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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极力维护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思想。他认为为人父母要严格教育子女,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为人子女要以孝为根本出发点,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兄弟相处要做到兄友弟梯,维持家庭和睦,体现了司马光重视家庭伦理教育、以礼治家的思想。
《温公家范》是司马光治家的指导纲领,全书历史资料丰富,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是司马光重视家庭伦理教育、以礼治家思想的反映,体现出他对中国传统文化认识的深刻性和理解的进步性。《温公家范》反映了司马光丰富的处世、治家思想,折射出司马光治国思想的精华,蕴含着司马光在家庭伦理教育等方面独特的思想和智慧。
一、父母之教
(一)严格教育,知爱更知教
《温公家范》对如何做父母提出了许多规范,希望能够促成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父亲的威严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自不必多说。母亲,从孩子的孕育到出生喂养,一直陪伴在孩子身边,对子女有着更加重要的教育作用,因此母亲的教育作用也十分重要。司马光在《家范·卷三·母》中这样表述:
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古2沌有言曰:“慈母贝吏子。”爱而不教,使沦于不肖,陷于大恶户、于刑辟,归于乱亡。非他人败之也,母败乏:也。自古及今,若是者多矣,不可悉数。
对于母亲,司马光不担心她会不慈爱,而是担心她仅仅知道爱却不知道如何去教育孩子,使得孩子沦为不肖之子,做恶事,进而违法人狱,这不是别人在败坏孩子,实在是“慈母败子”。
自古以来,仅仅知道去宠爱孩子却忽略了教育,使孩子陷于危险屈辱的境地,或者身死亡国的,可以说是数不胜数的。爱孩子,就要教育他,让他成人,如果因为宠爱使他陷人危险,受到侮辱,那又怎么能算是爱他呢?
(二)因时教育,循序渐进
司马光认为,对孩子的教育要遵循客观规律,及时加以引导,不能急于求成。马光推崇《礼记》,主张分年龄阶段对孩子进行教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为孩子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从孩子刚刚能吃饭就应该开始规范孩子的行为,比如教他归也)用右手吃饭。等到孩子稍微懂事时,就可以教孩子数数和辨别东南西北的方位。再到教育孩子男女有别,不在同一个桌子上就座,不在一起吃饭。教育孩子尊重长者,无论做什么都要跟随在长者的后面,对长者礼让。随后教其数干支纪年。等到10岁,就安排孩子到外面学习,居住食宿都在外面,学习文字与筹算。13岁开始学习《乐》、《诗》等“六经”及文舞。巧岁以上的儿童,开始学习武舞及射箭、驾驭车马等“六艺”的内容。
二、子女之孝
父慈子孝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道德规范,在传统道德规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宋朝家训不仅继承了儒家的慈孝观,视慈孝为仁义的根本、人伦之公理,而且认为它是调节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孝是人伦之始,也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中国文化最突出的特色。
(一)孝是做子女的根本出发点
《孝经》是儒家极其重要的经典,它继承并发展了孔子、曾子、孟子的孝道思想,创造并完成了儒家系统完整的孝道理论,主张孝为天下之大经,以孝事父母,进而以孝事君及以孝治国。春秋时,《左传·昭公二十年》里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叫宋朝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统治秩序,大肆宣扬倡导“冠冕百行莫大于孝”。由于统治者的倡导,宋代孝子辈出,孝道发展到了顶峰,司马光的《家范》也集中体现了孝的主题。
(二)养亲是孝顺父母最起码的义务
养亲,最基本的要求是让父母获得物质生活上的幸福,做到“老有所养”。人老之后渐渐失去劳动能力,衣食无着,身体衰老,疾病缠身,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所以子女要尽养口、养体、养身的“反哺”义务,照顾好父母的日常起居,出人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盟,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盟,卒,受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父母之命,勿逆勿怠。若饮之食之,虽不嗜,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饰”。如此,子女就可以将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照顾得无微不至。
孝顺父母不仅仅是满足其口体之欲,更重要的是要敬亲。敬亲不仅表现在态度上对父母祖辈和悦,在行为上事之以礼,而且更深层次的是要尊重父母祖辈的意志、思想和人格尊严等,考虑他们的意见,满足他们精神生活上的需求,否则“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当然,养其体,顺其意,并不是孝的全部,孝的更高层境界和最终目的是要求子弟自强自立,以此扬名显亲,光宗耀祖。司马光在《家范》中引用《孝经》的话说:
立身行道,扬名于后毛全,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将个人的建功立业都与孝联系起来,这就将孝的含义延伸开来,用来约束人们的一切不规范行为。
三、兄弟之爱
古代礼法思想中一向重视同气连枝的兄弟之爱,并且制定了兄友弟梯、长幼有序的伦理规范。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4.1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4.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以司法控制为核心,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4.4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4.5提高婚姻质量,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结束语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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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安宁是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石。在我国,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这种暴力以“家庭”为庇护所,打着“家庭内政”的旗号,掩盖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中国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推残和压迫等方面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是最为严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大体上可分为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况若单独发生被称为单一家庭暴力;两种或两种以上暴力同时发生被称为综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质具有非法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的手段又有冻饿、火烫、刀划、砍肢、损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伤害,但显然也存在着比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人死亡。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伤害过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即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基基础。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数量逐渐增长,它已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复苏和抬头,男女不平等观念在事实上仍然存在。贯穿数千年的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将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并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对女性的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家庭。
第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标准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比自己各方面优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献于家庭。
第三,残酷的现实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方面原因。离婚的妇女在社会上依然遭受社会的歧视,尤其是带着小孩的单身妈妈,既当爹又当娘的角色冲突。毫不留情的事业竞争,使他们心里交瘁。这种残酷的现实使具有离婚年头的女性望而却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带来的情感交流减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祸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寻欢作乐,丢下妻子和孩子,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在离婚不成时,丈夫单独或与第三者共同对妻子进行人身伤害,甚至实施杀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措施,有些规定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二是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节薄弱,相关保护法没有相应的执法保障机制。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法制宣传和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强。
第六,父母对子女的溺爱是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许多家庭中的父母对子女过分地溺爱,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导致孩子目中无人、养成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当父母对其管教时就对父母顶嘴、谩骂,甚至实施严重的暴力。
三、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体、系统性规范。现行法律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分散与各部门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却未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
2、制裁措施不利,执法效果不明显。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处理。真正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预防措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或者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损害后果之后,才赋予受害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于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拒绝给与救助。200
4、救济手段单一,民事救济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国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难实际执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几点措施
之所以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解决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下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尽快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制订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实践证明,家庭暴力立法时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已具备了制订《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条件。
第二,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含义与范围。现实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表现为对肉体的伤害,大多数情况下还表现为精神上的折磨和压抑;不仅有作为的手段,还有不作为的手段;不仅表现为肉体、精神的伤害,还表现为性暴力;不仅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更表现为持续性、不严重的暴力行为。
第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受虐妇女在没有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下,加之受社会舆论、传统文化、资源匮乏等种种因素的限制,自身难以完成证据收集任务,导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认定、处罚“三难”。虽然离婚是摆脱暴力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对于我国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识。首先要大力开展尊重人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女权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质,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
第五,应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应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会求救系统,须设立妇女避难所,须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还须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同时对“软暴力”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家和万事兴”,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我们要全方位、多层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作者:太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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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引.对家庭暴力特点、表现、对策的探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4]沈美娟.试论家庭暴力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5,(1)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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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18例均是老年男性患者,年龄58~89岁,平均71岁。其中,前列腺增生13例,膀胱癌2例,尿道狭窄3例。
2方法
资料收集与评估方法:评估患者的病情、家庭情况,包括经济情况、心理素质,了解患者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背景,根据其文化程度、接受能力及行为习惯等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教育对象为患者和家属、生活照料者。教育时间从患者手术后第4天开始,并在出院后2周/次的访视或电话随访中得到反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教育及并进行效果评价。
3家庭护理指导
3.1心理护理由于排尿方式的改变带来许多不便,患者需终身带管,定期换管,加之造瘘口的不良气味,自身形象的改变使他们敏感、悲观,患者身上带着尿管和尿袋,有怕被人嫌弃的想法,易产生自卑感和孤独感,对今后生活顾虑较多,导致患者的精神痛苦远大于肉体痛苦。护理重点应着眼于患者的心理护理,使患者从心理上完全接受。针对上述心理状态,应鼓励患者以乐观的心态面对现实,保持造瘘口无异味,尿袋妥善放置不外露,可佩戴尿袋罩布以维护其自尊心,可以参加有益于健康的活动、社交等,并会受到人们的尊重[1]。让患者重新燃起对生活的热爱,树立患者的生活信心,同时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多与患者谈心,生活上多予以协助,鼓励患者多些爱好,如看电视、看书。能行走的患者,可适当到户外散步。在患者患病时,患者最需要关怀,家属是患者的精神支柱,鼓励家属充满亲情和爱心,帮助患者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患者尽快适应生活习惯的改变,讲解造瘘管及尿袋的性能,使用方法,护理不当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患者变换时,应注意尿袋的位置,防止尿液的返流,而导致尿路感染。保持室内清洁,减少污染机会,指导患者每日定时开窗通风、换气,共同做好造瘘管的护理。
3.2讲解无菌操作的意义和方法,教会患者和家属更换引流袋的方法,保持引流袋低于造瘘口15cm以上[2],每3天更换敷料3d/次,遇污随时更换。
3.3保持造瘘管的通畅固定好引流管,防止滑脱或过度牵拉。避免管道弯曲、受压折叠,以免影响尿管引流。带管期间及时发现膀胱造瘘管引流不畅现象6例,为血块和坏死脱落物阻塞,经用注射器抽吸和捏挤将其排除。为防止尿垢沉积、造瘘管阻塞,气囊尿管一般是1个月或1个半月更换1次,如有阻塞随时更换,每3d更换引流袋。指导家属每日用无菌生理盐水50~100ml自造瘘口注入膀胱,行膀胱冲洗。如有阻塞,可用无菌注射器抽吸和挤捏,仍不通者经膀胱造瘘管注入无菌生理盐水20ml,先将阻塞物冲入膀胱,通畅后再被引流出来。如引流液浑浊且坏死脱落组织较多,说明有膀胱内感染,可用生理盐水500ml+庆大霉素8万U,2次/d,间断冲洗膀胱,直至尿液清澈,或每日用0.2%呋喃西林液500ml进行膀胱冲洗。
3.4保持造瘘口清洁,并行膀胱功能训练。每日用碘伏棉球,消毒造瘘口皮肤,清除分泌物,覆盖无菌敷料。膀胱持续引流期间,为防止膀胱挛缩,每2~4h间断开放引流可以预防膀胱挛缩[3]。
3.5防止逆行感染协助患者勤翻身或鼓励患者多下床活动,指导患者或家属及时及其的方法,在、更换引流袋及外出活动时引流袋不可高于造瘘口,防止尿液返流造成逆行感染,指导患者饮水2000ml/d左右,起到自身冲洗膀胱作用,可避免膀胱内感染和小结石形成。食物易消化及富有营养,加强功能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4结果
患者心理状态良好,除6例发生引流不畅回院换管外,均无再次入院及发生严重并发症,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减轻了经济负担及精神负担,得到了患者和家属的认同和参与。
5讨论
由于需要长期医疗的人数增加,给社会、家庭带来经济和精神负担,人们希望就近医疗、家庭护理以至保健、康复、治疗、临终关怀等能在家中实施。在家庭方面:除了经济上减少住院开支外,还可避免家属奔波于工作、医院、家庭三地之间。患者方面: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庭环境中休养,有家人陪伴,饮食起居都较为方便,拥有个人的自由选择与尊严,并可学习自我护理,避免久留医院造成交叉感染的机会,并预防再住院。因此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服务模式是值得推广的。
参考文献
[1]王婉云,赵玉琴.老年患者膀胱造瘘术后护理.护士进修杂志,1999,1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