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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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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近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本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仅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范畴)的优惠政策不断更新,对企业的优惠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政策有放宽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过去的3万元放宽到6万元,加大了优惠力度,也表明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

二、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存在应享受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由于纳税人未进行备案或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要求减免其所得税额,导致应享受未享受.

2、部分企业在实际申报年度报表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减免,即减免金额计算错误,导致少优惠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年度申报中基础数据有待核实。重点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基础数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企业自身等因素,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还不是很充分,导致该项数据的填报口径缺乏统一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不是按财税【2009】69号文企业全年月平均值计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项数据很多情况下是由企业随意估算或依据的文件并不统一。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是家庭式、父子式中小企业,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不能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加之部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较少而不重视,因此仍存在应享受尚未享受优惠的情况及减免金额错误的情况,造成优惠未到位。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到位的现象,首先税务机关要制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二是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提供的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要反复推敲,认真甄别,不放过每一个疑点;要通过采取实地核实、检查企业账目、分析涉税信息、比对相关数据等形式,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计算机软件中设立监控职能,开发运用征管软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数据资料实施有效监控。四是对于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要借助分析预警系统,认真搞好纳税评估,正确分析和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类数据的逻辑关系,发现疑点,及时解决。五是要充分利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良好时机,组织精干力量,解剖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改进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六是税务机关要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避免纳税人填报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嘉怡. 税收助力小微企业科学发展[J]. 中国税务,2012,12:14-17.

[2]《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编 湖南人民出版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减税免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一、园林绿化企业所得免征、减征优惠及运用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多个项目所得,适用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花木种植销售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减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4条为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第1条为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根据此项规定,园林绿化企业从事的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需进行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例如,某一园林绿化公司销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价为200万元,其中花卉销售60万元,苗木销售140万元。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单独核算,成本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期间费用按照收入占比进行分摊,其中花卉成本45万元,分摊期间费用6万元,苗木成本100万元,分摊期间费用14万元。则该园林公司的花卉销售所得9万元(60-45-6)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9/2*25%),苗木销售所得26万元(140-100-14)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上例中,如果该园林绿化公司对花卉种植销售和林木种植销售在财务上进行了统一核算,但与其他应税项目单独核算,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苗木销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税,应与花卉销售所得一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征收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9+26)/2*25%]。

二、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一)具体优惠政策

园林绿化企业涉及的工程劳务及花木租赁不在减免所得项目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这些地区的园林绿化企业如果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则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微利企业;债权发生制

税收政策的好坏与税收筹划的质量是息息相关的,它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做出最有效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收筹划的合理是以国家政策的制定为前提下方能称之为合理合法的。因此,制定一个优良合理的税务筹划规格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将是价值大化的标志,同时也能够使其在税收方面提高获益能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少至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毛利润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另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禁止行业和非限制性,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解决就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都在其规定标准之内,那么这时就出现了两极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时,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0%;超过30万元时,其全部应税所得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面对超额累进税率,存在非常多的税收规划筹措思路,但其本质是把握好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范围,在其适用范围内而定。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可行区域为:(300000,320000)1,即在这一区域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不足以弥补因此而增加的企业所得额,换句话说,与其在这个区域内实现应税所得额(或利润总额)的增加,还不如把应税所得“刚好”维持在30万元以下或者是突破32万元。因此当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个不可行区域内时,其中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将应纳税所得控制在30万元以下。利用税法中的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以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下降,如用足准予扣除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的职工福利支出、用足准予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的公会经费、用足准予扣除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用足准予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政策。如有需要,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扣除政策,扩大并在各纳税年度之间合理调节这两项支出。目的是很明确的应纳税所得的控制区域得以合理化,同时相应政策得以运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事前签订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年度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并将其控制在30万元以下。

另外一个筹划思维思路是减少费用支出,从而提高和扩大应纳税所得额度,使其超出32万元,当然这个思考思路可能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提高改善和企业品牌形象的不断推广,只有在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在32万元左右时方能采用。当然,企业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通常受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维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超出32万元的规模,实现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也是国家政策对小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意图所在。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在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小型微利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筹划工作的合理,协调了税务征管单位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使得税务征管和纳税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沟通中降低了纳税风险,不仅使得小型微利企业自身利益得以维护,同时也协调了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玉术,石广义.小议企业税收筹划与安排[J].公用事业财会.2004(2)

[2]何元慧.论企业的税收筹划[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7)

[3]郜林平.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探究[J].会计之友(下).2007(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4篇

此前,享受减半征税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6万元。这预示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得到税收优惠。

这项政策的推出此前已有铺垫。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此后,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其中一大优惠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王军还说,今年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支持,其中一项就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务总局将与财政部一起研究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如适时适当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该项政策是在经济增长放缓,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近日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和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但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严重、产业升级困难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大多集中于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呈现出“锄头与卫星齐飞、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现象。

报告称,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缓慢,只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营业额保持了快速或高速增长,近5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近6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可以看出,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达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

这也是近年来国务院第二次提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上限。三年前的2011年,国务院就提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此次将上限提高至10万元,以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为例,如某企业原来需缴纳1.6万元(8万×优惠税率20%)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只需缴纳8000元(8万×50%×优惠税率20%),一年可以少缴8000元。

2013年8月,财税部门曾推出一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施行以来饱受争议。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策覆盖面有限,因此该政策的含金量并不高。财税专家表示,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该项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能享受减免税的小微企业可能还达不到600万户。

相对来说,此次提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上限的政策含金量更高,企业能得到更多实惠。

针对小微企业松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万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另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不过,有关政府部门曾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小微企业还是享受不到优惠。

一些企业受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无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账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经营利润薄弱,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规定,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范围,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让企业从另一个视角扩大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统一税法,统一税率

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实体在税收上的同等待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

(二)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较原所得税法有所改变,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在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方面,现行税法取消了针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大幅度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不再区分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去除了企业扣除广告费是必须符合的3个条件,因此,企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提升企业形象。

(三)统一税收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市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有效地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现行一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分析

(一)将一个大型企业划分为若干微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因此,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可以把购地、建筑、装修等进行分立,开设进行专项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多采取在各地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来进行运营。总分支机构的筹划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的营业机构时,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就会较为有利。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与总机构合并纳税,可以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至少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企业如果采用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设立初期的亏损就不能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比设立分公司时大,当期缴纳的税款就会较多,占用企业的资金也越多。因此,一般说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设立分公司较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三)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吴跃云.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思路[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3).

2、刘娜.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8.

3、李珍萍.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