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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而所有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核心,无疑是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优先力,以及由于它事关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采取了广泛多样的方法进行保护等。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称所有权为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并非言过其实,正如学者指出的:“如果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宣言书,那么所有权无疑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财产法不过是围绕所有权而规定和展开的。”[1]然而,任何自由权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确是可贵的,自由的条件性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所有权也不例外。
毫无疑问,对所有权最根本的限制来自于一国的经济制度。一国经济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经过手中的政权机器以立法形式确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权法律制度确立并维护所有制,并按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之进行不触及根本的调整改革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我国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统的传统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由此决定我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也是以国有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其他社会组织所有权共存的格局。认识所有制决定所有权的前提性限制条件,是探讨在法律制度内部对所有权施以限制的基础。
一、所有权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强行法,干预法,基于公法的行为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同样地,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所有权受到的各种限制中最严格的。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国有化,征收和征用,这三种称谓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在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国有化和征收用于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国财产,将征用用于对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并将国有化和征收作为建国之初国家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时期,国有化和征收实际上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即资本输入国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实行征收,收归国有,所以它是对外国资本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根据联合国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种表现。[2]国有化和征收曾经在多数国家都普遍地进行过,但自二战以来,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资本输入国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采取越来越谨慎的态度,因为很显然它容易引起投资环境的恶化甚至双边关系的恶化。例如印度尼西亚197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3]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尽管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越来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国资本所有权限制的一种表现。
征用是指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的行为。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通过征用,土地权属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严格限定在“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内,实践中,一些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征用集体土地后,转手出让给企业或个人作为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投资开发,完全违反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违法限制,是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没收、罚款是基于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给予的强制性处罚,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彻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权的合法性或剥夺原所有权。没收、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革命胜利后,夺取国家政权的一方将失败一方的财产无偿收归为国有;(2)司法处罚,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前者如国家依法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后者如无效合同中的没收财产;(3)行政处罚,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实施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二、所有权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权属于私法上的权利,是与民商法主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私法上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为协调民商法主体在生产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发挥财产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下面将从民法和商法两方面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分别论述:
(一)民法中所有权的限制
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首先,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等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是必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的。所有权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并服务于这一社会的经济制度,鉴于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由于所有权是对世权,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对抗任何其他民事主体,所以通过物权法定原则排除了自由创设物权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由于所有权包含最终的处分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不能多重所有,这有利于权属界定,定纷止争。再次,公示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损害,影响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一方变动所有权进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据对公示的信赖作出了决定,法律就保护这种信赖与决定。公信原则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内容是虚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赖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公信要求,尽管增加了物权变动的程序与成本,限制了所有权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与创造性,弱化了对物权人特别是所有权人的保护,却综合考虑到交易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正如学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则有时不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5]
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由于各种所有权主体在社会经济关系所处地位不同,发挥作用各异,在各自的所有权领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由此导致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客体。
首先,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价值之大是集体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所无法比拟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客体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专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国防设施,尖端军事科技设施外,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客体都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没有国家所有权客体那样广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则》第74条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做了具体规定。[6]属于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些原来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行业的限制,这样属于这些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有的财产、设施也就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外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次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同时,确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同等保护,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体方面,与国家、集体所有权比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最为狭小: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基本来源是劳动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客体范围随着20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产资料如土地始终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至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国家里都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不同物权种类之间的限制。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体性,某种物权的行使一般会构成设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权行使的抑制。与其他所有权限制的种类比较,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权人主动、自愿接受的限制,设定他物权的实质就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适应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用益物权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较为明显与深刻。用益物权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间内对标的物转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权人实际上只保留对物的最终处分权,[8]用益物权作为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物权。
担保物权设立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由于担保方式的不同,对所有权的限制程度也有差异:在设定抵押权情况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仅把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发挥财产的价值;在以动产设质的情况,由于必须转移占有,所以出质人动产的所有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诸权利均脱离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在此方面情况与质权相似。
4.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与债权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的对立表现在:就同一财产而言,所有权人要设立债权就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其部分权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权,就不能就这一财产设定债权。二者统一性表现在:由于所有权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产权界定,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实现即财产的交易流通、实现其经济价值创造先决条件,而债权的设定也是所有权人实现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手段,财产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而言,二者间的对立关系突出表现了这一点。
债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证是租赁权。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请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交付出租财产,并对之占有、使用的权利。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性规定已具有了物权特点,但租赁权仍然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租赁权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集中表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原则上,前者体现对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后者体现对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例在我国最早见诸于《经济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表面上看,租赁权对买卖合同的限制属于对债权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赁权的有效存在,构成了出租方对其出租财产进行转移必须虑及的一个限制因素,即应将出卖物已出租的事实明示给受让方,受让方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不能妨碍承租人的租赁权,所以其已获得的所有权并不能实际占有、使用,而处于抑制状态,这便是租赁权对于新的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优先购买权”原则的依据最早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0条则对此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处分权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赁权的,是租赁权的派生权利,体现了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5.知识产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在立法上的确认,极大地丰富了民事权利的类型,同时也对传统民事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对人身权的保护是永久性的(发表权除外),当作品移转给新的所有人时,只是转让了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仍专属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权,就会对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形成法律上的限制,这一点突出体现在美术作品及建筑艺术作品上,即未经原作者同意,美术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对其造型做修改,否则构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权的行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说,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著作人身权对于所有权人的对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还有关于收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财产权,导致作品发表,嗣后,基于正当理由而收回已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财产权,这种做法是符合《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的精神的。[9]这一做法无疑也构成了对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权的限制。
专利权和商标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许可实施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销售限制上。从经济角度讲,就是限制其相关产品的市场;从法律角度讲,则表现在对销售的地域范围的许可实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许可方相关产品的所有权是纯属于被许可方的,然而由于产品中蕴含了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或分享了许可方的商誉(主要是商标负载的),所以许可合同中对被许可方产品处分权的有关限制规定便成了普遍的商业惯例。
6.占有作为类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占有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实状态,当占有受法律保护时,就成为占有权,从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国民法学界对占有制度的取舍尚无定论,立法上更无依据,但从占有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来看,确认占有制度实为必要。就法律性质而言,占有是一种类似物权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护,而合法占有构成对他人财产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权是他人授予的,能构成对原所有权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权。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观上自信其对占有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但事实上没有合法根据。这当中善意占有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最为明显。善意占有制度,也称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制度,指没有让与权的动产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广泛地确认为一项公平的交易规则,成为现代民法物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原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及追及力的限制达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目的,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7.相邻权对所有权的限制。由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能时,可能给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有害侵扰,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邻各方的容忍义务。给予便利与接受限制是统一的:给予对方便利就要对自己的权利适当加以限制。相邻关系中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谋求秩序的精神,不仅有利于发挥不动产的效益,而且有利于减少损害,防止纠纷,弘扬善良风俗。
8.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区分所有人)依其应有份额对独自占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10]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的独特性,专有权人尽管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一切权能,但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时必须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专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规约规定使用专有部分,不得违背,否则为不当使用;(2)有维护建筑物牢固与完整的义务,不得在专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换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负担的添附;(3)不得随意变动、撤换、毁损位于专用部分内的共用部分,应负担维护其完好的义务。
至于共有权,其性质实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请求权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权对所有权的限制非常明显,即尽管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权,但任何区分所有人都只能维持现状,不得请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变之,以稳定发挥共有部之利用价值,维护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整体利益。在这一点上是与相邻制度的价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继承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公民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遗嘱自由实质是所有权绝对原则的延伸,然而“遗嘱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从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出发,为防止遗嘱自由被滥用,上溯至罗马法,就已规定了“义务份”制度,也即现今世界各国继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继承人排斥近亲继承,以确保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和经济抚养,违反这一制度,近亲属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以恢复其依法应继承份额,我国立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的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体现了民法对每个权利主体切身利益无微不至的关怀,同时也反映了继承权对财产所有权处分行为的约束与限制。
此外,按我国继承法确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遗赠人与受遗赠人在协议中约定,受遗赠人在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后,就享有取得遗赠人赠与之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在协议成立至遗赠人死亡的期间内,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所有权受到遗赠扶养协议的限制:如果遗赠标的是特定物,遗赠人不得再为有可能造成这一财产毁损或灭失的行为,如果是种类物则必须按协议的约定负有保值义务,尽管所有权仍归属于自己。
10.配偶权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在婚姻关系中,基于夫妻间的配偶权,夫妻财产一般适用共同共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夫妻财产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未做出约定,则会发生因夫妻间的配偶权而对双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使原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间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颁布)规定,某些婚前个人财产经过适当时间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满8年转为共同财产;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转化为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转业费、复员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转为夫妻共同财产。[12]
11.人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人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仅表现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上。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与著作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张以某公民肖像为内容的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画像在经作者转让给其他所有人后,作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权的内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权,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就构成对作品所有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未经本人同意,买受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权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时效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我国民法尚未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妨碍学理上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所有权限制的一种消极方式,它是指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状态持续满一定的法定期间,而真正的所有权人并不主张权利,则前者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丧失其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使不稳定的财产状态归于稳定,有利交易流转的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权的限制
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权利制度也对所有权形成不同类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关于股东的性质的讨论尚无定论,但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股东的出资交付给公司后,基于这一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项权能全部受到彻底限制,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各股东的出资是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是现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与出资人人格相独立的表现。股东只有依所有权置换而来的股权,行使受益权和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参与权。所以股权的取得意味着所有权的同时丧失,股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产时,股东作为出资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这非股东原所有权的恢复,而是股权中的剩余财产分割请求权的实现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对所有权的限制。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船员工资与劳保费用请求、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各种税费请求、海难救助费用请求以及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13]从海事请求产生之时起,就根据法律规定自动设定在产生海事请求的有关财产上,并无条件地始终依附于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随财产的转移而转移,请求权人对这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担保物,谁拥有这一般舶的所有权,谁就要受到这一法定担保物权的限制,直至请求权人的请求得到满足为止。至于船舶抵押权,其对所有权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权的情况类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以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处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须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收益权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权构成了对委托人所有权的限制。
4.破产法对破产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破产法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企业如果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则这些处分行为归于无效。上述诸项行为中,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属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行为,而无偿转让、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则本属企业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而当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这些行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归于无效,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因之受到严格的限制。
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所有权从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绝对任意的滥用权”逐渐走向受约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权限制规则,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创设越来越关注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结果。法律上所有权的诸种限制的意义体现在:(1)保障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行,防止所有权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伤害,避免所有权滥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建立市场信用;(3)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会资源与财富的闲置浪费;(4)以一定的限制为代价,为所有权人自身创造更多的利益。
必须指出,所有权的限制并非法律对所有权的任何轻视或贬低,而只是通过这些限制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所有权仍然是民事主体各种权利的基石与核心。
【注释】
*此文为向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与债权)”国际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与张海峡合著,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页。
[3]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5]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6]《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的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27条对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也进行了列举式规定,除照样规定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范围外,还增加规定了以下类型:(一)集体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二)国家资助给集体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补偿。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7]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非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将越来越普遍和重要,如通过继承、赠与、保险、证券投资以及中奖等偶然所得获得的收入在个人财产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页;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9]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页。
[10]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页。
[11]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5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关键词:医院;财务风险;财务管理
一、财务风险的概念
医院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已日益成为提高医院服务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所谓财务风险,是指医院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医院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产生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医院财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出现财务风险,导致偿债能力降低。
二、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当前医院的财务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从投资上看,目前不少医院在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时,缺乏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评价,可行性分析流于形式,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方法,导致盲目购置、更新固定资产或投资项目工期长、资金回收慢、投资效果差,造成资金浪费。
从资金的使用上看,目前医院的药品支出在全年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药品管理直接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虽然目前医院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但是只片面地通过降低药品的进价来降低药品的购置成本,而忽视了药品的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形成了药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占用过多、医疗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
从资金回收上看,一些医院由于投资过多而导致过度负债经营,资产负债比例过高,偿债能力持续减弱,财务信誉下降,一些坏帐烂账收不回来,使医院自有资金甚至濒临30%的警戒线。而医疗欠费问题向来是不少医院都头痛的问题,有的病人经济困难导致欠费发生,有的病人则用假名恶意欠费,医疗纠纷本身更是不少欠费的主要原因。而由于医药费的拖欠导致的资金回收困难,也使医院财务报表与其实际的财务成果相距较大,而蕴涵巨大的财务风险。
资金的收入上来看,也存在着部分医生截留病人医疗费用、巧立名目收受病人的款项,有的不开票据或收费不入账,不仅在资金上对医院造成损失,长期的话也造成了患者对医院的意见增多。从而导致医院门诊量减少,医疗质量降低,收支结余长期出现赤字,资本不能保值增值,造成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下降,形成财务风险。
三、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笔者认为应通过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机制以加强对医院财务风险的控制。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实行预算控制
应当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定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以此保障资金支出有预算可依,避免盲目投资。但也要避免过繁过细。如果医院预算对极琐碎的支出也作细微的规定,就会使各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医院经营管理的效率。要一方面要使预算更好地体现医院整体目标规划,另一方面应适当掌握预算控制的度,使预算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加强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的目的是控制支出,节能降耗,降低服务运营成本。成本控制可通过制定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以及成本权重,对材料消耗,水电消耗,公务费消耗等实要现事前控制,对服务质量,单位成本费用等进行量化考核,从而实现成本的全过程控制。要切实发挥成本核算在奖金分配中的作用,通过建立一套权、责、效、利统一的、真正具有激励机制的奖金分配方案,结合医院的实际和各科室的特点,在统一的成本核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科室的特殊情况作局部的调整,某些核算因素应做到因科而异。
(三)业务收入管理
根据卫生部《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各临床科室要坚持不多收、不漏收的收费原则,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医疗财务制度》及《医疗会计制度》及医院内部的财经规章制度。各类收费票据要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经各收费处审核款、据相符无误后,将收据存根、收款日报表及缴款单一并上交财务部门进行二次审核进行核销。以此增加收费管理的透明度,杜绝不开票或不入账的做法。(四)医疗欠费管理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欠费预警制度。可以在一个地区建立患者失信记录,将患者欠、逃费情况和病情建立档案,在区域内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对多次恶意欠、逃费者将其列入黑名单,下次再遇到这种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当其在医院就诊时,如非紧急情况,必须交足住院押金。病人医疗费用的担保应坚持担保负责原则。患者应先交钱后人院,预交款不足时应提前及时催交。若因病情危重、急救或无主等特殊情况,也应由医务处主任或分管业务的副院长书面通知收费处,方可限时开通欠费的绿色通道。但财务处应负责催缴因此所形成的欠费。此外,医疗费用也应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做到科学施医、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疗总费用的增长,以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以此来避免客观医疗欠费。
(五)逐步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监测指标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财务危机由产生到恶化,并非瞬间所致,通常都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积累转化的过程。因此通过观察这些财务指标变化,便可以对医院的财务危机发挥监测预警作用。目前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七个指标,其中指标1至3属于财产效益状况,而4至7属于资金运营情况。
1、总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指标可以分析企业盈利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确定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对医院来说,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至少不应低于医疗市场或行业的平均值。若实际资产收益率达不到市场或行业平均水平,将会导致医院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危机的连锁反应,所以一般认为该指标不应高于50%。
2、所有者权益收益率。所有者权益收益率是从所有者角度考察医院盈利水平高低;而总资产收益率则从所有者和债权人两方来共同考察整个医院的盈利水平。所有者权益收益率反映所有者投资的获利能力,该比率越高,说明所有者投资收益越高。
3、资产负债率。从财务角度看,举债太多,超出债权人心理承受程度,则医院将很难再借到钱;但举债太少,则表明医院比较保守,也表明经营者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很差。因此在利用资产负债率制定举债决策时,充分估计预期利润以及举债风险以做出最优决策。
4、流动比率。从一般财务观点看,流动资产高于流动负债,表示企业有偿债能力,因此流动比率指标是衡量医院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最通用的财务指标,通常这个指标合理的评价标准为150%左右。这个比率越高,表示短期偿债能力越强,流动负债获得清偿的机会越大,安全性越大。
5、资金安全边际率。资金安全率>0,而安全边际率<0时,医院财务状况尚好,但营运效率欠佳;安全边际率>0,而资金安全率<0时,医院财务状况已有危机,应加大账款回收力度;而若2个比率同时<0,医院财务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6、速动比率。速动资产为变现性较高的流动资产,等于流动资产减去药品、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加药品进销差价,可以以此评估医院偿还短期负债能力。
7、应收款周转率。应收款周转率反映医院应收医疗款的变现速度和管理效率。应收款周转快,说明医院资产流动性强。
[关键词]商业模式;构成要素;框架
一、引言
对商业模式的研究热潮始于20世纪末期的互联网创业潮。互联网兴起之后,涌现出许多新的公司经营模式,同时网络经济条件下,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业务流程、不同的收入模式、不同的信息流通方式,迫使企业重新考虑竞争优势的来源、结构以及过程,这使商业模式受到了从业者和投资家的广泛关注。
人们认识到,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必须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有效的和成功的商业模式,并随着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变化,才能获取持续的竞争力,从而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许多知名的商业杂志和管理期刊,已经广泛使用商业模式这个词语,来陈述成功企业的经营典范。尽管“商业模式”被广泛提及,它却缺乏一个明确公认的概念体系。业内人士对于他们所说的商业模式到底是什么含义以及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等关键性的概念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清晰的认识,商业模式似乎什么都是、无所不包,这使人们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些混乱,从而削弱了其对企业经营的指导意义。
本文拟通过对商业模式基本概念等相关文献的考察,对商业模式的定义和构成要素等关键问题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简要分析。
二、商业模式的定义
商业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来考察企业,是一个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新的理论和操作体系,因此在相关的文献中,研究者们提出了多种商业模式的定义。根据研究者们定义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笔者将其概括为三大类:财务角度的定义、系统角度的定义和战略角度的定义。
1.财务角度的定义
Hawkins(2001)将商业模式描述为企业与其向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商业关系,认为商业模式界定了一种可行的成本/收入结构,使公司可以凭借自身的收入生存。与此类似,Elliot(2002)的定义同样关注了商业关系和成本/收入流,认为商业模式明确了商业投资中不同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参与者各自的利益、成本状况以及收入流。
Rappa(2001)则将商业模式定义为公司通过创造收入而维持自身生存的商业方式,认为商业模式表明了公司如何通过明确自己在价值链中的位置赚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樊纲也认为“赚钱了才是商业模式”。
2.系统角度的定义
PaulTimmers(1998)将商业模式看作是由产品、服务和信息构成的有机系统,并对商业模式做出了如下定义:“一个产品、服务和信息流的框架”,其中包括“对商业活动及其作用的描述”、“对不同商业参与者潜在利益的描述”、“对收入来源的描述”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Amit和Zott(2001)则进一步以网络为中心对商业模式进行研究。他们将商业模式描述为:为了开拓商业机会而设计的交易活动各组成部分的组合方式。在他们的框架中,详细描述了通过公司、供应商、渠道和顾客的网络协作来实现交易的方式。为了定义商业模式,Tapscott和Ticoll(2000)还提出了B-Webs的概念。B-Webs是指基于网络的商业,代表了一种供应商,渠道,商业服务的提供方,设备供应商,以及顾客都以网络作为主要的沟通和交易手段的独特的系统。
3.战略角度的定义
Magretta(2002)认为商业模式是“解释企业如何运作的故事”,将商业模式定义为“一个企业对如何通过创造价值,为客户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所有参与者服务的一系列设想”。她认为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应包括对参与者及其角色的识别,对价值的认识,以及对市场运作和市场关系的把握。Magretta将商业模式创新与价值链理论相结合,认为新的商业模式都是对现有价值链的调整,即对价值链中的两类基本活动(一类是与制造有关的商业活动,另一类是与销售有关的商业活动)的创新。此外她还进一步区分了商业模式和战略的概念,指出商业模式描述的是公司的各个部分如何作为一个体系相互协调,而战略描述的是影响绩效的关键要素。
清华大学雷家肃教授也从战略角度给出了定义,他认为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一个企业如何利用自身资源,在一个特定的包含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商业流程中,将最终的商品和服务提供给客户,并收回投资、获取利润的解决方案。企业把上述一系列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反复运用,进行集成与整合,从而形成的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和操作系统”。
4.总结
从以上定义不难看出,现有商业模式概念研究中存在的分歧主要源于研究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差异,前两种角度的商业模式定义都是突出强调了商业模式的部分特征,而战略角度的观点则比较全面地提出了商业模式的内涵。综上所述,本文对第三种观点的定义进行整合,提出如下商业模式定义:
商品社会里的任何一个商业组织,都有其特定的商业活动业务流程,这一业务流程汇集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最终将增值的商品和服务传递到客户,并产生每个组织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收益。这一与每个商业组织相联系的业务流程和其核心环节的抽象,就是它的商业模式。
三、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
与对商业模式定义的研究类似,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并取得了在深浅程度和严密度上差异较大的研究结果,提出了多种商业模式构成框架。根据各构成框架的出发点和研究重点不同,本文从整体上将这些构成框架概括为3类:一类以价值创造为研究重点,一类以网络为中心,另一类则以市场为出发点。
1.以价值创造为研究重点的商业模式框架
Chesbrough和Rosenbloom(2000)从商业模式是企业为了从技术中获取价值而建立的合理收益架构的认识出发,认为是商业模式概念与钱德勒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安索夫等的战略管理、波特的竞争战略等理论一脉相承,因为这些理论关注的焦点都是如何将企业的经营机会及威胁联系起来,从而极大限度地获取技术提供的价值。他们通过案例研究说明企业通常倾向于对适合其商业模式的技术进行投资,而对于不适合其商业模式的技术则不会投资。这是因为商业模式决定了以多大的成本、从何处取得收益,所以需要在一定的商业模式框架下对技术投资进行评价。因此,他们将商业模式视为“技术开发和价值创造之间的协调和转换机制”,并通过界定商业模式的6项主要功能来揭示商业模式组成要素,认为商业模式应该具备如下的6项功能:(1)明确价值理念;(2)识别细分市场;(3)界定公司内部价值链结构;(4)定义成本结构和潜在收益;(5)描述公司在价值网络中的位置;(6)明确陈述竞争战略。
Afuah和Tucci(2003)的研究同样是以价值为中心,并考虑参与者的价值创造。他们认为,商业模式应该回答一系列的问题:向顾客提供什么样的价值,向哪些顾客提供价值,怎样为所提供的价值定价,由谁收费,在提供价值时采用什么样的战略,怎样提供价值,以及怎样通过提供价值维持竞争优势。他们所描述的商业模式包括如下组成部分:顾客价值,范围,定价,收入来源,相关活动,执行,能力,持续性。Mahadevan(2000)也曾指出,商业模式包括3个关键的组成部分:一是价值,识别业务伙伴和买主的价值主张;二是收入,商业模式中需要包括用以确保产生收入的规划;三是后勤,致力于与公司的供应链设计相关的多方面事项。
2.以网络为中心的商业模式框架
Papakiriakopoulos和Poulymenakou(2001)提出了一种以网络为中心、关注参与者和关系的商业模式框架。他们认为商业模式包括4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协调事项——定义对各种活动的相互依赖的管理;整合竞争——描述与其他公司的关系;顾客价值——使公司的商业模式与市场和顾客的需要相联系;核心能力——面对市场机遇公司如何利用资源。
Alt和Zimmermann(2001)将使命、过程、法律因素和技术也纳入了商业模式框架,提出了6种一般性因素。使命对于愿景、战略目标、价值主张以及基本产品或服务特征的深入理解;结构决定了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和对产业、顾客和产品的关注;过程提供对于使命和结构的更具体的观点,揭示价值创造过程的元素;收入;法律因素影响商业模式和总体愿景的所有方面;技术技术是基于IT技术的商业模式的驱动力和限定条件,技术的变化影响着商业模式的设计。
3.以市场为基点的商业模式框架
Hamel(2000)认为商业模式是一个实际应用中的商业概念,并定义了商业模式的4个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核心战略,战略资源,价值网络,客户界面。这一概念提供了一种对公司全貌的描述。
Linder和Cantrell(2000)提出了一种描述商业模式的全面的方法。他们认为商业模式包括以下多个组成部分:定价模式,收入模式,渠道模式,商业过程模式,网络商业模式,组织模式和价值主张。他们指出,许多人在谈论商业模式的时候,实际上仅是商业模式的一部分。类似地,Petrovic和Kittl(2001)将商业模式划分为7种子模式,包括价值模式,资源模式,产品模式,客户关系模式,收入模式,资本模式,市场模式。这些子模式及其相互关系描述了商业系统在实际过程中的创造价值的逻辑。
4.总结
不难看出,前两类对商业模式构成框架的研究拘泥于商业模式的部分性质,得到的研究成果难免有些片面。相比而言,第三类商业模式框架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架构。
可见,商业模式是由多个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元素所组成的整体结构。企业正是依靠这样的整体性结构来实现盈利的。商业模式的内容十分广泛,凡是与企业活动有关的内容,几乎都可以纳入商业模式范围。
四、结束语
[关键词]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现状对策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后,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机构数量大幅增加,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市场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增强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以求在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树立营销观念,加强营销管理已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营销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银行对营销理论的运用也不系统、不全面,这就要求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银行业在营销活动中的理论和经验,积极推进我国的银行营销管理工作。
二、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的概念
1972年8月,英国的《银行家杂志》(TheBankers)对商业银行营销管理作出以下定义:“所谓银行营销管理是指把可盈利的银行服务引向经过选择的客户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营销管理是银行以金融市场为导向,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通过运用各种营销手段,把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给客户,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实现银行盈利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三、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策略
1.市场营销策略制定
根据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商业银行可通过以下三种策略来达到营销目的。
(1)低成本策略
低成本策略强调降低银行成本,使银行保持令人满意的边际利润,同时成为一个低成本竞争者。然而,低成本并不一定等同于低价格。银行在成本领先基础上的竞争旨在取得产品的效益,避开边际利润甚薄的曲线,增加大额交易的客户,并减少银行在销售费用和服务上的投资,预算和总体成本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在顾客对价格十分敏感的情况下,竞争基本上是在价格上展开的,此时成本领先战略特别奏效。
(2)产品差异策略
以差异性为基础的营销策略力求在顾客的心目中树立一种独特的观念,并以这种独特性为基础,将它运用到市场竞争中。可以通过诸如形象设计或特殊顾客服务等许多途径来实现差异化。当银行运用对客户需求有价值的方法把自己区别于竞争对手,而且竞争对手使用的差异化服务的数目少于有效的差异的数目时,差异化策略就特别奏效。
(3)专业化策略
专业化策略要求银行在所选市场的一个或几个部分中加强竞争力度。从根本上来说,专业化策略建立在对产业内一个狭窄的竞争范围的选择上。当一家银行的实力范围狭窄、资源很有限,或是面对着强大的竞争对手时,专业化策略可能就是它唯一可行的选择。专业化战略旨在:专注于某个服务领域;瞄准特定细分市场;针对特定地理区域。
2.市场营销策略实施
(1)产品营销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银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能否推陈出新成为众多银行竞相追求以至取胜的法宝。但对银行来说,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三项传统产品的市场份额在总业务量的市场份额中仍占据支配地位,因此在这三项业务中脱颖而出才是制胜的关键。
在存款业务中,近几年存款利率处于低谷,同业竞争的加剧,使得储蓄存款竞争十分激烈。因此,应意识到:①提高服务质量是竞争取胜的基础,要更新服务观念,树立送“服务上门”的主动服务观念,柜面要提供优质服务。②创新储蓄是竞争的有力措施,要增设新储种,如增加住房储蓄、大额存单、独生子女储蓄等等。
在贷款业务中要明确贷款的管理目标,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向优质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价格(包括贷款利率、贷款隐含价格和贷款补偿余额)。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成立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尽可能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提高银行的资金周转率。
另外,据一些发达国家的数据统计,中间业务已成为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利润的支柱产品,所形成的利润占到银行利润的50%~70%,中间业务的拓展已成为21世纪商业银行发展业务的重要举措。中间业务的营销策略包括调整组织机构,制定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根据银行自身优势和特点,瞄准市场热点,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规划,有计划,分层次,有选择,因地制宜地开展中间业务。
(2)制定银行产品定价
①银行产品定价的内容
根据银行提供服务的不同,价格可以分为三类:利率、汇率和手续费
利率利率是银行产品最主要的价格,对于银行资金的提供者,银行需要付利息,而对于资金的运用,银行可以获得利差,利息收入构成了银行绝大部分盈利来源。因此,衡量利息多少的利率在银行价格中显得格外重要。
汇率随着各国经济,金融出现一体化现象,国际间资本流动越来越活跃,银行业务也出现了国际化趋势,从而使得汇率成为银行营销活动中必须考虑的价格因素之一。
手续费银行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其他金融服务,从中可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目前手续费收入已成为银行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1997年的总收入中,非利息收入占到31%,是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净利息收入的1.07倍,其中,结算占21%,管理占20%,咨询类服务占19%,表外业务占39%。
②银行产品定价的目标
银行管理者在制定营销策略时,价格是几种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为了确定价格,银行必须先建立与银行整体目标或任务相一致的定价目标。其中包括利润、投资回报、市场份额等。
利润利润最大化目标并不一定意味着高价格。如果竞争对手提供较好的替代产品,而且市场需求弹性较大,一些银行会通过低价政策来实现当前利润最大化。因为低价可能扩大市场份额,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人和利润。利润最大化通常是一种短期策略,它要求银行在设备更新及技术方面投资最小化,以此提高银行收益水平。因此,银行追求的往往是令人满意的利润而不是利润最大化。
投资回报率管理层一般会对内部筹集及借入的资金确定一个目标投资回报率。影响目标投资回报率的因素很多,包括目前及将来的竞争态势等。如果一家银行希望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那么它可以制定一个低回报目标。如果预期未来的竞争威胁几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制定一个高投资回报目标。
市场份额市场份额目标致力于在成长的市场中获得市场份额、抢夺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保持现有的份额。要根据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根据客户的性质、业务量、信用状况、所属的行业及对银行利益的大小变量来确定产品的价格,从而换取所期望的市场份额。
(3)促销策略
银行实现自己的定位与目标市场之间沟通的关键是促销。促销计划不仅需要支持整体竞争策略,还必须符合定价策略及有关其他市场组合变量的决策。促销担负着市场营销的宣传与交流功能,并不仅限于信息,只有当客户掌握了信息并做出反应时促销才产生功效。促销战略的实施途径有广告、宣传、公共关系、个人推销和推销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的现状
1.营销观念落后
相当数量的银行从业人员认为营销就是推销,就是想办法使顾客接受银行提供的各项服务或认为营销是银行内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没有认识到“营销是发现市场尚未满足的需求,而设法去满足这一需求”的过程;没有树立起大营销观念,即把营销当作全行各部门工作的指导,无论从事哪方面的工作都应以顾客的需求为中心,每一次与顾客接触都努力给顾客留下良好的形象。2.对产品整体概念认识不足
在产品整体的三个层次中(即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增广产品)只重视了有形产品,而没有顾及另外两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和增广产品层次。只注意满足顾客的物质方面的需要,没能很好满足其精神方面的需要;只注意满足顾客在某一方面的需要,没能很好地满足与其相关的其他方面需要。例如,人们在银行里存款,希望得到的不只是利息,同时还希望得到取款的方便。同时,希望有一种被尊重的感觉。
3.银行的发展采取粗放经营的方式较多,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较少
只重视扩大网点,增加人力,没有注重现有网点、人力资源潜力的充分挖掘。对网点未来的经济效益缺乏评估分析与战略构思,造成银行整体经济效益持续下降。如工商银行通过机构扩张,资产规模从1989年的7,725.35亿扩张到1998年的31,976.12亿,10年资产规模扩大了4.14倍,但税前资产收益率却由1991年的1.97%下降到1998年的0.106%,下降了94.6%。
4.缺乏个性化的服务,特色不鲜明,企业文化不发达。
各家银行都没能注意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各种宣传,公关活动不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人们一般只关注产品(服务)的实用功能,实在品质。随着商品的日益丰富,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渐提高,已有不少人在选择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时不再只注重其物质方面的品质,同时开始注意精神方面、心理方面的品质。银行服务也是一样,那种众行—面的形象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了。
5.低水平销售多,高水平销售少
所谓低水平销售,是指顾客已存在某种需求,营销人员通过销售活动去满足它。高水平销售则不然,它是指通过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使原本没有需求的人产生需求,即创造需求。一般而言,文化层次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区的人们金融意识比较薄弱,这就需要银行人员深入到这些人中间去宜传,去说服,去激发他们的金融需求。
6.服务品种少,金融创新不力,不能充分满足顾客多元化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开始拉开档次,人们的金融需要向多元化发展。然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品种较少,不能很好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就要求银行努力开发新产品,开发新的服务项目。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的对策
1.树立起大营销管理理念
当前国内许多银行经理人员认为营销管理不过是由银行市场部的相关人员拟定计划并具体执行的一些特殊活动,即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广告宣传等。实际上,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些“特殊活动”只是实施营销管理策略的一些具体工具而已,营销管理本身则是一种观念、一种思维方式,是一种必须渗透至商业银行各个部门、各个角落的理念与思维方式。每一位银行职员都是营销人员,回答顾客的问询、柜台上与存款者的交流都是营销活动。因此,更确切说市场营销是一种态度、一种企业经营哲学,商业银行营销管理这一概念首先需要银行所有与顾客有关的活动必须和营销部门经营决策完全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市场营销的思维方式必须渗透至银行业的各个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市场定位的经营体制。
2.建立营销管理部门负责全盘规划,重视运用分销渠道策略,合理设立营业网点
在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的过程中关键的问题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体制以应付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一个有调配能力的组织机构则是这一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组织必须兼分析、计划与控制于一身,它是营销管理的决策机构,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能。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实行粗放型经营,导致经营规模过大、网点设置占位率过高,使银行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如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分别超过3万个与5万个。而人均资产持有量却仅为60.87万美元与35.5万美元,日本三和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到300个,其人均资产持有量却达到了3,298.28万美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的网点规模过于庞大而效率偏低。为了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的经营效率,银行必须实行集约化经营,包括资本经营的集约化。商业银行应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对现有的营业机构予以重组,对资本格局进行调整,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3.商业银行要有清晰的自身市场定位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展经营,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特别是几乎没有针对普通家庭以及中低收入阶层的零售银行业服务产品。金融中介工具的多样化使得居民存款大量流入股市、债市,而居民的初始存款却恰恰是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基础,也就是银行经营的基础。另外,由于国有企业还款能力差,势必还有必要开发新的资金使用渠道。因此,商业银行首先需要进行周密的市场分析,利用本身的优势,找到新的增长点,也就是说,要有清晰的市场定位,在逐渐开发零售银行业市场的过程中,树立在新的细分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4.重视运用产品与服务策略,使银行不断向新业务要效益
本文根据研究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联系实际情况,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参考资料来源为中国期刊网和学校图书馆。时间跨度为2005年至2010年,可以有效保证研究紧贴时代形势和现实需要,进而保证研究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整个研究都是建立在对相关研究文献和原始资料的分析、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文力求做到:全面客观地搜集、引用、分析和综合文献,力求最大可能的保持文献的原有意蕴,避免断章取义。农村教育目的的应然状态是指农村教育目的应该是何种状态。近5年来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村教育目的的应然状态进行分析,其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服务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类学者认为农村教
育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最终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吴志丽从“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知“农村教育也应是为了实现农村子弟的自身发展,为了更好满足农村孩子的发展需要,实现农村的经济发展。”[1]欧剑和陈小伟建议将农村教育教育目的定位为“为农服务”,包括推进农村社会的文明进程、提高农村人口的素质和培养各种适用人才、为农村发展服务。[2]这类从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的角度来定位农村教育,希望通过教育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社会服务现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短期可以起到明显效果,但是也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农村教育全面发展的需要。培养合格公民。这类专家是从农村教育的对象并结合教育本身目的来探讨农村教育目的定位问题。
农村教育的对象天然指向农民群众,而教育最初目的是“育人”,因此农村教育目的就是促进个体发展、培养合格公民。例如粟高燕提出农村教育是为“促进个体自然的、认识的、道德的、心理的、审美的全面发展”。[3]袁宇指出农村教育目的应该由“培养传统的劳动者和传授简单的农业劳动技能,转向培养全面发展的适应现代化农业需要的人,为人的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创业能力的形成服务。”[4]教育的本质就是培养完善的“人”,将农村教育目的定位于“培养合格公民”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此举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对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新型农民。庞守兴认为农村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培养新型农民”。[5]皮武从文化角度探究农村教育目的,认为“必须突破单纯升学考试的局限,回归教育的本源,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作为农村文化的承担者”。[6]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教育目的主要是为农村服务,具体体现在培养新型农民。农村教育建立在农村实际生活之上,本就应为农村发展服务,培养新型农民;但这具有很大局限,应该以更加广阔的视角来探析农村教育的目的。除此之外,王剑和冯建军认为“城市主导价值预设导致农村教育目的异化”,提出农村教育目的应该是“培养热爱农村的人”,[7]以此促进农村的发展。刘小红和尹清强建议将农村教育目的定位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人才。”[8]体现出各方学者不同层面认识和解读我国农村教育目的的现状,对于研究农村教育目的有一定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