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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依法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A.行政部门
B.会计机构
C.文书机构
D.档案机构
2.“材料采购”账户按其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应属于(
)账户。
A.资产类
B.负债类
C.所有者权益类
D.成本类
3.以银行存款支付生产车间办公费1 200元,应借记(
)。
A.“管理费用”账户1 200元
B.“制造费用”账户1 200元
C.“生产成本”账户1 200元
D.“期间费用”账户1 200元
4.(
)是企业会计部门根据本单位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管理上的要求及方便会计核算等而自行设置的。
A.总分类账户
B.明细分类账户
C.会计要素
D.会计等式
5.下列对转账业务表述正确的是(
)。
A.转账业务不是会计所反映的内容
B.转账业务是直接引起银行存款减少的业务
C.转账业务是直接引起银行存款增加的业务
D.转账业务是指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业务
6.多栏式现金日记账属于(
)。
A.总分类账
B.明细分类账
C.序时账
D.备查账
7.材料采购明细账一般采用的格式是(
)
A.三栏式
B.数量金额式
C.多栏式
D.平行式
8.下列不能作为登记明细分类账依据的是(
)。
A.原始凭证
B.汇总原始凭证
C.记账凭证
D.汇总记账凭证
9.下列明细账应逐日逐笔登记的是(
)。
A.收入、费用明细账
B.债权、债务明细账
C.库存商品明细账
D.原材料明细账
10.下列明细账中,不宜采用三栏式账页格式的是(
)。
A.应收账款明细账
B.应付账款明细账
C.管理费用明细账
D.短期借款明细账
11.(
)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A.现金流量表
B.资产负债表
C.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D.利润表
12.企业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保管期限一般是(
)。
A.5年
B.10年
C.15年
D.永久
13.企业在进行现金清查时,查出现金溢余,并将溢余数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后经进一步核查,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对该现金溢余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
A.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转人“管理费用”科目
B.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C.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D.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4.下列各观点中,正确的是(
)。
A.从某个会计分录看,其借方账户与贷方之间互为对应账户
B.从某个企业看,其全部借方账户与全部贷方账户之间互为对应账户
C.试算平衡的目的是确定企业的全部账户的借贷方金额会计是否相等
D.复合会计分录是指同时存在个以上借方账户和两个以上贷方账户的会计分录
15.下列各项中,不应作为企业资产加以核算和反映的是(
)。
A.准备出售的机器设备
B.委托加工物资
C.经营租出的设备
D.待处理财产损溢
16.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月5日购人A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2 400元,增值税额为1 272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材料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为4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企业取得的A材料的入账价值应为(
)元。
A.40 400
B.44 072
C.47 608
D.50 008
17.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误差、定额范围内的自然损耗,应记入的账户是(
)。
A.生产成本
B.制造费用
关键词 商誉 反向并购
一、反向并购中产生商誉的基本原理
企业并购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商业行为,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进而获得被并购企业的经济利益,既包括被并购企业未来经营中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也包括因并购而产生的间接利益流入,如协同效应、市场扩展、商业垄断等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定价不是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来衡量,而往往是以被并购企业的市场价值来衡量,既包括被并购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也包括因被并购企业在市场中某种特性而带来的额外收益,如证券市场中借壳上市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被借壳的上市公司则体现其相应的“壳资源”价值。因此,企业并购支付的对价超过被并购企业的账面价值部分,即为并购中所产生的商誉。
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十分常见。非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间接上市,通常会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向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定向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以后,被收购企业控制了发行权益证券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虽然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的上市公司是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实际上是被定向收购企业控制了生产经营,因此,此类企业并购行为也被称之为“反向并购”。通过上市公司向借壳企业定向发行股权性证券,实现被并购企业的借壳上市,必然会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新市场定价,重估上市公司价值。上市公司估值一般均会超出其账面价值,甚至远远超出其账面价值,形成商誉。此时的商誉往往体现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也即借壳上市中借壳企业因反向并购所付出的代价。
二、反向并购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
(一)并购中商誉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如何对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称之为权益法和购买法。在权益法下,对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以其可辨认资产为基础,对相关资产和负债予以确认和计量,对被并购方的资产和负债不进行市场价值的重估,也不存在以所谓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与负债。而在购买法下,对被并购方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是以被并购方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按照市场价值对被并购方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估,重估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大于原有的账面价值部分作为商誉进行确认与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则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价款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可见在这种合并方式下是不确认合并商誉的。
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采用的是购买法,即实施合并的企业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支付代价,购买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而实现企业合并。购买法下,对合并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实施合并的企业在合并日将购买的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
企业并购以后,产生的商誉一般难于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末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存在减值情况,应进行确认和计量,相应冲减调整商誉。
(二)反向并购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
在证券市场上,非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反向并购实现上市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权益证券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虽然上市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母公司,但却是被并购方在并购以后却实质上掌握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应当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2)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规定了:“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对于取得的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反向并购案例与分析
反向并购案例:
甲股份公司是股票公开上市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底向乙股份公司的原4名一致行动自然人股东发行股份,定向购买乙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该重大重组事项已于2014年4月1日实施完成。本次发行股份后,乙股份有限公司的原4名一致行动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甲股份公司60%的股权,取得甲股份公司控制权。
交易发生时,甲股份公司作为母公司无对外经营业务,仅持有货币资金、理财产品投资等流动资产,同时持有对子公司丙的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3月末,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亿元,未分配利润-1.8亿元,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
丙公司主营计算机信息技术,是甲股份公司于2012年7月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为60%。并购交易日,该公司正常经营,2013年实现收入5000万元,实现净利1500万元,2014年1季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500万元,合并日资产总额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根据丙公司2013年评估报告,其2013年末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4000万元,按未来收益法评估的可回收金额为8000万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收回金额的评估值为4800万元。
并购中,根据甲股份公司上市的股票市价11元/股,总股本为1亿股。根据并购双方的协议,甲股份公司的并购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合并成本计价为11亿元。
案例中,甲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乙股份公司的原4名自然人发行定向发行股份,购买乙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后,乙股份公司原4名一致行动自然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甲的60%股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的交易,构成了反向购买,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按照反向购买的原则编制。
案例中,甲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持有货币资金、理财产品投资等流动资产,同时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持股60%。丙公司2014年1季度虽然亏损,但仍在经营,经营活动并未发生萎缩,未来仍能够为公司带来业绩,因此属于构成业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会计准则中“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次并购中,合并成本为11亿元,大于甲股份公司在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的差额形成10亿元的商誉。上述10亿元巨额商誉完全是因为乙股份公司的反向并购而产生。
四、对反向并购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的思考
第一,目前,上市公司重组办法对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方法是固定的,并购双方根据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并购对价。当股价严重偏离其公允价值时,会计上只能是将超出资产市场公允价值部分作为商誉处理。按照准则确认的巨额商誉,体现的是壳资源的价值。在将来商誉减值测试时,如何避免巨额商誉减值损失的发生,会计上如何确认与计量,使得公司业绩和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充分保护对投资者的利益,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
第二,在目前尚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情况下,企业发行股份公开上市受到限制,上市公司作为“壳资源”往往是有价值的,特别是在借壳上市时,体现得尤为明显,但相关会计准则却无法反映“壳资源”价值这一客观事实。在上述案例中,对商誉如何进行特殊会计处理,以避免巨额商誉的产生?可以考虑将案例中将支付的总的11亿元并购成本分成两部分。对于构成业务的少量资产,按照这些资产对应的并购成本与其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800万元的差异,确认相关2400万元的商誉;总的并购成本减去构成业务的少量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原上市公司母公司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后确定商誉为97600万元,视为不构成业务部分,按照权益易冲减资本公积,如资本公积不足于抵扣商誉,则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至冲减完成为止。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不足于冲减商誉部分,暂时确认为商誉,待以后年度的盈利逐年冲减,直至商誉为零。
第三,反向并购所产生商誉,可以参考权益交易原则,不予确认。
一是在借壳上市交易背景下,案例中反向并购确认的10亿元商誉,主要体现“壳资源”的市场价格,而非原上市公司保留业务的价值。甲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虽有少量业务,该业务主要来自丙子公司。根据丙子公司2013年评估报告,其2013年末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4000万元,可回收金额的评估值为8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收回金额的评估值为4800万元。业务价值与本次并购确认的10亿元商誉明显不对等,因此本次合并产生的商誉主要系购买“壳资源”的行为所产生而非“壳资源”所带来的业务。巨额“壳资源”费作为商誉确认,并未能真实、合理地反映交易实质,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购买“壳资源”可以按照权益交易原则核算,不再确认商誉,而非依据购买法交易原则,确认并计量相关商誉。
二是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原上市公司保留业务体量较小,可将上市公司视同净壳,按权益交易原则不确认商誉处理。交易发生时,甲股份公司虽持有仍在经营的子公司丙的资产,但丙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收回金额的权益价值评估值仅4800余万元,2013年虽实现净利1500万元、2014年1季度亏损500万元,其盈利能力并不大,未来可实现的收益在短期内无法弥补上市公司1.8亿元的巨额亏损,也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依据重要性原则,在原上市公司保留业务体量较小的情况下,可将上市公司视同净壳,按照权益交易原则处理,不确认巨额商誉。
三是巨额商誉体现的是“壳资源”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原业务采用收益法减值测试,一旦出现巨额减值,将对借壳重组上市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增长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案例中原上市公司仅保留了少量业务,巨额商誉主要体现壳资源价值,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原业务采用收益法减值测试,上市公司原有少量业务的未来收益根本无法支持本次巨额商誉的持续存在,必然体现为会计上的减值,导致企业巨额亏损的出现。而该亏损纯属会计计量所致,而非企业经营所致,也将导致借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增长产生较大波动。重组前原上市公司已累计亏损达-1.8亿元,如果上述巨额商誉减值导致上市公司继续巨额亏损,将导致重组后的上市公司长期无法弥补非经营性亏损,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分红等经济利益回报,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四是反向并购中所产生的商誉对借壳上市企业而言,是借壳上市所支付的对价。就此项支出而言,借壳企业长期受益,给借壳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利益,当然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在短期内难于衡量,也难于与特定的具体资产相匹配,受益的是整个企业。因此,与其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使财务报表有失公允,给外部使用者带来误解,不如将商誉长期挂账,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当企业股权发生变动,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商誉已经不存在或已经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时,再按照公允价值对企业的价值进行重新确认与计量,对相关的商誉进行一次性调整,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保持财务报表在借壳上市的一定会计年度内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由系统随机组卷、试题及选题顺序随机生成,考试全程有可视化监控,提高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考试实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联考,每科考试时长均为60分钟,三科联考合计180分钟,中途不设置休息时间,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合格证。新型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模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网上办理各项考生的考试实务于一体。既方便了考生,也大大减轻了财政部门的工作量。
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主要特点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考试题型。三门课程主要以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为主,具体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案例分析题为不定项选择占20分;《会计基础》的核算题占20分;《初级会计电算化》分成理论和实操两部分,理论部分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操部分是财务软件的操作题。②单独试题。系统在题库里随机组卷,每个学生抽到的题目都可能不一样,考核的范围很广。③时间紧凑。每科的题量都比较大,要求学生快速反应,迅速答题,才能完成试题,考完一科马上就考下一科,连续作战,没有休息时间。④考试难度增加。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型较为灵活,客观题内容比较细,单纯靠死记硬背的考点比较少,考试的知识点比较分散,每个章节都有考点,每个章节都是重点。学生答题时需要灵活运用相关知识点才能作出正确选择。⑤考试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和理解能力。考试的命题,完全按照教材某一个知识点出题的情况逐渐减少,更多的是对章节的内容进行组合,注重知识点之间的互相联系,试题体现了不同知识的互相渗透,让考生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上才能选择正确的答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模式下的我校会计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比较滞后,需根据新大纲重新选定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最近这几年考试大纲的变化也比较大。我校会计专业学生,从2013年才开始参加无纸化考试,起步比较晚,我们还是采用旧的教材,效果不佳。由于新增和修订了很多内容,要尽快选定符合新大纲的教材。
(二)教学方法落后,有待于改进
在传统考试模式下,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还是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学生被动式的学习,学习效果不佳。现在刚刚变成无纸化考试的新模式,对会计专业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新的挑战。借着这次机会,我们也要变革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三)无纸化考试通过率低
实行无纸化考试尚处于“磨合期”,学生还处于“适应期”。对于无纸化考试的考试范围和试题难度也更广更深,很多学生准备不充分,对无纸化考试的适应过程较为缓慢。与无纸化相配套的相关工作没有完全跟上,配套措施处于“过渡期”。学习教材、培训辅导教材还没有完全跟进,尚处于从纸质考试向无纸化考试的“过渡期”部分考生学习还局限于纸质学习,机考模拟、训练不足,对无纸化考试不熟悉、不熟练,这也是影响考生成绩的重要原因。
(四)学生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比较依赖老师
很多学生觉得考试很难,缺乏自信,复习一段时间又开始摇摆不定,需要不断的给她们大气,做思想工作。很多学生不会自主复习,比较依赖老师,而且偏科严重,大部分学生,基础会计和电算化的成绩会高一点,财经法规会差一点。部分学生,会计和电算化都过了,就是法规不及格,考试成绩不理想也在情理之中。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模式下的会计专业教学的改进措施
(一)优化整合教材、辅导考证材料,搭建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
按最新大纲选择合适我校的教材,并按新的题型整合原来的练习题库。购买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让学生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中进行作业练习和考试自测、平时测验,在线考证等模拟训练。提供良好的备考资料,提升学生的实战能力。
(二)复习要全面、系统,做题要举一反三
【摘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自2012年1月全国开展无纸化考试模式以来,该课程的通过率一直是考证科目中最低的,影响了学生的考证通过率,因此,有必要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关键词】无纸化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学改革
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一)无纸化考试的特点及带来的挑战
为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财政部2009年4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会计信息化的全面推进和展开,2012年1月以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国多个省市和自治区由原来的单独出题改为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无纸化考试。
在传统的笔试考试模式下,《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通过后一年内,通过《会计电算化》上机考试,考生就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纸化考试模式下,每个考生的考试试卷都是随机组成的,并且考试成绩即时生成。考试方式为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科连考,考生各科成绩必须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基本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是会计工作岗位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岗位能力之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高职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极其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既有会计法的知识、又有票据法、税法、财政法等法律知识,容量大、知识点多。为降低同一考场不同考生试题重复率,采用无纸化考试的模式下,题库的题量非常大,考核的知识点既全面又细致,教材上的任一知识点都可能被抽到。因此,《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中通过率最低的一科,意味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是否通过直接决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过率。
(二)我院会计专业学生的考情和学情分析
我院财经管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成立近40年来,学生在校期间会计从业资格证通过率一向高达90%以上,远远高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然而,2013年7月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范围内实施无纸化考试,三科连考且必须一次性通过的考试新模式,使得从业资格考试难度加大,考证通过率迅速降低。截止到离校前,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013级学生考证通过率累计37.44%左右,远远不及以前传统试卷模式下的通过率。
和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我院会计专业学生入学的录取分数要低很多,也就是说,学生本身文化基础薄弱,而且高中时代在学习上就养成了懒散的习惯,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内容枯燥无味,需要死记硬背的知识点多,多数学生根本没有主动学习这门课程的积极性。在传统纸质考试模式下,教师根据多年的教学和考试经验给学生梳理该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做笔记加上记忆进行强化巩固,多数学生都可以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通过该门课程的考试。但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下,随着考核的知识点范围的扩大,教材上任一知识点都可能成为考试试题的命题点,这一变化导致部分学生认为即使再怎么努力学习,也不会记住这么多的知识点,从而降低了学生学习和考试的自信心。
二、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
学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学习的难点较为集中,考试时模棱两可,主要原因是内容枯燥,没有兴趣学习,因而无法记住相关知识点。本文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研究和探讨。
三、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
(一)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1.教学内容与资格考试考点融合
为激发学生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学习动力,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结合起来。教师在教授该课程的过程中,应当选择既适合教学又适合考证的教材,并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对零散的知识点和考点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便于学生进行理解、记忆并掌握。
2.建立模拟考试平台并丰富网络教学资源
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下,由于有些学生对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再加上对考试操作界面不熟悉,容易造成考试时慌张,进而影响发挥。
通过模拟考试和相关练习,有利于了解学生在学习中的难点,并促进教师对此部分教学点的教学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通。
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让学生充分利用兰贝斯会计无纸化考试模拟教学软件、长沙青蓝软件系统和网中网会计技能竞赛等学校网络资源平台进行测评练习,可以使学生通过考试测评检查自己学习过程中掌握不牢固的知识点,并且通过无纸化考试模拟测试丰富实际考试时的经验。
3.改革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案
整合资源,改革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案,综合利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
(1)引入情景式教学法。任课教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和多媒体技术,通过形象生动的图片、影像和flas视频等再现教学内容中所描述的教学情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2)将该课程与专业技能比赛、课堂知识竞赛相融合。①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加强其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的记忆和巩固,在本专业技能比赛方案的设计中,应增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知识点的比赛内容和项目。②为营造班级内部学生自主学习的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任课教师应经常组织课堂知识竞赛,并制定一系列的的奖惩措施。
(3)引入案例教学法。首先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让他们自己动手寻找章节案例,然后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归纳总结出重点和难点,最后再由老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二)教学评价体系的改革
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往年的可准标准给定的考核c评价标准虽然包括过程性考核(40%)和期末理论考核(60%)两部分,但是过程性考核只包括考勤(10%)、作业(10%)和章节测试(20%)三个方面,尤其作业和章节测试可能存在相互抄袭的现象,并不能真正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因此,需要调整过程性考核的组成部分,除考勤、作业和章节测试外,还需加入学生与教师平时上课时的互动,包括个人表现和小组表现。教学评价改革后过程性考核依然占期末总成绩的40%,但其组成内容改为考勤(10%)、作业(5%)、章节测试(10%)、个人表现(10%)、团队表现(5%)。
四、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成效
备注:由于15级会计专业学生仍在校学习,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做统计。
通过对13级和14级会计专业学生离校前考证累计通过率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014级学生离校前考证累计通过率75.45%左右,和2013级学生37.44%的通过率相比,明显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排除考证次数增加带来的考证通过率提高的因素,我们对不同年级学生考证次数及通过率做了调查问卷,由调查问卷的数据可以得出:13级会计专业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47.67%,14级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60.53%,15级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73.53%。由以上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朱小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与高职高专会计专业教学模式转变[J].职业教育.2014(26).
[2]雍媛媛.基于课证融合、课赛融合模式下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方式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2(10).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见附件1);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有疑问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3、4),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单位应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情况表”(见附件6),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场所、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报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与财政部门的培训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
(一)持证人员死亡的;
(二)持证人员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的;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作出注销的人员,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