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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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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1篇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国务院国发〔2014〕7 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年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现状

传统的企业年检制度在过去企业发展的监管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由过去的传统经济向市场化逐渐过渡,过去一揽子集中监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迄今实行三十余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送交,并向社会公众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 一)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企业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地址、员工数量、债权债务、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该系统对相关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予以查询,企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得过去社会大众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显著改变。

第二,社会监管力量多元化。过去行政机关对企业实行集中化监督管理,干涉过多,企业经营受到限制的同时,行政机关自身也背负很大的工作量。而企业信息的透明公开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开放高效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企业更大更自由的经营空间,同时行业组织及社会大众也能够充分参与到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来。企业报告方式也由过去的集中书面转变为现代网络报告,更加方便快捷,适宜当前快速发展的经济节奏。在监管力量和监管方式上都实现了多元化的监管模式。

第三,企业信用明确化。为保障企业自主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门会不定期地对企业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当然其抽查比例会根据各地方实际登记企业数量来予以确定,其抽查结果也将记录在案,有助于强化企业延迟送交报告或者虚假不实报告等失信行为的记录,通过社会公众的随时查询,可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公示监督。

( 二)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实施状况

自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各地都陆陆续续施行改革,政府职能逐渐放开,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经营的空间,但是尽管这样,各地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具体执行规定还是各不一样。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 企业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信息,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等资本信息,这些都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报告内容,当然,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是否报告向社会公众公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不仅须提交年度报告书,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还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登记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还要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则须面临吊销登记证的处罚。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业、个体工商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其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及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还有两项,一是针对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增加对非公党建情况统计。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这两项信息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询。

工商联络员制度是上海市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设立企业、经济园区工商联络员的信息档案,确立工商联络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组织开展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流程和要求,准确、及时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工作考核机制。工商行政部门不仅应对具体执行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年报公示实务操作开展业务培训,同时也应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并定期将情况上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还特别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施行以来的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帮扶措施,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对策

( 一) 企业信用体系构建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渐放开行政职能,开放市场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能力有助提升,但在这些期待日益得以实现的同时,为保证其长久稳定地顺利发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撑在于信用构建。行政部门构建市场信用信息体系,不仅依赖于行政部门一方的监督审查,也在于其与税务、司法、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并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数评级、信用违反惩罚等措施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

( 二)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企业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归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这其中包括企业财务、税务、资本情况、债权债务等信息,要保证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实施行,其相关的登记注册、财税监管、债权债务申明等相关制度均应得以完善。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三) 明确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责任主体

首先,明确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公示内容的告知义务。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年报必须公示内容应该予以法定方式告知传达,使企业对自身年报公示内容得以明确并执行,对此可借鉴上海市工商联络员制度。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2篇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

××县工商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信息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按照党组领导、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工作例会制度,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抓贯彻落实,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机制健全

_、不断提高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政府信息公开置于促进和谐、增强动力的高度去认识,坚持靠创新形式和方式抓政府信息公开,使全局干部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对建设和谐工商、密切联系党群关系、推进工商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_、不断加强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区分公文类政府信息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布的审核工作,每个政府信息产生时就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核。

_、不断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新。

_、不断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使得分局、工商所、机关各股室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政府信息公开分类情况

(一)机构职能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简介》、《机构简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股室》。

(二)行政决策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年的工作思路及打算》

(三)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征收事项》等行政事项。

(五)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企业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公平交易机构职责》等行政执法责任。

(六)工作动态

《_.__活动情况》、《工商系统快速软件培训班》等日常开展的工作。

(七)其他信息

其他难以归类到以上信息的信息。

三、便民工作

在主动公开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继续及时的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政务信息。

在便民服务栏上,我们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办事指南、_____消费者投诉须知等信息以方便市民查询。另外,我们开设了“年度报告”专栏,方便市民对我局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有效监督。下一步,我们将把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企业执照的相关表格放在便民服务栏上,方便市民网上下载表格。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

____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无。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局____年度没有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_、总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以及答复的实践数量偏少。

_、部分栏目建设仍不够完善,网站的综合服务水平还不够成熟。

(二)改进措施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商;抽查监管;制度

为了落实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监管,使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抽查工作更加规范,转变工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方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规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本文拟对工商部门抽查监管制度的内容、意义及在落实贯彻抽查监管制度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抽查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监管的定义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监管,是指工商部门从工商登记数据库中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开展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抽查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抽查的方式和内容

抽查的方式有定向和不定向抽查两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机关依照企业所在的地理区域、行业、类型和经营规模等特有的条件来确定监督检查的名单,对企业实施的检查。不定项抽查是指通过随机抽样方法来确定检查名单,工商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抽查内容是企业公示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其中包括企业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电子邮箱等;发起人或股东实缴及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时间等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利润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主营业务收入、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销售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信息是否公示由企业决定。如果企业不公示,这些信息就不在抽查范围之内。第二,企业即时公示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实缴和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时间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等变更信息;行政许可的取得、延续、变更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该依法公示的信息。

2.检查的方式

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机关检查企业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用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机关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专业性强,如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实缴出资额等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验资、审计、咨询等的工作。

3.检查结果的处理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把对企业检查的结果公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并在企业公示的信息中作出记录。对于检查中没有问题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结束检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把结果记录在该企业公示的信息中。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被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了被抽查企业的配合责任。工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企业应该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并根据检查的需要,提供审计报告、会计相关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有关材料。企业不配合的,工商机关可根据情节把不配合检查的企业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抽查监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自律。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机关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内容不作审查,而是通过举报、抽查等方法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虚假、隐瞒等情况的信用约束,促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公示信息,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促进企业自律。

(二)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抽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被抽种的可能,基本消除了抽查的随意性。另外《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应当依照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随机的方法,在辖区内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这一规定使抽查工作更加公平和规范。

(三)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激增,而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人员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不可能对市场主体实施百分之百的执法监管,对企业公示的信息采用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使执法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定向抽查,使工商机关更能掌握检查的重点,用更多的执法力量主要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工商部门落实贯彻抽查监管制度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抽查程序

为了解决抽什么?怎么抽?怎么查?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工作程序》,这一抽查工作程序应包括抽查工作所要遵循的法定步骤与方式,使抽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工商部门在开展抽查工作的同时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抽查率。包括抽查的户数占应抽户数的比率;发现问题的户数占抽查户数的比率等。第二是程序规范。对在抽查工作的合理性、程序的完整性、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进行考量。第三是群众反映。要广泛发动监管服务对象对抽查工作的监督,采用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抽查监管服务对象进行实地回访检查,考察工作的真实性,听取抽查监管服务对象当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抽查工作人员履职的实际情况,把广大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4篇

这是中国经济整体发展过快,特别是股票市场异常火爆、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改革以及收入结构不合理等方面因素导致的结果。国家针对其中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的因素采取了大量的措施,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预计这样的热态将不会持续太久,居民可支配收入将保持适宜的增涨速度。

经济发展偏快

正常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应该保持适宜的增长状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预警信号图反映4、5两个月份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超速。

这肯定与整个宏观经济走势相关。“居民可支配收入过热反映整个中国经济发展偏快。只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过多,才能够导致收入过多。一般情况下,投入资本的1/3-1/4,将转化为居民收入和消费基金。”中央党校黄町苇教授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这的确应证了中国整个经济跑得太快。”在过去的四年中,每一年的GDP增长速度至少达到10%。

另一方面,中国的个体户和工商企业等也在迅速发展,是现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2006年底登记注册的全国私营企业达494.7万户,比上年增长15%;注册资金总额为7.5万亿元,增长22%。

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在现在的这段时间内过热,有其自身独特的阶段性原因。

近来,中国的股票、基金和证券市场异常火爆。本次调整前,上证指数在4000点以上高位运行,曾在一日中创下成交额2553亿元人民币(合332亿美元)的记录,而同天日本股市只有269亿美元,澳大利亚、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印度、中国台湾、印尼、新西兰和越南等地的股市成交额之和约为165亿美元。中国股市的交易额超过亚洲其它股市之和。面对这样如火如荼的局面,国家降低利息税,多次提升储蓄利率,希望能够缓和股市过热的局面。

“中国居民从股市、基金等方面获得大量的收益,是中国居民现阶段的收入出现过热的一个阶段性的原因”,杨宜勇说。另外,他补充,现在房价居高不下,带动房租不断上涨,也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过快的原因之一。同时,“去年,实行的公务员、离退休金等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的措施已经相应落实了,也促进中国居民逐渐变富裕。”黄町苇说。

分配关系不顺

居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将长期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现在我国分配结构还是处于不合理的状态。

“现在国内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导致收入增长速度超过整体经济效益的增长。”黄町苇说,“国家也意识到这个方面的问题,并做了相应的调整,低收入人群的收入的确有所上涨,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调控还很不到位。”其中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比较明显。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6)》显示,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2005年农村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与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之比为7.3倍,比上年扩大了0.4倍。

这样,大量的财富聚集到少数人手中,导致居民收入增加速度超过整体的经济效益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将被打破。只有促进居民整体收入平衡发展,消费者整体收益增多,才能够购导致社会的消费能力大范围内增强,从而,能够满足更多人的需求,促进居民可以支配收入健康合理增长。

在这些措施的调节下,居民可支配收入如果还是这样持续过热,“那么将肯定导致通货膨胀。”黄町苇表示,物价飞涨,而居民手中的钞票越来越多,说明物资已经跟不上财富的增长,势必将导致奇货可居,物价继续飞涨,最终通货膨胀现象将越来越严重。

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有可能征收一定的税款,但是可能只是针对部分群体。因为国家一直提倡降低税收,早前也在调整降低农业税、农民税、个人所得税等等,来扩大居民可支配收入。”杨宜勇说,“对部分收入的征收税款,减少税后收益,可以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量。”

进一步宏观调控

其实,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因素中,部分是国家提倡的、对经济实力增强是有利的;而部分对整体的经济发展是无益的,国家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抑制。“抑制了这个部分因素增长,就可将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拉到正轨上来。”杨宜勇说。

这些有利增长动因是国家鼓励的结果。“个体工商户、工商企业的快速发展是合理的,特别是中小企业,国家尤为希望能够促进其发展。”杨宜勇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也是国家倡导的,使事业单位的运作能够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这个因素也是短期的,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影响的作用将很快消失。

而对于那些无益的因素,“国家已经采取了很多调控措施压缩生产能力,控制经济整体增长过快,从而将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黄町苇说,比如:国家正在通过上调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收紧土地闸门、设置能耗门槛、清理“亿元级”项目等措施,防范国内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过多。

个体工商年度报告范文第5篇

风险,一般是指未来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以用期望值、方差等数学概念来衡量。而会计风险,则是指有关会计方面的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仅包括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转换为本币时价值跌落的风险,而且也包括会计从业人员在执业工作时,由于差错、遗漏或故意等原因,致使财务报告反映失实而误导决策的可能性。因此,时下的各类会计教科书中将会计风险仅局限于汇率折算风险实在是有失偏颇。本文在扩展了的会计风险概念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界定,探讨了会计风险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免除问题。

一、关于会计风险的责任主体

会计风险作为经济领域的一种特有风险,它同银行风险、审计风险、税务风险等一样,具有客观性、潜在性、可变性和后果严重性等特点,所以,有必要界定会计风险的责任主体。

会计风险的责任主体,是会计风险一旦既成事实后,有关单位与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群体。在我国,会计风险责任主体的界定散见于现行的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其中最重要的是《会计法》、《公司法》、《税法》、《合同法》、《刑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这里以《会计法》为例,其中就有六条涉及到会计风险责任主体。分别是: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可以看出,会计风险的责任主体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即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如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企业会计人员,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人等;二是法人单位,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会计风险的分类及其责任承担

基于对扩展了的会计风险的认识,根据会计风险责任主体在风险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可将会计风险大致区分为主动风险、被动风险、牵涉风险和转移风险。其中:会计从业人员自作主张,在没有明确的行政指令的情况下,主动背离会计法规,违反工作条例和操作规则,所引致的会计风险是主动风险;会计从业人员在行政指令下非自愿或由于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等原因所引致发生的会计风险则是被动风险;由于单位内部牵制制度不健全或运行无序、他人失职等原因所引致发生的会计风险是牵涉风险;社会会计监管单位和人员(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由于未尽职责、、、贪污受贿等原因而引致的风险则是转移风险。

对上述四类会计风险,根据动机、作为与后果的关系,会计人员在防范会计风险时应尽可能地防止主动风险的产生,规避被动风险、牵涉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关于会计风险的责任免除

站在会计人员的角度,应该研究如何保障会计人员权利问题。但反观我国现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几乎绝大多数都有专门一章来阐述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问题,即违反了相应规定应受到的惩处,而对于责任免除,即会计从业人员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除会计风险带来的责任承担,则在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中很少涉及。如《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虽然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却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会计人员对此不承担责任。

所以,《会计法》在强调法律责任的同时,同样强调会计责任的免除也是法律完善的公允主张。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以下情况出现的会计责任应予以免除。

(一)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从业人员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法规要求,故意变更会计政策,给相关利益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若会计从业人员依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核算的要求,但结果与经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不应视为会计信息失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会计有其自身的原则,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借助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职业判断等专业工具,所以有可能产生计量结果与经济事实之间存在不一致。

(二)司法部门认为:会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因为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而没有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普通过失造成的风险损失,会计人员的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三)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非法会计活动进行坚决抵制(有明显证据的劝说或上报给监管部门等),但由于某些其他原因,仍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相应责任应予以免除。

(四)上市公司的披露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公司的负责人也发表了关于会计信息真实的对外声明,但在媒体公布后,查出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失真,会计人员的相应责任应予以免除;这充分体现了新颁布的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需承担责任的精神,同时对民间审计也会形成约束,使各风险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转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