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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交通;公共理念;全体公众;吸引力
当前城市交通发展的状况,可以概括地分为以小汽车为主导和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两种典型的交通发展模式。以小汽车为导向的交通需要更多的土地用于道路和停车,这种交通方式鼓励低密度的城市扩张,即所谓的“蔓延”方式,它增加了人均土地开发量,同时还带来了各种成本开支,包括建设公路设施而增加的经济成本、因道路土地增加导致绿色空间减少而引起的环境和美学成本、因低密度开发而提高的人均市政和公用设施成本。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城市空间扩展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居民人均收入大幅提高,导致近年来城市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作为城市人口密集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土地资源匮乏、道路面积率相对较低、城市交通污染严重等一系列城市交通问题的最佳选择。于是,各城市试图大力发展公交,推崇公交优先政策,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不强,最主要的症结之一在于忽视了公共交通最重要的理念——服务全体公众。多年以来,改善公共交通条件的探讨比较注重于如何降低居民出行经济成本,以增加公共交通的吸引力。过于强调出行成本往往导致公共交通乘坐的舒适性下降,从而逐渐成为工薪阶层和低收入人群不得已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增强公交出行的舒适性和便捷性,“以人文本”、以全体公众为本,为所有人服务,而绝不仅仅针对普通百姓或者低收入者;有必要全方位建设更具吸引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使公共交通具备真正的公共理念。
一、我国公共交通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4329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2365万辆[1],比2000年的1608万辆增长了1.6倍。总体而言,受经济增长推动,随着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逐步提高,我国机动化将很快由导入期(指标为20辆/千人)步入普及期(指标为200辆/千人,相当于新加坡现有水平,美国1915年为20辆/千人,普及时间仅为14年)。这种趋势的合力影响是巨大的,二战后美国经历的“小汽车导向”的土地增长模式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引起了今人深刻的反思,前车之鉴应当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
由于我国城市空间资源有限,不可能无限持续扩展以满足潜在的小汽车交通需求,城市生活本身对交通便利的要求必将受到交通拥挤的空间制约。因此,要保持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并避免产生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副作用,正确的方法是鼓励人们尽量采用较少占用空间资源的运输方式,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主体地位。
所谓公共交通占主体,其承担的出行比例至少在40%以上,这时的城市道路利用率最高,污染最少。而我国大城市目前公交承担的客流比重一般在10%~20%,现实与需要差距甚远,而且主要是服务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交通出行,缺乏高效性、便捷性、舒适性,是人们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对城市出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对部分城市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表明,公交吸引力不大的原因主要是不方便、不准时、不舒适,其比例达到90%以上,而票价等原因只占5%。80年代中期开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相继萎缩,从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从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都出现了全面的衰退。1978~1995年的17年间,全国公交车辆和线路长度分别增长了2.5倍和2.8倍,公交车辆达到0.62辆/千人,但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由12~14km/h下降到5~10km/h,新增的运力被运输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车在居民出行交通结构中,多数大城市从原来30%下降到10%以下[2],其原因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公交普遍存在非人性化、换乘不便、出行时间长、覆盖面窄等问题。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小。可见,提高公交吸引力就是要提高公共交通的方便性、准时性和舒适性,即运行方面的高技术标准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高质量的乘车环境,高水准的乘客素质等。
二、国外公共交通的经验借鉴
近几十年来各国在应对城市交通问题时采取的公共交通对策成为发展城市交通的有效途径,不少国家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在欧美,大城市都建有完善的公共交通设施,形成了以轨道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相互补充的公共交通系统,各种方式分工明确、联结紧密、换乘方便,构成了高效率的网络体系。日本的国土资源状况决定了其人口的高度城市化,其城市人口的密集程度居世界前列,但是发达的日本公共交通成功、高效地解决了交通问题。公共交通以其方便、便捷的特点成为国外许多城市交通的有生力量。其中巴西的库里蒂巴市就是一个成功利用公交系统的典范[3]。
库里蒂巴市是巴西巴拉那州州府,被誉为全世界公共汽车快速交通技术应用最成功的城市。库市地处巴拉那高原,市区面积为432km2,人口160万。1980年,库市一体化公交网正式启用。库市的公交网包括快速线、直达线、小区间联线和输送线(把各小站的乘客集中输送到网内)以及枢纽站。为区别各种车辆的不同功能,分别涂以不同颜色,并以不同的运载能力和速度运行。在公交网内,乘客可使用其他线路而不需要再次或多次购票。别具特色的管道式车站上下客体系是库市的标志,管道车站入口处建有残疾人车专用升降梯,汽车进站后,液压机将车站与汽车的连接平台板升起来,使得上下车更加快捷和安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时间大大缩短。与运行在一般城市街道上的公共汽车相比,快速城市公共汽车每小时运送乘客量要多2倍,而且这样的公共交通系统比城市有轨电车和城市地下铁道交通系统的建设便宜得多,不利影响也小得多。
日本东京是约有1200万人口的国际大都市,面积比北京小得多,只有北京的1/8,汽车拥有量约550万辆,每100人中拥有汽车54辆,但每10个有车的人里只有1个人乘小汽车上下班。为缓解交通超负荷现象,多年来东京都和日本其他地区一直以大力发展轨道公共交通为突破口。由“电车”和地铁组成的星罗棋布的电气化轨道交通网由于载客量大,方便快捷,目前已成为东京人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
日本城市内的所谓的“电车”,实际上就是电气化铁路,可以理解为露天行驶的地铁,但显然比地铁建设投资少。东京都内“电车”和地铁吸引乘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列车严格按照时间表运行,乘客能非常准确地知道自己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需时间。而且列车还分为普通列车、急行列车和特急列车。普通列车每站都停,急行列车在较大的车站停车,特急列车只在大站停车。乘客完全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与此同时,东京都还努力简化各种轨道公交线路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路面公交服务之间的乘换程序。在巨大的“电车”站或地铁站内,一般是每隔不到50米就有乘坐各条路线的指示标牌,每条线路由不同颜色标识,让换乘乘客一目了然,而且大部分路线之间都是互通的,换乘起来十分方便。车站出口,就设有公共汽车站和出租汽车站,整个公交系统连成了一张处处为乘客着想的服务网。
为了吸引乘客,东京都内的公交列车内也为乘客提供了一流的服务:冬天,列车的座椅会自动加温。夏天,列车车厢内不仅设有空调,窗户上还都挂有百叶窗帘,为乘客遮日去暑。此外,由于“电车”和地铁都是电力驱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帮助都市改善了大气环境。
三、构建服务公众的公共交通
以服务全体公众为本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涉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本文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1.降低单人小汽车的出行和使用
提高小汽车的购买成本、限制小汽车的拥有既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又遏制了城市居民改善生活的愿望,因此适度发展私人交通的重点是合理地限制小汽车的使用。如对拥挤道路的通行采用收费方式,即在交通拥挤时段对部分区域道路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控制交通出行需求,减少拥挤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紧张状况。2003年2月伦敦开征交通拥挤费,其标准为每辆车收取5英镑。该计划原定减少市中心15%的交通流量,但通过这一措施后,现在伦敦市中心交通流量减少了16%~17%,大大改善了中心区交通拥挤的状况。同时提高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费用、征收城市道路使用税、增加燃油税等都是最简单、最直接而且有效的达到这一目的的措施,这部分收入仍然用于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条件。
2.给予公交车辆优先行驶的“特权”
公交运行优先就要给予公交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建设道路时优先考虑公交设施,开辟公交设施的行人专用通道,在重要换乘点给予行人优先通行权。在空间上,要建立公交专用道网络,保证大容量公交线路,在多数情况下,提供低成本的预留公交专用道。在部分路段采取公交车借用非机动车道、开辟专用道和设立港湾式停靠站等措施;停车系统确保公交停车优先,在城市单行干道上设立公交逆行专用道;对于较大的交通流量,可以采用导向式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铁、市郊铁路等进行分流;信息系统在交通信号控制方面实行公交信号优先,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的运送速度。这样在提供相同交通容量的情况下,成本远小于新建相同容量城市道路。
3.全面发展地面公交,完善公交网络
地铁、轻轨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其投资浩大、工程难度高、面临的矛盾问题比较多,多数城市不具备短时期内的实施能力。常规公共交通系统即地面公交系统投资少、见效快、建设周期短,具有灵活、便捷、覆盖面广的特点,适合中短距离客运,可以深入到城市各个片区内部。地面公交是与轨道交通相匹配的公共交通方式,大力发展地面公交系统可以在短时期内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4.强化枢纽功能,提供便捷的换乘平台
枢纽规划是公交系统规划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公共交通便捷的关键环节,它能将独立的交通运输方式“串”起来,形成一个网络,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出行效率。建立完善的公交枢纽应根据用地布局和客运交通流向,按照规模大小将换乘枢纽分成不同等级:大型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人员活动集中、交通方式交换频繁的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普通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重要的人流活动场所,或者是多条公交线路汇集的地铁车站。另外按照使用功能将换乘枢纽分为不同类型:一类是地铁与地面公交、地铁与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一类是地铁与私人汽车、自行车等满足多方式联运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城市中心区。两类换乘枢纽,前者提高了公交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后者则促进了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之间协调发展。枢纽规划的重点在于对客运各方式进行整合,尽可能缩短换乘距离,配置足够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设施,有条件的给予同台换乘,共站运行,以建立良好的停车——换乘模式。
5.公共交通及设施的人性化改造
首先,要对公交客车进行改造,提高舒适性,鼓励采用大型化城市公交车。我国当前生产量和使用量最大的是车身长度10m以下底盘高度500mm以上的中型客车,这种底盘的公交汽车适应性很强。但是,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客流量大,特别在客流量的高峰期,拥挤不堪现象就凸显运量不足。最高峰期车内每平方米站立11人之多,乘坐极不舒适。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加大车身长度增加客容量,使车身长度大型化。
其次,鼓励采用低地板化公交车。对公交客车运营指标影响最大的是地板高度,地板高度降低57%,可使乘客上下车的时间节省50%,从而可提高该线平均运输速度7.5%[4]。地板降低无疑可增加平均运输速度,提高运营效率、驾驶平顺性和乘坐舒适性,同时又方便老龄人、小孩及残疾人上下车。道路状况允许时应发展超低地板(地板高度在320~450mm)公交客车。
最后,在地铁站、车站引入人性化设备,考虑残疾人和带着小孩、包裹的旅行者等的出行要求,比如自动扶梯、避风站台、查询系统、与便利店书报亭相结合的公交运输信息和电话、车辆来去的屏幕显示、有暖气及冷气的遮蔽处和等候座位等。
6.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
采用公交车的运行监控系统提供实时信息。以北京422路公交为例,试用的电子公交实时时刻表能提供以分钟为精确度的行车路线、时刻表和车站设施的有关信息,甚至整个系统范围、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其他出行信息。无论是正在出行的人还是已离开交通系统的人,都可以通过电子牌、电话中心或直接通过因特网获得到达目的地车辆何时进出站等的信息;采用适用于当今信用卡社会的票务系统,同时允许乘客一票或一卡乘坐不同的公交工具,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合用出租车以及停车(小汽车、自行车)换乘公交。
四、结语
国际经验表明,以公众为本的舒适、高效、便捷的公交系统只有成为政府一贯的政策理念并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实现,其实现不仅决定着城市未来的机动化道路、城市交通系统的效率和服务状况,而且将对城市整体发展及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未来城市布局演化、城市活力与效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许多大城市,特别是像南京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条件无论是路网密度、等级结构还是道路标准以及交通管理等都制约着地面公交的有效拓展和运行。在此关键时期,政府的战略选择和政策导向就显得十分重要,要达到先进国家那样优质、高效、舒适并对全体公众具有较高吸引力的公交服务水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6-02-28].http:///tjgb/ndtjgb/qgndtigb/t20060227402307796.htm.
[2]周干峙.发展我国大城市交通的研究[C].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1997:3-7.
摘要: 晋商精神是现代法学研究的瑰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用现代法律当中的正义、秩序、效率、价值理念去探析晋商所秉执的公平正义、以和为贵、注重德治、严守秩序、效率优先等精神的基本内涵,从而为现代商法理念的树立提供一些启示。
晋商是明清时期以经商著称的山西商人。据有关记载,明代中国较大的商业城市有33 个,山西就有太原、平阳、蒲州( 永济) 三处。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货币资本不仅垄断了中国北方贸易及资金调度,而且插足于整个亚洲,甚至把触角伸向欧洲市场。晋商所创造的辉煌业绩,不仅对当时的中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而且对现代的中国也有很多启示。
当然,在这些辉煌业绩的背后,留给后人更有价值的莫过于晋商的创业精神,正是这些精神的激励,曾经的晋商才创造出如此辉煌的成就。本文拟在剖析晋商精神的基础上,探讨这些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启示。
一、“公平正义”的精神。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伦理价值,它要求在全社会中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在晋商文化中,“公平”的维护得益于对“正义”的追求,而对“正义”的追求则体现为对“信义”的维护。以“信义”著称的晋商,坚持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的原则。他们认为,追求功利的行为不能妄为,必须接受一种为人们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的规范和制约,这就是“义”。“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人们的具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义制利、先义后利的价值观。按照现代法律来讲,它其实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晋商一直秉承“诚召天下客,义纳八方财”的经营理念。晋商把“义薄云天”、“信义昭著”的关羽作为他们最敬仰的神而加以供奉。晋商所规定的“商戒”、“商德”正是一种“仁中取利、义中取财”的精神。[1]这些“商戒”、“商德”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当时的市场秩序,使人们在较为公平的环境下实现正常的交易。
晋商的“公平正义”精神与现代商法理念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其实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现代商法将交易公平视为生命之一。交易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之分。现代商法不仅注重维护交易的形式公平,而且注重维护交易的实质公平,如反欺诈、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
二、“以和为贵”的精神。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一直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的标准,并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理想,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晋商对传统儒家文化的“人和”精神的继承,是其历经数百年昌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晋商在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往往以“和谐”作为他们行动的准则。“东伙共而商之”,晋商中东、伙同舟共济,财东善待掌柜、伙计,大施恩惠,泽及乡里,而掌柜伙计则能知恩图报,忠心事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以至出现奋不顾身的事例,体现了企业内部“和为贵”的精神。在处理“和谐”与“竞争”这对法哲学中的矛盾时,由于受儒家传统“和谐”观念的驱动,晋商往往看重“和谐”而排斥“竞争”。表现为,在经营活动中,他们十分重视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晋商经常用宗法社会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用会馆、关圣以及商会等形式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通过讲信义、讲团结、讲帮靠来协调商号间的关系,消除人际交往中的不和协因素。[2]这种“以和为贵”的经营策略是晋商在商界和金融界保持数百年繁荣昌盛的法宝。
我们认为,虽然现代市场经济强调竞争的重要性,但前提必须是合法有序的竞争。当前,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趋势下,一些市场经济主体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出现价值与道德的沦丧,并相互展开恶性竞争,这势必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在现代商法理念的完善中,我们应该引入晋商“以和为贵”的商业精神,提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氛围。重塑经济主体的法价值,培育其法信仰,注重权利互惠,即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3]。
三、“注重德治”的精神。
在先秦诸子中,儒家一再倡导“仁”的思想。所谓“仁”
就是爱人,就是推己及人的同情心。这种“仁”的思想推广到政治上就是“为政以德”的思想。虽然儒家提倡的“德治”
在当时的社会很难实践,但其中的思想还是给统治者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借鉴。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晋商,与众不同的提出一种“儒贾相通”观,一向被民众视为儒商。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晋商“以德为邻”,在其经营商业的过程中无不体现出注重德治的精神,“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制观念的缺乏或淡薄,道德无疑具有规范的性质,甚至可以说,道德几乎成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化身。[4]道德规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规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至于人们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精神实质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且有悖道德的行为也被视为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晋商最主要的经营理念就是诚信和义利,这源于儒家“仁者爱人”的传统。晋商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晋商的号规规定要重信义、除虚伪,贵忠诚、鄙利己、奉博爱、薄嫉恨。他们认为义和利是相互促进的,通过建立和传播优秀的商业文化和道德,可以达到最大的和最持久的利润。
晋商的这种“德治”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诚实信用。现代商法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哪些行为符合行业规则,哪些行为有背行业规则,正式在这些制度的约束下,我国现代商业才能得以兴盛。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在强制性规则制定的同时,若能充分吸收晋商所倡导的“德治”精神,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能恪守信用、诚实为之,则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可能会更好。现代商法的基本精神主要来自西方,我们在引进现代商法新理念的同时也要敢于吸收来自传统的一些精华。
四、“严守秩序”的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礼”是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法”作为一种伦理秩序体系,它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具有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特点。周礼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并要求人们践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的原则,要求下级臣民必须服从上级统治者,决不能犯上作乱。从本质上讲,“礼法”所体现的就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古代的“礼法”实际上说的就是一种对秩序的维护。“礼”讲的就是秩序的问题。这种对“礼”的遵从和维护实际上就是对秩序的维护。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一切活动的前提基础。秩序的观念寻求的是一种宏观的顺畅和有序性,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规整划一,良好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的指引与规范。晋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特别重视对秩序的维护,他们所制定的一整套店规制度实际上就是重视秩序的体现,这些店规制度为晋商的经营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秩序氛围。晋商在票号的业务管理过程中,资金由总号统一调配,分号按总号授权分工负责。账目有严格的审核制度。票号放款有具体而又严格的限制,不许囤积货物,不能随意贿赂官吏,经营态度要好,不能慢待客户。晋商在员工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套严格的方法。量才录用、规范管理制度。比如每个伙友进票号必须有举荐人,一旦有差错举荐人要负连带责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伙友三年不能请假、不准浪费、不能吸食鸦片、严禁赌博等。对于以上号规,如有违规者,不论身份职务有多高,一律严加处罚。对财东的行为也有严格限制,如不能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员为其办事,也不能保荐学徒或干涉号内用人事宜,东家不能用票号名义在外活动等,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此外,晋商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民利益,凡此种种。
上述晋商对秩序重视的做法,对现代商法理念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在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强化商事主体原则,体现为对商事主体的严格法律规定上。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强制登记。同时,“严守秩序”的精神对提高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方面等都有所启发。
五、“效率优先”的精神。
众所周知,“效率”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晋商在经营的实践中就非常重视效率。“效率”实际上就是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我们知道,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总是努力使自己的满足得以最大化,而一种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的这种本性,促进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配置。可见,在利益的分配中,若能实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表明法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5]晋商先进的经营机制保证了商号运营的高效率。这种具有强大动力和约束力的商业经营机制把责、义、利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商号内部各级员工彼此信任度较高,家族式企业的特殊关系减少了群体内成员之间交际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转效率。同时,商号内部成员优良的个人素质也是保证商号高效运转的一个关键。据资料记载,晋商对于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严格,狠抓业务能力的培养,努力使自己的职员练到嘴稳手勤。由于职员的个人素质高,晋商也由此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赢得了广泛赞誉,并极大地激发了整体效率的提高。此外,晋商灵活的经营方式也是其提高效率的一个制胜法宝。
晋商很注重捕捉商机,在制定经营决策时往往能做到知于前、行于先,出奇制胜、左右逢源,使自己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及时了解各地市场行情、需求变化以及营业状况后,他们能够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这大大提高了商业运转的效率。
晋商的这种“效率优先”的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有较大的影响。现代商法也讲效率优先,但主要体现为交易的简便性和迅捷性。若将晋商“效率优先”的精神与现代商法中所涉及的效率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这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商法制度体系。
晋商精神引领了晋商的经商谋略,打造了晋商的经营之道,是中国商业史上的骄傲。作为曾经盛极一时的晋商留给后人太多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怎样汲取这些财富为我国现代商法的发展与进步服务,这将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所做的探讨只能算是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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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星。 晋商精神的法理价值分析[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2,( 3) : 110.
[3] 王继军,何建华。 晋商诚实信用法律文化特点研究[J]。 理论探索,2002,( 4) : 58.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 因此,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一、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 “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 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二)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 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二、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所谓“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一)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目前在学界就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义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 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这两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时,经济法理念具有时代性,其构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以人为本、适当干预、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时代变迁得到确立。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民商法无法突破个人本位的现代性困境,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由此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
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逐步分化,社会的整体功能日益增强,社会利益的诉求及社会本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经济法是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产生的,承担着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决定着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发展走向。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醉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人本主义理念对我国当今经济立法和执法时间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人本主义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发展理念等应贯穿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各项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备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条件。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多和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增强,经济法必须规范国家干预的方式、干预的程度等。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理念有利于经济法治的健康发展,但国家适度干预是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是一种派生的经济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经济法适应现实需求的一种体现,它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与经济法的现代性相同。但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蕴含的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和谐及持续性与整体性发展等思想是与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相吻合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观和整体利益观的新发展。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最为本质的理解和把握。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最为基本的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和制度构建具有指导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理念不断发展和重视。
三、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法价值学界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事物客观具有的属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据此将其与法的理念相区分;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经济法价值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为了满足其需要,希望经济法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形状和属性”。 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视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是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部分即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工具性价值是为实现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处于从属地位。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有关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反思,认为最能体现法律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对,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而从经济法产生背景和制度特征以及所取得的理论共识来看,最能体现经济法部门特性的方法论范畴有两个.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方法论问题是每门学科首要的基本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是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国外学者都非常重视对方法论的探讨,有的甚至认为:一切理论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研究方法论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带来科学上的重大突破。[1这种对方法论研究之重视亦体现在西方法学中,诚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2即使从法律制度的嬗变来看,正是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引起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借助当今法学及其它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成果,结合经济法的共识和特性,就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对经济法方法论这一问题的追寻,首先需从法学方法论寻求理论资源,尽管这一资源较为匮乏。
第一,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的方法论)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做到两个区分:一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简单讲,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法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味着方法只是方法论的构成要素(或重要要素)。二要准确把握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总而言之,意识形态虽可构成不同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因此,相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家可能有不同的方法论,而法哲学则可算作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种法哲学流派可说是一种法学方法论流派,但它们毕竟没有包容法学方法论的全部内涵。
第二,法学方法论(亦可说经济法方法论)的二元性,即法学方法论应包括理论研究方法论和应用法学方法论。法学是人文科学,且其特性决定了它主要是“非理论科学,而系应用科学”。L4而解释学在法学中的悠久传统(解释学最初源于神学及法学)及19世纪中期方法论之争中狄尔泰关于把解释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石的奠定,使法学界把解释学作为其方法论的观点,逐渐趋于认同,以至于在现代法学中,人们谈及方法论时,虽偶然有学者在学理探究中提出一些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但仍是法解释学处于垄断中,甚至趋于法解释学的一元性。虽不能否定这种方法论对法学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但它主要重在法的适用,可以说是应用法学方法论,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从法学史中就可说明。法学史说明,法律思想的突破才引起法律革命,而这种突破往往不是源于对法的解释中。如对商法解释,不能说明反垄断法、劳动法等的产生。可见解释学方法论充其量只能促使法学按“常规”发展,而不能引发“法律革命”。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的系谱中必须打破一元传统,建立应用与理论研究二元方法论结构。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层次性。长期以来,人们把方法论看作是没有层次的单一概念(法学界亦是如此),其实方法论既包括高层的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沦,又包括那些反映着法学(或经济法学)本身性质和特点的具体方法论,它们构成一个方法论群。
笔者认为,经济法学方法论体系应包括两大方面:其一是解释学方法论(主要是应用法学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可借用法解释学的理论、民法解释学的理论、甚或哲学解释学理论。其二是理论研究方法论。主要包括从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方法论引入经济法研究中形成的方法论(或者说是这些方法论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应用)。
就自然科学方法论来讲,波普尔的批判的理性主义方法论——猜测与反驳,对于我们端正研究态度,促进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和发展不无意义。而库恩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对于我们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看经济法发展的“常规”时期及“革命”时期,从而对领悟经济法精神,有启发作用。另外,有人已把系统论引入经济法的分析中,博弈论亦被引入法学的分析中。可见,借鉴自然科学方法论,对开阔分析视野,加深对经济法认识很有必要。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讲,有两对通用的方法论范畴——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以及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所有社会科学中都可用,当然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亦可用。另外,还可借用经济学、社会学对经济法进行分析,形成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及经济法的社会学分析方法论。
就方法论的层次讲,既包括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包括反映经济法本质及特点的具体方法论。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就是结合经济法本质和特点,从具有一定哲学意味上来说的,这种方法论贯穿于经济法理论始终,影响着经济法的理念及制度设计。
二、经济法的两个基本方法论
从人类对社会认识的历史看,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识主要受两个因素制约,其一是社会的构成,其二是构成社会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与此有关的两对方法沦范畴,其一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其二是冲突辩证与和谐辩证。这两种方法论与对社会关系认知的紧密关联性,势必影响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各部门法的特性。据此,结合上述有关经济法基本方法论的含义界定,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有两种,即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在社会科学中,有关如何认识社会现象,从方法论角度讲,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对“社会现象包括集体,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5(P486)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相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作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会则被认为是各个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的总和,相应地,国家或社会便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
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这些社会整体被认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动植物的那种方式来研究它们”。[s3(P486)正如当代西方者卢卡奇认为,正确的认识方法是要求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
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真正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从斯宾塞及孑L德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卢卡奇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以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勒、萨维尼)。在他们看来,“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63(P12)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法论虽然强调整体,但在整体中个体并没有被抹煞,而被保存着。
按此方法论看待社会,社会将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这一秩序中是主客体互动形成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不只是一个自然过程,还必须赋予人的意义。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目前只能是政府)对社会运行进行适度干预,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主客体互动,才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种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催生了新的法理念、社会法理念,这不论是从狄冀的社会连带说——一种承认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认为社会规范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的学说中,还是从庞德的法益划分理论——法保护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等于个人利益之和的理论中就可说明。①这种新的法理念的诞生,在实践上引起了法律制度的革命,撇开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指导下,在社会革命的基础上建立的全新的法律制度——一种主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不谈,仅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看,不仅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现象,而且大量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保法)及经济法亦得以出现。
立足于以上对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认识,我们结合最能体现经济法宗旨及特性的一些基本理念便可取得以下的共识:(1)有关基本原则方面有两点,其一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其二是社会公平与公正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经济法规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注重社会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2)经济法的本位,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利益本位。②(3)经济法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⑧从这些基本理念的共识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无一不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之一。这亦是经济法与民商法最根本的区别所在(两种相反的方法论)。
(二)和谐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观念认为,有关构成社会整体的各要素(个体)或构成社会系统内的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关系,既有统一和谐的关系,又有矛盾冲突关系。但在这两个方面关系中,何种关系占主流,何种关系决定着社会(或事物)的发展,在学者中却存在着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从方法论讲即形成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即冲突论与和谐论。而冲突论一直是西方哲学及社会理论中的主流,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则以和谐为主流。为了从反面加深对和谐辩证法的理解,下面亦对冲突的辩证法作一简单介绍。
一般来讲个体主义者都持冲突论,其历史悠久,一直可上溯到古希腊,但却主要起源于现代,在社会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就是以亚当·斯密为首的竞争理论或竞争传统,而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马基雅维里、布丹、霍布斯的权力冲突。在整体主义中亦有许多鼎鼎大名者持有此论,其主要代表有马克思、新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冲突论的内容大致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第一,冲突的根子深藏于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第二,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在流变中,正是这种要素的冲突推动社会变迁;第三,尽管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但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有规则的与受控制的;第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压力。
据以上冲突论,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处于冲突之中,即人与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他们之间的博奕是一种零和博奕。作为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法只能以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旨在化解冲突,在冲突中寻求合作。这就决定了传统法的主要目的和模式。
与冲突论相对立,中国传统哲学则强调人的本性、人的意义与世界的统一体,简言之,即“天人合一”,在此基础上,中国的儒家、道家,把世界看成是一个整体,一种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图景。这种哲学思维使中国哲学重于对人自身及周围世界本质存在意义的探讨,即从整个宇宙、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关系中探求人的存在价值或意义。这就使得中国哲学重于价值探讨和本体寻找,属本体论哲学。在西方以海德格尔为代表或者说由其所创的存在主义哲学,亦属本体论哲学,这种哲学虽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有差异,但有异曲同工之处,它们之中都隐含着和谐辩证观念。另外,在现代西方社会思想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的观念中亦可发现和谐观念。如帕森斯认为“社会各组成部分的相互适应,和谐与均衡是人类社会正常条件”。
综合中国传统哲学及西文哲学及社会学中的和谐观念,可以说和谐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世界万有(或社会),是一个“一体多元”、“多元一体”的整体有机系统。第二,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亦不能把人当作工具。否则,摧毁了自然,损害了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第三,在人类社会,各人生活的大方面趋于和谐统一,而非冲突,冲突虽存在,但只不过是一种对和谐的短暂偏离,最终还要回归和谐,这被称为和谐辩证法。在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社会,这种方法论及所产生的新理念,已被许多思想家接纳,当然亦对法学产生了影响,利益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关于社会是一个“为了共同目的的合作,在合作中,每一个人是这样行为的,在他服务于他人时,也在服务于自己,在他服务于自己时也在服务于他人”[1的观念,可以说就是对这种方法论的法学诠释。这种方法论所产生的新观念,必然要求现代法,不仅是排解冲突的工具而更重要的是应具备促成和谐的功能;它对主体不再以抽象的同一性看待,而更应注重具体的多元,以利于合作中的互补及协凋。立足于对和谐辩证方法论及由此产生的现代法理念,我们再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看,不论是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产业调节法、计划法、环境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还是从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中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中的竞争法、反垄断法中,都体现r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产业之间的和谐的促成。由此可见,和谐辩证法对经济法理念的生成和经济法制度设计中的根本作用,就是其作为经济法另一基本方法论的原因,亦是与以化解冲突为要旨的民商法、行政法的最大不同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