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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在这次社会调查中,发现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员工职业倦怠较为严重,执行力、战斗力低下。根据对部分员工的调查发现,有近70%的人还没有患上职业倦怠症,工作状态不错;有20%的人已经开始出现了职业倦怠症的前期症状;有10%的人很危险,工作状态很不佳,职业倦怠状况严重。这些倦怠者的主要表现为:在别人眼中他们是白领一族,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但其本人却对职场“索然无味”,对工作失去兴趣,认为工作枯燥乏味,机械烦琐。情绪上波动很大,敷衍工作,得过且过,没有任何抱负,个人发展停滞等。但他们原有的自身素质、工作经验、社会影响等都有较好的基础。
二、原因分析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因素。倦怠者心理健康水平低,不能正确认识自我,不能认清自我价值,掌握自己的优势与不足,预测自己倦怠的征兆,了解自己的主观情绪是否影响了自己的生理和心理变化,没有做好应激的积极准备。例如有的新员工,从学校到银行工作以来,思想压力太重,总认为自己能力欠佳,在工作中谨小慎微,始终不能放开手脚工作,心理素质低下,导致工作没有创新和起色。二是客观因素。银行业作为经济部门,工作业务要求高,部分员工职业工作的创造性低,部分员工人有明显的情绪衰竭,甚至出现玩世不恭的维度。在工作中以执行为主,自主性差,只是依仗着一种“惯性”工作,他们因循守旧、枯燥乏味的机械重复着烦琐事务,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具体对策
银行工作效率取决于员工的素质。员工的素质是一种伸缩性很强的内在潜能,只有着力解决员工的职业倦怠问题,着力提升执行力战斗力,才能将这种内在潜能充分地转化为有效的工作行为,才能收到最佳的工作效果,促进银行的平稳健康发展。为此,要从以下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抓氛围营造,为提升执行力提供有利环境。强化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和绩效管理,营造最佳工作氛围,着力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的空间,关心员工个人价值的实现,使员工怀着满意的心情去工作,从而实现令人满意的业绩。要为员工提供最佳的执行氛围和良好的执行环境,有效化解不良的抵触情绪和内耗现象,培育积极向上的执行文化,使执行成为一种主动、自觉的行为,让员工发自内心的拥护银行的各项决策,全行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了全行的共同目标和美好愿景而努力。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管理者应尽可能突出情感化的工作特色,真正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而不是一味地施压;工作内容丰富化,让银行员工得到全面发展提升尽可能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公平的激励机制;为公务员提供人际交往的机会,使他们的郁闷和疑惑得到及时的排解;同时建立新的评价体系、调整竞争机制满足大多数员工的成就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倦怠者的心理压力,减少职业倦怠的产生。
(二)抓培训教育,奠定提升执行力的素质基础。有了和谐的执行氛围,还要有必要的综合素质,才能为各项决策指令的执行力度和执行质量奠定坚实的素质基础。银行各层级干部员工综合素质的强弱直接关系着银行执行力的高低。因此,要围绕形成并保持银行整体的执行力开展培训。首先,要着力提升员工能力素质。不断扩大员工学习的机会,引导学习的方向,拓宽学习的渠道,积极鼓励员工自学,在全行形成人人想学、人人爱学的学习氛围,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银行管理者应运用管理心理学的知识,引导员工提高对自身心理健康的认识能力、运用心理策略的能力。其次,要着力提升员工心理素质。要运用管理心理学的知识,引导员工正确认识自我,认清自我价值,掌握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勇于面对各种现象、准确地对待周围环境中的一切人和事,有针对性地对自己进行心理控制并尽量与周围环境保持积极的平衡,成为自身行动的主人积极、愉快、主动地迎接生活的挑战,走出倦怠。引导员工运用心理暗示的策略,对自身的心理和行为施加影响,以稳定情绪、树立信心,增强战胜困难和挫折的勇气。引导员工学会适应的策略,在各种应激事件和压力面前,及时调整心态、学会适应。
为了充分了解公司员工思想现状,了解公司对员工培训要求和规划,建了解统化、结构化的公司内部培训体系。本人在xx制药有限公司范围内采取问卷的方式进行了一次培训需求调研,共发出问卷36份,回收问卷35份,其中有效问卷34份,中层管理人员问卷4份,主管级及员工级30份,现简要对问卷结果加以统计与分析。
二、调查时间、地点、方法
2、调查地点:xx制药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采取问卷式调查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xx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抗肿瘤药物为主的制剂生产厂家,药品的生产质量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用药的安全问题,对于加强职工的质量意识的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十分必要。
(一)公司发展理念与文化
1、 企业发展方向较为明晰。根据调查资料显示,约有95%左右的员工认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表示了解或十分了解,这主要是与公司目前的业务重点和工作目标有关,但剩余的5%左右员工表示了困惑,这必然会造成实际工作缺乏目标,或者人力资源的较大浪费。
2、 将近九成员工熟知企业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因而不断进取,永臻完美的管理思想几乎感染了公司的所有员工,可见企业文化对员工的敬业度和忠诚度起到了较大的凝聚作用。
3、 企业在制度建立及文化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调查数据显示,认可公司有一个非常健康文化的比例达到85%,而15%左右员工则认为一般,没有员工对此表示反对。 此外,仅有45%的员工认为公司的制度体系非常完备,而认为不完备的人数达15%。
(二)组织结构与岗位设置
1、 近九成员工对公司现行组织结构认同,并表示与部门业绩息息相关。公司现有员工中,九成员工对现有机构设置表示赞同,认为现行设置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 现行职能职责、业务流程与实际工作衔接较好。依据调查结果,80%员工认为目前的岗位职能配置、工作业务流程有效,而认为其在实际中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仅占35%左右。
(三) 人才管理与技能
2、 部门内部沟通基本顺畅,但部门间急需加强。多数员工普遍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对其的工作支持力度较强,并就工作内容进行沟通,但从后续问题的调查显示,部门内沟通并没有达到预期要求;也有一部分员工反映,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并不十分理想,很多时候只是员工自己沟通和联系,而部门负责人沟通比例也仅占55%。对于部门内部的员工间沟通,调查者则在三个方面表现较为均衡:自己协调、询问同事、求助领导。
3、 中级管理人员急需提升的方面。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多数员工认为,在以后的工作中,中级管理人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升个人素质,依次为:责任心、上下级沟通、领导艺术、团队文化、公平性、业务能力、思想意识、员工激励、成就动机。而据中级管理人员的调查显示,则依次为:责任心、上下级沟通、团队文化、领导艺术、公平性、业务能力,思想意识、员工激励、成就动机。
(四) 团队精神状况和素质
2、个人利益与个人绩效没有紧密结合。团队是由个人构成的,个人业绩是团队业绩的基础,只有实现个人利益与个人绩效息息相关,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而据相关数据显示,xx制药有限公司仍需要在此方面继续努力。
(五) 员工个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发挥
四、今后的对策与建议
根据目前公司的培训现状,为了让公司的培训更有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培训体系:
1、强化员工责任心的培养。针对本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特性,对员工加强质量意识的培养,使员工充分意识到缺乏责任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给公司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保证生产有序地进行。
2、加强员工之间相互沟通。不定期的和公司员工进行交流,使员工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部门之间以及领导和员工之间的的相互了解和协调。
3、调整人员配置、促进员工技能发挥。针对每个员工的特点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和安排,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特长,避免人才浪费。
(一)财务管理职能弱化。
一是重核算轻管理,甚至将财务管理等同于会计核算;二是尚未摆脱资金供给制下“记账、算账、报账”的模式,财务管理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三是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只能审核支出事项和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支出是否合符实际无法全程监督;四是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导致财务管理失控;五是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不合规;六是用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的编报说明代替财务分析报告,没有客观、深入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七是忽视资金使用前的预测和使用中的控制,对财务收支的考核只追求账面平衡,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
(二)会计管理工作混乱。
一是部分单位的会计工作已经进入了电算化,而另一部分单位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法,致使会计的核算不统一;二是会计核算不能完整地记录财务信息,常出差错;三是单位内部业务机构不能完整地为财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业务与财务之间的联系断裂;四是票据管理混乱;五是往来挂账数额大,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三)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
一是许多单位制度是挂在墙上给上级检查看的,内部并未严格执行;二是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过于笼统、定义模糊,执行起来无所适从;三是不相容职务未分离,导致管账、管钱与用钱、管物同为一体,缺乏制约。
(四)财务不够公开透明。
大部分单位一是没有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二是没有完全公开财务计划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三是在公开形式上没有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内容具体化,热点问题专门化,时间要求明细化。
(五)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财务工作需要。
在现行会计管理体制下,各单位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受财政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导致有的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使下,按领导的意图做账,违规操作;有的单位将不具备财务能力人员安排在会计岗位;有的财务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有的单位领导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变更会计人员,导致财会队伍人心不稳、素质不高。
(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不规范。
一是有的单位编制预算不完整、不全面、不规范,没有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全貌和工作重点;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无计划、无控制,支出审批和报销程序不规范,没有很好地发挥预算应有的约束作用;三是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部分收支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如:发票工本费收入、房屋租金和广告牌租金收入、机关食堂承包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未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七)资产管理不规范。
一是购置资产未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自建或维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二是对采购资产缺乏监督,导致购入的资产质次价高;三是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核销债权、处置资产;四是将固定资产产权分割或转让给所属单位,其分割或转让款长期挂账;六是对资产不进行定期盘点,对损坏或丢失的资产无人追究,造成资产账实不符;七是购置固定资产直接列经费支出;八是自建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多年,仍未办理峻工结算,未转固定资产。
(八)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一是以虚报、多报人数的手法套取各种补贴、助学金等;二是以虚假项目或以申报新技术研究名义套取项目资金;三是以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配套资金;四是假借其他公司名义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
一是临时调度专项资金作其他支出;二是存在专项资金外借行为;三是以会员、考察等名义将专项资金中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观光、旅游;四是将培训资金变相用于行政管理费;五是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工资经费;六是将专项资金存储利息转为工作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七是用虚报冒领或做假账的手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经费。
(十)违规发放钱物。
有部分单位政策外违规发放钱物。如:误餐补助、春节值勤补助、未年休人员工资报酬、在职正式人员出差补助、绩效考勤奖、防尘费、过节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高温津贴、下乡补助、工会福利费、交通费、平安奖、
中考奖、调研奖、宣传稿件采用奖、各种物资等。(十一)“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控制不严。
一是部分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仍在增长;二是个别单位超标车辆仍在使用;三是隐瞒“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将部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列入项目支出或其它支出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四是将部分“三公经费”转移到下属单位列支。
(十二)报账票据不规范。
一是白条报账、白条抵库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以商店购买的收据代替发票报账;三是报销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的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代替饮食服务行业的发票;四是报销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五是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购物发票;六是报销同城住宿发票;七是报账发票及其附件不规范。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个别领导干部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不透、掌握不深。2、部分领导干部顶风违纪、明知故犯。3、部分领导干部对单位财务管理不闻不问,没有尽职尽责。4、部分单位前后两任领导干部交接工作时,没有及时界定责任。5、部分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对本单位历史遗留问题视而不见,导致一些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是个别领导干部乱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表现在:1、有的领导干部只顾完成经济指标,树立个人形象,在投资决策和经济管理工作中,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潜在损失。2、有的单位领导因经费困难,有意违反部门预算、集中支付、转移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政策。3、部分领导干部长期务虚,不理正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三是部分领导干部财务管理知识欠缺。主要表现在:1、有的单位领导在履行经济合同,财务报销手续时,由于缺乏财务知识,未能认清其中的责任,盲目签字,当发现失误、造成损失时,已为时过晚。2、一些领导干部虽然重视财务管理,想把单位管好,但缺乏财务管理知识,不知道如何管理;3、一些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只顾忙于业务工作,忽视财务日常管理,等到问题出现后才知道财务日常管理的重要性。
四是问责追责力度欠缺。近年来,相关部门虽然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问责追责不断加大力度,但由于受到行政体制的局限,问责追责力度还是不够,在对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不仅缺乏手段和措施,而且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预,致使部分领导干部思想麻痹,落实责任流于形式,导致一些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应把财务管理知识、财经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审慎用权、秉公用权。
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力度。事前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警示教育,帮助领导干部克服盲目心态和侥幸心理,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事中要在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的同时加强部门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岗位、重点工程违法乱纪行为的审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管力度;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履责情况的考核力度。事后要对违纪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达到审查一处,震慑一片的目的。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移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 罚 程 序
第十条(一般程序)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立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投诉)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人出示委托书。
第十三条 (受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承办)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紧急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 (制作清单)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措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委托调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专业鉴定) 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告知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第二十八条(复核)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听证标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法律文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处置没收物) 没收的侵权复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复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代执行)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统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