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低收入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近些年来,英国王室的取暖燃气费和电费不断上升,其中燃气费从2002年的31.9万英镑猛增到目前的60.6万英镑,电费则从2002年的24.9万英镑猛增到眼下的58.3万英镑,然而,由于财政吃紧,女王对这笔开销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女王为此可谓费尽心思,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想着想着,女王的脑子灵机一动,想起了一条途径:在2004年的时候,英国政府就专门制定了一道针对穷人的扶贫措施,凡是英国境内的低收入阶层和公益单位,政府都会负责承担40%的取暖费,也就是说,那些低收入阶层和公益单位,只需要为自己负担60%的取暖费用就够了。
女王寻思着,他们都能享受政府的特殊待遇,更何况并无直接经济来源的英国王室白金汉宫?于是,女王在2010年10月9日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她在信中告诉则政部说,政府每年提供的1500万英镑的王室维持费已经不够用了,希望得到财政部的额外援助,根据扶贫规定为她支付40%的取暖费用,还有更换白金汉宫、温莎城堡的四套取暖设备。女王还在申请书上这样写道:“和大街上的许多贫民住宅一样,英国王室的房子屋顶也漏水,但王室财政紧张,我无钱对此进行加固和维修,这一切都必须依靠英国财政部来提供经费上的援助!”
当然了,在这封申请书的结尾,女王署上了自己堂堂的伊丽莎白=世的大名。可是,女王的大名对于向来只按原则办事的英国政府机构来说,似乎并没有多少威慑力。财政部在收到英国女王的这一请求后,并没有直接批准,他们先是对此展开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经过认真商议,他们认为英国环境保护部虽然知道有专项计划,向低收入人士和公益单位提供取暖补贴,但正如该扶贫措施中所说的,这一总额达6000万英镑的项目只针对低收入阶层和公益单位这两个特定人群,而英国女王显然不在低收入人群之列,他们甚至也不是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更何况,英国纳税人每年已经向王室支付了3800万英镑的费用,如果英国王室再从这一扶贫计划中获得补助,则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事业。
最终,英国财政部决定拒绝女王的申请,10月14日,英国财政部长达林这样回复女王说:“很抱歉,女王陛下,您并无权利享受这个待遇!”
女王被无情地拒绝了。没有开源,唯有节流,为应对资金不足的危机,女王只能大幅削减开支,节约王室包机、火车以及直升机甚至是日常饮食的花费,这样一来,预计勉强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的开支。这就意味着,女王要想在今年过上一个温暖的冬天,就必须依靠自己的节衣缩食了。王室的求援申请虽然被拒,但事情却不知如何被媒体知晓了,在10月16日晚上的一个皇家活动中,伦敦最权威的《独立报》记者问女王说:“您是否会因此而生气?”
“不!我根本不会因此而生气,相反我还从中看到了两件好事:一是政府能如此关注贫困人群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二是政府能如此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女王微笑着回答,口气有些无奈,又有些欣慰。
链接;英女王还有多少权利?
女王的职责仅是代表国家形象,如接见外宾,签署国会通过的决议(包括对自己的死亡判决),没有权力参政,形式上依然至高无上,是“临朝而不理政”。
目前英国女王保留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
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定权仍掌握在内阁和首相手中。
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
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和子女到加拿大团聚。如果配偶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境内,则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如果配偶和孩子在海外原居地,则需循海外申请的方式申请移民签证。现将二种方式的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1,在境内申请配偶、子女永久居留的特点:
申请人必须已经身在加拿大境内,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也需要在加拿大境内:
申请人在入表时必须具有合法入境和合法居留的临时居民身份,并且在整个等候处理申请结果的期间须保持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者不能在加拿大境内以配偶类别申请永久居留;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为期6个月,移民官将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
第二阶段为期3―6个月。处理核发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宜,例如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
假如与配偶没有注册结婚,以同居配偶名义申请,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假如与配偶已经注册结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入表申请;
如果有22岁以上子女随行,需要证明该子女在申请入表时在校读书,发出签证时仍然在学校读书;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配偶关系的真实性,签证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申请一旦被拒绝。申请人没有上诉权;
2,在境外申请配偶、子女移民签证的特点:
为了加快处理速度,申请人在入表时需要将担保申请、体格检查及签证申请三样文件一起呈报,故称为三合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不能挑选签证处,只能将申请文件交由负责居住地的加拿大签证处处理;
目前的整个移民申请处理时间大约在6个月左右,比较复杂的案子会拖比较长的时间例如9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婚姻/同居关系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加拿大身份,移民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万一被拒绝,担保人可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由上诉庭作出裁决;
二、担保父母、祖父母和领养子女移民: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假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担保其父母、祖父母或者领养子女移民加拿大。担保人需要具有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如下:
1,担保人的条件:
加拿大的担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加拿大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并且达到移民部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2,担保人经济收入的计算:
移民部规定的收入标准每年2月公布,有效期一年,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入是指从入表时往前推一年之内的全部税前收入,假如担保人有配偶而配偶也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则配偶的收入可以加入这个总金额。但是要扣去就业保险金E1,联邦、省的一些资助项目下的收入等。
家庭人数须包括加拿大的担保人本人、担保人的配偶及担保人的附属小孩再加上被担保的父母、祖父母及领养孩子的人数:
担保人要将以往曾经担保来加拿大但是担保期尚未过的人数都加在家庭人数上;在被担保人一方,必须包括被担保人的法定附属人,例如配偶等。
例如,担保人曾担保配偶来加并育有一子,现已离婚,孩子判归配偶,但配偶来加未满三年,以前签署的担保协议仍未过期。在这种情况下,前配偶和小孩均须计入,担保人家庭人数仍应计算为三人。
又例如,父母二人健在,但子女准备担保一人来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仍然要按二人来计算^数。
当您把所有应算入的人数都加起来,就得到了家庭的总人数。根据这个总人数即可在表中查得所需最低年收入。要说明的是。表中列出最低收入是指从申请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全部税前收入。这些收人必须是实际收到的并向税局申报的收入。由于计算入表以前365天的收入比较繁复,新移民法允许担保人使用最近一期报税表上的总收入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这对於过去一年报税收入已达到担保金额的人比较方便。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担保:
如果确定担保人的收入比对家庭人数合乎表中最低收入的标准,担保人可以向移民局的担保中心递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中须附上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与父母的担保协议书,承诺在报到后十年之内负责父母的基本生活所需等,如果父母在此期间领取福利金的话,政府将会向担保人追讨。递交担保申请书后,要等待18―22个月才能得到批准。
2,入表申请移民签证: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
第一步确定范围。根据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16个县(市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各县(市区)在辖区内的农村全面开展工作。
第二步确定对象标准及规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穿、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扶贫对象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村贫困监测数据为依据,即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鉴于我省实际,此次两项制度衔接分两个标准进行,一是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以下的;二是年人均纯收入1197元到1500元之间的。
农村扶贫对象规模。扶贫对象规模由省扶贫办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贫困发生率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后下达各市。市扶贫办根据省统一测算公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贫困发生率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后下达各县(市区)扶贫对象规模,各乡(镇)、村的扶贫对象规模,由县确定。
第三步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现的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第四步宣传发动。利用召开村民大会、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两项制度衔接的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步培训工作人员。由市扶贫办负责对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县负责对乡(镇)村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步户主申请。经过宣传发动,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扶贫对象申请书上签名后,交村民委员会。
第七步民主评议。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或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
第八步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
第九步审批。经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扶贫办和民政局,县扶贫办和民政局要充分沟通,并分清哪些是扶贫对象,哪些是扶贫与地保交叉对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第十步登记造册。所有的扶贫对象,要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一步信息录入。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登记的扶贫对象信息录入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
第十二步落实扶持政策。经审批的扶贫对象,要按照“两优先两兼顾”的原则,优先扶持1196元以下的扶贫对象,适当兼顾1197元以上至1500元扶贫对象。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贷币分配补贴总额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
(二)经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
(三)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时,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到受托处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受托人审查。
第十三条 受托人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送委托人审批。
第十四条 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及保险等有关手续,并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以预售房产(期货)作抵押,应将预售房屋合同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受托人保管,预售房单位在办好《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违约,预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十六条 抵押房产的价值以具有资格的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予。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办理房公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时,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超过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受托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有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通知预售房单位内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尝还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受托人有权向贷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受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及贷款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事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贷款资格,由受托人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级市可参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