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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林庄村劳动保障工作在区劳动局的精心指导及汤泉街道劳动所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努力创新思维,全力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突破,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不断加强和完善了村转移就业工作,促进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劳动保障工作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全村户籍人口379人,其中农村劳动力235人,转移就业230人,转移率达97%以上;援助困难人员就业2人,完成100%;农村劳动力转移23人,完成230%;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9人,完成150%,培育自主创业者2人,带动就业12人,完成100%,失业保险金认定准确率100%,新农保参保率100%。
二、建立健全各类基础台账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18项基础工作台帐,(失业人员跟踪花名册、新增就业岗位花名册、农村劳动力转移花名册、劳动力输出花名册、就业困难帮扶花名册、农村劳动力跟踪花名册等)对这些台帐进行认真梳理、归类,定期更新。特别是失业人员跟踪的管理,是基础台账的一大重点,对此类人员采取上门或者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失业原因,择业愿望,技能水平,就业去向等基础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未就业人员另建台帐,根据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尽快提供相应用工信息,跟踪服务率达95%以上。建立农村劳动力跟踪花名册,及时掌握更新劳动力人员基础信息、就业转移情况。
三、为本村失业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为保证本村失业人员顺利就业,我村积极与街道劳动保障所联系最新用工信息及空岗信息,然后反馈给村失业人员。每季度街道会开展专场招聘会,村劳动保障站都及时与村民联系,让他们根据自己的个人技能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对于没有一技之长人员为他们举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指导培训,为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同时为了尽快让村困难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劳动保障站还利用人脉关系等多种渠道解决了多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另外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向他们提供各项创业优惠政策、优惠条件,同时了解他们的要求、愿望,解答他们的咨询问题。在及时向他们宣传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推荐他们参加市、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并为他们创业提供便利。在村劳动保障站的鼓励下现已有2人自主创业,并带动下岗失业人员12人,解决了村劳动力就业难问题。
四、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
新农保是一项惠民工程,因本村大多数村民已被征地安置固不享受此政策,有一小部分青年人员享受却因年轻不愿参保。对此保障站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上门宣传新农保政策的措施,让他们了解新农保政策的种种益处。经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多次上门讲解政策,如年轻人不愿参保的跟她讲解新农保可以与企业保险衔接,这样参加企业保险更实惠。经过多次上门进行政策宣传林庄村现已全部参加新农保,参保率100%;对于低保户人员自09年7月1日起参保个人缴费全免,全部由政府承担,林庄村符合此条件人员均已参保,新农保续保以预存代扣的形式缴费,村劳动保障站以各种形式与参保人员联系。及时发放存折,做到不错发、漏发,较好的完成了今年新农保创建目标任务。
对于今后的劳动保障工作,林庄村劳动保障站应精益求精,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信息,推进新农保工作。
林庄村劳动保障站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围绕街道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来开展工作
2.进一步完善各类基础台帐
一、市委市政府不断提升社区建设水平,为搞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2001年,社区建设伊始,市委市政府便成立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社区建设办公室,保定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建设示范市,全国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社区建设及社区就业工作列入了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仅对当时147个居委会的硬件建设资金通过各方面帮扶就达4628万元,使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今年,又在此基础上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中心,提出了以抓精品社区建设为重点带动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精品社区其标准是硬件达到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300-10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200平方米以上,具备四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三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场(室外健身场)、一校(市民学校)。同时全市实现市、区、街、居微机互联网宽带联接。此项工作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支持、帮扶单位援助、企业和开发商无偿提供、社会自筹等多渠道筹集资金2390万元,单独为社区网络建设资金投入560余万元,六十多个社区成为精品社区,使社区硬件条件上了一个台阶,同时也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奠定了硬件条件。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市委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市直部门、驻保单位和县处级领导找1-2个社区结成帮扶对子,为社区办1-2件实事,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社区建设在原来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改观。
为了稳定社区工作者队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我们把解决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列入工作重点。经过与市委社区办、市财政局、民政局的多次协调,参照保定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河北省工商个体户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出台了《保定市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暂行办法》草案。同时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工资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目前该暂行办法已报市政府,待批准后明年即可实行。
二、锻炼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关键。
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决定着各项工作开展的水平。2004年,我局依据省、市就业再就业文件精神,出台了保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职能的意见(保劳社[2004]23号),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责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依据职责,我们将与之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文件汇集成册,编印了《保定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必读》一书,发给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学习和使用。2005年,我市又转发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保劳社办[2005]59号),并依据此文件制定了《保定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评估验收标准》(保劳社办[2005]140号),从机构、人员、场地、制度、工作、经费及发展规划等方面全面地进行了对照和改进,使我市的基层平台工作更加规范。
为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市局每年都对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一次,从德、能、勤、绩等四方面由居委会逐级打分上报,合格者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不合格者淘汰,优秀者进行表彰宣传事迹,树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学习的榜样。为提高素质,市本级组织业务示范培训班3次,培训2000余人次。各区均建立了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劳动保障协理员汇报会,沟通情况。今年部里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制定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纳入就业准入范围,对此,我们按照省厅要求,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共鉴定644人次,基本实现了持证上岗。
三、统筹谋划,创新方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市局领导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十分重视,一方面由就业服务局组成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领导小组,另一方面组织市局及三区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项学习,领会省厅文件精神,在此基础上印发了《保定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方案》,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研究,全面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研究,制定创建活动实施规划,指导社区制定本辖区内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我们要求试点社区结合开展的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统筹组织安排,一并推进实施,使再就业扶持政策发挥联合效用,真正达到构建一个和谐社区,促成整个保定的和谐。
2、明确创建标准,加强目标考核。将创建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劳动保障机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制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分值表,每年进行一次认定考核,其中,90分以上者为实现充分就业社区,90分(含90分)以下者为非充分就业社区。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于每年12月底做好当年创建达标申报工作,经逐级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评估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去年充分就业社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3、加强督导检查,搞好信息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基层创建活动进行督察,对活动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建立了创建活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按季上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市劳动保障局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和交流,先进典型在全市加以推广。
(二)充分发挥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平台作用,创新工作方法与工作机制。
按照市局的安排,三区及高新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立即行动,利用二周的时间针对本区实际,制定了适应本区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具体规划,并针对每区制定的10个试点社区进行了指导,制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具体标准,诸如帮助他们建立新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与就业愿望人的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援助等,四级平台网络系统达到了协调联动。
1、创新宣传形式,家喻户晓,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各试点利用省、市印制的再就业优惠小册子,采用发放,入户走访、定点咨询、明白纸、墙报、宣传栏等方式向居民开展宣传。新市区先锋办事处2005年就创办了《劳动保障工作简报》,以此为媒体进行推广经验、解决问题、招工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在此次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活动中,成为传达省、市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有效载体。目前,共出了23期,增刊5期,所辖18个社区上报再就业工作信息1000余篇,被采用300多篇,《保定日报》对此报道4次,河北电视台、保定电视台《公仆与公民》栏目对办事处再就业工作做了专题报道。
政策宣传渠道的畅通,促成了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使社区内有就业愿望的人有望就业,失业的人员积极投入到就业准备中,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取得了实效。截止到10月底,共发展社区就业实体60个,认定和发展劳服企业、商贸型(服务型)企业320个,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400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1626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4924人,发放社保补贴352.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发放390笔,金额697.8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4152人;开办创业培训68期,培训失业人员2033人;开展职业指导42796次,职业介绍成功56618人,提供岗位信息189802条,有18529人通过此实现了再就业。
2、通过社区网络,达到社区就业岗位信息共享。社区岗位的开发,是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对4050人员及其它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的长效途径,是市委市政府确立"八个一批"安置失业人员的一个重要渠道,北市区东方家园社区依托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优势,运用自己社区家庭普遍使用微机的优势,创办了自身局域网络系统,以此为平台,不定期的向社区内失业人员就业信息,他们及时将各种途径搜集的信息在网上,失业人员足不出户便能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目前,社区的网站被浏览2万余次,用工信息500多条,使21名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创造充分就业社区尽显数字化便民之利。
3、整合社区内可用资源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有就业愿望与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都是我们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的对象,采集空岗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这些必要的服务手段并不难,难的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对零就业家庭的人员,让他们及时上岗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中,一方面,我市制定了保定市《关于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援助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在已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工作,对"零就业家庭"进行摸底确认,建立台帐,实行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援助,进行动态化管理,除能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外,我市还建立对"零就业家庭"的援助基金,其具体要求是: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对"零就业家庭"的专项援助基金,对"零就业家庭"出现生活困难、子女上学、危重病人等情况给予应急资金援助。采取政府财政出一点、社会募集捐一点的办法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管理。需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按户对"零就业家庭"给予援助。11月22日,市长于群亲自参加了全市动员大会,省厅田芬副厅长到会,并对保定市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积极创新有效途径,即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实施有效援助。新市区依棉社区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辖区内失业职工多,就业困难对象多的特点,分区分楼建立了塔型服务网络,形成了: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各区互助小组成员(包括:党员、创业成功的人员、就业明星等)-----每一位就业困难对象(失业人员)。他们成立互助小组,以平时见面而又就业成功的人员及党员为中心,在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带领下,对就业困难人员从生活到思想,从各种就业培训练信息等诸多方面全面帮扶,经过实践,效果明显,该社区有25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此途径就了业,占本社区就业困难对象人数的30%。受到了街道、区、市的表扬和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同。
在区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心”以本区户籍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居民开展创业培训、进行创业指导,并提供各种便利服务,鼓励居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中心”的主要任务
1.制定和落实鼓励创业的关政策、措施。
2.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征集和咨询、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工作。
3.帮助创业培训结业者申办小额担保贷款。
4.指导和协助创业基地(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5.管理区创业扶持基金。
(二)“中心”的组成人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中心”开展工作。
2.副主任单位及主要职责:
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及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开展创业咨询、培训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创业基地建设和管理。
⑵区财政局: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协调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3.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⑴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教育、推介典型、总结经验。
⑵区招商局:负责为创业者提供配套服务,协助办理关手续。
⑶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创业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创业工作。
⑷工商分局、市国税一分局、市地税一分局:配合关部门,提供优惠服务,落实兑现关政策。
⑸区教育文体局、区科技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配合关部门,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咨询、培训、教育、引导等工作。
(三)建立工作网络
1.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平台。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窗口;区各街道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平台上,建立街道创业指导服务副中心;区各社区在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平台上,建立社区创业指导服务站。
2.建立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借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网,开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该网站与区“一家人”社区便民网进行链接。网站设政策咨询、创业项目展示、专家简介、小额贷款、创业经验、创业培训等栏目。通过这一平台向社会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展示市、区创业指导中心征集来的有特色的创业项目和外省、市的创业项目。
3.建立创业孵化平台。各街道要统筹规划,以发展具有特色的社区服务业为方向,建设好创业孵化平台和创业载体。街道可利用自有房产资源和现有的创业园、商务楼宇等建立创业基地;也可以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创业基地,引导创业成功的企业为初次创业者提供创业见习基地。年每个街道要在本街道区域内建设一个市民创业基地,二个市民创业见习基地,三个本区居民创业典型项目。
二、设立专项创业扶持资金
区财政部门从就业促进资金中每年安排创业专项资金300万元,设立“区创业扶持基金”。区创业扶持基金在使用上坚持集中扶持的原则,要选择具有特色、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作为区级创业项目进行扶持。其主要用途为:
1.区级创业基地补贴。
2.工作网络的建设投入和日常维护。
3.对优秀创业者和促进创业优秀单位、个人的奖励。
4.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投入和日常办公经费。
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制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出台配套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应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凡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可以通过劳动就业条线申办小额贷款;对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并结业的,优先推荐帮助解决。区市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个人或合伙经营中的创业资金不足。帮助扶持方式为:
⑴对尚未获得市级创业贷款的初次创业者,实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⑵对经市再就业培训中心推荐,并已获得市级创业贷款者,配套扩大小额贷款额度。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2.创业补贴扶持政策。
⑴对具有本区户籍的创业人员在本区自办实体的给予适当补贴。
⑵对上述实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聘用本区大龄失业人员,并在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创业者聘用本区失业人员人数,每年给予适度补贴。其中,聘用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超过6个月的,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基地扶持政策。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服务标准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效率,为创业人员提供协助办理各项开户手续、创业政策指导等一系列服务;各街道应充分发挥创业基地作为创业人员孵化平台和创业载体的重要作用,降低市民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参与、支持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所优惠、便利的单位或个人,经年终考核后给予奖励。
四、建立创业工作例会制度
为保证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心”每季度召开例会。会议由分管区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主要议题为:
1.通报创业基地的建设和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2.及时传达区政府和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
3.协调解决创业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总结表彰典型,对创业明星和促进创业的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对辖区内所有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进行公开宣传。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限定在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二)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
(三)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四)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已开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以内,经营规模较大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推荐。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数,按人均38万元的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市财政建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于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并随贷款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原则上担保专项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五分之一。
四、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经办机构
(一)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贷款按照市就业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三)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的人员,可直接向中心申请,初审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合格后提交贷款经办银行。
(四)受理部门在接到贷款人的申请并正式受理后,经过调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担保公司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银行;承贷银行在收到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发放贷款。
(五)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共同推荐确定,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质量实行专项考评。
五、担保与反担保
(一)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共同推荐确定
(二)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固定优惠担保费率。
(三)担保机构可要求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对以下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对象取消反担保,直接办理小额贷款:
1.由信用社区(行政村)推荐的
2.具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新增长点项目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3.县级以上劳模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六、贷款利息及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对持有有效证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由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七、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专项资金承担。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规定,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此期间,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专项资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八、贷款回收激励机制
按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对经办银行、镇(社区)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考核奖励(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奖励标准如下:对承贷银行、镇(社区)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2%给予奖励。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经办银行、镇(社区)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办公经费,以及用于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发[]120号)和《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认证和证书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3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现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教学督导组,负责自治区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及相关工作;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为自治区境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第四条创业培训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机构认定,统一师资管理,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第五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
在全区范围,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有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经历,能提供培训和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管理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认定程序
1.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公布自治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条件及要求。
2.申请参加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培训机构),由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见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考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就业服务部门推荐。
3.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推荐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条件和整体规划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参加复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统一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4.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区域划分,对报送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考察和复审人员对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能力进行打分并签署意见。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复审结论,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6.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认定条件及相关表单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国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条件的,可推荐认定“中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7.经审批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录可在中国创业培训网、劳动力市场网,自治区劳动保障网、就业服务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与举报。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检查培训讲师的教案、课件及培训后续支持服务等工作情况,督促参训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2.创业培训期限和班额要求,创业培训分为“创办企业”和“改善企业”培训,均按10天80学时实施教学(每学时45分钟);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班额不得超过25人。
3.创业培训在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正版教材外,可根据各实际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市场分析、项目选择等培训容。
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学员开业前,应给予开业指导;开业后,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够独立经营6个月以上。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要根据创业培训实际需求,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创业师资、创业指导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学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6.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创业培训补贴要专款专用,严禁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挤占挪用。对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的创业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创办企业稳定经营率为主要检查、管理容,就业服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每年集中抽查两次。对于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限期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聘用没有创业培训师资证书,以及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资质并通报批评。
每年年底自治区就业服务局部署由各组织开展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情况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
第三章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讲师选评和年检
第九条我区的创业培训师资按国家创业培训师、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四级管理。自治区按照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的师资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对培训合格人员先发给《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此后一年,按照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完成3次全程授课,并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班,经考核达到讲师选评标准的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第十条国家创业培训师要积极承担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和本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及指导服务工作,每年年末应以书面的形式,向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汇报开展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工作情况。国家创业培训师由自治区主管创业培训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年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全区创业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全区优秀讲师的选评和研修工作。优秀讲师的选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国家培训师备选推荐相关要求公布后进行;讲师选评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进行。
第十二条为加强创业培训师资、服务专家以及管理人员队伍的能力建设,保证创业培训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凡具有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五年以上成人教学培训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且愿意从事创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创业培训讲师选评。
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达到相应模块讲师选评标准;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满意度平均在2.30分(3分制)以上;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报告。
持有《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及时进行讲师选评。超过一年以上尚未获得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需再次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重新获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继续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程序
1.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定期下发通知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工作,公布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程序,制定选评标准,提出选评工作的具体要求。
2.各就业服务部门对已达到选评标准的创业培训讲师,由个人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见附件3),经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推荐。
3.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协同本地培训师,对推荐讲师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4.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根据复审的结果及各地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确定最终选评讲师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5.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将选评创业培训讲师的公布文件、选评条件、《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创业培训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见附件5)、《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6.创业培训讲师选评文件和讲师名单可在中国创业培训网、中国劳动力市场网、自治区劳动保障网上查询。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年检
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工作于每年1月上旬进行,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各就业服务局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做好当地创业培训讲师的年检工作,创业培训讲师须于每年12月末前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审核表》(见附件6),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就业服务局根据讲师当年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原件)一同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审核。各要将创业培训讲师日常培训活动的质量、数量和学员满意度作为重要的年检指标。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于每年2月10日前公布通过年检的创业培训讲师名单。对于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一律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不准继续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教材的管理
创业培训必须使用正版的系列培训教材并颁发相应模块的培训合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盗版教材和伪造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实行按分号段发放管理。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合格《创业计划书》的验收标准,考核培训学员的结业成绩,对合格学员由就业服务部门在自治区分配给本的号段,统一签章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创业培训教材、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包和培训合格证书、游戏模块等征订工作。各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征订需求,及时申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签审征订单,由征订单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服务部门进行货款结算。
第五章创业培训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开班申报制度
凡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中,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就业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年的1月30日前,要向就业服务部门呈报上一年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总结”和当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7天,填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见附件7)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8),经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并下达“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见附件9)后方可开班。各就业服务部门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属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办班和讲师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对区域派遣创业培训讲师授课的,可由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审批。
第十九条培训实名制度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组织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时,要协同讲师按照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面试学员并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1),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表》(见附件11),因材、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
2.参训学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经培训后创业的学员应补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作为创业培训学员档案资料的附件。
3.接受创业培训的学员,必须在创业培训讲师的指导下,提交一份自己创业项目的、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讲师填写“创业培训(SYB)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表”(见附件12),对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由就业服务部门签章的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有条件的可由创业指导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培训学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经论证、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
4.对颁发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各就业服务部门要定期汇总“创业培训合格学员办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并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汇总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上网公布培训合格者的名单、成绩、身份证及培训证书号码。
第二十条结班考评制度
各类创业培训班结班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班结业后7日,要对授课讲师进行考核、评估,对授课讲师填写的“创业培训讲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见附件14),签审评估意见后转就业服务部门,各就业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寄(或传)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将《培训班期末评估评分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3-1)、《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电子版,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4)”和“创业培训(SYB)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表”及时报送就业服务部门存档;经各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定期将“创业培训学员班活动报告汇总表”(见附件15)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
2.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3.各就业服务部门要在培训结束3个月后,及时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汇报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及带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跟踪服务制度
1.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教学工作,以网上评估、现场评估、抽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指导,以便核查、纠正在创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方向。对全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当年的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为主要容实行年检,年检获得全区前6名的予以表彰。
2.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对创业培训讲师实行考核、提高、选评、年检,定期组织讲师提高班,对符合选评标准的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予以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将考核成绩优异的创业培训讲师,选拔为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并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讲师提高班与培训师选评。
3.自治区对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师资档案与考核系统。对全区创业培训师资,以其工作责任心、培训满意度、后续服务水平、创业成功率为主要容实行年检,并定期网上公布选评和年检情况,对年检获得全区前10名的予以表彰。
4.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创业培训工作的需求,对全区创业培训师资将逐步实行区域派遣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服务能力较强的创业培训师资的作用,高质量地完成创业培训的教学、教研活动与项目的推广工作。
5.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创业培训各项任务,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学员考核评估合格者,享受课时补贴。其参考标准分别为:国家创业培训师500至600元/天,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300至400元/天,创业培训讲师(含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者)200至300元/天。
6.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要安排专人进行每月1次,总数不少于4次的创业见习、企业创办活动和企业经营情况电话或实地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件16)及档案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向就业服务部门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月报表”(见附件17),各就业服务部门围绕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服务的讲师及次数,后续服务的容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对解决创业学员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等情况,按季度汇总向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季度报表”(见附件18)。
第二十二条网络办公制度
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一律实行网络化办公管理,逐步形成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就业服务部门—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的网络对接。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7天向就业服务部门上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审核开班。
2.各就业服务部门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开班申报和讲师派遣情况一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
3.各就业服务部门按当地年度培训期次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上报创业培训学员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情况。
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在每期培训班或后续支持服务结束后7天向就业服务部门上报《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或《学员后续支持服务报告》(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5),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转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备案。
5.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定期在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