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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
第四章 报告编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二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五章 报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一致;
(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报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工作转正申请职场考勤请假工资表收入证明工作计划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调查研究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探索
以甘井子区为例,现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主体、(财政部门)统一要求、使用单位分级负责,国资管理人员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近年来,该区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特点:
(一)夯实基础
2001年成立了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挂牌在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基础单位实地调研、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了《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制度》等10多项制度。
(二)管理日趋规范
强化资产配置、处置和使用管理,严格把控资产采购、处置等关键环节,不断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注重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产权管理、资产收入管理,具体措施:
1、创新管理配置
针对资产占用结构失衡、缺乏统一配置标准等情况,对全区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资产使用年限、成新率进行了细致分析,按照先难后易、先同后异的原则,制定了《甘井子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以增量调整存量结构,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政府采购预算对资产配置的约束作用,杜绝奢侈浪费;对无偿转让、出售、报废等资产,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后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资产发挥应有的最大价值。
2、加快信息建设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为2005年,在全市率先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209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对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重要资产进行电子卡片管理,按资产类别设置了总账和明细账,建立了完整的固定资产基础资料。2008年,与14个街道国有资产数据库实行联网工程,使区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达到213个,实现了全区国有资产动态数据联网。2014年,对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一步改造升级,在实现网上办公的基础上,力争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动态及时传输等目标。
3、开展资产清查
定期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掌握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梳理国有资产的保有数量、主要类型、资产质量等情况,理清资产的产权归属、资产经营和收益入帐情况,健全国有资产台账和数据库。要求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三)成效逐步显现
重视产权管理,强化收入管理。将闲置的土地房屋资产移交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具体管理,解决闲置资产日常维护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其资产效益等问题,提高了闲置房屋资产使用效率;为更好防止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变更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对全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对规定金额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实行进场交易。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受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量资产家底有待进一步理清
有的单位“重钱轻物”、“重购轻管”,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基础薄弱,固定资产的盘点规则和要求没有建立起来,存在重复记账、资产名称录入与实物不符、多项资产一笔记账等问题;部分报废、无使用价值的资产长期挂帐,没有及时办理报废等相关手续,资产处置手续交接或传递不及时和帐务处置不及时,造成资产统计不实。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脱钩。
(二)国有资产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长期以来,因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新的规章制度还未出台等客观原因制约,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尚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资产预算申请审批不严格,很多单位尤其是强势权力部门资产充足甚至闲置和浪费,加之尚未形成良好的调节机制,有富余资产的行政业单位不愿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需要资产的部门往往也不愿意使用调剂来的资产,而是更倾向于重新购置新资产。如此一来,从总体上降低了整个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国有资产绩效观念仍需进一步加强
国家拨付给行政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或者磨损,国家不要求其偿还。行政事业单位从国家取得的国有资产的无偿性是催生行政事业单位“重预算申请、轻资产管理”思想的根源。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会认为是在“花国家的钱、办公家的事”。“管与不管、管好管坏”对于单位自身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就造成了从财政部门到主管部门到其体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资产管理、绩效观念缺失、责任意识淡薄的现状。
(四)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并未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一般是由单位行政办公部门或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兼任。这种以兼任形式存在的人员很难保证全身心的投入资产管理工作中,更难谈以专业的态度和水平管理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人才的缺乏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重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受限。资产管理不被重视必然会助长现有资产兼职管理人员的应付心态。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基本框架
财政部36号令第六条第七款要求各级管理机构要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本着将绩效理念贯穿到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原则, 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这是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全面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支撑。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共性特征设计共性指标,以资产管理的重点为依据,设计包括资产保障水平、资产管理能力、资产运行效率、资产管理与运行效果等四大指标在内的分级指标体系,再通过对各个单位上报的资产管理绩效信息,分析和判断资产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继而为未来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提供思路和方向。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并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部“两令”是目前规范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级次的全国性规章。但是“两令”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相对较低。应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并出台统一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在 “两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改进相关内容,如对于产权管理问题,要从产权的登记、变更、平台建设、纠纷处理等多个方面加以规定。再如要增加对违规、违法管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责任规定,明确不同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同时,细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的具体制度。目标是实现与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全面协调,还要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等。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问题;对策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主要配置于社会的非生产领域,一般不能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其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运动融合于国家管理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之中,它的使用主要服从于社会效益准则,不一定受商品经济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它是国家从生产流通领域外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多数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存在着不计折旧、不评估、不核算、存量不清、产权混乱、账实不符的现象。由于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依靠财政购置和维修,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不计入成本,长期以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大部分资产不够重视,没有建立和健全规范的财产管理制度,导致“家底”不清,账实不符。一些单位只重购置不重视管理,账目不清,个别单位甚至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有些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变卖资产不清算、接受捐赠资产不入账;还有的单位长期将资产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疏于管理,造成资产的流失。这些情况下,虽然主管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但一直无法核清其家底。
(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有些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领导干部是“人走物也走”,国有资产只是保留在账上,对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置之不理,没有最好离任审计工作,更谈不上赔偿或追究责任。有些单位的资产长期挂账,未及时进行清理,形成呆账坏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有一些单位的无形资产,如著作权、专利权等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在单位账上没有反映,无偿使用或低价转让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一定程度的流失。另外,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不规范。有些单位的资产在“非转经”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向性使用产权登记、申报审批、资产评估等手续,出现了资产产权虚置、管理缺位,无人对经营者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缺乏约束机制,造成国有资产收益和税费的大量流失。
(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财产使用效率考评标准与考评方法,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从而无法对财产的使用效率进行有效的评估,不利于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多数存在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对国有资产缺乏合理、规范、科学的管理与使用,使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长期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资产毁损较为严重,最后只好淘汰或以低残值处理,另外,国资管理部门不能能优化资源配置、余缺调剂处理不当,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困难,影响资产的使用效率,也使各项财政经费一增再增,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
(四)“官商”习气严重,滋生腐败
许多事业单位为了避免经费不足,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拿出闲置的事业性资产进行商业经营,将取得的收益用于职工福利津贴。更有甚者,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尽力压缩办公用房,牺牲群众方便,挤出地方用于出租等进行经营牟利,把国有资产转变为部门的“自留地”。在相互攀比之下,不务正业“创收”,巧立名目“增收”,经商办企业成为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事业单位岗位政策性补贴在部门之间产生了一道苦乐不均的鸿沟。同时,“小金库”屡禁不止,也给一些事业单位干部腐败提供了可能,近年来出现的腐败案件,许多与“小金库”有关系。
三、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国有资产形成机制
资产形成是资产管理的首要环节。建立科学民主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机制,首先应正确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范围,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财政预算改革、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等,把现行的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一些后勤服务部门剥离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范围。在合理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并且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然后,按照有关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部门预算的方式、程序来确定各单位的资产购建预算。对于一些难以标准化的、或是金额较大的资产购建项目,应举行大额资产购置论证会,利用专家与社会各界的力量进一步防止资产购置的随意性。最后,在确定了资产的购置预算之后,应尽量利用规范化的政府采购方式购置资产,降低资产的购置成本,防止购置环节的浪费与腐败。
(二)建立高效节约的资产使用机制
使用过程的管理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一个环节。建立高效节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机制,是实现资产全过程管理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形成科学、使用合理、处置优化、监督公正、管理高效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有效减少资产闲置与浪费,防止因使用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资产流失。建立高效节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机制,首先必须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台账等基础性工作。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建立规范化的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台账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行以集中化、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大宗资产与专项设备的专业化集中管理;探索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资产管理责任制;积极探索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资产处置机制
资产处置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必须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公正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机制,在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理中,可以借鉴国有企业国有闲置资产处理方法,如出售、出租等方式。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通过出租或出售两种方式;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应该出售出去,这样才能够真正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非营利性质。但是,闲置资产的处理必须规范,应该在“阳光”下进行,任何资产处理方式都要向社会公布,从资产处理的准备阶段到结束阶段全过程,都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范和杜绝资产处置中的腐败现象,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四)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法律约束机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法律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因此,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使众多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在其基本法的统率下协调发展。因此,必须加紧制定和修改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立法,应当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配备、资产管理监督、资产审计、资产流失案件查处等专项法规和实施细则,改变实践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同时,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一方面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和要求国有资产使用者和经营者应对国有资产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对经营亏损者,要求以私有财产赔付。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包庇犯罪的责任者予以严惩,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五)建立资产的绩效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而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事业单位绩效评级体系的建立可以适当借鉴企业资产评价体系的做法,利用反映国有资产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构建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由国家财政部制定指导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各类资产与各类评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制定本地区资产管理绩效的各项具体评价指标,并建立正规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程序,利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更好的指导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网络系统,是及时掌握和了解各个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一种非常有效和快捷的途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专项资产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另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与专项资产有关,建立高效的国有专项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势在必行,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网络的建设是一项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大工程,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方法。首先,可对专项资产管理进行试点,由有关专项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专项资产的管理网络,以提高这些资产的管理效率。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各种实物资产,形成一套完整的资产管理网络系统。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可首先在部分较发达的城市推行,而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向其他地区推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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