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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杭州xxxxxx,住 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87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75%,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021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关键词】法律谈判;诉讼后;定纷止争
一、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过程[1]。
诉讼后法律谈判是整个诉讼法律谈判的最后一个过程,法律谈判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每一个环节。基本原则体现了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基本要求,指导诉讼后法律谈判的进行,并最终实现定纷止争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原则。尊重事实,既是司法法治原则中以事实为依据的具体要求,也是法律谈判的先决条件。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应当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作为法律谈判的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社会主体在法律部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确立、变更、终止特定的权利义务。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不服的情况下,是否要走向再审程序或者或者申诉,都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当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时,进行法律谈,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律师不能越权事项,超越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做出决定。
(三)公平正义原则。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无论当事人生活、工作及家庭背景如何,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律师应当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排除其他各种权利的干涉,消除谈判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因素,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当然,律师也应当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比如城乡差别问题,地区城乡差距问题,生活水平,工作收入等的问题,以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也是公平正义基本理念的要求。
(四)平等协商原则。在诉讼后的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法律谈判,只有这样谈判才能有效并顺利地进行
二、诉讼后法律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以撤销生效判决为议题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涉案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不能接受,往往会通过其他途径想办法撤销生效判决。在我国撤销生效裁判的法律途径是通过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实际上是开启了当事人一方与再审申请承办法官之间的谈判。基于再审申请而开始的再审程序则可以说是该方当事人说服了审查法官,并使其认为,己方的申请再审符合法定的条件,己方申请再审所指称的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3]。
再审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可以被看作是以当事人和法官作为谈判主体围绕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生效裁判所涉案件是否应予谈判再审而展开的谈判。此时的法律谈判是以书面的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服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一方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书中将自己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法官陈述,以说服法官同意其再审申请。审查法官代表法院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审查最终作出是否支持其审查申请的裁定书。
另外,不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就会启动再审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再审申请书及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此时这个过程又加入了一方谈判者,成为三方的谈判。另一方当事人会面临对自己有利的生效判决被撤销的危险,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成果,就会提出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生效判决正确的书面答辩意见,受理的法院同样会将答辩意见书送交给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法院会根据再审申请书及答辩书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必要时,还可能会进行庭审,即三方主体不再以书面形式交流而转为面对面的谈判形式。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的过程就是诉讼后的法律谈判过程。
(二)以实现生效裁判内容为议题
在具有给付义务的生效裁判中,在强制执行前,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主动联系胜诉方当事人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履行义务的条件,这便启动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何履行的谈判。在这个过程中,败诉方会与胜诉方就具体履行的期限与胜诉方进行协商以求得对方给自己宽限的期限,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法院会强制其履行生效判决。胜诉方如果不同意,最终虽然法院会强制执行,但双方的关系会就此更加恶化,而且还可能会遭遇到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使生效判决的实现更见难以预期。双方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会影响他们是选择谈判还是走向强制执行。
即使生效裁判已经执行,双方还有可能就具体执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进行谈判达成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把这个过程称为执行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就义务的具体履行就行谈判和解从而解决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还需要法院的审核批准才具有执行力,此时双方当时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也是一个法律谈判的过程。
三、诉讼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一)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有效地减轻了司法机构日益沉重的案件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纠纷诉诸司法部门,大量的案件积压,司法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剧增[4]。诉讼后法律谈判使那些以撤销生效判决请求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而减轻了司法部门的诉累。
(二)诉讼后的法律谈判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双方当事人一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从而使双方的矛盾冲突得到有效解决,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会因纠纷而敌对,关系恶化[5]。以这种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也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结语
法律谈判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诉讼的全部过程中,诉讼后的法律谈判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我国诉讼程序的完整执行过程,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进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美]拉里.普特利著.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J].思想战线,2007(4).
[3]蔡彦敏,祝聪,刘晶晶著.谈判学与谈判实务[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1借贷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双方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在公证实践中,有的是为了高回报、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帮忙,有些甚至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有些还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等。由于借款的动机不一样,很可能会影响到出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形中给出借方的资金和收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借贷关系由借款方引起的,借款方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要承担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责任。借贷关系由出借方引起的,借款方只需支付本金即可。
2征求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婚姻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借款的用途和利率
借款的用途必须是属于合法用途,若借款人用于赌博、诈骗等非法用途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用途时,则属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也是提醒出借方必须了解借款方的真实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和利率问题,因为民间借贷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借款利息。
4出借方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应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