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产权理论论文

财产权理论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产权理论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财产权理论论文

财产权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在我国,产权到目前为止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虽然涉及,但论述缺乏逻辑统一性。如有学者认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的概念,与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概念。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认为产权的内涵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认为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无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总之,这些定义都无法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统一。而产权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支持,产权概念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态无法解决。由于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问题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关于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等形式,没有深入的讨论。如杨紫烜等认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和企业获取盈利的权利。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统一,就是在经济学与民法学上的统一。换句话说,研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与债是饶不开的概念,不解决这一问题,理论就无法实现统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概念与民法的财产权概念的关系没有得到深入研究。

2.产权法

目前,产权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然而,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不确定、与财产法的关系也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尽管《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为知识产权,但民法理论界却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少数学者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认定知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将其与债权进行了比较,但也没有说明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也有学者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权,但同时又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割断了与民法的联系。这样一来,,割裂了财产权、产权和知识产权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丧失了理论的逻辑统一性。总之,知识产权法是一个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基本无关的概念。

德国物权法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排除在物权之外,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也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同时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由于物权法是一切财产法的基础,仍然可以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运用。可见,其理论本身存在矛盾。既然知识产权不属于物权,怎么能毫无根据地将物权法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这是财产权之物权和债权二分法造成的矛盾。因为知识产权只有交易才有价值,因此单纯静态的知识产权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物权的性质、而且具有债的性质。至于其复杂性所需要的专门研究,属于具体操作问题,与财产权的理论划分没有关系。而涉及行政法的问题,也是个操作问题,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领域、从自己的角度进行研究。

关于产权法的专著,迄今国内可能只有陈大钢主编的《产权法原理与实务》这一本。并且,该书关于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内容很少。该书关于产权法的定义是:“产权法是指对市场经济主体支配经济利益的范围进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专著关于产权客体的叙述来看,其产权法比民法之财产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包括物权和债权,还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及劳务。从该书关于产权交易法的论述来看,其产权法既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也包括股权法(该书的广义产权交易使用了物权交易、债权交易和股权交易三个概念,而狭义产权交易指实物部分的产权交易)。从该书的总体内容安排来看,其产权法主要是产权交易法,并且限于实物交易、即所谓狭义的产权交易法(该书四篇,除了一般理论和仲裁与诉讼外,只有产权交易法和企业破产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制度部分缺乏内在联系,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性。

3.财产法的体系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通常所称物权法,指狭义物权法。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不仅理论上,实践中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关于财产法的体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目前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将经营权等划归物权。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的财产法体系,将限制物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物权法的研究对象和债法的研究对象就发生了重叠和交叉,因为限制物权(他物权)都同时具有债的性质。例如,德国民商法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同时研究担保问题;我国也在物权法和债法中同时研究担保问题,并将抵押权称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称为债权人(显然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抵押权既是物权又是债权)。可见,这种划分理论是不严密的,逻辑上缺乏严格界限。从实践来看,也造成了许多混乱。例如,在国有企业问题上,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物权看待,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则企业没有活力;把企业经营权作为物权对待,只强调企业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放松所有权约束,则导致经理层权力过大,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无法避免。也有学者将经营权作为债来看待,提出了经营契约责任和“三层次两分离”的观点,即所有权与政权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权与经营活动权分离。该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债权化的观点,但债权化的国有企业根本不是国有企业、债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业,二者都是无所有者企业。如果投资者都变成债权人,则企业就变成没有所有者的企业(如果只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投资不债权化、则企业就变成了独资企业),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就变成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这是对公司制度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此外,现行财产法理论也无法说明日本、韩国等国家债权物权化的现象(银行参与企业经营的所谓亚洲模式)。

现有财产法的体系的致命弱点是无法说明他物权的性质。因为在他物权中,物权和债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权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是物权人、又是债人。其中出让部分所有权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权人,受让部分所有权(部分权能)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务人。这里物权和债是不可分割的,处于同一过程、是同一法律关系(产权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

现有财产法理论存在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的定性上。从权利性质上来看,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那么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有请求权(债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存在对股东的义务(债务)。从目前民法的权威理论来看(梁慧星和陈华彬总结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这一点民法学界并无异议),股东权利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权(是限制债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务(是限制债务)。从权利发生上来看,企业法人产权既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也不符合债权任意主义。从权利效力所及范围来看,既不是绝对权或对世权,也不是相对权或对人权。从权利效力来看,既无排他效力、也无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此外,从物权的本质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归属也是含糊不清的。企业法人有对物之直接支配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没有排他保护绝对性。股东也享受利益,但没有排他之绝对保护性。从债权的本质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显然,这些问题目前的财产法理论都无法解释。

尽管有学者已经对财产权的二分法提出批评,但其学习英美法的方案却缺乏现实性。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法的物权和债的概念无法(物权和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放弃这两个概念民法将陷入混乱)。而英美法系本来就没有这种划分,法律上也没有所有权这一概念。

总之,现有理论没有说明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产权、知识产权法和财产法本身也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理论也没有解决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产权概念入手,理清产权、所有权、物权、债等概念及其相互相互关系,进而解决财产法的体系问题。

二、产权的概念

要定义产权的概念,首先应对概念本身有一个正确认识。什么是概念呢?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地运用概念。”

什么是定义呢?定义就是用简单明确的方式来揭示词项所指称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词项本身的含义或所指的明确词项内涵的逻辑方法。换句话说,定义是指出概念对象特有属性,从而使该概念对象和其他类似对象区别开的一种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项包括邻近的属和种差(概念所特有的、具有差别性的属性)。根据被定义项和定义方式的不同,定义分为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归纳定义、语词定义及解释符号的定义等。定义规则,一是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二是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三是定义项中不得有含混的词语、不能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得包含负词项。

概念不同于语词或词项(如姓名),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符号。概念与分类联系在一起,因为种概念是基于属概念进行限制(增加内涵、减少外延)而定义的,而属概念最终是靠外延定义的、其外延是全部种概念外延的集合。定义概念应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对于新概念,一是要确定其属概念,二是要确定其外延,三是要确定是内涵。其属概念取决于该事物的分类地位,内涵取决于外延。因此,要定义概念,首先应确定事物的分类地位和外延,然后对外延进行抽象概括。对于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还要对现有概念进行分析和综合。

关于产权的概念,目前存在众多的定义,但所有定义都没有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产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定义概念关键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统一概念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话和交流的需要,没有统一概念则无法实现交流和对话,特别是产权这一跨学科概念。产权作为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应基于对现有概念的分析和综合,从而确定其属概念、从外延抽象出内涵。

产权和财产权英文都是propertyrights,而所有权英文是ownership,可见产权(财产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和财产权有共性。尽管中外理论界对产权的定义争议很大、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比较一致的,这就是,产权既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又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而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是对世权。所有权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权利。此外,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也是公认的。至于物权,普通法没有这一概念,但完全物权是所有权却是没有异议的。由此可见,物权(所有权)、产权(财产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考虑到目前民法财产权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结合实践中财产权概念的广义使用和产权概念的狭义使用,我们只能将财产权定义为广义的财产权、而将产权定义为狭义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广义财产权就至少包括了物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再考虑到民法财产权排除了部分财产权(如知识产权),广义财产权至少应该有三种形式,即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那么,财产权中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有没有共同属性呢?换句话说,其他财产权是一类还是多类呢?显然,其他财产权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同时具有物权和债的特征。譬如,知识产权就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此外,物权中的他物权既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又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与其他财产权具有共性。由此可见,其他财产权和他物权属于一类。考虑到这类财产权中的主体部分--企业法人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有产权字眼,将其他财产权统称产权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再考虑到民法广义财产权与狭义财产权的划分,为了避免概念冲突,我们只能将民法的广义财产权称之为广义产权、民法的狭义财产权称之为中义产权、而将其他财产权称之为狭义产权。

综上所述,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广义财产权)、中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和狭义产权(即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广义财产权,简称产权)是最为可行的。这既符合定义规则,也避免了概念冲突,并且实现了经济学概念与法学概念的衔接。广义产权指广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物权)、债权和狭义产权。狭义产权指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考虑到狭义产权都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如知识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抵押权等),其共同本质是具有物权和债二重性,狭义产权的内涵概念也就明确了:产权(狭义产权)是同时具有物权性质和债性质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的统一。

三、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从起源来看,产权是所有者和劳动者分离的结果,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共享,没有剩余产品,因此也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产品出现剩余以后,出现了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剩余产品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是伴随私有制出现而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即奴隶主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所有者。这时候,所有权是唯一的广义产权(财产权)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权(完全物权)形式,所有权、物权与财产权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权的权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从所有者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对世权。也就是说,此时的财产权只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世权。后来,由于分工和交换,产生了奴隶主之间的交易。于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债关系。因而,财产权形式发展为物权(所有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关系也发展为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两种。

到了封建社会,劳动者从财产中独立出来,出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分离,即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分离开来,而生产活动需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于是,产生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劳动者(佃农)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产生了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之债关系),所有者的权利是收租、义务是将土地交付佃农使用,劳动者的权利是剩余收益、义务是交租。物权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劳动者限制物权;债也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债,分为所有者限制债权和劳动者限制债务。这时候,物权已不仅仅表现为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而且也表现为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财产关系不仅有人与财产的关系(物权关系),而且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关系)。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物权(限制物权一),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为劳动者物权(限制物权二);人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限制物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限制为债。也就是说,体现人与财产关系的物权已表现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两种形式,同时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债已表现为完全债和限制债两种形式。这样一来,劳动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所有者的限制债务,所有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劳动者的限制债权。于是,财产权分化为所有权(完全物权)、债权和产权三种形式,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诞生了。产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所有者产权,二是非所有者(劳动者)产权。所有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劳动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总之,产权已成为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当然,这时的产权仅限于自然人产权,并且是初级形态的产权。

以企业法人产权为主体的现代产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企业人格化,即法人制度的结果。特别是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产权的发展,产权已经成为经营领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现代产权是沿着两个不同方向发生的,一是物权(所有权)债权化,所有者成为所有权不完整、同时享有部分债权的产权人,非所有者成为分享部分所有权、同时承担部分债务的产权人;二是债权物权化,债权人成为债权不完整、同时分享部分物权的产权人,债务人成为物权不完整、同时债务也不完整的产权人。物权债权化表现在(以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为例),业主(所有者)变为股东(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所有者的物权部分演变成为债权、即股东同时享有部分物权(限制物权)和部分债权(限制债权),股东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同时,企业法人分享限制物权、承担限制债务,企业法人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债权物权化表现在,投资企业的债权演变为限制债权、同时享有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权与限制物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演变为限制债务、同时物权演变为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务与限制物权的统一。

现代产权既包括自然人产权又包括法人产权,并且产权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包括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担保产权、知识产权等)。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企业人格化,使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都成了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不断融合。产权不仅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而且逐步发展为财产权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产权是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是独立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的第三种财产权。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限制债权或限制债务)的统一体;产权具有限制物权与限制债二重性。这就是产权的本质。

四、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

从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来看,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既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又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1.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关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物权也是资源稀缺的产物。在物质财富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护一定物质财富的归属关系,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完全物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法律也必须确认和保护那些没有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去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而不容他人干涉的独占性利用的权利,即限制物权。非所有者物权的出现,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权也变成限制物权。于是,完全物权分割为分属不同主体的两种限制物权----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也就是说,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还是对自己或他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权,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根据限制物权标的物是自有物还是他人之物,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也是法定权利、对世权,只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权一旦创设,即独立于所有者,成为对世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物权的标的只能是一定的物,即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或权利人依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权是有关权利人对完全物权依法分割的结果,限制物权人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自己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标的物即直接实现财产权利。物权是人与财产结合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状态,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完全物权是社会财富的划分手段,限制物权是有效实现完全物权的途径。可见,物权是人与财产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物权只反映静态关系,是物权人的对世权。物权转移时,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债关系。

2.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财产流传过程定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债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

债关系是与物权关系相对应的一种民事关系。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便形成债,这既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交换财产,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与物权相对应,债分为完全债和限制债。完全债包括债权和债务,是独立债,物权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完全物权)。债权是物权完全脱离所有权主体后该主体的权利,是物权的转化形态,是纯粹的信用关系之表现形式。债务是非所有者为获得完全物权而付出的代价。债权人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债务人负有债务,同时享有完全物权。限制债包括限制债权和限制债务,是非独立债,是与物权不可分割之债,是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中间状态。限制债权是物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在放弃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债权人时所享受的权利;限制债务是物权与债务的中间状态,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负义务。也就是说,限制债的主体分享完全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或承担限制债务(如企业法人与股东之债,企业法人享有限制物权同时负有限制债务,股东享有限制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可见,债关系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是人与财产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债只反映动态关系,表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债的表现形式处于静态时、即表现为物权。例如,当借据被盗时,借据对持有人来说就是物,其丧失的是物权。

3.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集合,是除物权(即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之统称。从产权人与产权的关系来看,产权既是对世权、对物支配权,又是排他性财产权;产权以特定物为标的。可见,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是物权。同时,产权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对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享有的某些支配权,是被分割的物权。产权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中的某些权利。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物权、即限制物权;产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产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客体是物、劳务或智力成果。产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反映财产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产权主体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产权制度是反映信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见,符合债的一般特征,是债。同时,所有者产权是物权(即所有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未完全放弃物权而成为债权人时所享有的部分物权和部分债权的集合;非所有者产权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享部分物权与所负部分债务之集合。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债、即限制债;产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产权不仅仅是物权,而是一种具有债性质的处于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产权也不仅仅是债,而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处于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股东产权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债权化、即债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和限制债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产权(与股东的关系中)也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投资企业产权和银行产权是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即物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产权既是静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动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产权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产权具有限制物权和限制债二重性,产权关系具有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二重性。

五、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产权法的定义:产权法是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权即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产权主要是他物权、亦即《民法通则》中所谓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同时包括过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总之,凡是具有物权和债权二重性的财产权都是产权。

产权法包括用益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此外,根据产权标的物的特点,还可以将产权法分为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知识产权等。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产权划分为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鉴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现有的理论是一致的,民法学界对此也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在赘述。

我国目前主要的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捕捞权和取水权等。

产权概念和产权法的概念理清了,财产法的体系也就凸现了。显然,财产关系有三种,一是物权关系,二是债关系,三是产权关系。相应地,财产法也分为物权法、债法和产权法。物权法的规范对象是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自物权、完整物权、即物权完全属于某一主体),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只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债法和产权法都以财产的流转状态为研究对象,研究财产的运动状态。其中,债权法仅以债(完整债、即债权和债务完全分属不同主体)为研究对象,研究物权(标的物)完全脱离所有者时的状态,只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只存在双方关系;产权法以不完整物权(限制物权)和不完整债(限制债,包括不完整债权、即限制债权,和不完整债务、即限制债务)为研究对象,涉及多方关系,既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也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

相应地,民法之财产法中物权的种类划分也应调整。首先,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的划分将不复存在。其次,本物权与占有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占有属于产权。第三,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特别物权属于产权。

此外,过去因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造成的无法纳入财产法体系的财产也应全部纳入。这就是说,财产法中财产的概念也应调整,将全部有体物和无体物都纳入财产的范围(即使用广义的财产权概念),即财产概念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括所有财产。

六、重构财产法体系的意义

产权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重构财产法的体系,首先可以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其次,可以解决民法内部的矛盾,实现民法理论的统一性和体系化。第三,可以解决企业制度的难题,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第四,可以同时保护效率和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是从日本传来的德国理论。这决定了我们无法学习英美法的许多做法。尽管我们可以引入判例法,通过判例解决某些实际问题,但我国不可能放弃制定法、也没有必要放弃制定法。况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制定法也是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学基本理论的统一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

英美法重视法律技术,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学理论的统一性,也不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与正义原则直接相联系,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而正义的两个基本标准是公平和效率。无论是判例还是制定法,都直接与公平和效率原则相联系。大陆法则不同,特别是德国法,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具体法律建立在分类地位基础上、具体理论建立在基本理论基础上、具体原则建立在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概念建立在基本概念基础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论的统一性,但大陆法却不能不研究。换句话说,我国必须研究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法学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否则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例如,美国的公司制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只要符合这两个原则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制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据这两个原则创设的。而我国法律的制定却是按照其分类地位,根据其上位法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否则,将导致法律的冲突和混乱。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现代公司制度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法系不同,我们却很难学习。根本原因在于财产法体系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导致产权概念无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而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互不相容,不仅影响了经济学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法学的发展。产权概念是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点;解决了产权概念的统一性问题,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实际应该称之为经济法学,因二者都以经济制度为研究对象,前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后者从法学的角度)就实现了概念统一、经济学和法学就可以展开合作。简言之,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和合作开辟了道路,可以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共同发展。

财产法是民法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财产法理论是民法理论的核心。因此,财产法理论的内在联系、外部关系和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权法的独立,实现了物权法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了物权法定主义和一物一权原则,解决了物权理论无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交叉的问题,保证了债权法的逻辑严密性,从而实现了财产法理论的内部统一性。此外,也理清了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企业法人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并且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问题,从而全面理顺了财产法的外部关系。

企业法人制度设计至今缺乏法学理论基础,因此法律的制定主要依靠经济学界。这样一来以来,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法人产权的性质问题、也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无法对话的问题,使企业法人制度设计有了法学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法学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物权法理论只研究静态的财产权,侧重于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只有秩序价值,没有效率价值。债法理论尽管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但只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不研究静态的财产权。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的财产权形式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相统一的产权,实践已经证明产权是最有效率的财产权形式。如果民法理论不研究产权问题,其调整范围势必越来越小。并且,由于产权缺乏法律的保护,必然导致产权交易的混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产权法的独立,可以使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结合起来,既保护公平又保护效率,从而保证经济高效率地有序进行。

摘要

财产权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冬春棚菜安全优质高产管理三方面

 

在连阴天气里,棚内低温、寡照、湿度大,为保证蔬菜正常生长,最重要的是调控好大棚的环境,做好保温、降湿和补光工作。

一、保温

连阴天气来临时,提高大棚的保温性能非常关键。 生产中如果遇连阴天气蔬菜生长受到影响后,如瓜类蔬菜表现为化瓜、花打顶,茄果类蔬菜表现为黄叶,果实不膨大等,严重影响产量和效益的提高。因此,要想使连阴天气里的棚菜正常生长,首先要解决好大棚的保温问题。

1、保温措施力求及时周到

连阴天气之所以会出现冻害,很多情况下是由于菜农收听天气预报不及时,采取措施过晚造成的。因此,增温措施一定要在连阴天来临之前及时周到地做好,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其措施:

⑴注意调节揭膜、放膜时间。只要不下雨、下雪,但凡有一些散热光,也要揭膜,但时间可比晴天晚半个小时,下午放膜时间要比晴天早半个小时,以利于棚室保温。

⑵为了达到好的保温效果,可在小棚上面加盖一层无纺布或遮阳网等保温材料。

⑶增设“棚中棚”。在出现极端低温天气时,可选择增设“棚中棚”加以保温。

⑷在大棚北面和西面加盖“围裙”,即用草苫或稻草竖立着覆盖,以减少西北风吹袭和散热量,利于该处蔬菜生长。五是在蔬菜生长低温阶段,叶面喷施防冻液或磷酸二氢钾营养液,可起到防寒受冻、保花保果的作用。

2、 阴雪天防棚内夜温偏高

连阴天保温工作固然重要,但不能盲目,需要合理调控。遇上雪天农业论文,夜温很容易反弹,植株白天积累的光合营养少,而夜间消耗的多,很容易出现生长不良的情况。因此,连阴雨雪天气调控好夜温至关重要。

在雪天,一般大棚放下草帘后棚内温度有一回升的过程,一般来说,回升2~3℃,如果闭棚前温度高于20℃,则上半夜温度偏高,就容易出现呼吸作用过量消耗营养,造成作物生长不良。因此,除合理关风闭棚外,闭棚后还要检查棚内夜温的情况,如果发现夜温偏高,则应将棚内的“棚中棚”、棚外的“围裙”等保温措施撤除,如果上述措施仍不能将温度降下,可将小棚上无纺布遮阳网掀起,从而达到降温的目的。

二、降湿

多数菜农都在连阴天采取加大放风力度和控制浇水等最基本的措施来降低棚内湿度,其实,降湿的措施还有很多,须综合预防才行。

1、及时消除棚膜流滴。连阴天里,棚膜流滴严重,可以用杰效利或者豆面稀释后喷洒于棚膜上,对防止流滴有一定效果。

2、覆盖地膜。

3、提高棚内温度。棚内温度升高,空气饱和度即增大,相对湿度相应地就减少论文提纲格式。但是在冬春,外界温度低,棚内温度高。如果早放风排湿,棚内积攒的热量一旦排出去,棚温下降使空气饱和度变小,反而使相对湿度升高,棚内轻则“起雾”,重则结露滴水。

4、喷药时改喷雾为喷粉和烟雾剂防治,避免人为增加棚内湿度。连阴天时,棚内易暴发病害,但又不得不用药,因此最好选用百菌清烟剂、速克灵烟剂等广谱杀菌剂进行预防。五是注意合理浇水。冬春棚温低、光照弱,一旦浇水过大很容易导致棚内湿度持久不降,所以连阴天时,浇水要看墒情,盲目浇水将降低大棚土壤和空气温度。所以要适当控制浇水次数和数量,并实行隔行浇水,以达到控制湿度的目的。

生产中很多菜农用地膜将棚内地面几乎全部覆盖,虽然极大地降低了空气湿度,减少了病害发生的机会,但这样做:

⑴阻碍了空气与土壤的气体交换。全棚覆盖地膜后,氧气进入土壤和二氧化碳散出土壤受阻,导致土壤内二氧化碳积累、氧气缺乏,蔬菜根系呼吸强度下降,空气中也得不到土壤产生的二氧化碳的补充,蔬菜生长受到影响。

⑵全棚覆盖地膜使土壤有害气体增加,导致伤根。地膜全棚覆盖在影响土壤气体交换的基础上,由于土壤氧气含量的降低,土壤微生物进行厌氧呼吸或对硝态氮肥进行反硝化作用,产生还原性气体,如一氧化氮、氧化氮等,严重影响蔬菜根系的正常生长。可在操作行内撒施稻壳、稻麦或玉米秸等作物秸秆。一方面直接阻止了土壤中的水分蒸发,另一方面作物秸秆还能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并且这些作物秸秆在腐烂的过程中还能释放出热量和二氧化碳农业论文,提高棚内温度和蔬菜的光合作用。

三、补光

连阴天气里,弱光是制约大棚蔬菜产量与效益的重要因素。

1、连阴天棚菜补光要分秒必争。冬季和早春温度低,且夜长昼短,再遇上连阴天,无纺布或遮阳网或草帘迟迟不揭,蔬菜的见光时间就更短了,如果持续的时间过长,势必会影响蔬菜的生长,因此,连阴天里大棚蔬菜补光工作要分秒必争。连阴天只要不下雨雪,就要揭去覆盖物,让蔬菜多见光,并要尽量早揭晚盖,切忌全天不揭。当然,揭去覆盖物后,如果棚内温度降得过低,可再将其盖上。

2、选用优质大棚膜,勤擦棚膜。大棚薄膜的质量直接影响透过的光照强度和光质,所以必需选用优质的棚膜。连阴天本来光照就弱,如果棚膜上灰尘过多,使其透光率明显下降。因此,要常清洗掉棚膜上的尘埃与污物,特别是下雪天还应随时清除积雪,保持膜面洁净,使棚膜尽量保持较高的透光率。

3、在连阴天到来前,要及时整枝、打杈,打掉老叶、病叶、死叶,对改善棚内蔬菜光照条件,提高蔬菜产量也有明显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整枝打杈工作切忌在阴雨天气里实行,以免留下伤口后利于细菌性病害的侵染。

财产权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期待权的大量存在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财产权的主体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是国有财产权面临的巨大难题。

金融市场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场交易的特殊性,从民法学的角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的特殊性

权利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实力,通常所说的权利大多为确定的既得权利,权利人现时即可享受某种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称为既得权。但也有很多权利并非能完全地现时享有,须待特定事什的发生或一定时问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类权利则被称为期待权。我国《合同法》在总则lf1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详细规定:在分则的买卖合同部分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制度,从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权的生存空间。期待权的构成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是对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的期待,二足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条件。

对于期待权的类型,不同的学者有不列的观点,暂且不去细究。从金融市场的各项交易合同中,包含着大量的期待权。例如:存款储蓄合同中,存款人对于利息的债权:贷款合同中,银行对于贷款人H口将支付的利息的债权;债券交易中,持有者对债券利息的债权。这些属于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股票交易,持有者对于行情看涨时取得分红的权利或者转让后取得差价的权利;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取得权。这些则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权利。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权,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看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是投资者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场的融资特性,一方面又赋予投资者相当的信用风险。因为期待利益的实现必须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即投资的收益性。投资收益性可以说是一个具有结果性的条件,这个结果性条件的发生依赖于筹资者大量的经营活动。正是由于条件产生的复杂性,为筹资者的违背信用提供了相当大的操纵空间。这便是信用缺失问题的解释之…。再来看看保险市场。保险合同etl受益人对于保险金取得权的前提性条件是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都是与受益人密切相关,或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属。无论人与物都与保险公司无必然联系。因此,他们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真实性、损失的大小在保险公司获知前都悉数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维系合同的唯一动力。那么从白利的角度出发,发生信用缺失就不难理解了。由此可见,期待权的大量存在与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财产权的模糊性

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导,财产权的模糊性是国有财产权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

首先,财产权主体缺位。国有企业归用家所有,通过委托机制将经营权赋予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但是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前,对于国有企业财产权主体是人大还是国务院等等一直不能明确。即便目前建立了国资委,它又是否能够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享有财产权也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这就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信用缺失,因为其自身不承担失信导致的后果。

财产权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1 相关概念概述

1.1 产权的涵义

对于产权的研究可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目前就产权的定义很难求得统一,但其一般含义及特点是可以认识和取得共识的,我们认为对产权概念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1)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它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资产归属、运用的行为性权利的总称。

(2)产权是一种权利的行为关系。在资产运营过程中,可以对其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职权进行分割和重组,并分别界定给所有者、经营者等运营主体,以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一种制度。

(3)产权是一组权利。产权既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等,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

1.2 现代产权制度的涵义

产权制度是为调整与财产有关的经济权利关系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是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对产权关系和产权运营规则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各产权主体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上所形成的责、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和习惯性规则安排。现代产权制度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2.1 归属清晰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做到产权的归属清晰,才能形成不同利益的主体,才能有效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企业才能拥有法人财产权,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1.2.2 权责明确

在产权归属清晰的前提下,产权主体自然而然地要承担责任,无论受益或损失都应归产权主体。

1.2.3 保护严格

在我国的宪法中,已明确指出要保护私有财产,应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这为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就现代产权制度而言,保护严格既包括对有形资产的保护,也包括对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对后者的保护是有相当难度的,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1.2.4 流转顺畅

产权的顺畅流转能够带来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因为产权从低效的人手中流向高效的人手中,其价值就会大大增加,社会财富自然也就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实际上就是一个产权转让的过程,必须遵循等价原则。

1.3 国有企业的涵义

国有企业是一个较宽泛的术语。国内外对国有企业有各种不同的称谓,诸如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等。在我国的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国有经济微观经济组织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体现,国有企业也就定义为全民所有企业,即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所定义的范围已经拓展了,它包括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国有资本居于控股地位的国有控股公司。

2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近年,从扩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然而时至今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然有以下几个问题。

2.1 旧体制观念束缚

有的国有企业管理者改革意识不强,畏难情绪突出,“等、靠、要”思想严重,对产权改革难下决心,患得患失,谈产权改革首先向政府摆“困难”、要“政策”,否则就死守摊子,拒不改制。一些企业的管理高层更多考虑到个人的政治前途,宁愿死守旧摊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完全置企业发展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于不顾。

2.2 产权改制过程不规范

(1)改制过程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

(2)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

(3)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

2.3 相关配套改革滞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存在社保资金短缺、覆盖面还不宽、保障程度比较低等明显的缺陷,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成为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重要因素。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由于“企业保障”的历史包袱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改革滞后问题的存在而无法顺利推进,配套改革何时改、如何改,怎么完成与历史上的“企业保障”的顺利对接,成为产权制度改革攻坚战的瓶颈。

3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向

3.1 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产权理念

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过程中,针对企业资本结构,公有产权要承认、融合个人产权,即在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中,要切入或引进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所有者或最终能层层分解到自然人的法人所有者,由他们作为新的积极所有者来执掌企业控制权。

国有企业和其他现代企业一样,应该通过契约关系将这些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此,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国有资产以外的这些要素都是个人所有的,个人对他们拥有完全的产权,他们必须具有排他权、收益权、使用权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决策权,并且其产权得到制度的保障,只有在国有企业中的各种私有产权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私有产权才可能有效率。同时,国有企业才能营造效率机制,必须形成一种利益互动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各方面利益与整体利益协调统一起来。

3.2 加强有关产权的立法建设,优化法律环境

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应尽量做到法律上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有权或称为经济上的所有权的统一。产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现实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法律法规的同步建设,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正常的产权关系,保障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 完善来确立产权的法律基础,进而保证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企业资本构成中的国有资本,应视为相对独立的“企业财产”。政府、行政主管作为积极所有者应放弃企业控制权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政府、行政主管虽然还是最大所有者,但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这个最大所有者开始已与企业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两者的利益开始明确、分离,而且新进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经营者、职工所有者、公众所有者等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多元资本结构大大提高了对企业资产关切度,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对政府、行政主管企业控制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授予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对其经营的全部资产有充分的经营权,并承担风险、破产、清偿责任。拥有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国有企业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之路。

3.3 建立科学激励机制,提高产权所有者的积极性

企业的生产力总是属于一定生产关系下的生产力,企业的资本循环机制总是在一定的资本所有权控制和支配下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要经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其经济价值,这全部过程就是所有制的实现。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势在必行,可以根学术参考网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倡制度创新、大胆尝试,推行经营者年薪制、持股制、股票期权制等分配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内部管理机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其中也折射出产权制度的改革滞后性。所以,我们必须加大产权改革的步伐,进一步调整产权关系,理性收缩国有企业的战线,不断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样化,推进经济机制的实质性转变。只有不断地完善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主体,增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同时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使我国经济运行进入一个良性的运行轨道。

主要参考文献

[1]史忠良,刘劲松.产权理论与国有资产管理[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报,2006(1).

[2]德姆塞茨.控制与企业[M].中译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田洪星.产权清晰还是产权合理化[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2).

[4]罗志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治基础[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5]陈清泰.国企改革:过关[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财产权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一、以“数字编码”为直接对象的新型案件所揭示的问题

案例一:被告人程稚瀚自2005年3月以来,利用互联网,多次通过西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侵入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充值中心数据库,修改充值卡原始数据并窃取充值卡密码,后向他人销售,造成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⑴

案例二:某甲系物业公司保安。2010年9月,公司安排其至L公司担任保安。同年11月21日,某乙向某甲提议,一起到L公司盗窃该公司计算机机箱上的序列号标签,某甲表示同意。某乙遂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22日凌晨与甲一起进入L公司,由某甲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某乙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COA标签189张。11月25日凌晨,某乙返回上海并与某甲一起再次进入L公司,用同样手法窃得COA标签190张。上述379张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最终被告人分别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⑵

案例三:陈某系上海W公司派驻至S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S公司负责开发网络游戏网页、管理维护服务器数据库,有访问S公司服务器、接触、生成、更改游戏后台数据的权限。2010年6月至7月间,陈某为牟利,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S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龙之谷》公测账号激活码1000余条、《传奇3》、《星辰变》的公测账号激活码500余条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复制后,还擅自生成《永恒之塔》道具激活码1万条、《龙之谷》道具激活码10万条,交由嫌疑人沈某出售。沈某通过支付宝销售上述部分激活码并收款29800元。S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存在有偿销售激活码的现象,怀疑系陈某所为,并将《永恒之塔》、《龙之谷》的道具激活码全部作废。

以上案例均为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其犯罪对象,不论是电话充值卡密码,还是微软的正版验证码,抑或游戏测试账号激活码,均表现为一串数字编码。不难发现,这类数字编码实质上是商家提供给用户用于证明识别用户财产所有权(话费、游戏账号)或财产权利(正版软件用户)的一种凭证,用户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可获得相应财产(话费)或享受相应服务(正版软件配套服务),其法律性质与存折、充值卡一样,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

二、数字编码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广泛运用

财产权利凭证从记名向不记名的转变,由此引发了使用规则的变化。与传统的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相比,数字编码这类凭证最大的特征是不记名、不可挂失。相应的,其使用规则是“见证即履行义务”,即义务方只要审核无伪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义务,而持有者为何人、因何缘故持有等因素均在所不问。因此,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与其所记载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是一体的,占有不记名凭证就等于占有了其所记载的财物,而失去该凭证也即失去了其所记载的财物。

“数字编码”这样的无形载体让双方不必见面即可完成交易,克服了空间距离带来的不便,其直线式销售不但节约了中间环节成本以让利优惠,更迎合了当下信息时代方便、快捷的要求,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推广运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充值密码,游戏账号及其他网络通信工具的激活码或充值密码,这是最主要、最常见的;(2)商家或第三方向不特定人发放的、不记名不挂失的消费编码,凭此编码可以在该商家消费或享受一定优惠。前者如华联购物卡上的编号和密码、“杏花楼”月饼券上的编码和兑换密码。“京东商城”、“1号店”等电子商务公司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也是以编码的形式使用的;后者如麦当劳的电子优惠券、团购网向消费者发送的优惠代码等。(3)稀缺性资源分配标志,主要集中在教育、住房、医疗、名牌产品等领域,如可以转让的专家挂号、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资格、iphone4的购买资格、纺织品出口配额⑶等。(4)正版软件、音乐、影视、图书等作品所配套的密钥或服务密码,输入该密钥才可以正常使用该作品。如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并试用一段时间,但试用期结束后,必须输入配套的密钥,即微软公司设计的一串数字编码,才可以继续使用。

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一些数字编码也具备一定使用价值,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人身识别性,或只是作为获取财物的工具,故不属于本文所指称的“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如车牌号码是依附于特定的车主和车辆的,其转让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登记方可完成,占有车牌号不等于合法拥有其代表的权利,车主随时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报废旧车牌、更换新车牌,从而继续享受相关权利。再如,银行的账号和密码,其依附于特定的开户人。从社会一般观念和实践看,充值卡(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可以自由交易,而银行账号密码(非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一般是不能交易的。这也是将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充值卡密码)和作为工具的数字编码(银行账号密码)进行区分的理由。

三、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属于财产犯罪对象

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实际上与其所记载的财物或财产权利是一体的。鉴于数字编码这样的不记名凭证与实物、货币等传统形式财物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有必要对其彰显财物属性的几个特征一一展开解读。

(一)关于稀缺性的理解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类数字编码只不过是系统自行生成的,其可以自由获取,不具备稀缺性。笔者认为,不能以数量的多少、复制的难易等因素判断有无稀缺性。所谓稀缺,并非通常语义上所理解的稀少、缺失。经济学上的一般解释是:相对于人的欲望而言,资源(人力、土地、商品、技术、劳务)是不足的,存在着总是少于人们能免费或自由取用这些东西的情形。⑷换言之,判断某种资源是否具有稀缺性的标准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寡,而在于该种资源是否可以“免费、自由取用”,能够“免费、自由取用”,则不具有稀缺性,否则,便具有稀缺性。例如一般的邮箱账号、QQ号,只要是正常人都可以自由、免费申请并使用,其不具备稀缺性而不能作为刑法上的财物;而VIP邮箱账号、优质QQ号或迅雷会员账号则需要有偿申请或使用达到一定级别方可获得,其代表更优质、便捷的通讯服务或下载服务,这就是稀缺的。再如正版软件的密钥虽然只需要轻点系统鼠标即可无限生成,但其仍然是稀缺的。一方面,这是由软件这种特殊财产的特点所决定的。软件前期研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其回报和盈利当然不是通过一次两次使用获得,而是通过大量复制、发行、出售来回本盈利。只要使用软件的人不是自由而免费的,而需要支付相应对价或满足相应条件,这种密钥就是稀缺的。另一方面,软件的复制发放是有其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市场的总体需求和商家的承兑能力。这类似于货币发行,国家貌似可以无成本地不断复制发行货币,但总体货币量是受制于经济总量和货币需求量等因素,如果盲目地扩大发行量,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⑸

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必须有偿获取或以其他形式的对价支付,有的是直接购买,有的是商家免费发放给满足一定条件的对象,如忠实用户、抽奖确定的用户、消费满一定金额的用户等。综上,其稀缺性不言而喻。

(二)关于价值性的理解

如何理解财物的“价值性”,是普遍的客观价值还是个别主观价值?换言之,仅个别人或部分人认为有价值的财物,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如盗窃他人极具纪念意义的照片、先人的骨灰等,能否构成盗窃罪?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无争议。有论者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经济价值是指能够用客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经济效用。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⑹有观点也认为,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客观上的经济或金钱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如情人写给自己的信,即使收信人认为其极其珍贵,但由于体现的并不是财产关系,所以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⑺但有观点则认为:“从实际上看,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但从理论上说,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其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财物。”⑻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其一,这利于保护法益,避免明显的法律漏洞。坚持客观经济价值论,就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盗窃或损毁他人非常珍视的祖传信件、照片等物品,对于被害人而言,其后果与损失巨额财物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法律上却因所盗对象没有价值而无法予以规制。犯罪的本质在于“损人”而非“利己”。也就是说,一种行为之所以是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在于犯罪实施者是否获得了利益。其二,逻辑上讲,客观经济价值与主观价值是相对的,其界限难以清晰划分。如先人的遗照一般只有其子孙才会珍视并认为有价值,而明星签名照的价值被认可的范围就扩大到广大粉丝群体。则多大人群范围的价值认可才是客观价值?人为地区分二者,并以此作为价值性有无的判断依据是不科学的。

因此,有客观经济价值的当然是刑法上的财物;而一般人认为没有客观经济价值,但所有人或占有人认为有价值且这种判定不违背常理,也应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换言之,只要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或合理的主观经济价值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可以满足特定人群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即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或合理的主观经济价值。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可以直接获取相应财物或享受相关服务。这种情形下,获取“数字编码”本身就是获取财物。

(三)关于支配性和流通性的理解

有疑问者认为,此类数字编码价值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义务方的配合,因此占有了数字编码不等于可以支配其代表的财物,义务方(商家)如果拒不配合履行义务,则该数字编码一文不值。

上述疑问的解决必须回到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运行规则上。数字编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被广泛青睐,是网络信息社会财产管控手段的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信息化的必然选择。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最大特征是“认证不认人”,义务方见证即无条件履行义务是基本的运行规则。商家如果动辄不履行义务,其必然遭受法律的惩处和自身商业信誉的毁损。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是绝大多数商家、买家都能自觉遵守该运行规则,这也是数字编码型凭证得以广泛使用的根本前提。当前数字编码型凭证火爆的使用就是最好的证明。当然也有个别商家发行凭证后破产或卷款而逃,但这终究是个别情形和个案,不能以偏概全,因为即使是国家发行的货币,也可能因为政权的更迭而变为废纸。

媒体一则关于“克里斯汀饼券”官司的报道对理解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财物支配和流通规则有所帮助:2011年3月21日,某礼品公司因向案外人某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供应克丽丝汀现金券而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该礼品公司在协议期内向克丽丝汀订购产品(包括实物与面包预定单)累计面值为500万元。后礼品公司将现金券交付该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徐某。2011年3月底,礼品公司得知徐某涉嫌合同诈骗后立即通知克丽丝汀,告知涉案现金券(卡)的号码区间,要求停止兑换,但克丽丝汀予以拒绝。2012年3月,徐某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礼品公司多次与克丽丝汀交涉,要求将涉案现金券予以作废并向原告补发同等价值的现金券,但未果,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而被告“克莉丝汀”公司答辩认为,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协议书约定销售的是提货券卡而非实物,被告也将券交付原告,被告已经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提货券不记名不挂失,在提货券卡上有明确载明。⑼笔者认为,不记名饼券的运行规则已类似于货币,即“饼屋必须见券即交付对应的货物”,而不需要审查谁持有该券、因何种原因持有等。饼券的买方因个人原因被骗,不能反过来再要求发行方停止兑付。因为如果有人拿着这批饼券前来兑换(姑且不论其以什么途径获得),拒绝兑付将构成违约。

由此可见,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持有者对其所记载的财物的支配性是毋庸置疑的,凭证流通的结果也与其所记载财物流通的结果无异。如果说传统的实物作为财物主要因其自然属性,则财产权利凭证尤其是可以自由流通的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作为财物,则因其制度属性——社会制度必须保证权利凭证所对应的利益而得以实现。一个人只要相信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就应相信他的权利凭证中的利益能够实现;在一个财产制度、法律制度稳定且正常的社会环境中,财产权利凭证与货币本质上并无差别,如果认可货币是财物,也应该认可财产权利凭证的财物属性。⑽

综上所述,作为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的数字编码与货币、实物一样属于刑法上财物的一种。这样的结论也可以得到相关规定的验证,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列出了“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也即此类凭证与财物、货币等并列为盗窃罪对象。另外,《日本民法》第86条第3款更是明确将“不记名的债权”视为动产(即财产犯罪的对象)。⑾

(四)结合不同财产权利凭证的交易价格、损失认定等因素确定数额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盗窃的对象为电话充值卡密码,该数字、编码是由通讯公司设计的“财物”。本案的数额,有几个数字可能作为依据:一是充值卡的卡面数额,二是通讯公司出售给经销商时的销售价格(一般是按卡面数额打一定折扣),三是嫌疑人销赃所获得的钱款数额。笔者认为应该以第二个数据作为本案盗窃数额,即被害单位与经销商约定的交易价格。卡面金额是充值卡出售时候的参考价格,各级各处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低于或高于该金额出售,充值卡的出厂价一般低于卡面价格,以此下级经销商提供利润空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即“损人”而不是“利己”。以第二个数据认定盗窃数额,符合理论要求,也为实践所采纳。类似的案例还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中,也是以被害单位茂立公司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换价格来计算被盗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代表的财产数额。⑿

在案例二中,首先要理清正版验证码(COA)的使用方式和价值所在。COA的价值在于证明已经安装并正在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为正版,并享受后续的升级、下载补丁等服务。其之所可以交易,是因为该验证码并没有严格配套出厂时所对应的软件序号,即没有身份识别性,导致其他装有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也可使用。此验证码是一次性使用的,他人使用该验证码后就导致原权利人无法使用,从而使其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并非无法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只是丧失了部分附加利益。也就是说,没有COA,windows操作系统仍可以正常使用,只是失去了合法的身份证明以及今后可能需要的配套服务。其不同于软件密钥,因为如果没有软件密钥,则整个软件无法付诸使用。如果将作为软件使用前提的软件密钥称为“典型作为物权凭证的数字编码”,作为附加利益凭证的COA,则可以被称为“附加型作为物权凭证的数字编码”。可见,COA的作用只是在于证明正版、享受可能需要的配套后续服务。其之所以有市场需求,是因为现实中客观存在大量的、已经付诸使用的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需要以此不正当方式完成身份“漂白”。COA的价格认定也应以此为基础,即着眼于其所代表的附加利益而非软件本身。因此,绝不能以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的价格作为COA的价格,这混淆了软件的附加利益与软件本身。从市场交易价格看,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价格动辄几千元,而COA的交易(黑市)价格仅为几十元,一旦不慎将造成严重罪刑不均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