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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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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第1篇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附: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省××市××开发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因购销××合同纠纷,业经××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贸易公司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执行难 执行立法 法院 财产

执行难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权力受拘束;执行结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所说:“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本文以民事执行为范围,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偿付能力为条件,并从改善强制执行的内外环境入手,结合执行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四方面解决对策。

一、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立法,已是时势的迫切要求,从实体到程序,对执行行为加以规范,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法律约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从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

1.关于协助执行。明确规定具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以及应协助的责任范围,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内容,进一步作细化规定,加强对不协助执行的对象进行处罚。建议该条款要更有针对性地加重对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追究责任。

2.关于妨害执行。明确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确认与解释。对利用亲缘与人际关系,帮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利用行政上下级关系干预执行的,列为妨害执行行为,并以《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为据,细化对以上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

3.关于委托执行。明确需要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情形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具体确认情形。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权限及函告具体时间要作更确切合理的规定;对委托执行的收费及实际执行费用,要考虑到执行的总额,并以此为据作合理的比例标准规定,防止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执行效果的不良影响。

4.关于执行措施。主要是对执行手段和时机的选择要放宽些。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更加快捷、有效、灵活的强制措施,对财产下落不明有疑问而采用暂缓或中止执行的,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定时收入与财产申报规定,对其活动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法,以防逃脱,有利于选择时机继续执行。

5.关于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案件中止执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律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这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督。

二、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

为了打破各种人情关系对执行的干预,消除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因素,彻底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做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人大监督,这是改善执行环境,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

1.将协助工作列入地方两会工作报告。党代表与人民代表对地方的重大问题有议政决策职权。执行工作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理应协助执行工作。地方政府要从组织人事、财政拨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使执行工作转被动为主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将强制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新闻监督。广播电视与报纸新闻监督是引导社会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之一。执行问题牵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复杂的,只有实现公开新闻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坚决地抵制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断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树立崇高职业道德,真正实现社会天平对执行的最大倾斜。

3.把相关执行法律作为“四五”普法重点内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基础工程。对落后的经济状况及保守的文化意识采取文明的执行行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继续抓好经济建议,另一方面,要结合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把执行法律纳入普法内容,尤其要对义务协助执行以及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列为重点加以宣传教育。

三、建立信用网络,实行悬赏执行

产生执行难的背景是社会信用危机。它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败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因此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要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入手,同时依靠社会的力量,让失信者,让逃避执行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1.建立信用网络。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必须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

2.实行“悬赏执行”。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具体做法如下:(1)执行局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2)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悬赏范围、金额以及悬赏金的分担。(3)在协定范围内采取公开方式悬赏令。(4)法院对领悬赏令者所提供的线索执行终结后,给予悬赏金。这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四、借鉴他山之石,加强协助执行

强制执行工作中以权压法,暴力抗法,红头文件违法,被执行人戏法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加强协助执行。我们可建立聘请执行协助员制度。允许各执行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经法院与政府考核,聘请一定所需数量执行协助员,协助执行工作。可按区域分成若干组,每组由执行庭正式执行员任组长,执行协助员工资在收取的执行费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可自由选择各执行组强制执行,让各执行组之间形成强烈的竞争氛围。各执行组的执行情况要实行年终考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来的司法现象。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历史过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好转,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执行难的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箫伯符.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6.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是外科手术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以骨科、神经外科手术发生率为最高[1]。DVT轻者可导致下肢血栓形成后遗症,重者可因血栓脱落造成继发性肺栓塞(PE)、脑梗死而危及生命。2011年7月,我们科收治一例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发生双下肢DVT患者,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给予精心护理,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患者,男,61岁,因车祸伤及头部、胸部后意识不清1小时,呼吸困难20分钟,于2011年7月6日入院。入院时,呈昏迷状态,呼吸表浅,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右颅顶可见约长3cm头皮裂伤伴渗血,双侧外耳道见血液流出,双侧瞳孔不等大,左:右≈3mm:5mm,对光反射消失。鼻腔出血。双侧锁骨、右侧肋骨及肩胛骨有骨擦感。右肺呼吸音低。压眶刺激可见左侧肢体活动,双下肢巴氏征阳性。于7月8日在全麻下行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给予脱水、抗感染等治疗。7月24日(术后第16天),发现患者双下肢肿胀,皮温降低,足背动脉波动微弱,行床边彩超检查,示双下肢股总、股深、右侧股、右侧大隐静脉血栓形成。采用绝对卧床休息、抬高患肢并制动、抗感染治疗等防止血栓脱落引起相关并发症。7月29日经右颈内静脉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术后给予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8月18日患者转入普通病房。

2 DVT原因分析

2.1 血管内皮损伤: 正常血管内膜是血小板聚集的生理屏障,当血管内膜损伤后,内膜下胶原纤维显露,使血小板附着释放出组织活酶,激活内外凝血系统,而发生静脉血栓形成。血管内膜损伤因素有化学性、机械性、感染性,临床常见原因是静脉注射有刺激性的药物,如高渗液体、某些抗生素等。

2.2 血液淤滞:正常的静脉血流对活化的凝血因子起稀释和清除作用,手术后患者卧床,活动明显减少,血流缓慢,易使静脉血液淤滞在髂股静脉瓣袋及小腿肌肉的静脉丛内,局部凝血酶聚集,纤维蛋白活性下降,易导致局部血栓形成。

2.3 血液高凝状态:手术创伤出血,不仅激活外源性凝血系统,而且损伤血管内膜,激活血中的XⅡ因子,启动内源性凝血系统。

3 护理

3.1 患肢护理:①全面了解病情,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血栓形成后10~14d患者应绝对卧床休息,使血栓紧密黏附于静脉内膜,减轻局部疼痛,促使炎症反应消退。双下肢置功能位,用软枕垫高,高于心脏水平20~30cm,同时膝关节屈曲15°[2]。这种可使髂股静脉呈松弛不受压状态,有利于静脉回流,减轻血液淤滞,缓解肿胀疼痛。避免膝下垫枕,以免影响静脉回流。②密切观察左下肢皮温、末梢循环色泽变化、水肿及足背动脉波动情况,每天测量双下肢同一部位的周径,观察并记录肢体肿胀程度与肢体疼痛程度的变化,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③患肢供血障碍,局部压迫易引起缺血缺氧,要注意保持床单的平整、清洁。及时更换污染的床单,防止压疮。护士每天为患者2h翻身一次,翻身时避免拖拉等动作。④注意患肢保暖,室温在25℃左右,防止室温过低导致血管痉挛。⑤避免摩擦和用力按摩患肢,禁止实施压迫性检查。

3.2 并发症的护理:DVT主要并发症是急性肺栓塞、脑栓塞,肺栓塞多发生在DVT后1~2周,因此给予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保持大便通畅,严禁挤压、按摩双下肢,以防血栓脱落发生肺栓塞。严密观察有无栓子脱落以致出现肺栓塞的表现,如患者突发胸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发绀甚至休克,应考虑肺栓塞发生。若突发意识障碍、口角歪斜、口齿不清、流涎提示有脑栓塞的发生。

3.3 饮食护理:进低盐低脂易消化的饮食,以减少血液粘稠度,低盐可改善血管壁的通透性,减轻组织水肿。保持大便通畅,因血栓形成与乙状结肠的宿便有关,避免因便秘时负压增高导致下肢静脉回流受阻。大便秘结时给予开塞露塞肛或者灌肠。

3.4 保护静脉:在护理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在患者下肢进行静脉输液、输血等操作。穿刺时应选择静脉的小分支,穿刺针头易细,同时提高穿刺技术,力求一阵见血,避免在同一静脉反复穿刺。对使用刺激性药物时,应注意用药后要用生理盐水冲管,避免发生静脉炎,尽量保护好静脉。静脉留置针每3~5天更换一次,持续静脉滴注不超过48小时。也可以根据情况给予深静脉置管进行输液,可以减少外周静脉穿刺,并可以监测中心静脉压,有利于指导补液治疗。

3.5 抗凝及溶栓治疗的护理:用药前了解病人有无出血性疾病,用药期间监测肝、肾功能及凝血功能,保持部分凝血活酶活化时间是对照值的1.5倍为较理想。用药后观察有无出血征象,如牙龈出血、鼻腔出血、伤口渗血或血肿,静脉穿刺处及全身皮肤黏膜有无出血点及瘀斑,痰中是否带血,每日定时做尿常规检查和大便潜血试验。要特别注意有无头痛、呕吐、意识障碍等颅内出血迹象。溶栓后病人不宜过早下床活动,患肢不能过冷或过热。

4 小结

该患者因手术创伤、术后卧床时间长,均增加血栓的发生率,但有资料显示,未采用预见性护理措施的患者DVT发病率为18%,提示早期对患者进行DVT的预见性护理可降低DVT的发生[3]。通过对该患者的治疗和护理,我们体会到护理工作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赵勇强.易栓研究概况[J].中国实用内科杂志,2007,27(1):49-52.

[2] 程凌燕,耿莉华.骨科围手术期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预防及护理进展[J].护理研究,2004,18(12A):2086.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第4篇

姓名:

填空题

选择题

判断题

简答题

案例题

总分

一、

填空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

监督检查

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

出示执法证件。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

(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12、道路货物运输包括(ABC

)。

A、道路普通货运

B、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C、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D、道路货物班线运输

13、下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C

)。

A、当事人陈述

B、鉴定结论

C、事后执法人员补做,当事人补签的勘验笔录

D、村委会证明信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货运(

D

)实行年审制度。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道路运输证》

C、《从业资格证》

D、营运车辆

15客运站经营者应严禁(

AD

)的车辆出站。

A、

超载车辆

B、无经营许可证件

C、未经年审

D、未经安全检查

1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

AC

)等情况发生。

A、脱落

B、丢失

C、扬撒

D、损耗

17、确认擅自从事客货运输行为的关键事实(

AD

)。

A、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B、该车无《道路运输证》

C、从事客货运输活动

D、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活动

18、客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运管规定(

ABD

)。

A、强迫旅客乘车

B、敲诈旅客

C、在车上兜售小商品

D、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9、下列哪种情形可认定为一人执法(ABCD

)。

A、现场笔录中显示的两名执法人员一人未获取执法证件

B、决定书执法人员签名处,一人代另一人签名

C、一人询问当事人,两人在笔录上签名

D、《询问笔录》中询问人签名时,一人只签上姓

20、证明效力(BCD)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A、单位证明

B、鉴定结论

C、勘验笔录

D、档案材料

2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BC

)。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C、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D、对公民个人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

AB

)。

A、暂扣车辆

B、强制卸货

C、暂扣道路运输证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代履行可由(

AC

)代履行。

A、行政机关

B、当事人

C、当事人委托第三人

D、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C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八

B、十二

C、二十四

D、四十八

25、依照强制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扣押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C

)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A、10

B、20

C、30

D、40

26、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有权依法通过(

BD

)进行裁决。

A、申请行政仲裁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仲裁

D、提起行政诉讼

2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AB)。

A、依据

B、救济途径

C、举报电话

D、投诉地点

28、制定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

AB

)。

A、设定

B、实施

C、落实

D、完善

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必须同时符合(AC

)的条件。

A、没有车辆营运证的

B、没有车辆行驶证的

C、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运营证件证明的

D、没有从业资格证的

30、按强制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扣押车辆的决定的是(

ABCD

)。

A、扣押的车辆与违法行为无关

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

C、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D、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

判断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20分)

1、

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要求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加盖机构审批专用印章。(√

3、当场做出道路运输许可决定的,也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4、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被处罚主体是驾驶员。(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被处罚主体是驾驶员。(

6、《现场笔录》也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制作。(

7、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8、强制法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9、暂扣车辆决定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暂扣车辆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要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未提陈述申辩意见。(√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授权执法主体做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应个别进行,不得同时询问两人。(√)

13、运政执法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4、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律责任下限以下确定处罚结果。(

16、运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必须签字确认。(

17、同一案件中证据登记保存中的被取证人与被处罚人必须是同一人。(

1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拟给予罚款的可不写明具体罚款数额。(

1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和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四、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计30分)

1、简述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视为无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简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4、

简述哪些道路运输许可事项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

简述从轻处罚如何执行?

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内容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五、案例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一)案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驾驶货车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检查过程中张某称:该车营运证拿公司年审后,忘带了。张某出示该车行驶证和刚做的二级维护检测单,能够证明该车有营运证。执法人员未理睬张某的陈述意见,填好《暂扣凭证》交张某签字,张某说凭啥扣车,执法人员说:少废话,让你干啥,你就干啥。随即将车扣押,24小时后张某携带该车营运证接受处理,交完罚款后,执法人员让其直接将车开走。

请回答:1、分析本案该不该扣车;

2、本案扣车行为有哪些违反程序的地方;

3、本案除《暂扣凭证》外,至少还应使用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二)

案情:A货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营运车为公司运货时,被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为名,处以: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王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称:我只拉了多半车货,不存在脱落、扬撒问题。

请回答:1、析该案应围绕哪些事实调查取证;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审判监督程序显出了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太相适应,出现了一些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亦被称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具有四个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权力性、补救性。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再此,就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略陈意见。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关键词:特征观点弊端出路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运用。困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事后性。裁判在未宣判和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法定性。提出再审的理由是法定的,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0条及《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64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审。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也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

3、权力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

4、补救性。其目的是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

持此观点的法学家表述的原因如下:

1、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带给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破坏了司法公正的作用,即对法院工作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2、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存在表面司法裁判的无终局性,与WTO的裁判应当及时终结的理念,或者说与外国人主张裁判应有既判力的理念极不相符,故亦应予以摒弃。

3、在国外,并无再审程序之类的法律规定,也无专门适用再审程序裁处案件的职能庭室及相应法官,因而主张取消我国的再审程序法律制度。

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目前,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在于:

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比起三审终审制而言,显然要更节省司法资源,更为减少诉讼成本,更为减少诉讼成本,更为满足司法效率的现代化要求,同时亦更为迎合中国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伸冤理念。以上这些都是客观存在并显而易见的事实。而且就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而言,申诉可以说是普遍受到尊重的人权之一,司法制度中的再审程序,不过是申诉权利于司法领域的扩张表现而已,再审程序的价值即在于此。人们不应以任何其它的理由对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横加质疑,而是应当正确面对再审程序的改革,尽快革除现行再审程序制度层面的弊端,积极推进再审改革的法律进程。

事实上,两大之中再审程序的理念至今仍然普遍存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皆存在再审制度,只是不同国家再审制度的繁简,再审机构,再审名称等各不相同,但都有针对生效裁判错误给予相应救济的程序,亦即我们所说的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在大陆法系各类诉讼法典之中,几乎皆有关于再审程序专章或专项条文明文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六编第三分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卷第二编,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等等,在英美法系中,虽无完整系统的再审程序,同样有关于再审制度的明文规定,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3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到62条,1995年英国刑事上诉法第二部分关于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规定等。从两大法系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来看,再审制度的存在与审级的设立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日本采取的是四级三审,德国普遍法院实行的是三级三审,法国普遍法院实行的也是三级三审。美国联邦以及州法院双重系统皆采取三审终审制,但是这些国家同样存在再审制度。即使像国际法院,虽然只采取一审终审制,但也允许以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获知的新事实,申请重新审理。

两大法系的国家,多为WTO组织的成员,裁判既判力的理念亦确实是由这些国家所提倡的,为什么两大法系下的这些国家至今仍然保留再审程序的法律制度呢?看来,以国外并无再审程序之类的人云亦云论调以及审级多少或者入世为由,甚至关于既判力的机械理解,来否定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树立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目前,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一方面仍表现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即是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或不当,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使人民法院再审的提起与再审的审理集于一身,这种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实则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导致纠纷的解决没有止境。另一方面就是过于偏重纠正错案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违背了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律中并未就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做出明文明规定,但其内容的指导思想是有错误必纠,这从相关法律条文关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可以“确有错误”作为发起再审理由的规定中即可看出。因此,必须重新认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原则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符合审判监督工作规律和特殊性的指导思想,即“强化证据意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正如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报告中所指出的:“今后,在处理申诉,再审事件时,一般不再有错必纠,以免发生歧义和误解,但再审工作必须贯彻‘有错必纠’方针在司法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以依据纠错替代有错必纠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显得尤为重要。

三、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及不足之处:

申诉与申请再审不加区分,作为宪法保障下的公民的申诉权利在三大诉讼法中的延伸体现,便是请求再审的权利。这种权利,正如宪法所保障的其它任何公民权利一样,当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之时,定然要按照司法的特性来设计行使。所谓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利应不受限制的主张,既是对宪法规定法本身的曲解,也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然而,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方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另一方面可以申诉方式通过多种非法定渠道要求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以及再审,对这种申诉没有申请时间等任何的限制,以致于各级法院门前时常为这引起申诉群众拥堵不堪。

职权色彩过于浓厚。这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既可看出,原本审判疾步程序的法律价值在于回应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愿望。但是,由于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下,只有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以及人民法院的自行决定权再审权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致使当事人的申诉愿望常常被无限期搁置,申诉权大有形同虚设之感,当事人对此极不满。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过于宽泛。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还包括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和申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再审。法律之所以规定宽泛的提起监督的主体和途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纠正错误,防止错案发生,实现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主体多、监督途径广,相应的增加了监督程序的启动频率。一个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便会穷尽法律规定的途径,到处申诉,或自己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诉而抗诉启动再审,提起再审的主体和再审途径宽泛,虽然可以最大可能的纠正错案,但也“最大可能的导致了再审案件的增多,再审案件增多最直接的不良后果是导致终审不终”,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冲击司法权威。

引发的再审理由过笼统。确有错误是人民检察院以有。人民法院引发再审的主要法定理由,而什么是确有错误?的确很难界定。至于其它引发再审的理由,诸如主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司法实践中把握起来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引发再审程序的时限及次数不明。一项生效裁判,几乎可以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限制的被引发再审,致使终审裁判的既判力严重受到影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司法权威产生极大冲突。

其它一些问题,诸如再审案件的管辖不清,审理方式不明,审理时限无约束以及无条件中止原执行,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不规范,均使得再审程序的实践运用给司法秩序带来相当的混乱。

四、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出路与方向:

更换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所强调的无疑是职权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事实上亦多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再审抗诉权以及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权,至于由当事人的申诉权直接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是相当困难的。审判监督程序名称下所代表的这一理念是不相符的。为此,首先应将三大诉讼法的相关章节名称,由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再审程序。

增加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减弱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再审抗诉权,取消人民法院的自行决定再审权。民事、行政诉讼是私法领域,在这一领域应当充分贯彻司法自治的原则,尽量减少国家职权的干预,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即使是错误的裁判,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起再审,则表明其已经放弃了自身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就不应强行予以干预,由于检察机关参与再审,打破了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格局,替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会影响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此外,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应处于中立地位,然而人民法院凭决定再审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使得人民法院难以保持中立地位。更何况,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所以决定再审,决大部分是基于当事人申诉。既然已经赋予当事人凭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权利,那么,继续保留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权是没有必要的。为此,在完善三大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时,对凡是涉及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权的原有法律条文皆应予以删除。

合理界定发起再审的理由。现行三大诉讼法对发起再审理由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皆允许以“确有错误”直接作为发起再审的理由。所谓确有错误,显然涵义甚为宽泛,即使某些条文具体规定了发起再审的理由,但也不便实际操作而且难以满足当代人们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为此,在完善三大诉讼法的再审程序之时,应对发起再审理由做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突出体现再审程序的可操作性。

最后,在其它方面,因为各种原因致使原生效裁判显失公正的,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作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因为水平不高,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生效判决显失公正的;司法工作人员犯与本案存在着牵连关系的职务犯罪的;诉讼人超越授权实施诉讼行为的。以上四大类24小类错误情形应当再审纠正。

明确再审时限。在强化当事人申诉权以及合理界定发起人再审理由的同时,还须对发起再审的时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时限做出明确的规定。现行三大诉讼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甚严格,致使一定数量的当事人长期伸冤,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为此,在修正三大诉讼法再审程序时应确定合理的期限。

理顺再审案件的管辖。鉴于三大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不甚统一,为此,在修正三大诉讼法再审程序之时,就再审案件的管辖,可以做出以下明确的规定:首先,在管辖上,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身就有监督的职能,当事人对原审裁判不服总寄希望于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管辖再审案件,既能起到对下监督的作用,又容易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其次,上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不允许再发回到下级法院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反复再审的现象,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再次案件只能由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一次,这样既可保证程序即使终结,又可使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最后,各类再审抗诉,皆由与提出抗诉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审理范围。再审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之处,首先是对再审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申请再审立案的审查,应只涉及程序不涉及实体,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首先要审查是否在裁判生效后法定期间内提出,是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然后调卷再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申请再审立案的条件。最后才有可能对案件本身进行审理。这种审理方式的阶段性特点以及审理范围的特殊要求,仅按现行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加以审理,是不科学的。为此,在修正三大诉讼法再审程序之时,可以规定较为多样而是活的审理方式,以更合议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进行选择;局面审理、听证明审理或开庭审理。至于再审审理范围,则皆应规定以再审理由以及请求事项为限。

限制中止原判执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裁定再审时应当中止原判的执行,但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应当指出的是,再审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原则上皆不应具有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法律效力,这是世界范围内再审程序制度较为主要的原则。为此,在修正三大诉讼法再审程序之时,可以在借鉴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司法实践之需,就做出相对灵活的规定。原则上皆应禁止因申请或提出申诉而中止原判的执行;刑事及民事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申请再审人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担保条件下或认为确有必须,可以中止原判的执行。

规定再审次数。由于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发起再审的次数,致使许多再审申请人以同一进帐或者同一请求事项重复的申请再审,无限的进行申诉。为此,在修正三大诉讼法再审程序之时可以规定:再审案件原则上皆为一裁终局,但对案外人异议等特殊的民事再审改判案件可以允许上诉;对终局再审裁判不得以同一理由或者相同请求事项重复发起再审。

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一是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的不得申请再审;二是终审后发现了因为当事人原因而示发现的证据不能申请再审;三是已经经过现审程序的不得申请再审,即同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五是当事人不得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以调解方式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可以提出抗诉,案外人因生效调节而利益受到影响的,可以申请再审,明知再审理由未曾上诉的,不得申请再审。

司法文书的正确运用。首先,申诉与申请再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利。故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一般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权,对诉权程序上的问题,应当使用裁定。其次,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申申请裁定书应写上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或不成立的具体理由,这也是进行法制教育,服判息诉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其它事项。为了更加体现再审程序的特点,可以在以下方面就再审程序加以完善,可以规定刑事再审的分类,即分为有利于及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两类;应当规定刑事再审不加刑原则,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自然延伸,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除外;应当规定案外人异议制度,即民事与行政案件中,应当赋予受裁判影响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应当规定民事、行政再审缴费的制度。

五、改进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再判监督与司法权威本应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命题,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加强审判监督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树立司法权威需要实行审判监督。

完善改进审判监督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所有诉讼程序的终极目标,审判监督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也应该为确保司法公正这一目标服务,因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

完善改进审判监督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的低下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迟到的正义即变得毫无意义可言,甚至会危及到整个国家的法制信用体系。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自然对其寄予了“愿望”,希望借之已经生效的裁判,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而立法本意同样希望借其来避免错误的发生,并用之检验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种陌路同归的思维纠合在一起,便造成诉讼的无休止延伸,司法的公正效率荡然无存。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版)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75页

2、《浅论审判监督程序之存废》何章开、王宜安文载《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一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9页

3、《我国再审改革的必由之路》虞政平文摘自《人民法院》2003年1月出版的期刊第26页

4、《外国民事诉讼法》乔欧、郭纪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社学出版社第173页、第225页、第295页

5、《外国刑事诉讼法》卞建林、刘玫著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49页、第34页

6、《改革现行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调查与思考》载《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一书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庭主编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9页

7、《中国审判制度研究》叶青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215页、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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