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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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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率论文

投资回报率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BOT方式的定义和特征,对BOT方式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BOT方式的运作程序进行了梳理,从历史的角度对BOT这一新兴的投融资方式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笔者接下来提出了BOT方式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结合实际分析了问题的来源和造成的影响。笔者重点研究了BOT方式许协议的定性问题和在BOT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最后,笔者对BOT方式的总结性评价以及对其法律上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BOT方式 BOT方式法律关系 BOT特许协议 BOT投资回报率

一、BOT概述

(一)BOT含义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BOT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方式。其具体内涵是指一过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法定程序通过特许协议将国家拥有的特定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垄断权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外国民营企业集团(项目公司),政府保留该项目、该设施最终所有权及相关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以自主行使其对该项目,该设施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但经营期满以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或该设施无偿转移给政府所有。

由于按照传统,公共资金与私人资本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径庭。与公共资本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私人资本投资是为了盈利。而在BOT方式中,私人资本参与的是公共事业的建设。尽管私人资本可以通过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来收回投资进而赢利,但从其实际的效果来看,是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因此可以认为BOT是私人资本在政府领域的有限扩张。

BOT方式为国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建设中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方式。这种最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土耳其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达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英吉利海峡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东区隧道、马来西亚高速公路、菲律宾的电厂项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

(二)BOT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BOT方式中的法律关系

BOT方式中的当事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公司、投资股东(项目主办人或称项目投资人)、项目贷款人(金融机构),建设公司、原料供应公司、设计公司、保险公司、营运商、经营管理公司,以及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人、设施使用人、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人等。这些当事人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和项目公司。

政府在整个BOT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设施建设的决策、总体规划等都由政府根据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发展策略来制定。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主导地位更是鲜明。尤其是在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决定权完全属于政府,因此在BOT方式中,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政府都起决定的作用。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特许协议主体的双重性

BOT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BOT方式的复杂性。正是通过特许协议,政府授权私营企业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相对于一般的特许协议,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有以下特别之处:

BOT特许协议的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其在特许协议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特许项目的发包方,又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既是协议的当事人,还是管理者。协议的另一方一般仅限于外国人,但对私人资本的国籍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BOT方式的初衷就是为了吸引外资,因此在急需资金的公共项目中,尤其是资金严重缺乏的国家,更是不会对资金的国籍做出限制。

(2)BOT融资方式的特殊性

BOT融资方式与一般的融资方式不同之处在于,融资以后偿还建设资金的来源不同。一般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主办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还建设该项目所用资金的来源。而在BOT方式中,由于BOT项目大多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其投资风险是单个私人主体所不能承受的,因此BOT方式中的项目融资就是指利用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偿还建设该项目所用的资金。

(3)BOT方式风险特殊性

BOT方式融资,周期长,标的额大。因此风险也比一般的融资方式不仅高出许多,而且面临的风险种类也多。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商业因素都可能是造成融资风险的原因。

二、BOT运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BOT协议的结构是以特许协议为中心,以参股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项目经营管理协议、产品和服务购买协议等为重要协议,构成一个伞状协议体系。BOT特许协议在伞状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特许权协议是东道国政府允许民营企业、尤其是外国投资企业享有投资、建设、营运、整个BOT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基本的争议涉及如下问题:特许协议事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1.民事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BOT特许权协议事一种民事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主要理由是:特许权协议事政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事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如将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意味着政府不经私人投资方同意,即可依自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来随意修改、飞出特许权协议,会增加私人投资的风险,使外国投资者不愿意投资。

2.行政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特许权协议事一种行政合同,属于公法契约范畴。主要理由是:BOT项目均涉及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特许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本身不对等;特许权协议兼有国家行政合同的特性;将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赋予政府行政优先权,并没有削弱BOT项目对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区域间行政协助、协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合同等,签约双方都是行政主体,双方相对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权。而民事合同则要求合同双方都是民事主体,或者如果一方本身是行政主体,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权利义务的分配参与到合同中。在BOT特许协议中,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到底是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签订合同。而在政府法律地位的争议中,实际上是研究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可以说,因政府的权利义务来决定他的法律地位。也可以说,因其法律地位来决定其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据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两者有较大的区别。BOT合同符合具有公益性这一标准。一个好的BOT合同,不光具有公益性,也同样具有赢利性。BOT合同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合同,既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又具有满足私人资本实现经济利益的特点。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在BOT合同中,政府和私人资本都是在自愿的情况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签署或拒绝签署的权利,并不存在政府强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不过在行政合同中,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一方在多数情况下也并没有强制行政相对人签署某些行政合同的权力。

(二)BOT投资回报率的限制

1.BOT投资产权的回收

BOT项目中最终移交与合作方式中的移交不同,在两种合作方式下的产权交移方式的比较中,可以深刻理解BOT方式产权投资的回收方式特征。

第一,合作方式中并不强行规定合作期满后的移交。《合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可见,财产是否移交由合作者自行约定。而BOT项目最终移交则是国际惯例,是既定的、必然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第二,移交的对象不同。合作企业合同中可规定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甲方(合作公司中的中方企业);而BOT合同期满后,所有资产应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事业单位,而不是合作的中方企业。

第三,移交的性质不同。在中外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与中方一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财产,合作期满移交的是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BOT项目承办方是基于特许授权而享有对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无权处分该项目资产。即政府保留对BOT项目的处分权,合同期满后政府收回特许而使其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完整回归。

第四,移交的范围不同。BOT项目移交的不限于固定资产,承办方应保证项目移交后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如此条件。

2.回报率的保证

国际上BOT方式中,存在三种投资回报模式:

自负盈亏的投资回报模式。即指完全由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自负盈亏式的投资回报模式不涉及政府对投资回报率的保证问题,相应地,BOT投资者的风险最大,同时盈利的可能性也最大;

固定比率式投资回报模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善。例如,在菲律宾的BOT电厂项目中,政府就保证国家电力公司按高于市场成本电价的15%价格购买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从而间接地提供投资回报率。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BOT投资者在固定比率模式中风险最小,相应的盈利也比较低;

弹性比率式回报模式。即指政府与项目投资者通过谈判确定一个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经营收入越过回报率上限部分归政府所有,底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在投资率上下限之间的经营收入归项目公司所有。此种模式下,政府也会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

(三)在项目运行中,政府的特权限制

BOT项目中,政府的特权常常是项目不能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特权,使得项目公司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得不到保证。主要就体现在,风险的承担,政府的担保上。

BOT项目区别于普通私人项目,有较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济组织与建设方面的设计单位、承包公司、供应商、运营商以及融资方面的各种机构等,此外还包括社区、社会公众项目的最终服务对象和东道国政府。各方本应根据自己在项目中存在的利益的大小,拥有参与项目决策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往往出现包揽一切的倾向。在没有项目所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产品最终的购买者社会公众充分参与的情况下,政府往往就与投资方达成了项目的优惠政策、产品价格、产品购买方式等影响深远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价格偏高,市场风险不能合理分摊等问题,最终损害了公众和产品购买公司的利益,影响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豁免权是政府享有的特权之一。BOT 投资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出面签约,进而做出保证。一旦因东道国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东道国政府违约,势必涉及到国家豁免和国家责任等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国家绝对豁免的坚持者,以政府或政府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是历来被反对的。于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处处可见禁止或限制政府及其人员从事经营的规定,以及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保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然而,由于 BOT 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必然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这就使得我国政府和学者在进行 BOT 项目的运作和分析研究时不得不完全或者部分地放弃国家绝对豁免的观念。否则,我国将会把 BOT 项目的投资者“拒之于国门之外”。其实,这种有意识地放弃特定领域内或特定情况下的国家豁免权,并没有否定和侵害国家,相反,恰恰是国家充分实施的表现。根据国际法原理,国家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独立地处理事务,当然包括积极地实施行为,也包括自愿放弃某方面的权利。在采用 BOT 投资方式的情况下,东道国为了获取更为明显的利益,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放弃某些方面的豁免权应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采用绝对豁免主义立场的国家近年来已有日渐减少。目前,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在采用。

三、对BOT构建完善的一些建议

BOT法律制度构建的完善,首先应从立法上做起。提高BOT制度法律的位阶,是制度形成体系。其次是充实BOT法律的内容,改变当下法律条文空洞、内容过于空泛的现状,将部分内容细化,也使得BOT方式在实际运行中有法可循。

(一)对投资项目的规范

国家应定期公布那些项目适用BOT方式。规定BOT项目的经营期限,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特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二)对回报率的明确限制

对回报率的幅度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也对回报的方式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顾,达到双赢的结果,促进BOT方式的健康发展。

属于项目融资、物料采购、建设、经营、维护方面的风险,由项目公司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承担;属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对项目公司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由政府部门承担,属不可抗力风险且又不能投保的,由签约双方在特许协议中订明。

(三)对政府特权的限制

规定对政府特权的使用方式,以及对政府特权形式的情况做出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危机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根本性政策调整的时候才允许政府使用特权。国家豁免权的行使依然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

(四)征收、国有化的限制

规定对BOT项目的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盈利信心,BOT立法应承诺在通常情况下不对BOT项目采取征收、国有化等政治措施。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依法律程序对BOT项目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根据法律及具体情形给投资者适当的补偿。

四、结束语

BOT作为一种产生于上个实际八十年代并迅速应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历史并不长的融资方式,已经实际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是BOT方式的融资方式得到最佳的应用,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在阅读中受到启发,因此也以BOT方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对BOT方式的构建提出一些见解。希望关于BOT方式的立法尽快完善,以最大的加速度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10.

[2]赵学清,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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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

[6]史晓丽.国际投资法.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5.6.

[7]汤树梅.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5.

[8]陈坤,孙艳,黄岩.国际投资法.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2.

[9]施政.BOT法律问题研究[DB/OL].苏州大学.中国知网硕士论文.2004.3.1.

投资回报率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投资 优化

一、吉林省经济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年均增速为20%;消费的增速相对平稳,年均增速为14%;国际贸易一直处于贸易逆差,保持进口状态。由此我们看出,吉林省的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处于高增长状态,并且作为了吉林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在吉林省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我省近几年经济运行情况看,其中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是对新增国民生产总值贡献率最高的三个项目,三者合计贡献率达90%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最高,因此吉林省经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投资主导型经济。

众所周知,投资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投资结构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社会投资在不同的经济空间或地理空间内组合分配、运用的格局,这个格局的最佳组合会使社会投资的效率达到最大化,也就是说,一定时期内投资产出达到最大化。

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系统本身是一个“资金分配调节器”,是投资资金到投资产出的一个中间环节。一定时期内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是一定的,这些投资资金经过不同的投资结构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系统内部包括多种结构和比例关系,对投资资金的分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在投资结构内部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效应――投入到一个行业或地区的资金多了,其他行业或地区的资金必然会减少。

(一)地区生产总值

根据吉林省统计年鉴及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的数据等的初步统计,吉林省在201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803.8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24.56亿元,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7287.26亿元,增长6.6%;第三产业增加值4991.99亿元,增长6.9%。按常住人口计算,全省人均GDP达到50162元(按年平均汇率折合8166美元),比上年增长6.5%。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52.8:36.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8%、55.6%和37.6%。

(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014年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86.52亿元,比上年增长15.1%,人均投资达到41733元。其中,不含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1254.84亿元,增长15.4%。

在不含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414.04亿元,增长44.07%;第一产业投资6445.19亿元,增长16.0%;第三产业投资4395.61亿元,增长12.4%。

全年完成工业投资6233.56亿元,增长15.3%,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55.0%。全年民间投资达到8040.58亿元,占不含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1.4%,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二、建立模型

固定资产投资是吉林省重要的投资方式,本文的模型建立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预测和各行业投资回报率的评估,通过时间序列分析和ARIMA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预测;用主成分分析法得到各行业投资回报率,并结合定性的情况解决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给出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在下一阶段投入的侧重点,为投资提供可行的依据。

(一)吉林省固定资产额的预测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且这些因素之间又保持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因此,运用结构性的因果模型分析和预测往往比较困难。于是将固定资产投资额看作一时间序列,可以根据过去的资料得出其变化规律,用此来预测未来的发展变化。

1.方法简介。时间序列分析在经济中的应用,主要是确定性的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包括指数平滑法、滑动平均法、趋势预测法、趋势季节模型预测法、时间序列的分解等等。

ARIMA法是一种典型的时间序列分析法,由于不需要对时间序列的发展模式作先验的假设,同时方法的本身保证了可通过反复识别修改,直到获得满意的模型。因此适合于各种类型的时间序列数据,特别是考虑到固定资产投资无明显特征或者说较为固定的投资规模,这种方法不仅考察预测变量的过去值与当前值,同时对模型同过去值拟合产生的误差也作为重要因素进入模型,有利于提高模型的精确度,是一种精确度相当高的短期预测方法。

2.具体模型建立。我们以1995~2015年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识别、估计、检验,文章运用此模型对未来3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预测,以期为吉林省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运用spss软件运行模型,得到投资额随时间变化的曲线从图像上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明显的非平稳序列。通过建立ARIMA(0,1,0)模型后得到如图4像,并得到了预期结果。

(二)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的评估

我们选取五个企业效益评价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到五个指标的两个主成分的得分。最后对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行综合排名。

1.方法简介。主成分分析是利用降维的思想,将多个变量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变量(即主成分),其中每个主成分都是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各主成分之间互不相关,从而这些主成分能够反映始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且所含的信息互不重叠。

2.具体模型建立。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制定的企业效益评价指标,我们选取了总资产贡献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作为经济效益评价体系的五个经济效益指标。并根据选取的指标,将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由于所选指标较多较复杂,我们打算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汇总出几个较关键的因素,以便于我们构建综合效益评价体系。

主成分分析法的具体步骤为:

之后借助spss编程软件,实现了主成分分析法,得到成分得分系数矩阵,并得到最终排名。

3.给出投资建议。根据计算出的各行业综合效益得分排名以及吉林省实际情况,我们选取了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食品产业、医药产业、采矿业、其他制造业这几个经济效益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作为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产业。

投资回报率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

    产权式酒店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由“时权酒店(Timeshare Hotel)”演变而来,最先由瑞士企业家亚历山大耐提出,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风靡全球的休闲旅游度假方式。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它是房地产业与酒店业、旅游业相互融合的创新型的投资产品,已成为一种投资时尚。

    投资产权式酒店可以通过贷款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作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付款方式。由于产权式酒店销售方式、投资回报承诺等有违规之嫌,加之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酒店管理者追求各自利益,产生道德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导致银行产生信贷风险。在国内,产权式酒店业在短短的时间内已开发了200余家,新的纷争也伴随而起,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诉朱某、陈某、阳朔县某房地产旅游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目前,成都多家银行已暂停对产权式酒店贷款,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银行收缩银根,还不如说是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关于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刚起步,学者们对产权式酒店的研究多数集中在经济和管理领域,而且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从法律领域研究比较少,且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法律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视角,提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银行利益保护角度,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律方面,学者们都还未涉足。所以,本文拟以保护融资方银行的利益为视角,探讨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规制,以期银行业、酒店业和旅游业能呈健康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产权式酒店法律规制的缺陷

    在国外,分时度假产品比较发达,对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等相关利益者保护较为完善。如欧洲的《欧洲联盟分时度假指令》,要求成员国必须颁布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冷静期”制度、事先告知、标准合同文本等作详细规定。马来西亚的《旅游分时度假政策指南和要求》,要求每半年对外公开财务报表,实行强制信托制度。美国的《分时度假房产法案》,限制违规经营者,规范分时度假市场。但是,在对银行利益方面,仍然是空白。

    在我国,目前关于产权式酒店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权式酒店管理的规范性法规,明确了用地性质、建设销售流程及产权登记等问题。但该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普适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阶段。融资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合同法》、《担保法》、《商品房销售办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告法》等等。

    然而,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舶来品”,投资方式、法律性质等突破了传统房产的内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并未对此作出区分,导致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远远高于传统地产。如:《商品房销售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但在我国,产权式酒店的开发商大多数是高投资高回报率吸引顾客,承诺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12%不等。所以,开发商承诺的固定回报是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大大降低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效力上做一定程度的结合,使得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解除将直接导致贷款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银行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又如,根据《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固定投资回报的承诺”。由此可见,开发商以固定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承诺固定回报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如期收到还款,导致信贷风险的提高。

    二、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法律规制的完善

    虽然产权式酒店在国外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但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需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磨合。产权式酒店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产权式酒店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不能简简单单地按照一般房产信贷风险规制。鉴于此,本文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关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以2004年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为指导,实施贷前调查贷后监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贷前应严格审查,对贷款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关偿债能力以及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文件严格审查并作详细调查,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度,避免发生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同时,银行在对贷款进行审批时,也应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信作为考察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经营能力等等,因为这些会影响到借款人日后的还款资金来源问题。贷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产权式酒店开发模式: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联合

    产权式酒店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委托经营关系中,一方面,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事先选定的,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且酒店的经营业绩无利益牵连,所以开发商在选酒店管理公司时,仅以酒店销售业绩为终极目标,不考虑于酒店经营能力。另一方面,产权式酒店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与公司运营,酒店的经营利润除了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配套设施外,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对于涉及到具有专业色彩的市场定位、经营方向、经营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管理方案等内容完全由管理者判断和决定。然而,投资者对这些因素无法监督,加之酒店必须整体经营,投资者众多且比较分散,投资者想退出或更换酒店管理者都比较困难,从而产生较大的风险。

    在该行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酒店经管成功的重要原因是开发商本身就是在酒店行业富有经验的经营者,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开发商与经营管理商联合开发的模式,这样具有以下优势:1.开发商在酒店修建规划时,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影响酒店经营因素上,如:地段、周边的商务环境、配套设施等。2.经营管理公司参与酒店开发,可以把开发商、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三方因利益目标不一致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3.由于开发商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有着利益关系,开发商少不了会监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支持酒店发展,使之符合星级酒店标准。这样才能使产权式酒店发挥真正优势,才能保证兑现对投资者的回报承诺,进而保证银行还款来源。

    (三)担保公司为还款来源提供担保

    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投资者,还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的头几年获得的收益,由房开商或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统一扣除并打入还款账户,以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的还款。产权式酒店经营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承诺的回报率,通常是80%—100%的出租率来计算的,然而,根据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1.07%,2010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60.28%,2009年全国饭店出租率为57.88%。产权式酒店经营状况更为不理想,平均入住率仅有40%,整体收益率偏低,高投资回报率的承诺能否兑现,将是一个未知数。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不参加酒店的实际经营,无法对之进行监督,一旦酒店经营出现问题,投资回报承诺将无法兑现,必然会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应把投资收益是否进行强制担保作为先决条件,且该责任是无限连带的担保责任。实行强制担保,可以监督开发商或酒店经营着按时并按照约定实现投资者的权利,当酒店经营管理公司或开发商无法实现购买者权利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而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回报率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全球气候变化;博弈论:技术转移

中图分类号 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3-0008-04

近几十年来,全球气温持续上升,气候变化问题愈受关注。尽管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大量的科学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对各种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研究和验证,但是人类需要开始共同努力以减缓气候变化趋势。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温室气体减排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通过发达国家转移低碳环境友好技术(Low-carbon Environmentally-sound Technology,EST)给发展中国家,可以促进后者提高能源效率、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可以延缓全球变暖趋势。EST是有利于减少碳的排放,能减缓或消除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技术。EST具有局部实施而全球受益性,即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实施该技术,全球各国均可享受到该技术所产生的环境效益。EST国际转移成为人类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将促进EST国际转移作为重要的内容,“巴厘岛路线图”中也明确了“发达国家将以优惠的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所需的先进技术”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气候变化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众多国家对EST特性的不了解等原因,目前该类技术国际转移仍处于困境中。本文将对此类技术转移尝试建立起博弈模型,分析重要影响因素并探讨相关促进政策。

1 博弈模型的建立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以价格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满足两个基本假设:①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足够多,从而市场是完全竞争的;②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EST技术转移行为不满足上述两个假设:①主要参与人数量非常有限,市场竞争不完全;②基于转移客体(技术)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因而,对于EST转移过程中的理性有限参与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经济问题的研究,博弈论成为了最佳方法之一。

1.1建立完整概念模型

定义如下EST国际转移主要参与人:①技术受让国、转让国分别定义为该国所有个人、法人、合法组织的集合,具体包括政府、企业和所有公民;②政府定义为所有公民选举出来的国家政权机构,负责制订政策、管理国家;③公民定义为所有生活在该国的人民的集合;④企业定义为直接转让或者受让技术的组织。根据各参与方关系建立完整概念模型如图1。

1.2建立完整博弈模型

基于技术转移双方均为自由决策,没有联盟的特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转移EST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

博弈模型中假定条件如下:①所有参与人都是理性人,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为目标;②同一国的公民与政府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互相博弈;③技术转让国和技术受让国就是否支持技术转移进行直接博弈;④技术转让企业和技术受让企业之间就技术转移(转让和受让)进行直接博弈;⑤企业决策过程中不受公民的直接影响,但政府基于公民对其政策支持率大小的考虑,会接受公民诉求的影响,并将采取措施对企业间的技术转移进行支持或者不支持,满足公民的需求。

政府在国际技术转移过程中采取的行动主要是针对企业行为制订政策,其态度为{支持,不支持}中的一种;公民针对政府对企业的态度作出回应,为{拥护,不闻不问,反对中的一种;企业采取的行动为{转移,不转移}中的一种。因此代表各自国家的政府进行宏观博弈,转让双方企业进行微观博弈,均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见图2。

1.3国家之间宏观博弈分析

宏观博弈即政府间进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参与方就是转让双方政府,分别采取支持或者不支持技术转移的行动。转让国政府的支付函数为获得公民支持率和管制费用。受让国政府的支付函数为获得宏观经济收益和公民支持率,并付出补贴费用。

博弈战略式分析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分析出:①不管受让国政府是否支持技术转移,转让国政府都会支持技术转移:因为在受让国支持的情况下,转让国如果支持,将获得高公民支持率和管制费用,收益大于不支持转移情况下仅获得的低公民支持率;在受让国不支持的情况下,转让国如果支持,将获得高公民支持率,收益大于其不支持情况下仅获得的低公民支持率;②因为转让国政府总会采取支持态度,那EST转移是否成功开展,仅仅取决于受让国政府是否支持。后者若支持,将获得高公民支持率和宏观收益,但是得付出补贴费用;后者若不支持,将仅仅获得低公民支持率;③因此,博弈均衡将可能在(支持,支持)和(支持,不支持)中产生,具体是哪个结果,取决于受让国政府的收益1(=高公民支持率+宏观收益-补贴费用)和收益2(=低公民支持率)之间的比较。

作为技术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中,如公民的环保意识相对低一些,当政府采取一项支持EST引进的政策,带来的公民支持率升高幅度不大,但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付出的补贴费用较多的时候,如果技术引进带来的宏观收益也不足以抵消补贴费用,政府将宁愿不出台支持政策,结果形成了技术转让方政府支持转让、受让方政府实际上不支持引进而技术转移最终不发生的局面。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能源高效利用技术转移方面就出现这样的局面:发达国家支持本国企业转移该类技术到发展中国家,但是后者却没有很大兴趣引进。

但是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将可以出现(支持,支持)的结果,并最终促成环境友好技术的转移:①技术引进国的公民环保意识水平进一步提高,引进国政府在出台支持环境友好技术转移政策时能获得较高的公民支持率;②被转移的技术本身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扩散性,技术被引进后,经过引进方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带来较大的技术扩散成果和宏观经济收益;③在支持本国企业引进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受让国政府提供的补贴资金大幅度增加。

1.4企业之间微观博弈分析

微观博弈即企业间进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参与方是双方企业,分别采取转移或者不转移技术的行动。参

与方的支付函数是在技术转移项目中获得微观经济收益,其博弈战略式分析如表2所示,其中转让国企业用i表示,受让国企业用j表示。

从表2可以分析出,只有在uj>=0且ui>:0的情况下,才出现(转让,引进)的均衡结果;其余情况下,出现(不转让,不引进)的结果。一般情况下,ui和uj有如下表达:

ui(P)=P-(ci+ci)-S(ri)・s'-ti-Gi(1)

uj(P)=B(rj)-(cj+cj)-P-tj+Dj(2)

其中,c为交易价格,ci为转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后的转让成本,ci为转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前的转让成本,s(ri)・s'为技术转让而减少的出口销售额s(ri)与销售利润率s'的乘积,ti为转让方在转移过程中缴纳的税收,Gi为转让方在转移过程中缴纳的管制费用;B(rj)为受让方获得的增量收益,cj为受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后的受让成本,cj为受让方在双方确定转移前的受让成本,乃为受让方在转移过程中缴纳的税收,Dj为受让方在转移过程中获得的补贴资助。

因此,对于某个拟定交易价格P,只有ui(P)≥0且uj,(P)≥0,才会出现纳什均衡结果(转移,引进)。

2 重要影响因素分析

从上述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影响企业间EST国际转移的主要因素为企业、国家和国际社会三个层面:①企业层面的项目投资回报率等;②国家层面的国家税收、管制费用、补贴资金水平等;③国际社会层面的环境项目补贴水平等。另外,公民环保意识水平通过干预国家政策成为了重要间接影响因素。

结合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状态和社会实际情况,对上述因素变动影响技术转移均衡状态的情形进行分析:

(1)随着时间延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气候变暖”意识都将增强,各国公民对减缓气候变化政策的支持率将增大,发达国家政府对技术输出的管制费用将减少,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技术引进的补贴资金将增加,同时随着技术进步,技术转移的成本降低,技术交易量会增大。通过促进技术转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效果将增强。

(2)发达国家作为技术转让方,对本国企业输出技术减少税收、取消管制费用,能大大促进企业降低转让报价,提高交易成功、转让顺利的机会。

(3)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受让方,对本国企业引进技术进行项目贴息、专项补贴等财政支持,或者减少税收,也有利于企业提高技术引进报价,提高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并产业化的机会。

(4)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企业提供的补贴资金能促进交易成功的机会,但补贴比例较小时,效果不明显,如果集中力量支持重点项目或者重点企业,效果将更显著。

(5)国际社会的支持资金,对促进技术转移能起到很大作用;但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的效果要强于支持发达国家转让技术。

(6)企业作为利益实体,进行涉及EST技术相关项目投资决策时,考虑到公众“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意识水平将对其未来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容量、销售价格甚至获得利润的影响,可适度调低预期此类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要求。

(7)公众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认知和认同程度,影响着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如公众认同程度高,将大力支持有利于技术转移政策,而反对不利政策。

(8)由国际社会提供,或者由发展中国家自筹资金,加强气候变化相关教育培训、媒体宣传,能有效提高公众的“全球气候变暖”的认知和认同程度。

3 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将博弈论方法应用到低碳环境友好技术转移研究中,成功建立起双层、非合作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进行了国家间宏观博弈和企业间微观博弈分析。研究表明,企业层面的项目投资回报率要求,国家层面的税收水平、项目管制或补贴资金水平,以及国际社会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项目支持资金水平是主要直接影响因素;双方的公民环保意识水平通过干预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而成为重要间接影响因素。

投资回报率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以通信行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为主线,首先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特征及实施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而后对其体系构成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后以次为据提出了下一步的相关完善策略,以供其借鉴或参考。

一、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特征及其背景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通过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和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经营目标的一种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活动。从理论上说,全面预算管理应具有全面性、战略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特征;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全面预算管理可协助企业战略管理的实施,使财务管理更加符合现代企业理财理念,并可与计划管理、库存管理、营销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一道,共同支撑着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就国内通信行业而言,在经历了前一阶段的规范化及规模性调整后,现已取得3G执照、实现了全业务运营的通信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如何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如何实现3G投资拉动效应,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了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大环境下,战略导向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而财务管理如何充分的融入这些战略理念,并将其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来得以实现,将对生产经营的引导、整合、控制、激励功能有效的发挥出来,促进企业战略以及价值最大化目标的最终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二、通信行业全面预算管理的体系构成

一般而言,通信行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预算内容、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评价五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预算内容

作为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核心工具,通信行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应由经营预算、投资预算、人工成本预算、运维预算、财务预算五方面组成,而非前期单纯的以财务预算作为统领。上述各预算环节紧密相联,相辅相成,总体上诠释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体现了企业的战略导向。

(二)预算组织

作为预算管理职能的执行主体,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应由公司决策层为主组建,并充分保证其独立性、战略性、权威性,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预算制度程序;审议、批复年度预算草案;审议、批准、下达各分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审议、批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全面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并由总会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分组如经营预算组、投资预算组、运维预算组、采购预算组、人力预算组、综合预算组由该机构再行指定。

(三)预算编制

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行基础,通信行业的预算编制应采取纵向、横向相结合的原则,以战略为导向,以收支差额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并辅以详细、客观的预算解释说明。在此过程中,完善的目标传导、分解机制和资源整合、配置体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预算执行

以全面预算编制为基础,全面预算执行的管控是确保其既定战略、预算目标得以落实和实施的关键。以山东联通为例,该单位以精细化思想为指引建立了一套包括预算编制、执行控制、预算分析、预算评价等在内的完整的预算控制流程,搭建了包括宏观经济、业务发展、量收情况、资源效率等指标在内的企业综合运营评价体系,将预算控制渗透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

(五)预算评价

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收尾阶段,对前期预算执行效果的评价是强化其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目标刚性、严肃性的重要保障。为此,通信行业的全面预算评价应与绩效考核充分结合起来,对其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的典型评价,并对其今后工作进行原则指导。 转贴于

三、通信行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完善策略

(一)革新全面预算管理工具

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为例,通信行业下一步应积极尝试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这种资金管控模式,将全面预算管理通过上述模式来加以实现,以增加预算管理的刚性,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一般而言,全面预算编制的结果应通过各项财务数据来反映,这些数据一经形成并通过审批,便具有了相应的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只能依次而执行。一旦出现超预算情况,则需通过上述系统层层审批来得以实现,此时任何越权审批都可被系统自行阻断。

(二)有效加强资本预算管理

从理论上说,资本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这需要以投资概算为基础,准确测算相关项目投资,并对其投资回报率进行合理预测。在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和各期现金净流量预算时,需将预算控制工作与项目进展紧密联系起来,并将其渗透至项目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及时将各阶段工程成本实际发生值与预期值进行比较,从而实现动态控制。此外,资本预算考核需以投资回报率为依据,并与绩效相挂钩。

(三)推行利润中心管理模式

所谓利润中心管理模式,就是指在对各预算单位的考核评价中引入“准利润”这一概念,转变各预算单位责任中心定位,由“收入中心”转为“准利润中心”,并将效益理念与责任逐步传导、渗透至各预算单位。为实现该目标,首先需将可控资源权限适当下放到至各单位,并赋予其一定的销售决策权和资源控制权,以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经营积极性。其次,对各级单位预算的考核增加盈利性指标,合理归集利润中心的资源消耗,科学评价其经营业绩。

(四)强化预算分析预警功能

从目前来看,国内通信行业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预算分析体系,大多数单位都会执行月度预算分析,汇总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以及各成本中心的运作状况,并对差异较大的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下一步,通信行业的预算分析应以资金结算中心为平台,借助于ERP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将预算分析升级至预算预警这一高度,通过对财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查找预算偏离原因,并形成对其支撑战略的修订性建议,从而达到战略预算反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高晨,企业预算管理——以战略为导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