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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5日21时22分左右,驾驶人查某驾驶E**10*号大型客车至某县某路段,将行人朱某撞伤,朱某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于2012年4月19日死亡。该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胸部闭合性外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等。治疗期间并发肺部混合感染并脓毒性休克、双侧胸腔积液,败血症,急性消化道出血并失血性贫血,急性肾功能不全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不全死亡,朱某的死亡原因跟外伤、自身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二、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查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且交警认定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查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中,查某的行为只是造成朱某骨折等后果,尽管朱某受伤的事实与其最终的死亡结果有一定联系,但上述损伤一般不会直接致人死亡,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伤后并发感染,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朱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系由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所致,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朱某在住院期间因并发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刑事因果关系的中断,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1)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被害人朱某死亡这一结果看,正是由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才引起朱某被撞伤住院这一结果,查某的先前行为虽然是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之下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如果没有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朱某就不可能并发感染后死亡,因此,查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朱某在医院并发感染这一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断查某交通肇事行为与朱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中断,指的是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产生的过程中,因介入第三方因素而导致原既存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得行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有另一个因素介入。②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因素;③中途介入的这个因素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若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介入的因素就成立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的情节不构成刑事因果关系中断的条件。理由:①查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致朱某胸部闭合性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左侧肾脏挫伤并肾周血肿。朱某肺部挫伤,在治疗过程中无法避免产生肺部感染这一情形,只要未出现医疗过错及护理不当造成感染情形,则朱某并发感染的原因就不是异常因素介入的结果,朱某的死亡后果与其肺挫伤等受伤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便未被阻断,而是合乎规律地产生了最终的损害结果。②按照因果关系中“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之必要条件规则,若本案中查某未撞朱某,或者仅仅是撞倒而未撞伤,朱某的损害结果显然不会发生,即如果没有查某撞伤朱某的交通肇事并担主要责任的先前行为,也就绝不会产生朱某住院及并发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的最后结果发生。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技术鉴定),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者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已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在当事人其后有可能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相对人履行或者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该义务的问题。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思考
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现实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法律上的可诉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对此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情形。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为法律明确排除或者禁止,该行政行为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事实上的可诉性是指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或者最终的法律效果,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可诉性的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有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没有发生或者影响还没有达到对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程度,那么救济就没有必要”。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 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关于法律上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不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从而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肯定性的列举,第十三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作了明确的排除。可以这样认为,除了明确排除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以外③,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事实上的可诉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虽然表述有所不同,实质上都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作为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司法界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是,只重视法律上的可诉性,而忽视了事实上的可诉性。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某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就必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当面对如交通事故认定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就必然陷入争论之中。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案例分析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得知,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可以肯定的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几种情况,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
交通事故认定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障碍来自于事实上的可诉性。究其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的特点所致。根据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这种责任认定实质上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断。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单方作出的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是依照新道法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即不是对事故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只能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不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新道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体现了新道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既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之外,也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照单全收,法院一概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例展开实例分析至关重要。从目前的交通事故认定案例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诉讼情况。
(一)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到阶段。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可以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立案登记表、相关证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行政法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利受到影响,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撤销之诉。
(三)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宜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法院对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提起诉讼的纳入行政审判,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矛盾:
1、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行政案件的审理亦要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即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审查,通过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可以掌握,但是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事实的审查,包括对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和检验结论等事故事实的审查,以及对道路交通规则的理解和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事故车辆损害鉴定的专业性技术判断,属法院判断能力所不及的。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审理后作出撤销判决同时责令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但往往时过境迁,交通事故现场无法恢复,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作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作同样违法,势必会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2、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而言并无多大意义,且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因为行政判决维持被诉的事故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还应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最终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可能对重作的认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提起民事诉讼,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社会效果不好,难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
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与能力
明白甲骨文、金文的含义,学会辨认甲骨文和金文的字体,了解今天的汉字与甲骨文的渊源关系。
学习司母戊鼎,了解中国古代青铜工艺的成就;通过对司母戊鼎等青铜器的铸造过程或用途的想像培养自己的历史想像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甲骨文——汉字,汉字——甲骨文”的正反两方面的推理论证活动,增强对今天的汉字与甲骨文的渊源关系的认识。
积极开展收集青铜器相关图片及有关资料的活动,通过展览、讲解、想像,加强对青铜艺术这一中华文化瑰宝的认识。
通过对司母戊铜方鼎铸造过程的模拟想像,能分析总结出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聪明才智和协同合作的精神。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甲骨文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形状奇伟,花纹瑰丽”的商朝青铜器是“上古文明世界技术方面最突出的成就之一”(著名考古学家夏鼐语)。通过本课的学习,能真的地感受到“中华民族的古代文化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民族的历史是悠久的,中华民族是白高度智慧的”(语),从而增强民族自豪感,加强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感。
教学重点:
要求知道甲骨文和金文等字体的区别,了解汉字的演变;知道司母戊鼎,了解中国古代青铜工艺的成就。
教学难点:
如何理解甲骨文和汉字的渊源关系,怎样认识商朝青铜铸造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教师准备
1、搜集相关的甲骨文资料,并掌握它与今天汉字的渊源关系。
2、根据教学内容制作相关的教学课件:
(1)音乐资料,F4演唱的《流星雨》;
(2)影像资料,包括甲骨文、青铜器的图片,“中国入世、申奥成功、中国足球队出线”的剪辑录像资料;
(3)游戏活动中需要的猜谜字牌。
学生准备
1、搜集甲骨文、青铜器的相关资料并掌握相关知识。
2、搜集日常生活中由铜、锡、铅制成的物品。
3、课前学会书写较为简单的甲骨文。
教学方法
1、寓教于乐的教学方法。鉴于本课教学内容较少、形式较为单一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教学环节设计了相关的游戏内容,以此调动学生的兴趣。此设计力图体现“人本思想”,将人的喜悦,人的感受放到第一位,使学生体味学习的乐趣、发现的乐趣。
2、启发、讨论式教学方法。在具体操作中,教师注意“启”的适度性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归纳能力,以此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
3、多媒体、多信息渠道教学方法的应用:
(1)从影、音、像多角度切入情境,使学生如临其境,如闻其声;
(2)多种教学方式的穿插使用,包括猜字游戏、解答数学题、判断正误、模拟空间、评选最佳工程总监等环节。
板书设计
第9课甲骨文与青铜器
龟甲、兽骨甲骨文汉字
铸刻在
青铜器金文
(闻名于世——司母戊铜方鼎)
设计说明采用沙塔洛夫纲要信号图示法,以文字、图表的形式将教学内容简明扼要、提纲挈领地展现出来,在设计上重在把握知识的线索。本课板书设计在设计时把握住三条线索:(1)“文字”线索,从线索上可以明确甲骨文与汉字的渊源关系,及我国文字的发展趋势;(2)以“文字刻在什么地方”为线索;(3)闻名于世的青铜器——司母戊铜方鼎。
导入新课设计1
通过一则游戏导入新课,游戏的名称为“简单任务的传递”。
具体操作过程:老师将一项简单任务(譬如原地跳、俯卧撑、仰卧起坐等)告诉学生甲,要求同学甲在不说话、不使用肢体语言的情况下,将任务内容告诉学生乙,并最终由学生乙完成此任务。
破解方式:学生甲只要将任务的具体内容写在纸上,就能顺利完成任务。
教师在此基础上设疑: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那时的文字记载了什么内容?由此导入新课。
设计说明:采用趣味游戏的形式导入,旨在建立一种和谐、轻松的教学氛围,充分体现“快乐教学”的理念。在游戏的实施中,需要通过师生间互动式的交流,共同配合完成,通过学生间的配合,培养他们协作精神和团结合作意识。
导入新课设计2
通过游戏导入,游戏名称为“比比划划”。
游戏规则:教师准备部分汉字的图片,由两名同学组成一组,竞猜者通过表演者的肢体语言猜出图片上的汉字。
注意事项:表演者不能发出声音,时间是2分钟。在规定时间内猜出数目最多的一组将成为本轮游戏的获胜者。教师在此基础上同样进一步设疑,由此导入新课。
设计说明:相比“导入新课设计1”,本设计除了培养学生一种团结协作的意识,更在于锻炼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并且通过猜字游戏,可以加深学生对汉字象形含义的理解。
此上两种导入形式都将切入点放到了“文字——甲骨文”上,游戏的形式将“甲骨文”这个相对学生来讲陈旧、遥远、古板的事物,通过趣味游戏的形式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产生急切找寻答案,细读一番的心情,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通过游戏的形式导入充分体现“寓教于学”的教学原则,形象的展现了“文字”这种特殊的传递符号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
讲授新课
按照教科书的框架结构,本课共分为两部分,第一框题“刻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第二框题“闻名于世的青铜器”。
刻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
需要讲清“甲骨文的含义”“甲骨文的意义”“甲骨文的出土地点”三个知识点,具体操作建议:
1、播放F4的《流星雨》:在此基础上教师提问“流星而是怎样形成的”,这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需要学生运用地理课所学知识进行解答。
设计说明:(1)检验学生自然知识的掌握情况,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这种并不局限狭隘学科知识的教学设计,适应了综合学科体系的理念;(2)F4的《流星雨》在全国非常流行,学生对此比较熟悉,《流星雨》的播放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及学习兴趣。音乐的穿插舒缓了学生的情绪,营造出温馨的教学氛围。
2、设疑:在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远古,人们遇到例如流星雨这些他们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时,会怎样做呢?由此导入“甲骨文的含义”。
甲骨文的含义
1、“模拟案情分析——侦缉档案”。教师设计五个层层递进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要求学生以刑警的身份进行模拟、想像,获胜者将赢得“神探福尔摩斯”的称号。此教学环节设计充分考虑了学生的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1)什么是占卜?
(2)在商代能够进行占卜的都是哪些人?
(3)他们都向谁占卜?
(4)王室贵族通常遇到什么事情,才会去占卜?
(5)占卜人是如何进行占卜的?
2、小循环反馈。多媒体展台展示《商朝龟甲》,引导学生观察龟甲或兽骨上的裂纹呈什么形状,由(1)—(5)分析得出占卜的含义,并进一步推出“甲骨文”的含义。此教学环节的设计相互呼应,这种紧密问题的设计在于培养学生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及初步掌握收集和运用历史材料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教师联系时事,分析鬼神迷信思想的产生根源,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甲骨文的意义
本环节设计了由“甲骨文——汉字,汉字——甲骨文”的推理论证活动,通过双向的推理论证,锻炼学生的想像能力、动手能力和综合思维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手脑协调能力。
1、甲骨文——汉字。
(1)通过甲骨文十二生肖单字寻找自己属相。此设计使甲骨文以近距离的形式与学生每一个人联系在一起,很容易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讨论“通过甲骨文——汉字的推论,可以得出什么结论?”由此分析得出“我们今天的汉字是由甲骨文转化而来的”。这种设计在于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能力。
(3)教师归纳总结:与甲骨文同时存在的人类的古老文字包括两河流域楔形文字、古埃及象形文字和马雅人图形文字,这三种古文字早已灭绝,唯有甲骨文演变成了今天的汉字,并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联合国规定的六种工作语言中,汉字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总结实际上是对甲骨文世界意义的阐述。
2、汉字——甲骨文。
(1)造字游戏:要求学生由“日”“月”“水”等简单的汉字想像甲骨文的书写,此环节的设计是培养学生的横向思考能力及丰富的想像力。
(2)设计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
我国在破释甲骨文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学者是谁?
他一共破译出多少个甲骨文单字?
在已经出土的甲骨文中己经破译的甲骨文单字有多少?
教师在此基础上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教育,要求学生学习郭沫若先生的刻苦钻研精神,并向全体学生提出要求,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完全破译甲骨文,让辉煌灿烂的商周文明有朝一日在我们手中重见光明。
(3)设疑:“为什么说甲骨文对研究商朝历史有重要价值?”这种教学设计有“承上”“启下”两方面的作用,“承上”在于从另一个角度阐述“甲骨文意义”,“启下”的功能在于导人下一框题“甲骨文的出土地点”,这种设计使得整个教学内容在结构上趋于紧密性,更显教学设计的严谨性。
3、小循环反馈。
(1)讨论:从甲骨文——汉字,汉字——甲骨文的推理论证活动,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由此导出“甲骨文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文字,今天的汉字与甲骨文有着渊源关系”结论。
(2)游戏——“挑刺先生”。游戏规则:教师说出一句话,由学生找出错误,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的历史是从商朝开始的”这句话的错误。
设计说明:两个活动的设计,前者是在于结论式的小结,重在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后者是在于检测式的小节,以检验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并以这种特殊的小节形式加深学生对“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是由商朝开始”的理解。
甲骨文的出土地点
由上一框题导出甲骨文是在河南安阳出土的。
1、设疑:为什么在河南安阳出土的甲骨文就一定是反映了商朝的历史呢?此设计需要学生联系新旧知识回答,学生提高把握历史脉络和驾驭教材的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培养归纳、综合的能力。
2、进一步设疑:“千里马虽好,也要有伯乐来识”,发现甲骨文这匹“千里马”的“伯乐”是谁,他是怎样发现甲骨文的?由此导出“王懿荣与甲骨文”。这一教学环节的设计实际上是对教学内容的补充,以此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设计一个教学失误,教师似无意间将讲台上的课本碰到地上,借此提出六个层层递进的问题:“书本为什么要落到地上,而不是往上面掉呢?”“牛顿是怎样发现地心引力的?”“古往今来,有多少人曾经坐在苹果树下,又有多少人曾经被苹果砸到,为什么只有牛顿发现了地心引力?同样在王懿荣之前又有多少人也见到过‘龙骨’,为什么也只有王懿荣发现了‘龙骨’的奥秘呢?”这个似乎有些“歪打误撞”的教学环节的设计,实际上恰恰是以一种非正式的、轻松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要求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养成善于观察、善于动脑的习惯。
4、多媒体展示《金文》:(1)要求学生能够区分甲骨文与金文,通过对比的形式加深学生对甲骨文的认识,并初步把握我国文字演变的发展趋势,起到承上的作用;(2)通过学生对“刻在青铜器上文字——金文”的简单了解,导入下一框题“闻名于性的青铜器”,起到启下的作用。这种设计在于巧妙的将教学内容呵成一体,使得学生能够较为清晰的把握住历史线索。
闻名于世的青铜器
首先从框题上分析本目需要讲清三方面内容:“青铜”“商朝青铜器铸造业的高度发展”“闻名于世的青铜器——司母戊鼎”。这三个问题的设置遵循了层层递进、逐层深入的原则,把握住了学生的认知规律。
青铜
1、观察:教师要求学生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铜制品,观察铜的特性。
考虑到学生要了解青铜,首先要了解铜,而且铜制品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此环节设计实际上是培养学生细致的观察力。这种生活式的教学设计,也容易与学生形成近距离的交流。
2、设疑:金属铜有哪些缺点?
3、模拟空间想像:“如果你是商朝的工匠,你该怎样做才能既解决铜软的特性,又降低铜的熔点?”这种设计从语言上较具亲和力,容易与学生形成沟通,假设情境的设计,使学生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融入特定的情境,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想像能力,使学生自己分析得出青铜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教师进一步提出问题“青铜器是怎样铸造的?”由此导入下一框题“商朝青铜器铸造业的高度发展”。这种设计的巧妙性在于教师在各个问题、活动环节的设计上注意相互的衔接性,使学生能够自主的把握住线索,逐层推进。
商朝青铜铸造业的高度发展
本目的重点应放在两个词上,即“发展”与“高度”。
1、发展。学生根据搜集的材料,复述商朝铸造业的发展。通过这种设计锻炼学生通过相关的信息渠道搜集历史材料的能力,培养学生口头表达能力,通过这种过程的锻炼使学生能够自己较为清晰的把握住历史脉络。
2、高度发展。
设疑:设计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
(1)青铜艺术达到高峰是在什么时期?
(2)你们有什么证据呢?
设计说明:首先,两个问题的设计,前一个重在承上,以形成内容的上下连接性,后一个重在启下,以体现“高度”两个字,采用反问的形式加大强调的语气;其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学生搜集大量的关于商朝青铜器的资料,从种类、纹饰、造型等各个方面对商朝的青铜器进行阐述。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对学生搜集材料效果的检测,培养学生将搜集到的材料进行初步的分类、归纳、综合的能力,及系统化、条理性的表述能力。
(3)商朝青铜器的代表作品是什么?
设计说明:此问题设置是在总结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司母戊铜方鼎、四羊方尊的图片展示,即是对商朝青铜器高度发展的最形象的证明,也由此导入下一框题“商朝青铜器的代表作——司母戊鼎”。
3、商朝青铜器的代表作——司母戊鼎。
(1)评选活动——“最佳评论员”:引导学生观察司母戊鼎的造型并进行描述,并解释司母戊鼎名称的由来,根据学生的表现评选出“最佳评论员”。
设计说明:评选的形式使得教学内容增加了生动性、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与学习兴趣。学生的描述过程实际上是考察、培养学生的观察力,以及流畅、生动的表达能力,此外在描述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的感性认识。
(2)现场实验:为了使学生形成对“世界上最大的”形象认识,设计一个现场实验环节,事先准备体重称,将学生的体重数逐一相加,计算司母戊鼎相当于多少名学生的体重之和。
(3)组织讨论:司母戊鼎的铸造方法。
创设问题情境,“假如你是司母戊鼎铸造工程的总设计师,你会怎样完成这项浩大的工程?”并由此评选出“最佳工程创意奖”。在学生活动中,教师应重在点拨,并给予适当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讨论进行归纳性总结,使学生明确了解司母戊鼎的复杂铸造工艺。
设计说明:问题情境的设置,培养学生解决历史问题,再实践前人创造活动的能力。学生思考设计的过程,实际上培养了他们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驾驭、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鉴于学生的心理特点,设计评选“最佳工程创意奖”的环节,培养学生的良性竞争意识与参与意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具体操作:
①两道数学题的计算:提问形式参照《开心辞典》及主持人风格。
浇铸司母戊鼎需要800多公斤的铜液,如果以每一坩埚一次熔铜12.5公斤计算,至少需要多少个坩埚同时进行熔化?
每个坩埚需要三四个人,要完成如此浩大的工程共需要多少人同时行动,共同协作?
通过学生自己的计算,能够较为形象的了解铸造司母戊鼎的复杂。
②铸造过程的六项工程难题:
为什么一定要70个坩埚同时进行熔化,同时进行浇铸?
怎样才能协调好250人同时行动?
怎样才能做到70个坩埚同时进行熔化?
怎样才能保证70个坩埚的铜液同时达到指定温度?
在没有任何起重机械辅助的情况下,怎样通过人力搬动滚烫的坩埚?
怎样才能做到70个坩埚同时进行浇铸?
设计说明:这六项工程难题设置的意图并不是在于真正要求学生能够找到解决方案,而是学生通过思考并试着解决的过程中真正理解司母戊鼎铸造的复杂,由此对商朝的工匠们能够铸造出如此宏伟的青铜器感到钦佩,从而产生民族自豪感。
③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根据六个“同时”的设计,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即司母戊鼎铸造的每一道工序都包含着古代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聪明才智与协作劳动,同样对于今天的我们,无论是一个班集体,一所学校,还是我们国家的发展,都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去打造。
4、欣赏青铜器——青铜立人像。
要求学生仔细观察这尊铜像有什么特点。此教学环节的设计首先是培养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细致的观察力;其次是通过对“青铜人的两只手握成圆圈,应该拿着什么”的想像,培养了学生的想像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发的对断臂维纳斯缺憾美的讨论,使学生树立初步的美学观念及欣赏美、鉴赏美的能力。
5、小循环反馈。
(1)通过一道判断题的形式进行此框题小循环反馈:即“青铜器的产量和质量折射出国力的盛衰,技艺精湛、气势浑厚的青铜大鼎象征着那个时代灿烂辉煌的文明”这句话对不对,为什么?此教学环节的设计实际上是引导学生讨论“司母戊鼎的意义”,培养学生的分析归纳能力。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播放“中国入世”“申奥成功”和“中国足球队冲入世界杯”录像剪辑,紧密联系现实生活,使学生明确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是一定的社会现实的反映,由此加深学生对“青铜器的产量和质量折射出国力的盛衰,技艺精湛、气势浑厚的青铜大鼎象征着那个时代灿烂辉煌的文明”这句话的理解。
设计说明:两个环节的设计一个从“古”着手,立足课本,一个从“今”着手,立足现实,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中华民族拥有着高度繁荣的古代文明,同样也必将创造出辉煌灿烂的今天与明天。
2、交警到了以后对事故现场拍照和处理,此时一定要看准交警如何判定责任,如果是判你全责你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过交警经常会问你:“你有保险就判你全责吧,到时候保险好赔。”记住了千万不要听信交警和保险公司的话,一定要坚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因为保险而自己全揽上。这点一定要注意,因为这涉及到后面双方的很多问题。
3、拖车的问题。一般拖车都会到,那么你就要看情况而定了。不过只要给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车,给拖了车很麻烦的,而且花费也大。
4、伤者如果需要住院观察的话,一定要叮嘱负责的医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况办;也就是按医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贵的自费药我有权告你(现在医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断建议你用自费药)。这样医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费药了。不过在伤者面前医生如是说的话,你可以说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险法》办的,该用什么药你伤者不用问我,你问医生。医生说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这样就把决策权推给了医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经和医生说过前面的一段话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样。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伤势处理开药什么的,当然道义上应该你先把钱垫付了,不过要有个度。比如先垫付20__或更少一些。记得要装穷。还有如果判定责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话,那就按责任判定来垫付钱。所以前面我说的一定要坚持责任不要自己全揽了,那么伤者用药和住院就有所顾及了,因为你是有保险赔的,而他没有。时间长了,费用越大他越亏。如果判了你全责那对方就占了主动,而你却很被动。
6、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消耗是相当厉害的,你适当垫付到一定数额时就不要再垫付下去了,就说没钱。让对方垫付。反正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把我所负责的部分赔的,到时候再给你就是。这样可以杜绝对方继续无休止的住院下去,我处理这件事的时候遇到医院里有的伤者死赖着不出院的,到时候就很麻烦。
7、在其住院期间可以考虑商谈是否可以一次赔款了解此事,如果双方能谈妥就最好。宁愿花些钱私了了更好,但必须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队结案后才能把钱给他。
8、记得医院的单据要拿在手上,如果对方不肯给,你可以在出院时到交费处再打一份详细的清单,并且在出院时叮嘱医生出院通知单和伤势证明必须给你,不能给伤者。因为这两份东西是只有一份的。结案和到保险公司索赔需要这些单据。
9、交通事故处理双方协议一般有三次机会谈。如果三次都谈不成,你可以拿着所有的单据到交警大队处申请强制结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两份证明,此时你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
10、事故发生后,记得大家要以和为贵。好好谈对方是伤者肯定在态度上比较蛮横一些。你记住了,只要对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坚持好好谈,但不代表要让步。只是口头上好好说,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办了。
11、关于保险公司的赔款项目:
1) 修车的费用;
2) 伤者住院的费用和药费;(其中有一定的自费部分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尽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给他住,如果实在要住也要想办法让对方快点出院,这样可以减少你自费的那一部分的损失)。
3) 关于伤者赔偿的费用:
生活补贴:按地区的不同,交警部门有规定,保险公司也是按规定赔付.
交通补贴和营养费: 这两项要看各保险公司而定,一般营养费是按照伤者伤重情况而定的,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一条,不过如果对方和你协议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话,法院是会判要赔营养费的)
12、另外说说法院方面对于处理这些事故的判定原则,首先法院会根据事故情况考虑劝说双方庭外和解,如果仍要上述的话,法院则根据事故性质判定双方各负的责任和赔款。注意了虽然上述到法院营养费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据你的伤势的。还有精神损失费一般是没有,精神损失费的定义是要根据事故是否对对方造成心理损害而判定的,比如:对方死了儿子,母亲因为这件事而疯了什么的!那就可能会有精神损失费。不过这还是有的打的官司项目。
委托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乡。
第三人: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丽华,女,19岁,居民,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李霞,女,成年,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龙岩交警队)于 2000年 10月 12日作出(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1)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2)李治芳驾车占道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邱森彬和李治芳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治芳不服该决定,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原告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被告辩称: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两个原因。原告李治芳的责任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的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前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 3.6 m、拖印长 15.1 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 30 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发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被告龙岩交警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 7月 26日,第三人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 FH 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第三人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第三人周丽华、李霞等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原告李治芳驾驶闽 F 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 175 km+ 920 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 8月 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的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被告龙岩交警队申请复议。同年 10月 12日,龙岩交警队以(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龙岩交警队提交的证据和三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证明。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
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的轮胎制动拖印起于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路中线左侧 0.5 m,沿斜线向右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内后,又前行约 6.15 m,在距离路中线 0.46 m处出现轮胎制动拖印拐点(即两车碰撞点)。这些证据证明,两车碰撞时,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在自己一侧的车道内,而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处在占道位置。被告龙岩交警队认定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占道行驶,无事实根据,认定有误;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据此,该院于 2000年 12月 19日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受理费 100元,其他诉讼费 500元,由被告龙岩交警队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龙岩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李治芳的占道行驶,有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明,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制动拖印起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只说明该车是从这里开始留下制动拖印,不能说明该车在留下制动拖印前也一直是仅占据道路左侧 0.5 m.在两车相会的情况下,李治芳占道行驶,势必影响对方来车作出正确判断。原审判决否定李治芳占道行驶的事实,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上诉人的(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1年 9月 22日国务院以第 89号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诉人龙岩交警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 15.1 m,半幅路宽 7.55 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被上诉人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 0.46 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 0.5 m,但左侧仍留有约 6米宽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车道驶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对向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通过。另外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 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这些情节都证明,李治芳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车的邱森彬认为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李治芳自发现险情就开始制动同时驶回本车道,此时相距 30 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行驶,则两车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的不熟练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又因摩托车严重超载,邱森彬无法把握车辆行驶的正确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时驶回自己一侧的车道,而在李治芳一侧的车道内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和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显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占道行驶违章行为,却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龙岩交警队以李治芳占道行驶为由,认定李治芳与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显然不当。一审判决撤销龙岩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并判决龙岩交警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作出认定,是正确的。龙岩交警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2001年 4月 4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