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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和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社会保险稽核和内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邵锋任组长,孙小平、江亚清、潘俊任副组长,成员为王余良、杨小祥、侯瑛、黄真、史雪霞、沈忠明、华立民、王新华、蔡志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拟订年度稽核和内控检查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工作事宜,并组织实施。
二、稽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一)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上级部门交办的稽核事项;
5、局党组及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稽核事项。
(二)稽核方法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及委托稽核等方式进行。
(三)稽核程序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社会保险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实施稽核工作时应先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稽核情况应用本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张做好笔录,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对被稽核对象在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被稽核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6、为被稽核单位和相关人员保守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办法
(一)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办管理工作实际,对制定的制度、办法进行审阅分析,评价其业务流程是否完备、岗位责任及目标任务是否明确、制约关系是否有效、责任追究是否严格及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为:
1、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是否完备。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工作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经过复核、审批,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等。
2、缴费基数核定、调整的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形成内在制约关系。检查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及与系统录入的缴费基数是否一致。对欠费和缓缴、补缴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台帐记录是否及时、清楚、完整、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3、个人账户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准确。核对本期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与本期财务收入金额是否一致。
4、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待遇调整及待遇资格认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形成制约关系。检查各科室月度基金支付数据及增加、减少人数与金额是否准确并与财务拨付数据一致。检查失业保险金(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返乡生活补助费)的申领、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窗口结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用医保卡的医疗费用”等六种情形结报的审核、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工亡遗属待遇、工伤生育待遇的各项支出审核、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与缴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结付、数据拷盘和银行卡审核、发放手续是否规范;检查社会化发放业务工作程序及审核手续是否完备规范。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审批、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审批、销户支付审批、手工支付单审批、向银行(单位)拨付养老待遇审批等。
5、财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检查会计记录和会计拨付单据的审批手续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手续是否完整,检查资金支出授权审批方面的规定和支出审批状况。检查印章、支票、票据的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安全。检查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6、现金收入、给付窗口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实行现金盘点。检查现金余额是否准确及过大,是否有白条抵库,解缴银行是否及时。
7、财务是否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待遇支出核定(结算)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检查实际支付额与业务表格(结算)数额是否一致。
8、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之间是否互不兼任,工作中能否相互制约,有关资料是否及时备份。检查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数据库日志、业务操作记录和痕迹,是否存在数据库的不合法使用,导致数据的泄密、更改和破坏,对数据增、删、改是否手续完备和符合有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办法
1、领导小组每月召集相关科室对各科室涉及的基金财务报告和与基金收支相关的重要业务数据等进行集体审核,及时搜集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和信息比对。
2、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部署和要求,以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城市建成区内“无直接燃煤区”建设为重点,加快实施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取缔淘汰,在发展中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力争2012年城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全年的85%,并同步推进城郊接合部及郊区各镇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建设,全力控制我区煤烟型污染。
主要任务:按照淘汰一批、改造一批、监管一批、治理一批“四个一批”的要求,以我区城市建成区和周边区域以及滨速公路和等主要交通干线段两侧的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对各类高耗能、高污染的直接燃煤工业炉窑,实施分期、分批或分辖区综合整治,坚决取缔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各类落后炉窑,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该项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9月20日前,将茂信匣钵有限公司等50家单位的74台(座)炉窑进行拆除;第二阶段:2012年9月20日至年底前,将银山瓷器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的80台(座)炉窑进行拆除,并对31家单位的42台(座)炉窑进行停产治理。同时,要抓好城区内燃煤茶水炉、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完成城区内酒店、宾馆、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直接燃煤茶水炉、锅炉烟尘整治取缔,禁止燃用原煤、煤泥、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限期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取缔淘汰直接燃煤落后炉型,限期采用无污染先进炉型。近郊各镇也要根据使用清洁能源要求,开展重点区域燃煤茶水炉和锅炉改造,实现城市建成区“无燃煤化”,近郊区域“基本无燃煤区”的创建目标;并通过以上工作及措施,基本消除直接燃煤工业炉窑、锅炉、茶水炉对人口密集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逐步根除我区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工业炉窑、锅炉、茶水炉的大气污染问题。
二、工作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环保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解决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炉窑大气污染问题,努力让群众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实现环境保护基本目标。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格局,区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落实。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取缔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炉窑专项行动,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组织落实,确保辖区所属各类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炉窑按期停产治理或取缔淘汰。区环保分局、区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区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把新上建设项目的立项关,配合环保部门对新上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经贸局负责所辖企业的各类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炉窑停产治理或取缔淘汰,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取缔;区工商分局负责协调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单位下达的关停取缔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保障,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区供电部门负责对政府确定的关停取缔企业实施停电。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共同协商,联合办案,不断完善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整治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直接燃煤炉窑工作,将列入本年度“环保执法年”活动重要内容,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那些屡教不改、不按期完成的单位予以取缔,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在临床工作中,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很多,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基本医疗和医疗需要之间的供需矛盾逐渐转化为医保患者医患矛盾的焦点,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也时有发生,现就医保办(即医疗保险办公室)如何在以下“四关”做好参保病人的心理疏通,避免此类医疗纠纷,赢得广大参保患者的信赖做一探讨。
1 入口关即办理医保住院手续 医保就诊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须携带医保IC卡、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交一定的押金。一些患者就感觉手续麻烦,不理解。特别是不符合医保住院条件的病种,不予办理时,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此时医保办工作人员必需认真用医保政策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力戒急躁情绪,使患者了解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平衡就医心态。对急危病人尽量简化工作程序,用最短的时间帮助他们办妥应办的手续,取得患者和家属的信赖。
2 服务关医保办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广泛的对医保政策进行宣传,在医院醒目的位置通过宣传栏、黑板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把现行的医保政策及时向参保职工进行宣传,并在参保职工就医的过程中对就医要注意的问题,如:住院起付费的标准、医保不于支付的费用、及各种特殊检查、治疗自负的比例、结算的方式等要做到熟练掌握,解释到位,从而消除患者的疑虑,和医生密切配合,使治疗护理顺利实施。
3 制度关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职工的最基本医疗,不能完全满足医疗需要。几十年的劳保概念和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医疗费用均有国家承担的概念。因此,对自费自负规定、乙类药物及特殊检查自负比例不予理解。在“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心理调查”中,底收入者、高龄人群以及看病费用多支出者中的一部分人从自身处境出发,在心理上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相对较敏感(1),病人对自理费用不理解时,往往对医院和医护人员产生意见,以至可能产生医疗纠纷。因此,医保办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用平和的心态、理解的心情、恰当的语言对参保患者进行疏导 ,做好说服工作,既要讲明政策,又要说服耐心,让他们自觉服从政策与规定,放弃无理的要求,从而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严肃性。
4 费用关医疗保险是按疾病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金额,因此医疗保险的支付与结算比较麻烦。医保改革的实施,使医院成为医保制度运行中的载体,发挥着联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需方(参保人员)的桥梁作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消费,既是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医保制度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员因年龄、职业、文化背景、个人修养、个性特征、社会经历等不同,提出的问题、语言的表达都相差甚远。因此,医保办工作人员一定要对医保病人不同的疾病的结算方式熟练掌握。再者,参保患者涉及的病种广泛,单一的学科知识不能对参保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满意的答复,这是必影响到病人对医保政策及医生的不满。因此要多学新知识,用多学科丰富的医学知识结合医保政策对参保患者的病情,进行交流和沟通,取得病人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消除隐患,减少或杜绝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城乡低保公平、公正、公开,是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具体体现。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杜绝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公开,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街道是审核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办事处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是具体的组织管理、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开展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以及低保户动态管理、信息上报等工作。街道与村(居)签订低保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分工和行为规范。
(二)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加强动态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核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类别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三)落实低保备案制度。在低保经办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基层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公示时要注明其关系。对已受理的基层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管理。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基本情况、与有关基层干部的关系、享受低保的原因、享受金额等。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集体审批。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财政、民政、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工作集体审批领导小组,在完成入户核查等工作后组织专人审核相关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审批。每次集体审批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区、村(居)民代表参加。
(二)完善审核程序。实行“中心社区初审,街道审核”的审核制度,由各中心社区对辖区内村(居)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无异议的,再上报街道进行审核。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将低保工作纳入包村干部的职责范围,让包村干部参与村(居)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等低保工作的各个环节。将低保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将低保户日常的动态管理情况纳入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村(居)干部的创先评优与工资挂钩。
一、充分认识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严格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把贯彻国务院《决定》、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
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升级达到环保要求,为防范信贷风险创造条件。金融机构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整改信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合理控制信贷投放。
三、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
(一)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五)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
(六)环境友好企业名单;
(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
(八)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保总局与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提供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
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本单位内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沟通情况;研究制定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提高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识别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违规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