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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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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论文

司法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指出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突出效能,是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机制,给因政府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提供审查的机会,及时纠正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概括指出WTO司法审查制度的一般性特点。阐明了我国政府相关承诺的基本内容及作出相关承诺的必要性。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诸多挑战及应采取的措施。

1989年4月,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标志着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和运行;2001年11月,多哈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加入了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这无疑是对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的严峻挑战,并将带来其深层次的变革。

一、WTO的司法审查制度

WTO是由协议构成的关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里的一整套法律框架,其宗旨在于通过消除国际间各种贸易壁垒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WTO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为WTO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突出效能在于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机制,给因政府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提供审查的机会,及时纠正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从而推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WTO司法审查制度包括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和各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1.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主要规定在GATT第10条,GATS第6条,TRIPS第32条、41条和62条,以及相关的实施协定之中。其主要有以下特点。①司法审查主体的多元性。WTO对成员的司法审查主体的要求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可以是成员国司法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构或仲裁机构,而非强求一律。②司法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尽管WTO并不要求其成员的司法审查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但却要求必须是独立的。所谓独立,是指审查机关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WTO衡量成员设置的审查机构是否符合其要求的底线。③司法审查过程的公正与效率一致性。WTO评价成员方司法审查过程的普遍性标准是公正与效率的一致性。如GATT第10条第3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本条第1款所述的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反倾销协定第13条等均规定:“对有关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WTO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相一致的法治理念。

从上述特点看,一方面,WTO力求满足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体现其固有的特质,如要求司法审查机构必须独立,程序必须统一、公正,等等。这些均体现了WTO较强的原则性。另一方面,WTO也充分考虑到成员法律传统和法治水平的差异,顾及到WTO协议包括司法审查的规定毕竟是140多个成员共同参与制定的结果这一事实,在诸多方面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在WTO与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上,不要求改变成员的宪法体系和司法、行政体制,这又体现了WTO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说,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

2.我国政府的承诺

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如何在各成员中实施,取决于各成员根据其他成员的要求和自身的情况所作出的承诺,即对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才是对我国实施司法审查有实际意义的要求。根据《中国加人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我国对司法审查作出了如下承诺。①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并维持裁决机构、联络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T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中的相关协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的实施的所有行政行为。这些裁决机关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负责行政执行的机构,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没有任何实质利益。②此种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由受到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提起上诉的权利,且其不因上诉而受惩罚。如果最初的上诉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应该提供选择向司法机关继续上诉的机会。任何上诉机关的任何决定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上诉人,并告知其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依此承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既可以要求行政复审,又可以要求司法审查,但如果最初的审查是行政复审,还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即愿意穷尽所有救济途径的当事人,最终都可以走进司法审查的程序。这一承诺从表面上看,是高于WTO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的,但仔细分析起来,我国的承诺,正是从我国所确认的行政、司法体制出发作出的客观、明智的选择。因为,从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看,行政复审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甚至是同级行政机关。在此,如果不作出上述承诺,就违反了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即“此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决或审查的主管机关”。更为现实的是,它会直接影响其他成员对我国司法审查的信任度,而直接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在我国现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作出上述承诺,既是必须的,也是明智的。

二、迎接挑战,推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国在加人WTO之前,就已建立了较为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只是司法审查的主体具有惟一性(人民法院)。但是,按照我国的承诺,今后司法审查的主体将不仅限于人民法院,还应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因此,在加人WTO背景下,探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必须将行政复议制度一并予以考虑。

1.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

依照我国的承诺,行政复议作为我国司法审查的一种形式,应秉承“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原则”,追求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目前,影响行政复议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因有具体制度上的问题,如书面审理方式难以保证当事人辩论、质证权利的落实,更有体制上的问题。我国的行政复议,是设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令当事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甚至是同级行政机关,即使在前一种关系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也是“父子”关系。在这种体制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时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结果。在此,由上级行政机关裁决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等于上级行政机关“自己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其复议结果实难做到客观、公正。要改变这种现状,切实履行中国的承诺,必须对现行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改革。

(1)职能分离。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不尽一致,复议机关是依法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而复议机构则是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中具体做复议工作的机构,如政府的法制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法制处。但目前的情况是这类机构并非只有复议一种职能,还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政府法律顾间等相关职能。笔者建议,应将该机构的非复议职能从该机构中分离出去,使其成为虽在行政系统内部,但却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专司行政复议的机构;使该机构的人员逐步职业化、专门化,成为专司复议工作的“行政法官”。

(2)纵向管理。为了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地位和“行政法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偏不倚地依法行使复议权,可以考虑对现行复议机构实行纵向管理,即下级复议机构对上级复议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对复议人员的任职、免职等条件和薪捧均由法律规定并由上一级复议机构会同上一级人事部门(组成“行政法官”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复议机构的经费,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列支并由上一级复议机构监督使用。

2.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1)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乎司法对老百姓权益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程度。因此,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颁行相伴,一直呼声不断。中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更使得其扩大势在必行。因为,中国承诺的司法审查范围是1994年GATT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的相关协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的实施的所有行政行为。这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须扩大。但扩大到什么程度,笔者建议,应与行政复议的范围相一致。①穷尽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外部)。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纳人到行政诉讼的范围。因为我国承诺行政复议也是司法审查的一种形式,既然《行政复议法》已将行政复议的范围扩大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么,根据WTO关于统一的法律实施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同步扩大。超级秘书网

司法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北;低碳旅游;发展;思考

低碳经济自20世纪末出现后,很快风靡了全世界。所谓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它不仅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旅游者和旅游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它要求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来体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动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低碳旅游是针对传统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它比生态旅游具有更为丰富而且明确的内涵。发展海北低碳旅游业不仅有利于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产品结构,而且对于提高海北知名度、建设高原旅游名州、加快推进生态立州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发展低碳旅游业需要把握的两个问题

发展低碳旅游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海北既拥有独特的原生态旅游资源,又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地位,发展低碳旅游业、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1树立低碳理念。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属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社会效益好。发展低碳旅游业是创建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旅游业中推行低碳消费、绿色发展带动示范作用突出,可率先成为实践者,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就海北而言,当地草原的原生态游牧文化、当地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态度等,构成了典型的高山草原社会遗产,是极其稀缺的低碳旅游资源。因此,特别要在旅游主体企业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行社、购物点及导游中,倡导低碳消费,在旅游行业中推行循环经济、倡导低碳消费,培养低碳消费理念,提高人们的节能、减排意识。营造低碳旅游发展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低碳旅游业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低碳理念,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同时,以标语宣传、媒体宣传、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全社会低碳经济的教育,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重视并加强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

1.2倡导低碳行为。旅游者、旅游开发者、旅游企业、旅游管理者作为旅游各方参与者,都应在行为上低碳化。将生态环保理念渗透到工作、生活和消费中,使旅游者建立健康、生态和可持续旅游方式。旅游开发者对自然景区不做“硬”开发,要做“软”开发。不改变原有地貌,坚持“多利用、少开发”的原则,选择性开发低碳旅游资源。旅游企业则要提供给旅游者低碳化旅游产品。在旅游餐饮上,尽量选用本地的食材,选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用餐形式建议多选自助餐的形式。在旅游饭店上,要以绿色饭店的理念全面创建低碳旅游饭店,用节能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实行垃圾分类等。在旅游交通上,旅游者不妨多采用传统交通工具,选择徒步、穿越、营地等体验性强的旅游方式,同时要控制景区(点)内交通工具的进入,应禁止外来车辆、景区私家车、公务车及出租车的进入,景区内设置环保旅游观光车、电瓶车、畜力车、人力车等少污染或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护生态环境。在旅游方式上,低碳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旅游景区低碳的实现,景区在开发和管理上以低碳为理念,创建生态型景区,发展产业化自行车旅游、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湿地旅游等绿色生态类型的旅游产品,彻底扭转到低碳、环保的发展道路上来,最终形成全产业链的循环经济模式。在旅游购物上,尽量购买原生态的商品,抵制过度包装、生产设计复杂的旅游商品。在旅游娱乐上,应减少开发大型实景和文化演艺类活动,大力开发原生态的、体现当地原汁原味文化的旅游项目。旅游管理者则主要控制游客数量,对旅游者进行低碳教育,通过游客管理、景区管理实现低碳化。

2.发展低碳旅游业需要注意的几个重点

2.1强化规划引导。发展低碳旅游业,必须要有一个科学的规划来指导。已有的规划重视旅游本身及其相关产业的布局和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和建设;只注重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资源保护。有的景区景点在景观设计上,没有充分体现人性化和生态化设计理念,以致许多建筑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因此,旅游服务要以人为本,旅游开发则要以天为本,也就是要将这种未经工业化污染的生态景观资源、生态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保留下来,抛弃数量经济的观念,合理测算生态承载量,限制游客数量,走品质旅游经济的路子。一是在具体规划上,要增进环境优化与人文关怀的互动,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加强对全州旅游资源价值、市场潜力以及旅游开发将会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按照适度、有序、分层次开发的原则,编制具有指导意义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以指导和协调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制止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不良行为。对以往已经编制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要按照资源环境保护优先的要求,重新审视、调整、修改完善。二是在具体项目上,要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要从生态角度严格控制各景区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风格,提倡以自然景观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势,体现自然之美。制定规划,关键是要严格实施规划,使规划法制化,成为指导低碳旅游业的纲领性文件。三是在旅游产品的规划设计和改造创新上,要依托海北旅游资源殊的自然属性,找准旅游资源中不同的文化特性,使旅游产品既美丽多姿又富有神韵,既统一品牌又具有不同的气质。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旅游规划建设上的生态理念、环保意识及建造艺术,以规划整合生态旅游资源,精心打造生态旅游板块。

2.2制定政策措施。低碳旅游发展势必需要相关部门、相关主体的支持和配合,共建合作机制联合推进。应注重相关行业规划或计划的衔接,以共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制定标准、共同监督执行、共同评定检验等形式,将旅游业节能减排工作融入国民经济体系中综合规划、执行和考核。各级政府和旅游业主管部门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机制,健全发展低碳旅游的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发展低碳旅游的主体作用,并引导公众参与。一是统一认识,加强指导,全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从建立循环经济这一高度来倡导低碳消费、发展绿色旅游的认识。二是制定相应低碳旅游的地方标准。通过制定绿色旅游饭店、宾馆,低碳景区、旅行社的地方标准和考核奖励办法,引导旅游企业投入到推行低碳消费、发展绿色旅游中来。三是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将是否“低碳”纳入行业发展的考核和评价因素,促使现有旅游模式转变,激励引导旅游主体争创低碳企业、绿色企业,使广大游客争做“文明游人、低碳游客”。对达到地方标准的绿色旅游饭店、宾馆,低碳景区、旅行社及优秀导游人员、文明游客,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四是加大低碳旅游的宣传。利用旅游宣传推介的优势,在国内外节会、媒体、网络上宣传低碳旅游品牌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五是加大行业监管。从旅游的各要素入手,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低碳消费、绿色旅游的鼓励扶持政策,引导旅游绿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3营造良好环境。海北州作为青海省4A级旅游景区全覆盖地区之一,更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围绕低碳这一核心,推动旅游走向深入。一是要有特色浓郁的人文环境。一个地方要有特色,不是靠高楼大厦,而是靠传统文化的积淀,靠建筑语言的表现,靠鲜活的生活气息,形成浓郁的人文环境。所以,一个浓郁的人文环境必须要求对自身的文化有充分的认识,要珍重自身的文化,要热爱自身的文化,要提升自身的文化,形成一个特色浓郁的人文环境。二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通过多措并举,保护好原生态资源,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低碳旅游建设和经营。坚持不懈地抓好旅游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解决涉旅安全、市场秩序、卫生防疫、“三废”排放等突出问题。搞好城镇和景区垃圾、污水的无公害化处理,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城镇居民中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烟尘和噪声排放,保护好优质空气和水源。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和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促进低碳旅游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保护并优化海北旅游生态环境。三是防止盲目开发,谋求持续的投资效益。一方面,在开发初期就应通过技术手段使景区设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要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在策划上要突出“天人相通、动静结合、雅俗共赏”的理念;在布局上要突出“特色突出、优势互补,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理念;在性能上要突出“建筑为形、文化为魂,生态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界定旅游环境质量、容量或承载力状况的发展趋势,控制旅游人数,避免环境污染,防止盲目开发,保证资源及环境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司法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一、“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是“全面而具体”的写作思维

(一)“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关注写作的“素材”,让我们切实感到有话可说;感觉到的话,该说的话,都能说,真正做到“我手写我口,我口述心”。传统的作文教学体系,它要求具有观察能力,要求写景,要求写人,要求写社会。但它只提到一些表面的东西,仅感到这些对写作的重要,也懂得其重要性,但进一步的指导却没有。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在感知能力的训练中明确而全面地告诉我们写物、写人、写社会该写到哪些内容。

以感知物为例,它告诉我们写物要全面调动感官去感受;注意与物相关的附属物;注意到物的动态表现,就是换时感受;注意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换情感受和换位感受。感知人,感知事,感知社会,也是如此。

而传统作文教学体系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思维,让学生观察,就告诉他们要细心、要全面,使学生无所适从,倍感疲惫。多少年来我们要求学生写的观察日记,大都半途而废。

“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则不然,它指向明确全面,学生学完后,一定会有话可说,说思维全面的话,说新鲜的话,说自己有深切感受的话。这一点,相信凡是参加实验的老师和同学都深有体会。

(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关注语言的文采。传统的作文教学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它想到“好词生好句,好句生好段,好段生好篇”,但这是语言文采的表面现象。著名高考辅导专家胡国华的“三比四字”式会创造出文采,但没有从思维上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还是传统作文模式。

写作是形象思维大放光彩的时候,抽象思维处于“暗处”。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从根本上找到了这一钥匙,注意到语言文采的实质是形象思维的结果,而形象思维的明确指向便是形象联想。语言一旦运用形象联想思维,文采就会飞扬,你不必担心什么。因为形象联想就会有比喻和比拟,多个比喻和比拟就会有排比,就会有文采,而这是自然产生的。

(三)同样“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关注人的情感,它让我们的作文言而有真情。在这以前,我们在教学中仅仅轻描淡写强调写作要有真情。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全面而确切地告诉我们爱(恨或更多的情感)的指向就是自然、社会、人类;并且指出爱自然的实质就是爱自然的可爱和实用;爱社会就是爱它的文明和进步;爱人类就是爱其真、善、美。这样的理论不是凭空而来,恰好与马克思哲学巧合,世界不就包括这些内容吗?我们的爱不是凭空而来,爱的对象也不会超出这个范围。

(四)“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关注文章的结构和文体。与以往不同的是,“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揭示出文章的结构和文体,是人们为表达一定情思而用思维组织材料后形成的结果。因此它只讲到思维。它认为:“从背景中分离出几样东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间特征把它们联系起来,用以表达感情,这种文体就是记叙文;从背景中分离出几样东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间特征把它们联系起来,用以证明观点,这种文体就是议论文;从背景中分离出几样东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间特征把它们联系起来,用以说明事理,这种文体就是说明文。”而结构在“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中就是后分想、再生联想和形象联想的编织。

(五)“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更注意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提出用思维统一一切的理念,把以往只在逻辑学中才敢提到的东西,轻松搬到高中作文教学中,却不觉深奥,但觉浅显易懂。而这是传统作文教学无所适从的地方,大多避而不谈或浅尝辄止。

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是“简洁而可操作”的写作思维

(一)从“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的整体看,它是简约的。仅仅八个章节,用72学时,就基本包括作文写作的全部。它把写作和写作的主体人紧紧联系在一起,它注意到,写作的材料来源于人类对人、事、物的全面感知,因此它首先是感知能力;人类写文章是为表达情感,它简洁地讲到爱人类、爱社会、爱自然;而这些的连缀靠思维,它全面而简洁地讲了后分想、形象联想和再生联想;文体又是人们在写作中形成的有效而实用的表达情感的公认形式,而三大文体又是文体的基本体,它们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所以只讲三大文体;对表达法式基本没有提及。这样的章节安排全面而没有丝毫交叉,给写作带来效率。

(二)感知能力的统一性。传统的作文教学对写人、写物、写事的教学都要一一展开,事无巨细,并没有注意到三者的统一。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却不同,它的宗旨是对所感知的东西要全面,要多感官,要全身心。这样的理论指向明确而简单,易学易记,可操作性极强。

(三)文体训练的统一性。我们在以往的作文教学中,对文体的训练可谓煞费苦心。记叙文分写景的、写人的、叙事的;议论文要讲三要素,要讲结构,要讲论点的提出方法;说明文要讲说明的顺序,要讲说明的方法。而“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就将多维思维在三种文体中的具体运用,“从背景中分离出几样东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间特征把它们联系起来,用以表达感情,这种文体就是记叙文;从背景中分离出几样东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间特征把它们联系起来,用以证明观点,这种文体就是议论文;从背景中分离出几样东西,加以抽象,再用中间特征把它们联系起来,用以说明事理,这种文体就是说明文”。我们在写作中只要目标明确,运用这些思维把材料组织起来便是符合文体要求的文章,省时省力,对理论一旦理解便能思路大开,自由写作。

(四)思维运用的统一性。在“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中,思维有三种,即后分想、形象联想和再生联想,它们不交叉,又各负其责。后分想是核心,负责同类材料和关系材料的寻找与组织;形象联想和再生联想负责异类材料的寻找和组织。

在“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中,思维的作用是统一的,即用它们寻找写作材料和组织材料。这样只要熟悉并能熟练运用这些思维,把想到的材料用这些思维有机地组织起来就是文章。

这一点在运用中最是奇妙,特别是再生联想。在课堂实践中,学生在开始不相信,认为这是胡编滥造,我告诉他们:你们就当做一次实验,把你用再生联想想到的东西,连缀起来看看。我给出了这样的联想“木头――树林――田野――足球场――皮球”,后来学生大胆写。结果出人意料,一个学生这样写:

我家门口,有一段烧焦的木头,全身黝黑透亮,看到它我便想起了那片童年的乐园。那离我家仅一里不到的树林,那是夏天,树木都较劲似的疯长着。绿绿的叶,青青的枝杆,清香的气息。我们几个小朋友沐浴在这天赐的环境里,浑身舒服,便体是劲。抱在怀中的足球便飞也似的射向那片乡间的田野。踢累啦,我们又回到了树林中,燃起火,烧起自带的红薯。可是火太大,树着火了,我们听到稚嫩的树被烧的痛苦地着,我们便一起扑火,火灭了,树焦了。我们有点失落地回到家,带了这童年的记忆。

人在童年是无畏的,童年的记忆又难免有点苦涩。

学生听完后,再没有人说,再生联想是胡编滥造。

为什么“作文三步法”理论体系中的思维会如此神奇?因为它是从客观的事物的关系中总结而来的,它关注人类与外界的关系,是客观的思维,是人们难以注意到的地方,不易被理解。

司法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立法体系 权利义务 可操作性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转型,我国由传统的粗放型增长社会向着和谐、健康、环保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我国环境相关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从国家强制力以及法律层面对环境生态保护作出科学且具有强制力的引导、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更加有效的制止与制裁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完善且科学的环境立法体系是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保障与引导,也是生态环境得到根本转变的决定性措施,从这一层面来看,环境立法体系的研究具有十分明显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发展现状

(一)环境立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环境立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比较滞后产生的部门法,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才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实质意义上的开端,但是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环境问题的不断凸显,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发展十分迅速,大量的部门法、单行条例、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各项单行条例、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等为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

(二)权利义务体系得到逐步完善

立法体系是以明确的权利义务体系为支撑的,在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发展中,以宪法赋予的环境权为基础,形成了包含公民、法人、国家、组织等形式多样的权利义务体系,极大地丰富了环境立法体系的法律内涵与外延。

(三)与市场、企业有了一定的结合

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需要各类企业的大力配合方能实现,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这一方面已实现了法制与市场、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将环境保护市场化、企业化,重新界定了政府、企业、个人这三大主体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环境保护责任与费用的社会化,将环境保护植入和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之中,同时保证环境保护实现途径的多样化。

三、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体系与外部环境的变化脱节

最初的环境保护法其立法背景与目前已有极大的差异,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方针和计划经济时期有本质性的差异,既有的《环境保护法》越来越难以适应目前的社会环境,而同时期的许多资源保护条例也是与计划经济背景相适应的,针对这一情况,《环境保护法》却至今没有进行重新修订,单纯地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和补充条例已无法解决这一本质上的差异,这成为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空白区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许多新技术和生产模式的出现,环境问题不断发生着变化,但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这一方面的跟进还有所不足,导致出现了许多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区域,一方面针对生物技术、遗传安全、臭氧层保护、放射性物质危害、环境损害的评估与赔偿等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同时海洋资源、湿地资源、循环经济等概念还没有深入地体现到目前的立法体系中。除此之外,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操作层面上,以放射性污染、核安全监测控制为代表的许多新兴技术尚没有出台标准与行业规范,这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处理上述新兴但越发普遍的环境问题时显得十分被动,尤其在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纠纷中长期处于不利的竞争层面。

(三)可操作性有所不足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而言,诸多领域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化,缺少配套的条例、办法、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同时部门法之间打架的情况也比较突出,这使得部分条款被模糊化,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环境立法体系中,法制与机制、经济、体制等方面的结合度还存在不足,例如,虽然在法制上规定了环保中的三同时制度,但又没有相应的三同时保证金,执法的体制与机构、经费也没有得到落实,这直接导致了相关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流于形式,去实际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未来发展展望

(一)加快《环境保护法》的全面修订

作为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核心,《环境保护法》必须针对立法环境的变化进行大规模的修订,一方面通过对《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将可持续发展这一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基本原则列入国家根本大法;同时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审核,对当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残留痕迹做进一步的调整;除此之外,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包含了大量实施法内容,但对自然生态和新兴环境相关问题的规定有较少,“以致于该法呈现出浓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范围比较局限,这在其修订过程中也是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

(二)提升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可操作性

在这一方面,应该加强立法与经济和社会制度的配套,以大量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条例指导性文件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支撑,加强其可操作性,以风险抵押金、环境保护保证金等配套制度加强环境立法的实际操作意义,以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为杠杆,对法律制定进行配合。另一方面,对于越发频繁的放射性污染、核安全、光污染等新兴环境保护问题,应该加快纳入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制定其监督管理的部分,落实检查与处罚手段,使相关环境保护问题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法律空白现象,增强法律体系的包容性和可执行度。

(三)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协调性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比较零散,一定程度上缺乏逻辑性,大量的专业性条款分散在各单行法律之中,各部门法打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应该通过梳理和新部门法的编纂来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协调性。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核心的指导性法律,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作为具体的执行层法律条款,而不能混淆,使各级的法律体系出现交叉甚至冲突。例如,对于《环境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条例,应该进行清理和汇总,出台专门的《资源保护法》,针对核污染、放射性污染和企业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等,则应制定出台针对性更强的条例和规章。通过这样的调整,才能保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各个层面法律效力的纯粹,使整个立法体系具有更加清晰的条理和严密的法律逻辑,因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协调性也是未来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司法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制度设计;完善

一、目前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缺陷

(一)从价值理念角度看,需加强对私权的尊重

作为民法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种,时效制度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通过时效的发展分析发现,时效的公益价值才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私权则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尊重。在《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中,前者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是2年,为世界上最短的;后者则规定了短期时效为1年。这些均体现为对私权的不重视[1]。在这些制度中,对民事权利主体的要求极其严苛,对时效的公益价值则推崇甚重。民事主体个人权益失去了应得的保护与尊重,这明显与民法的权利本位精神相悖。对于社会公益和民事主体来说,时效制度应对两方面的权益进行平衡,推动社会公平公正。

(二)从立法角度看,立法体例过于单一

受前苏联立法模式的历史影响,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过于单一。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仅在时效制度方面就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规定。直至当前,我国依然没有将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民法体系中。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法制现代化进程也不断加快的形势下,立法体例的单一性已不能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已经逐渐落后于时代,具体表现为事实状态与民事主体权益难以有效统一,同时权利归属也得不到明确规定,纠纷解决工作难以开展。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单一立法模式决定了其先天不足的特性。

(三)从具体内容角度看,具有不确定性

通过比较法来对具体内容进行考察,目前我国时效制度中部分具体制度设计尚有缺陷,如条文规定较为模糊、立法技术较低、司法实务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进而引起司法实践中忽视客观因素而单凭主观臆断、人们发生理解分歧等现象。

二、完善民法时效制度的措施

(一)引入取得时效制度

1.引入取得时效制度对促进我国民法体系的统一与和谐极为有利。诉讼时效和取得实效是互相依存、互相配合的,同时又单独发挥作用,各自独立。新权利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制度得以圆满实现,事实与法律也最终得以统一与和谐。首先,将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我国民法体系中,较好地弥补了以构建权利为中心的民主法制的缺陷;其次,形式主义制度所滋生出的各种弊端能够得以有效矫正;通过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民法制度立法体例的完善、所有权取得制度的优化,物权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得以有效协调,对民法体系的统一与和谐具有积极意义。2.取得时效制度对于产权归属的确定具有积极意义,对现实生活中的产权纠纷问题也能及时且高效地予以解决。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产权不清的现象都源于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现实生活中动产的归属权问题也难以通过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得以有效解决。因此,取得时效制度对于产权纠纷的解决、产权归属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3.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国家对涉外经济关系作出合理调整,扩大对外贸易规模,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体之间的交流日渐繁多,涉外经济中各类纠纷问题也随之出现[2]。其中以所有权的变更、取得与消灭等方面产生的纠纷问题增加最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在引入取得时效制度时应注意接轨与兼容的问题,我国应顺应世界立法趋势,将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民法体系中,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合理对涉外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维护国家权益意义重大。

(二)从立法技术角度为消灭时效正名

诉讼时效出自对前苏联立法模式的借鉴中,其一直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存续。笔者将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与阐述:1.在内涵与外延方面,“消灭时效”与“诉讼时效”并不相同。从广义上来说,“消灭时效”包含了诉讼时效以及他物权人因时效经过而失去他物权的情况[3]。有部分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这是不合理且不科学的。2.“时效”和“诉讼”两者之间的搭配缺乏逻辑性,时效于诉讼中存在的同时,还适用于诉讼外、调节和仲裁等情况。“诉讼”仅仅对程序法意义的功能进行强调,而非其字面本意。“诉讼”与“时效”配搭,不仅会导致语义的误解,立法者设立时效制度的意图也难以得到表达[4]。3.目前,对于时效立法,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消灭时效”称谓予以代替,为便于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也采用了这个概念。

(三)从制度设计角度对现有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完善

1.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角度(1)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建议应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进行明确规定。(2)为实现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反映良好的社会秩序,部分请求权应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如国有财产中非经营和非专有性质部分的保护请求权、个人人身权益中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已纳入登记制度的物权请求权等。此类请求权皆不适用于诉讼时效[5]。2.从诉讼时效的期限方面(1)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应相应延长。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规定过低,例如意大利的10年、法国的30年、我国澳门与台湾地区的15年等等均远高于我国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这种规定不仅无法完全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在某些方面与时效制度的功能相悖。依据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在涉外合同方面为4年,而在环境侵权方面则缩短为3年,同样作为债权,两者却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这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精神的违背。(2)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应对相关事由进行重新定位与区别性地规定。(3)客观起算点应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我国《民法通则》中,基于主观主义标准来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6]。在这里,“知道”与“应当知道”均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并无硬性的规则可遵循,两者区别在于前者为确定的主观状态,后者则为推断的主观状态,相同之处则为难以做出有效举证,导致其在司法实务中操作性较差。因此,应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出发,以权利得以行使之日起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客观起算点。3.从诉讼时效障碍方面对诉讼时效制度完善的考量应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角度进行。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从中止事由和中止期间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进行考虑和完善。应积极借鉴世界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如《德国民法典》等,进而在我国以时效不完成制度来替代诉讼时效中止制度[7]。也就是说在终止法定不完成的事由后,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在利用此不完成期间的情况下行使权利,以中断时效。

(四)从延长诉讼时效方面来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依据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理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以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权利遭到侵害时为准,但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时效自计算日起大于20年的情况将不予保护。若属特殊情况,其诉讼时效期间可相应顺延。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1年的特殊时效期间、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相应延长。时效期间的延长在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中的解释与规定均为不合理。因此,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应建议取消,理由有二:首先,《民法通则》第137条有明确规定,针对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期间可相应顺延。这是不科学的,因为现实中对于特殊情况的界定极其模糊,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精确把握。法官容易因此做出主观臆断。相关规定的不具体、不详细容易导致滥用权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相同的,均为自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害被知道或应当被知道之日起起算,兼有时效中断和中止的相关规定,对权利人的权益予以充分考虑[8]。对于最长时效期间来说,因其具有相对较长的年限,因此关于最长时效期间并无中断或中止的规定,时效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原则上来说时效期间不可随意变更。

三、结语

笔者在文中对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推进我国时效制度向合理、高效方向发展,使其逐渐形成一个科学的、切合我国国情现状的时效制度结构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阮传宝.浅析我国民法时效制度之缺陷及完善[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5):26-27.

[2]赵辛.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杨巍.我国民法不应建立权利失效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135-140.

[4]陈浩理.我国民法时效中断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策略[J].法制与经济,2011,(11):60-61.

[5]吕维刚.浅论我国《民法典》不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J].学术交流,2008,(7):61-64.

[6]钱玉文.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1):33-36.

[7]苗珊.完善民法时效制度的有益探索[J].岁月(下半月),2012,(9):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