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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财政年起,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予以定期定量补助,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工作和经费使用的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经费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条件范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等级条件并有部队医院证明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本人需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退伍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服役期间患病住院证明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县人武部退伍军人专用章),根据上述资料由乡镇社会事务(民政)办确定是否受理。各乡镇对于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条件的一律不得放宽政策,更不允许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二、严格申请、审核、报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工作。今后,凡上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材料必须填写《怀远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审批表》,并做到本人申请及档案、病历、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齐全,经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和乡镇长审签后方可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要会同人武、财政等部门依照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全面审查,严格把关,从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资金足额兑现。要建立健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申报、审签、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力,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工作涉及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支持部队建设、落实双拥优抚政策的大事,政策性强,敏感性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政策的宣传,按照实事求是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的人员要做好的思想工作,不将矛盾上交。对年老体弱,家庭生活困难的,要根据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