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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价格构成因素中相关费用占比较小,且费率比较容易确定,而贷款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撇开次要因素的影响不谈,贷款定价的中心工作实际上在于贷款利率的合理确定。
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商业银行贷款自主定价呼之欲出
利率市场化在实现内外均衡,优化配置资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限还受到人民银行的管制,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由内外环境共同决定的,具有不可逆转性,特别是外币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已开始倒逼人民币贷款利率走上市场化轨道,因为外币贷款利率完全和国际市场上的基准利率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挂钩,如果本外币贷款存在较大的利差,当人民币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外币贷款利率时,大型进出口企业或跨国公司就会通过外汇贷款和多种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相反,若人民币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外汇贷款利率,企业就会采取外汇担保等形式获取人民币贷款资金,本外币利率形成机制的差异会导致套利交易的出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贷款产品的同质化以及优质贷款客户买方市场的形成,商业银行的竞争方式将由原来的非价格竞争转变为价格竞争,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定价能力就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获得竞争优势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因此,利率市场化既是商业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前提,又是商业银行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方法的推动力。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定价情况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利率市场化程度高,商业银行贷款完全自我定价,先后建立了一些非常成熟的贷款定价模型和方法,如成本加成法、客户赢利分析法、价格领导模型等。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逐步放开,经历了利率管制时期的统一定价,利率转轨时期的区间浮动定价,正在向利率市场化时期的自主定价过渡。但总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理论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定价方法简单,定价水平不高。目前普遍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主要是基准利率加点法,即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在此利率基础上,对贷款价格进行上下浮动。一般操作流程为:首先要建立一套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体系,风险指标涵盖资本金比率、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其次,将一笔贷款的各项风险指标作为确定该笔贷款利率浮动比率的依据。再次,银行将参考指标分成几个档次,分别对应几档浮动系数,并根据指标重要程度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权重。最后,将该笔贷款业务的各项参考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分别乘以权重,再逐个相加,就得出该笔贷款利率的浮动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比率=∑(各项参考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更为简单,根据银行内部授权,先由银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一笔贷款的银行最低综合收益率,然后根据综合收益率来决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有的商业银行则仅仅以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来确定贷款浮动范围。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一般都是简单地以5%的倍率确定,随意性很强。
这种定价模式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出发点,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指标来制定贷款价格。在利率市场化的转轨阶段,这种定价方法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且操作简单易行,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普遍推行的形式。但这种定价法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弊端,即它参照的利率不是真正的“基准利率”――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均衡利率,没有体现借贷资金的真实成本和商业银行贷款应获得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因为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并非市场化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扭曲的。它更多地体现着国家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的意图,是一种宏观调控工具,被打上了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都由独立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我国也于1997年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和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些致命缺陷:一是代表性弱。货币政策委员会的13名成员从行业来看,金融界占了8位,政府部门占了4位,缺少工业、农业和商业等实业部门的代表;从资金供求方看,没有企业界代表参加,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厂商代表在涉及利率等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上没有直接话语权。二是官方色彩浓,独立性弱。13个代表有12名都是政府官员,且委员会的组成单位由国务院决定,人员由国务院任命,政策议案难免以体现政府调控意志为主。因此,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的利率建议或做出的决议往往导致资金供求信号失真,和市场真实情况脱节。
因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以人民银行的管制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来为贷款定价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发现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无论采取何种贷款定价方式,基准利率都是重要的参照标准。在西方发达国家资金市场,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实现,基准利率体系已相当成熟。国际市场或欧洲市场通常以LIBOR为其基准利率,美国市场以联邦基金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此外,亚洲市场基准利率有HIBOR(香港同业拆借利率)、S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等。
同国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缓慢,还未形成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具有权威性的基准利率。求解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既然在目前还难以做到,则只有寻求替代。就贷款定价而言,探寻发现合适的贷款基准利率就成为定价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
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推进,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国债回购利率、央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等组成的利率体系。我们分别对这些利率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其是否适宜作为贷款基准利率。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于1996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人民银行在对交易量、利率期限等拆借市场的各种信息加权平均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加权平均利率(CHIBOR),分8个期限的利率档次每日分布,但交易量一直不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于2007年1月4日推出了改进版的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资金利率)。每日对外公布的利率品种有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8个档次。SHIBOR被认为是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雏形。SHIBOR是根据16家商业银行的报价,剔除最高和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不是实需交易报价,SHIBOR变动时,银行存贷款利率不变,其他市场利率也没变,而且SHIBOR运行时间短,数据样本不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条件尚不成熟。
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利率。人民银行于1997年组建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回购业务快速发展。我国银行间国债回购利率主要包括质押式国债回购利率和买断式国债回购利率。国债回购利率作为短期基准利率有一定优势,但作为市场基准利率还有一些缺陷。一是债券供给偏少,特别是长期品种的交易量非常少;二是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单一,做市商和经纪人等竞争性市场交易中介空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较差,因而也不能作为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代表中央银行对经济状况和资金运转的判断和看法,中央银行从再贴现等业务中获得的有关资金供求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因而与市场普遍看法可能存在差异,而且它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此将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也是不适宜的。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的组成兼有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的特征。所谓贷款管制利率即是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一样,是中央银行根据对国民经济状况的判断和看法而决定的,既不反映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又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因此,管制利率同样不能视为基准利率。
既然在现有利率体系中不能发现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就只能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特征方面寻找答案了。
在利率市场化过渡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外币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目前央行对人民币贷款利率“只管下限、不管上限”。在这一较大的浮动范围里,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应由借贷市场中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决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我们发现最符合这一特征的利率应是最优惠贷款利率,即银行对信誉最好的优质客户发放最低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最优惠贷款利率成为确定其他借款人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即对一般借款人贷款的利率是在最优惠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利率差,这个利差包含了不同客户贷款违约风险和期限风险的溢价。
贷款利率的公式为:R=RP+R
其中R表示贷款利率,RP表示最优惠贷款利率,它反映的是市场上的均衡利率,R=Rd+Rt+Re,R表示利差,Rd表示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溢价;Rt表示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和期限结构有关,当贷款期限和最优惠贷款期限相同时,期限风险溢价为零;Re为预期利润,如果最优惠贷款利率已经包含预期利润时,Re为零,否则应有利润补偿。
最优惠贷款利率的形成是优质大客户对贷款价格进行招标或多头询价的结果。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渡期,最优惠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具有现实意义。一是它的市场导向性。它以市场平均利率为出发点,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来制定贷款价格,既考虑利率的市场风险,又考虑单笔贷款的违约风险,贴近客户,贴近市场。二是它的可操作性。最优惠贷款利率定价法不需要对银行的各项成本进行精确计算,且银行信贷成本是一项很难确定的因素,要将总成本准确地分摊到各项业务中很难做到。最优惠贷款利率确定后,只需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确定风险溢价。三是它的竞争性。最优惠贷款利率是借贷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竞争的结果,没有考虑单个商业银行的真实成本。如果某家银行的资金成本和非资金成本超过了优惠贷款利率,则该银行将不能获得目标利润,甚至亏损。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经营营理,努力降低贷款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式贷款定价体系
引言
我国利率市场化在渐进式改革中稳步推进。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要方面。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建立以市场经济资金供求关系为基础,以中央基准利率为核心,以货币市场利率中介的市场利率体系。1993年和最先明确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此后,我国利率市场通过几次重大改革:1996年6月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8年3月放开贴现和转贴现利率,2000年9月实现对境内外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2004年10月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至此,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利率市场改革形成了: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同时,我国的银行业正式迈进人民币贷款利率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处于严格的利率管制中,贷款自主定价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金融贷款定价机制,因此,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进行合理贷款定价,建立一整套贷款定价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取得生存和竞争经验,成功迎接挑战的必然选择。
一、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策略的重要性
利率市场化赋予了金融机构更大的贷款定价自主权,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和风险对称原则实施新的资金定价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就是确定贷款利率,以什么样的价格发放贷款以保证获得目标收益率,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对贷款成本的核算和效益评价,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增强商业银行贷款营销能力,以获得最大利润,提高同业竞争力。而新的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政策的出台是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充实贷款定价的知识,掌握贷款定价的技巧,在中央人民银行制定的浮动的基准贷款利率区间内采用一定的定价方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贷款定价体系,提高竞争力和盈利水平。因此,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掌握正确的贷款定价方法,调整贷款定价策略,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1、保证利润最大化和一定的投资收益率
银行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是贷款的利息收入,因而贷款收益最大化对商业银行利润大小具有决定性影响。美国公布,美国商业银行体系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贷款占有所有资产比重为41.9%,近2/3的营业收益(60.39%) 来自贷款的的利息和手续费。在我国,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占有比率更高。
2、争取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适当的贷款价格能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并拓展新的销路。
3、适当价格竞争
金融市场上竞争激烈,灵活的贷款定价策略能保证商业银行更好的生存发展。
4、优化银行服务
贷款的价格除了要考虑资金成本外,还要结合其附属服务的实用性、盈利性等进行全面权衡制定。如果一家银行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那么客户在使用贷款时必然愿意支付更高的代价,从而银行也能增加盈利。
5、树立银行形象
良好的贷款定价策略既能考虑贷款的价格水平是否适应客户需求,是否有利于银行的营销战略的顺利实施,也要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与银行职业道德,这样才能经过长期的积累,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面临的风险及其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巳开始初步具备贷款差别定价的意识
利率市场化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增大,为其商业化带来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产品,其规模、结构对于商业银行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目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银行最主要的盈利性资产,贷款价格的是否适当直接影响其盈利水平。2004年各家银行都在政策范围内自主对贷款利率进行区间浮动,调整信贷结构,进行贷款差别定价。表2为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营业部2004年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情况。
表2 营业部 2004年发放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统计表
上浮金额 笔数 不浮动金额 笔数 下浮金额 笔数
1-6个月 25005587 3410 928121750 1924 250783000 87
6个月-1年 719358500 7695 55625419 319 412582500 934
1-3年 159289000 207 11417200 34 316050074 43
3-5年 1490529 473 52885100 562
5年以上 4716 10000 1
合计 905143616 11785 1048049469 7555 979425574 1065
占比 30.86% 57.76% 35.73% 37.03% 33.41% 5.21%
通过上述数据可知:2004年该行发放的贷款中,利率上浮金额占比为30.86%,笔数占比为全部贷款笔数的57.76%,利率下浮金额占比为33.41%,笔数占全部贷款笔数的5.21%。从数据中我们读到,在利率上浮中,贷款笔数多,金额都不大,同时,贷款利率下浮金额占比迅速扩大。由此分析,该行贷款已经开始主动的实施贷款差别定价机制,对笔数多、金额小、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贷款成本相对较高类贷款,实行利率上浮,实施较高的贷款定价;从其贷款期限和行业特征分析,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行业范围分布较广,一般为中小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行业风险,信贷收益率低,不良贷款率高的特点。贷款利率下浮则以中长期为主,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行业,一般为优质客户。
从上面分析来看,该行逐步进行了信贷市场的细分,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信贷结构,力图规避风险,增加银行盈利能力,客观上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保证了盈利水平和风险补偿能力,初步具备了贷款差别定价意识。
2、部分商业银行未将贷款定价纳入信贷决策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通过审查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策,而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中,很少对贷款定价问题进行精确计算,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不衔接的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基础数据和分析工具,实际工作中对利率风险的测量分析无人下手,难以形成科学系统的贷款定价决策机制
3、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定量性定价系统
从当令国际上普遍采用有贷款定价模型看,完善的贷款定价系统不仅需要对贷款业务管理的资金成本和非资金成本进行量化分摊,而且还要能够对贷款项目的损失概率以及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处理。我国银行由于长期的粗放管理,难以将其经营成本分摊到日常经营的各项业务上,在这方面尤其显得薄弱。在风险量化上,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对客户信用等级以及对贷款项目的风险分类起步较晚,可用于量化和分析贷款风险的基础数据严重不足,对风险进行量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面临的风险
1、资产与负债差额风险
从资产与负债的配比角度分析,可以分为资产敏感型期限差额风险、负债敏感型期限差额风险和资产敏感型数量风险、负债敏感型数量风险,具体表现为期限短、数量多的资产负债配比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高。当资产负债结构是资产敏感型时,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与利率变动方向成正比;当资产负债结构是负债敏感型时,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与利率变动方向成反比,即在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利率敏感性不相匹配的情况下,利率变动会对商业银行净利差收入产生影响。从我国现状看,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严重失衡,存款中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贷款却以短期贷款为主,以福建省为例,人民币活期储蓄在全部储蓄中的占比为:2002年为37.92%,2003年为39.71%,2004年为41.75%;人民币定期存款中占比为:2002年为17.88%,2003年为18.91%,2004年为21.01%;人民币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占比分别为:2002年为53.77%和35.87%,2003年为47.86%和41.04%,2004年为46.14%和43.3%。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收入造成很大的制约,尤其是长期贷款要大幅让利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更为突出。
2、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即在其偿债和履约上的不确定性风险。在违约事件发生前无法清晰的判别借款人是否会违约,只能对违约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因此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过程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客户的违约风险,这就需要对所有授信进行信用评级,测量贷款风险度,建立一切实可行的风险评估体系。通常,借款人在无风险利率的基础上支付相当于其违约几率的额外利益作为这种不确定性的补偿。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违约风险补偿率通常可通过信用评级和历史统计数据得出,如表1:
贷款人不同信用等级的风险补偿率
借款人信用等级 AAA AA BBB BB B级及以下
风险补偿率 0.25% 0.50% 1.25% 2.00% 不能授信
3、期限风险
贷款的期限风险是由由贷款期限长短不一导致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化,期限越长,风险越大。
4、潜在选择权风险
银行的许多贷款含有客户选择权,如提前还款和利率上限,具有期权的特征。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可能提前支取并转存为利率更高的存款,而贷款客户一般不会提前偿还贷款;反之,在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可能提前偿还贷款,存款客户一般不会转存。利率变动时,这些选择权使银行面临利率风险,导致银行的收益和资本净值下降。
5、操作风险
贷款价格制定权蕴含着金融腐败的风险。在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有了贷与不贷权和贷款价格制定权两种权力,这时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不根据风险情况对贷款利率实行合理定价而出现“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从而导致金融腐败,引起操作风险。
6、 流动性风险
在利率管制时期,各家商业银行贷款产品、利率等大同小异,资金在各家银行的流动的意愿并不强烈,在利率市场化下,资金趋利性会日趋强烈,资金在各家商业银行间流动会更加频繁,流动性问题便浮出水面。
三、贷款定价三种模式
在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对贷款利率的管理相对比较成熟,其贷款定价的主要模式归纳为以下三种:1、成本相加定价模式 2、价格领导模式 3、客户盈利性分析模式。
(一)、成本相加模式
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定价模式,认为价格是由成本加目标利润而形成。任何贷款的利率都应包含以下四部分:(1)贷款资金的筹集成本(2)与贷款有关的各项费用,如信贷人员的工资,评估和管理贷款项目的费用(3)贷款的风险溢价,即对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作出必要的补偿(4)目标利润,即银行资本从每笔贷款中应获得的最低收益。由此可得:
贷款利率=贷款的资金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 +贷款的风险溢价率+目标利润率
这种定价模式是从银行自身的角度出发给贷款定价,属于“成本导向型”模式,采用这种定价模式虽然有利于商业银行补偿成本,保证其预期利润的实现,但不能充分兼顾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客户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客户流失和贷款市场份额的萎缩,因而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居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或处于贷款市场需求旺盛的商业银行;其次,这种成本导向的定价模式要求商业银行能够精确的计算分配其经营成本,拥有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相关系统,以准确地把经营成本分摊到日常经营的各项业务环节上;再者,采用成本相加模式进行定价的精确性还依赖于商业银行能否充分估计出贷款的违约风险、期限风险及其它相关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风险溢价,这就需要一整套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对贷款风险进行精确度量。
(二)、价格领导模式
该模式是当前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一种定价模式,其具体方法是:首先选择某种基准利率作为“基价”,然后针对客户贷款风险程度不同确定风险溢价(可选择“加点数”或“乘数”),这样根据基准利率和风险溢价,即可以确定该笔贷款实际利率,即: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点数或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系数。
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定价时,选择何种利率为基准利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早期西方商业银行通常选择对最优质客户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时所征收的最低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上世纪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通常以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LIBOR)作为基准利率。同样,价格领导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缺点:首先,它是“市场导向型”模式,它以一般利率水平为出发点,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来制定贷款价格,既考虑市场利率风险,又考虑贷款本身的违约风险,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其价格更具竞争力;其次,这种模式要全面考虑贷款和利率风险,使得风险管理难度大大增加;最后,这种定价模式依然没有考虑银行和客户的全面关系。
(三)、客户利润分析模式
前两种模式都是针对单一贷款产品的定价方式,仅考虑了成本、风险、竞争以及贷款的利息收入等因素,并未考虑客户因结算、咨询、委托、及其它附带服务给银行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而这些都是银行在定价时必须面对的,于是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应运而生。此模式认为:商业银行在每笔贷款定价时,应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首先为客户设定一个目标利润,然后比较银行为该客户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总成本、总收入及银行的目标利润,以此权衡定价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贷款利率=(银行的目标利润+为客户提供所有服务的总成本-为客户提供所有服务中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其它收入)/贷款额
在上述关系中,如果银行从客户的整体关系中得到的净收益为正并达到预期的目标利润水平,则这项贷款申请很可能被批准;如果净收益为负或未能达到银行预期目标利润,则银行很可能否决该项贷款申请或者要求提高贷款价格和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此可见:
1、 该模式是“客户导向型”,真正体现了现代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差别定价的个性化经营方式,既吸引和保留那些真正为银行带来合理利润的客户,又能通过提高贷款价格来弥补那些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2、 这种定价方式要求银行准确的测算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总成本,加大了成本管理的难度;
3、这种定价方法适宜于与银行往来关系密切、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客户,而对于新开户企业及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则不宜采用。
综上分析,成本加总模式可以保证银行的每笔贷款都有利可图,但它可能影响到贷款定价的市场竞争力;基准利率加点模式有更强的市场导向,但由于对资金成本重视不够,有可能导致占有市场而失去利润的结果;客户利润分析模式的前提是分客户的收益和成本的核算,我国银行短期难以实施这种核算。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推进,各家银行贷款定价的自主权逐步扩大,选择适当的贷款定价模式对每一家银行都非常重要。
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式的现实选择
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看,各分行可以在总行确定的利率基准和浮动范围内,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分摊、客户让利程度、产品收益相关性及因提前还款、违约和展期等导致的必要的价格调整等因素,最终确定价格水平。即建立起“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以贷款风险溢价为核心,兼顾银行的目标利润及客户整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定价模式。理由是:
其一,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所有的贷款利率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丰富的贷款定价的实践经验。“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等成本管理系统尚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因此,从技术上而言,我国商业银行暂不宜采用客户利润分析定价模式。
其二,利率放开使我国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价格竞争,市场利率水平成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首要考虑因素。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贷款时市场利率水平的代表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所以人们常用同业拆借利率反映市场上资金供求变化的情况。我国自1996年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市场上资金利率的管制,经过几年的市场洗礼,已形成相对成熟和规范的市场利率,完全可作为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参考。
其三,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可参照国外银行通用的计算风险溢价的办法。贷款的风险溢价主要有两部分:(1)长期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即贷款的期限越长,不确定的因素越多,贷款的风险越大越多,因此客户应支付风险溢价。对于长期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商业银行可根据历史经验或实证分析来确定。如贷款期限为1-3年,风险溢价为1.5%,贷款期限为3-5年,风险溢价为3.0%,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风险溢价为3.5%。(2)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溢价。它的设定比较困难,应把它作为整个贷款定价过程的核心内容来抓。我国自90年代以来一直推行的贷款风险管理已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定价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如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评定,贷款风险度的测算等,直接为风险溢价的确定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设定出科学合理的贷款风险估计与测算体系,提高贷款风险溢价的精确性。
其四,获得合理的利润水平是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内在动力。具体可反映为银行资本必须从每一笔贷款中获得一定的最低收益。随着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商业银行都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要求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因此,银行必须分解资本收益率,确定每一笔贷款收益中所应包含的目标利润,具体可参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单笔贷款的目标利润=(资本/总资产)*资本的目标收益率*单笔贷款金额
其五,随着“以客户为中心”这一现代经营理念在我国商业银行界的确立,商业银行越来越强调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从同客户的整体关系中得到盈利,这就要求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合理考虑其与客户之间的整体关系。具体地可采取在一般贷款利率基础上,确定一个浮动范围,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如对于那些与本行往来关系密切,能带来净利润的客户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可在原利率基础上下浮一定利率;对于与本行往来关系较少,不能带来净利润的客户给予较高的贷款利率,可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率。在条件成熟时,对于少数优质客户,可试行运用客户利润分析模式来定价,将借款公司本身,它的附属公司,主要股东、高层管理人员都合并在一起,编制所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情况明细帐户说明书,建立起统一的盈利性分析系统,进而找出最佳的定价方案。
五、构建合理的贷款定价体系
(一)、要加快管理会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在贷款定价体系中,经营成本率和税负成本率均来自管理会计系统。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定价中的成本分析,提供丰富而完备的成本资料,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行全面成本管理,寻找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成本管理对贷款定价的积极作用。一套完善的管理会计系统要全面覆盖账户信息、客户关系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管理会计核算基础尚不完备,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还相对滞后,因此,必须大力强化管理会计的推广工作,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促进合理贷款定价的建设。
(二)、建立完善精确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
商业银行以资金融通为主要业务,其内部分工大致分为资金筹集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如果成本核算准确,银行就可以对各种资金来源的价格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有效地引导商业银行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的职能在于银行根据资金的边际成本率,在其各部门之间分配资金。建立内部资金评定系统的优势在于,当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进行定价决策时,可把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分离,贷款决策可集中分析贷款资产的质量,而资金管理部门则可决定资产的负债期限及搭配问题,可以进行资产、负债的对称性管理。目前,我国许多银行尚未建立起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大量日常性分析和监控工作需要手工完成,效率低下,难以定量,无法对利率变动适时调整内部资金价格,同时,加快建立内部资金价格调整模型,逐步开发相关的管理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为贷款定价体系的建立和应用创造条件。
(三)、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
正确评估信贷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水平是贷款定价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都引入了信贷风险评估系统,但各家银行的这套系统强调的因素不尽相同,各有侧重,反映出各银行在信贷风险分析方面不同的理解和经验。相对于贷款定价而言,这些系统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缺陷:(1)评价目标是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而非某笔贷款的风险状况。(2)风险等级缺乏与之相对应的违约概率和违约后贷款损失的比率,评估系统只能客户信用风险进行排序,无法对风险进行衡量。(3)评估系统只能处理有规范财务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无法评价事业法人客户、项目法人客户的信贷风险。信贷风险评估系统需要根据贷款定价的要求进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应结合的实施以及我国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为做好贷款定价工作做好基础。
(四)、 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级授权体制
利率市场化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高效的分级授权和严格完善的监管制度,以防范贷款定价权力下放造成的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贷款利率的放开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因此,要加快建立贷款定价程序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对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根据差别化管理的原则,授予一定的浮动权限。即根据不同分(支)行所处的经济地理环境,同业竞争状况、业务量大小,资本金成本、资金价格供求弹性等进行有差别的逐级授权管理,对突破授权的利率定价履行严格的利率审批程序,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着力提高贷款定价能力和客户谈判能力,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保证贷款收益,坚持利率下浮贷款集中一级分行审批、重点对于上浮不足的贷款进行监督纠正。
(五)、加强经济资本管理,促进贷款定价体系不断完善
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体系还应涵盖并准确反映资本金成本。资本金的目标利润率不仅是贷款定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终保证,应在贷款及其它风险的敞口上得到合理配置。其配置原则是将资本数额与其风险水平直接挂钩,通过强化经济资本对贷款定价的作用,可以有效提升 风险管理技术和精细化程度。如某笔贷款的非预期损失较高,则应配置较多的经济资本以提高产品价格,促使该客户主动退出。从实施角度看,内部评级系统可以计算单笔贷款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关键指标,从而成为经济资本计算、分配与监测的重要工具。
参考文献:
1、王洪斌: ,南开经济研究,2004第5期,P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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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庄新田:,系统工程,2002年第2期,
P20-23;
4、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四、五部分;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4)新增信贷规模现结构化差异,粗放循环模式难以持久
传统零售银行业务拓展一直以存款至上为重心,业务结构单一。在零售业务发展新形势下,银行零售业务应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调整零售业务结构及相应资源投入,从而匹配客户结构及整体大环境的改变。零售银行应以发展潜力高、收益大的零售贷款新业务为切入点,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商业银行利润结构优化。
三、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1.产品策略:发展高收益资产业务,做“高收益信贷银行”
零售及小微企业贷款,将成为未来5年中国零售银行业收入的增长引擎之一,零售银行业务转型的产品策略即是做卓越的“高收益信贷银行”,以优秀的零售信贷产品拉动和绑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升贷款收益,弥补资金成本高涨带来的盈利压力。
(1)以信用卡和互联网金融拓展消费金融版图及创新
当前信贷市场上,个人客户已成为主要客户群体,从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来看,消费金融更是进入“黄金发展期”,而信用卡分期业务丰富的消费信贷选择及便捷的多渠道办理和流程优化,使得客户群体不断扩大,传统消费贷款业务正逐步被信用卡分期业务替代,未来信用卡分期业务将日渐成为占领消费金融的高地。消费金融业务应在有形优惠下寻找差异化路线,拓宽收入渠道,进而提升其业务的综合盈利能力。
(2)以专业技术创新微贷金融,由放贷向综合金融转变
2014年,各家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增幅约为10%-20%,增速与前两年的50%以上相比明显放缓。首先,2014年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订单普遍减少20%-30%,导致有效信贷需求萎缩;其次,小微企业风险不断暴露,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最后,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小微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银行分得“蛋糕”的份额相应变小。
近几年来,各家银行都以小微企业业务为发展重点,小微企业受到空前关注的同时,市场份额被不断摊薄。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以往靠小微信贷业务以价格、规模覆盖风险的效益模式难以为继。
同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小微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业务拓展模式、员工管理和生产流程等也出现显著变化。商业银行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加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因此,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过程中,不仅需注重小微业务的“量”,更需挖掘小微业务的附加值,从单纯的“微信贷”向“微金融”发展,通过对小微客户的需求挖掘进行交叉销售,以专业信贷技术创新微贷金融,有效覆盖小微业务风险,达到小微客户价值最大化。
2.体制策略:体制创新,助力零售贷款业务多元发展
(1)构建特色专营体系,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零售贷款业务专业化运营机构模式,如设立小微金融中心、个人贷款中心、个贷审批中心、信用卡中心、消费信贷中心、汽车金融中心等。通过设立业务专营体系,专业化地为零售信贷业务提供审查、审批、放款及贷后管理操作,提高审贷效率和风险控制;专职开展营销推动和业务运营。
(2)开辟绿色通道,搭建平台批量获客
积极探索外部合作模式,开展零售贷款业务。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开辟绿色通道,达到批量获客的效果。第一,与银行集团内部子公司,特别是非金融子公司在居民消费和非金融投资相关领域合作;第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营销体系,其一为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和大额商品商场等消费商户,其二为房地产、留学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三为政府、协会等各类信贷平台。
(3)增强业务定价能力,提升审批效率和风控水平
零售银行贷款业务向小微、消费金融、信用卡等领域倾斜,应提升贷款定价能力、改善盈利能力,还应提高风控水平、客户综合贡献度等。
小微业务应建立独立的、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体系。个人信贷业务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也应注重根据不同客户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构建有效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4)建立授信模型,强化垂直管理及信用风险管理
建立零售贷款授信模型,改善小微企业信贷、个人贷款管理系统,增强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和个人客户信用评分功能,缩短审批流程。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分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其资金从个人账户转入指定的银行理财专户用于对外投资,不在客户个人名下,客户享有的是在理财产品到期(包括提前终止)时分配本金和收益的付款请求权。这种权利从其自然属性来看,其满足可质押权利的基本要求。首先,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权范畴。其次,它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其转让并没有受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除非理财产品购买合同明确禁止或限制其转让,原则上它属于一项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
虽然从银行理财产品的自然属性言,其满足作为可质押权利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未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担保物用以质押,这将导致该担保物权的设立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质押是一项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需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理财产品可以作为质物进行出质担保,这将导致以银行理财产品设立质押担保的行为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银行以理财产品质权人的身份要求优先受偿的抗辩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有效的公示途径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外部可以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现行规定,公示也是担保物权设立的必要生效条件,权利质权的设定需要通过交付或登记的方式达到公示的目的。而从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情况看,商业银行并没有制作相应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持有的仅为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或认购协议书等其与商业银行签署的理财协议以及相关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性文件,这些法律性文件并不是一种法定的或者为普通大众所认可的权利凭证,所以不存在交付权利凭证的公示方式。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负责为理财产品质押办理相关的登记,所以也无处进行登记公示。因此,以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权利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无法满足物权法上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由于于法无据、无处公示,因此该项质权的设立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和公权力。一旦有善意第三人对理财产品项下的权益主张权利或者司法机关对理财产品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银行将无法对理财产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
三、现行法律环境下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通过合同约定类推使用应收账款质押方案
在目前的业务发展形势下,推动立法或者等待立法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物的合法性都属远水难救近火,现阶段可以考虑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积极寻求理财产品质押合法化的途径,增大理财产品质押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这对降低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在我国《物权法》明确的可质押的权利中,唯应收账款的外延尚存在争议的空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界定的应收账款的定义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业务时,可以根据法律的扩大解释原则,将客户对理财产品拥有的权利视为一种因提供信用而产生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将理财产品归入应收账款范畴,设立权利质权。在与客户签署的权利质押协议中应充分体现将理财产品质押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安排,这将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承认银行作为理财产品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通过流程控制全面防控业务办理环节的操作风险
1.审慎选择可出质的理财产品。为了能有效覆盖信贷业务的风险,商业银行应严格界定可接受作为质物的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和范围,尽量选择本行发行的、财产价值比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如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者票据型的理财产品,并根据理财产品的种类合理设置质押率。
2.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理财产品质押时应与出质人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消权条款,如理财产品先于贷款到期或因提前到期而提前兑付时,银行有权将理财产品回流资金直接用于清偿融资业务本息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或者将回流资金存入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该笔信贷提供质押担保;如银行贷款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客户违约或危及银行债权情形,银行有权将理财产品项下对客户所负债务与客户在信贷业务中对银行所负债务进行抵消,同时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进一步明确理财资金的返回路径、抵消的范围、抵消的通知方法以及余款的清算等相关事宜,便于银行在实现质权时可以掌握主动权,及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理财产品质押时应通过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出质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质权无法有效对抗第三人,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4.留置出质人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性文件。在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将理财产品的认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或认购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回单等)移交银行保管。虽然上述法律性文件并不是到期领取理财产品收益的唯一的权利凭证,但上述法律性文件的移交有助于防范出质人的二押风险以及对抗第三人可能提出的有关善意的抗辩。
5.加强对出质人和质物的信息追踪和管理,及时办妥相关的变更登记和展期登记,防范质权登记失效、担保权利落空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此外,如果信贷债权存在展期情形的,应在应收账款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否则也会导致质权登记的失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后,应持续关注该笔信贷清偿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好贷后管理。
关键词:贷款定价;CAPM模型;期权定价模型;VaR;RAROC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2-0069-05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是贷款业务,贷款业务的核心工作就是在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方面审核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定价。换言之,贷款定价就是制定出一笔贷款在一定的贷款期限、抵押和还款计划等条件下的贷款利率,最终使得贷款利率能够覆盖这笔贷款的风险,并使银行获取合理的利润。因此,合理的贷款定价对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
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主要包括成本加成法、价格领导法、客户盈利分析方法等。这些贷款定价方法主要从银行贷款经营的成本收益角度出发来考虑定价问题,它们的不足之处在于缺少对贷款风险的量化和度量。随着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相应数学工具和金融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研究。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经历了从主观到客观,由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的转变。目前国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些发展主要是建立在坚实的现代金融理论基础之上的,比如资本资产定价(CAPM)模型、期权定价模型、VaR和RAROC理论等等。本文主要评述这些现代金融理论在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中的作用。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简介
马科维茨(H. Markovitz)在1952年发表的《证券组合的选择》一文中提出了证券组合理论,之后在60年代,William F. Sharp和John Lintner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简称CAPM)。该模型认为每种证券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蕴含着某种均衡的关系,在市场均衡时,一种证券的预期收益与其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
国外最早由Pyle(1971)和et al. Hart(1974)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引入到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型之中。Eivind Bernhardsen and Larsen,kai(2003)又利用CAPM模型在贷款定价中加以应用。[2]
另外,假设银行对于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要求一定的风险溢价,类比CAPM模型可以得到(2)式:
(三)模型的评价
该模型利用CAPM模型构造出银行贷款的期望收益率与无风险利率以及风险溢价之间的关系,不过模型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模型没有考虑贷款的期限长短问题。第二,模型没有考虑到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银行贷款实际操作中因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出现信贷配给现象。第三,模型中 的估算较为复杂,且模型并未清楚的告知如何更好的计算不同贷款风险厌恶程度的 值。事实上,模型在实际应用中也很难对不同的贷款的 值作出精确的估计。
二、期权定价理论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
(一)欧式股票期权定价理论
对于不付红利的欧式看涨期权的定价问题,Fis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1973)提出了著名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模型的损益图见图1。[3]
(二)期权定价公式在银行贷款定价中应用
在Black-Scholes完成期权定价公式之后,R.C. Merton(1974)把Black-Scholes在期权定价中应用的期权定价技术(偏微分方程)应用于公司负债定价的求解,把一个公司的负债看作一个基于公司资产价值的或有权益。这种方法可以应用于银行贷款定价模型。[5]
模型假定:(1)MM定理成立。(2)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只有一种普通股和企业贷款,企业没有其他的未偿债务,企业资产可以顺利出售。(3)假设银行在时刻t=0时向企业贷出一笔期限为T的贷款,贷款当前的价值为F(V,T),即距到期时间为T时的贷款价值;在t=0时银行制定的连续复利风险贷款利率为i,不存在提前还款的情况;那么企业到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为D,那么D=F(V,T)×eiT。(4)设V(T)为期限为T的贷款在t=0时企业资产的总价值,那么在贷款到期时将会出现下面两种情况,一是当到期日的企业的价值V(0)≥D时,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二是当V(0)
Merton认为企业资产价值V(x)的变动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而且对企业的股东来言,可以将这笔贷款看作是以企业资产为标的资产的看涨期权(见图2)。
(三)模型的评价
首先,这种模型巧妙的将企业贷款的损益图类比于股票期权的损益图,再将Black-Scholes在期权定价中应用的期权定价技术应用于公司贷款定价利率的求解,拓宽了我们考虑银行贷款定价的视角,有利于更好的认识银行贷款的内在关系。其次,从企业的损益图的角度来看类似于看涨期权的买方,而从银行的损益图的角度来看,则是看跌期权的卖方。[6]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可能得出的结果不尽相同。最后,这种模型和CAPM模型的应用都难以较好的应用于定价的实践中去,但是模型可以从理论上揭示出许多贷款定价中不容忽视的要素,比如企业资产的风险、银企之间的博弈过程,等等。
三、在险价值VaR方法和RAROC方法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
(一)VaR方法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
首先,VaR(Value at Risk)方法是指某金融工具或组合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和一定的置信水平和持有期内,所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7]在实际应用中常常要用到相对VaR(Relative VaR),即某项金融资产在一定的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度下相对于平均收益的损失,用公式表示为:
这样利用相对VaR就可以和风险资本(Capital at Risk, CaR)联系起来,CaR是指用来弥补由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的资本。具体来说VaR和CaR存在这样的关系:例如在99%的置信水平下,银行一年的VaR是10亿元,那么也就是说,银行在一年内有1%的可能性发生超出平均收益的损失为10亿元,这就需要银行持有至少10亿元的风险资本才能保证银行破产的概率低于1%。虽然VaR和CaR的经济意义不同,但是其计算方法是相同的。从图3中可以看出,预期损失是指损失的统计平均值;意外损失是指损失额超过平均损失额的损失,也就是在一定置信度下的VaR值;异常损失是指超过意外损失的最大损失。CaR包含了所有风险VaR之和,即CaR=市场风险的VaR+信用风险的VaR+其它风险的VaR。但是实际在针对贷款的情况进行计算CaR时,主要考虑其中信用风险的VaR。在国际大型银行中,仅有6%的银行在全面考虑了风险之间相关性的基础上将风险加总。
(二)RAROC方法在贷款定价中的应用
在衡量银行的经营绩效时常常要用到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即RAROC方法(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RAROC),它是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方法中最常用的一种。它能够对每笔业务的收益进行风险调整,并为每笔业务的风险配置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能有效的防范银行业务的意外损失给银行带来的冲击。另外,这个指标还可以为银行信贷员开展业务提供一个参照系,如果有某项业务的回报率达不到RAROC的要求,则需要提高信贷产品的定价。这个方法可以在贷款定价中得到有效的应用。
首先,RAROC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经风险调整后的收入=贷款额×贷款利率+银行收取的贷款费用-贷款预期信用损失-银行运营成本。预期信用损失=EDF×LGD×EAD,其中EDF为某项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概率,LGD(Loss Given Default)为某项贷款在违约状态下的预期损失率,EAD为违约时的贷款余额;风险资本CaR是指在一定置信度下信用风险的VaR值;RAROC在此处为银行股东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8]
其次,通过图4可以清楚的看出贷款利率计算方法。利用RAROC公式可以解出贷款利率,这时贷款利率是在一定的RAROC值计算的,那么根据银行股东对股本收益率的要求不同,则计算贷款利率时也需要作相应的变动。
(三)对模型的评价
第一,它综合利用多种度量方法来度量和反映银行的贷款风险和收益。第二,它考虑到各种贷款之间的相关性,考虑到较为分散的贷款可以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第三,模型的不足之处是它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它风险度量模型的准确性,模型的计算往往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和复杂的计算过程。这类模型较适用于对那些高端客户进行定价,否则只能给银行带来过多的经营成本。
四、现代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在我国应用的前景
1.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贷款的基准利率来进行定价。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普遍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下浮10%至上浮50%之间定价,很少有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超过100%。其中,2007年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超过100%的贷款比例仅占到0.42%,上浮幅度在50%-100%之间的仅占到1.9%;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超过100%的贷款比例仅占到0.07%,上浮幅度在50%-100%之间的仅占到0.45%。另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10%至50%的贷款份额越来越均衡,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越来越分散。这体现了不同业务、不同贷款定价体制下贷款利率制定的差别。
2.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最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8月1日制定的《贷款通则》,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这样就限制了商业银行自身定价的灵活性。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的利率的管制逐步放松。比如,在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在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紧接着又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等等。这些改革将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操作规范,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更好的进行贷款定价。
3.现代贷款定价模型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应用前景。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中国的银行业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上市和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比如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以及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等改革的实行,使得我国的商业银行从经营环境到经营技术都有了显著的提升,这为现代贷款定价模型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的商业银行将能够逐步采用当代先进的贷款定价方法。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的最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利用最新的金融理论对商业银行贷款行为进行分析,并将信贷风险的度量技术在贷款定价中加以应用。这些定价理论的新进展都是对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合理的贷款定价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随着现代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技术将会被我国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必将使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更加稳健的同时,也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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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Bank Loan Pricing Model Based on the Modern Financial Theories and the Practice in China
ZHANG Hai-peng
(Nankai Institute of Economic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Abstract: Commercial bank loan pricing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cesses for China's commercial bank loan, and its operation quality directly affects the asset quality and profits ability of commercial bank. This paper aims to make an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 on the modern loan pricing models and its practice in China. These modern loan-pricing models are based on the modern financial theories: CAPM model, Option pricing model, VaR and RAROC 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