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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西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
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所有身为广西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情况;
(七)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在执业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个人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法执业受到停止执业以下(不包括停止执业)行政处罚,且本人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协议及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
(五)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的。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制度,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第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因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判决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以及会员变更登记表。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述职,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再报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受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对本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连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各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各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对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在
每年的3月31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的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该律师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投身滨湖新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2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
二、考核时间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年4月10日前结束。
三、考核等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区优秀指标数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实行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指标数统一下达(见优秀指标分配表)。区直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工业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评定,分别上报;全区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各组的区管干部评定等次建议,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20*年年度考核,区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考察组进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评分量化进行,即对被考核人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分值。民主测评基本分设置为总分100分。民主测评平均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优秀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职能力25分、服务态度10分、工作实绩35分、廉洁自律10分)五个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人员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层面考核,要把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区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区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考核组分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述职;
3、进行群众民主评议,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逐项评议打分;
4、根据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由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六、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新调入人员(含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入(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擅自离职半个月以上,超假一个月以上的,或留职停薪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年度考核,由单位直接定为“称职”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受处分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合纪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情况(何时、何文号、何处分),要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清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根据组通字[20*]4号《关于实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奖金标准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几点要求
1、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发扬民主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报区人事局审核材料,公务员应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然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奖金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报送考核备案材料时一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为做好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有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除省管干部外的全体机关公务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2.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3.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原则上占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三、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总结履行职责情况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本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自报考核等次,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群众评议,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2.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向厅人事处反映。
3.报经省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4.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5.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相关事宜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3.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5.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6.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以提升干部素质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充分运用考核手段对我局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落实奖惩、培训、交流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全面促进干部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素质提高。
二、考核对象及优秀指标
考核对象为单位2011年末在编在岗人员,共计25人,名单附后。根据县人社局人社〔2012]2号文件精神,我局优秀指标为4名,其中行政3名,事业1名。
三、考核内容
在考核中,坚持年度考核与机关绩效考评相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绩效考评是年度考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绩效考评的实际情况是年度考核“绩”的主要体现,年度考核要以绩效考评为重要依据。考核中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审计信息宣传、审计科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等。
五、考核程序
1、考核前思想动员。
2、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3、召开述职评议会,在此基础上开展定量测评,计算考核分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全体工作人员按照测评要素进行打分(领导和群众测评权重系数分别为40%和60%),算出总计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值=单位领导评价平均分×权重系数+群众测评平均分×权重系数+加减分)。
4、主管领导评鉴,确定等次。主管领导根据个人总结、平时考核记录和测评等情况,对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由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5、公示优秀等次人员,接受群众监督。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6、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上级考核组织或部门领导对局考核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为被考核者提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验印。
7、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表》上签字。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符合“不称职”、“不合格”条件的,经考核小组研究,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六、时间安排
2012年3月5日前完成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表、被考核人简明登记表、考核表、连续三年优秀公务员花名册)按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验印。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房管局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局办公室、工会、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组成,具体负责本年度工作考核的各项有关事宜。
二、考核时间
本年度考核时间为:20*年12月26日——20*年1月12日,20*年1月25日之前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1、考核对象: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在职人员。
2、考核内容(总分100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为:
(1)业务工作:年初各部门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个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等内容(50分)。
(2)精神文明建设等(50分):其中政治学习及参加局组织的各项活动(10分);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10分);廉洁从政(10分);创建文明工作环境增强服务意识(10分);团结协作(5分);工作有开拓创新(5分)。
四、考核基本原则和要求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考评与群众考评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手册不完善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办法
考核分为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方面。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0分)。
年初各部门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个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等内容。
凡未按规定时间每少完成一项工作扣5分;年初未制定工作目标任务的扣10分;未完成交办任务一项扣2分;在工作中出现错办、漏办或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工作事项,造成一定影响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
2、精神文明建设方面(50分)。
(1)政治学习及参加各项活动情况(10分),每少参加学习或活动一次(公差除外)扣0.5分,无学习记录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遵守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10分),每迟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廉洁从政方面(10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责任书要求,有违纪违规情况的,扣10分。
(4)创建文明工作环境,热情服务(10分),凡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到位,在服务对象中造成影响的一次扣2分。
(5)团结协作(5分),凡科室内部出现吵架及不团结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扣2分。
(6)工作有创新(5分)(得到同级党委、政府采纳)
(二)、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对个人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得出年度得分,根据其年度考核得分和平时考核得分加权计算得出其最终得分(其中年度考核所占比例为70%,平时考核所占比例为30%),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建议考核等次,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上为称职(合格),6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
3、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局主要领导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被考核人对评定的考核等次结果签名认可。
7、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年度考核汇总表》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未尽事宜及以上各项考核,如遇特殊情况,由考核领导小组认定,酌情处理。
七、本办法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八、其他注意事项
1、各科、室、处、中心、分局按照实有工作人员人数的20%推荐出评选优秀人员名单(考核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交局人教科,作为局评选优秀的候选名单。
2、各科、室、处、中心、分局在工作人员将“年度考核表”填报完毕后于20*年1月2日前交局人教科,逾期未交者,不能作为本年度评选优秀的推荐人选。
3、评选优秀的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廉洁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