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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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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本区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本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确定,其中30%资金由市集中使用,70%资金由区集中使用。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49号)中确定的本区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标准为65元/平方米。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区财政局应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三、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四、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按月统计各区(县)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等,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分别划入市、区(县)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区级专项资金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面积(平方米)×65(元/平方米)×15%×70%。

五、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六、市级专项资金50%用于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5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主要指农业设施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向城镇集中”后的土地整理和复垦等。

七、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房地部门、农业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八、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资金使用计划、支出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和市农委等部门。

九、区财政、房地会同审计等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实施意见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除追缴外,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对*年1月1日起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

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年已拨付给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中,属于应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而未提取的,必须予以补提。补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面积(平方米)×65(元/平方米)×15%,其中30%上缴市级专户,70%纳入区级专户。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土地出让金;风险;管理对策

现阶段,地方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城市化建设,实现了土地资源的灵活利用,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然而,其中也必然会带来各种问题,不断扩大的土地出让金财政比重,会加剧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

一、地方土地出让金的主要风险

土地出让金目前已经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比重,甚至形成了一种偏好问题,对地方的经济规划建设、社会发展等带来不良影响,形成了如下风险和问题:

1、耕地危机与粮食安全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盲目扩大土地出让范围,甚至拓展至城市周边的农用土地,导致农业种植土地面积越来越小,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也使得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小,影响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甚至引发粮食安全问题。

2、社会矛盾一触即发

近年来,由于土地出让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问题,甚至出现了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正面冲突。一些地方行政部门无视土地法律法规,违法征地,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土地违法案件频发,农民的利益受到影响,地方政府也为之付出了巨大代价,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3、财政风险日益加剧

土地出让金不同于其他类经济收入,通常为一次性财政收入,没有持续性循环的功能,而且,土地出让金收入也要受到客观经济形势、市场经济规律变化的影响,当客观经济形势发展不利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收入会下降,土地可能贬值,这就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越大,地方财政就越会受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形成地方财政风险,加剧地方财政危机。

例如:08年经济危机的发生,导致地方土地出让金大幅下降,随后的几年经济形势好转,土地出让金又有回升趋势,这其中地方财政就必然要承受经济波动的压力和负担,甚至可能面临财政危机。

二、地方土地出让金风险管理的科学对策

1、改善地方财政体制

为了维护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健增长,首当其冲应创建独立、稳健的地方财税系统。现阶段,由于分税制依然存在缺陷,使得地方行政机构的权限无法有效施展,无法充分发挥边际控制作用,对此需要改革完善地方税体制,积极制定并执行全新的税法规定,在税收管理方面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度放权,维护其税收独立的地位,加大对税收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力度,通过创建绩效考评制度来灵活地转移支付资金。

2.建立健全财政转移制度

第一,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规建设。国家应该积极制定并颁布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转移支付”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

第二,启动“因素法”来分析转移支付的金额。也就是立足实际,深入、客观地分析影响一个地方收入与支出的因素,对应明确不同地域环境中的转移支付金额。

第三,打造复合型转移支付模式。这其中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特殊性转移支付等形式,以此缩小不同地域财政收支差距,补充财政收支缺口。

第四,创建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以此来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流向与使用情况。

3、逐步完善并发展土地出让制度

我国应该积极完善土地出让制度,以此来慢慢改善地方财政土地不平衡出让问题。

第一,改革并发展土地年租制。科学启动土地年租制,以此来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增加地方政府在土地方面的经济收益,并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第二,科学发展土地收益分配制度。通过平衡土地收益的分配,来维护各方利益,减少社会矛盾,依照科学的财政制度、税收体制等,来科学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土体收益,以此来控制地方的土地收入,从而遏制地方土地的不规则分配现象。

第三,重视补助失地农民。现阶段,地方土地出让金的利用分配不合理,大部分用在市政基建事业或土地开发建设中,没能有效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导致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征地补偿金较少,不仅触犯了失地农民利益,也会拉大程序差距,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力度,土地出让金向补偿金方面侧重与转移,同时,失地农民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动用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来解决他们的住宅问题,从而维护城乡之间的平衡发展。

4、改革并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要想有效防范地方土地出让金风险,可以从下面几大方面入手:第一,推动土地法制化发展,完善土地出让金体制建设。国家应加大对土地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力度,通过科学地立法、执法与监督来实现土地的法制化管理,以此来实现土地出让金的公平化、透明化管理。国家与地方土地管理机构应该结合土地出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来不断改革并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及时解除矛盾、解决问题,积极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合理规划并分配土地出让金,使之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出让金不仅要支持城市建设与发展,也要用来支持“三农”建设,维护实地农民利益。第二,健全发展土地出让金财务核算体系。现阶段,针对于土地出让金尚未形成规范的财务预算体系。国家行政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必要完善出让金财务核算体系,形成出让预算编报系统,科学编制预算,同时,也要形成规范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中涵盖:土地成本核算、票据管理等。加大对土地出让工作的预算,形成科学的预算,加大审批监督,从而维护财政收支平衡。

地方土地出让制度支持了并推动了地方经济建设,促进了城市化发展,然而,地方财政土地出让金偏好也将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国家必须积极重视土地出让金风险问题,采取措施科学规避风险,维护健康的地方财政管理。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土地出让金再创新高,无疑加重了公众对于土地财政的担忧。与“收”相比,土地出让金的“支”同样值得高度关注。

事实上,在现行的财税制度与土地制度下,很少有办法能够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在宏观制度环境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最现实和最急迫的问题应是,重新审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支出构成

时至今日,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让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取得的收入、划拨土地时取得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尚未被纳入财政预算。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预算基金管理。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预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一般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随着2007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土地出让金开始纳入地方基金预算。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笔资金被限定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以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009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还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再次发文。

从2010年开始,财政部公布中央与地方基金预算。由此,公众可以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有总体的了解。据2010年5月3日财政部网站公开的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12327.1亿元,结余1912.6亿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数据显示,全国土地出让支出中,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4985.67亿元,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为40.4%;用于土地开发支出1322.46亿元,占比重为10.7%;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340.99亿元,占比27.1%;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为433.1亿元,占比3.5%;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194.91亿元,占比1.6%;用于土地出让业务支出86.89亿元,占比0.7%;用于廉租住房支出187.1亿元,占比1.5%;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477.56亿元,占比3.9%;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107.25亿元,占比0.9%;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1191.17亿元,占比9.7%。

“政府花1元钱,从农民那里买来地,从城镇居民拆迁获得地,转手卖给地产商,可以获得3元钱。”

信息和监督缺失

尽管如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预算仍然缺乏充分的信息和监督。

以北京市公开的2010年地方基金预算收之情况为例,从中可以看到2009年北京市级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当年北京市级土地出让金收入为299亿元,但土地出让金总额则为930亿元。这意味着大部分土地出让金留存在了区县一级。而这些资金的收支情况,目前还难以从公开的渠道查询。北京也没有列出市级土地出让金究竟花在了哪些地方。

由于土地出让金由本级政府“自收自支”,长期缺乏收支规范与监督机制,造成资金被严重浪费、挪用乃至侵吞,同时土地寻租活动愈演愈烈。

2010年4月,审计署公布的情况就表明,有11个市的674.8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征收总额的20.1%。

审计还发现,11个市改变土地出让收入用途56.91亿元。其中:6个市支出39.36亿元,用于高校新校区、会展中心、剧院、软件园等公共工程建设;4个市支出9.68亿元,用于增加政府投资企业注册资本;6个市支出3.26亿元,用于补贴公交公司购车、还贷、设立农业科研发展专项资金等;7个市支出2.1亿元,用于弥补国土、城建等部门工作经费不足;4个市违规支出2.38亿元,用于建设、购置办公楼、商务楼、职工住宅等。

此外,部分市县仍然存在违规征地、以租代征土地、违规协议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等违规问题。

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也有“猫腻”。比如,按有关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审计署2010年11月公布的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至2009年,有22个城市的提取比例未达到要求,共计少提取达146.23亿元。

外界呼吁,地方基金预算的编制应该更加详细,尤其巨额土地出让金的支出项目更应该详细列出。地方政府不但需要公开每年土地出让金的总额,更要公开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地方基金预算编制也应该像一般财政预算那样严格,并接受地方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上海市城市经济学会高级经济师顾海波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亦表示,对于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及用途,目前各方尚只能进行猜测,民众应享有知情权,审计、人大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如是,“谣言方能止于阳光”。他还指出,事实上,不仅是土地出让金,政府其他资金的使用也存在着类似的严重问题。

谁才是最大受益者

土地出让及增值的受益主体构成也备受指摘。

2009年1.42万亿元的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中,征地和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收入两项支出合计仅为5180亿元;2008年的数据是,土地收入1.0375亿元,拆迁、补助农民费用为3778亿元。有媒体据此粗略估算,政府花1元钱,从农民那里买来地,从城镇居民拆迁获得地,转手卖给地产商,可以获得3元钱。

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北京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孟景伟曾对媒体表示,北京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有大约20%用于弥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上海市市长韩正表示,2009年上海73%的土地出让收入都补偿给了拆迁户。

产生如此大的差别,很可能是统计口径的问题,因为相关信息披露有限,很难分辨其中的真伪。全国数据应该比较靠谱,也就是大约农民、拆迁户拿到1/3,政府拿到2/3。

当然,这2/3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建设、廉租房建设、农用地开发等项目了,其中最主要的则是城市公共建设(北京市的例子是,2009年这部分支出占64.6%)。政府像商人一样进行所谓的“经营城市”,又让自己手中已开发的“熟地”进一步增值。

政府依靠城市用地公有制垄断土地所有权,成为唯一的土地出让方;然后,通过拆迁或农地转化,获得土地资源;其后,做一些“三通一平”的工作,再配之以必要的配套,把土地变成“熟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地产商从政府批发到土地使用权,建成房屋,再次实现土地增值;然后,把批发来的土地以及地上的房屋卖给民众,完成最终销售。

在从地到房的过程中,产生了两次增值,对应着两个最大的获益人:地产商和政府。

以2009年为例,全国商品房销售总额高达4.39万亿元,以行业平均净利润率10%匡算,地产商共从民众那里赚取了4000多亿元。

当然政府赚的也是土地的钱,跟地产商类似,这个钱的来源也在于价差:拆迁、征地前后的土地有巨大的价差。近年来因拆迁而导致了一系列的暴力事件,其背后的原因就在于此:双方都非常清楚,那不是拆房子,而是抢钱。

在接受采访时顾海波认为,从目前各种信息来看,土地出让金主要还是用在了市政建设等方面,但很多都是“高投入、低产出”,导致资金流失及灰色、腐败等;在保障房等民生投入上则太少。其最大受益者是政府及垄断特权阶层。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土地;收支管理;土地出让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24-02

一、国有土地收支的现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通过“协议与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划拨收入、租赁收入和变更补缴收入等。目前,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出拨付。国土部门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户”,一定期限(一旬或一月或不定期)将资金划给人民银行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由财政部门开具拨款单,国库直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2009—2011年,海南省土地收入入库额占基金收入比例在8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在30%以上;海南省土地支出占基金支出比例也在80%以上,占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分别在20%左右。

二、国有土地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通过“汇缴户”集中汇缴入库的方式存在一定弊端。一是“汇缴户”中的土地出让金未完全缴入国库。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但2007—2011年,海南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和入库金额都会有规模较大的差额。二是不利于土地出让金及时缴库。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金于十个工作日内由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汇缴入库,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收入入库是根据财政部门需要从商业银行调度资金,有时一个月划拨一笔,第四季度才将资金全部调度入库,有些地区第四季度入库额占比达到全年入库额的50%以上。

2.国有土地支出中土地出让支出中成本性支出占比高,用于农村建设的支出尤其薄弱。国有土地支出大致可概括分为四类:成本性开发支出、① 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成本性开发支出在土地出让支出中始终占有较高比重。2009—2011年海南省成本性支出占比均在70%以上,而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支出占比不到10%,土地出让金支出中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较低。

3.国有土地支出中“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用途不规范,支出繁杂。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安置费等支出”。随着近年来土地用途的不断调整,一些在其他支出中所列的项目都已单列出来;目前按财政部《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但在实际支出时,“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往往出现金额大、用途不规范且繁杂的情况。2009—2011年部分地区其他支出累计额占土地支出比重达到50%,用途集中在四种类别:一类是归还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本息;一类是工程建设;一类是民生类支出;一类是行政类支出,其中:归还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本息金额占的比重较大。由于文件规定不明确,地方政府将很多无法在预算支出中列支的项目都在此列支。

4.部分政策规定未能严格执行。能完全落实。如:政策规定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进展及时核拨所需资金。但海南省廉租房建设支出在土地支出中的占比始终较低,2009—2011年其占比均不到10%。又如:按规定,海南省“按出让总价的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按“出让面积53元/亩的20%”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而海南省部分地区没有计提这两部分基金,即使提取基金的地区,很多也并没有足额提取。

三、原因分析

1.配套制度缺位。“[2006]100号”(下称100号文)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以及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但实际工作中,对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划缴、报解、入库等具体操作缺乏配套的操作办法;在业务流程及处理中,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也没有明确具体要求,基层开展相关工作缺乏指导。

2.部门利益作用。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能够灵活、方便地支配和使用,不会受到国库的监督;同时,大量资金滞留在商业银行,增加了开户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因此,财政部门主观上不愿将专户收入缴库,商业银行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客观上也为财政部门开户及资金收付提供了方便。

3.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海南财力比较薄弱,属于中央补助的省份,但地方的事权却无所不包,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到近些年逐年加重的民生性支出。在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土地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来源,虽然文件规定其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制,重点是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将富余资金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但2009年以来除了征地拆迁支出外,偿还融资平台的地方债务却成为支出的重点;同时各类民生欠账支出也成为新的刚性支出。从国有土地支出预算科目的变迁中可以看到,2011年新增了“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棚户区改造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和“农田水利资金安排的支出”,从土地支出中安排的支出项目越来越多。

四、建议

1.改革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方式,实行资金直接缴库。建议将通过“汇缴户”集中汇缴土地出让收入的方式改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直接缴库,即缴款单位缴款后由经收商业银行直接划转国库,加快土地出让收入的入库速度,防止资金滞留于国库之外。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开发、出让、资金管理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必要的基础性开发,并按照供应计划交付出让,同时对此过程中的资金运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一)按照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结合财政收益(用于建设资金的需要)予以储备、开发、出让的原则;

(二)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项目优先土地储备、出让的原则;

(三)六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四)合理开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及职能)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产业园区对所辖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产业用地前期开发。

第六条(土地储备开发范围)

下列四类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二)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四)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管理部门)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储备计划)

凡符合第六条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区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需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由区计委、区房地局综合平衡,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区计委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区房地局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十条(土地收购的其它规定)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所需资料、合同及补偿按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储备土地开发

第十一条(开发方式)

区土地储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并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实施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平整和劳动力安置等前期开发工作。

用于开发六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招标、挂牌、拍卖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方案,经会审确定后,中标或拍卖竞得人应当按既定的方案实施开发。

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土地征用后,可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产业园区按照“先通后平、拆建同步”的原则逐步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期间的权利行使)

在建设用地批文载明的临时用地期限内,土地储备相关单位经区规划局批准后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影响环境;暂时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有耕种条件的原农用地,应当组织耕种。

区房地局可以根据土地供应的需要,提前中止临时利用期限,土地储备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区房地局的要求交付土地。

第四章储备土地出让

第十三条(出让计划)

区房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建设发展重点、土地储备资金状况以及对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建设的资金需求,拟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区计委,经区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在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指标内,由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招标办)逐步推出地块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相关单位不得将储备土地用于抵押、转让,或者以其它形式擅自处分储备土地。

第十四条(出让方式)

储备土地的出让,除重点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益事业用地及工业用地外,应当公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或征用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款地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财政局备案后,区房地局方可办理有关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和达标标准)

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应按照区政府每年公布的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低于土地出让基准价格10%以上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决定。

工业用地以项目给土地,用地面积必须在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基础上再予以立项。

工业用地超过100亩的项目,须报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的其它规定)

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招投标、拍卖、挂牌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本金来源)

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区财政注入。

第十八条(开发资金筹措)

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可采用政府财政注入、融资等方式筹措。银行融资的具体运作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计划委员会<区土地储备开发贷款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金府办[2003]37号)执行。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70%成本部分增值资金的分配)

工业性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各镇;六类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中,超过收购、开发、储备成本的增值部分,区与镇按9:1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9,镇得l。区分得部分,由区财政局按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安排区土地储备中心年度正常支出经费,同时按一定比例(具体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按年确定)安排区土地储备中心注册资本金(或发展资金),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条(土地出让收入中30%出让金部分的分配)

土地出让金,由受让单位按规定全部缴入市财政后,扣除上缴中央财政5%、轻轨交通建设费3%、土地部门管理费2%和上缴市财政分成部分后,在区财政所得的部分中,属工业性用地的,区与镇按1:9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l,镇得9;属六类经营性用地的,区与镇按9:1比例分成,即区财政得9,镇得l。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政策)

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区实得部分全额纳入市级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市级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有关享受市级收入部分,根据市有关工业区的文件规定执行。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一城九镇政策)

枫泾镇“一城九镇”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关于市促进城镇发展试点意见实施细则的操作办法》(沪计区县[2002]009号)的精神,全部列入“一城九镇”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枫泾镇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资金运作机构)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六类用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其他职能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核算和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入进行监管和审核,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区土地储备中心和用款镇或单位按规定偿还贷款及支付利息。

(一)对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和区政府指定项目编制支出预算,确定专人负责,严格专款专用,建立专项资金评估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所有土地出让收入70%部分,一律由受让单位按合同规定缴入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应账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完备凭证办理权证手续。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区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府[2003]29号)的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局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连同各镇及市级工业区分得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分配或下拨。

(三)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由区房地局管理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收益结余及往来账务进行清理结账,其实际结余部分,由区房地局说明情况,经区政府审定后,一次性缴入区财政局土地收益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资金运作程序)

为使开发资金正常运转,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资金,用自有资金开发的,对合同出让总额的70%部分,在资金缴入区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后,即进行核实、分配和下拨;通过区土地储备中心贷款资金开发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用款单位,根据《区土地储备开发贷款运作管理办法(试行)》(金府办[2003]37号)的要求,安排偿还贷款,并实施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的管理。

各镇及市级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所得部分,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偿债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需用款时,由各镇财政和市级工业区按照规定用途和用款理由提出申请,区财政核实后下拨,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款专用)

按照区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和区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或移作他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国有财政性资金,由区、镇两级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储备、开发、出让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土地征而不用的处置)

本区各类建设用地“征而不用”,即自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批准之日起,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厂房、办公楼、商品房等主体工程(不包括围墙、门卫室等附属建筑物),未开工建设时间超过一年和二年的,区房地局应当依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土地征多用少的处置)

对“征多用少”,即用地规模大于建设规模的项目,区房地局依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会同区计委、区规划局等部门会审基础上予以调整,核减用地规模,在退还有关费用后由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开发。

第三十条(未达标的处置)

一般工业项目用地未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率和容积率标准的,或原承诺的投资和产出未达标的,其地价优惠部分在享受区财政扶持补贴时予以扣除,或者补齐地价、收回土地。

第三十一条(资金违规使用责任)

按照“专款专用、款地对应”的管理原则,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所贷款项用于对应的土地储备开发,融资对应土地不得作其他抵押。贷款、土地挪作他用的,相应损失应当在其帐户中核减,并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纠纷处理)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出让中出现纠纷的,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区房地局、区财政局、区计委分别按相关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