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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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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论文

外汇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一、基本知识

同了解任何一个理论体系一样,首先必须明确构成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体系的一些最基本知识点。

(一)微观方法的两个特征

1.指令流在微观理论中,指令流发挥着核心作用,是微观研究方法的特征之一。

(1)必须明白指令流和交易量不是一回事。“指令流”可以看作我们所熟悉的“净需求”概念的变体,它测度买方与卖方定单的净值。它是净需求的变形,但并不等同于净需求,因为在均衡条件下,指令流不一定会等于零。

(2)与从观测值得到预期值的方法不同,指令流是用真实货币表示人们的心理意愿。一种典型的指令流分析列示如下:

图1指令流下的心理预期图

由于指令流包含那些知悉消息的人士的交易情况,通过指令流分析,交易商可以获知这些信息,从而给出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指令流更像一种信息传递机制。

2.价差价差是微观方法的又一个特征。它的受重视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研究层次上,价差数据是各种资料数据中的核心内容。其次,市场参与者对交易成本极为关注,这种关注自然反映到价差上。最后,价差对微观理论脱离完全从贸易机制抽象而来的合理预期理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指令流”和“价差”类似于宏观领域的“数量”和“价格”概念,但它们反映的意义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三个微观切入点

有关微观结构研究的前提假设、研究方法与传统的宏观方法有很大的不同,这一特点在外汇领域特别明显。

在前提假设方面,传统模型仅仅将外汇看成是宏观经济中的一种相对价格,而微观结构论者则认为公众信息与汇率有关,外汇市场的主体是存在差异的。也就是说,微观理论认为所采用的交易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在研究方法方面,与传统方法不同,微观结构的研究往往着眼分析外汇市场中各个决策主体的行为及其互相影响,而传统的方法则是先以一系列宏观经济关系作为研究的开始,诸如货币需求、购买力平价等,然后再用这些关系去分析汇率问题。

一言以蔽之,微观结构分析关注外汇交易机制的细节,而宏观经济方法则一般认为这些细节不重要而忽略它们。

微观方法不同于宏观方法,主要体现在它们研究问题不同的切入点上。微观方法否定了宏观方法的三个假设,并以此为切入点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

1.假设一: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宏观方法假定公众均可获得同等的信息,而微观方法则认为并不是每个公众都能获得可靠的信息。换言之,微观方法认为信息是不对称的,存在着私人信息。

在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最强调的基本概念莫过于私有信息,它被认为是价格形成的关键所在。因为私有信息具有以下两个鲜明的特征:

(1)它不能被所有的人共享;

(2)它比公开信息能更好地预测未来价格的走势。

私有信息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最终收益的私有信息;另一类是关于价格的私有信息。而且,私有信息影响价格的渠道也不是单一的。不同渠道对价格影响的动态效应(时间上、空间上、程度上)一直是微观结构理论家和实务者最关心的问题。

微观理论认为外汇市场的价格波动很有可能是私有信息作用的结果。根据私有信息形成的原因不同,它对价格影响的持续时间也就明显不同,因此价格的波动程度和频率也就不同。究竟是哪一种原因造成价格波动,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实证分析课题,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2.假设二:市场参与者显示出异质性。宏观理论认为,市场参与者以相同方式影响价格,而微观理论则认为,市场参与者影响价格的方式各不相同,也即微观方法认为市场参与者存在异质性问题。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是把这个问题放在了市场交易机制的环境中来探讨,而私有信息的作用使得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又进了一步。

对异质性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分析它对价格的影响:

(1)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动机所造成的影响。即认为投机交易者和保值交易者的目标函数是不一样的,即使不存在私有信息,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也不会像合理预期模型所阐述的那样单纯。

(2)市场交易者的分析方法所起的作用。即认为市场参与者对信息的处理方法显示出多样化,比如有按照基础面分析的结果进行投资的交易者,也有利用数据的变化结构来预测价格走势的重视技术面的交易者。究竟哪种预测方法比较准确,就要看市场上哪种性质的交易者占多数。

(3)市场交易者信息不对称的动态效果。即认为交易者是否掌握私有信息是影响他们投资行为的关键要素。虽然做市商提供了流动性,具有设定价格的权力,但是,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的不同战略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最终将影响做市商的定价机制。

3.假设三:不同的交易机制对汇率的影响存在差异。宏观方法未考虑交易机制的不同对汇率的作用,而微观方法则认为不同的交易机制影响汇率。

面对国际金融中心外汇市场发展的现状,尤其是经历了全球性金融风暴的袭击,金融理论家和实务家都重新开始关心如下的问题。

问题一:现有外汇市场的交易机制对汇率的形成是否合理?现有的即期市场上的外汇交易主要是通过三个渠道进行的:一是顾客与银行间的交易;二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的交易;三是通过经纪人交易。

问题二:市场的透明度如何建立?透明度问题有三个层面上的意思:一是市场的厚度;二是差价的大小;三是市场的恢复力。所谓市场厚度是指单位订单的变化会引起现有汇率多大的变动。价格波动越小,就代表流动性越高。另外,买卖差价表示一买一卖的转手后所造成的损失,差价越小,流动性就越大。

问题三:怎样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性(流动性)?第三,当意料不到的偶发原因发生后,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回到原来的价格水准。恢复速度越快,代表流动性越高。这类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权衡透明度和流动性的水准或许能找到一个最佳的市场结构。

总之,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无论从研究方法上还是从研究视角上都和现有的以宏观分析方法为主的汇率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以往从未被重视过的微观层面:一是私有信息;二是市场参与者的异质性;三是交易机制。它接受了实证分析结果和现有理论不吻合的批判,强调在非有效的外汇市场上来自于知情交易者订单指令流和出自于做市商的买卖差价这两个关键的微观金融指标是传递和反映私有信息的唯一工具,这些信息(比如,资产的低估或高估等)汇集在市场的交易过程中,才是主导汇率和外汇交易量变化的决定要素。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有许多书籍和文章对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重要特征和成果作了很有价值的归纳和评述。其中,O′Hara教授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1995)一书对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了非常系统和精辟的概括,并将市场微观结构定义为“在明确的贸易规则下资产交换的过程和结果”。Madhavan则拓展了O′Hara提出的分析市场微观结构的理论体系(即存货模型和信息模型两大组成部分),将近几年在实证研究、经验分析和应用性研究上的成果和理论体系的发展结合在一起,作了非常明快的表述,本文不再赘述。关于外汇市场的应用性研究,主要是针对有效市场不能成立的现状,在三个方面对原来的制约条件作了修正。

(一)私有信息的作用

既然外汇不仅是商品进出口的交换媒介,它的更大的功能是作为金融资产能给人们带来增值的功能,因此,外汇市场也会具有金融市场的共同特征。PerraudinandVital(1996)发现,做市商为了获得分散在各个银行手中的私有信息,会有意地拉开买卖报价,排挤市场上那些出于流动性需求的非知情交易者,因为这些非知情交易者对价格变化的反应是最为敏感的。EvansandLyons(2002)利用日数据、Rime(2001)利用周数据都发现,交易订单流汇集了各个交易者的私有信息,与几乎没有说明力的宏观经济指标相比,它能很好地决定国际金融市场上主要外汇的走势。

(二)非同类市场交易者的影响

FrankelandFroot(1990)曾经指出由于外汇市场并不都是那些只按基础水平来判断汇率走势的交易者(fundamentalist),还有不少是利用历史数据来分析汇率走势的职业操盘手———这也是汇率理论的说明能力十分低下的一个原因。这种异质性(heterogeneity)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噪音交易有时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Vitale,2000)。

(三)市场交易机制的功能

Lyons(2001)指出,外汇市场是一个二层结构的分散市场,它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它的市场设计问题不同于其他金融市场,除了要防范市场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废除市场准入的障碍等因素外,还应该重视在外汇市场中充当主角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总之,上述这三大方面出现的市场摩擦问题,实际上是密切相关和互相影响的。没有分散市场的制约,就无法充分体现私有信息的价值,噪音交易者也就不可能从中谋取投机的利润。反过来,噪音交易的行为又增加了分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私有信息对价格的影响变得更为显着。

三、前沿课题和难点

在外汇市场微观结构领域存在一些研究的前沿课题。

课题一:外汇指令流信息反映的是清偿信息还是资产平衡信息,还是二者都反映了?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应该可以收集足够的统计信息来实证这项工作。

课题二:在哪种程度上相反的情况才出现,即价格影响指令流?在哪些情况下(例如机构分散)这种情况更敏感。微观理论的中心议题是那些从指令流到价格的事件情形等。但事情总得一分为二,从价格到指令流的事件必然存在。目前,对于这些事件的研究还处于空白。

课题三:为什么顾客指令流可以不等于零?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论文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

课题四:为什么来自不同类型客户对价格的冲击相差如此之大?同上一个问题一样,这一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还有其他一些课题。如:数据融合问题,取得强型市场效率的时间问题,何时技术分析是合理的,为何1000万美元成为约定俗成的交易单位,以及信用风险和市场结构等等问题。

最后,还要强调的是,在这个研究领域,运用实验经济学的新方法来探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最优交易机制的设计问题,也是今后不可忽视的研究方向。

当然,由于该项研究在国内刚刚起步,相应的困难接踵而来。首先,只能间接借鉴英文文献,必须要看英文原文,英语便成为进行该项课题研究的第一个难点。其次,对于外汇市场的研究,对象是高频数据,而国内银行及相关机构对外汇交易数据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数据的采集便成为另一个难题。第三,必须探索一些新的方法或模型来得到更为微观和实证的研究成果,这也是难点之一。

四、结语

时至今日,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似乎在有关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启发性,诸如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传递(如客户指令流、做市商行为等)、主体预期的异质性以及主体对交易量和波动异质性的不同判断等。目前,外汇理论似乎有一种趋势,那就是宏观经济理论模型能对长期汇率运动起到合理的引导作用。但是,人们现在越来越对严格的、随机的、一般均衡的微观经济基础理论模型感兴趣。

外汇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外汇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新兴市场国家经历了举世瞩目的国际资本涌入浪潮。IMF的资料显示,1990-1997年间,新兴市场国家的年均资本净流入高达1300亿美元,在个别高峰年份(如1996年),这个数字接近1900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后,这种趋势一度发生了改变,但近一两年来,流向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量又有显著的回升。与此同时,一个颇为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伴随着国际资本的大量涌入,绝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亚洲和拉美地区国家)的国际储备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在亚洲,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外汇储备目前已经高达8000亿美元。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新兴市场国家所吸收的外国资本至少有50%变成了国际储备。在许多国家,快速增长的国际储备不仅远远超过了传统的3个月进口标准,也大大高于同期短期债务的规模。

尽管对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全球化时代一国国际储备的合理规模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对于资本大量流入和国际储备急剧增长同时并存这种现象的合理性,不少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置疑和批评。约瑟夫。斯蒂格里兹在《亚洲经济一体化》一文中所提出的尖锐批评就是最新的例证。在现有的国际储备体系运作条件下,发展中国家为了控制汇率风险,一方面以较高的成本引进各类外国资本,同时又以较低的收益水平保持外汇储备,这不仅意味着一定的静态损失,还意味着较大的机会成本。此外,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时期,还会增大通货膨胀和实际汇率升值的压力。因此,如何认识现有的国际储备体系存在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如何调整相关的政策,是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课题。

原因

20世纪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储备的急剧增长,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资本账户开放引起的资本过度流入。虽然资本账户的自由化并不一定总会引起资本的大量流入,但是,90年代的实际情形是,一方面,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放慢造成了国际利率水平的不断下降;另一方面,不少新兴市场国家实施的结构性改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使国际投资者相信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具有良好的增长前景,甚至产生了非理性的过度预期。结果,伴随着资本管制的放松,特别是资本流入限制的大规模解除,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发生了资本的过度流入。在这些国家,大规模流入的国际资本并没有完全被实体经济部门所吸收,而是停留在金融体系并且成为相对过剩的资本。从根本上讲,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正是货币当局通过市场干预将这部分相对过剩的资本输出海外的结果。值得强调的是,新兴市场国家的这种资本过剩,是建立在资本过度流入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如果资本流入是适度的,那么,这种资本的过剩是本不应发生的。

其次,国内需求的相对不足。从国际收支均衡的角度看,如果一国的资本账户顺差能够与经常账户的逆差大致相等,那么,官方外汇储备并不会出现过度的增长。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石油大幅度涨价,以及因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而引起的迅猛增长的国内投资、消费和公共部门支出,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巨额经常账户赤字。因此,尽管那个时期同样是发展中国家获得资本流入的高峰年代,但几乎所有国家都未曾出现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然而,90年代的情形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不少新兴市场国家,经过80年代末期开始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后,财政赤字已经大为减少,有的国家(如泰国)甚至还出现了财政盈余。同时,一些国家面对资本大量流入而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私人投资和消费。根据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理论,我们知道,国内需求的相对不足,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国经常账户逆差的减少甚至产生盈余。因此,可以认为,在资本大量流入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相对不足(至少同70年代的情形相比)是90年代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缺乏弹性的汇率安排。在不少新兴市场国家,出于加强国内货币纪律和维持出口产品竞争能力等方面的考虑,货币当局往往倾向于实行钉住汇率制度。在90年代,面对资本账户的大量顺差,为了避免本币的过快升值,一些国家的当局进行了不遗余力的市场干预,进而成为外汇储备急剧增长的直接原因。此外,不少研究还显示,缺乏钉住汇率制度或其它形式的固定汇率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短期资本流入的风险贴水,并在事实上对获取外国贷款的国内企业形成隐含的政府担保,从而造成了更多的资本流入,并且最终导致更多的外汇储备积累。

最后,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在全球化时代,伴随着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规模的持续扩大,新兴市场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正在变得空前脆弱,来自于商品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遗产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本该在应付其成员国的货币与支付危机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明显受到美国财政部和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支配,并且固守其经济自由主义的教条,因此,在处理美洲以外的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动荡时不仅常常表现出冷漠和傲慢,而且即使提供资金援助也总是附加十分苛刻的紧缩性调整方案。由于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无法在不确定性日趋显著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提供有效的危机救援机制,因此,许多新兴市场国家不得不积累起巨额的外汇储备,并且承受着高昂的代价。

政策含义

针对以上问题,新兴市场国家无疑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和政策调整。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认为,首先,新兴市场国家应当对资本账户的开放战略进行必要的反思。虽然新古典经济理论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利益进行了近乎完美的阐述,但新兴市场国家的相关实践却不断地表明,资本管制的放松或解除很可能导致国际资本的过度流入。事实上,资本过度流入不仅可能引起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而且也是很多国家金融动荡的根源所在。因此,对于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审慎实施资本账户的开放,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维持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特别是资本流入限制),可能更为符合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直接投资一般与实体经济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常常伴随着进口的增加,因此,放松乃至解除这类资本的流入限制可以放在优先的地位。相比之下,由于证券资本流入和银行海外借款的自由化更容易引起资本的过度流入,因而需要更为审慎地对待。

值得指出的是,在很多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账户开放战略中,资本流入的自由化似乎总比资本流出的自由化具有更为优先的地位。从鼓励资本流入、扩大利用外资,以及减少资本外逃等的角度看,这无疑是正确的(其实,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解除资本流出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有利于资本的流入,因为它提高了国际投资者对该国投资环境的信心)。但是,如果一国发生了资本的过度流入,并且出现了资本流入与外汇储备同时快速增长的局面,那么,适当限制资本流入和更多地放松资本流出限制,将成为更为可取的政策选择。因为这有助于减少资本账户顺差和促进国际收支的均衡发展,进而减缓官方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同时,在一国存有大量官方储备情况下,减少资本流出限制以鼓励更多的私人海外投资,实际上意味着该国的海外资产在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发生了一定的转换,而这种转换既有利于提高国民利益(因为私人海外投资的收益率通常会高于官方储备的收益率),也有利于减少政府所承担的外汇储备风险。

其次,在存在资本净流入的情况下,必须设法保持经常账户的适度逆差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国际收支的均衡并防止外汇储备的过度增长。为此,当局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适当扩大公共支出水平和降低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以便扩大国内投资和消费。国内需求的扩大,一般会带动进口的相应增加,从而减少经常账户的顺差;同时,还会减少利用出口刺激国内需求和创造就业机会的压力。在通货紧缩时期,很多国家的政府都会倾向于通过扩大出口来创造出更多的需求和就业机会。尽管这样的策略通常会取得成效,但它的另一个后果往往就是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地扩大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这方面的压力将会显著减少,外汇储备的增长也会相应减缓。

外汇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前瞻

2005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外汇市场建设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近一年来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推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汇率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汇率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弹性逐渐增强。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新产品相继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汇市场制度设计和改革思路

汇改后,外汇市场制度设计着眼于提高市场公平和效率,为寻找人民币均衡汇率构建了一个有弹性、有深度和广度的平台。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突出表现出如下思路

(一)进一步凸显市场化取向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改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汇率有升有贬,双向浮动,减少了套利机会,维护了多边汇率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国际竞争力。人民币汇率随市场供求关系总体呈现升值趋势,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市场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场预期,逐步恢复弹性,提高了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其次,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美元现钞、现汇买卖价差幅度的放宽以及非美元货币买卖价格限制的取消,增强了银行定价自,为增强汇率弹性提供了制度保障。汇改后,各银行汇率定价机制趋于理性,挂牌汇价同步变动、但都根据自身资金头寸情况实行差异化报价。

再次,远期和掉期业务的价格没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预,完全由市场根据本外币供求关系决定,减少了市场扭曲。各行人民币对外汇远期和掉期业务逐渐以利率平价作为定价依据,各行远期与掉期价格趋势及水平逐渐趋于一致。这说明,随着市场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银行的日趋成熟,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掉期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强。

第四,提高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后,对银行的本外币转换的数量管制得以放松,赋予了银行调度本外币资金的更大自和灵活性。

(二)着眼于扩大外汇市场规模和提高运作效率

降低外汇交易手续费,活跃外汇市场交投。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做市商竞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从原来的万分之三降低到万分之一,对询价交易征收的手续费更是大幅降低到十万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汇交易的成本和和风险,降低做市商在竞价市场和询价市场的做市成本,有利于市场会员利用价格波动进行高抛低吸,平滑汇率走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单边市格局。

在银行间市场引入外币对外币交易,提供一个公共产品,通过招标引入境内外大型外汇交易商充当做市商,为境内中小银行提供一个进入国际外汇市场的直接通道。

将即期外汇交易的标准交割时间改为T+2。改革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割时间为T+1,但是国际上外汇交易的交割时间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币汇率并不能与国际汇率直接比较和套算。而且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买卖非美元货币后,往往通过在国际市场平盘,因而形成T+2的头寸。这就需要进行掉期交易将T+2美元头寸调度为T+1的美元头寸。因此,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从2006年1月4日开始,参照国际惯例,将T+2的清算速度统一为一个行业惯例,作为竞价市场的指定交割时间和询价系统的默认交割时间。但同时允许交易方在询价方式下采取灵活方式,根据双方约定,将清算交割速度改为T+0或T+1。

适当延长交易时间,开市日期与国际接轨。将询价系统交易时间延长到17:30,以便会员之间在竞价市场15:30闭市后仍能进行柜台头寸平补,避免隔日汇率风险。明确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黄金周”前后调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银行间外汇市场闭市。这是因为境外外汇市场和银行不营业,资金无法平补和交割。

为了规范交易秩序,外汇局确定了将所有的银行间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归由一个主协议管辖的思路,以便统一交易惯例,减少银行的风险暴露。为此,外汇局牵头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所有银行间远期会员制定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同时,针对掉期和远期同属一类外汇衍生产品,银行间市场掉期交易不再进行准入备案,并将对远期交易主协议适当修改后扩大到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便银行自由地在即期、远期和掉期三者之间自由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规模。

(三)追求外汇市场公平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始终贯彻非歧视原则。例如,取消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阶段规定的申请银行年度即期结售汇业务量须达到200亿美元的准入标准,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从七家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银行,不论银行规模大小,只要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符合远期结售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备案办理此项业务。这一市场准入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申办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资格,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和掉期交易资格。上述举措使内外资银行、不同规模的银行在外汇衍生产品服务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又如,从9月22日起,实施结售汇综合头寸改革,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实现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四)推进外汇市场多元化发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层次市场主体。汇改前批发市场以银行为主体。汇改后,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非金融企业,扩展了市场主体,增强了外汇市场的竞争性。

其次,提高交易灵活性。国际上外汇市场主要有三种交易方式:指令驱动、价格驱动和经纪中介。竞价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价格由交易规则决定,过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各银行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价系统集中撮合的竞价交易,并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风险由交易中心承担,交易费用较高。汇改后,为了提高交易灵活性,银行间远期和即期外汇市场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市场会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对手的特点,选择交易对手,定制外汇交易的价格、金额、期限等要素,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外汇供求,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的层次,活跃外汇市场交易,符合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

再次,远期结售汇定价也走过了从一价到多价的阶段。汇改前,7家银行采取协商定价、大家共同遵守的定价方式。汇改后取消了协商定价原则,由银行自主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价格,银行要靠资金成本、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赢得客户,赚取合理利润。

(五)注重改革次序选择

放松汇率浮动区间采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从汇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开始,将非美元货币的波幅管理从原来围绕中间价对称上下浮动改为实行买卖价差幅度管理,从而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一日多价。第二步,从2005年9月24日开始,扩大了银行间市场的非美元货币交易汇价的波动幅度,从汇改后的中间价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时,维持美元交易汇价波动区间0.3%不变;另一方面,取消了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挂牌汇价的价差限制。第三步是扩大银行间市场美元波动区间。周小川行长已经表示,此举将在今后国内国际条件成熟时推出。

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走的也是渐进性开放的步伐。首先选择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然后过渡到结售汇经验丰富、客户基础广泛、容易对冲风险的大型银行,最后扩大到所有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和健全衍生产品内控资质的银行。

从结售汇头寸管理政策的演变也可以看出渐进改革的道路。从1994年汇改后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主要为即期代客业务头寸。对远期结售汇实行现金收付制管理,即远期结售汇只有到履约时才可以计入头寸。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即不能卖空美元)。银行在远期结售汇签约时不计入头寸,不能到即期市场平盘。汇改后,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急剧增加,银行强烈要求扩大结售汇头寸限额。为此,2005年9月23日后,从结售汇周转头寸改为结售汇综合头寸概念,涵盖范围扩大到银行代客、自身和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交易。由于银行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并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银行迫切要求在签订远期结售汇的同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从而规避汇率风险。因此,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做市商实行权责制头寸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以及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后产生的风险暴露计入结售汇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

(六)注重风险防范先行的原则

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特别注重防止出现剧烈市场振荡。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入市,但规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员的条件。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准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深化,外汇市场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人民币汇率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些改革和变化,为市场主体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挑战,需要市场主体结合市场条件的变化,运用自己灵活调整的能力应对变革。对企业而言,应当改变对浮动汇率的恐惧,合理预测汇率走势,在财务管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尽快做出调整,不再仅仅盯住即期汇率,而应围绕未来的汇率进行规划和经营。企业、个人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要货比三家。对银行而言,外汇市场汇价管理改革后,银行定价自增强,使得银行间定价差异增加,这意味着谁的定价水平合理,谁就能赢得客户。需要提高经营水平,有效控制风险。询价交易方式收费低廉,但是通过双边清算,要求银行加强双边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二、汇改后外汇市场表现

(一)即期外汇交易情况

2005年前半期,人民币对美元继续保持稳定。美元对人民币日加权平均价一直维持在8.2765元人民币/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中间价调整为8.11,人民币升值幅度为2.05%。之后,人民币有升有贬,双向浮动。美元对人民币收盘价最低达到8.00040(2006年4月10日),最高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达到1088个基点。期间人民币走势分为两个阶段。从2005年7月22日至12月30日,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小幅振荡,有升有降,总体保持平稳波动、略有升值的态势,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收盘价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了398个基点,升幅2.56%,日均升值3.5个基点。2006年,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币汇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个基点,升幅0.61%,日均升值6.7个基点。

与此同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也在增加。

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个基点。其中,从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汇率日均波幅16.7个基点;从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汇率日均波幅28.7个基点,较2005年下半年放大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币汇率为8.0350,较汇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从2006年以来的市场成交情况看,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运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较2005年底明显上升。询价交易成交较为活跃,交易量超过竞价交易,询价和竞价成交量之比约为9:1。大中型金融机构是询价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同时,竞价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规模,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等中小会员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竞价市场交易,而做市商则为其提供流动性。

从2006年以来的成交情况看,做市商全部进行了询价和竞价交易的买卖双边报价和交易。做市商交易总量约占市场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笔成交1000万美元,远远高于一般会员。做市商报价也普遍优于一般会员报价。在询价市场,所有做市商美元买卖双边报价点差随做市经验积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个基点以内。这些充分显示做市商制度活跃了外汇市场交易,提高了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二)银行间市场远期外汇交易

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全年市场发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七种期限品种,以及日元/人民币的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四个期限品种。交割方式分两种,既有全额交割又有差额交割。从美元1年期远期报价走势看,美元远期价格稳中趋降。1年期美元远期报价在业务推出之初先上行并企稳,8月末回复初始价位,此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并与境外NDF价格逐渐贴近。11月报价呈逐级下行之势,12月止住跌势,月末一度大幅上扬,但随即迅速回归,以7.7500的全年最低点报收。2006年后由于允许做市商签订远期合约后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远期报价大幅反弹,向利率平价回归,并与境外NDF逐渐拉开,相差超过1000基点。2006年2月9日达到年内最高点7.8370,随后有所下跌。4月24日报收7.7920(见图3)。

三、外汇市场改革前瞻

随着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的顺利开展,汇率机制和外汇市场改革第一阶段政策已告一段落。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外汇市场得到很大发展。但升值压力仍未消除,外汇市场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外汇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化的外汇市场离不开高效的交易系统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市场主体、丰富的交易品种以及市场透明度。从更广的视角看,货币可兑换是外汇市场供求的基础,汇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场化是外汇市场活跃成熟的关键,加强风险监管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因此,还需多管齐下,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外汇市场

(一)进一步扩大外汇市场主体和品种

扩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场准入。降低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市场的门槛。从第一家非金融企业中化集团公司入市情况看,短短两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万美元,显示了企业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主要来源于其早已获得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而期货交易和外汇交易所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相似,交易员的交易经验也相通。因此,建议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有证监会和外汇局颁发的境外商品期货交易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降低掉期交易市场准入。目前远期外汇交易准入条件要求银行取得金融衍生产品资格,但银监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资格的准入控制较严,中小银行难以取得资格。鉴于外汇掉期交易类似回购交易,在国际上普遍视为货币市场工具,仅仅涉及利率风险,不涉及汇率风险,银行面临的市场和清算风险远远小于远期交易(国际惯例中掉期交易风险权重仅为远期交易的4%),为给中小银行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渠道,建议修改有关市场准入条件,不再要求银行具备远期交易资格6个月才能申请掉期资格,允许中小银行直接申请掉期资格。

丰富市场交易品种。目前虽然推出了远期结售汇和掉期业务,但在外汇衍生产品的两大类品种中,上述两种产品都属于远期衍生类产品,还没有期权类衍生产品。而且这两个产品还不是标准化产品,不同银行之间的报价相差甚远,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流动性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清算风险。应创造条件,适时拓宽汇率避险和保值工具,推出外汇期货、期权交易,适当开放金融创新的空间。

(二)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适时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日波幅限制。近期,国际外汇市场各主要货币波动率在增加,美元经过2005年的升值后已显疲态,近期贬值力度加大。从理论上看,人民币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波幅也将随国际市场汇率波动增大而扩大。目前,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弹性加大,3月28日最高达到0.16%。,超过允许波幅的一半。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不应等到逼进0.3%的上限才着手放松,而应在波幅离边界尚有一定距离时就扩大交易汇价波幅限制。

延长交易时间。2006年银行间即期询价交易推出后,时间延长到17:30。这极大地方便了银行柜台交易和风险控制。但竞价市场仍然维持15:30闭市,造成两个市场闭市不一致,客观上对询价市场授信不足、倚重竞价市场的中小银行不公平。而且,由于17:30询价市场收盘后,新疆、等地银行机构仍然要营业到19:30,造成新疆和地区银行柜台结售汇的头寸存在隔夜风险。2006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由前日银行间市场收盘价改为当日做市商报价的加权平均价后,隔夜汇率风险成为银行面临的最大的外汇风险,为减少银行隔夜汇率风险,应延长交易时间。在这方面,首先应延长竞价市场闭市时间到17:30,以使询价、竞价两市统一闭市时间。这是因为即期竞价和询价交易清算时间已改为“T+2”,所以清算交割准备时间的技术性问题已不存在。其次,可参照银行间外币对外币买卖市场19:00闭市的做法,视情况将询价和竞价市场延长至19:00。

进一步改进交易方式。引入声讯和电子经纪相结合的交易平台,方便交易员之间信息的即时沟通,减少市场不对称性。实现国内外汇市场和国外交易市场平台的无缝对接。允许银行在询价市场闭市后双边直接交易,事后补录在交易系统上。此外,鼓励银行企业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费用。目前,竞价交易仍然沿用汇率机制改革前按照顺差交易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一买一卖来回手续费高达0.6个百分点,远远超过国际外汇市场通行百万分之八左右的标准,不利于竞价市场的发展。实际上,竞价市场正在被边缘化,目前竞价、询价交易量之比约为2:8。而且竞价交易份额还在逐步缩小。另一方面,询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手续费相差过大,也是造成询价市场和竞价市场价格系统性偏离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在适当时候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收费体系,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

推进外汇清算系统现代化和国际化,引入竞争。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银行承担最后清算风险的局面,降低竞价交易的清算风险,间接可以为降低竞价交易手续费打下基础,同时可以为加快期权、期货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

修改有关法律,降低外汇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风险。为了减少外汇交易的头寸暴露,国际上一般采用轧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减少信用和清算风险。例如,国际掉期和衍生产品协会(简称ISDA)主协议规定,双方所有的交易采取轧差清算(NETTING,或称净额结算)的方法。根据国际清算银行2004年调查,全球场外(OTC)金融衍生产品名义金额为220.1万亿美元,通过轧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万亿美元,风险暴露下降了99.3%。因此,应提请修改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轧差清算原则。

提高外汇市场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有兴趣入市交易,但它们入市的目的往往处于投资性质,入市交易往往通过模型进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数据,需要了解交易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出一段时间后,外汇市场运行平稳。由于竞价之外还增加了询价市场,市场行为与过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经基本不在两市干预,建议应适时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从公布上年数据入手,因为外汇储备数据已经公布。然后按顺序逐步恢复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体数据。

(四)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自律,减少系统性风险。

加强外汇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场会员行为准则。建议成立交易员协会,制定交易行为规范和行业惯例。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程序和信息报告制度,防止市场欺诈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秩序。

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审慎监管。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逐步建立市场监测指标体系。掌握异常交易信息,监管交易的合规性。由于开办银行间掉期交易,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跨市场风险问题开始凸显。建立跨市场的监管框架,防止不稳定资本流动的冲击,防止跨市场的系统风险传播。

外汇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汇储备;结构;激增;原因;对策

1.我国外汇储备激增现状

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首次超过1000亿美元,到2005年超过8000亿美元,9年间增长近7倍。特别是近3年来,储备增速进一步加快,每年新增储备都超过4000亿美元。2006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储备大国。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中国外汇储备规模达到3.0447万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同时几乎是排名第二的日本所拥有的外汇储备的三倍。外汇储备激增已经对宏观经济运行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也使我们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处于被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表中我们看出,1978年到2003年年底,我国积累了4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然而自2004年到2005年,我国外汇储备是8000多亿美元,到2008年,已经达到19460.30亿美元。也就是说,三年的时间里面,总共有11200多亿美元的外汇新增。

2.我国外汇储备激增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离不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国际竞争力以及对外资吸引力的逐渐增强等,归结起来可分为四个因素:

2.1 根本原因

从宏观角度来说,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快速增长的根本原因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来看。从国际层面来看,在当前全球分工格局下,以我国为首的发展中经济体处于国际分工的中末端,承担了大量的劳动、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加工制造和出口转移,从而在贸易创造和转移过程中创造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同时,自2000年以来的本轮世界经济增长周期中,我国等发展国家资本回报率优于发达国家,使得大量外资以战略投资等渠道涌入国内,从而通过资本项目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从国内层面来看,近年来宏观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对外经济交往的扩大是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内在原因,在此过程中以出口为导向、以引资为重点的对外经贸政策扮演了重要角色。

2.2 外部环境

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各国金融、贸易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贸易额高速增长,资本流动速度加快,跨国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在这种潮流下,我国享受到了国际分工带来的好处。从国际贸易看,在不断增加的世界贸易额中我国所占份额逐年增加。

2.3 直接原因

我国外汇储备增长的原因分析从国际收支表来看,外汇储备增长的直接原因可归结为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长期的双顺差。资本项目顺差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形成的,我国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的优惠、投资环境的改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项目顺差是外汇储备增加的主要来源,但这些债务性储备稳定性较差,并且随着美元的贬值趋势,使得我国巨额外汇储备蕴涵着一定风险。

我国近几年经常项目与资本和金融项目连续出现顺差,并影响到我国外汇储备余额的大幅增长。因为近几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有关项目的比例大体一致,所以下面仅以2010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例说明影响外汇储备的主要因素。

从上表可知2010年我国经常项目与资本和金融项目都发生了双顺差,并且资本和金融项目的差额远远低于经常项目的差额。经常项目顺差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货物贸易,而服务贸易出现了逆差。服务贸易的逆差说明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差,尤其是在运输、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项目的逆差比较严重。在资本和金融项目的顺差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金融项目,并且该项目当中的直接投资所占的比重是较高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外汇储备变动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是直接投资,尤其是外国在华的直接投资,也就是说我国的外汇储备当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债务性储备所构成的。

2.4 制度原因

首先,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使外汇储备的增长。1994年初,我国取消了外汇留成制度,实行强制结汇和有条件售汇制度。强制结汇制度使得居民和企业所创造的外汇必须出售给国家,使外汇资源集中于央行,从而促使外汇储备规模增加。其次,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制度也促使外汇储备规模迅速增长。1996年,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这一制度使企业在经常项目交易下,可自由兑换外汇,进一步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及经

常项目的持续顺差。

另外,人民币汇率制度也促使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急剧增加。在2005年7月汇改之前,我国汇率制度名义上是盯住美元的管理浮动汇率制,但实质却是固定汇率制,出于维持汇率稳定的需要,央行被动地动用吸收外汇储备,从而加剧储备的增长。在汇改之后,人民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制度,汇率浮动区间有所扩大,部分缓解了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压力。但在当前汇率制度下,人民币的持续升值预期增加了人民币需求,在套利因素驱动下,大量外汇通过多种渠道涌入国内,反而加大了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3.加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与营运的对策

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和储备规模较高,意味着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长期如此,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害无利,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以解决。在当前条件下,加强我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应从两方面着手:即一方面要采取措施解决外汇储备的超常增长,另一方面要提高现有储备资产的运用效率,两者不可偏废。

3.1 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

当前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减少外汇资源的低效和浪费,减轻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良的影响,是我国最明智的选择。关于如何保持合理的外汇储备存量,一般来说,可以确定一个下限和上限。即根据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保证该国最低限度进出口贸易总量所必需的外汇储备来确定下限;同时,充分考虑该国经济发展最快时,可能出现的对外支付所需要的外汇储备来确定上限;下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临界制约点,而上限则表明该国拥有充分的国际清偿能力。在上限和下限之间,形成一个适当的外汇储备区间。

3.2 适度调整外贸、外资和外债政策

在对外贸易方面,传统的出口指标、导向、激励机制需要调整,要改变出口量多、价低、靠出卖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换来短时发展的局面。不要再过分追求外贸顺差,做到进出口基本平衡即可。在引进外资方面,改变“招商引资是政绩的做法,做到“适度引进”,取消各种引资优惠政策和考核量化指标,减轻地方政府的压力,并提高外资进入我国的“门槛”,欢迎高新技术的外资进入我国,坚决杜绝资源消耗大或污染密集产业的外资进入我国。在外债方面应严格控制,以使用国内外汇资源为主,数据来源将国家外汇储备充分利用起来。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内外部均衡,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3.3 严格控制国际短期投机资本(热钱)的流入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策略和办法,切断热钱进入我国的渠道及方式。要强化对贸易、非贸易、外商投资、外债、地下钱庄的外汇管理,要加强各类外汇流入的真实性审查,特别是对于热钱容易进入的渠道更要重点布防,严加盘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决不能姑息养奸,任其自由。外汇银行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配合,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短期投机资本(热钱)对一国经济金融的危害性,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做好“把关”除此而外,外汇管理部门还要与海关、公安、司法、商、税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合力,时刻注意国内外热钱的一举一动,坚决打击国际热钱的投机套利,护我国经济金融的安全。

      3.4 建立外汇“双藏”机制

在发达国家,国家的外汇储备和企业、民间持有的外汇都非常多。而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国家外汇储备的池子过满,而企业、民间持有外汇的池子几乎是空的。其中居民外汇储蓄存款在2003年为855亿美元,2004年802.37亿美元,2005年大约仍然是800亿美元左右;比居民外汇储蓄更惨的是企业外汇存款,连续多年徘徊在700亿美元左右,而此间我国对外贸易额早就翻了几番。这一点外汇存款仅仅相当于日本的一家基金公司。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放松外汇管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持有一定的外汇,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可以利用此契机,建立“藏汇于企业”“藏汇于民”的外汇“双藏”机制,改变原有的“藏汇于国”的策略,鼓励企业和居民持有外币,让企业、民众与市场分担汇率风险,改变国家被动吸纳外汇导致储备大幅增加的被动局面。

3.5 促使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采取相应的战略逐步让人民币融入到国际储备货币体系中去,打破现在美元、欧元主导下的西方世界的储备货币格局,建立多极的储备货币体系,则是我们应当追求的,也是可能实现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采取中国一贯的渐进性策略,首先让人民币在与文化相近、经贸关系更紧密的周边国家和地区成为主要的结算货币后,再让它成为这些国家的储备货币之一。其次,则是应当发展以人民币计值的、开放的国际资产市场,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人民币金融资产选择。只有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才不会再为外汇储备的多寡而伤脑筋。

4.结束语

巨额的外汇储备增加了我国抵御国际金融

风险的能力,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地位。但是持有如此巨额外汇储备不仅成本是巨大的,并且还需要应对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及时的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加强我国外汇储备的管理,确定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在充分发挥巨额外汇储备带来的优势基础,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调整,进行消化吸收,从而提高我国国际竞争能力,更快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争取早日使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汇储备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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