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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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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论文

农业知识论文范文第1篇

目前农机装备制造业应该加强的一些薄弱环节

1、产业规模较小,行业带动力不强。全市装备制造业起步早但基础弱、数量多但规模小、新品种多但发展较慢。与国内一些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相比,我市农机装备制造业规模明显偏小,产值在全市所占的比重较低,大型的农机制造企业不多、不大、不强,带动作用不够充足,缺乏规模化、产业化生产。总体上看,全市农机装备制造业的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较低,抵御风险能力不强。

2、自主创新能力弱,缺乏品牌竞争力。全市农机装备制造业总体技术水平不高,缺乏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创新机制不完善,缺乏鼓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氛围。主要是企业自身创新动力不足,企业与科研部门的创新合作不够紧密;产品科技含量和装备现代化程度不高,企业研发能力较差,持续发展的后劲不强;科技投入不足,影响了企业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周期较长,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较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部分企业产品档次低,缺乏名牌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产业发展的主导技术基本上依赖国内和国外,科技产业化的步伐还比较缓慢。

3、企业资金短缺,规模难以扩大。资金短缺问题是绝大多数企业生存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些农机生产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能承接大订单,只能维持现有生产,无法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受资金制约,企业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和延伸产业链条,产量低,资产的有效利用率低,产品成本较高,产品价格缺乏竞争力。大部分企业新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已培育的产品研发项目无法及时实施,落后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换代。不少企业设备陈旧、老化,造成多数产品单位能耗高、浪费大、资源利用率低,与先进企业形成明显的落差和劣势,企业效益难以提高。

4、技术人才匮乏,激励机制不全。一方面由于受企业规模、区域环境、工作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强,导致一些高级专业人才不爱去,新的技术力量补充困难,大多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企业发展的要求,专业复合型人才极为紧缺。另一方面,由于管理相对粗放,企业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出现人才流失现象,企业发展所需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同时,技术工人的供给存在结构性问题,高技能人才短缺,一般工人过剩,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整个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目前制约我省农机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技术极度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利润很低,企业自身积累不足,无力进行大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新型产学研机制尚未完全确立;不同规模企业之间技术优势互补的科研分工渠道和机制还比较欠缺;农机装备的共性、公益型技术的研发难以持续有效地开展。

加快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几点探索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农机装备制造业对提升工业的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应把发展农机装备制造业作为重要产业,进一步强化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国家政策的配套落实,积极搞好具体协调与服务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共促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理顺农机装备制造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增强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全力支持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认真落实财政税收、技术引进、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名牌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各项政策,为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加快产业聚集,做大做强骨干企业。产业集群化发展是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骨干企业是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核心,决定产业的聚集程度和集群的竞争力。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全市农机装备制造业现有资源的利用率,整合和合理配置现有资源,打破农机装备制造业各自为阵、互不往来、企业资源仅限体内循环的行业状况,提高配套协作能力和关联度,延伸产业链,实现市场信息、产品研发、生产设备、自有资金等资源共享。走以市场为导向、相关产品集中生产、专业化协作配套、企业大量集聚的产业集群路子。另一方面,要注重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全市逐步形成具有成套生产能力的大型农机制造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努力加快我市农机装备制造业的建设步伐。

3、加大扶持力度,提升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扶持推动农机装备制造业形成一体化生产格局。一是要对龙头企业重点扶持。通过增资扩股、技术改造、招商引资等手段,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新产业集聚优势和政策优惠的平台条件,再布局一批农业机械及零部件和精铸件生产有特色的制造业项目,通过政府扶持、政策引导等方式,加速农机生产企业在高起点上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二是要在资金上给予倾斜。紧紧抓住国家对相关产业政策扶持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加强银企合作,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服务方式,各信贷部门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对农机装备制造企业贷款给予支持,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三是要大力支持举办和参与农机装备制造业会展活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举办和参加各种招商会、推介会、经贸洽谈会等,全面提升我市农机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

4、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竞争能力。要积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机制建设,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采取“引创结合、自创为主”的模式,积极引进省内外、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自主研发的能力和水平。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农机装备制造业信息化改造步伐,提升农机装备制造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农业知识论文范文第2篇

农业知识产权目前主要包括植物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产权等方面:

1、农业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2、植物新品种。

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农业专利系统不适于品种保护。除美国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未将植物品种纳入专利保护范畴。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3、农业商标。

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4、农业商业秘密。

指农业科研单位对其繁殖材料、数据、栽培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农产品经营对其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信息等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权利。

5、农业著作权。

即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影音资料及软件等,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征

受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

指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大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或流失;

2、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

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领域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3、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

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4、侵权数额难以计算。

以小麦新品种为例,除非收割并根据市场价收购,难以估算其产量、价格。

三、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问题

1、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法院还是应当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出发,不能仅仅因为资质问题而不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测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了科学先进的鉴定方法,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可以采信.

2、鉴定方式和标准问题。

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我国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但这三种方法除个别国家认可外,尚不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DUS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鉴定方法的选择,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率,兼顾诉讼成本。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鉴定是首选的鉴定方法,种植的方法可以作为最终的手段。若一方当事人对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反驳,才可以采用种植的方法。即使采用种植的方法,也要对如何进行种植设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从种到收这一长段时间内不出现差错。

四、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

在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时,能否查证侵权人侵权销售的数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

1、从仓库入手,直接到仓库清点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2、控制被告的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由于目前种业公司管理相对规范,财务帐册、入库单、销售发票等资料比较齐全,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其销售量;

3、通过铁路部门调取货运单据和附随的植物检疫证等证据,证实其调入的种子量。

目前,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采用散装种子销售,销售凭证、账目、货运单据均不体现侵权品种名称,或者干脆变换名称出售,既使掌握了这些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为被控侵权品种时,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购进的或销售的品种名称。否则,法院可以调取的销售量作为全部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来计算损害赔偿额。

五、利害关系人诉权的确定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依据,但是,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以什么形式参与诉讼,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和品种权人共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利害关系人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因生产、销售同一新品种,侵权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被许可人必须支付使用费,那么被许可人的产品成本必然高于侵权者,侵权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将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侵权案件中经营者往往是更大更直接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诉权。

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指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根据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被许可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地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讼。二是非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讼。但非独占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如果有合同约定,非独占许可人也可以享有单独提讼的权利。

六、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判定

(一)、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指在品种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品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是:

1、有被侵犯的有效品种权的存在。

一项品种只有在其被授予品种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品种权前、品种权期限届满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品种权有效地域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2、有利用品种权的行为。

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

许可应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以及默示许可等形式。

4、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

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

(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条例》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即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包括科研特权和农民特权。2、品种权终止。

3、品种权被宣告无效。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因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是经过实质审查,法院一般不应中止诉讼。

4、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最高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执行,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实践中当事人常以持有种子管理站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此种抗辩,一般不予采纳。各级种子管理站如果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而颁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这种颁发证书的行为并不必然认可其生产授权品种行为的合法性。因为生产品种包括授权品种和非授权品种,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确认自己所申报的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背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销售方对产品的来源的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销售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种子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特别法。生产方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生产的品种进行生产,经营方从生产方处购买种子首先要审查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看其生产的种子是否具备生产许可的条件,也就是说经营方必须对种子的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侵权品种的生产方未经权利人许可,无法取得权利品种的生产许可,其对外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经营方若再购买销售,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两者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的证据,赔偿数额的计算

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在被告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数额成立。如果被告的生产规模大,并以侵权产品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完全可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

故此,关于推定侵权证据有对方当事人掌握的问题,对当事人有证据可提供而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推定其持有侵权证据。这样即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减少保全的风险,有可以有效的遏止抗法行为,便于保全措施的顺利完成。

八、植物新品种损害赔偿的原则、计算方法

l、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在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确定全面赔偿原则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品种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品种权处于生产、销售、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损害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基于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似性,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计算方法,确定品种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授权品种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以权利人生产的平均利润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数量乘积作为损害事实。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总数乘以每单元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许可使用费,根据品种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确定法定赔偿额。品种权的保护规定没有确定法定赔偿额,但是根据2001年6月12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问题,可以参照专利、著作权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专利权是与品种权最相近似的知识产权,在酌定赔偿额上参照专利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九、侵权产品的处理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农民的利益。种子生产企业一般委托农民制种,并按照合同进行回收。若侵权产品仍在田间,按照品种权不延及收获物的原则,应允许种植农民收获。但不能按照种子进行收购,应作粮食收购并加工,以防止其作为种子再流入市场。由此给种田农民造成的差价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为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品质权人同意,也可以由此根据制种的质量按照种子回购。若侵权人已经回收种子入库,应当依法收缴,并加工为成品粮出售,粮款收归国库。

对于被诉侵权人对侵权品种无异议,且处于生长期、铲除后尚来得及补种其他作物不至于造成更大损失的,可判决侵权行为人铲除侵权品种;对于侵权品种尚难以从外观性状准确判断或已作出准确判断,但如判决铲除再行补种已误农时难以补种其他作物的,可对被诉侵权品种的种植区域确定地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原被告双方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以现场勘验笔录、摄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待收获后再行收集证据或处理侵权产品;对于已收获的侵权产品可借鉴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处理方法促成调解。由权利人以商品粮或略高于商品粮的价格回收。如调解不能促成权利人回收侵权产品的,可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粮食收购部门收购,由侵权人赔偿损失。在粮食部门收购前,对侵权产品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收购后要监督侵权产品混入商品粮,防上其流入种子市场。

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1、进一步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建立统一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的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此外,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以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一些领域的过渡宽限已经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外,还要建立高水平的司法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由于审理农业知识产权案件要求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并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二是要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即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3、强化权利人自我救济意识。

自我救济包括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保护两种。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物的部门,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农民要自觉学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深入了解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的条件、程序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依法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

农业知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机械;生产效率;作业质量;提高;措施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之所以能够受到人们的青睐和成为农业生产中离不开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主要是因为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生产效率和作业质量都远远高于正常人的手工劳作,其生产成本也远远低于手工劳作的劳动力成本。在农机化作业体系中,农业机械的生产效率越高,替代作用表现得也就越明显,获取的效益也就越高。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机械化的信誉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农业增产增收和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可见,提高农业机械的生产效率及作业质量是农机化在农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1提高农业机械生产效率的几项措施

1.1合理使用农机具和编制机组

拖拉机和机引农具是一组先进的生产工具,在进行农田作业时,必须得到合理的使用,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和获得“高效、优质、低耗、安全”的良好效果。拖拉机是一种动力机械,在使用中必须注意到充分利用发动机的功率。拖拉机的工作性能主要反映在拖拉机的牵引功率、牵引力和工作速度等主要指标方面。拖拉机牵引功率利用程度对生产率影响很大,一般拖拉机的功率利用在90%左右为宜。例如:东方红-75拖拉机牵引五铧犁作业,耕深20~22cm,在功率利用程度达到90%左右时,每小时可翻地0.67hm2,而在同样的土地条件下,降低功率利用(减少犁铧或工作速度选用不当等),则会降低每小时的翻地工作量。

根据不同作业特点,给各种型号拖拉机分配适宜的作业。不同型号的拖拉机有不同的工作性能、功率、牵引力、行走速度,作业的适应性能都不一样。因此,根据不同型号的拖拉机工作性能,分配适宜作业和科学编制机组,才能获得好的工作效果。例如:功率较大的链轨式拖拉机适合旱田翻地、耙地、起垄、播种等项作业,也适合于需要功率较大的作业项目,如推土平地、开沟、筑埂等农田基本建设;轮式拖拉机适合灭茬、起垄、镇压、播种、施肥、喷药、中耕、运输等,并可作为固定动力进行抽水、脱粒、饲料加工等场上或后勤加工作业。总之,在使用农机具和编制机组时,必须做到既要保证机组有较高的生产率,又要满足作业质量的要求。

1.2合理选择速度

合理运用拖拉机各档速度,对提高生产率是很重要的。当拖拉机负荷不足时,在确保作业质量和机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使用高速度作业。例如:东方红-75拖拉机3档作业时牵引力大约为2320kg,速度为24~30km/h;而一台41片圆盘耙所需的牵引力为700~800kg,如果牵引2台圆盘耙,再加上联结器阻力(约80kg),则农机具阻力共计1480~1680kg左右。这样拖拉机用3档带2台圆盘耙作业明显负荷不足。用4档作业功率可以得到充分发挥,而4档速度高于3档,生产效率也将随之提高,约在19.5%左右。

1.3提高时间利用率

农业生产的各环节都受时间的限制,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若想充分发挥作用,在有限时间内获取最大的工作量,除合理使用农机具和合理选择速度外,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提高时间利用率,要将空运转时间降到最短,尽一切努力提高纯作业时间。这就要求生产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农机具要检修彻底,技术状态完好;定机车、定农具、定作业地点、定人员;搞好土地规划,消除田间各种障碍物等,这些都是减少机车空行时间的有效方法。地块的长度对时间利用影响也很大。例如:垄长1000m时,转弯时间约占10%;当垄长200m时,转弯时间约占30%。此外,采用合适的作业方法,正确操作机组,不但可以提高作业质量,而且可减少空行时间。

1.4充分利用农具的幅宽

由于驾驶员的经验和水平不同,在驾驶拖拉机作业时走的不直,很容易出现漏作和重作现象,这样就会导致机组工作实际幅宽小于或大于构造幅宽。因此,要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除个别作业(耙地、镇压)少重不漏外,应尽量使工作幅宽等于构造幅宽,以提高工效。

2提高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方法

2.1保持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完好

保持作业中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的完好是提高农机作业质量的首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农业机械只有在技术状态完好的条件下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才能够保证作业质量达到农艺要求。保持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的方法主要有3种:一是作业前按要求对投入作业的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进行彻底检修,做到需修的必修、该换的必换,不留任何故障隐患,保证拖拉机及农具技术状态完好。二是按要求对机农具进行技术保养,其目的是清除隐患,避免故障,保证机具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以提高作业质量。三是按要求操作,无论是拖拉机还是配套农机具,在使用时都必须按照所要求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这是保证农机具技术状态完好和延长使用寿命的最基本常识。

2.2努力提高驾驶员及操作者的技术水平

农机作业质量不仅与机械技术状态有关,驾驶操作者的技术水平也是影响农机作业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没有一个具有较高操作技术水平的驾驶员去操纵拖拉机及配套机具,即使它们的技术状态再好,其作业质量也不一定满足农艺要求。提高农机驾驶员及操作者技术水平的主要途径有4种:一是坚持择优录用。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操作手,在选用上都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严格的用人制度,将一批具有高素质、高技术水平的驾驶、操作者优先录用到重要岗位。二是坚持推陈出新的原则。逐渐废除一些不科学或不符合农艺要求的旧操作技术,掌握新的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三是要经常进行经验交流,有目的地组织驾驶员、操作者进行经验交流,是提高技术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四是驾驶、操作者必须要全面掌握机具的性能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2.3制定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和建立严密的监督检查制度

农业知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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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