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质量监督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对节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为了保障建筑节能效果,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要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同地基、基础、主体机构验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可以推行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样板制,过程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效果。
1.1门窗、幕墙工程检查现阶段,先进的幕墙和门窗技术快速发展,相关节能技术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现阶段主要对门窗、幕墙的抗雨水渗透能力和抗风压能力,以及门窗、幕墙的变形能力进检查的较多,对于门窗、幕墙的节能以及气密性能没有过多关注。对于门窗、幕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金属门窗主要检查门窗隔断热桥措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于热断接点要检查是否连接牢固,并能够发挥效用,隔断热桥措施可靠。
2)门窗工程中所使用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和中空层厚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玻璃密封条物理性能指标应该符合建筑所在地的地方规定。
3)门窗与周边墙体的密封应该采用密封性和耐候性良好的密封材料进行密封。
4)门窗幕墙隔热材料的选用应该确保型材的结构安全,现场使用的门窗幕墙型材应该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对于耐老化性能和力学性能的检测报告。对于现场的使用的材料按照要求需要复检的应该严格按照求执行。
5)对于建筑结构的构造缝、幕墙结构单元的接缝、断热节点、热桥部位、幕墙门窗保温隔热材料的填充,幕墙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以及凝结水排放和收集结构的隐蔽工程,应该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1.2新型墙体检查现阶段新型节能墙体的种类较多,主要有空心小型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砖等几个大类,由于生产厂家规模和生产工艺的限制,普遍存在着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在墙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往往也存在着墙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在节能型新型墙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通过如下手段加强现场施工质量控制。
1)砌块进场应对砌块龄期进行检查,未满28d龄期的砌块严禁使用,施工现场进场新型节能型砌块不得露天堆放,并加以苫盖防止雨淋,进场墙体砌块除了对抗压强度、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控制以外,还要对抗渗性、干燥收缩率以及干密度进行检测,从而保证砌块砌筑质量。
2)对墙体抹灰应要求施工单位有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对于电线线槽、不同材料交接处进行挂防裂网进行处理,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加强隐蔽工程的质量抽查,并对墙体开裂的质量通病开展联合检查进行预控。
1.3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监管现阶段外墙保温系统主要是由聚苯颗粒保温灰浆以及EPS保温板组成,由于外墙保温技术推广较晚,对于外墙保温的防火、渗漏,以及饰面开裂还没有统一而又完善的治理措施。对于外墙保温的监督管理主要以预控为主。
1)外墙保温施工采用成套技术或者成套产品时,施工单位施工中使用的产品应该具备耐候性检测报告,对于非成套采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也要求施工单位对其耐候性进行抽样检测。对于黏结性材料(保温砂浆),必须具备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厂家使用说明的配比进行施工。
2)加强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的抽查和监督,如:保温材料锚固件的连接、保温墙板和预制保温板的构造节点和板逢的处理、外墙体加强网的布设、保温墙体材料的固定和黏贴、重要节点和热桥部位的处理、抗裂分隔缝的设置。
3)屋面保温材料采用挤塑板或者聚苯板的应适当设置排气孔排气道,以利于屋面内水汽的排除,上人屋面应该浇筑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40mm,铺设屋面保温材料的防水方式应采用倒置式。
2结语
[论文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事关人民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为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是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其他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1.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作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需要着重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并经常性地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一起进行讨论分析,让施工单位更加全面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所需要的施工技术。同时也可以让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下,施工单位会更加重视提高施工技术,优化建筑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流程,进而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对本身指导职能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会不断加强指导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性文件,尤其是对现场记录和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使施工单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的强化技术管理工作,进而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1.2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
在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使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通过第三方方式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分析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在总结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并做到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指出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自身的指导职能让建筑施工单位实现限期内的整改,进而不断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同时,作为我国建筑工程监督和管理的行政部门,监督人员要更加清楚认识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单就对这一点来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就能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做到及时获取和学习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认识,进而提高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1.3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得到强化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培训工作的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会逐步加大力度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经过多次培训,会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感。进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也会随之得到提高,促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日常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该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比如因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的因素引起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等。另外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还可以让建筑施工单位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有利于使培训的效果得到最大化,使得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到提高。
2认识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的意义
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动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指导和监督水平的提高。我们已经清晰的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首先要个正确的认识自身的指导职。然后再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加强指导。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正确引导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作为最终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让其质量监督工作的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并在注重其监督和管理职能实现的基础上,还要重视其指导职能,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不断的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使得其内部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促进其指导职能更有效和更明显的得以体现。
3结语
关键词:设备物资;质量监督管理;电网安全运行
1入网设备物资质量监督管理的背景
近年来,电力设备设施生产厂商所需原材料一路攀升、人工费用逐年提高、管理成本节节攀升。国家电网公司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率达到100%,供应商之间竞争愈演愈烈,一些供应商为了在竞争激烈的集中招标中拿到订单,不惜采取一切手段降低生产成本。如采取降低原材料购置成本、减员增效、缩短管理链条等手段。上述原因导致入网物资设备质量明显下降,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隐患。
2主要做法
2.1组织体系建设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战略,推进物资质量管理不断深化,东营公司成立了质量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战略,提出东营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管理目标,指导、协调质量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情况,推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2.2队伍建设
东营公司在组织体系建设的同时,重视人员队伍的培养,对质量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员工的设备监造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执业证书,作为东营公司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实施的后备力量,实现兼职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合理利用东营公司兼职监理师和社会技术资源,共同实施对供应商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每年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培训,宣传国家电网公司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不断学习创新,保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与时俱进。
2.3常态化机制建设
物资质量监督人员按时参加东营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参加公司每月召开的质量监督与供应商关系管理月度例会,建立与生产、基建、营销、物资等部门和单位的横向沟通机制,以及与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上下联动的纵向机制,深化设备材料质量监督主体责任的落实。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充分调动基建、生产、营销、物资等各环节的力量并使得信息高度综合和集中,使得每次抽检的结果分析都能全面和客观,每次问题处理都彻底、及时,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2.4考核机制建设
结合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力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及东营公司有关制度,制定了《国网东营供电公司物资质量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物资管理部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月度例会,对各单位月质量监督工作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并按照指标得分进行排名,考核机制的形成有效地提高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壮大质量监督人员队伍,改变原来参与性不强、工作质量不高的弊端,为保障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2.5监造工作管理
保证主设备质量,公司监造工作由物资部门统一管理,监造范围除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的范围实施外,扩展了110kV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四类产品,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的监理公司进行监造。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其他设备类产品,由物资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结合厂内出厂试验进行关键点见证。保证监造质量,杜绝监造不力,缺岗,漏监等情况,对驻厂监造组进行“飞检”,并根据“飞检”结果对监造组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涉及内部管理、监造人员配置、档案文件管理、监造过程管理、监造文件编写以及信息沟通管理等多个方面,根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参考,保证主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实效打下基础。
2.6抽检工作管理
结合东营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电压等级及项目需求单位对抽检实施单位进行划分,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程项目,公司组织质量检测中心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1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由各项目需求单位组织抽检。充分利用公司资源,避免到货高峰时任务扎堆,人员不足的情况,充分调动各项目需求单位的积极性,保证抽检工作的实际效果。
2.7安装调试阶段的质量管理
物资安装调试阶段,质量监督人员对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如下:(1)监督设备基础、预埋件的施工及检测工作。(2)对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3)在设备安装过程中进行旁站监理,监督设备安装的工艺过程和关键工序的施工。
2.8运行阶段的质量管理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已交工验收后,按正式生产条件和规定的期限运行,通过运行数据记录与设计要求对比,检查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的设备连续正常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实施效果
3.1提高入网设备物资质量
通过不断探索发现部分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例如,在配电变压器的抽测中,发现诸如空、负载损耗超标、漏油、防腐涂层偷工减料等多种质量问题,有些问题情况较为严重。对线缆类装置性材料的抽检中发现问题较多,主要为导线节径比、线密度、直流电阻不符合要求等。针对发现的问题都做了妥善处理,通过对供应商不同程度的处罚,提高了供应商的质量意识,保证了入网产品的质量。
3.2“四位一体”有效联动机制初步形成
深入开展供应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以来,一直将质量监督工作与招标工作及供应商关系管理相结合,改变了原来各部门衔接不够紧密的多头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了质量监督与合同、招标及供应商关系管理“四位一体”的有效联动机制。
3.3产品质量监督链条形成
抽样检测结果作为供应商绩效考核的一部分计入考核,供应商现场实地认证结果作为招标部门评标的重要参考,这一联动机制形成了以检测为手段,以数据为支撑,以提升中标供应商水平为目的的环环相扣的产品质量监督链条。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