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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检察院渎职局、公安局经侦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
二、检查时间:
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时间为每年月份检查上年度的税收控管情况;月份检查本年度税收控管情况。还可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
三、检查范围
房地产税收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房产局“先税后证”执行情况。房产局在办理所有产权登记时是否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包括:1私建房、联建房、小产权房”拆迁还建房初始登记;2房地产开发房初始登记;3减(免)契税的房产登记;4二手房交易登记。
(二)国土局“先税后证”执行情况。国土局在办理所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是否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并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包括:1私建房、联建房、小产权房”拆迁还建房土地初始登记;2房地产开发房土地初始登记;3减(免)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登记;4二手房交易土地登记。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收购储备土地时。否凭被收购方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进行结算;并在该宗土地挂牌出让时,否向竞得方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手续与该地块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地方税的完税证明手续(即收购协议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新征土地耕地占用税是否执行先税后挂牌。
竞得方是否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三)信息传递情况。及时向其提供现有土地税源登记档案及有关房地产成交价格、土地税收的征收信息。发改部门是否按时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有关房地产项目核准批文信息资料;国土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详细内容的土地征用、交易、登记(变更)等信息资料;规划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按期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信息;国税、地税部门是否按有关部门需要。
(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擅自减免税款;严格执行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预征和附征税款的政策规定,国税、地税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土地、房地产税收政策。擅自降低预征和附征率或不预征和附征税款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为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相关信息。
一、当前房地产行业情况
目前,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共321家,其中:二级资质19家,三级资质70家,四级资质131家,暂定资质10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8000多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165家;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6000多人。全市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的企业12家,企业从业人员100多人。
2005年到2009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完成34.17亿元,占同期GDP的6.2%;商品房年均施工面积660.41万平方米,年均新开工面积349.99万平方米,年均竣工面积132.66万平方米,年均销售面积160.14万平方米,年均住宅价格2050元/平方米。
总体上,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态势比较平稳,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较快。受国家拉动内需政策以及中央、省、市支持扶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影响,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总体增速较快,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二是房价涨幅较快。由于开发建设成本上升,土地资源有限,市场需求量大,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等因素,导致房价上涨过快,令中低收入阶层望而却步。
三是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受近年来房价上涨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对面积大、高档次住房比较热衷,而适用于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通住房不仅供给量少,而且所处地段大多为城乡结合部等较偏僻位置。这导致了我市一方面住房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以大户型为主的空置面积的尴尬局面。
四是受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欲望强烈,土地价格逐渐上涨。
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实力不强。大多房开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依赖银行信贷支撑,极易令资金链断裂,导致民间高利贷、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问题的发生;开发经营理念落后,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负债比率过大。并且部分房开企业诚信度差,导致逾期交房、业主投诉及案件增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五”时期房地产市场发展建议
为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使其作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地位进一步增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司:
你司(1993)局房司字第019号关于“同意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自行承担拆迁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司所属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建处自行承担和平里三至六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工作。希望改建处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拆迁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所有参加拆迁的人员,均要经过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学习,熟悉拆迁政策,在拆迁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有关拆迁的规定,严格按拆迁程序办事。努力做好拆迁工作。
特此函复。
营业税:根据财税[2009]1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或请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