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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与方法
1.仪器与试剂:VITEK-AMS 60型全自动细菌鉴定仪及其配套GNI、GPI、YBC试验卡(生物梅里埃公司产品)。
2.试验菌株:1 025株本院1999.10.21-2000.3.3临床标本分离的菌株进行了Vitek- AMS鉴定,其中应用GNI 卡631例、GPI卡334例、YBC卡60例。
3.VITEK-AMS鉴定法:根据细菌表型特征,选择相应GNI+、GPI、YBC卡,严格按仪器操作说明进行,孵育后当仪器报告结果为UIO时,挑取生长对照孔(GPI卡第1孔、GNI+卡第3孔、YBC卡第24孔)悬液于非选择性培养基上重新分离,观察是否纯培养,若是,分别按同法及以下两法鉴定。否则, 经纯培养后重新上机鉴定。
4.双歧检索鉴定法:根据Vitek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技术资料提供的双歧检索表,依生化结果检索至属或种。
5.常规鉴定法: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1]进行,并经API系统(生物梅里埃公 司) 复核鉴定至种。部分菌株鉴定依据文献[2]进行。
二、 结果
1.UIO 发生机率:总共1025株细菌鉴定中,共出现 UIO 44株,占4.3%。其中GPI卡334株,出现UIO16株,占4.8%;GNI+卡631株,出现UIO 24株,占3.8%;YBC卡60株,出现UIO4株,占6.7%。
2.UIO发生原因:在44株出现UIO中,9株(0.9%)为待检细菌不纯,3株(0.3%)为浊度不合要求,2 株(0.2%)为接种物孵育时间过长(超过48 h), 2株(0.2%)为超出试验卡鉴定范围(均为臭鼻克雷伯菌),1株(0.1%)为菌悬液不乳化(粘液型绿脓假单胞),其他如冲液时气泡过多,或其他原因不确定者27株(2.6%)。
3.处理:(1)9株不纯菌株,经纯培养后,重新上机,均能成功鉴定。(2)35株纯培养但报告UIO菌株中,18株(1.8%)可通过双歧检索法获得结果,并与常规分类法结果完 全一致。3 株(0.3%)浊度不合要求者经调整浊度后重新上机获得结果。 2株(0.2%)接种物超过48 h菌株,经重新孵育后得以鉴定。1株(0.1%)为悬液不乳化菌株经配制3个麦氏单位菌悬液,然后低速离心1~2 min(1 000 r/min),取上清液比浊并调节到所需的浓度后,得以鉴定。(3)余下11株(1.1%)菌中,仅2株(1株为大肠埃希菌,另1株为臭鼻克雷伯菌)不能从双歧检索表中查出 结果,其他9株(主要为洋葱假单胞菌、琼氏不动杆菌、木糖产碱氧化杆菌等),虽能从双歧检索表获得结果,但与常规鉴定法结果不相符合,或出现矛盾的生化结果,需增加试验项目,按常规鉴定方法及 API系统报告结果。
三、讨论
实验表明95.7%的临床分离菌株可通过VITEK-AMS正确鉴定,仅4.3%菌株无法一次性成功鉴定。细菌不纯是产生这部分菌株的主要原因(占近1/5),其他如待检菌菌龄、菌液浓度也是关系鉴定成败的关键。由于仪器本身原因(如对于罕见生物型、新种或不典型菌株无法鉴定)也不可忽视。正确处理这部分菌株,有重要的临床意义。实际应用自动化仪器时,必须挑取纯培养菌落,可提高鉴定率,对确认为纯培养而无法鉴定者,可通过传统分类法,参照双歧检索表能成功鉴定将近一半菌株,因此合理应用双歧检索表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辅助方法。但仍有占总数1.1%菌株需用常规方法或其他方法如API系统重新鉴定。
参考文献
(一)归档鉴定
即鉴定所接收的档案是否符合归档要求。鉴定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归档:
1.该案卷业务未办理完毕的。这里的业务办理指独立审批、办理的单项业务,如规划预审、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
2.资料不齐全的。即缺少该类案卷应包含的必要资料。如土地登记案卷缺少登记审批表、规划预审案卷无预审意见书,并且无任何有效说明文件等情况。
3.无保存价值的文档资料;
4.重复的文档资料。经鉴定属上述第1、2种情形的,清退回移交单位,待业务办理完毕或补齐资料后再行移交归档;属上述第3、4种情形的,由档案部门鉴定后销毁或作为一般资料留存。
(二)密级鉴定
根据文件材料标注的密级,案卷项目或图件资料的内容、性质确定密级。方法如下:
1.国家规定或保密局备案的项目,其相关案卷按规定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
2.案卷直接标注有密级,且未到解密期限的,该案卷为案卷,标注的密级即为案卷密级。
3.案卷中有文件,且未到解密期限的,该案卷为案卷,文件的密级即为案卷密级。如案卷中有多份文件,则案卷密级从其高者;
4.案卷中虽有资料,但归档时已解密的,不作为案卷;
5、经过统一脱密处理的图件鉴定时,不作为文件;
6.不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案卷,但无条件公开后会对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一般定为工作秘密级;经鉴定属案卷的,交由持保密工作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整理和归档。除保管外,其处理方法与非密文件相同。
(三)分类鉴定
分类鉴定是专业档案整理、归档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卷保管期限鉴定、编页及档案著录信息填写等工作的正确与否。档案分类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及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划分,并遵循以下原则:
1.各分类中第一项综合类资料按文书档案处理。
2.确定分类时,应归到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如以挂牌方式出让办理供地手续的案卷,其分类应鉴定为E63(挂牌出让),而不是E6(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或E(建设用地类)。
3.多项业务合并组卷的案卷(即一卷通)确定分类时,以最终的业务类别确定分类。如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办理完供地手续后,其资料继续交由地籍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办结后整理归档时,其分类应定为C4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而不是E63(挂牌出让)。
(四)保管期限鉴定
鉴定保管期限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二、整理
(一)修整
对案卷资料逐页进行清理,去除文件上易锈蚀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别针、大头针等,并对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进行修复或复制。整理报纸时,保留所需内容当前版面的完整,其余版面可清除。折叠时将所需内容至于正面,并保留当前版面上方的报纸名称和日期。对过大文件进行折叠或裁剪时根据归档案卷的尺寸控制图件大小,并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中的“有装订边的加长幅面折图”方法折叠,留出图件的装订边,露出图件题名。裁剪时不得损坏文件内容,并留出装订空间,最终保持与其余档案资料大小一致。
(二)排序
组卷、修整完毕后,对卷内文件进行排序。排序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卷内文件排序标准进行。保持单份文本材料的独立性。如《土地估价报告》,不得将报告内文件和图纸分开存放,应作为单份资料排列于合适位置。有两份或多份完全相同的文件资料时,保留(原件)一份,其余销毁。
(三)编页
按照整理好的顺序,以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文件上方远离装订线的一侧。页码可使用打码器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碳素笔或碳素墨水。编页时,以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空白页不计。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
(四)编目
即编制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置于案卷资料前,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幅面纸张单面打印或填写,格式需保持固定、统一。其主要内容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等。
(五)编号
即编制案卷档案号。国土资源专业档案的档案号按照“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的原则编制。其中,连接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的是减号“-”(半角)。全宗号即立档单位的全宗代码。
(六)装订国土资源专业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各类材料排列的前后顺序为: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文件资料-卷内备考表-案卷封底。案卷封底使用与封皮相同材质的空白页。一般情况下,使用“三孔一线”进行线装。较薄的案卷可使用不锈钢钉装订,资料较厚、不利于装盒及阅读的,应分成几卷装订。装订时,目录置于第一卷封皮后,卷内备考表置于最后一卷封底前,并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分卷情况。A4幅面的材料,三孔之间的距离为9cm,装订线距离左页边2cm左右。装订时,以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压字、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为原则。六、装盒整理装订好的档案在质检合格后按照档案号顺序装入档案盒。装盒时,不同全宗、不同目录的案卷不得放入同一档案盒。
三、入库
档案装盒后,即可按本单位库房管理规则入库上架。档案入库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其他档案工作人员协助。首次入库的档案进库前,必须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入库登记,否则入库后即会造成档案遗失。八、档案修改及补件原则上,档案归档入库后不得更改其内容,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按以下方法执行:
1.档案形成单位提交需要修改档案资料的函(情况说明)及具体资料。在函(情况说明)中,应明确档案名称,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2.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材料核实后,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修改,不得交由补件人员进行。
3.修改或补件时,将修改或补件的函(情况说明)及补件资料按照归档排序原则置于案卷资料最后一页(即卷内备考表前),并按照要求整理及续编页码。
4.档案修改或补件时,不得对原始档案进行涂改,也无需对错误的资料进行替换和销毁,应保证原档案资料的完整。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影响;探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讲,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就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这个阶段的任务就是以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为主。通常都是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就是以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作为开端,到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鉴定缺乏公正性
首先,从管理模式上讲,其主要是以交叉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鉴定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而法院以及司法部门确定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准入司法鉴定。其次,我国一些鉴定机构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资质分类,鉴定人员水平也层次不齐,有些缺乏法律知识,甚至还出现代行审判权的现象。对于鉴定单位的选择通常都是随机选定或者是直接指定,所以,造成了公正性的缺失。通常都只是案件获得准许之后,鉴定机构都一律承接,不论案件复杂与否,或者是疑难与否,在案件审理中,一旦双方不能达到协商一致,则需要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进行指定,这时,一种方法是通过电脑随机选定,另一方法就是通过仲裁员指定或者是通过承办法官指定。但是这两种方法都缺乏性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缺乏规范化管理
造价鉴定工作复杂,再加上交叉管理,就会造成建设工程鉴定管理失控,各个部门缺乏应有的协同作用,责职不分,管理上极其不统一。另外,对于相关的纪律约束和执业规范还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使得在违纪处理方面缺乏威严性。比如:一些鉴定人员不仅接受了法院的案件,同时,也在私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咨询,对双方的利害关系处理缺乏应有的界线,在没有专业的管理依据的前提下,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
3.缺乏明确的鉴定原则
对于任何一项司法鉴定工作来讲,其都必须保证科学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而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也不例外,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严重违反了鉴定原则。比如:一些鉴定人员,在进行案件鉴定时,不顾当事人的约定,以人工费标准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为由,改为适用定额标准。又比如:一些司法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没有结合案情考虑,径自认定一方意见,就作出结论。
三、规范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措施
1.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
相关的主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造价鉴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保证造价鉴定机构达到应有的咨询资质,加强对造价鉴定人的直接约束,同时,还可以分设一个分支机构,规范造价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责任的承担,在有效地时间内,明确相关的执业准则,保证其鉴定的合法性、从约性、独立性、公正性,实现鉴定过程以及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当然,这需要各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改革委托造价鉴定方式
现行的委托造价鉴定方式,鉴定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都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责任、义务、权利三者之间的明确性。因此,要加强对当前委托造价鉴定方式的改革,为责任的追究提供重要的依据,通过合同的签订为约束,并在合同中设置期限约束,从而有效地规范鉴定结论。另外,对于合同双方的主体,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具体性的规定,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明确鉴定的目的、事项、权利 义务关系以及相关要求等,避免一些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3.加强资质分级的设立,加强鉴定制度的规范
主管部门要结合经验能力以及单位人员,对鉴定机构进行分级划分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实际需要,以不同范围进行鉴定单位的合理性和针对性选择,这样,一方面,既可以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另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达到预期的鉴定效果。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要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R06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45-01
1.案例
1.1 简要案情
陈某,男,43岁,因“腰腿麻痛”经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后2月余发现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神经根,再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
1.2 病历摘录
陈某因“双侧腰腿麻痛6年,加重半年”于2014年3月7日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治疗;术后2月MR检查报告示: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2月后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随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髓核融解术后马尾综合征。
1.3 辅助检查摘录
2014年7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示:双肾、膀胱、双输尿管超声检查未见异常;(反复多次)排尿后膀胱内残余尿量约15ml。
2015年1月14日尿流动力学报告:①排尿时间明显延长,最大尿流率降低;②膀胱残余尿量增加;膀胱灌注600ml时,无尿意,膀胱敏感度降低;膀胱灌注600ml时,嘱其排尿,无尿液排出,逼尿肌无收缩。
2015年1月14日下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①肛管环内压力正常,收缩功能减弱;②模拟排便时,直肠推进力不足;③直肠粘膜敏感性降低。
2015年2月13日检查报告示: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异常。夜间测定3晚结果:3晚无,平均硬度(50%),时间30秒。
1.4 法医临床检验记录
伤者神志清,对答切题。步行入室,检查合作。腰部腰围外固定。腰骶正中处皮肤见11.0cm×0.4cm手术疤痕。左侧提睾反射消失;右侧提睾反射减弱。括约肌收缩力减低,反射减退。双侧足背外侧、大小腿后侧感觉减退,鞍区感觉消失。
2.讨论
2.1 马尾综合征的形成机制
在脊髓圆锥以下的腰骶神经根称为马尾,马尾由L2-5、S1-5及尾节发出的共10对神经根组成。其中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等原因可造成马尾损伤,腰骶椎术亦可发生造成马尾损伤、但发生率很低(0.08%-0.12%)。马尾损伤后出现鞍区感觉、括约肌功能、三大障碍为主的临床综合征,称之为马尾综合征。
2.2 马尾综合征的认定
陈某2015年1月14日下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提示:肛管环内压力正常,收缩功能减弱;模拟排便时,直肠推进力不足;直肠粘膜敏感性降低。法医检验发现陈某括约肌收缩力减低,反射减退等。参照大便失禁的相关标准,认定其大便失禁成立。
2015年2月13日检查报告提示: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异常,夜间测定3晚无、平均硬度50%时间及30秒,法医学检查见陈某左侧提睾反射消失,右侧提睾反射减弱。参照男子障碍的相关标准,可认定陈某功能中度障碍(器质性,神经性),属中度障碍。
2014年7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反复多次)排尿后膀胱内残余尿量约15ml。2015年1月14日尿流动力学报告提示:排尿时间明显延长,最大尿流率降低;膀胱残余尿量增加;膀胱灌注600ml时,无尿意,膀胱敏感度降低;膀胱灌注600ml时,嘱其排尿,无尿液排出,逼尿肌无收缩。由此可见陈某2014年仍可自行排尿,但于2015年却完全不能排尿,且逼尿肌无收缩,不排除陈某2015年的检查存在不配合的可能性,不予采信。因此根据其最后一次住院时超声检查报告,其反复多次排尿后残余尿量为15ml,参照小便失禁的相关标准,认定陈某小便失禁的依据不足。
法医学检验发现陈某存在鞍区感觉消失症状。
综上所述,予认定陈某在腰骶椎术后并发马尾综合征。
3 结论
马尾综合征相对少见,发病率仅占脊柱病理的1%-5%,主要表现为鞍区的感觉、括约肌功能及障碍,但是因其发病程度不一样,功能障碍程度也会不一样。因此在遇到这种病例时,鉴定人员需认真进行体查、观察病人的各项反射及表现是否与其病历所记载情况相符。还需认真查看病历的各项检查,如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尿流动力学检查及检查报告等,比对不同时间多次同类型的检查,对其病情进行连续性地动态观察;注意临床医生对于被鉴定人检查时是否配合及各项行为的描述,对当时病情进行一个静态观察;必要时让被鉴定人复查,或者观察一段时间,更好地了解被鉴定人各项功能的真实状况。在遇到怀疑被鉴定人“装病”时,宜用最好状态的检测报告作为定级依据,必要时可复查MR检查明确其马尾神经损伤及压迫情况。
参考文献
[1]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229-230
[2]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42-54
[3]谭俊铭,史建刚,贾连顺,等.马尾综合征的病因学[J].颈腰痛杂志,2009 (6): 534-537
作者介绍
谢剑捷,女,法医师,1987年出生,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