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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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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公民;参与;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009-01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环境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也陆续取得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国环境法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2003年9月《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颁布,该法律C布和实施对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有效的提升公民在环境权益保护的参与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综合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1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现状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单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规范和规定,但并没有就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的影响进行评价。相比以往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划列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但在一般的建设项目中,仅仅依靠单向评价制度是远远不足以解决环境矛盾问题[1]。比如,单向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适用对住宅小区的评价,甚至项目建设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也只是集中在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就周围环境对项目影响并不在评价范围内,这就容易造成公民的环境权益在项目审批中不被重视。这也是公民环境权益不被重视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是公民环境权益参与缺乏制度保障。很多社会公众面临环境保护时,只是单纯的认为保护环境是需要国家职责进行的,讲到环境保护时,都认为是国家职责,而环境带来的环境效益也只是国家环境权益,只有极少的人意识到环境保护也事关公众个人权益。

2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措施

2.1 加强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方面,主要是包括公民权益在法律中的地位、规划编制的职责和规划审批部门的职责,并且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利。要想保障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就需要利用立法方式对公民参与进行准确确定和保护。为了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民参与不足问题。首先,在我国基本大法《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通过法律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促进公民参与制度的完善,并为公民环境权益奠定基础。其次,细化公民的环境权益。将公民参与遍布在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所有阶段,细化公民的环境权益在于保证公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等权利,明确规定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最后,当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就应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确定好公众参与的救济制度[2]。

2.2 建立健全公民环境的知情权制度

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前提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权知晓对环境资源的使用状况和环境保护的各种信息,确保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项活动中。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通过以下几点建立起公民环境知情权制度。首先,定期进行论证会、听证会,在获得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同时,做好听证会或者专家意见的公开,并将这些情况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其次,建立项目信息的公开制度。在开展环境保护项目之前,先要提交环保项目的计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本文件,对环保项目建设规模、地址以及进度等信息进行公开,确保公民第一时间知晓环境权益对自身的影响,并能做出准确判断。然后,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将每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者对评审报告发表意见,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在分析其可行性以后做出信息公开,保证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最后,对所有公开方式和公开手段进行规范规定。所采用的公开方式一定要符合环境法的具体措施规范,并且也能依据社会公众的信息采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和改变。

2.3 科学规范参与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鼓励社会单位以及个人参与到环境保护评价中去。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范围,让公众认识到法律和环境保护评价间的利益关系,并且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对有环保兴趣的社会单位将其纳入到评价主体范围。其次,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利害关系后,就要在政府职能引导下鼓励更多社会机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是人与自然关系进行调整的重要机制,但由于社会机构属于非政府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的有效性,政府也可以参与到环境影响和评价工作中[3]。

2.4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后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后,明确环境保护的编制和审点,并将其落实到环境影响报告中,并提出环境保护的措施,提出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当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践应用以后,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价结果,通过规划实施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做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其中存在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措施并进行改进。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法、合理显得极为重要,通过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后监督,能及时发现环保政策使用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最大程度的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史玉成.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05):47-57.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替代方案 公众参与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4601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概况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

环境保护一直是各国较为重视的问题之一,当然在各国的立法中也不同程度的予以规定。步入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愈演愈烈,针对环境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一直坚持的原则[1]。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

1.宪法中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纵观国内外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不少国家将环境保护的理念纳入到宪法的治理范畴,更甚者已经上升到一种宪法精神和理念中[2]。我国在多年来的环境保护中,尤其是在立法层面也有着重大的突破。

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规定

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实际上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规定环境保护的一部特别法,其吸纳了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理念,并将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其中[3]。

3.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中的规定

在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回顾中就提到我国众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行政法规和单项法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完整的行政法规体系,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财政局、物价局等都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点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等等。单项法上面诸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有着明文规定[4]。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不足

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与实际情况的切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中法律责任的缺失或不明确着手具体阐述。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很不合理,或者说处罚力度较低[5]。

(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

1.替代方案缺失

2.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

(三)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

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社会大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将其视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与自身利益无关;部门建设单位也没能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将其看做可有可无的一项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建设项目受到阻碍时,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告知下才意识到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完善及发展

(一)立法上的完善

1.法律责任的增设

法律责任作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存在着设置不合理与处罚力度较低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尤其是立法层面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方面要予以重要修缮。

2.加强生态脆弱区环评立法建设

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特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出不同的环境保护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也是如此,应当将着重点放到生态脆弱以及环境问题严重的地区。

(二)实践上的完善

1.审批程序上的完善

审批程序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环节,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批权限不明确、审批期限过长、审批单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要在审批程序上把关。

2.替代方案的完善

鉴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替代方案尚未规定,在这一领域属于空白,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健全也应当对替代方案予以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在立法上借鉴瑞典、法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方面的规定。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公众,尤其是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周边居民的公众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同时还应当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4.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

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认知度方面,笔者认为各环保部门首先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力度,以各级领导干部为宣传主要力量,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予以广泛的宣传,尤其是将其与环境保护理念相联系,以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考文献

[1] 何琴.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概念初探[J]. 法制与社会. 2011(12)

[2] 石磊. 中国战略环境评价概述[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5)

[3] 杨志恒. 国内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进展及思考[J]. 生态经济. 2010(04)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生态足迹;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 X8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169-01

现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在环境承载力分析方面有很多局限,往往由于缺乏相关资料,基本不可能度量。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中,如何度量的方法没有明确提出,很难量化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生态足迹方法在承载能力度量方面,能对区域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和环境承载能力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度量,可操作性强,数据资料易得,有助于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 生态足迹的概念及计算模型

1.1 生态足迹的概念

生态足迹是一种基于生物物理量的度量可持续发展程度的概念和方法。其定义为:维持一个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全球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人类所产生的所有废物所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生态生产性土地是指具有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或水体。按生产力的大小的不同,可分为: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用生态足迹来衡量生态承载力的定义是:一个地区能够拥有的生态生产性土地的总面积,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生态完整性的前提下就是该地区的生态承载力。

1.2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

生态足迹计算模型是基于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人类能够确定自身消费的绝大多数资源及其所产生的废弃物数量;二是这些资源和废弃物的量可以折算成生产或消纳它们的生态生产性面积。人类活动的消费和污染消纳都归结为消耗的各种资源。将消耗的资源量分别折算成具有生态生产力的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等六大类生态生产性土地的面积Aj,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j=0,1,2,3,4,5分别代表化石能源地、可耕地、草地、林地、建筑用地和水域;Aj为生态足迹,ha;EPi为单位生态生产力,t/ha;Ci为消费资源量,t;Pi为产生资源量,t;Ei为出口资源量,t;Ii为进口资源量,t。

由于同类生态生产性土地在不同地区间生产力存在差异,其实际面积不能直接进行对比,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用其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来乘以产量因子进行产量调整。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汇总为区域的生态生产力和生态足迹,不同类型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要乘以一个均衡因子进行等量化处理。不同类型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经过产量调整和等量化处理后再进行加和就得到某特定区域的生态足迹。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足迹法的应用

生态足迹法可以定量地测算项目对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影响,把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产生的所有废弃物折合成了统一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

应用生态足迹法评价生态环境影响可按下列步骤实施:1)识别评价区内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的占用,列出消费污染和生态足迹清单,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前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现状;2)计算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引起的消费和污染生态足迹的变化量,同时对在影响区域内造成的生态生产力的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对生态生产性土地供给能力的影响;3)计算和比较建设项目或规划实施后的生态足迹和生态容量,可以获取其在其评价区域内生态赤字或生态盈余,从而分析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调整规划。

3 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生态足迹法可定量描述和评价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性发展程度,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利用生态足迹法来评价建设项目或规划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刘年丰等通过生态足迹法评价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襄樊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了新的生态承载力计算方法—资源产量法。陈述文等对重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熊等对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寇刘秀等对苏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

生态足迹法虽然在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主要对现状及实施后的生态足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定性化建议,缺乏对预测目标的定量评价;二是生态足迹核算均以“世界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在等量化处理中因均衡因子大部分数值相同,不能充分说明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导致得出的建议失真;三是现有生态足迹评价研究采用的是主要生态足迹的传统核算方法——综合法,由于所需核算数据部分难以获得,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的相关应用研究尚未开展,研究深度不强。

4 展望

为了让生态足迹法更好地应用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是进一步探讨以“地方公顷(或者实际公顷)”为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生态足迹评价模型,体现区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差异程度,考虑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别性、土地生产力等,重点开展符合区域实际生态生产力的均衡因子和产量因子的研究,建立区域、流域的生态生产性土地计量单位的标准值;二是开展成分法和投入产出法在计算生态足迹中的应用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年丰,谢鸿宇,肖波等.生态容量及环境价值损失评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陈述文,汪鹏.生态足迹法在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以重庆市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2007,11(5):84-87.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环境承载力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环境承载力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因此在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以环境承载力分析为主线,全面评价工业园区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论证规划方案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是实现工业园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

一、 环境承载力概念及内涵

1、环境承载力概念

1.1 承载力概念最早源自生态学,1921年帕克和伯吉斯首次提出承载力的概念: 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间、营养物质、阳光等生态因子的组合) 某种生物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后来这一术语被应用于环境科学,便形成了“环境承载力”这一概念,国内较严格的“环境承载力概念”是中国学者曾维华等在中国科研项目《中国沿海新经济开发区环境的综合研究-福建省湄洲湾开发区环境规划综合研究总报告》中提出的。

1.2 “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与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维持环境系统结构所能承受人类活动的阈值。”环境承载力的承载对象是“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有方向、强度与规模之分,这就决定了环境承载力的矢量特征。此后,环境承载力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彭再德也明确给出了“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定义,区域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维持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改变,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朝恶性方向转变的条件下,区域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即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的适宜程度。高吉喜指出: 环境承载力是在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环境子系统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数量,以及可支撑的经济规模与相应人口数量。《中国大百科全书》明确定义了环境承载力,即在维持环境系统功能与结构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整个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区域所能承受的人类作用在规模、强度和速度上的限值。

2、环境承载力内涵

环境科学所要研究的是一个及其复杂且不断依靠能量、物质和信息的输入、输出维持其自身稳态运动的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即环境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维持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对人类活动的支持能力存在阈值。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性的一种抽象表示。在把握环境承载力时,应该掌握它的多向性和多层次性,即环境承载力会因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层次、内容不同的发展形式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值。环境承载力具有客观性、变动性、实用性、可控性等几种特点。

2.1 客观性: 环境承载力在一定的环境状态下是客观存在的,是环境系统的客观属性,可以衡量和把握的。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征的反映,在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变化前提下,环境承载力依赖这种功能结构而客观存在。

2.2 变动性: 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环境系统在结构上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环境系统自身的运动变化,另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对环境施加的影响,随着环境系统结构功能的变化,开放系统的环境承载力也随着发生变化。

2.3 实用性: 正如环境承载力概念所表述的环境承载力是在维持环境系统结构、质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区域环境系统结构和社会经济活动所具有的一种表征,这对提高区域环境承载力、合理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

2.4 可控性: 环境承载力所具有的变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人类活动加以控制的,人类在掌握环境系统运动变化规律和环境--经济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人类各种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对环境进行有目的的改造,从而使环境承载力朝着人类预定的目标变化。

二、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

环境承载力评价的核心是判断区域发展造成的环境压力是否在环境系统提供的支持能力范围内,环境承载式用以衡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该地区环境条件协调程度的,所以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指标都必须是可以度量的。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应包括以下三个指标:

1自然资源类指标: 淡水、土地、矿产、生物等均属此类,可以用种类、数量及开发条件等来表征。

2社会条件类指标: 人口、交通、能源、经济状况、信息等均属此类,它们分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表征。

3污染承载能力指标: 可以用有关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迁移、扩散、转化能力( 自净能力) 以及它们的含量(本底值)和敏感限值(即相应的环境标准)来表征。

三、园区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分析

为了对园区综合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引入灰色关联度对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灰色关联度分析在满足指标序列可比性、可接近性和极性一致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系统相关因素变量数据序列( 即评价数列) 和系统特征变量数据序列( 即参考数列) 的灰色关联度进行优势分析,进而得出评价结果。 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评价模型通过比较实际值与参考值,用两者相比较的方法探讨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引入指标参考的标准值,通过灰色关联度进行计算分析,可从外界控制的层面对园区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研究,通过与外界比较分析得出园区承载发展所存在的潜力。将综合环境承载力中环境承载力和园区发展所产生的压力分别无量纲化,比较承载力与压力评价环境承载力。从指标属性可以看出,环境承载力指标全部表现为极大值极性,通过指标因子规范化处理和指标因子序列化处理,灰色关联分析的条件已经满足,可计算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的灰色关联度。

四、规划调控建议

通过富山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变化趋势来看,工业园区规划发展规模总体上尚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到规划末期其综合值伴随着一定趋势的波动下降。尽管园区发展伴随着资源环境等容量消耗,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其对园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由于工业园区工业规模扩大和人口大量迁入,伴随着园区规划末期所出现的状况,对于珠海富山工业园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建议如下: 一方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的基础设施,减少工业园经济社会活动对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大节能、降耗与消减污染物的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从工业生活的节水与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的角度,提高水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科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富山工业经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结束语

由于工业园区复杂性和长期规划的不确定性,加之该工业园区规划时期较短,资料尚不齐全,模型较少考虑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保投资增加及其经济增长对环境的正反馈作用。在今后研究中,经济增长情况下环保投资的增加幅度、环保投资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清洁生产的环境改善效果等作用关系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宏,孟伟,等.生态工业园区- 理论与实践[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 /T 130 - 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常春芝. 环境承载力分析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J].气象与环境学报,2007,23( 2) : 38 - 41.

环境影响评价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林业开发 环境影响 评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X22

目前,我国经济的稳步上涨有目共睹,而且与此同时我国也在大力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该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而且我国在总体生态环境方面的保护和治理呈稳定趋势,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对环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大,环境污染的现象在当下仍然是一个威胁人类和大自然的重要问题。自1970年以来,我国将大部分的环境治理工作投入到了治理工业污染的方向上,进而忽略了对城乡污染的治理。因为农村具有较好的工业生产环境,所以很多工厂企业将厂址转移到了城镇,这就造成了城镇污染的日益严重,而污染也从市区逐渐扩散到了城镇乡村,再加之以城乡林业的自身发展,各种农药等化学制剂的使用,对城乡的自然环境都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自然生态环境已经逐渐承受不住这种超负荷的环境污染,所以对林业等开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评价是现下的当务之急。

一、林业开发项目对环境污染的特点

林业开发项目开发方式的不合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这种对环境不负责任的开发会造成对土壤的严重破坏,在土壤不能进行自我调节的超负荷破环下,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永久性生态环境损害,而这种污染因为其不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性,所以就成为不被人们重视的污染隐患。而且这种污染停留在土壤中的时间长,对人类造成的影响也具有持续性。根据相关人员的调查研究显示,林业开发造成的土壤污染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沉淀,最后导致的环境破坏不可逆,这种破坏不仅仅是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对人类今后的林业开发等产生了非常大的损失,可以说,环境污染对人类生产生活影响重大。

二、通过技术手段对林业项目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评价内容

通过对不同的林业开发项目进行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大气、水、土壤、森林、固体污染等多方面污染评价,以下我们以大气和土壤为例做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林业项目开发自身需要造成的大气污染进行测评,一些林业项目开发所需要的氮肥等肥料的挥发性物质如二氧化硫、氨气等对大气可以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根据对这部分污染的评价,选取影响性最大的污染气体进行单位性的检测,依据当时的大气情况以及测定的范围进行科学的计算,得出该地区林业对大气污染的污染参数,最后通过对污染的排放形式等进行综合的评价,最终确定出测试地区林业开发对大气造成环境影响的具体参数。

2.2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评价

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表明,土壤具有一定的分布不均匀性,所以林业项目开发对土壤造成的影响也存在着一定的分布不平衡。因为土壤具有吸附性的特殊性质,所以林业开发对土壤造成的污染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容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危害效应,而且土地环境比较复杂,所以在进行评价时也有很大的难度。通过对单位土壤分析推出当地土壤的污染物主要来源,并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从而得出影响当地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三、林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3.1环境识别法

在林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测评方法中,环境识别法是根据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环境标准进行对照核查,从而对林业项目开发的环境影响做出一定的评价,这些标准一般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一系列与林业项目开发相关的环境认可标准。通过将该地区的环境测试结果与这些标准进行比较,可以对林业项目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产生明确的评价结果。

3.2定量模型计算法和矩阵法

定量模型算法是通过对污染情况进行模型化处理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的再现污染的情况,并且可以对一些相对复杂的污染进行评价和测定,通常在对一些重金属污染等进行测试的模型构造中使用。

所谓列表矩阵法就是对一些林业开发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因素进行研究并且总结,对影响环境程度较大的因素进行重点研究,并且将这些影响因素分点进行探讨,最终得到该作用因素对生态环境的总体影响分析结果。

3.3图像法

图像法顾名思义是根据图像对林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这种测定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大的项目,通过对开发地区进行整体的图形测定,以这种直观的表现方法可以对测定地区产生各个方面的综合型评价。

总结:

林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固然不容忽视,但是对林业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同样需要重视。如果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了破坏,那么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也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在发展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一个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未来的后续生存做了良好的铺垫。通过对林业开发项目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环境影响测评,在林业开发项目时尽最大可能不对环境造成影响,是林业项目开发人员当前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伟.农业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因素及评价方法研究[J].中国农机化,2009,221(1):68-70.

[2]谭民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