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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论文摘要: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改革。
论文关键词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学教育 目标定位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梧州学院地处广西梧州,于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开始招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该系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在众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学院为例来分析,希望能探寻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标应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前提。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等。这些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各级各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传统的法律专业院校以及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大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不能简单照搬政法院校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现成方案,而应该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学生状况、师资力量、本校的其他学科资源等等),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础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需求量递增的同时,也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作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既要熟知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东盟一国甚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又要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还应熟练掌握一门甚至多门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与东盟国家相关高校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设国内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东盟法律课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应该科学与合理
法学学科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次序的设置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的设置
教育部规定了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并不是法学教学课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还可以结合本校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及培养特色来设置其他的课程。
首先,强调的是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能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了解国家的几大部门法,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该注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学、公司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本文导航 1、首页2、理论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着,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着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三)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和实践能力
一、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重视对学生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灌输,却轻视甚至忽视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这些课程所占学分为本科教学全部学分的95%以上,相对而言,实践教学所占学分比例不足5%。以北京大学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现行培养计划规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91学分,占65%;选修课3分,占28%;而实习仅2学分,占1.4%[2]。与北京大学相比,我国其他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大抵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不仅计划学时少,而且形式单一,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多数处于自发状态,缺乏教师的系统指导。
(二)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招生规模急剧膨胀。截至2007年底,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达559所,比2003年的292所增加了将近一倍,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已达30万人[3]。与急速增长的学生数量相比,高校的实践教学资源(包括实习基地、指导教师以及实习经费等)愈显匮乏,往往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以毕业实习这一环节为例,为解决实践教学资源匮乏问题,大多数高校在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中采取的都是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模式。但由于学生的社会接触面狭窄,难以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因此,绝大多数学生都选择在家乡实习。这种脱离了学校监管的实习模式,经常流于形式,很多学生都是带着应付交差的态度来对付实习,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实际参加实习,只是利用实习时间来去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考研、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然后交份实习报告草草了事,最终导致毕业实习名存实亡。
(三)法学实践教学未能系统化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很少去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问题,即使有研究,也是孤立和分散的,未能形成一个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法的系统研究,也未能上升到可以指导实践的理论高度层次,各高校大多还是处于自我研究、自我实践的初级阶段。其次,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未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大多数高校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其他的实践教学环节都是比较零散的,只是偶尔组织学生开展一些诸如法庭审判观摩或者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未能有意识地、强制性地、系统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纳入到教学要求和教育计划当中。
(四)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以最为常见的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形式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设计本身缺乏科学性。模拟法庭是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投入模拟法庭审判全过程的方法,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实践教学环节。我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开展得相对多一些,积累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但模拟法庭本身在内容设计上存在许多弊端:首先,模拟法庭活动一般每学年组织一两次,参加者主要是从本科二三年级中遴选出来的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得较好的学生,这就导致了模拟法庭的适用面过于狭窄,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只有担当角色的个别学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锻炼,多数旁听学生因没有参与到实际的模拟法庭准备以及审判活动中,而只将其视为一种表演活动,觉得新鲜好玩,难以达到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其次,选择的案例不够鲜活,而且局限性很大。模拟法庭选择的案例几乎都局限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尤其是民法和刑法领域,其他学科像知识产权法、经济法都极少涉及,而且所选案例大都简单明了,经过专家学者以及权威部门的深入解析,案件处理结果毫无争议,法律适用结论毫无分歧,甚至包括状、辩护词及判决书都是已有的,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如同参加一次预定程序的“法庭走秀”一般,完全缺乏真实案件审判中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复杂性,难以唤起学生的主动思考,也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探索
法律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这一模式通过设立类似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法律诊所的形式,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Clinical教育指导手册上明确指出其教学目的: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通过提供学生当事人的机会,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得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促进和提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将来从事有意义的职业等。目前,该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4]。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十几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在美国得到广泛普及的教学模式开始运用到中国法学教育中,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5]。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一种全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实践教学方法的不足。首先,这一教育模式让学生能够直接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将自己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真正地学以致用。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学生可以亲自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在真实的案件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己的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其次,通过这一实践教育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高度的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法律诊所的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当事人都是处于困境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作为现代法制国家体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社会救济制度,目前在我国正面临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援助和法学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职业责任心和作为一名法律人的社会正义感。然而,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舶来品”,要想真正地本土化还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教育经费问题。诊所式教育模式中需要帮助的对象都是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这些人可能无法提供学生案件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等各种办案费用,这就导致在教学实践中会面临与法律援助制度中同样的资金不足问题。其次,案件的学生身份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学生无法以律师身份开展譬如到法院阅卷,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活动,这些活动即使对于律师来说,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阅卷难和会见难等问题,对于不具有律师身份的学生来说则更不可能做到,这样势必会给学生的“准律师执业”带来困难。最后,法律诊所中指导教师的选定和工作量考核问题。法律诊所中需要大量的“双师型”指导教师,不仅应当理论功底扎实,而且需要实践经验丰富,还需要有高尚的人格和服务社会的热情。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通过言传身教正确地引导学生。而目前就我国高校法学师资总体力量来说,除了一些著名高校,很多院校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养才能适应诊所式法学教育的需要。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同时,如何针对教师工作量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体系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法律诊所中每个案件的复杂情况、难度、当事人的要求以及办案学生的能力均不同,由此导致每个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也不尽相同,如何针对具体情况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对策
(一)转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主要以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解释法律规范为主,而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由此造成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毕业后难以很快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对此,法律实际运用部门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颇有微词[6]。因此,必须转变传统法学教学观念,树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要将过去“以教师为主导”的“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能动性”的教学理念,努力让学生通过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
(二)加大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搭建平台
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部门实践互动的重要桥梁。因此,学校应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鼓励优秀教师到司法部门中挂职锻炼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做兼职律师。这样,既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生活中的典型真实案例,又有利于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人数急速增长和实践教学资源严重匮乏的矛盾。
(三)调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鼓励教师加强法学实践
教学理论研究工作由于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职称评定、经费分配、教师进修和荣誉授予等诸多方面以科研成果为重的问题,因此,在利益驱动下,教师大多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而不愿过多地投入到教学当中,更不愿在费时费力的实践教学研究中占用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应适当调整教师职称评定和经费分配标准,加大对教师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的重视程度,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无法发挥法学实践教学的应有价值。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实践教学模式过多地流于形式的缺陷,但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进行改革,比较适宜的模式是在完善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的同时,逐步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建立多环节有计划的科学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1)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环节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来建设,制订详细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实践课程开设的学期和次数,引进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和教学课件,制定独立的教学大纲、每学期授课的教学进度以及具体的授课方案等内容。具体可以考虑在大学本科第三至第七学期针对不同年级不同课程均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每门课程视需要制定具体的教学时间、次数以及预期达到的教学效果等实践教学规划。
(2)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形式。例如,对于民商事、刑事和行政法学等领域来说,可以采取的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较多,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庭审判观摩等教学形式均应作为固定的实践课程长期进行。而对于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各地法院审理案件相对较少的领域来说,采取法庭审判观摩和法院见习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就不够适宜,可以考虑多采用判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来加以弥补。
2.总结国内著名高校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在条件具备的高校逐步引入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
(1)学生不具备律师身份难以行使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因此,高校目前还不具备开设刑事法律诊所的条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内一些著名高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成功经验,开始以建立单一的民事法律诊所为试点,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当的师资力量、案源和经费支持后,再逐步实现民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诊所的多元化发展。
(2)努力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应制定与诊所教学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接案与、财务管理、日常内务管理、奖惩以及监督指导等方面的制度,以实现诊所教学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 职业导向 法学 实践教学 质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7.055
Career-oriented Law Practice Teaching Quality Standard
PENG Bo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70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legal professional enrollment continued to expand, but the "hot professional, popular employment," the cruel reality is deeply troubled by the legal educators. Property of their reason, I believe the practice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needs of law law schools out of touch is an important factor, the direct manifestation of poor practice law graduates, lack of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can not be quickly and Practice docking. Practice teaching is to train Legal Personnel indispensable key, universit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actice of law education,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law practice standards, scientific reviews to career-oriented,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practical abi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 order to cultivate in line social needs, able to cope with high levels of employment pressure applied legal talents.
Key words career-oriented; law; practice teaching; quality standard
1 我国传统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
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老师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其他教学方式则仅作为辅助手段运用至法学教育中,存在过于重视传统的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方式教学的现象。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对于培养法学应用型与实干型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各高等院校却时常陷入将法学仅作为理论知识予以传授的误区。此外,各高校的法学实践安排与理论教学的时间安排比例严重失衡,再加上受制于多方面的教学条件,实践教学的质量根本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因此,在目前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摒弃以往对法学实践教学不够重视的教学理念,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力量投入,正视法学实践教育这一环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2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1)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法学实践教学在课程设置、时间安排、课程性质及学分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2)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规范性。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设计和实施过程,完全掌握在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手中。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没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和学习目标,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差异也造成对学生的评价和指导内容各不相同,不能建立一个规范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1.3 法学实践教学条件相对匮乏
近年来,国家对高等教育不断重视并持续加大教育投入,各高校的法律教师队伍建设有了较大发展,法律教师队伍的职称和学历都达到了较高的标准,教师的法学理论水平都得到了飞跃性的提升。但是,法学实践教学老师的法学实践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却并不乐观。①许多教师都是一直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从学校出来后便继续留在高校教学,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法律实务能力不强。在各法律院校,有的老师虽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但却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高校教师队伍普遍缺乏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缺乏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很难得到提高。
2 当代法学实践教学应以职业导向为标准
2.1 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为目标
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按照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的总称,体现为对法律规范和原理的理解力、寻找认知法律能力、感知现实中法律问题的能力、调研写作能力、法律判断推理能力、职业道德与品质等。②
法律职业能力是现代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基本需求,招聘单位在寻找人才时通常都以法律职业能力作为选拔标准,用人单位要求应届生在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具备丰富的实习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所以仅靠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已无法满足社会人才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必须要尽快转型,逐步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增强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学实践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为宗旨。
2.2 以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支撑为原则
要培养出适应社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理论知识教育和法学实践技能训练两个部分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技能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只有系统、熟练的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才能够对之加以运用,从而形成法律技能。因此,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法学实践教学首先应当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原则,既要依靠理论教学的方式来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又需凭借实践教学的途径去深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认知与理解。
3 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的具体构建
3.1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1.1 建立职责分明的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重要要素,其内容涵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设备管理、教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辅助教学等多个环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实践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组织管理,只有抓住每一部分的特点,通过分条块、分区域管理,合理分工、统筹协调,明确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责任分工到人,整个实践教学工作方能高效的开展。
3.1.2 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1)制定科学严谨的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计划安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部分,其教学安排直接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规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对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学时分配和教学进程等进行科学全面的安排,并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进程安排表中将实践课名称、开课学时、开课学期等单列,以利于实践教学课程的组织与安排,实践课程的安排要与理论教学课程相衔接,并特别注意课程的先行后续。实践教学大纲是实践课程的基本要求,是检查和考核实践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它规定了学生实践的具体项目、教学方式、考核办法和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2)编写可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质量手册。构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首先要设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质量标准、明确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指标并编写具体的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是用来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指引性文件,因此必须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质量标准应以条目形式出现,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与要求,明确达到的目标与效果,确保教学质量手册能够有效的实施。③
3.2 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的核心内容
3.2.1 法学实践教学投入的质量标准
高校要建立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标准,首先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包括师资力量的投入、实践基地的投入和其他物资方面的投入。
(1)师资投入标准。聘请具有不同行业背景且具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直接通过教师的讲解了解具体生动的案例,并且获得直接参与法律事物工作的机会,了解法律实务的操作流程,增加实践教学活动的职业导向性。另外法学院校应每年组织一部分理论教学老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使已经具备良好理论素质的教师在实务部门中了解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丰富其平时的课堂教学内容。
(2)实践教学基地投入标准。高校应不断扩建实践教学基地,与更多党政机关、律所及企业合作,建立数量更多、覆盖面更广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解决目前高校实践教学基地数量不能满足所有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现状,通过多样化、全方位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可以让学生们参与到不同类型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去,增强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
3.2.2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质量标准
(1)实践教学内容标准。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应有统一的界定,同一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不能因为指导老师的不同或所在实践基地不同而在教学内容上存在差异。同一实践教学活动应制定统一规范,如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记录与总结等,通过统一的质量标准文件确保实践教学内容标准化。
(2)实践教学管理标准。在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中,对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都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对教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以及对制度的落实情况都应有具体的标准,由学生参与评分,质管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方面应对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学结等方面做出具体标准,使学生能有效的参与实践教学活动。
(3)实践教学学生评分标准。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评分应划分不同方面的标准,如出勤情况、学习资源的利用率、小组讨论、学习态度、实践前个人准备情况等,每一类别都应细化占分比例。另外对学生的评分应由不同老师进行,如实践指导老师占比70%,对学生的实践具体参与情况进行评分;实习带队老师占比20%,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评分;实习基地其他老师占比10%,针对学生在实习基地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作为高等法律院校,为社会培养法学素养高、法律职业技能强的优秀法律人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高等院校应更加重视法学实践教育,建立并且完善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育质量标准,科学评价、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能够应对就业压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法学人才。
注释
① 曾殷志,刘放鸣,魏昕.法律实践教学中的问题与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2.6(2).
尹忠显院长曾经指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而要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约束。”(1)可见,教育培训对于公正司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2)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法官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2)《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5日金奇男《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同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