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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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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文第1篇

1、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虽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金支付1000元的结算限额已经过低,可操作性不强。但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大额支出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有的单位一次性支付5000元以上现金的业务比比皆是,甚至有的单位一次性支付上万元、上十万元的现金,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2、坐支现金的情况严重。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定期存入银行;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银行,而是直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坐支现金现象相当严重。

3、帐面现金余额过大。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帐面现金余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在少数,甚至个别单位的帐面现金余额达到了几十万或上百万。

4、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严禁白条顶库。然而,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帐面现金余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存在白条顶库的现象。在顶库的白条中,有的已经顶库一年甚至几年以上,有的甚至没有单位领导审批。部分单位由于领导和财务人员的变化,有的白条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已经无法说清楚其具体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的后果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不仅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埋下了的隐患,更为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极有可能造成以下几种严重后果:

1、为个人贪污公款提供了可能。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对现金的去向难以控制,经办人员很可能利用管理中的漏洞,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方式贪污公款。

2、为单位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

3、难免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

4、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白条顶库现象的存在以及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经常变更,单位现任领导和财务人员往往弄不清楚库存现金中白条的性质,也不愿去清理收回以前年度的白条。这样,时间一长,库存现金中的白条将成为呆滞帐,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建议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不难看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混乱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1、建立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建议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务院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完善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现金管理制度,并要求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

2、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对清理中发现的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等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清理出的长期未入帐的收入支出单据要区别情况采取及时入帐或收回的措施;对作为现金顶库的白条要查明性质并及时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库存现金余额过大的要及时缴存银行。通过清理,应当做到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帐实相符、库存合理以及杜绝白条顶库和长期不入账的情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现金使用范围

(一)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规定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采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

(一)各乡镇、部门、单位组织收入和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解缴,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个人和单位其他名义存储。

(二)各乡镇、部门、单位支付现金,必须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办理,对现金使用范围外的支出项目,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现金使用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在现金支付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合法凭证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账。

(三)为保证乡镇和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零星开支需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推行公务卡制度前,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乡镇5-7天、县直部门3-5天的现金需求量,确定各乡镇和单位的备用金限额。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加强乡镇和单位的备用金管理,不得随意提高备用金限额。

(四)备用金由各乡镇、部门、单位报账会计妥善保管,报账会计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须采取有效措施防盗、防遗失;单位报账会计应按日登记备用金流水账,并于每月底前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备案。

(五)对超过结算起点,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设备购置和基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由乡镇和单位依据有关支出证明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附后)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批。乡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额现金支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六)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认真研究,稳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推行公务卡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和金额,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即大额现金支付的用款申请,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得受理。

(三)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和单位财政资金安全的监管和审计力度,不定期开展财政资金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支付现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库存现金现状原因对策

一、库存现金管理的现状

(一)坐支现金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二)随意的现金交易,现金交易频繁

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随意,甚至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算。

(三)白条抵库严重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白条抵库可谓家常便饭,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和推销员等出差或办其他事而借款。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款额高。笔数也很多,个别出纳利用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二用白条抵充现金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已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是亡,在多头开户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和执行规定,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对于多出的部分从不主动、及时地交送银行。企业内部也不对存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五)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而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据调查,在储蓄存款净增加额中,有的企业公款私存占1000万元左右,高的达到3000万元。保留账外公款俗称“小金库”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尽管国家一再强调不准搞“小金库”,可现实中一天也没有停搞过,且越演越烈,呈扩张态势。现在每个企业,甚至企业内部的每个部门都有或大或小的“小金库”,小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隐秘,影响之深,给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库存现金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缺陷因素

现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时隔七年,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本身着实存在不少缺陷,有待完善。①《条例》没有将承包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考虑在内,伴随这些开户单位迅速发展,数量众多,现金结算有增无减。②现金使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与人民币作为无限清偿货币应用于一切债权债务的清算实际情况相矛盾。③结算起点1000元偏低,阻碍了正常的商品交易。④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物价大幅度上涨情况下,通货膨胀已严重偏离实际,根本不够周转使用。《条例》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金管理的各种问题伴随经济发展而越发突出。

(二)经济成分多元化因素导致管理出现异化。

改革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三分之一,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私营、乡镇企业的基地在,其原材料、半成品等来自农户,而这些商品的购进绝大部分是现金交易。

(三)环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紧俏商品,原材料等非现金不供货,而以现金结算的价格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便宜。但是现阶段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资金结算在途时间过长,很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这一令企业深感头痛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影响企业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政策。

(2)监管因素。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对辖区内所发生的违规事例处理很不及时,即使最后得到了处理一般也只限于“下不为例”而已,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三、解决企业库存现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库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家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要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建设,以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例:

1.适当宽限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不便利,生产或市场继续,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

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采购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

3.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开户银行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优惠条件吸引开户单位,由当地当地人民银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责任。

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单位信用卡套取现金”这一内容,并在《实施细节》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三)正规化现金的管理程序

1.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经银行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将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超出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的,可向银行提现,不得在未经开户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2.严禁私设小金库。私设小金库是一种违法行为,隐瞒收入、偷逃税,对国家和公司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不仅影响公司正常的现金收支,这种不法行为还危害了社会风气。

3.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和完整。除小部分交于出纳手中管理的库存现金,其余的都应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内,(但不得超出单位三至五天的库存限额)不得随意存放,出纳员更不得带款回家;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的现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将公款私用、私借;去银行存、取款时,为了确保安全,最好配备相应的保全人员随往。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文第4篇

一是《办法》与《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地方。《办法》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即为纳税人开户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则规定,开立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先提供银行账号证明,再颁发税务登记证。这就造成银行在给纳税人新开立账户时不能获得税务登记证作为证明文件。

二是《办法》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办法》规定,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本着存款人自愿的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银行支取现金的现象。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三是个人结算账户确认时的不规范操作,有可能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法》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既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有的商业银行为了省事,将所有的活期储蓄账户一律转为个人结算账户。而《储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执行《办法》时,未征得客户许可,就自动将其储蓄账户转为结算账户,有侵犯储户合法权益之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下,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从国库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手中,而避免了资金的层层划拨、库外沉淀的弊端,可以极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对预算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共财政整体推进。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财政对预算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但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在预算单位日常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比较普遍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然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限额已经过低,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单位一次性支取数千元、几万元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次性支付数十万元现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仍比较普遍。

(二)账面现金余额过大,坐支现金现象严重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然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由于出纳手中的库存现金过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的情况。同时,坐支现金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然而,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财政专户,而是直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然后再通过财政专户或其它途径来打滚。

(三)规避财政监督

预算单位为规避财政的监督,采取随意转出授权支付额度到本单位其他实拨资金账户、对财政下达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采取大额或全额提取现金后转入本单位实拨账户的手段规避财政监督。

(四)部分资金未纳入集中支付

由于现行财政性资金渠道的复杂性,预算单位资金来源较多,加之当前财政部门各种专项资金管理的条块要求不统一,尚有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游离于集中支付之外,在预算单位实拨账户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

(一)全面有序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改善公务卡的用卡环境,提高公务卡的公务支出清算比重,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量

一是加快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步伐。二是协调商业银行加快银行卡市场建设步伐,进一步制定落实各银行系统安装布设银行卡机具具体规划,引导商户积极参与银行卡机具的安装布设工作。三是随着银行卡用卡环境的改善,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约束预算单位的消费习惯,明确公务接待消费除转账结算外,必须在具备刷卡消费条件场所消费方能报销,制定出公务接待现金消费过渡时间表,过渡期结束后,预算单位的公务接待必须通过刷卡或转账进行结算,引导和促进银行、商家积极参与公务卡环境的建设。四是完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制度。《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服务进入了一个收费时代。各金融机构应将服务价格作为正确引导客户使用账户的有效工具,以降低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的比重,尽快制定并全面实施对预算单位账户大额度提现收取中间费用,避免开户单位无限度地大额支取现金,减少现金支付和使用风险。

(二)继续深化,推进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努力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一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应结合综合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情况,在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加大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进行集中支付改革力度,努力实现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国库进行集中支付,切实减少财政实拨资金。二是在启动预算内、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预算单位上下级往来资金,非本级政府安排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统一归集后纳入国库管理,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集中支付,彻底取消预算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三是充分发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完善差额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实行银行卡发放工作。

(三)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压缩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是除保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外,要创造条件取消预算单位现有往来资金专用账户,把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纳入财政国库进行集中支付。二是逐步取消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将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逐步纳入国库进行集中支付,切实减少财政实拨资金。同时,预算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四)进一步完善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转出控制制度,预算单位退回现金有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使用现金只能在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范围。二是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备用金限额的管理。首先,要求预算单位在支付资金时能通过银行转账的原则上采用转账支付。其次,为保证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和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由财政部门参照各单位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和上年日均现金使用情况等核定预算单位备用金。正常情况下,对各单位核定3~5天所需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备用金额度的,要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国库部门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三是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出额度的管理办法,有效约束预算单位额度转出行为。对于预算单位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出到其他特殊专户的资金,需向财政国库部门提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转出申请,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同意后,商业银行方可办理额度转出业务。四是加强预算单位现金退回人行的监督管理。预算单位对工作人员报销后退回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的,应按要求开具《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退回零余额账户,由商业银行及时退回人民银行,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从而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滞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