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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进“平安”全面建设,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变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我街道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人以上)且存在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结合我街道实际,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城南经济开发区;整治的重点行业是化工、木业加工、电光源、纺织服装、注塑行业。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细致梳理。为确保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市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工商局、供电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市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村(社区)要积极组织人员对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村(社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综合治理,分工协作。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市工商局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供电局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负责违章搭建的出租房整治。
(四)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违法行为。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盖的出租房,由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市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查处。
(五)加强动态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街道安监站。
(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常识,提高出租房屋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经常深入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房屋集中的区域,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统筹解决实际问题。要将出租房的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员管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通过建设员工公寓等办法,统筹帮助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管理制度。要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严肃追究不依法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年月底开始,到年月底结束,分为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集中整改、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至年月)。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月至年月)。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填写好《街道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见附件),汇总后于4月25日前报至姜涛处。要认真剖析,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月至年月)。全面排查后,要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纳入整治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街道将组织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村、社区要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各村、社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督导,严明奖惩。要按照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明确行业主管的单位场所或建筑工程,由各相应机关单位负责排查督改;无明确行业主管的要由各村、社区负责排查,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联合督改。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职责任务,切勿走过场,确保质量。检查整治期间,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工作部署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经办人的责任。发生出租房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倒查责任。
1.蒙自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重点单位73家,高层建筑54栋(其中投入使用36栋,在建18栋),单体最高建筑高82.2米(时代天骄小区),易燃易爆场所25个,公众聚集场所452个。2010年,蒙自市辖区内共有工业企业719个,全市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共23个,完成工业总产值139.5亿元。红河钢铁厂、蒙自矿冶有限公司、红河供电局为蒙自市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
1.2消防基础设施情况
据统计,蒙自市城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为247颗,其中165颗完好,64颗损坏,18颗无水,损坏比例为25.9%。共有天然水源4个,无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码头等。
1.3消防队站建设情况
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市应建设公安消防队站4个。目前,全市共有1个消防中队,消防队站建设严重不足。
1.4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情况
蒙自市公安消防大队装备各类消防执勤车辆5台,其中水罐消防车2辆,载水量8吨;泡沫水罐消防车1辆,载泡沫2吨,载水量15吨;无库存;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1辆。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应配备特种装备209件(套),现仅配备201件(套),差95件(套),欠帐率45%。
1.5灭火和抢险救援情况
“十一五”期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市共发生火灾307起,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财产损失220.7133万元,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群死群死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两年来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呈上升的趋势。
2.公共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在消防公共基础建设、消防安全监管、重大隐患整改和车辆器材装备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一是消防队站数量不足。蒙自市建城区面积28.57平方公里,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市应建设公安消防队站4个。目前,全市共有1个消防中队,消防队站建设严重不足。二是消防水源数量不足,南湖无供消防车取水的码头。三是公共消火栓数量不足,全市应建消火栓257个,实有247个;损坏比例达25.9%。
2.2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目前全市共有高层建筑54栋,多层建筑2000余栋。根据消防规范的要求,这些建筑在建过程中,都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消防设施,但在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设施损坏比较严重,部分设施根本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2.3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失控漏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各类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不断增多,消防监管难度日趋增大。有的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擅自营业,带病营业,埋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有的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有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缺失严重,甚至将安全出口锁闭、封堵;还有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人为增大场所火灾危险性。
2.4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增大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老城区、小场所集中地区改造工程,牵扯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且整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直接导致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整改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使此类火灾隐患难以有效整改到位。
2.5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主要体现在农村、学校、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集中的区域,究其原因:一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二是农村留守人口大部分为老弱妇孺,疏散逃生自救能力差;三是学校目前尚未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消防宣传教育未形成长期机制;四是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的不稳定性,对消防安全关注力度不大。
2.6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相对滞后
缺少云梯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城市主战消防车,蒙自市现有高层建筑54栋(其中投入使用36栋,在建18栋),单体最高建筑高82.2米(时代天骄小区),而现有云梯消防车最大伸展高度仅为32米;石化火灾扑救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目前全市仅有1辆泡沫水罐消防车;根本不能满足灭火作战需要;特种防护装备和器材缺口较大,难以适应日益严峻的消防应急救援任务需要。
2.7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不足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基本预算虽达到了5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未完全实现与经济增长同步,加之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有限的消防经费,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
3.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必须坚持以动制动,以变应变,在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推进消防队站和车辆装备建设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
3.1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是提请市政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做到与城市建设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补齐旧账,不欠新帐。二是按照“利于灭火”的原则,提请市政府在南湖设立1—2处消防取水码头,以解决市区消防水源不足的矛盾。
3.2加强消防行政许可审查
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动工商、文化、城建等部门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把好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和建设消防工程行政许可关。坚持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投用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审批、验收手续;特别是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定要严格审批,防止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
3.3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一是建立单位内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级管一级,一层抓一层,级级负责、层层落实。二是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即按照重点单位管理经验,建立消防设施防火档案;坚持每日检查消防安全,认真填写日查和月查登记薄;制定相应的日查、周查、月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为严格、公正执法打下坚实基础;加强对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培训指导,实现操作管理持证上岗,建立一支懂管理、会操作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3.4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以消防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大力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一是开辟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阵地,在全市广泛(下转第91页)(上接第10页)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开展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是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通过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三是积极推进消防安全进企业活动,通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知识讲座等,提高广大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四是扎实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活动,全面提高农村防范、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保障农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五是做好消防安全宣传进家庭工作,以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家庭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知识,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3.5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步伐
加快推进消防二中队建设步伐,提请政府将队站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切实提升城乡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力争把补建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并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消防安全机制建设,构建牢固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市综合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基地建设,切实满足应急救援培训训练需要。
3.6不断推进消防装备建设
一是强化消防车辆装备配备,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优先选配直臂举高云梯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及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二是强化特种器材装备配备,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和《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配备标准》要求,配齐各类器材装备;针对蒙自市高层建筑、厂矿企业不断增多的实际,配强消防应急救援特种器材装备,尤其是灭火攻坚组器材装备。三是强化灭火药剂贮备配备,不断加大泡沫液、干粉等灭火剂的贮备量,切实满足实战需求。
3.7提高消防经费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强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认真履行职责使命,切实赢得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力争全市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翻一番,达到380万元;争取将全市消防队站建设和特种器材装备建设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消防装备建设落后的现状,为打造“红河公安消防铁军”奠定良好的装备基础;着力解决官兵生活补助、医保统筹等生活问题,努力创建和谐警营环境。
【参考文献】
[1]蒙自年鉴,201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 ,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 结构。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 个月,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
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 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 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 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 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 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 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厂房租赁合同书参例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 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 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 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月___日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 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 乙方应于每月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
5.4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6.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11.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