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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公平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为残疾人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提供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二、工作目标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和各项保障措施,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管理能力,将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三、工作措施
(一)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法制化和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残联组织共同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法制责任,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
(二)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1.加强面向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为残疾人开放,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街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协助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就业登记,按照《关于开展城镇残疾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意见》(粤残联〔*〕164号)精神,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
2.实施重点就业援助。各地要把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在“再就业援助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等专项活动中,积极联合残联组织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多形式和广泛地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帮助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重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利用劳动保障系统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配合残联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好残疾人培训工作,使我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残疾人均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率达90%以上。
4.鼓励创业,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非全日制、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要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残联组织的协调,共同帮助残疾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项目,在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创业开业条件等方面给予帮助,并为他们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等工作。
(三)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当地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条例》情况的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检查、举报调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严厉遏制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等侵犯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
(五)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全覆盖的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与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形式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工作,要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就业,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四条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按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数达不到一人的,应当安排一人。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差额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并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设置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核定。
第九条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划。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以上单位直接缴入县级国库。
其他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其中百分之十缴入省级国库,百分之九十缴入县级国库。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与管理。
第十二条对本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有争议的,可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属县财政经费保障的单位由县财政扣缴;未在县财政扣缴的实行依法征收。
第十四条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缓缴。
被批准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扣缴的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县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实施法定征缴程序,由县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的职工培训和就业服务费用;
(二)扶持城乡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活动;
(三)开发建设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公益性岗位;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六)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由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方案,并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
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审查、监督的情况向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二)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随意加重劳动负担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
(四)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优惠待遇的;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保障
一、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现今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 500多万人,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中国残联的消息,仔细针对各个年份的增长态势进行具体的分析,无论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来说,还是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目前没有达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从各方面数据比较进行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失业率却一直居高不下,是非残疾人失业率的2到3倍等。
二、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因素。现今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新态势的转变,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残疾人在学历和技能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残疾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边缘化趋势,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需要。
(二)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生理与心理因素。残疾人择业岗位受到身体条件的约束明显。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这一 “硬伤”不得不成为考虑的首要因素。首先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大大减少,所以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就业更难。同时不健康的残疾人心理素质会对就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立法法规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很多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没有得到真实的保障。此外,在法律法规制定的方面,其相关的配套支撑措施跟进不够及时,不具有现实针对性。最后,对于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惩罚措施,而且也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侵权问责的工作机制等情况。
三、对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要在当前残疾人劳动者的诉求与社会现实无法满足的大背景下,对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让残疾人充分享有就业权利,实现人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一)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立法法规。就业歧视是残疾人就业权保障无法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其与我国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因此有必要针对反对残疾人就业歧视专门制定单行性的立法规范。以反残疾人就业歧视进行制定立法,会使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的这一精神更为突出。
(二)建立与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机制。有关部门加强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落实。同时构建和完善的执法机关协调机制,对有关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有义务有责任严格执法。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以此让残疾人就业权保护得到有效落实。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维权司法救济制度。建议今后司法机关在对残疾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建设中,要具体明确残疾人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针对不同层次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的行为,依据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侵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总之,劳动就业是民生大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特别对于残疾人这一特殊人群来说,做好残疾人群体就业,是一项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立法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在改革深入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这一特殊群体的稳定就业。
参考文献:
铜陵郊区安铜办事处肢体残疾人陈美英,两个女儿正在上学,一家4口的生活仅靠丈夫一人的微薄工资维持。今年上半年,当地残联为她买了15只羊,在结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目前已增加到22只,预计可获纯利润4000元。现在她信心十足,表示明年要扩大养殖规模,一定要过上小康的日子。
陈美英是今年铜陵市残疾人“千元就业”工程的受惠者之一。
所谓“千元就业”工程,就是选定一个项目,找到一位能人,解决1000元启动经费,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进行帮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项目、资金和技术等难题,实现残疾人技能培训与生产和扶贫的有机结合。“千元就业”工程的实施始于2005年,经过近3年的探索和实践,已成为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已帮扶802人,计划到“十一五”末,帮扶2200名残疾人就业或创业。经过努力,所有扶持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有的已经走上富裕之路。
2007年,在安徽省“万人就业”工程的基础上,铜陵市继续实施 “千元就业”工程,并纳入市政府20项民生工程进行重点安排、统一部署,由重点帮扶农村残疾人推广到城乡结合。计划自2007年起,每年扶持城乡无工作的残疾人实现就业不少于400人,2007年到2010年全市将对2000名残疾人实施千元扶持,为每位扶持对象无偿提供1000元资金。2007年的计划已经实现,共扶持402名残疾人就业和创业。
为确保这项民生工程落实到位,铜陵市残联的主要做法是:
1.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市里成立了残疾人“千元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万以学担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日常工作。今年4月,市残工委开会专题研究和部署残疾人“千元就业”工程,对项目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和安排。市残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铜陵市残疾人“千元就业”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规范了操作程序,制定了工作责任制度、跟踪问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还以助残日宣传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为契机,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大力宣传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残疾人“千元就业”工程的重要意义、扶持方式和操作程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关注和扶助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氛围,同时也促进了该项工程实施的透明、公开。
2.阳光操作,规范有序。
①公平公正地选定扶持对象。全市各县区残联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对照“五个优先”的原则认真筛选扶持对象,即:优先扶持有选派干部任职村镇的残疾人;优先扶持特困残疾人;优先扶持社区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优先扶持下岗、失业残疾人职工;优先扶持零就业家庭的残疾人。
②加强职业培训,做到项目、技术、资金扶持的有机结合。项目、技术、资金是困扰残疾人自谋职业的三大瓶颈。“千元就业”工程不只是简单的资金扶持,更主要的是引导他们树立自主创业的理念,授之以创业技巧,帮助他们因地制宜地选好创业项目,项目有:种养殖、机电维修、餐饮、日常小服务行业等。在扶持对象确定后,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要求,组织实施有效的免费技能和技术培训。对于120余名城镇对象,在劳动社保部门支持下,组织开办了首期残疾人创业培训班,通过专家指导,帮助他们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创业素质,掌握创业技能,了解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农村扶持对象,在选派干部和村委会帮助下,就近就地选择当地致富带头人、技术能手、技术特派员或行业协会等作为帮扶人,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培训和帮扶,并签订帮扶协议书。通过项目、技术、资金的扶持,引导、帮助残疾人找到创业项目和途径,力求在1~2年时间内摆脱贫困,走上自强之路。
③多层次、多形式做好督促检查。一是市残联会同组织部、财政局多次深入基层,对一县四区的对象筛选、资金到位、项目启动、技术帮扶等工作环节进行全面督查和指导,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电话抽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人情况;三是配合市民生办进行随机抽样、入户调查,并及时向有关县区反馈检查情况,总结好的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以促进“千元就业”工程发挥最大效能。
④扶持资金打卡发放,到户到人。市与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扶持资金。筛选对象经审批确认后,在组织培训的同时,及时发放了扶持资金,8月中旬所有市级扶持资金和县区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并实施打卡发放,到户到人。按民生工程的要求,基层残联将发放卡号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残联。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058-01
残疾人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合理的报酬或收入。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状况
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城镇残疾人口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6225万人,占75.04%;其中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有3493万,占42.10%。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未就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二、发展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对策
1.完善我国残疾群体就业政策
政策法规的落实需要有效的措施和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监督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就业促进法》,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援助政策并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
2.重视政府导向,全面关注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残疾人最大的保障,将残疾人就业作为关注的重中之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需要,更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难度首先表现在认识上。我们要走出四个思想误区:一是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残联的工作,而不把它作为社会的共同责任;二是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指能安排则安排,而不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义务;三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手段是把残疾人向单位推介了事,而不是因人而异,协商而决;四是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指安排就业岗位,而不是将鼓励自谋职业也作为一种方法。
(2)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按比例就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克服四种偏差:一是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工作有抵触;二是基层发动不深入,思想有疑惑,对安排残疾人上岗不理解;三是残联唱成“独角戏”,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四是工作重布置轻考核走怪圈,形成安残工作年年抓但年年无突破的被动局面,影响并制约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进行和深入开展。
(3)依法收缴按比例就业保障金,营造氛围。应该看到,残疾人自身所存在的缺陷,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的共同责任还是要担负的,那么就要按规定,按比例收缴保障金,用保障金来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扶持生活基本来源。
3.根据残疾人残疾状况的多样性,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可以分为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和精神残疾等。政府应对其采取不同的特殊政策,即对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重度残疾导致无法就业或一户多残类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体现社会救助的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而对有工作能力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可按残疾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残疾人职业津贴,体现经济保障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工作权”和“生活质量权”。
4.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1)充分发挥社区参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职能
街道、社区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建立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提升残疾人就业的信心。同时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社区支持性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实践,建立多功能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等,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2)利用互联网为残疾人就业开辟社会支持渠道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扩大了传播的受众范围。残疾人由于身体上存在某些障碍,使他们难以走上社会,无法获得正常的教育和获得就业的信息。网络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残疾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供需双向选择,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意愿。
5.营造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性环境
道德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性资源,是重要的调节手段。政府保护残疾人就业,不仅要给予物质援助和法律、政策支持,还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给残疾人就业以舆论和道义的支持。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和长期不正确地对待人道主义,歧视残疾人的社会现象还较为普遍。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和新的劳动就业观,树立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助残典型,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风气,为残疾人营造充满关爱的人文环境。
6.拓宽就业渠道,积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政府应该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除安排长期低息贷款用于创业外,在税收方面也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以对吸收残疾人员的企业给予有关政策优惠,以鼓励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同时对不按限额比例招用残疾人的企业处以罚款,用罚金管制那些雇佣残疾人较多的企业,或用以鼓励残疾人创业的奖励金。用政策的杠杆来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联可以通过协会的形式开展互助活动,以激励残疾人创业。比如社区服务领域,它所蕴含的岗位多,就业门槛低,比较适宜残疾人就业。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开设小型超市、图书店等,有的可以通过协会管理,开成连锁店,互助互利,增加品种,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构建起社区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