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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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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法律法规 执行力 探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发生,给人们饮食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凸显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是当务之急。

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限不明、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自行其事,部门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即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法律法规的公正性。

1.4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会重新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的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有效对策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在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关系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

2.1 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并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覆盖“从土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要留有盲区,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2 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3 采用等同等效的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土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2.4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

2.5 强化法律法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

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或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525083)。

参考文献:

1.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体系研究[硕士论文],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张星联,唐晓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食品科学,2005(5)

3.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为主线,围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及2010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加大力度,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规范安全行为,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重点任务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总结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周密部署2010年宣传工作,印发《2010年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意见》,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项活动。

2、精心筹划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月”分为四周,每周明确一个宣传教育重点,做到城乡联动、部门联动和媒体联动,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继续联合工会、团委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凸显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积极倡导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方式,实现全社会广泛关注安全,共同参与安全的态势。

3、扎实组织开展送安全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工地的“六进”活动。深入基层,积极开展送安全宣传进企业、进乡村,送安全提醒进机关、社区,送安全教育进学校、进工地等活动,通过举办安全文艺活动、开展安全教育讲座、播放安全宣传教育片、举行演讲比赛、论文征集评比、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寓教于乐,将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政策措施,传达贯彻到基层、企业,强化全民的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责任意识。

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应急知识普及。以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有效途径,大力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决策,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和普及,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率,不断增强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常识的宣传,着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周边群众的安全教育,普及群众性预防、避险、应急、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抓好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的宣传。突出宣传“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等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节日期间、季节性的宣传活动,结合“五一”、“十一”、“两会”重要时段以及季节性安全突出问题,进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和措施的宣传,确保节日期间和重要时节的安全生产。

6、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通过召开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系列报道、跟踪报道,加强正面宣传,形成强力拉动的宣传效应,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加快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结合安全检查、督查和事故查处,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对有法不依、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善或事故频发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7、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参加省安全生产诚信企业、“2010年度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创建活动。继续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组织宣传发动,提高广大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的积极性,让“安全承诺、安全诚信、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培育、评选、表彰一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成绩显著、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为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本质安全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打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8、开展安全生产论文征集评选活动。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热点、难点,探讨深层次规律性问题,积极组织各级领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安全论文征集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研究,用安全文化来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激发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动力。

9、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推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安全生产一线的先进典型和事迹,让社会更多地了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安全生产工作者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崇高的职业精神,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积极发现总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交流、借鉴和推广,努力培育一批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典型引路作用,带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提高。

10、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力度。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协调,踊跃向《中国安全生产报》等报纸、刊物,以及国家、省、和我市安全生产网站投稿,把安全监管新动向、有效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时,不断扩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要求

l、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全力推进。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技术侦查 立法缺陷 技术侦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中明确技术侦查措施,被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亮点之一。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技术侦查手段为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提供了合法依据。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时底气更足、顾虑更少,将有利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相关法规明确了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种类等,使得技术侦查手段“从幕后走到台前”,有利于检察机关等对技术侦查的使用进行限制和监督,这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标又“不谋而合”。

但上述亮点并不能掩盖其背后的缺陷,首先,《刑事诉讼法》将“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的侦查”即学界通称的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章进行规制,混淆了技术侦查、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三种特殊侦查手段。其二,技术侦查的批准权属于侦查机关自身,这种内部审批的效果存疑。其三,其他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技术侦察”的用法,应当统一称为技术侦查,避免形成矛盾而影响法律权威。上述立法缺陷甚至完全有可能抹杀上述“亮点”并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立法之缺陷

(一)技术侦查定义不明确

2012年《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并且将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一并规定与“技术侦查”一章之下,极易给造成一种错觉,即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都是技术侦查的一类,而事实并非如此。

技术侦查是一种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査措施,其特点在于通过技术手段与侦查对象进行间接接触获得相关证据。而秘密侦查的特点则在于通过隐匿身份的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进行直接接触而获得相关证据。虽然侦查机关有时会同时使用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但在侦查机关最常使用的针对犯罪的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便很少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而学界基本肯定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因此将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定义为同种侦查手段不具有合理性。相对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是更晚近出现的概念,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即使发现了违禁,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搬运,当违禁品送达到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手段。对于违禁品的监控既可以利用卧底侦查人员直接进行,也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间接进行(如GPS定位等),可见控制下交付兼具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特点,不能简单的将控制下交付归为技术侦查的一种。

综上,将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章进行规制在定义上是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三者的混淆,在立法体例上也并不合适。

(二)技术侦查审批权设置不合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技术侦查需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就意味着技术侦查的审批事实上是一种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这种内部的纵向审批,固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效果,但显然其他独立的有权监督机关的横向审批明显更加富有力度。原因在于,侦查机关通常具有更强的发现案件真实的愿望,而会一定程度上忽视程序的正义与人权的保障。为此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法律为技术侦查手段设置了法律保留(即技术侦查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官保留(即技术侦查的适用一般必须由法官审批)等审批门槛,通过法官的横向监督来限制侦查机关对于技术侦查的运用,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人权的效果。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技术侦察”的用法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我国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本法并未作出相应的修正,仍采用“技术侦察”一词可谓“情有可原”。然而我国《人民警察法》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才进行了一次修正,却仍然沿用“技术侦察”一词,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实施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因此技术侦查的实施细则基本都使用“技术侦察”一词,如《公安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等。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技术侦查实施细则尚未进行修改,为保证相关规定的一致性或特殊性,因此只能沿用“技术侦察”一词。第二,是在该法律修正时立法者欠缺体系性的考虑。

三、立法建议

(一)明确技术侦查的定义

应当明确技术侦查是指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措施。将第八章标题改为特殊侦查,分别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进行规定。由于这三类特殊侦查措施各有特点:如技术侦查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更具隐蔽性;秘密侦查利用隐匿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更具欺骗性;控制下交付则兼具前两者的特点,因此分别规定三者的适用条件十分必要。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已经出现了技术侦查的简单定义,以及对上述三种特殊侦查手段分别规定的端倪。

(二)将审批权赋予独立的有权机关——检察机关

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实行预审法官制度,由法官对技术侦查的适用做出决定。但笔者认为,固然将技术侦查的审批权赋予法院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实践中也被德日等法治发达国家所采用,然而我国尚不具备将技术侦查措施审查批准权交予法院的条件。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其次,在我国强制性最高的逮捕措施仍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再次,即使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趋势,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技术侦查审批权应当交予检察机关。一方面,检察机关行使技术侦查审批权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中立的要求,却比较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现状。另一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本来就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从法律上确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技术侦查的监督和纠正权。

(三)在立法中统一使用“技术侦查”进行表述,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性

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中“技术侦查”一词的用法并非简单的文字替换问题,这涉及到原有的一套“技术侦察”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修改。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侦查机关内部规定和细则尚未进行修改是导致《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依然存在“技术侦察”表述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关“技术侦察”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定的整体修正,是在立法中统一使用“技术侦查”的表述的前提条件。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4篇

明星虚假代言何以“长盛不衰”

1.规制明星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缺失

以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专门规范商品推荐者(尤其是明星)责任的规定,这是造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个人有虚假广告行为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①《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责任主体。②

2.明星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明星只是“向钱看”,法律意识淡薄。比如,2006年央视曝出SK-II化妆品中查出违禁物后,有消费者把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刘嘉玲告上法庭,但刘嘉玲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藏秘排油茶”被查叫违规生产,但代言人郭德纲一句“责任不在我”了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其“星途”并未受到影响,其做广告的收益与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

3.舆论监督不力

当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时,明星虚假代言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传播学家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认为人众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即大众媒体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我国舆论在唤起民众抵制明星虚假代言方面还有许多功课要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号召力代言产品广告,可以影响目标群体的购买选择、刺激购买欲望;现代社会多媒体融合,使广告铺天盖地涌向受众。一旦明星在广告中做虚假代言,受害的消费者就会很多。

2.不利于媒体和广告业健康发展

亮丽的明星通过现代媒体展示产品和服务,让受众享受着“广告文艺”,但当发现这一切都是骗人的时候,社会公众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媒体和广告业健康发展。

国外对明星代言的规制

1.美国

在美国,明星代言的广告称为证言广告。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③美国涉及广告管理的法规很多,最主要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传播或者导致传播虚假广告,都要受到严厉制裁。

2.英国

英国1907年颁布的《广告法》是世界广告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英国独立广播局的《广告标准和实践法规》要求明星代言广告必须属实,不可因此造成误解。《交易表述法》规定,在产品广告中使用假证言,受害的消费者可向为该产品做过广告但没有表述凭证的广告代言人索赔。

3.法国

法国对广告实行事先审查制度,规定任何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在媒体,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

完善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在《广告法》中明确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旧版《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版《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旧版《广告法》第三章专门规制广告活动,但规制的主体只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涉及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只有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个规定只侧重于保护代言人“他人”(包括明星)的书面同意权,但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即使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没有规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明星在食品领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只限于食品安全领域。只有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的广告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才有可能从源头-规制明星虚假代言行为。让人高兴的是,新版《广告法》中对此作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细化明星虚假代言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如何认定,需要法律细就像邓婕不可能检测出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样。很多案例表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则是上了商家的当。这就更需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更好地做好广告的事前审查。

结语

明星是公众人物,应承担与其知名度相应的社会责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通过多种现代媒体进行扩散,严重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破坏社会公信,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实践证明,光靠明星自律是不行的,必须有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制。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做法,总结我国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要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强化对各种虚假广告行为尤其是明星虚假代言行为的制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细化、明确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增加事前审查等行政监管措施,加重媒体审查义务和责任,使明星虚假代言行为既能够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又能够在不当扩散时得到及时制止,在造成危害后果时能够得到及时制裁和救济。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cn/2009/3/2/11720090

②《工商总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被追究刑责》,新华网,http://

③张龙德主编:《广告法规案例教程》,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页

参考文献: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众利益 “地沟油”产业链 监管 对策

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各类“地沟油”上餐桌时间在全国各地蔓延,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来,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从“地沟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着手,积极推进地沟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本文从公众利益视角出发,构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框架,为加强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的措施办法。

一、公众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众利益是指企业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不断用实际行动增进公众受益,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企业,实现企业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协调与共同发展,所以公众利益就是公众对社会基本利益的共享。公众利益理论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法规,执行政府职能,通过低成本、高效率运作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对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共享。从公众利益根本点出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不同市场失灵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二、公众利益理论对“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研究的适用性

首先,这一理论的主要思想是鼓励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并增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惩治手段,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地沟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从公共利益出发,加大对“地沟油”的监管力度,保护公众利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从公众利益理论角度出发,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监管职能,从技术规范、行业规范、职业规范等方面对企业或经营者采取监管措施;最后,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公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经济市场上免受侵害。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应该遵循公众利益理论的基本原理来研究和制定“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机制,从而提高“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效率。上述的这些公众利益理论视角都与“地沟油”产业链监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参与者及其分工

“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 “地沟油”产业链的规范经营秩序而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地沟油”产业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体系参与者及监管分工两个内容。具体如下:

1.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各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做好职能工作,如质量检查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及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切实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积极引导餐饮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检测检验方法,加强对“地沟油”及食用油的科学监测等等。

2.行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餐饮市场的重要任务,依靠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唤起全行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如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对使用地沟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推荐物美价廉的品牌餐饮油,树立行业内使用餐饮业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国餐饮协会自律准则》等,对从事违法餐饮活动的会员,在自律的范畴内,予以制裁,通过行业内部点名通报、警告,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等。

3.社会舆论监督。当前,我国存在行政和执法资源不足与违法地沟油企业分布区域广的矛盾,从国外的成功案例来看,通过社会舆论监管力量,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弥补有关部门资源不足的现状。社会各界对“地沟油”产业的舆论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新闻媒体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舆论监督与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使用“地沟油”餐饮企业和单位,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诚信记录名单;第四,消费者协会扮演者社会舆情与监督,并受理消费者对侵权行为的投诉。

4.立法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通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地沟油”产业链的经营活动,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认真排查和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5.“地沟油”产业链相关经营活动主体。地沟油产业链长且复杂,要加强对“地沟油”的回收监控,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强化食用油的生产和流通的索证管理,对证件不齐全或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执照。

四、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构建

综上所述,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的监管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具体有如下内容:

1.最终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地沟油”产业链监管要坚持以公众利益理论依据,实行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发展为本的监管思想,实现最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不断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沟油”产业链主要有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等六大环节,这一产业链冗长且关系网的复杂,使行政监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为盲区成为不争的事实;同时,经济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地沟油”产业链经营运作模式也随着经济市场的诱导发生的重大变化,相关方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监管体制和措施。从监管体制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借鉴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共工商执法监管角度来说,要不断出台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监督依据和监督方法。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的机制,仅靠政府是无法完成监管使命的。

3.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基于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建立社会和谐的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监管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使地沟油流向合法化,推动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要和谐共处,此乃监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监管活动的相关责任部门也要充分体现和谐,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难免有工作衔接不到位,求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监管的协调合作是监管成败的关键。

4.依法监管,保护公众利益。在公众利益理论视角下,监管“地沟油”产业链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监管,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能否按照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做出裁决,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对于各国家机关来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理念是对政府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执法能力的考验。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众利益视角下,“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描述如图。

基于公众利益的“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地沟油”产业链监管框架可通过以下五类关系组成: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包括工商部门、卫生部门、食品部门、质监部门等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使用何种策略监管,二是依法监管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监管的绩效管理。

(2)行业协会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行业协会包括餐饮协会、烹饪协会、商业协会、保健协会等等,行业协会一是要在行业内自律,二是要建立准则和执行标准。

(3)社会监督力量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消费者个体、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力量通过社会曝光和舆论来宣传“地沟油”的相关不法行为,从而达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4)法律体系与“地沟油”产业链的关系。“地沟油”产业链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必须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地沟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政策、法律依据。

(5)“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地沟油产业活动主体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关系链。对于监管来说,地沟油产业和食品餐饮公司实际上还承担着自律审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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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远辉(1982―),男,广西横县人,讲师、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

韦传亮,(1966―),男,广西南宁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