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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普通的增值税发票一旦作废,是不需要再缴纳发票上的增值税税款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这意味着发票需要作废后重新开具,而只要这张发票要在系统中作废,就不需要再缴纳发票上金额的税款了。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是指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当期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等服务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来源:文章屋网 )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石油企业 对策

2016年我国政府决定5月份在全国全行业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营业税将逐步退出经济社会历史舞台。石油企业早就实施了“营改增”试点改革,但是对于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如何应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不仅是规范我国税制体系改革,而且也是我国各行各业降低税负以及结构性改革的改革方式。“营改增”不仅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进项税抵扣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各行业经营单位加大投资力度,也有利于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出台。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全面“营改增”改革不仅能起到进一步降低税负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石油企业科学调整自身事的产业结构,也有利于石油企业增加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的投资。

二、全面“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

石油企业中的运输业、勘察设计、通讯业务在“营改增”改革前,石油企业的这些劳务已按照《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增值税缴纳,包括石油企业之间提供的有关钻井、地质勘探等劳务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因为以前《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劳务范围,同这次全面“营改增”所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并不一致,而且这次“营改增”改革明确指出石油企业按照2016年“营改增”改革实施办法纳税,所以《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就不再适用于石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应当按照全面“营改增”改革所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和适用范围应税。

本文对于2016年“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对钻探业务的影响

石油钻探业务包括钻井、井下作业、固井等施工及配套技术服务业务,2016年“营改增”改革以前,石油企业提供的此类业务应出具17%增值税发票供接受服务方进行抵扣,如果由非石油企业提供钻井业务,则开具营业税发票。

然而2016年“营改增”改革后,无论是石油企业还是非石油企业,都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的抵扣范围被扩展开,这导致原有的石油企业间的劳务提供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但是具体业务情况中,石油企业税负变化如何,需要在实践中验证。

(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石油企业包含的工程建设纷繁复杂,从油气资源采集、运输、修建、维护、输卸、基建等各类工程建设作业,还包括供水、供电等后勤工程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环保工程建设。在2016年“营改增”之前,除了《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石油企业增值税生产型劳务征收范围注释》中所涉及的项目(办法和注释涉及的应税项目,按照17%出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石油企业提供工程建设业务的税率从17%降低到11%,理论上是降低税负的)外,其他此类应税劳务业务是按照营业税征收的。而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牵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增值税来纳税,税负为11%,比原来营业税的3%有所提高,而这些工程建设的进项税额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是明显增加了税负。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次改革对石油企业的工程建设业务是否真实提高了税负,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

(三)对油气田企业通信业务的影响

通信公司多为油气田企业下属的二级单位,主营业务包括:油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互联网业务、油田数字化综合业务、市话、国内国际长话、有线无线远程数字传输等服务业务。通信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通信业务的发展,一直本着以满足油田生产和员工生活为发展目标。近几年,固定电话业务持续下降,手机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移动业务快速增长,三大运营商的竞争异常激烈。由于受到人工费增长和业务收入下滑的影响,通信公司最近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油田内部业务,外部业务收入增幅收窄,严重影响通信公司的盈利能力。“营改增”的实行对通信公司税率的影响主要有:①“营改增”以前,固话和互联网业务为营业税税率3%;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为营业税率5%;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为增值税率17%;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为增值税率17%。②税改后,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的税率上调为11%的增值税率;网络设施和设备租赁上调到17%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基电服务下调到11%的增值税率;对油田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下调到6%的增值税率。从整体上看,通信业务的税率有上调也有下降,但对通信公司收入影响占比最大的固话和互联网业务税率增幅较多,受进项税抵扣的限制,税负会有所增加。另外“营改增”后,通信公司的销售模式也会影响。因为通信公司的手机销售实行17%的增值税率,而对于话费部分又适用11%的税率。现如今,人们更新手机的速度越来越快,通信公司常常为了吸引顾客而采用买手机赠话费的套餐销售,届时如果不能明确地划分货物和劳务的比例,将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统一核算。因此,通信公司需要认真思考税改后的销售模式。

三、全面“营改增”改革下的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积极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首先石油企业应认真学习并宣贯全面“营改增”的内容和实施细则,积极应对税制改革,做好纳税筹划和经营思路的转变。提高石油企业全员税负意识,加大日常工作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争取税收抵扣。同时石油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提高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水平,对石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纳税筹划意见和具体实施措施,以提高石油企业整体的纳税筹划能力。

(二)调整优化成本结构来降低税负

全面“营改增”之后,石油企业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业务的成本与结构进行改革优化,提高进项税可抵扣经济事项的比例,例如人力成本占比例较大的业务,可采用非核心业务外包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石油企业非核心业务的员工、保洁人员和办公室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石油企业购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起到抵扣进项税的作用,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

(三)强化对纳税筹划细节的处理

石油企业面对全面“营改增”改革,应当在增值税税务管理的细节处来提高管理能力。具体应做到,对于经济业务中的纳税人身份应当加以科学判断,如果石油企业处于规定的营收范围内,且自身可抵扣项目非常少,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将有利于降低税负,而且还能在服务价格上给予客户优惠,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供应商选择上应当选择能够最大化提供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有利于降低石油企业自身税负。此外,石油企业可以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以对每期确认的增值税纳税金额进行筹划,已获得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这有利于石油企业资金链的科学管理。

石油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当保证获取发票的及时、发票本身的真实合法,以切实起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作用,进项税发票应当满足三流合一的标准,即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这三方必须相符,就是发票出具方与合同签订方、资金收款方这三方应当是一致的,这样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

四、结语

2016年全面“营改增”改革对石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油企业不仅应当积极学习和掌握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内容细节,还应当积极利用相关各项优惠政策,规范自身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实施纳税筹划,以降低石油企业税负,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郝龙航,王骏.营改增的大时代――政策透析与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2]胡怡建.2013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稽查发现被查单位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开票公司是专为虚开发票而非法注册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开票费。实务中,开票公司的表现多种多样,现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税务稽查部门经检查发现某虚开发票企业,股东和法人都是由某些人指定并冒充的;其公司构架、会计、出纳、保管员均为虚设,生产经营场地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联系已办证或尚待办证的小型个体加工点;所有的工资名册(包含行管人员和生产工人)、送货单、提货单、原料领用单等等均为杜撰,相关空白单据也是让个体加工点的有关人员虚构、签署;虽有购进原材料的发票入账,但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更不可能存在产品销售情况。

实例二:S公司为达到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虚构销售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自行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用以增值税进项抵扣。S公司主要作案流程和手段是:一是由受票企业通过中间人找到S公司董事长陆某,谈好手续费后,由中间人以受票方企业名义与S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二是受票企业按开票金额将“货款”汇入S公司;三是S公司收到“货款”后,其财务人员按汇入“货款”金额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给受票企业,但为给虚构进项留出时间,填写的开票日期延后5至7天的日期;四是由S公司财务人员按开票金额倒算出应收购废旧物资的数量、单价(收购数量比销售数量多0.5至1吨,收购单价比销售单价低20至50元),交开票人员伪造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现金支出凭单,并据以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五是由财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并记账,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六是S公司在收到汇入“货款”的当天或第二天就把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通过提现或转账方式转到受票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上。

S公司为在财务账上“完整”反映所谓的“购销经营活动”,招聘了20多名财务人员(实际是开票员),将他们分成几组,每组4人,各人的工作岗位分别是收购和过磅员、验收和保管员、开票员、监管员等,专门负责开具虚假购销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凭证和单据。同时,为获取尽可能多的身份资料用于虚开行为,要求其员工每人提供30个以上的他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专用于填写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的出售人及其他信息。

上述两个典型实例,反映了开票公司基本的经营活动的流程。开票公司为他人虚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稽查时,应如何计算及确认查补增值税税款?如何对开票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处罚?

二、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虚开,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均属违法行为,查补增值税税款应为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两项都是虚开,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对开票公司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首先应该厘清三个关系:

第一,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目的与税收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虚构的经营活动下完成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迎合购票人的需要而提供开票服务并获取手续费收入,但其实施违法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为购票人进行非法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例如受票方是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提供了可能,开票公司的主观故意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对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处罚应当与税收危害后果联系起来。

第二,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与发票违法之间的关系

开票公司为了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其实施违法行为在操作上通常有三种渠道:

1.开票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凭空填开。在这种情况下,开票公司不会长期经营,往往是注册很多家这样的公司,开票时按发票面额直接向受票方或经中间人向受票方收取全部款额,扣除手续费后再将余款退还给受票方。开票公司达到目的后并不缴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其牟取的非法利益为开票手续费收入。导致的税收危害后果是受票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或骗取的出口退税以及受票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仅收取开票手续费,受票方以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或用以骗取了出口退税。开票公司为了解决因开票而需要缴税的问题,需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非法购买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购买费用。此时,其牟取的非法利益为开票手续费差价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税收危害后果有三个:一是受票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税款或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二是开票公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也申报了虚开发票的销项税额;三是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一方未缴的销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情况下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的上一家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没有申报纳税,而开票公司本身却按照虚假的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申报纳税了,从国家宏观的税收利益来看,损失额应为开票公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即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的上一家纳税人未缴的销项税额。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收取了开票手续费,受票方以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或用以骗取了出口退税。开票公司为了解决因开票而需要缴税的问题,为自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开票公司牟取的非法利益为开票手续费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税收危害后果是开票公司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税款以及受票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虚开发票的过程中,会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与发票违法问题,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流失或相对流失。从发票管理制度来看,存在对他人虚开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违法问题。税收违法与发票违法相伴而生,但也有主次顺序,其中,发票违法是手段,税收违法是危害后果。尽管并非所有的发票违法都必然导致税收违法,但税收违法仍是发票违法追求的结果。因此,对开票公司以及围绕虚开发票涉及到的另外两方违法行为人都需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如果触犯《刑法》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与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

尽管从开票公司的角度来看,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得开票手续费,但是其利用的正是受票人需要以此作为骗取国家税款的依据的需求心理。根据司法解释,追诉虚开发票罪以虚开税款或骗取税款数额为标准,这说明,《刑法》对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作为定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开票公司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实际危害,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不能对开票公司定罪。同理,也不能对开票公司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取证后,应综合案情做出正确地处理。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缴税即走逃的开票公司,如其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受票方用于抵扣增值税,客观上造成了受票方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对其虚开发票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如受票方未抵扣增值税或未骗取税款,开票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税务机关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处罚50万元。另外,对开票公司虚开发票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对开票公司分别按《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是因为开票公司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与未申报缴纳税款结果是分离的,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一事不二罚”原则。

2.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公司,因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纳税,其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税收危害后果为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抵的进项税额,因此,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同时,对其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若受票方未抵扣增值税或未骗取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可以处罚50万元。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82 -04

为响应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较于营业税模式,增值税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对企业财税管理要求更严格、管理更规范。“营改增”初期,对送变电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税负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经营业务涉及税率和征收率

1.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服务,包括送电线路服务、变电安装服务、土建工程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电力工程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包括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材料销售(如:送变电水泥预制盖板销售)等。

(1)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类,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租赁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销售水泥预制板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类,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3.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出租不动产、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等。

(1)送变电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2)出租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前,出租不动产税率5%。

(3)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营改增”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分析

根据增值税原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上述“营改增”前后送变电公司经营业务涉税情况分析,税负发生变化的有: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

1.“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下降的业务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特点,对于送变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服务和出租不动产业务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相较于原营业税体制,税负发生降低。但前提是送变电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保持不变的业务

特高压工器具租赁、销售水泥预制板和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

3.“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潜在上升的业务

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除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负变化取决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经营业务的流程管理。我们对2015年的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对送变电三个主要施工业务的统计测算,比较“无进项税”与“应抵尽抵进项税(部分进项)”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企业在不进行增值税管理时,即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差,导致整体税率相较于“营改增”前增加约2.5%-4.5%、税负增加幅度约50%-70%;在送变电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即风险控制体系最完善时,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为理想。随着企业税务管理的制度、流程越发完善,整体税负将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进而达到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管理、控制涉税风险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后导致送变电公司增值税税负上升的风险因素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管理体系若不完善,将导致送变电企业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税税负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变电企业采购方面

1.大宗采购

根据送变电企业采购规模,其自行购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时,对于大宗采购,如土建及基础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购等,由于供应方计税方式的选择或自身管理效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采购金额小、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经办人增值税知识普及程度、工作惯例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零星采购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项目部现场辅助材料因零星采购且单价较低,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送变电企业支付人工费方面

因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根据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比例,人工费约占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送变电企业因工程体量小,其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

(三)送变电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方面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人工费无法取得进项,多数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即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送变电企业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业的明显特征是存在分包情况,在营业税模式下,因住建部门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相应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不得进行登记备案,进而导致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成为业内常态。增值税模式下,上述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和分包单位已有观念,势必造成税金转嫁为总包单位承担的风险。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部分分包单位属于自身无资质存在挂靠情况,导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存在不确实性。同时,若送变电公司强制要求分包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则需在招标、结算文件中对造价部分予以弥补,进而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送变电企业项目部异地房屋租赁方面

项目部异地施工,存在向当地居民租赁房屋情况,由于房屋出租方多为个人,且缺乏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导致送变电公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业务流程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招投标环节

增加营销获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纳税人信息(如纳税人身份、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值税开票信息(如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细化招标文件的评审,包括付款条件、付款节点、质保金、结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等因素。

(二)造价环节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不含税收入思维,建立增值税下测算综合税率的模型,根据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的成本,投标报价时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不含税价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业务合同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均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描述,是决定后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关键。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额、双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发票类型的条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企业信息准确性、齐全性要求很高,且对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尤为关键,合同中相关信息应全面准确、表达完整。

(四)分包环节

一是增加对分包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资信状况、纳税人身份、实际经营者与分包商的合同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价款支付与开具时间、发票与价格因素的登记、资料备查、年检、抽查等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挂靠分包队伍重组,针对存在建筑市场上挂靠分包队伍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努力推进优秀承包队伍的培训、重组,是保证公司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和降低发票虚开风险。三是尽量保证业主报量与分包报量、材料款等进项时间匹配,确保预缴税款和申报税款时分包发票和进项税额能及时抵扣。

(五)物资采购环节

采购前应充分了解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纳税资信评级,加强对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经常性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筛选、审查。采购过程中,在总价一致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其次选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最后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对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尽可能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六)工程结算环节

竣工决算过程中,针对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寻求合理理由,以价税合计计入决算成本;决算金额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并加强对分包方开票内容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及其他扣款票据的索取或者合同约定代扣成本的承担,避免全额开票、差额收款或已承担成本但无票据情况的出现。

四、“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的创新举措

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做到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规避增值税风险的目标。企业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优化增值税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做到涉税处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规定。面对“营改增”,送变电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探索如下创新:

(一)全员重视,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共同应对“营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开始重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是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以财务总监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二是成立“营改增”应对小组,举办多场内部增值税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三是积极进行测算和试运行的增值税模式管理,为“营改增”展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感性认知。

2.2016年3月,公司与AAAAA级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引入“营改增”专项税务服务,在专业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顺利出台《“营改增”风险分析咨询报告》《“营改增”操作手册》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在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税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探索创新

1.依托真实业务交易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均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依托真实业务交易为准绳,严禁在没有交易或者改变交易内容情况下开具或取得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收取款项(如罚款、拆迁款等),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其他不得进项抵扣的支付款项(如餐费、利息、职工集体福利等)不得要求对方变换项目,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直接影响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部门或者经办人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或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增值税发票涉及问题均由上述首办人负责处理(重新开具、换取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税风险

1.优化业务部门增值税管理职责

增值税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办法,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权限,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项时,审核款项与合同、服务、发票四流合一的执行,组织开展“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增值税管理水平。

2.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变电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和内部增值税风险管控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定及职责划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流程规范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3.增设增值税风险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税收风险意识,提高涉税岗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税务资料传递审核,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创造税务管理效益。考核过程中,注意企业是否按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未取次数、专票丢失张数以及专票未及时认证张数等。

4.建立增值税突发事项处理机制

突发事项主要是较大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专票丢失、未按期认证或申报抵扣、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及税企较大争议协调等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项经办人需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突发事项处理完毕后,专门小组进行总结整理,并对相关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改造完善经营业务流程,形成增值税一体化管控体系

增值税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梳理经营业务流程,系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经营环节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拟定业务合同、物资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结算及设施设置的购置调配等。企业财务部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出各环节税收风险关键点。针对关键点,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税风险控制点串联起来,环环相扣,互动预警,形成反馈、分析、评价一体化的管控体系。

(五)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研讨,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为确保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营改增”知识及实务操作,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增值税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以适用新形势下的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而不断努力。

五、结语

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复核基础上,结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实现集团税务管理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200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3]1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2009.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煤炭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由于我国营业税制存在着重复征税等问题,这无形中就加重了我国部分企业的税费负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促进我国企业发展,在2012年1月1日,上海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其他地区与行业实施“营改增”。煤炭行业作为我国基础性行业,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的实施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这就对煤炭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营改增”实施时间不长,加上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例如:提高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费风险等。为了进一步发挥“营改增”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影响,就需要我国煤炭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降低“营改增”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各种税费风险。

一、积极主动了解有关“营改增”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

税务筹划是一种在法律允许情况下的合理避税行为。为了可以做到合理避税,减少税收筹划风险,煤炭企业应该要认真学习中央有关精神,积极主动了解有关“营改增”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法律都是由政府制定与实施的,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抗拒性,但是煤炭企业仍然可以根据中央的相关政策和税务机关提出的一些税收法律信息来预测国家有关“营改增”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税收筹划行为要及时调整或者停止,避免国家税收法律的变化而增加煤炭企业不必要的税收筹划风险。同时,煤炭企业还要及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煤炭企业中,有些企业可能税费负担下降了,有些可能会上升了。为了可以减少“营改增”的不利影响,我国各地财政部门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因此,煤炭企业的财务部门要熟悉与掌握本地“营改增”后对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措施,并要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向本地财政部门申报,以及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二、尽量合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实施后,要想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应该合理获得增值税发票,然而,有一部分煤炭企业在进行采购固定资产、修理修配等购进活动时因为嫌开具增值税发票麻烦就放弃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发票,并没有争取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这样就导致这一部分煤炭企业不但没有得到抵扣,反而纳税额还上升了,这就错失了“营改增”减税的良好机会,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因此,我国煤炭企业应积极探索寻求相应的管理办法,如设定集中采购煤炭施工设备、定点维修运输煤炭企业车辆等方法来规范好增值税发票的取得途径,而且在购进时尽可能寻找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方,以达到所缴税负实质性下降。另外,对于煤炭运输车辆加油、修理等不固定地点的在实际操作上会因为地点分散难以实际取得,这就需要我国煤炭企业在业务发生前做好供应商方面的联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加强煤炭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营改增”后纳税税率和计税依据都发生了变化,而煤炭企业相关财务人员之前接触到的都是改革前的做法,这时就需要煤炭企业耗资去给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煤炭公司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实际操作更加了如指掌,使煤炭企业更快适应“营改增”的节奏,并能结合本企业和增值税的特性,在实际工作中能得心应手的做好公司财务工作,为公司实质减税效力。除了加强培训外,企业还可以在平时工作中加大宣传,通过相关会议使本企业财务人员更加了解“营改增”,使公司财务人员具备增值税发票获得意识和良好的实际操作能力,并能在此基础上,具备为企业合理纳税筹划的能力,为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达到效益最大化贡献一份力量。

四、加强管理,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

企业的自身管理的加强将对“营改增”中达到实质减税的目的起到关键作用,企业应重视税务成本,比如:既然“营改增”下可以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予以抵扣,那么企业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对本企业设备进行更新,以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利用政策优惠,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企业应合理规划增值税发票取得途径,统一集中安排,专门设职,重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最后,我国煤炭企业应时刻紧跟政策的步伐,关注信息的更新,科学安排投资时机,以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

参考文献:

[1]王蓓,王佩. “营改增”背景下的税收筹划途径[J]. 注册税务师,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