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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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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论文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资产品经销商;农户;不正当行为;原因;对策

农资产品经销商与农户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一对群体,解决经销商与农户之间存在的不正当行为,正确处理农资产品经销商与农户的关系,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重要意义[1,2]。因此,找出双方之间存在的主要不正当行为,分析其危害和产生原因,提出解决不正当行为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3,4]。

1影响农资产品经销商与农户关系的不正当行为

1.1农资产品经销商售假

经销商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主要有2种形式:一是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一些经销商以低价购进一些劣质的农资产品,这些农资产品一般都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而实际上是一些小企业违规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他们利用了农民朋友“重品牌”的心理,结果使农民朋友花了高价钱却买了劣质产品,花了冤枉钱。二是打着“送科技下乡”的幌子。一些流动经销商打着“送科技下乡”的幌子,利用农民朋友“信科学”的心理,销售假的农资产品。这些经销商的一个惯用做法是首先宣传一些农业知识如除虫、除草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往往都是正确的,这样他们就取得了农民朋友的信任,利用这种信任,再销售其产品,但他们销售的农资产品却往往质量不合格,如化肥中某种元素(如磷或钾)含量不达标,种子是好几年的陈种。结果很多种子发芽率低,不能及时发芽,误了农时。化肥元素含量不达标使农作物生长缓慢,产量大大降低,使农民朋友遭受了很大损失。而当农民朋友想讨个说法时,他们则早已没了踪影。以上部分农资产品经销商售假行为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遵纪守法企业的利益。

1.2部分农户欠钱不还

让经销商很为头痛的一个问题就是个别农户欠钱不还。在农村很多农民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会采取“赊账”的形式。在一个镇上往往只有少数几个农资产品经销商,这些经销商与农户往往十分熟悉,在购买前农户往往与经销商讲明自己现在没钱,要买他们的产品必须等农作物收成以后再还钱。而经销商为了售出产品,抢占市场,同时又认为既然是熟人不至于欠钱不还,往往很爽快地答应。但是个别农户恰恰利用了经销商的信任和熟识的心理,欠钱不还,导致一些经销商手中流动资金缺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导致供销商停止供货,影响了长期维持的供销关系。

2经销商与农户不正当行为原因分析

2.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1]。目前市场上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品种繁多,而农民购买农资时因缺乏对产品优劣的鉴别知识和手段,往往只认包装和价钱[2]。而这些经销商恰恰利用了农户的心理,一些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的农资产品售价较高,而有的未套用知名农资产品企业品牌的产品,售价较低,却也迎合了部分农户“求廉”的心理。

2.2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有的经销商售假行为并非1~2次,甚至很多农户都知晓有的经销商售假。但他们还能正常经营的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经销商给职能部门交过罚款后,劣质化肥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2]。

2.3农户、经销商维权意识、法制意识谈薄

在所调查的几个权益受侵害的农户中,只有少数几个维权成功。大部分得到了较少赔偿甚至有的农户未获得赔偿。有的农户遭受侵害时选择了违法的方式讨说法,不但没有讨回自己应得的权益,还触犯了法律法规。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民朋友法制意识谈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寻求赔偿。对于部分农户欠钱不还的情况,在调查中,部分经销商也觉得毫无办法,有的采取了极端的、违法的方式,有的则为了要回账款陷入了继续“赊账”的恶性循环。

2.4扭曲思想作怪

对于个别农户欠钱不还的情况,所调查的绝大多数农户认为不可取。这些农户认为经销商当初赊账销售农资产品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售出产品实现赢利但也确实解了农户的燃眉之急,如果迟迟欠钱不还,实在说不过去,家里确实困难的另当别论。因此,笔者认为,除家中确实困难不能及时还钱的情况外,部分农户欠钱不还是受扭曲思想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道德而且触犯了法律。而对于农资产品经销商售假的行为,也是扭曲思想在作怪,一些经销商受利益的驱使,为了赚钱不择手段,以身试法。

3解决双方不正当行为的对策

3.1加强信息沟通

经销商与农户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取得互信。经销商要确保自己所售产品质量,而农户则应履行及时付款、还款的义务。经销商在销售中还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产品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方法,例如,有些有机肥是适合于蔬菜、水果的短效肥,用于小麦种植根本不起作用。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3],才不致于出现错施化肥的现象。如果双方加强了信息沟通就不会出现类似错误行为。有关部门还要邀请农业专家进乡、进村开展培训讲座,使农民朋友掌握农资产品真假、优劣的判断方法。

3.2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被查处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经销商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对于诚信经营的经销商要进行表彰。抵制劣质农资,保护农民权益,需要工商、质检、环保及农业行政部门联合起来规范市场[2]。同时要加强对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的监督,防止“寻租”行为的产生。

3.3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制理念和维权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农户与经销商之间可签订合同协议,规范两者的行为,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4增强诚信意识,摆脱扭曲思想的束缚

经销商与农户双方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在调查中,经销商纷纷表示很看重与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的关系,经销商应珍视与农户的合作关系,诚信经营,拒绝购进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切断假冒伪劣农资产品销售途径[5]。赊账的农户,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4参考文献

[1]刘成财,姜明,连春明.坑农害农者必须悬崖勒马[J].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2(11):57.

[2]刘畅,王朔晨.巨野假劣化肥产业链溯源[J].中国质量万里行,2008(10):14-23.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2篇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全文如下:

【关键词】 价格听证 ,公共决策 ,垄断,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品是通过市场来定价,市场定价的商品占到 95.3%,剩下不到5% 的商品由政府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而这不到 5% 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大多是电、水、气、教育、公交等项目。因此,建立透明、民主、公平的定调价机制至关重要,实行听证制度是实现公共决策的必然要求。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它可以追溯至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关于公共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邀请相关主体参加听证会,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论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听证是政府征求意见的一种方式,是为了辅助政府更好的决策,价格听证并不具有最终的决策权。

价格听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价格听证与政府传统定价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价格听证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过程需受到监督,这样政府的定价需要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传统定价方式是直接的政府定价,不需要通知利益相关人,他们没有知情权,也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和条件。价格听证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

第二,价格听证确立了科学的价格决策论证机制。价格听证要求,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召集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各方对定价方案进行共同论证,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传统定价方式是政府单方定价,主要依据依市场供需关系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定价。

第三,价格听证突显了市场意识和消费者观念。价格听证要求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时必须以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而促使企业走向市场,贴近消费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价格听证目录虽不一样,但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另外,根据《听证办法》及《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传统定价方式政府进行价格决策的出发点是企业的效益和该项价格决策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没有过多地考虑微观情形,对于群众的利益考虑得不够充分。可见,价格听证制度比传统的定价方式更贴近民众的切实需要,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效益分析。

首先,价格听证有利于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功能,保障经济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主要反映了政府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从而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相对稳定。所以价格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不仅是微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虽然价格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价格机制自发调节存在不足,本身无法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控制垄断价格。

世界各国制定法律准许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可见,在价格方面制定法律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价格听证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其次,价格听证有利于抑制企业垄断行为,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价格本身可以有效调节市场供求的平衡,协调市场主体做出理性决策,实现社会物质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某些特殊的商品如铁路票价等却无法由市场自发形成,因为这些商品的提供者往往是市场的垄断者。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与其竞争,因而垄断者能在市场上保持惟一的卖者的地位,在垄断状态下,垄断企业的利润大于边际成本。在竞争市场上,卖者是价格的接受者,即价格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形成的,卖者只能接受它,而无法对其施加影响。垄断者得到的超额利润正是消费者受到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将其称为消费者剩余减少。而且,由于垄断者往往把价格抬得过高,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用经济学术语说,这是垄断造成的一种无谓损失。

垄断者的这种价格政策会使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因为消费者在被迫接受并不合意的市场价格时减少了商品的需求量,垄断者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市场权力对消费者进行盘剥,造成市场的低效率。商品的交易量减少了,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社会经济遭受损失。这时,只有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对垄断行为进行干预,管制这些商品的价格。

政府定价行为属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非市场决策行为。非市场决策与市场决策的一项重要区别是 :对市场决策而言,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企业和消费者基本上拥有同等的决策权力来改变市场行为。对于非市场决策而言,政府拥有更多影响市场行为的能力。垄断企业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必然要用各种方法影响政府的决策结果。

经济学中把利益集团或者个人通过影响公共选择的决策谋取利益的行为称为寻租。

寻租行为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垄断者为了保持垄断地位的支出(包括行贿政府官员在内的非法支出);二是政府对这类支出做出反应的努力;三是这种行为引起的第三方行为的扭曲。寻租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使每个人都希望用非正规方法达到自己的目的,会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建立公开、民主的程序来约束政府的非市场决策行为,以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

公共选择的主体,也就是政府的根本任务是 :公共选择中行为与公众的愿望相一致。政府能否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呢?众多周知,政治学对人的假设是人能够放弃个人的私利而全身心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经济学对人的假设是经济人,经济人的特点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行动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很难想象,一个在经济领域自私自利的人显然不能在政治领域内摇身一变,成为大公无私的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所以失去监督的政府是不可靠的,单靠政府自身是无法完全有效地进行公共选择的。从而,政府也不可能在没有监督下自觉地抵制寻租行为。因此,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价格听证会是改进政府对垄断程度较高行业的管制,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的一种重要方法。

让价格决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三,价格听证可以敦促经营者提高经营和管理的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现在有些公用事业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很多行业还实行专营,市场进入门槛很高,这就使它们不能够自我完善,不断地获取垄断利益,将收入用在了非生产领域,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使得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质次价高,不能进行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这种趋势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行政决策论文范文第3篇

本文梳理归纳的这些前在预设,实际上都是经验命题(empiricalstatement),其旨归不在于揭示制度的发生学意义(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在于揭示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回应人类对于游戏规则的基本需求与基本价值追求以及如何来设定游戏规则等政治规则范畴的基本问题。这些预设从各个方面表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选择,或者说通过构筑完善的政治规则,以实现和推进规则政治,乃是人类秩序化的合理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法规避的命运。

“无赖原则”预设。在探讨制度必要性和它的功能设计时,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c)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人必须被看成是“理性”的谋利动物。而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休谟说:

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注:[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制度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径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止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休谟认为,这一假设在作为描述性模式时是非真实的,而作为分析性模式时则又是真实的,可以得到事实的正当证明。这一预设表达了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无赖”,那么必须有强大的制约机制在先,让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这一点,詹姆斯·布坎南是这样说的:

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制度和规章(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页。)。

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旅行中的安全检查就是这样。为保证飞机运行的安全,所有乘飞机的旅行者和行李都被要求必须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美国"911"事件后,世界各国尤为加强了安检的力度。事实上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已被假定为潜在的可能违禁物品携带者乃至,尽管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人会这样做。然而为确保安全,人们必须概莫能外地接受一套技术实施的安全检查。

制度设计必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采取消极预防措施,“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的假设是不能作为制度设计基础的。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保证“正义”成为政治家们长期的无条件的行动准则。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为基本依归。这亦如杰斐逊所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休谟这一预设中,还蕴涵着这样的逻辑结论:即政治规则设计者们也应当被认为是“无赖”,他们可能会操纵所发明制度的有关信息。规则设计的努力应当采取一种设计与选择分开的办法:即规则的采用应当由那些不参与设计制度的人们来择定,以防止制度出现利益倾向性。这亦如哈林顿(JamesHarrington)提出的所谓“分饼”原则。哈林顿认为,“卓越的哲学家争论不休而无法解决的问题,以至整个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为确保制度之“饼”的公正分配,只能是一部分人拥有“均分的自然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拥有“选择的自然权利”(注:[英]詹姆士·哈林顿著:《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非“天使统治”预设。如果说英国学者休谟的“无赖原则”是以一种“是什么”的判断方式,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的话,那么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则以一种“不是什么”的方式,从另一角度对人与制度的相关关系提供了逻辑结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着两层假设: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需要政府。(美国资产阶级启蒙学家潘恩说:“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政府是一个“惩罚者”(注:[美]托马斯·潘恩著:《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麦迪逊指出:“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这也正如洛克指出的,政府起源是由于人性的先天不足所致,是一种“正当救济办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10页。)。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之为,人类做不到——正因为如此,需要对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主义的持久话题。这种“控制”最根本的,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外有社会力量对“利维坦”的制约。这一目标乃是政治设计的“最大的困难”,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与技巧。

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也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更必须有外在的控制。这就是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

“局限存在物”预设。詹姆斯·麦迪逊关于政府非“天使统治”的论断,由人的特质出发考察和判定公共权威的特点,那么回眸人类这个社会存在物,它的一般性特点是什么?这是政治学一切理论的原发点,也是各类政治设计的逻辑前提。

关于人类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作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预设: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支配。……这样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注:[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页。)。

以前的思想家,都把人的自然属性归为人的本质(注:马克思于1845年春,提出了一个超越一切关于人的旧理论的崭新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正是出现后,才从社会关系上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孟德斯鸠这一论断基本上仍是从自然属性上界定人的。但是孟氏的这一论断对人的特质已注入了社会性的内容,强调了人的“社会生活”的特征,并提出人需要“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才能介入社会生活。

这一理论预设价值在于,首先揭示了人类具有的局限性这一重大事实:人类作为“物理的存在物”,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人类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受到种种不定因素的影响,“无知与错误”是必然的。其次导示出“局限存在物”必然的逻辑结论——人类的这一缺陷,只有通过社会生活外在的东西——一是“道德”、二是“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予以补偿和救济(这两种事物,按制度学派的定义,乃是“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人类制度的双重性构成。)。特别醒目的是,人类只有“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结论,必然使法律制度处于崇高的无可或缺的地位。人类设计和创制各种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则,便是理所当然的逻辑行为了。

权力无“休止界限”预设。孟德斯鸠还作过另一个经典性的、对人类政治生活具有重大揭示意义和认识价值的理论预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他对权力的特质所作的一个著名的言简意赅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由此,孟氏给出具有公理性的结论便是: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注: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这个命题业已成为检阅人类社会权力现象的基本判准。“滥用权力”的基本“规则”是:权力载体——“即是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人,当选的立法人员、法官、官僚以及在限制和规定公民自由的供选择的条件中进行选择的人”(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在运用权力时,一定会把权力运用到他可以运用的一切“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实现权力效能的最大边际化。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这两个领域,公共权力的原始命题是为了保障私人权利。进入阶级社会后,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政治权力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逻辑起点),“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历史起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为了“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产生。由此,政治权力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公共”的性质和名义。孟氏这一理论预设蕴示:从权力的本性上说,它“总有着一种越出它自己的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诱惑。权力总是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注:[法]J.马里旦著:《人与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页。)。亦如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指出的:政治活动家们似乎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展政府行动的范围与规模,去跨越任何可以观察到的“公共性边界”(注:参阅詹姆斯·M·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第373页。)。

权力的这一内在特性,决定了外在制约的极端必要性。关于这一点,法国政治思想家夏尔·阿列克西·托克维尔指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无限权威是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注:[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页。)

孟德斯鸠这一理论预设归纳包蕴了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历史经验:一是滥用权力是权力界的普遍逻辑,罗素将之表述为“权力嗜好”(theloveofpower)(注:邹永贤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权力运作者总有着一种不“休止”、乃至跨越公共“界限”去实现“权力意志”的内在冲动。二是对于“权力滥用”,最符合“事物的性质”的做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能仅靠精神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而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力量。人类发展到今天,制权一般有这样几种方法:一是“以法制权”、二是“以民制权”、三是“以德制权”、四是“以权制权”。“以权制权”才是最本质、最见效的方法。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对于权力边界的设置,只能以另一个权力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必要的恶”预设。英国籍奥地利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波普以“证伪主义”的科学哲学、“渐进的社会工程”的政治哲学、“三个世界”的本体论哲学形成了批判理性主义哲学体系。国家学说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证伪主义”科学哲学观点和批判理性主义哲学立场出发,波普反对本质主义的国家理论,注重探求“我们对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应当把什么作为国家活动的正当目的”(注:《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第1卷,伦敦罗特列杰与基根·保罗公司1952年版,第109页。)诸如此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性问题。对“利维坦”这种政治存在物,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注:[英]卡尔·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他说:

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它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决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第499页。美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潘恩(1737~1809)也表达了这一思想:“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因为,当我们受苦的时候,当我们从一个政府方面遭受那些只有在无政府的国家中才可能遭受的不幸时,我们由于想到自己亲手提供了受苦的根源而格外感到痛心。”(《潘恩选集》第3、241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尽管“利维坦”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是必要的,在许多思想家们看来,却是一种危险的“罪恶”,“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92页。)国家如果取代目的,成为目的本身,无限制地扩展,自由这一“目的”就必然丧失。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思想大家们几乎持定一致的论断。)

如果说,孟德斯鸠关于权力“休止界限”的预设,是从权力个体着眼揭示权力的特质的话,那么,波普的这一理论预设,则是从权力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着眼揭示权力特质的。其基本判断:一是国家“是必要的”、二是它“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者罪恶”,前者侧重价值判断;后者侧重事实判断。

“在现代世界里,由于国家权力过大所造成的罪恶很大,但却很少被人认识到。”(注:罗素著:《社会改造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2页。)波普认为,国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无论谁执掌权力,即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注: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容易成为非正义的。他认为“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且成为不平等的利用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量”(罗尔斯著《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英文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第226页。)。因此,只要权力这种“罪恶”存在,无限扩张趋势的可能性就存在。恩格斯曾精辟地揭示过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必然趋势:“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条件不可避免地随着大工业和大农业的发展而复杂化,并且趋向于日益扩大这种权威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在《论自由》一书中,对国家权力的非制度化增长作过这样的假设: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注:[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于是,德国籍近代著名政治思想家洪堡归纳的这样“两件事”,也就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理所当然的抉择了:

对于任何新的国家机构的设置,人们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中任何一件被忽视都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方面,界定在民族中进行统治和提供服务的那一部分人以及界定属于真正的政府机构设置的一切东西;其次,政府一旦建立,界定它的活动的扩及和限制的范围。(注:[德]威廉·冯·洪堡著:《论国家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黑体为引者加。)

没有国家的干预,自由就会死亡;国家过多干预,自由同样也会死亡。这是“自由的悖论”(注:参阅波普著《开放社会和它的敌人》第11卷,第124、125页。)。波普主张,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利维坦”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利维坦”对社会生活的威胁,波普提出了类似中世纪“奥卡姆剃刀”的“自由主义剃刀”。(注:波普著:《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499页。)

英国政治理论家和现代分析哲学主要创始人伯特兰·罗素认为,社会组织和权威一旦形成后,便具有一种独立于人的、非人的意志所能驾驭的力量。一方面,组织和权威不可没有,另一方面,又要对它加以限制。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成为一切政治科学的中心议题。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比率”,则应当成为国家理论尤其是现代国家理论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罗素呼吁:(像国家)这种巨大组织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要想废除它们是不可能的……的确,它们使维护个性更加困难了,我们需要寻找一种使它们尽可能地与个人创造性结合起来的方式。(注:罗素著:《政治理想》,纽约世纪出版公司1917年版,第22页。)

“有限理性”预设。政治和行政管理归根结底是决策行为,决策具有对理性追求的倾向。按对理性作用的不同认识,决策理论分为三类:其一是绝对理性选择论,基本要点是认为决策者拥有完全的知识、明确的价值序列,并能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取得期望的价值选择。限制只在于外在的物质因素。其二是排斥理性的非理性决策,这种理论把焦点放在决策中的价值冲突上,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甚至是随意择取的,人们的决策并不以理性为旨归。其三便是美国行政学家、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西蒙(HerbertAlexanderSimon)为代表的有限理性决策论。认为人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决策理性充其量是一种“有限理性”。

西蒙在《管理决策新科学》一书中认为,传统的“完全理性”的假设不符合人类行为的现实。他从人的意识、决策环境与人的能力等方面否定了“完全理性”的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假设。关于理性,西蒙认为,“理性就是要用评价行为后果的某个价值体系,去选择令人满意的备选行为方案”(注:[美]西蒙著:《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广义而言,理性指一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注:西蒙著:《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决策者是在有限理性中决策,因为决策者是在存在着无法控制的未知数和变化着的内外环境中决策。由于人的智能的局限,不可能搜集到和充分分析处理决策中所需要的大量信息,行政机构只能接受不圆满的决策,而不可能实现最佳决策。西蒙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表述说:

如果我们假定决策者的计算能力是不受限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我们不必将真实世界与决策者对它们的认识区分开来:他或她对世界的看法与真实世界一样。第二,我们可以预言,一个理性的决策者根据对现实世界的知识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有关决策者对感知或计算模式的知识。(当然我们确实得了解他或她的效用函数。)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接受决策者的知识和计算能力是受到严重限制的看法,那么我们就必须将现实世界同行动者对它的看法与理解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决策过程的理论(并在理论上检验它)。我们的理论不仅要包括理解过程,而且还必须包括形成行动者对决策问题的主观表述的过程。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性人常常能根据给定的效用函数来达到有目的的或主观的最好决策。认知心理学中的理性人则是根据可得知和计算方式而以程序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注: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页。)。

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并规范人自身的决策行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西蒙关于“有限理性”的预设表明,人拥有的知识能力和决策能力是有限的,不仅受到物质因素和环境不确定的影响与限制,还受到诸如记忆容量、判断准确程度、计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这一预设的逻辑结论是: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创制,来预防和弥补人理性的不足。

政治是一个“社会中价值的权威分配”(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DavidEaston,ThePoliticalSystem),纽约艾尔弗雷德·A·克诺大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13页。)的决策领域。从本质上说,需要“完全理性”的支撑。然而“理性短缺”正是政治领域最常见的现象。英国政治学家格雷厄姆·沃拉斯(GrahamWallas)在《政治中的人性》一书中认为:国家政治首先必须克服“唯理智论”,传统的政治理论大都强调“人是理性的”,而在政治中,人往往在感情和本能的驱动下行事,“大多数政治见解并非是受经验检验和推理的结果,而是习惯所确定的无意识或半意识推理的结果”(注: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任何组织都是人的组合,虽然拥有相当大的解决问题的权能,但是由于人的智力与理性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决策绝非是一种全知全能的完整理性体系。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反应所建立的主观模型差异很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上的重大差异。人不但处于“有限理性”下行事决策,而且还常常处于“非理性”状态下行事决策。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人的理性的稀缺性,是政治制度需求与供给的一个深刻的内在原因。

“诺思悖论”预设。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不断被思想家们审视和论辨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诺斯看来:

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无论是无文字记载的习俗(在封建庄园中),还是用文字写成的宪法演变,都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是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还是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从历史上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注:[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诺斯认为,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效益,但是国家并不是中立的,竞争与交易费用的双重约束往往引导国家选择无效或低效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诺思悖论”。事实上,包括产权在内的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完全取决于效率的或经济的原则,而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不同规模、不同地位的利益集团与统治者相互博弈以及各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悖论”的实质,反映了国家行为存在的内在冲突: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制度”结构,其职能是生产和出售一种确定的社会“产品”,即公正与安全。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因此诺思认为:

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任何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注:《经济学消息报》,1995年4月8日第4版。)。

由于“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了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了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国家作为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不可能漠视自身的利益机制。国家的两个目标,失却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现实的。办法只能以外在制约机制,促使国家行为的内在冲突减至最微限度,尽可能地确立公正的、合乎理性的社会准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这种冲突。“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注: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7页。)这是“诺思悖论”所蕴有的政治学启示。

“政治创租”预设。公共选择理论把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注:在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时,经济学假定人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活动是理性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在决策之前要经过仔细计算,力求一个于己最有利的结果,以追求其希望实现的目标或有价值的东西。具体到消费者身上,理便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具体到生产者身上,理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应用到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中(注: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确立了国家人“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

在政治环境中,国家人同样扮演着“经济人”角色。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只要政治活动中的个人行为有一部分实际上受效用最大化动机驱使,只要个人与群体的一致达不到让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相同的程度,那么政治活动中的经济个人主义模型就具有价值,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利己主义行为都是正常的。问题在于,这种利己主义动机有一种与经济租金(economicrent)因素相结合的动势,由此便产生了“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公共选择学派的“寻租理论”(rent-seekingtheory)描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了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根源。

所谓“租金”(rent),是指某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那一部分剩余。(注:在早期的李嘉图学派中,租金是指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它诱使这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所必需的最小的额外收益(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马歇尔发展了租金的概念,认为租金还应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现代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发现,政府对经济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由于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也能形成类似地租的超额收入。租金是由于政府行为(干预和管制)阻止了供给增加的结果。按照布坎南(JamesBuchanan)的解释,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人们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这种努力的结果不是创造社会财富而是导的社会的大量浪费(注:Buchanan,J.M.,"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Buchanan,Tollison,edc.,Towarda

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U.S.A.TexasA.&MUniversityPress,p3-15,1980.)。

租金的本质乃是在政府干预下,由于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一如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的:“腐败的基本形式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的交换”(注:[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一般不只仅仅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是“主动出击”进行“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过度干预,没有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

寻租理论阐明了腐败的深层本质。只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经济生活不停止运行,寻租活动很难根绝。一如詹姆斯·布坎南言:

纯粹租金的因素从而权力因素,更容易在复杂交易而不是简单交易中出现,从而更容易在群体关系而不是在两人关系中,以及在政治协定中而不是在市场协定中出现,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科学劳动的正确划分要求“政治科学”学科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政治安排上,而要求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市场安排上(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布坎南还指出:

政治家和官僚……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同。对于这个简单观点的承认,以及由此对这个观点在现代政治环境中的含义的实证分析,是进入必定推动立宪改革讨论的更广泛的比较分析的基本通道。正是因为现代官僚理论和规则理论的洞察力,人们才逐渐意识到新的制度约束的必要性(注:[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页。)。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注:何增科著:《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注:恩格斯曾认为,在古代东方,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公仆”正是在从事灌溉、治水等公共工程上升为“东方暴君或总督”的。(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化。”(注[美]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关于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说过一段这样的话:腐败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将如此。的缺点在于,它认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范畴内,只要消灭了私有制,这种现象就会随之消失。然而,所有的官僚阶层、领导阶层、比较富裕或有地位的阶层、特权集团和尖子人物都企图让后代子承父业。要想不让他们得逞,就必须建立一些制度机制来阻止他们这样做。但这些机制也难以实施,因为执行者通常正是这些机制所有限制的对象。由于相信阶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因而忽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始终保持必不可少的警惕性。”(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第157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迪韦尔热关于腐败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判断,是有警策意义的。但是认为把腐败现象只划定在私有制社会的论断,显然不符合事实。当然,迪韦尔热关于以“制度机制”“阻止”腐败的见解,是有参考价值的。)

“寻租”预设揭示的事实是,寻租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权力行为的伴生物。恩格斯曾把政治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反作用”概括为三种情况,其别指出:“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这一论述,非常恰当地描述出寻租活动对社会经济形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