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在校大学生实习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劳动者,身份界定,大学生
一、法律上“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西方发达国家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存在消极主义和积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消极主义立法例下,法律不直接对“劳动者”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只规定“劳动者”的外延,其典型代表为德国。德国之所以采取此种立法主义,其主要原因在于其通说认为劳工不是概念,而是类型,其范围无法一次、抽象地加以界定。积极主义立法例下,立法努力对“劳动者”的内涵直接做出明确界定,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积极主义立法例虽然可以实现法律上的自治,避免司法中的模棱两可,但问题是,“劳动者”的概念本身很难准确厘清,对它的界定需要很高的立法技术,并且要冒很大的风险。
我国劳动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消极主义,在“劳动者”身份认定上,遵循了大陆法系通行的从属说。结合《劳动法》第2 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劳动部《意见》) ,《劳动法》适用对象即“劳动者”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劳动者,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就业的工作人员,存在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对象即非“劳动者”包括: 公务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农民( 不含乡镇企业的工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后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也都沿袭了这一思路。根据《劳动法》第2、3 条,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可分为进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未进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一“劳动者”以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处于一定的劳动关系之中,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后一“劳动者”不以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该“劳动者”不一定“就业”,可能不处于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之中。
二、争议问题探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身份认定。“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园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活动。勤工助学的岗位一般设在校内,从性质上来看,勤工助学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显然勤工助学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学生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大学生打工的身份认定。打工与勤工助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打工”对于大学生而言,通常是指他们为增加收入、积累经验、了解社会,利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在校外谋取一份非全职工作,具体来说,打工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1)大学生对于企业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2)雇佣者不唯一;(3)劳动目的不单一;(4)工作时间、地点灵活,不固定;(5)社会保险不全甚至缺失;(6)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相结合等方面。
现实中多将打工和勤工俭学混为一谈,都不将其视为劳动者,主要是由于劳动部《意见》第12 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打工大学生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首先《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作为《劳动法》下位法的劳动部《意见》,作此规定,显然违反了上位法。其次即使承认劳动部《意见》第12 条的正当性来源于当时的国情和政策,但16 年后的今天,世易时移,该规定早已脱离现实,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而饱受诟病。
但同时笔者也认为,大学生打工是非典型劳动的典型形态,由于其特殊性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和保护,但若将其粗暴地归入劳动法律体系不仅会使劳动法的主体过于混乱而且也不利于真正地保护打工大学生。笔者认为应将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置于《劳动合同法》“体制外”,通过特别的立法来保护其正当权益,通过多样化的劳动标准来保护包括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三)大学生实习的身份认定。实习是大学生毕业前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企业、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进行实践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就业做准备。实习为希望在各自领域获得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提供了锻炼机会,同时也给雇主提供了廉价或免费的劳动力。按报酬多少,实习可分为有完整工资的实习、有部分工资的实习和无工资的实习。按组织管理方不同,实习可分为毕业实习和岗前实习。
毕业实习的主体是大四学生( 准毕业生) ,有明确的就业目的,岗前实习通常由已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组织安排,作为对拟录用学生赴本单位就业前的一个考察与培训阶段,实习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皆由用人单位指定,学校不作干涉,准毕业生须服从单位管理,按单位要求开展工作。此时的大学生有了明显的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报酬符合对价原则,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应受《劳动法》保护,雇主若未给予实习生的工作缺乏训练价值,又不给予合理薪资及未来职位,构成了变相压榨,那么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动法》寻求帮助和保护。
参考文献:
[1][英]哈特1 法律的概念[M ] 1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 1271
[2]劳动法(最新大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 [M ] 1 甘勇译1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5- 101
[3]黄建水,行静斐.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2).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005)
[5]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07)
关键词:全民医保 大学生 医疗保险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规模显著扩大,到2007年,全国在校大学生已达到2300万人,其中包括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高职高专学生等。而同时,近年来大学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原来的公费医疗及学生平安险远远不能满足治疗的需要。我们在网上或身边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许多贫困的大学生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发出求助,学校师生、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发起爱心捐助活动。大学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栋梁,其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也正是基于此,今年两会后,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继《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实施细则。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9月1号起实施。具体措施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每年只需缴纳30元钱(学生个人每年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住院生大病的医疗费就能报销,报销比例在70%一80%,且没有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严重疾病,即便住院医药费花了l5万元或更多,统筹基金始终是他们的坚强依靠,费用至少能报销80%以上。这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杭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
转贴于 北京和沈阳两地对大学生医保T作也发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区将把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当中,标准与京籍学生相同。沈阳地区规定2009年级大学新生要100%参保,2008年级以前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率不能低于4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医保基金对每位参保大学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l0万元,且该地区的参保学生在放假和实习期间都能享受医保。
经济相对滞后的西北一带如陕西,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规定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且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计算。同时指出,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问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总结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举措是一种社会的进步。正如本文所述,在这之前,与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的是国家公费医疗制度和商业险学平险的补充。但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公费医疗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小病得不到报销,得了大病时报销的比例却又很小,加之此项制度只能报销一些特定的药品以及特定的医院,在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大学生未能享受公费医疗。学平险又由于是一种商业险,有在投保资格及理赔标准和程序上的种种弊端,大学生因此从中受惠有限。随着鸡肋似的“公费医疗”转变为社会医保,大学生虽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由此而来的方便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首先,社会医保覆盖范同广,保障高。该项政策惠及所有大学生,且没有象商业医疗保险那样的投保资格的审查,这给已经患病的大学生带来了春天的雨露;同时支付限额较高,甚至有些城市未设定支付限额,这对患严重疾病(如白血病等)的学生来说,无疑是生命的延续。其次,保费较低,基本上都在学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内,且确实有困难的还可申请其他途径的免交,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户。再次,社会医保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在时间的延续上和未来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业保险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此外,由于社会医保还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时间段内的医疗保险、退休后的医疗保障直接挂钩,这也是普通商业保险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关键词]大学生顶岗实习 劳动合同法 完善
一、大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的关系
现代职业教育以培养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具备专业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面对生源减少的压力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普通高校也在向高职院校学习,更新观念,重视学生的实训及实习,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使学生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
因此,“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教学环节。当代大学生到对口单位实习,是拓展就业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是为了顺利地就业,更快地适应企业的要求。为了促进就业,很多高校甚至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的考核中,因而现在大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已成为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大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大学生顶岗实习、就业的关系方面还是空白,在法律的适用上,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还是参照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当前,大学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三方协议”仅是一份意向书,离校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即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现行政策,学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且按照很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做法,参照《意见》规定,不视为就业。
针对现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这种现实情况,否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学生的权益定然得不到保障。也有的用人单位在学生拿到毕业证前即与顶岗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观点来看,这一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了。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也很难推进我们的教育体制的改革。
(2)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期间的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高校在大学生顶岗实习之前通常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就其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的“安全协议”,同时,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之间也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几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这些重要问题,很可能因为大学生的弱势地位而向着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方向发展,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规避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1)应对大学生顶岗实习及就业中学生的主体资格进行界定
用人单位在面对大学生“集体讨薪”、“工伤赔偿”等问题上以“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名义阻塞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但这几年在大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维权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如江苏省一未毕业的大学生凭法院判决最终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我认为,如果学校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包含“有偿”或者代训付费、按劳付薪等内容,这个实习就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如果没有只能算是学校委托实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法》应对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及毕业之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使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者的法律关系更为和谐、明确。
(2)应承认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异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安排大学生顶岗实的原则是培养学生实践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并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对用人单位来说,通过与高校订立的的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并非所有学生都是单位所需之人才,因此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就要充分展示自己之前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素质,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的机会,当大学生因为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异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用人单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姚会平 邬瑾.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职业教育研究.2010,7;
[2]钟菁菁.浅析大学生就业的维权问题./lw/lw_view.asp?no=11024.2010,1;
今年寒假期间我并没有窝在家里取暖,而是积极的出去实习,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实践水平。由于住在一个城市的同学较少,大家一般采取独立实践的方式,同学们实践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都能切实的把握来之不易的锻炼机会,认真对待。总结下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继续响应十七大的号召,落实十七大精神,关注农村,关注同村建设。部分同学做了关于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向的问题、农名收入和负担、农民工子弟教育状况、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构建和谐农村等问题的研究。能够运用学校所需调查方法调查研究,分析数据。德除了让时间单位满意的结论,为自己的家乡做出了贡献。
利用有利条件,在专业对口党委相关部门实习。不少同学在自己的努力或亲戚朋友的介绍下在税务机构,公司财务部,政府会计部门等于财务管理,会计相关的部门实习。一方面,增强自己的交际面;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了解,把自己所学的真正用起来。
自己打工,相信自己能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相当一部分同学选择在寒假打工,这样不仅能创造一笔不小的个人财富,而且在打工的同时能够跟更多的不同层面的各种人接触,了解步入社会后生存的不容易。在有了深刻地认识之后,跟贾在学校的美好时光,学好专业知识。
关注国家经济发展,民营企业是大头。不少同学对民营企业给予了很大关注,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民营企业中政府职能,明瑛企业的管理、经营、组织结构作出调查,并论述了自己的观点。
实践效果
作为大学以来的第一次假期社会实践,同学们都有吃苦的精神,都有较为认真的态度,都努力自主解决问题,虚心听取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能应用自己所学的知识,都有较为深刻的感悟。
200*年的冬天异常寒冷,但这并没有成为同学们在家偷懒的借口,在公司等有严格作息时间的单位实习的同学几乎没有愿意迟到的,这从实践单位意见可以看出。甚至有单位愿意将月度人物将颁发给本班某同学。而在其它实践单位意见上,多次看到该同学在本单位实践期间态度非常认真的字样,而也有同学在自己的时间感悟上写道这是我有生以来的第一份工作,我要抱以十二分的热情足见同学们的重视程度。有些在会计事务所侯志在税务财务处实习的同学,虚心听取老会计介绍当前的工作现状,工作中遇到问题向工作人员寻找帮助,学到不少新的宝贵的知识。有时遇到觉得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也会自己去查阅资料。不少同学子啊实践的过程中意识到就业形势的严峻,学好专业知识是基础,加强专业项目操作能力是敲门砖,多才多艺是优先通行证。还有人觉得,在单位工作,用友好的专业基础是一方面,人际交往更是一方面,在单位人与人的关系不在如学校里那般单纯,如何做到将来在与单位同志相处吃得开成了他们要想的新问题。
总的看来,实践效果令人满意。大学生暑期电信实践调报告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意义
对于实践同学自身主要有3方面:
一迈出了大学生走经社会的第一步,使他们更切身的了解社会现状,特别是就业现状。
二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克服困难的方法。
三增强对专业知识在实际应用中的了解,对已学知识在实践中巩固。
对于实践单位
事实证明,本班同学都是有思想,有抱负的热血青年。不少时间单位都承认,在实习期间,咱们的同学给该单位提出了重要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在给实践单位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同时,我们也各他们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从某种程度上,我们激发和带动了该企业的蕴藏的青春活力。
3对于社会
我们让社会见识了我们新生代的力量,点起民众对中国新的强的大的即将空前发展的希望之火。良好的地工作的热情,不仅有影响到正值事业功的中年人,甚至会激起某些老年朋友继续事业第二春的热情。
关键词: 就业能力 社会需求 专业能力
2014年1月10日,国家教育部以教体艺〔2014〕1号印发《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对统筹推进学校艺术教育、促进艺术教育规范发展、完善艺术教育保障体制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高校艺术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和就业环境都将得到较大程度改善。就业环境的改善迫切要求高校艺术专业学生自身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就此,本文针对湖北师范学院音乐学院2014届毕业生的就业综合情况及在校生的就业能力进行调查,挖掘影响就业的关键因素并分析这些因素的形成原因。
一、就业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每年进入就业市场的高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而每年的就业率却仅保持在70%左右。受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成僵硬局势,大学生就业人数不断下滑。09年610万新增大学生加上历年积累的未就业大学生,共有700万以上大学生要求就业。可见,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当前造成我国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还有来自社会指导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大学生就业能力的缺失与不足。
二、湖北师范学院音乐学院2014届毕业生就业情况
在针对湖北师范学院音乐学院2014届毕业生的调查中,工作单位性质62.4%为中初教育,25.7%的毕业生转行,2.4%进行自主创业。就业单位一般为生源地所在省市,部分选择在毕业学校所在地附近就业。月收入基本在两千到三千上下浮动。所学专业与工作单位的对口程度为比较对口,工作满意度中等,与理想工作职业比较吻合。普遍认为对就业起关键性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社会实习和工作经历、专业学习成绩还有学历层次。而大家在选择就业单位时更看重的是工作稳定、薪酬待遇、发展前景,选择就业区域时更看重的是交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发展空间大、距离家乡近,生活习惯较适应。在就业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就业能力不足、缺乏实际经验、社会关系欠缺。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在学生就业过程中提供更多的实习实践机会、岗位信息和求职方法技巧。
当前,更多的大学生追求稳定、安逸,基本工作岗位定位在中初教育,自身专业能力的施展空间比较大。而且由于基本工作地点都在家乡省市,毕业生的生活适应能力较强,没有太大的生活压力,能够拥有充足的精力去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多方面能力发展。
三、音乐专业学生培养模式
音乐专业培养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学科基础知识、音乐教育基础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与职业技能,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较强的可塑性,能够在各种教育机构进行音乐教育和研究、开展音乐活动的新型教育工作者。因此,这就是要求音乐专业的学生需要系统地掌握音乐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获得从事音乐教学、表演的基本能力和一定的音乐研究能力。具有扎实的舞蹈基本功,掌握舞蹈的基本知识和教学方法,并能够组织开展大中小型舞蹈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具有基本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并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尊重他人,具有团结精神和协作能力。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各种现代教育技术,具有较强的教学工作能力、教学管理能力和相关职业技能。
应当多加了解社会需求,与多家单位建立了毕业生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每年定期邀请实习单位到院系召开大三学生和毕业生交流会、座谈会;学院领导定期到实习单位和毕业生就业相关单位调研,实地掌握需求信息,接受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与近三年的毕业生密切保持联系,发放毕业生就业状况电子调查问卷,关注毕业生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力求做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零距离”对接。大学生“就业难”、就业率不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专业设置不合理,专业发展滞后,招生结构失衡,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因此,学校要基于社会调查,按照社会需求合理调整专业,适当控制招生规模,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有效地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是解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同时又是高校“服务社会”基本职责的体现。
四、音乐专业学生就业观念树立
学校要坚持自主培养与重点引进并举的原则,强化一流人才引进意识并建立开放性的人才机制,努力接轨国家地方各种人才计划,充分利用海内外优秀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适应学院办学规模扩大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演出团体等外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从事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指导、开设讲座工作。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可以开阔大学生理论视野,带来一系列全新的就业理念,对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强化大学生就业意识,实现多层次、多领域就业起到积极带动作用。另外,学校要积极组建就业指导团队,针对大学生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和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帮助毕业生规划就业方向,确立职业目标,并指导和鼓励大学生创业。
作为一名音乐专业大学生,应当立足自身,加强个人修养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坚持正确的职业理想追求,更新求职理念,正视社会适应社会,拥有积极乐观的求职心态。这样才能让广大音乐专业毕业生得以施展自己的才华,在未来的道路上拥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