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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内容摘要:应收账款池融资把买方的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但由于不需要融资企业提供其他担保,贷款银行在买卖双方信用、业务操作以及法律层面都面临一定的风险。贷款银行应该通过加强贷前审查、谨慎签订融资合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贷后监控来防控风险。
关键词:应收账款池融资 风险 防控
应收账款池融资定义及特点
(一)应收账款池融资的定义
应收账款池融资是深圳发展银行首创的融资理念,是针对那些相对固定地为多个买家提供货物或服务,交易频繁、笔数多、单笔交易金额不大、过往交易记录良好的企业,仅凭其贸易形成的零散应收账款集合成“池”,整体质押或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池”容量为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企业可随需随取,且无需额外提供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应收账款池融资的特点
应收账款池融资与保理业务比较相近,但不像保理那样必须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而是把所有的应收账款汇聚成池,只要在银行核定的授信限额内,企业就可以申请出款,形成循环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也不同,在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银行不仅要监管专用账户,而且还为企业提供账户管理职能,降低了企业的开支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应收账款池融资是一种自偿性融资,买方的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不需要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模式及操作流程
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及操作流程。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又称为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是指融资企业将应收账款池整体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应收账款池中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其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及操作流程。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又称为应收账款转让池融资,也有人称其为应收账款池买断,是指融资企业将应收账款池整体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应收账款池中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其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
应收账款池融资风险及承担主体分析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涉及三方主体——融资企业(卖方或服务的提供方)、贷款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买方(包括产品的买方和服务的接受方)。因为只有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才可能面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所以本文仅从银行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信用风险
1.来自买方的信用风险。买方的按期付款是银行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买方的信用及清偿能力直接决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2.来自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在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如买方不能按期付款,融资企业作为贷款业务的债务人,偿还借款仍是其法定义务。在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虽是应收账款买断,但是银行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融资企业在出现约定情形时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所以融资企业的信用也对银行的风险有着直接的影响。
3.债权真实性风险。真实的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前提,如果应收账款不存在,则必然导致应收账款池融资不成立,这对于贷款银行而言将是致命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
1.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风险。我国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有三部,《担保法》、《物权法》和《海商法》。《担保法》和《海商法》没有涉及债权质押问题,《物权法》只是原则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来出质。2007年9月30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只为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业务指导。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应收账款池质押是否成立,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中所处的法律地位,银行对作为还款义务人的买方享有的权利,如果买方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应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同采登记的抵押权和债权质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等诸多问题,都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
2.来自买卖双方基础合同的风险。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因为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买卖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随之消灭,应收账款池中的债权必然受到影响。另外,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则会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无效。
3.来自买方的抗辩风险。《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假如因为融资企业履行合同有瑕疵,或未能及时履行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买方可以针对银行的付款要求进行抗辩。
4.债权债务抵销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抵销是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在银行发放贷款以后,买卖双方如果通过合意,将应收账款池中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抵销的话,应收账款池中的相应债权也将不复存在。
5.买方转让债务的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但在债权人已将债权设质的情形下,能否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法律并无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在征得卖方同意后,买方可以转让债务。这种转让债务的行为有可能为银行带来风险。
6.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池融资是一揽子的债权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并不一致。对于己经到期但尚未收取的应收账款,如超过诉讼时效,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三)业务操作风险
1.登记操作风险。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由质权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该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即,银行要对自己无法掌控的一些信息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银行难以防控的风险。
2.不能及时通知买方的风险。应收帐款池质押融资在实质上启动了债权转让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应收账款笔数众多,非一一对应,且在不断变化中,要做到每一笔应收款项都及时通知买方,对银行来说难度较大。
3.还款途径设计风险。买方的付款是应收账款池融资的第一还款源。在买方付款后所到达的第一个银行账户必须是贷款银行能够控制的,否则,银行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防控
(一)买卖双方信用风险防控
1.审查买卖双方的合同。要认真审查每一笔合同,主要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同条款是否有禁止债权转让条款、是否有限制买卖双方权利的条款。
2.审查买卖双方交易记录。因为买方付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甚至唯一的还款来源,所以,要认真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一般要求买卖双方要有1年以上的交易记录,且以往的还款情况良好,延期付款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
3.审查买卖双方的信用。主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信用等级、以往的信用记录、主营业务、市场地位、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以及管理水平等。在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中,要重点审查卖方的信用,在应收账款池转让融资业务中则要重点审查买方的信用。
4.审查应收账款质量。重点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相关资料(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发票、发货单、运输单证、纳税证明、以往交易的回款证明、应收账款清单等)的真实性、以往回款的及时性,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的义务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应收账款是否有权利瑕疵,比如是否已经设定过质押、是否附有其他的付款条件、是否允许转让等。
(二)法律风险防控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收账款是金钱债权,不同于一般的动产质押融资,法律应专门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进行规范,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的生效要件、应收账款之上存在不同担保物权时冲突的处理等,做到有法可依。
2.银行完善内部业务操作规范。现阶段银行应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细则》等,在这些规定里面要详细规定对买卖双方和应收账款的条件要求、操作流程、融资授信额度的确定办法、收费标准以及所需缮制提交的表格、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专用账户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3.谨慎签订合同。因为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中银行和卖方的权利义务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在签订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时应从以下方面防范风险:
第一,要求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申请书,详细申报自己的债权。申请书应该包括卖方的基本信息、近3年的经营信息、债权的详细信息、买方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近3年的交易信息等内容。申请书中的信息和相应的单证是银行对买卖双方进行审查、签订合同的基础,要尽可能详细。第二,银行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地位,可以充分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仅能降低银行签订合同的成本,而且有助于降低合同风险。在制定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时,对于专业术语或限制对方权利、减免银行义务的文字或条款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第三,约定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专门账户用于买方付款,银行对该账户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该账户是买方付款唯一账户。第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果因卖方责任导致银行不能按期取得买方付款,或根本不可能取得买方付款的情形下,卖方有回购应收账款之义务。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银行留存买卖双方交易合同,连同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一起作为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的附件,防止出质人在同样的应收账款上再次设立质押。
(三)业务操作风险防控
1.完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程序是防控风险的重要保障。银行应通过完备的业务操作规则详细规定业务操作流程和业务审批权限,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并加强对每一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2.做好对买方的通知工作。虽然依据法律规定通知义务人是卖方,但是为了加强对卖方的监督,防控风险,银行应该会同卖方,共同通知买方,并签署三方协议,要求买方保证按期向专用账户付款,不向卖方或第四方支付。鉴于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一般是针对买方相对固定、笔数较多的货物买卖或服务,银行和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一定时期内的一揽子协议,即通过批量合同来解决。
3.严格贷后监控。签订融资合同只是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开始,大量的工作是在贷后的管理和监控上。为了防控风险,银行应随时监控买卖双方的信用变化、财务状况变化、专用账户变化、合同履行情况、债务债权期限等,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卖方提前归还贷款,或提供其他担保,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聚小成池—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探讨[J].上海国资,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