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司自评报告

公司自评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司自评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司自评报告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金融保险业

内控自评是一种为了保证组织既定目标的更好实现,由企业自上到下、全员参与,依据一定标准,运用风险分析的方法,对本企业所设计的内控合理性以及内控实施的有效性(即内控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提出相应改进方案的过程。

一、我国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分析

(一)样本公司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共有四家,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人寿。本文将以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2011年和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分析对象。除新华人寿为2011年上市外,其他三家公司2008至2012年报中均有独立的内控自评报告。

(二)样本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分析

1.报告的范围、主体和时间

首先,从范围看,样本公司均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对本企业内控进行评价,但披露详细程度不同。除新华人寿对每一要素的披露较为详细外。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仅有笼统概括,并没有分类的详细说明。其次,从主体看,样本公司的报告主体均是公司的董事会。最后,时间方面,样本公司在评价报告中都明确说明评价的时间为年度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

2.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董事会内控责任声明

样本公司在评价报告中都做了关于董事会内控的责任声明,如: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控自评的依据

样本公司除依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等内控相关规定外,还结合自己的具体规定对内控状况开展自评,如《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办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试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中国人寿还执行了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而新华人寿在2012年全面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工作,正式了统一的内控评价手册,更新了内控实务手册。

(3)内控自评的程序和方法

样本公司基本都遵循了评价依据所规定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控评价方案、组织成立各级内控工作评价组、实施现场评价工作、识别认定缺陷、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等。但在评价过程中所用方法不尽相同。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类似,都建立了内控自查和内控稽核独立评价流程。中国平安通过加强项目管理、过程管理、质量复核,固化项目方法和程序,对评价结果分类等,规范工作的开展。通过内控系统完成内控评价的发起、测试、汇总、复核、审批、整改追踪、结果分析等工作,整体工作流程及底稿通过该系统实现。管理层自评工作分计划、主数据更新、自评测试以及整改汇报四个阶段进行。内控稽核独立评价分审阅管理层自评结果、独立测试、整改汇报及报告四个阶段开展。中国太保通过明确评价方式、频率、覆盖面、方法和程序、评价结果分类等内容,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使内控评价结果更符合企业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自查和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控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中国人寿在评价过程中,采用访谈、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方法,采取建立样本库并从中抽样的方式执行内控评估,检验公司内控的有效性。为确保内控评估工作的效率效果,总公司每年初开展内控评估试点工作,选择一家省级分公司,通过研讨修订及实地验证的方式对上年度内控评估模板进行修订,各级公司根据修订后的模板执行本年度内控评估工作。上述模板明确了样本库要求、抽样要求以及评价步骤、关注要点。此外,为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公司建立了统一的抽样平台并下发随机抽样工具。新华人寿综合运用访谈、询问、观察、检查等方法,收集公司内控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对公司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测试,包括穿行和控制测试,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控缺陷,经最终确认得出评价结果。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制定相应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推动后续整改工作。

(4)内控缺陷的认定与披露

样本公司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关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结合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中国平安2011年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了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情况均为一般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已认真落实整改;2012年则披露不存在重大缺陷。新华人寿在评价报告中披露公司未发现重大缺陷,指出了一些其他缺陷,并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在2012年的评价报告中还包括了对上年度已发现缺陷的改善情况。中国人寿在2012年简单披露公司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并未对详细情况或一般缺陷做出说明。但中国人寿2011年度的报告和中国太保的内控自评报告中并未披露内控是否存在缺陷。

(5)董事会签章

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为董事会,其应在经会议通过后的评价报告上签章,表明对内控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样本公司的报告首页均有董事会签章。

3.披露格式

规范的报告格式,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经过2007年到2012年的发展,四家样本公司披露格式不断完善。新华人寿的内控评价报告最为详细、合理,总共分为八个部分,一总体情况、二评价依据、三评估范围、四评价程序和方法、五基本情况、六缺陷及认定情况、七缺陷整改措施、八内控有效性结论。中国人寿较为详细,分为七部分,一董事会声明、二内控建设工作情况、三总体情况、四评估范围、五程序和方法、六缺陷及认定、七整改情况。中国平安的内控自评各部分为,一整体情况、二评估范围、三评价方法和程序、四缺陷认定标准、五有效性结论,不像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内容详细、分类具体。而中国太保两年的内控评价报告过于简单,第一部分为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为评价程序和方法,其中写到了缺陷认定标准。

(三)样本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金融、证券、保险业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一般公司更为严格,其内控自评报告理应披露得更为规范、具体。但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当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还存在诸多问题。

1.披露主体缺失。使得内控自评报告无法确认责任归属,或无法保证内控按相应规范有效地设计实施。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明确披露主体为董事会,但缺乏对内控设计及其运行的概括性描述和评价,基本是宣传自身内控建设的成绩,很少指出内控中尚存的缺陷或需改进之处。

2.公司只披露有效的内控措施,对无效的或有缺陷的避重就轻,不披露或者少披露。

3.报告格式不规范,缺乏统一性。内控自评报告多采取“作文式”,报告内容缺乏条理和重点,影响信息使用者的使用。

4.信息量差异较大。如,新华人寿披露的内容较多,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次之,中国太保披露的内容最少。

二、完善的建议

应从内控自评报告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1.报告范围。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内控自评报告披露范围是仅限于会计控制,还是应扩展到内控的各个环节。我国证监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对此的提法与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提法存在差异,必将导致各企业披露的不统一。建议将披露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控方面。

2.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1)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内控及出具内控自评报告的责任。(2)企业内控情况的简要描述。(3)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设计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的说明,其中须包括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下转第23页)(上接第20页)性意见。如企业内控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进行披露,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保证除了已披露的重大缺陷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4)对所依据的内控标准或规则框架进行说明。

3.报告形式。证监会应对内控自评报告的形式做出规定,以便信息使用者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

4.披露形式。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在强制性披露发挥监管的同时,也应对自愿性披露给出指南,以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并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给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提供动力。这样既可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可以引导企业将内控作为自律要求。

5.明确法律后果。在相关规范中明确违反规则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为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6.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便据此对上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评分,每年对外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帮助投资者解读内控自评报告,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高报告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赵爱玲.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构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河南省网通分公司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搞好我公司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根据新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办公室对20__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公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要求为指导,大力开展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社会大众”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积极推进“服务领先”战略,强化“客户至上,诚信服务”的理念,以解决通信服务质量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虚心接受评议,主动搞好整改,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我公司20__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民主评议行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促进党风、政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通信企业及时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不断改进通信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作为重点评议单位,我们充分认识到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要意义,于5月26日召开了XX分公司20__年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纠风办和评议代表做好工作,确保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机构,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领导。为落实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结合新县网通实际,成立了县公司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经理XXX任组长,副经理XX、XX、XXX任副组长,客户服务部、运维中心、工会、人事等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XXX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印发了《XXX分公司民主评议行风实施方案》,针对评议内容和当地问卷调查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措施。

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民主评议行风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民主评议行风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执行通信服务规章制度由客户服务部负责;通信服务质量由服务督察负责;通信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由运维中心负责;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由人事负责。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我们加强了与县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通信监管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重要活动主动邀请县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通信监管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参加指导。切实加强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把行风评议与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加快通信业务发展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通过行风评议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顺利完成。

四、强化奖惩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通信服务质量提高。按照民主评议行风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公司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组织实施阶段和整改阶段将组织不定期、不打招呼的检查。通过检查各单位落实通信服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通信服务质量情况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所有员工,尤其是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充分树立自觉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进一步提高通信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我公司在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努力争当“年度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同时,加大奖罚的力度,结合服务工作目标管理和业绩考核,对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开展较好的实行奖励;对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开展较差的实行重罚。为了使员工服务意识及服务水平不流于形式,使其持之以恒,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督导小组,采用市公司聘请商务调查公司以“神秘客户”的身份进行暗访,县公司组织相关服务管理人员进行明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督导和检查,市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神秘客户”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进行通报。县公司每周都组织人员对窗口服务人员进行突击性检查,对于出现问题的班组和个人进行通报和罚款。

五、针对评议内容,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服务规范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入户服务规范》、《电信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办法,出台了《服务督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0__年度通信服务质量检查考核评分标准》、《通信服务奖惩办法》等,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并规定:凡因服务工作连续两个月被出示黄牌者,扣减该单位10分,连续三个月被出示黄牌者,除减该单位20分以外,该单位负责人的绩效工资降级一档一年;连续三个月无用户有理由投诉,奖励单位10分;当月评为第一名的,奖励该单位5分,连续三个月评为第一名的,奖励该单位10分,其单位负责人绩效上浮一档一年。(2)窗口服务方面。要求营业窗口人员一要做到着装统一,佩戴工号牌;二是态度要热情、主动,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唱收唱付”;三是仪表举止规范;四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五要规范执行站立服务,严禁对用户出现“生、冷、硬、顶”现象。在装移机入户规范服务方面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并要求和客户约定时间前后不超过10分钟,统一着装并佩戴工号牌,礼貌服务并使用文明用语,装移修机操作符合规范等,严禁“吃、拿、卡、要”,发现上述一例现象,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给予10倍罚款,严重者作待岗处理。(3)障碍查修方面。我公司实行对外的承诺是:属电缆障碍48小时修复,非电缆原因24小时修复。(4)电信资费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资费政策,并将资费标准在收费上墙公布,用户可根据需要,凭有效证件随时进行免费查询。为方便用户缴费,我分公司和农行携手合作,在县城和各个乡镇共增加收费网点9个,并配备了坐椅、老花镜、纸、笔和各种宣传资料。(5)客服台服务方面。我们开通了96189咨询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能及时、准确地回答用户的咨询,及时责成有关人员处理问题。

此外,我们加大业务教育力度,努力打造一流的服务队伍。针对服务工作中部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精的现状,我公司不断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多次组织人员到省、市公司参加各种业务技术培训。今年3月初,我们对全县对营业员、线务员进行轮训;认真学习了《电信条例》、《企业服务标准》、《国发办75号文件》等,6月份,对他们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学习和演练;另外,还组织人员参加各种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安排了知识讲座,案例分析,答卷考核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新颖的培训活动,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培训,使广大员工强化了学习意识,完善服务知识结构,规范了服务标准,改进服务方法和服务手段。

此外,我们还在公司上下开展“三讲一树”和“创先争优”活动,号召员工“远学王树明,近学姜运昌”先进事迹,对服务工作中坚持“客户至上,诚信服务”事迹突出的员工给予表扬,对在本岗位正常工作,因按章办事遭到个别客户无理取闹、谩骂或殴打,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给予奖励。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赤峰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摘要:本文对2011--2014年内蒙古上市公司对外公布中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发现随着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内控法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数量呈现递增趋势,这表明上市公司对待此问题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但是重视的程度仍有待于提高.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研究,结论为报告尚未达到向投资者传递新的有价值信息的目的.因此,建议政府及监管部门除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聘请审计师对其进行鉴证外,应在企业设计及执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给予积极指导,以确保具体操作实施的针对性.

关键词 :内蒙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自我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100-03

1 引言

在SOA法案404条款出台前,一般只有在审计报表时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并确定下一步的审计程序与方法,目的是控制审计风险.SOA法案出台后,所有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除了必须履行传统的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法案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一系列由萨班斯法案新规定的义务.SOA法案404条款还明确表明COSO内部控制框架可以作为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标准.

就实际来说,内部控制一向被认为是企业自身的事,也只有企业自身意识到其中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这项工作踏实落地,而不是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宏观调控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是否有作用?怎样才能外内结合地使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本文通过对2011—2014年度内蒙古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这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在些基础上提出在准备及以后实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2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规定与研究

2.1 文献综述

在2011年之前,因为很少有企业自愿披露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研究非常少.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文献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介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思路及方法(林朝华、唐予华,2003;王立勇,2004).

2011年以后,随着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很多上市公司开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对外公开,部分学者对这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如杨有红和汪薇(2011)通过描述性统计对2010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对外公开程度的真实性进行系统性的解析,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未得到具体执行、信息披露的自发性呈现强迫状态、而非自愿.而且相关中介机构的评价标准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形成这一行业的统一标准.杨有红和陈凌云(2012)对2009年沪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2012年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比2011年有所增加,但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自身内部运营情况报告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

3 内蒙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研究

3.1 内蒙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现状

2012年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有:富龙热电(000426)、时代科技(000611)、ST平能(000780)和远兴能源(000683)和包钢股份(600010)等5家公司.2013年在2012年的基础上增加了露天煤业(002128),但是包钢股份(600010)没有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2014年在2013年基础上增加了北方股份(600262)和金宇集团(600201)两家.统计情况见表1.

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内蒙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的数量2011年只有两家公司披露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但随着相关法规的,自2012年现实情况开始有所好转.这意味着,内蒙古上市公司中对外公开其内部运作情况的的上市公司在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较小.除了包钢股份未继续进行披露外,其它5家公司持续进行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公司不仅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进行审计.具体情况是:2013年聘请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只有一家,即当年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露天煤业(002128).2014年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北方股份(600262)和金宇集团(600201)两家公司.统计情况如下:

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及表1、表2信息,说明尽管2002年起国家就有相关的规定,要求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但直到2006年上交所、深交所做强制性规定以后,才开始有公司执行规定.而对报告进行审计至今为止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聘请审计的公司也在呈现递增的趋势.究其原因是对自己公开的资料的可信性和真实性并没有把握,需要审计进一步确认、提高把握.也有人认为是这些上市公司内控质量好,有动力通过披露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向市场传递其优质的信号(林斌、饶静,2009).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发现我国推动企业注重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力量来自政府及监管部门,企业内生性的并没有真正显现出来.

3.3 自我评价报告的内部控制内容分析

内部控制作为一种机制,对其发挥得作用应该是监督和互相制约的.其建立应与企业自身状况相符.因此,我们认为每个企业对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进行自身评价时应紧密结合自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但是,看一看历年的上市公司所对外披露的自我评价报告中可以发现,雷同性极强,甚至完全不同行业的自我评价报告的重复性也是惊人的.具体统计情况如表3.

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2013年相比,只有时代科技一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变化大.2012年该公司采用简单的总体评价,认为现行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特点,得到了有效执行.2013年、2014年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分别就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要素进行专门披露了自我评价报告.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也仅有ST平能一家公司在对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要素进行分析时存在差异.ST平能之所以重视内控的自我评价和审计,原因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不仅同一公司不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基本相同,而且不同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无太大差异.其评价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两类:一是公司建立了适合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如甲、乙两个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甲公司:通过不断的建立、补充和完善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提高,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比较系统、细致、针对性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实施的可操作性,具有前瞻性和国际性的视野,对于公司后续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都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和未来意义;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将进一步根据公司的情况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的内部制度,确实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对公司的健康运行发挥促进、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并切实保护相关利益人的权益.乙公司: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已构建的内部控制结构和设立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有效的,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之始终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阅读甲乙两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并无发现实质性差异,都是对内控进行了简要评价,最后肯定了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按内部控制基本要素进行罗列,所列的信息过于通用化,几乎可以从教科书上找到,无法从报告中了解到具体某公司发展的有价值信息.

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进行分析,我们没有发现其能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信息,上市公司只是披露了其遵循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遵守了政策法规.无论业绩好的公司抑或业绩差的公司,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相差无几,我们无法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辨别两家公司运营的好坏,也无法获得其比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公司的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然而,这一结论与一些实证结果相反,如杨有红等对披露自我评价报告与未披露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审计意见和受证监会处罚情况进行对比,发现两类公司无论是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是合规性上均有显著不同,披露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其内部控制有效性更强.我们认为尽管实证结果发现披露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更强,但这不能表明公司所对外的相关信息能够指引相关的投资人依据此类信息作出合理,正确的抉择,并从中受益,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可能是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这一行为传递了其具备更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而非其披露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未来的研究应该关注所对外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而不简简单单只关注于重复性,差异性等表面文章.

4 改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公开的建议与对策

在政府及监管部门的鼓励和推动下,2011—2014年内蒙古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数量逐年递增,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财政部2008年6月28日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规范企业内部运作规范、加强领导与员工的亲密关系和促进企业持久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仅依靠公司自身的改进和提高,而没有外力的干预和制约,恐怕并不能真正保证其真正重视内部控制建设,从搜集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来看,全是对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肯定,这显然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我们应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302和404条款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者必须书面声明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即强制上市公司对其内部控制进行主动披露,同时邀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审计,这样才有可能促进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中小投资者披露有价值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2〕杨有红,汪微.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会计研究,2008(3):35-42.

〔3〕袁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问题与改进——来自2007年年报的证据.审计研究,2008(5):90-96.

〔4〕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会计研究,2009(6):58-64.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自评报告 披露 信号价值

一、引言

我国自2006年则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做出专门要求,鼓励企业在年报重要事项段说明之余,单独以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形式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加以说明。2000年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分别自2006年及2007年开始在披露年报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虽然该规定最终因实施现状而并未得到完全贯彻,但此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开始常态化及普遍化。2010年及2012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则正式明确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全面披露(主板)内控报告的要求。自2000年以来,我国内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取了三种形式:年报中说明、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其余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自评报告披露内容的范围及程度要远高于年报重要事项段对内控的介绍,除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之外,单独的披露形式带来的更多的关注性也使其更具有一定的动机性。而且比之于年报中的简单介绍,其成本又相对较高。其次,自评报告与鉴证报告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别。一方面是因为鉴证报告的准备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可靠性也更强。就已有研究的研究对象来看,多是集中于年报中内控信息的披露和内部控制缺陷及鉴证报告的披露两方面。年报中信息披露没有特定的研究基础,鉴证报告具有显著的信号传递或冲突动机,而内控自评报告则缺乏一致的理论假设,从而导致各研究的相关结论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三者间的研究现状可以用说明。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信号理论为基础,分析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价值传递动机。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有关自愿披露的研究文献众多,但专门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却较少。Bronson,Carcello和Raghunandan(2006)分析了公司自身特征与管理层内部控制报告的关系。他们以SOX404法案颁布之前的自愿披露内控报告行为为对象,基于信号传递,以及治理质量等角度分析了公司规模、审计委员会开会次数、机构持股或者收入增长等公司特征对披露的影响。Goyle,Ge和McVay(2007)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影响因素。其结论表明规模小、经营复杂、快速扩张等因素会导致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问题,这同时可能意味着这种类型的公司不会主动披露内控信息。

(二)国内文献 国内对自评报告披露动机的研究中对年报中内控信息的披露质量进行了探讨,研究主要集中在2007年之前,并非针对内控自评报告。研究对年报中的信息进行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流于形式(杨有红、汪薇,2008;刘秋明,2001;李明辉等,2001)。也有实证研究,检验了影响内控信息披露的因素,包括财务信息质量(蔡吉甫 2005)、审计意见及盈利能力(方红星、孙,2007)等,这些研究都是以年报中的内控披露信息为基础,这与内控自评报告有着本质区别。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动机会受到如成本、诉讼成本、其他成本以及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1)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Krishnan(2005)、Doyle et al(2007)以及Gul和Leung(2004)等人的研究都发现,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股权结构及董事会构成等治理因素会直接影响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治理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披露相关信息。现有研究都存在缺陷,只研究了某一或某几个治理变量的影响。由于少数变量难以准确全面地衡量公司的治理质量,因而不少研究都得出了矛盾的结论。本文采用公司治理综合指数 作为治理质量的替代以避免此种缺陷,并提出假设1:

假设1: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与治理指数正相关,亦即治理情况越好披露动机越高

(2)并购重组。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由于规模的扩大或者业务结构的变化会导致原有的管理体系难以适应现有的组织结构,现有的内控制度对于组织的变革将显得滞后(Kinney和McDaniel,1989)。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估计与人为判断,这都为公司及内控的良好运行提出挑战。此时,按照信号显示理论,此时上市公司将不愿意向资本市场传达有关其公司质量的信息,因而提出假设2:

假设2: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是否并购重组负相关

(3)业绩增长能力。由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需要经济资源的投入,因而内部控制的质量与财务业绩存在关联。如果收入的增长能够正面地影响净利润,则组织将会有更多的资源提升内部控制。但如果收入的增长并不对净利润造成影响,这反而可能意味着组织处于扩张阶段,按照Kinney(2005)等的理论,这反而会影响到内控实施的效果。为此,本文选用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增长能力的衡量,并提出以下假设3:

假设3: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净利润的增长率正相关

(4)财务结构。如果企业的债务比率较高,也可能导致内控资源建设投入不足,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质量(McVay et al,2007)。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较高的负债率影响了公司及内控的质量,上市公司可能不倾向于披露内控报告。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4:

假设4: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

(5)是否存在增发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增发行为有其特殊的制度要求。只有满足在一系列苛刻的治理及盈利条件后,才能获得增发资格。能够增发的企业意味着其在过去3年中治理良好且持续盈利,而且其内部控制的质量也较高。按照信号显示理论,本年增发的企业就有动机向市场传递其有关自身质量的信息,以提升公司价值或降低融资成本。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5:

假设5: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本年是否存在增发行为正相关

(6)公司规模。公司规模是良好内控质量的决定因素(Kinney和McDaniel,1989;Defond 和Jiambalvo,1991)。大公司有可能在发展及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获得规模效益,而且大公司有能力在内部审计师或者咨询费用上投入更多的资源,而这些行为又可以进一步促使内控质量得到提升。因而,大公司由于可能伴随着较高的内部控制质量,其更有可能主动披露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文提出假设6:

假设6: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公司规模正相关

(7)审计师及审计意见。信号理论认为,外部审计师的选择可以用来显示公司的价值,而且四大审计师出于保持独立性及声誉损失的考虑,会对公司的财务质量及披露行为施加更加严格的要求。考虑到四大审计师也可能出具不清洁意见而抑制披露,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上清洁审计意见也可能源自于对中小事务所的意见购买(Opinion Shopping),本文提出假设7:

假设7: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审计师及审计意见相关

(二)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7年至2011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择以2007年为起点,是因为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要求正式开始于该年,2006年及以前不少公司的披露都仅限在年报中加以说明。由于单独披露报告的形式更有利于传递信息,其信号意图也更明显,故而本文样本的选择,有助于更准确地分析上市公司内控自愿披露行为。样本的具体筛选过程如下:本文剔除了金融类以及IPO公司。按要求,该两类公司的披露行为属于强制性。样本剔除了2008年、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的深市公司,以及这4年上交所的治理样本股公司。按照深交所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已剔除的这些公司同样属于强制披露的范畴。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规定,自2011年开始,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故而本文进一步剔除了2011年剩余样本中的19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经过筛选后的样本为3763家,为避免异常值波动的影响,样本对连续变量在1%及99%分为做了Winsorized处理。筛选过程及披露统计回归模型及变量设定 本文采用Logit模型方程:

LnprobEvalu1-probEvalu=α+?茁1Index+?茁2Merge+?茁3Growth+?茁4Is-

sue+?茁5Lev+?茁6Audit+?茁7Size+?茁8Age+?茁9Central+year+ε

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及取值见表(2)所示。上表所列示的变量中,Evalu及Index数据来自于厦门大学内部控制课题组(2009-2011)的手工搜集结果,其余变量来自于锐思、CSMAR金融数据库以及CCER(色诺芬)数据库。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将总样本分为自评组与未自评组进行描述比较结果如表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两组变量存在显著的差异。从统计结果的均值与中位值差异来看,自愿披露的公司其治理指数均值与中位值显著的高于对照组(11.2705与8.2660),而且自愿披露的公司其增长率的均值也远高于不披露组,其杠杆比率更低,而且资产规模也更大。另外,增发的公司自愿披露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聘请了四大审计师且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也同样更可能出具自评报告。以上变量的相关性检验(二)多元回归分析 对总样本进行多元Logit回归的结果前半部分的结果可以看出:以2011年为基准组,年份变量与披露情况之间不存在明显的趋势性。自监管层明确要求进行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以来,近5年的披露比例依次为20.53%,17.55%,20.5%,23.19%,21.45%,既没有明显上升,也没有显著的下降。回归结果中Index的系数显著为正(0.2065,p=0.000),这表明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受到自身治理状况的影响,治理质量高的公司其披露的可能性也越高。Growth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披露行为与公司的净利润增长情况正相关。增长率较高的公司,将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内控体系的建设中。Issue变量显著为正,因为能够增发的公司在过去三年中盈利能力、治理情况都较好。本文的研究并未剔除一般性的并购重组行为。Age系数为负,显著性水平为5%,表明上市公司的年龄越大其披露行为会受到抑制。表中第三列报告了各因素变量的边际影响,其表示该变量每变动1个单位,使得公司自评的可能性发生多大变动。按照前文的解释,Issue与Audit衡量的是公司整体状况,因而其边际效应也最大,其次则是Index、Lev和Growth。上表同时对鉴证报告的信号作用加以检验。本文的检验也同时表明,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信号作用之外,鉴证报告同样具有信号显示的动机,而且这一动机更加强烈。

(三)稳健性测试 上述回归结论表明,Lev与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不相关。如前所述这可能是因为Lev并不能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能因为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会通过披露行为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息来防止价值低估(Lang和Lundholm,1993)。本文进一步以是否连续2年亏损(Loss)替代Lev来衡量财务状况,替代后,Loss在10%的水平上变得显著,列1。早期上市的国有企业年龄较长,包袱较重,而且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又占有较大的比例。为避免这些公司对年龄的作用造成影响,干扰年轻公司中Age对Evalu的正向作用,本文增加变量年龄的平方(Age2),用来模拟Age的倒“U”型影响。列2所示,在加入该变量后回归结果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本文回归前对Growth进行了1%水平上的缩尾处理,但缩尾后Growth仍存在极端值情况(最大值14.71,最小值-24.23),为此本文进一步在5%水平上对Growth进行处理,回归结果并未变化(列3)。相关的稳健性测试结果

五、结论

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自2007年监管层要求披露内控报告以来,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并未明显改善,个别年份甚至略有下降(2008年、2011年)。通过自评行为来促进提升上市公司内控治理质量的效果就会受到抑制,因而2012年开始的强制披露要求就显得必要。与内控报告鉴证行为类似,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行为同样也具有很强的价值显示动机。公司规模越大,内部治理情况越好,净利润增长率高,存在增发行为以及审计质量好的公司更有可能主动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总体上披露行为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并购重组行为不存在预期的显著的负相关,但连续亏损行为确实可以抑制公司的披露动机,表明披露行为受到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指数研究”(项目编号:10JJD630003)的资助

参考文献:

[1]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会计研究》2003年第1期。

[2]蔡吉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年第20期。

[3]葛永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

[4]秦冬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财会通讯》2007年第11期。

[5]方红星等:《公司特征、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会计研究》2009年第10期。

[6]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7]林斌等:《内部控制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研究》,《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1期。

公司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internal control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op of enterprise. It changes from protecting intact property to protecting accounting information quality. Analyzing self assessment report of internal control of Shanghai Market in 2011, the paper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problems and the solutions.

关键词: 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制度执行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elf evaluation;system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154-03

0 引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6月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不久,五部委又联合《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评价提供了依据。本文通过对沪市披露的201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统一

1.1.1 报告内容不完整 经过分析样本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后统计得到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如表1。

披露了上市公司中有93.33%的在报告中说明了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有86.67%的内控自评报告声明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26.67%的自评报告中有缺陷整改和拟采取措施的内容。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内容的完整程度离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1.1.2 评价依据不统一 目前可供上市公司作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评价依据有:《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基本规范、上交所指引、深交所指引、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每年证监会、上交所的某某年报披露公告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相对集中,统计结果:以基本规范为评价依据的有93.33%,60%的内控自评报告以评价指引为依据,可见大多数企业都已接受基本规范,有46.67%评价的依据是上交所指引,评价内部控制时考虑应用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分别为13.33%和20%,有6.67%没有写明依据。

1.1.3 评价对象不统一 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不尽相同。有46.67%的报告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另外的53.33%的报告是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

评价工作应遵循的的原则之一就是全面性原则,而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是混淆了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自发地缩小了应进行评价的范围。

1.1.4 责任主体不统一 评价指引要求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应声明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报告真实性和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负责,以明确法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声明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划分权利义务。有46.67%的上市公司将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和权力给予公司董事会;40%的上市公司将内部控制的全责赋予董事会,另有13.33%的上市公司没有明确责任主体是谁。

与此对应的是报告主体,存在同样的问题。报告披露主体为董事会的占53.33%,以董事长为报告披露主体的有46.67%,还有40%以企业名义披露。其中有报告主体重叠的情况。

在内部控制这个过程中,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因此对责任的声明不应仅限于董事会。

1.2 自评报告文不对题 有66.67%的内控自评报告中设置了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这一项,经统计显示46.67%的上市公司在自评报告中详细地说明企业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这五要素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但是没有具体涉及评价指引中要求应披露的内容,也就没有真正合格的报告了。

1.3 自评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 对于评价指引规定的内控自评报告信息含量不高,除对相关重要业务及事项披露程度较高外,其他项披露的信息实质性内容较少,信息含量不高。这样的报告披露出来对投资者来说利用价值实在有限,对于认真进行评价、披露的上市公司来说也很不公平,对于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的监管者来说是工作上的失误。

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012年披露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上述问题,其原因可归为以下几点:

2.1 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 内部控制的涵义、目标不统一,对报告内容要求不同 基本规范和深交所指引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过程,侧重于实现企业目标的一个动态的概念,上交所指引将其定义为静态的制度,强调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显然两者并不等同。上交所与深交所对内容规定的不一致是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鱼龙混杂,可比性差,利用价值有限的主要原因之一。

2.1.2 缺乏法律强制力和相应的处罚机制 上交所近三年的处罚公告中没有上市公司因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因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处罚,也没有被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财政部与证监会网站上,没有披露对任何一家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也没有披露政府相关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情况。这部分没有强制力保证的法律法规就类似于道德规范,对于上市公司的约束力实在有限。

2.1.3 缺陷认定标准和评估标准缺失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与内部控制的缺陷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我国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并且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估标准,也会使执行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难以开展工作。

2.2 企业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大多数属于蓝筹股,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许多领导者对内部控制以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且在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尚未完全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对于试点上市公司鼓励披露直到2012年起才在主板市场上全面执行。如此一来,多数上市公司目前是不在强制披露范围内的。

2.2.2 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具有选择权 由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规定不统一,甚至内部控制要素都不完全相同,于是上市公司在评价内部控制要素时就有了选择,“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落到进行评价的上市公司手中,因此结果就是内容、形式各异的内控自评报告。企业对于重大缺陷不仅需要详细披露还可能因此影响年报审计结果和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不良后果接踵而至。

2.2.3 评价成本高,收益不明显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不断循环实践、发现问题和修改中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并且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收益在短期内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成本无法在信息披露获取的利益中得到弥补,企业自然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的详细披露。

3 完善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的对策

针对我国目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现状存在的法律法规建立与执行方面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3.1 统一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概念 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出台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统一的指导,但是其执行必然存在与以前的规范如何衔接和应用的问题。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在制定新法规时要考虑对以前法规原则的修改或废除,明确统一的标准、概念,从而减少新规范执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 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该用定性和定量标准来认定,对某项内控缺陷造成财务错报的“性质”进行判定,对“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量化,从而判断其重要程度。内部控制缺陷的后果可规定以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如表2。

3.3 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监督处罚机制 董事会负责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管理层直接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负责。总经理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提出改进建议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并且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应加强内外部监管。对披露的报告仅仅评分还不足以约束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对不完全合规的上市公司公开批评,严重的还应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4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培训 必须在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方面具有非常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判断能力,才能更加有效地完成内部控制的评价,提供一份可靠性较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应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的效果;从理论、业务技能、价值观,管理风格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员工和管理者进行经常性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道德素质。

3.5 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根据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或评价小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定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对内部控制部门在督促整改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因此内部审计应是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独立部门。

4 结束语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建立和健全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内部控制从无到有,从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实施和披露所带来的改善经营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远远超越它本身所花费的成本。本文正是基于这个目的展开讨论,希望能为我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实施提供建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2]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10.

[3]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

[4]叶达树,孙敬仙,冷景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状及改进.商场现代化,2010,5: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