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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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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装修市场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施工投标

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的实践表明,招标要坚持设计中标单位不得参加施工投标的原则,因为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不同于简单的设计招标,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施工招标。虽然采取设计与施工相分离的招标方法有可能出现施工方对设计方案理解不够,从而产生偏差,但该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来加以解决。而如果允许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则极有可能带来无法化解的不公平竞争问题。首先设计中标单位对设计方案理解深刻,对招标单位对工程的使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预期功能也非常了解,如此设计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将要进行

设计变更和材料变更的地方必然了然于胸,在施工投标中就可以利用这一优势,有针对性地将要进行变更的部分采取超低报价策略,从而拉低总报价并在竞标中获得优势,最终中标。而一旦中标,设计方往往会在实际施工中进行设计、材料变更和项目增减追加,从而造成工程结算价远远高于中标价格,为其自身谋取巨大利益。这源于设计方利用自身优势采取的不平衡报价的方式来获取中标资格,对其他投标单位而言显然不公平。而在实际施工中,设计方的最终结算价并不会低于其他投标单位,而是会利用设计变更,项目追加等方式弥补自身报价与其他投标单位的价差,甚至获得更高利润。

二、主材价是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因素

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材品种数以千万, 而材料费在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例已高达60% ~ 70%。例如: 就花岗岩这种最常见的装饰材料价来说最便宜的不到50 元/ m2, 高档的可达上千元以上。由此可见, 即使在注明选用主材品种的情况下, 其价络上下幅度仍可达20 多倍。在招投标过程中, 如果未规定主材的样板或产地、厂家、规格、型号, 将会导致整个招投标工作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 有时甚至作出错误的定标结论。例如: 某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招标, 招标内容为外装修及楼地面, 其楼地面面积为980m2, 全部楼地面铺设花岗岩( 标书与图纸仅规定花岗岩的规格为600× 600) , 共有甲乙丙3 家装饰公司投标, 综合报价为130 万元、115 万元及108 万元, 其中外装修报价分别为73 万元、80 万元、98 万元, 楼地面铺设花岗岩综合单价分别为580 元/m2、3 60 元/ m2、100 元/ m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价经审核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也就是合理低价为中标价。从上述情况看, 丙装饰公司总报价最低( 108 万元) , 但是, 除去铺设花岗岩项目以外, 其报价却最高, 因为丙装饰公司所选择的花岗岩的主材价是最低的( 约55元/ m2) ,而甲装饰公司尽管除铺贴花岗岩项目以外的报价最低, 但是由于其选用了较高档的花岗岩( 主材料价约490 元/ m2 ) 来报价, 所以最终报价则变成最高报价了。尽管丙装饰公司报价的利润率最高, 但是, 在大部情况下, 像丙装饰公司这样的投标单位会成为中标单位, 出现这样结果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 1) 限于开工时间紧迫, 很多情况下招标单位要当场开标、当场定标, 这样只能依据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企业资质等级等书面资料来定标, 而此时投标的报价无疑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 2) 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受缺乏专业人员的影响,使他们无法对投标单位所有报价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比较, 这样就只能根据投标单位的总价高低来决定中标单位。

三、正确认识工程实物量招投标的问题

工程实物量招投标法是指甲方提供工程实物量的招投标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时,投标单位不必计算工程量,可直接按甲方(或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报价就可以了,这种方法确实使投标报价具有相对的可比性,给评标工作带来方便。我们知道土建工程不管是多层结构,还是高层结构,也不论是住宅工程,写字楼、厂房还是仓库,其主要工程项目几乎多是由混凝土浇灌、模板制安、钢筋制安、墙体砌筑等项目组成的,其工程量计算法非常适合于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然而,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而言,实物工作量招投标法适用就应另当别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具有工艺造型复杂、艺术效果强烈等特点,用现有的各种工程量计算规则衡量其报价显得既不合理,又不完善。因此,实物工程量招投标法在此类工程中的运用显出了局限性。例如:对于艺术造型来说,习惯上把门及门套分成两项计算,还可以把门及门套分成几个甚至10 多个分项来计算。如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只列出了门的数量(按樘或按平方米),而忽略了“含门套”等内容,那么,有的投标单位很可能的只是门扇价,而未包括门套及门锁等五金配件,这样势必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可比性及公正性。总之,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来讲,由于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使我们的招投标工作很难把各种各样的情况全面地考虑进去,因而使得“实物量招投标”方式的准确度不够。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发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实物清单存在较多漏项, 工程量计量误差大,计算条理混乱等问题。

四、评标问题多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分析,从中找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目前装饰装修招投标评标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较为突出。

1、专家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是确保评标公允的核心问题。目前业界关于评标专家的选择不尽合理,某一个地区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而且每次评标都由他们参与。这种做法存在诸多弊端,由于不能保证每位委员的操守,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同时不同委员在心理上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从而使评标工作失去客观公正性,评标工作质量也将大打折扣。要解决该问题,应积极完善评标专家库的设置,扩充专家队伍,不同地区间应实行专家库联网; 采取公证抽签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确定评标组人员。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专家的评价、考核和清出制度,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工作质量进行记录; 严肃查处、清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 工程的最终中标应由评标组依法对招标文件、企业资质及投标方案严格审核后集体加以确定。

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标书评定工作的意义在于评定出最为合理且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执行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的特点,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标书的评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但是在评定标书的实际过程中,这项工作仅在几个小时内就完成了,评标者根本没有时间仔细阅读标书文件,根本无法了解投标企业的具体而详实的资质、实力、信誉、业绩等情况,评标工作质量很难保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评标的公正性,现在有些地区运用现代化电子网络技术,推行标书电子化,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远程评标,制定了供投标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转换软件和计算机辅助开标子系统。目前,远程评标已在个别地区试行成功,并将全面推广。

3、评标透明度不高

目前装饰工程在招投标中评标过程透明度不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个别地区已经试行采用高科技工程招投标的自动化监控体系,用以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变“人治”为“机治”。通过在招投标现场安装录音录像电子监控系统,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随时了解场内交易情况。

参考文献:

[1] 陈振强.浅谈我国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控制措施[J]. 四川建材. 2007(06)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完善制度;创新模式;加强监管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招投标管理也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运作管理发展为市场经济时期的市场服务、政府监管的新格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1.新形势面临新考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工程建设的规模逐年增加,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升,《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之也暴露和滋生了一些新问题:

(1)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2)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招标的工程内容,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包单位选用的随意性较大。

(3)静态的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材料价格变化、人工费的增加、风险和利息变化都真实的反映出变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4)招标人利用自由选择招标机构的机会,相互串通,通过招标机构的运作,达到其私下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承发包公平交易秩序。

2.新举措应对新情况

如何应对新情况,破解新难题,为保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

(1)对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实行全过程监管。资格预审是工程招标的重要环节,以往实行缺乏监督的备案式管理资格预审结果方式随意性较大,给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可将政府投资项目资格预审纳入全过程监管范围,在有形市场内、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解决其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存在的弄虚作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力求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的不法行为。

(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预期管理。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招标人利用施工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施双方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项目,为二级市场的建立打下基础,分包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确保施工质量,更能有效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3)对工程清单拦标价的设立实行事前备案、事中质询、事后控制的闭合监管。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实行拦标价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在参与竞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节省资金,确定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为抢低价放弃考虑风险费用,中标后又不能随市场价格的浮动合理动态调整工程造价,中标人为了牟取利润最大化,只能在建造的产品上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投入,来填补风险亏空,影响了工程质量;风险完全放开,又严重影响了投标人的竞争意识,低价竞标、高价结算的方式必将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对节省国家资金不利;为此,实行清单拦标价招标,在开标前,由造价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清单拦标价,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由专家评审组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可修正。形成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拦标价的事前备案、事中质询、事后控制的闭合监管,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保障。

(4)对招标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为使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招标机构的选用由《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转化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确定招标机构,同时,明确竞争比选的时限、内容和程序以及招标的主要程序,排除业主干扰,使中标机构按照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失为监管市场主体招投标行为的措施之一。

3.新课题需推陈出新

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各方来维护、遵守,建设更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机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是新形式下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课题。

(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目前,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到位,对守信者没有保护,对失信者没有惩罚的问题比较严重,给部分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势在必行。

(2)招投标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招投标机构既是招标人的帮手又是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助手,它既为招标人的招标过程提供服务,又肩负着向招投标各方提供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义务,其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否,对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招标项目责任制,加强对招标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推行岗前培训、绩效考核等制度,逐步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逐步规范和监督其行为;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服务平台。

(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国各地市在工程担保方面都采取了相应办法,为合同履约提供了有效保障。但也存在:主合同(施工合同)双方对各自保证人的责任认识不清,没有准确理解自己被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保证条款不够详尽,实行赔付细则欠缺;签订保函后互不告知、互不交换、互不履行;工程担保额度较低,不能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担保保证期间没有随实际施工工期而调整,担保期间短等问题。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4篇

1、无视法规,有法不依,以至于法律条文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对于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制定了相关处罚条例,但是因为进行招标工作的负责任往往手握大权,由因为招标双方的利益均沾问题,属于联手坑害国家或者相关单位利益,一来由于人情风,二来由于调查取证有难度,往往被认真处罚依法追究的不多。

2、规避、干预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规避招投标,而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肢解”,化大为小,或者化整为零成一个个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小工程,以此来避开招标。有的以党政集体为了局部利益而以集体决策的名字干预招投标工作,以此来钻政策空子,把本应公开进行的招标变相为自主性较强的邀标。

3、多头监管体制混乱

对于政府部门的招投标项目,可以监管其招投标项的主管部门太多,从县、市、省逐级上去,如果不巧每一级都能管到投标部门,该投标部门会很容易被这种多头监管的局面弄得无所适从,这是一种管理体制上的混乱。

4、“围标”普遍存在

一种围标方式是竞标企业行为,有的竞标企业为了能够中标,便花钱收买几家有竞争资质而没有竞标意向的企业一起竞标,以达到公开招标对投标企业数量的要求,实际上这些花钱请来做配角的企业无论哪一家中标,最后都会把工程转给花钱“围标”的企业承建。另一种围标方式是招标方行为,有的招标单位为了内定中标企业,随意更改招标书或者打时间差,更严重的是公开弄虚作假,替内定企业做标书。

5、转包或“卖标”现象普遍存在

有很多大型的有竞争优势的外地企业竞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承建工程,而是要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本地的中小建筑企业或个体建筑商,从而按标的额赚取一定比例的“卖标”费。接受转包或者“卖标”的企业往往资质不够或者根本就是“游击队”,这样出来的建筑工程往往到最后都是“半拉子工程”或者“低价低质工程”,对于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以及对企业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6、存在挂靠投标现象

目前的建筑行业内,大型的有资质的企业相对较少,而目前需要施工的工程又较多,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为了能参与投标,便挂靠一个高资质企业,以其名义参与竞标,可想而知,最后一旦中标,其承建任务是落在资质低的企业身上,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工程质量是难以保障的。

7、盲目地追求低价

竞标企业为了能中标,不惜于以很低的价位来抢标,而有的单位为了省钱,明知对方的价位已经远远低于安全生产合格生产所需要的预算底线,还是贪图便宜给竞价最低的企业。一来二去,竞标企业工程是承包到了,可是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为了省钱随意更改设计、聘用没有资质的人工费用便宜的工人等等问题便顺势而来,这样的工程除了叫“豆腐渣工程”,还能叫什么呢?

8、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几乎每一个城市都不缺乏地方保护的想法,尤其是同一个地方的同一行业,往往会联合起来找借口排斥外地企业的竞标。也有的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关系的盘根错节,也会优先考虑本地企业,把招标信息的范围缩小,或者只在本地,以达到排斥外地企业投标的目的。

二、对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对策

鉴于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通常适用于大宗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大,而招投标工作由需要一系列的环节衔接而成,涉及的人员也甚广,故规范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管理意义十分重大。

1、加大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增强大家的法制意识,并建立相关制度,提高建筑市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公检法部门和建筑行业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案例分析,并对违法招标的手法和手段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广而告之,不仅针对建筑行业宣传,也在全社会宣传。

2、改善招投标环境

要改善招投标环境,首先要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说,其地区和部门一般会根据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和国家统一的规范的制度政策相冲突的,即严肃查处负责人。其次一旦发现地方建筑行业或者招标单位的围标、内定等行为,即进行查处。目前的技术力量已经能使高科技电子信息技术成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阳光作业的重要手段,因为网络既可以把招标信息做普遍的宣传,自动化监控体系又可以对投标现场以及涉及的区域进行录音录像,指纹门禁系统还可以在封闭的评标区对评标专家进行指纹检查,而评标专家对所评标采取随机抽取的模式,整个过程公开公正,一来便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即时监控,又能对竞标落选单位释疑。已有少数地方政府采用,建议全面铺开。

3、规范监管单位权利

目前我国对于招投标单位的监管,除了每一级别的上级部门可以监管之外,还设置了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机构。针对多头监管的情况,建议只以直接上级部门监管,以尽量避免批条子、打招呼,或者直接干预招标的情况出现,更可以避免指挥的方向不同。对于按着规定设立了招标监督单位和招标两套机构的,严格人员的设置,避免一套人马管两套班子的情况,因为一套人马毋庸置疑是完全失去了相互监督和制约意义的。只有管理部门首先规范化,才能带动所监管的行业规范化。

4、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大对转包、卖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职能部门对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工作原则和程序,对于招投标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既有重点,又要全面的监管。其中资质的审要的一环,对于资质的严格审查可以有效地将部分素质低下的建筑企业和“杂牌军”挡在门外,也就化解了部分诸如挂靠的非法招投标机会。对于资质的审查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应建立完整的有权威的有资质的审查机构来完成。对于评标和定标这两个工程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务必建立和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务必聘请各专业学科的专家进行评标,并建立完整的有规模的评标专家库。对于竞标之后产生的转包和卖标行为,是最难理清也是最容易发现的,主要是由于承建方的资金问题,故一旦发现此两种行为,务必对转和卖的企业进行重罚,其罚款金额远大于其转包和卖标的额度,并规定在某个时限内不得参与竞标行为。

5、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一般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往往和金钱交易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一是要严格监督相关部门并依法履行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要严肃查处,二是要针对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漏洞,延请人大等部门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行业市场主要监督市场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了各项制度和规定,对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是否实行了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对工程招投标双方督促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方监督其是否有挂靠、非法承揽、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投标方监督其是否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从招标、立项、建设、审计到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的一系列建筑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对涉及的部门进行监督。对一切违规招投标行为进行惩处,对于情节严重、涉及金额数量大、涉及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依据法规移送公检法机构进行处理。

建立有效地举报机制,对于举报查实的招投标违规行为,对检举者奖励并予以保护,对违规者严惩,还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5篇

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招投标制度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5年,全国招标额年平均增长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达15%,部分行业的节资率逾20%。招投标事业在安徽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推行了分行业的招标投标制度,积累了一定的招投标管理和操作经验,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呈现政出多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管理混乱等畸形发展态势,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隐患,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约瓶颈。突出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散,全省缺乏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在,省、市、县三级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招投标活动。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都管起来了,但实际上,这样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不仅在执法资源的配置上增加了成本,而且形成了相互制掣、扯皮,降低了行政效能,影响了效能政府建设。从实践的情况看,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把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管起来了。如招投标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招标机构的评价体系建设、招投标行业统一发展规划、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范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无人负责。由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行业标准出台监管规章,自成体系,招投标市场管理难以统一,市场主体难以适从,行政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成为客观事实。这种行政监管体制的形成,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的市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又有部门利益驱动及所属企业利益的牵制,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分割招投标市场,垄断招标项目资源。这就从根本上偏离了招投标市场“统一市场、统一规范、充分竞争、公平正义”的建设目标。

其次是招标机构准入、退出市场制度不健全、门坎低,机构素质低下。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上,各部门自行其是,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与招标市场需求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差距很大,进入容易退出难。各部门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直接从事招投标监管人员配置少,工作量大,在资质审批的过程中,只是在形式上对有关材料进行象征性的审核。机构进入市场后,行政监管部门既没有及时的跟踪监督,又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则,致使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营场地,没有专业人才队伍,没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没有评标专家库,没有招标市场需求资质标准的企业成了机构,进入了招投标市场。他们缺乏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相关知识,素质低下,凭借社会关系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业务,冲击招标市场。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招投标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有效的跟踪监管,形成了“招标公司”林立、市场竞争无序、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招投标市场混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的招标机构,依附行政主体,在无竞争的情况下,自己设置交易平台,分割招标市场,垄断招标资源,外地、外单位的招标机构很难进入其行业的市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中资机构、垄断行业企业,自己独立操办招标业务,自行决定招标方式,该备案的项目不备案,不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其他公共媒体招标公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公正权威的评标专家及评标委员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抽取和组织,而是为我所用,随意抽定。在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没有条件招投标即进入招标程序等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操纵招标机构愚弄投标人,明招暗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损害国家利益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结算各环节运作不透明、灰色交易多,已成不争事实。

四是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资源分散、不完善。由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则,没有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有关部门自建平台、自成体系,客观上形成了以各部为壑,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导致了招投标活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评标专家库分部门设置,专家库容量小,尚未达到资源共享,专家管理难度大,专家不专的问题、专家不公正的问题反映强烈;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有力监督,导致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方面在招投标活动中失信行为严重,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是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管理体制不科学,使得违法违规者有机可乘,管理体制问题不解决,招投标市场要做到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就无法实现。

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对策

按照党的十七大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建立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作为重点,并明确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的配合机制,着力解决机构重置,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上述分析,既是对过去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招标投标是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的核心制度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只有坚定不移的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就其改革重点来看,我们认为要从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着力。

第一,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这样的组织体系在我省安庆、合肥、巢湖、六安、宣城、池州、淮北等八市已率先开始运行,均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出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并整合行政资源,成立直属市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办公室。结合本地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思路,以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为目标,对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监管。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秩序的复杂化和经营模式的多样化,要求政府在监管体系上从行业、部门的同体监管向整体综合协管转变。一是要对部门之间管理责任不清、整体运作不够协调和事权划分存在模糊等问题,建立专职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二是要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整合,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做到制度统一、章法清楚、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三是要充分发挥督察督办和效能监察的作用,严肃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