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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4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情况的汇报。8月下旬,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卫生厅的同志,赴舟山、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市人大代表、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艾滋病防治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听取了各地综合意见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徐志纯副主任于9月4日主持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9月1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六、其他问题
一、指导思想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担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因此,确保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就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以较高的起点和超前的意识,构建群防群控的有效网络,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情操,拒艾滋病毒于校门之外,守校园一片净土,保学生健康平安。
二、工作目标
总目标:构建不同层面、不同年级、不同学段的艾滋病防治宣传网络和管理机制,通过专题教育形式,使全区师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他们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分目标:小学和初中: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预防方法和措施,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歧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高中:进一步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会保护自己,培养对自己、他人及社会责任感。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运转有效的防治工作体制。区内各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抓好、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形成全社会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一是积极协助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发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资料;二是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画、宣传纸、宣传册、宣传标语等宣传阵地,保证每周一次相关内容的宣传,且做到内容定期更新;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问答、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作文竞赛等宣传活动;四是普遍开展“参与换水游戏,认识艾滋病危害”健康教育课活动;五是学校图书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治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六是沿滩中学、自贡14中等城区中学要组织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心系红丝带”宣传活动;七是请相关专家进行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讲座;八是充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日”等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三)要将艾滋病防治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师和课时,做到教师有教案,课时有保障。
(四)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在艾滋病骨干教师培训时,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同伴教育方法训练,启动中学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活动,在中学生中尝试开展艾滋病同伴教育活动,对部分有影响力的学生进行培训后,组织与班级同学一起以灵活轻松的游戏和自由深入的讨论,学会坦然面对来自成长过程中的各种挑战。让他们学会在性和生殖健康、防治艾滋病方面做出安全的负责任的决定,并向其他同龄人传播艾滋病防治信息。
(五)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学生掌握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通过孩子向家长、社会进行宣传、推广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宣传教育网络。
(六)组织教师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2006〕]13号)、《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同时利用骨干教师对本区的教师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中学教师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100%,并将培训的签到表、图片、培训信息及总结报区教育局政教体卫股。
(七)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的主要内容包括让学生明白艾滋病防治的目的意义;知晓艾滋病的主要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了解国家的艾滋病防治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区内各学校对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校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师和课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课时标准为初中6课时/学期,高中4课时/学期。
__区科技局作为防治爱滋病工作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贯彻区委、区政府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区卫生暨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爱滋病的认识
作为防治爱滋病工作成员单位,我局强调在干部职工中要带头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掌握艾滋病的预防知识,消除针对艾滋病的恐惧,反对歧视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我局利用单位学习时间,进行有关爱滋病预防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了艾滋病预防与防治知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和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政策,使干部职工掌握艾滋病相关知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为广泛、深入、持久地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利用“科技三下乡”、“科技周活动”进行防治爱滋病宣传活动
为大力宣传艾滋病预防与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素质,我局在“科技三下乡”、“科技周活动”等科技宣传活动中,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盘河、布嘎等乡镇、罗炳辉广场开展声势浩大的科技宣传咨询活动,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防治爱滋病等内容。通过防爱图片、防爱展示板和发放宣传资料、发放安全套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有规模、有声势的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浅出、通俗生动地宣传防治爱滋病知识。使艾滋病防治深入人心,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支持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意识。
三、20__年工作计划
20__年是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开局之年,为了更好地开展搞好爱滋病防治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强局内自身学习,提高艾滋病的预防与防治知识。二是继续利用“科技三下乡”、“科技周活动”等科技宣传活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认真开展好爱滋病预防与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三是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共同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条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当及时将样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
基层公务员;艾滋病;培训;参与能力
我国的艾滋病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给国民经济和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影响,艾滋病防控已到了关键时期,亟待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体系。加强党政干部预防艾滋病知识和防控策略的学习十分必要。为此,在吉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安排下,朝阳区政府公务员接受了艾滋病防治知识专项培训。下面对培训方法和结果做个分析。
1 培训内容与方法
1.1 成立课题组培训项目实施人员在省艾办和省疾控中心专家的指导下,成立了课题组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团,针对4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详“项目实施计划”,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全部接收了省级专家的培训,提高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政策、法规的掌握和宣讲能力,为完成项目工作奠定好基础。
1.2 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朝阳区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各街(乡镇)办事处领导参加的艾防工作协调会议,学习讨论艾防工作的意义、目标、内容、管理及要求,对基层公务员艾滋病防控培训程序进行详细安排。
1.3 开展艾滋病知识和行为态度基线调查:对公务员开展培训前的艾滋病知识、态度、行为、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前后对照研究。
1.4 开展一系列艾滋病防控培训:在区政府支持下,制作艾滋病知识的系列展板,通过图片图表影像展示出全球和我国艾滋病疫情现状,艾滋病给个人、家庭、国家乃至人类带来的危害,在各街(乡)政府巡回展出,使公务员们正确认识到艾滋病就在我们身边,无视无知是很危险的,控制艾滋病流行是迫切的公民责任。
宣传团与公务员一起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吉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使公务员明确法律赋予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认识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将党和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防控艾滋病流行。
举办艾滋病知识和防控策略讲座,提高艾滋病防控的参与能力。现场防控知识问答,了解公务员的需求和知识薄弱点,有的放矢地培训。
最后答卷考评,使公务员加深对艾滋病防控知识的记忆。
1.5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对公务员培训前后调查结果比较,对照研究评价培训效果。
2 培训前后调查结果
2.1 培训活动使312名基层公务员艾滋病防控知识知晓率从74.31%提高到96.54%。
2.2 培训活动对公务员态度行为产生转变,见表1。
3 对培训活动和调查结果探讨分析
3.1 对基层公务员开展艾滋病防控知识培训十分必要在培训和调查工作中了解到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接受到的艾滋病信息很少,通过专项培训,使他们了解到艾滋病防控知识,掌握了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了艾滋病防控参与能力,对开展好艾滋病防控工作十分必要。
3.2 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收到明显效果举办讲座,使接受培训的公务员掌握知识全面透彻;展板展示,生动直观印象深刻;现场问答,了解需求有利于下步培训开展;现场问卷能够加深记忆;培训前后对照研究,发现培训后公务员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态度行为产生转变。
3.3 培训工作应持续开展不断完善防控体系随着艾滋病的蔓延,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不断细化,艾滋病防控工作也会有更高要求,对基层公务员培训要及时持续,尽快将信息传达给他们,才能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