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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在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政府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加。
由于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开展范围也不够普及,对所在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调查后,本文将就如何深入推进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展开探讨。
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置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20__年5月12日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基本形成,企业经营者的行为逐步趋于规范化,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在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绝对量在不断增加。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正确决策、行政,合理执法,依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各个企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细胞,其运作和发展是一个十分繁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既关系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乎个人的切身利益,涉及众多的法律问题: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一切管理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也就决定了作为法律专业者的律师应当以法律顾问的形式积极介入其中。
(二)、设立法律顾问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和企业的执行效率
执行效率是指在保证行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目标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在当前提倡效率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经济、社会政策来解决历史遗留和现实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决策主体的依据多元化,决策合理化及执行合法化,建立有效的综合决策机制。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制定者可以借助富有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各界人士沟通,顺畅律师队伍发挥重要作用,了解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政府、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从而获得最完整的信息,使各种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发生政府、企业与民众利益对峙的场合,引入作为第三方的法律顾问介入冲突,能使决策者更充分地考虑民众需求的层次性和全面性,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了决策执行的效率。我所在担任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积极为该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制度,并通过举行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在该企业转产清算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及执行意见,并积极参与仲裁、诉讼案件的处理,既依法维护了各方的权益,也避免了以往企业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的发生,使得企业得以在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事宜,提高了企业的执行效率,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法律顾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法律顾问的身影陆续出现在各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建设法治社会和处理经济事务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新兴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顾问单位不清楚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
在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聘请了法律顾问,有的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顾问单位在处理重大涉法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请司法部门介入解决争议的时候,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复议或诉讼活动。法律顾问在这些单位看来,仅仅是起到救火队员的角色,殊不知当事态发展到这种程度,相关重要证据已经形成,往往难以事后进行弥补。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另行调查和取证,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对证据的收集和采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确认证据性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如因行政机关举证不能或不当,将导致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被撤销,这不仅使行政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还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更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另外,有些顾问单位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上,由于没有让法律顾问把好法律关,往往会导致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造成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出现障碍,甚至给顾问单位带来经济损失。上述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二)缺乏选任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
当前,顾问单位选任法律顾问主要采取自我聘任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的方法,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缺乏行之有效的选任标准和竞争机制。如此选聘法律顾问,没有选任标准就不能遴选出合适的律师人才,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还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法律顾问市场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顾问单位需要的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如果不能有效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避免使法律顾问事务走入歧途,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有着巨大的危害。
(三)法律顾问待遇较低,导致顾问律师为顾问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对我所担任政府机关、企业法律顾问情况调查发现:就襄州区看来,现阶段法律顾问带来的收入在事务所总体收入中所占比例仍然轻微,与发达地区动辄超过50%的比例还有较大的距离。同时,很多单位的每年支出的法律顾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部分中轻年律师甚至需要义务提供顾问服务。而一个社会律师每年的生活工作成本在三至四万元。社会律师并不是公务员,没有各种福利待遇,工作得来的报酬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当他们面临着现实的生计问题,在生活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廉价甚至义务为顾问单位服务当然也会逐渐失去热情。仅仅依靠顾问头衔的光环效应和律师的奉献精神是难以建立社会律师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的。这个略显尴尬的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法律顾业务如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对法律顾问工作突破与创新的思考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改革在不断的深入,要推广法律顾问工作,开拓社会律师的服务空间,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增强法律顾问工作创新的能力。
(一)继续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对法律工作的认识
依法行事,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不断的强化宣传,提高政府、企业的依法行事的意识,才能让政府、企业更加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法律顾问作用和顾问业务的宣传,使政府、企业学会创新的使用法律顾问业务。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修改合同,进行各种诉讼。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在于为顾问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顾问单位日常行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协助顾问单位依法解决纠纷,对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事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作为法律顾问也应当经常性地寻求机会,代表顾问单位经常性的和利益相关方接触,灵活运用典型案例,让顾问单位从法律上、从现实上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在事前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尤其是能够避免一些违法事件的发生,提高顾问单位的工作效率,提高顾问单位在社会中的威信、责任感和美誉度,唯有如此,方能使顾问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就会及时想到法律顾问,并让法律顾问及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这样也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使法律顾问工作做的更好。
(二)创新顾问工作思路,积极开发法律服务产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创业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从我所为襄州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行政复议、诉讼,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型企业大量涌现、并频繁发生合作、并购、清算等经济现象,这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也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繁荣发展但又急剧变化的法律顾问市场,有心的律师应当创新自己的工作思路,转变以往陈旧、被动的工作模式,积极通过法律事务审计、交易模式构建等新的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有预见性的,成熟实用的法律产品,用工作标准流程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提示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将劳动法律风险化解在企业每天的工作之中。
(三)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顾问遴选机制和竞争机制,制定灵活、合理的法律顾问收费模式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 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报告公司领导。
(八)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三)由法务负责人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四)监督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五)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分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七条 省公司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实行备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将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聘用情况,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包括如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聘律师简历。
(二)服务方案。
(三)收费标准。
(四)成功案例。
(五)所获荣誉。
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优先聘用全国、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九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四)已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优先入选条件:
(一)近三年曾被评选为全国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先入选。
(二)熟悉广电行业特点,并有较为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上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传播行为,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通过起诉等方式挽回损失。
(十)每半年应向公司专题汇报一次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汇报有关诉讼或重大委托事项的情况。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一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二) 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 聘期起止时间。
(四) 提供服务或方式。
(五) 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 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核。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外聘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人。
(二) 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 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聘请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省公司法务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列入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对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考核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更新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名单。
第二十条 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或未按照本办法履行报告、备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之前已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聘用。聘用期满后,按本规定重新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律师的业务的范围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2.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6.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
第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 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 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以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为着力点,在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广泛调研,精准选题,明确执法检点。选准执法项目是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关键,该县在工作中注重坚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的原则,科学选定执法项目。
一是每年年初,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深入乡镇、农村、企业学校等开展调研、走访活动,广泛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乡镇人大、基层代表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项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确保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县情。
他的字典里没有放棄,
他博学多才,
涉猎於法律、收藏、玄学、詠春、舞蹈,······
因为努力所以幸运,
他将兴趣与事业合为一体,
读万卷书,亦行万里路。
他在寻古道路上,探索,悟道,怡情。
张翼雄先生主要职务与履历
律师、婚礼监礼人
中西区区议会半山东选区民选议员
关注中西区上山行人扶手电梯系统发展
工作小组主席
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投资部)
西区少年警讯名誉会长会义务法律顾问
大器晚成(古玩)贸易公司东主
中区大厦业主联会义务法律顾问
中环及半山分区委员会委员
中区街坊福利会义务法律顾问
曾为TVB舞蹈演员
中区警署古跡羣活化计划综合文化设施及餐饮服务营运者评审委员会委员
“玩”之乐:鱼与熊掌兼得
与古董瓷器结缘,起源於一隻花瓶。那是十多年前,张翼雄先生的一位爱好收藏的朋友带着他,卖了一隻花瓶,这个普通不过的过程,让他对收藏产生了独特的感觉,让他瞬间体会到了收藏的乐趣。
曾经,他的主要身份是律师,从今往後,他的重心是收藏。在历朝历代的瓷器中,尤以清三代瓷器著名,清三代瓷器也是张翼雄先生的最爱。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是清代瓷器制造的顶峰时期,品种繁多,千姿百态,技术上讲究精工细作,追求完美。“清朝康熙年间,将青花瓷发展到了巅峰,瓷器上的宝蓝色,给人一种淡雅的感觉,让人爱不释手。广彩瓷也是我喜好的品种,广彩瓷始於清代康熙晚期,在乾隆,嘉庆及道光时期形成独特的艺术风格,色彩浓艳,千变万化,光彩夺目,富丽堂皇。这些特点都能在一个瓷器上体现。”站在收藏品面前,张翼雄先生赏析起来滔滔不绝,话语中不失风趣和专业,不时发出的笑声,让人深受感染,鍾爱收藏的他笑说,它们是自己的玩具。把玩一件件精心淘来的玩具,喜爱之情溢於言表。对於自己最爱的瓷器,张翼雄先生将之珍藏起来,他表示,那是无论多少钱,都不愿意易手的。
他说:“淘到瓷器,也是一种缘分。仿佛是注定了一般,它们在某一个地方静静等待,等着一个懂它的人将它买走。”以前,张翼雄先生有许多机会去外国,在国外的时候,除去工作时间,其餘的,基本上是一有时间,他就去淘宝,“我也不是例外,喜欢瓷器的人都是这样做的。”张翼雄先生笑说。曾有一次,他在荷兰的一个小店看到一只清朝时期的小瓶,慧眼识宝,一眼便确定了那隻小瓶生产的年代,喜欢上了它。他花了四位数字的金额将价值六位数字的小瓶买了回来。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次。一般时候,遇到喜欢的,价格合适,张翼雄先生就会马上出手,将其买回来,因为他知道,一拖时间,就会被他人夺爱。
一年多以前,张翼雄先生开了一家古玩店,将收集来的瓷器一一展现,将其当做事业来经营,並以藏会友。从那一刻起,他的兴趣与事业合二为一,水融。
“玩”之愿:古今重逢 延续未来
“为什麽要收藏?就是要重拾文明,让属於过去的文化,在今天展现。”这是对世界文明的贡献,祖国的文明的传承不仅是靠博物馆收藏,更是靠每个人有意识的发现与保护。
在张翼雄先生的古玩店,满屋子都是瓷器,因为,在所有的古董中,他独爱瓷器。瓷器对於中国有着独特的意义,单从“中国与瓷器同名”一话中,便能发现瓷器在外国人眼中的地位。陶瓷的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部中国陶瓷史,就是一部形象的中国历史。
“收藏中,常会发现很多东西很珍贵,很有价值,尤其是瓷器。而且瓷器容易破损,所以更增加了完美瓷器的价值。而如何保持一件藏品的完整性十分重要,这也是藏家们要做的重要部分。”张翼雄先生说。文化与生活和历史,有时重叠,有时交错,无论哪种纠缠,都精彩纷呈,先人们将文化的精髓造在了这些瓷器宝贝上。而识货的人才能发挥这件古董的价值,最重要的是保存。正如他所说的:“每一件有历史价值、文化意义的瓷器,展露的是一个人的成就、一个朝代的文化。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文化的存在,是一件很可怕的事,皆因人民曾经千辛万苦获得的成就会白白的被否定。”古玩是历史的见证,经历无数朝代起伏变化,大浪淘沙,传递至今。时光流逝,记录历史,重现历史,感怀历史的,正是它们。也因此,传递前人的成就,延续文化的因素,变得尤为重要。寻古,那是张翼雄先生对中国历史文化的追求;收集、保存、保护文物,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
张翼雄先生告诉笔者,玩古董的人最大的愿望就是,等自己年纪很大的时候,将他最爱的瓷器捐给博物馆,让更多人了解它们,看到它们背後的价值和故事,他说他也不例外。
“玩”之餘:当好议员为居民服务
现在,张翼雄先生一方面经营着自己喜欢的东西,有时,也会应邀为新人担任婚礼监礼人,他以律师的身份见证着别人的幸福,他说:“见证别人的幸福,本身也是一种幸福。”
另一方面,张翼雄先生为民选区议员,为社区居民服务。2007年,香港区议会选举,他以高於对手两百多票的成绩,当选中西区区议会半山东选区议员,並在二次参选2011年选举中以高於对手五百多票继续当选,连任至今。
交通,是张翼雄先生作为民选议员最为关注的方面,在他看来,交通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到居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畅通无阻的交通环境才能给居民带来方便。港铁西港岛线预期在2014年年底通车,运输署表示为有效地运用公共交通资源,提出了重组巴士及专线小巴服务计划的初步方案,届时将大量减少行走半山路线的巴士及专线小巴。为此,张翼雄屡次在区议会会议上向运输署官员提出强烈抗议,终成功爭取保留大部分行经半山之受欢迎巴士线。张翼雄先生也曾两度提出动议,並获大比数通过要求运输署立即研究开放实施已40年的半山坚道西行巴士专线予所有车辆使用,並立即开放此专线予的士使用,以作试行,方便半山居民。他密切跟进及责承运输署保留所有受影响的巴士线及落实有关动议,竭诚为半山区居民爭取便利。
中环至半山扶手电梯运作已有20年,机件日渐老化陈旧,维修频繁,张翼雄先生为有效地监察中环半山扶手电梯的日常操作,他担任了区议会有关监察上山电梯运作的工作小组,他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议,将此电梯的维修保养事宜纳为常设议程,在十一次会议中,取得显著效果,成功地减少电梯维修次数,及把日间保养电梯的例行工作更改至晚间进行,方便半山居民於日间畅通无阻地乘搭电梯进出半山。
在最近一年,张翼雄先生成功爭取到政府拨款大规模更换该条中环至半山扶手电梯、爭取到全港第一个企立式座椅巴士站上盖……点点滴滴,都是在“议”社区发展,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他也担任不同义务公识,现为中区大厦业主联会法律顾问、中区街坊福利会义务法律顾问等,免费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疑问,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居民排忧解难。
他别出心裁地将自己的工作汇报製定成日历的形式,这在中西区议员中是第一个。他是一个常有创新想法的人,每一件事,每一个身份,他都把握地恰到好处,为自己的人生,锦上添花。
且行且思:他是一个认真的旅行者
张翼雄先生热爱生活,总是努力去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是一位认真的旅行者。他真实、自然,他的人生,多才多艺、一心向上。
曾经,他是运动健将,他中学时曾为田径运动会全场冠军,击剑比赛更获全港学界冠军;曾经,因为“误打误撞”,张翼雄先生当起了TVB无线电视台的舞蹈艺员,在舞蹈工作和演出中锻炼了意志;曾经,他下定决心,发奋苦读,逆水行舟,百折不挠,终在经历三次会考及两次高考之苦战後才顺利考上大学攻读法律,成为专业律师,实现做律师的理想。
人生是不断行走的旅程,向前,挑战自己,也超越自己,张翼雄先生在事业发展之餘,收集古玩,练习书法,锻炼功夫,研究风水玄学,看相算命……让每一天都过得充实而有意义。他说:“人生很短暂,每一天都要珍惜及做好眼前事。”
张翼雄先生喜欢摄影,他的工作报告日历上的照片大多是他在加拿大旅遊时拍摄,或大气磅礴,或宁静唯美,美丽的风景尽收眼底,一张张照片,是他旅遊路上的记录,也是他专业水平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