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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习中,我在公司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工商管理理论,探求日常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和理性的认识。
我所实习的***公司,隶属于***公司。该工程公司是以水工、市政、工民建、路桥、安装工程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大型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具有航务工程总承包一级、房建二级、市政、水利水电三级、地基与基础一级、钢结构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商砼与预制构件二级、勘察设计甲级、计量二级、建筑材料试验甲级等资质。公司现有正式职工****余名,先进的工程技术装备千余台;拥有**万平方米的高层办公楼和***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近***米的工作船码头和*万余平方米的海域,固定资产达**多元。公司于****年通过了****8质量体系认证;****年通过了**88国际标准认证,取得了计量保证确认合格证书;****年通过了****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回顾我的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公司业务开展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公司的服务品牌、企业使命以及企业精神都有了初步了解。
我觉得实习生活给我今后的工作非常多珍贵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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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人身侵权事故中各方主体的责任
在实习前,高校有义务了解实习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和减轻危险的发生。消除危险的义务。高校应在实习过程中在能够合理预见学生可能会遭受危险损害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相反如果已经预见但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高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校对实学生负有一定义务,但是违反法定义务也不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在遭受损害后要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是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中损害事实因案件不同而不同,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其余三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它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因素。当高校疏于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在能够合理预见不合理危险的情况下,而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没有采取合理措致使学生遭受损害时,高校的行为就构成违法行为。2、主观过错。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该是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谨慎的为自己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针对教学实习而言,“高校是否有尽此注意义务的知识和经验,只要按照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能够合理预见到外在不合理危险的损害并能够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或避免不合理危险的发生,如果学校没有预见到或是已经预见到但没有采取措施,高校在客观上就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就存在过错”[5]。3、因果关系。“只要学校疏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致使学生遭受到不合理侵害的几率增加,就可以认定学校的行为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其他各方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虽然高校对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并不意味实习单位、学生、加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四方主体共同在一定范围内对学生的安全承担责任。1.实习单位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培养协议,当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高校与实习单位应按照过错大小依据协议处理侵权责任问题。2.学生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学校和实习单位而言,学生最容易保护个人的安全,如果学生没有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得到的救济就会减少甚至得不到救济。3.明确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是由于明确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加害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会必然减少或免除。
实学生合法权益损害的保护途径选择
摘要:职业精神的培养可以促进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尤其是在顶岗实习期间,融和了学校、企业和家庭等社会力量,通过学校设置职业精神培养的课程体系、企业员工教育中职业精神的示范作用、家庭的鼓励作用以及学生自我教育等实现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与社会接轨,加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
关键词:职业精神;顶岗实习;思想政治教育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非常迅速,在国家教育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体现高职教育的特色实践教学体系――“顶岗实习”则是职业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在此期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凸显重要意义和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实习的稳定及效果;另外,作为社会人培养的大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可以加强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及促进高职学生精神成人,如何以职业精神培养引导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职业精神的定义及内涵
职业精神具有较强的职业特征,是指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人们所表现出来的特有精神动力,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体现出的行为表现。①职业精神是对待从事的职业特有精神传承和表现风貌,是一种将职业当作终身奋斗事业的道德情操,职业精神包涵了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信誉和职业作风等多种要素。职业精神具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属于社会精神文明层面,是随着历史和文化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使得市场经济在这一“剂”的作用下得以诚信、稳健运营。
二、职业精神的培养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1、职业精神培养丰富了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内涵还是着重于大学生的基本思想、道德意识、法律观念和职业素质等,其中的职业素质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职业精神教育,但培养的深度和广度远不及职业精神的要求,职业精神培养更加侧重于岗位范畴中的意识和精神要求,所以职业精神培养更加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2、职业精神培养有利于加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精神,学生的学习和工作内容已经超越学校教育的范畴,从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可以看出,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融合职业精神教育要求,才能满足实习教学和生产工作的稳定性、进取性,才能加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
3、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精神培养内涵和谐统一。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精神培养互为基础,各自的内涵上也互为补充,从学校到社会、从思想政治教育到职业精神培养、从学生到社会人,顶岗实习成为一个转化的平台,承载着高职学生学习和工作环境的转变、思想的转变和身份的转变,最终实现社会文明的转变。
三、以职业精神培养引导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校将职业精神培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其中,职业道德教育是职业精神教育主要内容,也是职业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职业教育是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结合最紧密的一部分,企业最需要的是有良好职业精神的高素质职业人才。作为职业院校,以职业精神为核心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符合职业教育内在发展规律,满足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有益于学生的成长,它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发挥企业员工教育的示范作用
国内的大部分企业存在着接纳顶岗实习学生的事实,但对实习生的管理和考核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形成较为科学系统的机制,培训机制也不完善,经常形成实习学生思想开小差――出工不出力或者实习不能长久,学校也苦于经常更换合作单位等,都是高职学生缺乏职业精神的体现。职业精神的培养要依赖于企业的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和管理机制,与企业职业精神的教育和示范作用密不可分,最好是为实习学生单独设立培训体系和管理机制,引入企业员工教育案例教学,强调职业纪律的遵守、培养职业态度的风貌、教授职业信誉的形成、促进职业理想的树立等。
(三)校内教师、企业导师和家庭等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加强引导
针对当前社会学校教育普遍重视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职业精神培养的现状,唯有发动全社会参与,营造一种家庭鼓励、学校指导和社会培养三位一体的融洽环境,才能使高职院校培养出更加优秀的、富有较好职业精神的学生。从顶岗实习的特点来看,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该是最好的一个培养学生职业精神的时期和平台,校内教师、企业导师和家庭的社会各界形成了一个密切配合的有机体,几方力量应该形成合力,同时以职业精神培养引导高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最终促进学生的成功成才。
(四)学生自我教育强化职业精神学习
的德育论认为,教育同自我教育是统一的过程,自我教育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教育的结果,又是进一步教育的条件或内部动力,因此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提倡在人民内部让人民“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提倡“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并且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②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已经从学生身份向社会人转变,同时应该自觉树立职业精神学习意识,自我教育不是教师或学校对学生的一种放任,而是给学生提出具体的目标,同时告知学生应该遵守的底线和原则。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涉及到的层面和人员比较多,开展的环境和条件都比较复杂,但在当前,高等职业教育依然是我国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阵地,国家重点建设的100所高职示范院校,也都存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的教育问题,并且也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旧是社会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难点,只有不断更新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模块、研究和改革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寻找不同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突破口、与时俱进的探索新形势下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措施,才能培养出符合国家建设和社会需求的具有健康心态、崇高理想和过硬技能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资助、立项项目《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CSZ13038
注解:
①陈长生.高职教育内涵之职业精神培养[J].职业技术教育,2007,(11):26.
②.论人民民主.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12-1413.
参考文献:
[1]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商振.职业精神[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寒窗数载,在炎黄职业技术学院“诚毅勤俭”校风的指导下,在那独特的人文气息的熏陶中,我刻苦努力、自强不息,一直保持着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意识,一方面加强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我也注重个人多方面的能力培养、丰富阅历、开阔视野、锻炼自我,为适应当今纷繁多变、充满挑战与机遇的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大学五年里,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使自己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年是我一生的重要阶段,是学习专业知识及提高各方面能力为以后谋生发展的重要阶段。从跨入大学的校门的那一刻起,我就把这一信念作为人生的又一座右铭。
五年的大学校园生活是我人生的一大转折点。我于xx年9月考入xx技术学院。五年的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 础。
在过去的四年,我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以下的专业证书及获奖情况
xx年至xx年获学院优秀三好生
xx年至xx年获学院三等奖学金
xx年至xx年获学院二等奖学金
xx年至xx年获学院优秀三好生
xx年至xx年获学院二等奖学金
xx年荣获学院“书香校园”的“读书之星”称号
xx年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证书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大学两年里,我参加过多次的社会实践。
xx年7月至xx年8月xx涟水售楼部售楼小姐实习
xx年7月至xx年8月 在xx市涟水县平安保险公司话务员实习
xx年1月至xx年2月在xx涟水宾馆礼仪小姐实习
xx年7月至xx年8月 在xx涟水音凰歌城前台接待实习
xx年7月至xx年8月苏州园区电子厂qc实习
关键词:大学生;非正常伤亡;善后处理;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2)02001404
收稿日期:2012-05-21
作者简介:储水江(1966-),男,安徽潜山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法学,职业教育学等。
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大学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每次这类事故的发生,都会引发伤亡学生家庭与学校的冲突,多数时候,家长都会“天价”索赔。为达到目的,往往在学校大门、行政楼、教学楼等主要场所聚集,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学持续,使事故成为高校“不能承受之重”。
一
非正常伤亡,一般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伤亡,包括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难导致的伤亡;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残、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导致的伤亡。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大学生非正常伤亡,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受他人伤害伤亡。近年来,大学校园里偶有伤害事件发生,这些案件的加害人,有的是校外人员,也有的是在校大学生, “马加爵事件”就是典型。
(二)自我伤害。少数大学生不能理性地、多角度地分析和处理问题,思想偏激,性格偏执,心理脆弱,存在着人际交往、学习、就业、恋爱等方面的困难或挫折,其中个别极端者走向自残、自杀。这在大学生非正常伤亡中所占比例较高。
(三)第三方责任主体导致的伤亡。即由学校与大学生之外的第三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伤亡,如大学生在校外遇交通事故伤亡、在校外煤气或食品中毒伤亡等。
(四)意外伤亡。指非他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伤亡,如不慎坠楼、溺水等导致的伤亡。
(五)因病猝死。因病死亡本应属于正常死亡,但现实中,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猝死的,家长也往往用“非正常”手段找学校索赔。如安徽某高校一学生被同学发现死在床上,经法医鉴定,系脑溢血所致;武汉一高校新生在军训时感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后不治死亡,经权威医学专家鉴定,系脑血管畸形和脑动脉瘤引起的颅内出血所致。但这些事故发生后,家长均邀集众多亲友到学校聚集、索赔。
(六)实习期间在实习单位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与高职院校普遍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实习学生因工受伤后,企业多不愿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以实习学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因工受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所以最终学生及其家长也以学校为索赔对象。
上述大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从责任主体看,可以划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学校为责任主体,即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过失。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就属于这一类型。二是第三方为责任主体,即大学生的伤害事故是由学校与大学生之外的第三方过错所导致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就属于这一类型。三是受害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为责任主体,即大学生的伤害事故是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种情形就属于这一类型。四是混合责任主体,即学校或第三方主体与受害学生均负有责任。五是无责任主体,即大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不可抗力,或突发性、偶然性因素,或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校、学生或其他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各种情形就属于这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