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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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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示范于2008年6月安排在河南省尉氏县永兴镇三柳村仝社的承包田内,径度114度19分54.252秒,纬度34度18分29.412秒,土类为潮土,质地为黏土,肥力上等,地力均匀。该田块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5.06克/千克,全氮含量0.97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含量为16.7毫克/千克,速效钾(K2O)含量为167.4毫克/千克。前茬作物为小麦,每667平方米产500千克。供试棉花品种为新棉1号。供试肥料“芭田复合肥”由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1.2 方法

本示范设两个处理区,采用大区对比法,示范田3335平方米以上,对照667平方米以上。

处理1(示范田):每667平方米施用“芭田复合肥”氮25千克、磷10千克、钾670千克,与常规施肥同期施入。

处理2(对照田):常规施肥。

示范地棉花没施底肥,共追肥两次,第1次于6月14日(蕾期)追施,对照田每667平方米追复合肥氮30千克、磷10千克、钾1517千克,示范田每667平方米追芭田复合肥氮25千克、磷10千克、钾620千克。第2次于7月21日(花铃期)追施,对照田每667平方米追复合肥氮30千克、磷10千克、钾1535千克,示范田每667平方米追芭田复合肥氮25千克、磷10千克、钾650千克。户主于4月14日播种棉花,种后盖地膜,6月上旬浇水一次,全生育期防病治虫5次,化学除草1次。我们于8月26日进行田间调查棉花结果数、脱落数、单铃重,收获棉花时每个处理各收4个40平方米单收单摘计产,最后合计。户主于10月19日拔棉花。

2 示范结果与分析

2.1 追施“芭田复合肥”对棉花成产因素的影响

追施“芭田复合肥”改善了棉花成产因素。从表1可以看出:追施“芭田复合肥”与对照田相比,结果数平均增加1.3个/穴,脱落数减少1.2个/穴,脱落率减少4.6%,单铃重增加0.13克。说明追施“芭田复合肥”增加了棉花的结果数、单铃重,减少了脱落数和脱落率,从而为棉花产量的提高打下了良好基础。

2.2 追施“芭田复合肥”对棉花产量的影响

追施“芭田复合肥”提高了棉花产量。由表2可以看出:示范田较对照田平均每667平方米增产10.8千克,增产率为7.4%。经检验(见表3),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

处理1与处理2之间差异达显著水平,说明该肥料有显著的增产效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微生物菌剂 小麦 试验

[中图分类号] S6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137-01

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指南》和《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程》(NY/497--2002)的要求,为验证“微生物菌剂 ”在河南省小麦生产上的应用效果并为其推广提供科学依据,特安排本试验。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试验于2014年4月安排在周口市东新区许湾乡大张村郑乃荣的承包田内。土类为潮土,质地为中壤,肥力中上等,地力均匀。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4.28g/kg,全氮1.02g/kg,速效磷(P2O5)18.4mg/kg,速效钾(K2O)130.5mg/kg。供试作物小麦,品种为“周麦27号”。供试“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2.0亿/g)由孟州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1.2 方法

本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重复三次,小区面积40m2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500倍液,于小麦拔节期、抽穗期、扬花期各喷一次,共喷3次;

处理2: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基质500倍液,于小麦拔节期、抽穗期、扬花期各喷一次,共喷3次;

处理3: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4: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亩底施45%复合肥(25-14-6)50kg。试验地小麦于2013年10月10日播种,严格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分别于2014年4月1日、4月25日、5月15日进行喷施肥液或清水,6月3日收获。收获时以小区为单位单收单称分别计产并同时进行田间调查与考种。试验除按方案要求的喷施肥液或清水外,其它管理措施同一般小麦田生产。

2 结果与分析

2.1 喷施“微生物菌剂”对小麦成产因素的影响

喷施“微生物菌剂”改善了小麦成产因素。从表1可以看出:处理1与处理2、处理3、处理4相比,亩穗数均增加0.1万穗,穗粒数分别增加0.8粒、1.0粒、1.0粒,千粒重增加1.7g、2.0g、2.1g。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喷施“微生物菌剂”增加了小麦的亩穗数、穗粒数和千粒重。

表1 田间调查与考种统计表

(注:表中数据为四个处理三次重复的平均数。)

2.2 喷施“微生物菌剂”对小麦产量的影响

喷施“微生物菌剂”提高了小麦产量。由表2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亩增产34.4kg,增产率为6.3%;处理2较处理3平均亩增产17.5kg,增产率为3.5%;处理3与处理4相比,亩增产6.2kg,增产率为1.1%。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产量差异达到极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处理3、处理4产量差异均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处理4之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

表2 产量结果统计表

表3 方差分析表

表4 多重比较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试验于2010年6月安排在河南省西华县西夏镇吴庄村,供试土壤为潮土类,壤土。肥力中等,该地块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10.8克/千克,速效氮含量92毫克/千克,速效磷(五氧化二磷)含量18毫克/千克,速效钾(氧化钾)含量88毫克/千克,pH值7.5。供试作物为苹果,品种为短枝红星,为8年树龄,试验田面积1334平方米,常年667平方米平均产量2000千克。供试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由郑州春雨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提供。

1.2 方法

试验设三个处理:

处理1:常规施肥+每667平方米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50克,稀释400倍。幼果期开始每隔25~30天喷1次,共喷3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重复3次。每小区6株苹果树,面积80平方米。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于3月12日苹果萌芽前每667平方米施尿素30千克,过磷酸钙75千克作底肥,6月25日每667平方米施尿素20千克,7月20日每667平方米施尿素15千克作追肥。试验肥料按方案要求处理1于6月1日、6月26日、7月23日分3次,每667平方米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150克,稀释400倍喷施。处理2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试验期间调查有关性状。苹果收获时,按果实成熟情况分株、分区、分次采收,收获结束后汇总计产。试验除以上方案要求的施肥情况外,其它管理措施均按丰产田标准进行。

2 试验结果

2.1 不同处理对苹果生物学性状的影响

苹果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果树长势强,树势旺盛。抗病性强,叶色深绿,叶斑病,轮纹病,炭疽病发生较轻。叶片功能期长,采果后,苹果树势恢复快。

2.2 不同处理对苹果果实品质的影响

苹果施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水果品质性状好,果面美观,色泽好,成熟度好。品质佳,口感好,味道酸甜适中。常规施肥区果色淡,果味稍酸、略有涩味。

2.3 不同处理对苹果产量结果的影响

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可以提高苹果产量,苹果收获时,分区计产,获得试验产量结果如表1。从表1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单株结果数增加15.3个,单果重增加10.1克,平均每667平方米产增加250.0千克,增产率13.7%,增产效果明显。

2.4产量结果统计分析

通过对表3产量结果的统计分析,方差分析结果:F值=29.55**>F0.01=18,表明处理间差异达极显著水平,说明在苹果上施用“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与对照相比,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从而可知在苹果上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具有显著的增产效果。

对试验结果进行多重比较,处理1与处理2相比,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相比,产量差异未达显著水平

3 结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资;监管;规范;玉门

农资监管是以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为手段,以规范农资经营者行为为抓手,以控害治劣防隐患为突破口,以提质增效保安全为目的的专业性农资执法。多年来,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受玉门市农牧局委托,按照上级农牧部门的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与现场检查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主要做法

1.1 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为了切实搞好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玉门市农牧局制定的《依法行政责任书》,从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政责任制、规范执法、行政监督和其他工作五大项29个具体项目85个小项细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强化了目标管理,细化了工作任务,规范了工作程序。做到领导重视,人员落实,责任到人,组织严密,措施得力,确保农资执法活动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的顺利进行。

1.2 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守法维权意识

结合“12.4”、“3.15”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照主动咨询与深入培训相结合,实物展示与现身说法相结合,贴标语挂横幅造舆论与学法律讲知识增技能相结合,出动宣传车造声势与设咨询台解答实际问题相结合,指导咨询农民与培训提示经营户相结合,认真宣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农业法律法规,热情解答了农民提出的如何购买质量可靠农资的问题,购买农资时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等问题。

1.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和程序化运作

为使农资监管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运行,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制定了八项内部管理制度,给农资经营单位制定了五项管理制度和“两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两帐(进、销台帐)、两票(进、销发票)、一卡(信用卡)、一书(农资经营承诺书)”的“22211”农资规范经营制,有力地促进了农资管理制度化、农资经营制约化和农资消费规范化的稳步推进和科学实施。

1.4 严格市场检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在依法监管农资市场中,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始终强化监督管理攻难点,严格执法程序抓规范,突出监管实效保安全”的监管策略,加强了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了违法经营农资的处罚力度。在“3.15”活动期间,销毁过期、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农药55个品种100.91公斤,共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4.57万元,有效地震慑了制售假劣农资的不法行为,促进了无公害蔬菜产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蔬菜产品的质量和食用的安全性,确保了农民用上货真价实的放心农药产品、市民吃上健康安全的蔬菜产品。

2 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1年以来,玉门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过不懈努力,充分应用行政执法手段,打击违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如农资监管主体资格不明确,多部门分头监管职能交叉,违法经营假劣农药和国家禁限用农药的行为依然存在,农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农资执法经费不足、手段落后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 明确主体资格,对接职能交叉

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相应的执法工作的主体资格应归到农业部门,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等部门应为协调配合单位。各监管部门如有职能交叉问题,由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对接,并报各自的上级部门备案。《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作为经营农药的唯一凭证,在玉门市实施多年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化肥经营许可证》和《农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一直没有实行,建议上级部门新增《化肥经营许可证》和《农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各证都应归属农业部门办理。

2.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认真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所有门店张贴《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玉门市农牧局推荐禁、限用农药可替代农药品种名单》和《玉门市农牧局推荐无公害农产品施用农药名单》等宣传资料,以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力度,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提高农户的维权意识、无公害防治意识和农药产品识假辨伪的能力。

2.3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进销台帐

对现有规章制度每年进行完善,并根据新情况和新要求,建立新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农资商品是专项商品,应重视建立进销台帐,要求经营户对新进的每一批农资进货渠道和销售每一种商品的去向进行详细登记,使农资商品进有源,售有根,追有踪,检查有依据,处理有证据。有利于问题早暴露,隐患快排除,责任更明确,处理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