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交易市场论文

交易市场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交易市场论文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良好的政府治理存在5个评价原则,即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衡量政府治理:1.公平:对于弱势群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法律和法规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对弱势群体的补贴;公平的税收制度等。2.参与度:对于土地规利用规划的开放性商议;公众参与到相关土地交易决策中等。3.信息获取:即时的土地信息;市场信息开放化的法律支持;信息自费合理;信息渠道的多样性等。4.高效和效果:土地交易的成本;年土地交易量;土地交易服务标准等。5.透明度和贪污:用户满意度;土地价格的公开化;反腐的政策法规等。

利用良好政府治理的原则来评估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

本节主要从“参与度”、“信息获取”和“透明度和贪污”角度进行评估:1.从“参与度”角度。对于郊区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通过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当征收发生时,开发者的提议需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接下来村民会通过为期5天的公告得到通知。根据通知,村民能够提出补偿条件,如果村民不同意开发者给予的补偿条件或金额,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以上是理论上的情况,因为在实际情况中,村民的与影响力几乎微不足道,并不能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决定。2.从“信息获取”角度。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政府事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要向大众公开,除非一些国家绝密信息。当这项法律有效执行时,将会为公共部门创造更透明的环境,让更多的信息得到公开。2004年政府已经试点了一个新的房地产政策:要求40个城市公布土地市场的数据信息,处理土地相关事宜的责任单位加快处理公众信息。土地市场信息应当被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享,甚至跨省共享,作为土地部门的下级部门,为一级土地市场处理相关市场信息,及时公布土地交易信息。近些年,土地市场数据的可用性和质量都有坚实的进步,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北京、上海等,公众更容易就能获得信息,特别是估价信息。以上法规第21条提到,当资产注册出现错误时,注册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极大的增加了人们对于参与土地交易的公共部门的信任。3.从“透明度和贪污”角度。由于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土地市场很难达到它预想的功能,反而被腐败和滥用权力所影响,交易成本变得很高成为阻碍正规土地市场发展的一大因素。《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价格和不同的建筑价格都应当公布”;“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土地交易信息”。总的来说信息的公开化使得土地市场得到强制性的透明化。招标结束后应立即公开招标结果,任何感觉交易过程存在不公的人都可以进行申诉,具体的地价和买方信息需要对外公开,商议可保持相对隐私,但商议价格不能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基本价格。和其他国家相似的是中国的腐败普遍存在于很多公共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是受影响最严重的部门之一。近些年,土地市场腐败已经变成政府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为了治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当中的腐败现象,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强调抵制贪污,另一方面向社会进行反贪污教育和宣传。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另外,A股市场执行T+0交易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港股通开通之后,两地投资者必然会踊跃参与,市场活跃度将会持续升温,而沪港市场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股票T+0制度,香港市场实行的T+0的交易机制与国际成熟市场的交易机制相一致,为了更好的控制沪港通的风险,上交所在沪港通新闻会上表态将加速恢复T+0交易制度,因此,沪港通将会倒逼A股恢复T+0交易;另一方面,目前全球范围内所有主要的股票交易所均遵循“T+0”的交易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业务及品种的逐渐丰富,A股核心交易制度与海外成熟市场靠拢也将是未来必须的发展大方向,内地市场日内波动收国际市场的影响程度将较以往更深,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市场风险对称化的角度来看,T+0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积极的风险对冲交易制度,在A股市场上得以恢复已成必然。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始交易,之后的“深港通”将会渐行渐近,上证所T+0交易制度破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体系、弥合跨市场不平等套利空间和促进内地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与国际接轨,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T+0有助于带动A股成交量提升。回望历史,中国股票市场在建立之初并没有T+0交易(即当天买入股票可以当天卖出的交易方式),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股票的T+0交易,股指由此前的横盘震荡开始迅速上扬,不到2个月时间,股指上涨了1倍,但随后逐渐回调并接近执行T+0之前的水平;而当上交所在1995年1月1日开始重新恢复A股T+1(即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卖出,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以后才能卖出的交易方式),股指由此前的震荡小跌转为直线下跌,但随后逐渐回升至恢复到T+1之前的水平。而从深交所市场的表现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1月22日也取消了T+1交易,实施了T+0交易,但在这之前之前,股指已经提前反映了其利好信息;1995年1月1日起恢复A股T+1,股指继续延续此前的下跌趋势。整体而言,历史上上证A股和深证A股由T+1转为T+0时,成交量均出现了显著上升,反之,恢复T+1之后,成交量显著下降。由于目前A股市场仍然由短线交易风格为主的散户投资者占据主导位置,而“T+0回转交易”又能够满足这部分投资者短线交易的需求。所以,预计A股市场恢复“T+0回转交易”将进一步提升A股市场的成交活跃度及成交量。

第二,恢复“T+0”将有助于降低期指市场风险。目前我国指数期货市场实施“T+0”的交易制度,但对应的A股市场则仍然保持“T+1”,两类交易机制不统一就为可能的市场风险留下了隐患。例如,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所以,对个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及不公平。

第三,恢复T+0交易机制有利于营造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高水平股票市场。从境外实践来看,T+0交易制度是“金融市场交易价值自由”精神的体现,但同时,大部分成熟证券市场为防控交易投机过频引致市场风险,均对投资者日内回转交易行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在恢复T+0交易机制时,要以上世纪90年代T+0助长市场投机为鉴,汲取发达市场交易监管经验,最大限度的控制历史上过度投机的问题再次出现,所以A股市场恢复T+0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实施。例如,首先在蓝筹股上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扩展至全部市场。这样可以避免中小板及创业板部分市值较小的股票受到投机影响出现股价剧烈波动的问题,其次,监管机构制定有关T+0交易的交易规则及监管措施,对投资者参与T+0交易设置精确的分类标准,严格监控T+0交易行为,为投资者营造一个效率与公平监管兼顾的规范市场。

第四,T+0交易制度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全方位、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不统一,例如股票现货和期货市场、股票与可转债品种交易机制分别是T+1、T+0,因此容易出现同一事件中的不同投资群体所承受的风险不均等的状态——例如“光大乌龙指”事件中,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的风险要比持有股指期货或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风险要大得多。在股票市场全面恢复T+0之后,股票与期货、债券等市场的交易机制得以统一,这为下一步在这类市场推出以股票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活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及平抑金融体系风险。

第五,T+0交易也会增加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提高证券公司的效益。同时,相应增加政府的印花税收入。数据显示,今年下半年A股成交量提升迅速,今年9月A股的成交量是5月成交量的3.56倍。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上市券商经纪业务平均占比仍在30%以上,经纪业务仍是券商的主要业务之一。T+0开闸带来的日均成交量抬升预期将部分弥补长期佣金率下行预期,从而在券商经纪业务板块形成以量补价预期,并由此拉动券商业绩与估值水平继续上行。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一)教师资格认定不明确

教师是教育市场的核心,但目前我国艺术教育机构的教师认定资格不明确,其中有的是各大院校的教师,有的是艺术院校的在读学生,兼职教学是艺术教育机构老师的主要工作方式。分析教师的组成部分,全职多数是熟人介绍,高学历者比例不大。而兼职教师的情况更加复杂,艺术水平差别很大,多数情况下教育机构只选用他们“认准的人”,缺乏统一的标准。各个机构之间的师资力量更是千差万别。同时,在对外宣传上,教育机构往往对教学人员的教学能力与专业素质等进行夸大描述甚至有编造现象。事实上,正由于没有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制,为教育市场主体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契机。

(二)艺术教育应试主导性明显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艺术教育规划,艺术教育应当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但事实证明,一些艺术培训机构在运行过程中脱离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出现了过于偏重考试类培训的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在培训过程中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教育思想,过分强调学生的应试能力与应试技巧,对心灵的塑造与情感的激发不能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时,这种运作机制的出现促使艺术教育脱离了既定目标,艺术学习的工具性被过分强调,更有甚者把其看做进入高校的“捷径”。一般而言,升学类艺术培训中存在的经济价值更大、利润更高,人们通常愿意花费更多的成本而获得升学的“敲门砖”,艺术教育的主体也正是利用学生的这种心理而赚取高额利润。

(三)艺术教育机构地区分布不均衡

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方向。据统计,我国艺术教育机构主要集中于中东部较发达省份,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分布越密集,而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西北部地区则分布很少。在我国、新疆等省份,很多地区没有一个艺术类教育机构。而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有上百家机构存在。更为夸张的是,广州大学城附近的一个村庄就有超过30家的艺术培训机构。这种市场分布的失衡状态,导致“经济发展水平低,艺术教育水平更低”的恶性循环。教育的作用不仅在于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与认知能力,知识更是能够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助推剂,能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柏拉图曾经就教育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进行过深刻探讨,马克思也曾经提出过“教育水平应当是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的论断。因此,艺术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一个方面,其不均衡发展只会进一步扩大西部与中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四)行政机关监管不力

尽管国家法律对民间办学的监管问题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发生,尤其是诸多无证办学的机构,只有出现严重问题、被曝光在公众视野后才会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根据相关法律,我国民办教学在审批之前需要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化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而目前,各个职能部门对艺术教育市场主体却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对于经济效益好的机构交叉监管,竞相分得其中一杯羹,而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机构,则互相推诿。

二、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困境的法律分析

如果在一些问题上形不成某种共识,社会上的人就不能互相交往。人类的相互交往,尤其在市场中的经济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需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为了增加现代经济生活的可靠性,大量成文和不成文规则成为了必需品,法律应运而生。在规范艺术教育市场的运行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和活动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从2003年适用以来,对培养艺术人才、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因。

(一)中央立法不完善

1.模糊性规定较多,不利于操作

从中央立法角度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办学的国家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没有专门规制艺术教育市场的法律。《教育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把艺术教育纳入到其管理范围之内,它通过第二十六条对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进行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从法律规定发现,在少有的有关民间教育机构设置的国家立法中,“合格”“符合规定标准”“必备”等模糊性词语较多,这种没有严格和明确标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带来了困难。《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相关规定,但仍然没有达到严格、明确的标准。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资金、场地要求等都没有明确限制,从这点来看,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不均衡发展有了合理的解释。法律模糊性带来的必然结果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艺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过程中,权比法大,行政机关的文件比法律条文管用的现象就出现了。政府行为的空间有时会超出立法的宗旨和原意,更有甚者利用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进入艺术教育市场的资格。很多人希望通过政府、领导的干预,更直接、更有效地满足自己对利益的追求,这必将破坏艺术教育市场的秩序。

2.行政登记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民办教育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登记制度,但相比之下,我国艺术教育的登记制度仍然有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艺术教育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登记是为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而进行,除了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主动要求之外,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将登记情况主动公开,同时,这种登记不存在特殊的效力,即使实际情况与登记的内容存在差异,这种登记也不能产生任何的效力。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导致艺术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学生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保护。完善登记制度,公开艺术教育机构的必要信息,能够给学生在选择之初就提供相应保障,同时也能够避免教育机构相互之间恶意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3.立法滞后

法律应当随经济的发展而进步,教育相关法律作为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法,对提高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教育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随着教育问题的日益增多,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立法滞后必然带来立法空白与立法漏洞,不利于艺术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立法不普及

国家立法的缺失,从另一个方面而言,给地方立法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我国很多地方对艺术教育市场的准入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更高的可操作性。如《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六款:“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万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地方性立法体系的完善,能够为艺术教育市场提供更好的指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种带有地方特色的立法,通常与地方的市场经济状况相适应,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艺术教育市场情况,同时能够更加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但这种地方性立法的普及性还有待提高。

(三)行政性立法空白

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他们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手段,在发展经济、维护秩序、保护公民利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很难顺利完成。而在艺术教育相关领域,我国几乎没有相应的行政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难以发挥自身的职责,行政监管的缺失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行政立法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能更好地实施国家性法律。为了更好地促进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全国性的行政立法至今尚未颁布,行政立法的空白导致行政机关针对艺术教育市场无法可依。缺乏行政机关身影的艺术教育市场必然出现混乱的景象。

三、艺术教育机构及市场的发展建设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尽管保险业的交易成本问题目前还未引起国内保险业界太多的关注,但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发展现状却不容忽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表现出上升趋势,这种趋势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化的宗旨和出发点,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研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思路。

一、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绩效

社会产品由生产过程进入消费过程一般有两种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种是生产成本;一种是交易成本,企业均衡就是这两种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成本是直接用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的各种人、财、物等资源的消耗,生产成本可以转移到新产品中,形成新产品的价值。交易成本则是各种交易活动中时间、人力和金钱的消耗,与生产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尽管也是各种资源的消耗,但这种消耗不会增加新产品的价值。

为了达成交易,人们必须出入各种市场,收集各种信息,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格,对交易的各个细节进行谈判、协商和检验,签订协议并监督对方的履行,有时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所有这些活动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畴。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而纯属交易者之间为达成(或放弃)交易而耗费的成本。

由于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购买看重的是产品自身的价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产品的价值,也不增加消费者的效用,因此从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发,理想的状态就是交易成本为零。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为交易成本发生在人与人交往的层面,在交往过程中,威廉姆森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环境也是不确定的,加上资产的专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机动机的存在,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的正数。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资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经济绩效的题中之义。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

康芒斯将交易分为市场的交易、组织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人之间,组织的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发生在政府与管理对象之间。康芒斯对交易的划分也适用于对保险市场交易的划分,并确定相应交易成本类型。

首先,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进行多次交易以沟通信息、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为此,双方都要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这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围绕监管也存在着“交易”及相应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分工不断发展的趋势,借助于各种中介机构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等,使各种中介机构加入保险服务的行列之中,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因为各种业务合作、资产组合或竞争而发生各种交易,也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按照主要交易层面划分,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签订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监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务的交易成本和同业与非同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威廉姆森总结的四类要素,在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始终为正的条件下,研究影响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对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影响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由于保险业对风险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信息的完全沟通对于达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是一种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具有保险信息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保险创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掌握程度远非一般消费者可比。同时,消费者对于属于私人信息的保险标的的了解也是保险人所不能及的,这样就产生了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从事保险交易双方如要使交易顺利达成,就必须向对方公开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即使交易双方都有主动将信息完全透露给对方以顺利达成交易的心理,在沟通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信息,或者对对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确理解而使信息交换不完全等情况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双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交易剩余”的投机心理,不向对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交易成本问题就会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险人由于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费用与精力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从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险费率也不得不因补偿交易成本而上升,从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对保险人或保险险种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保选择,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保障甚至毫无保障。

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是导致保险交易成本产生、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从相关性来看,保险信息不对称越突出,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为实现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弃。

(二)保险业务的性质

对于常规性、技术含量一般、保险责任较小的业务和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稳定的业务,由于对其的处理已经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规范,因而交易成本较低。对于新业务、技术含量较高、保险责任巨大以及风险控制比较特殊的业务,保险公司就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关资料、分析承保风险、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同样,独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对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标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

保险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也是保险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活动,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使其服务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虑;第三,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沟通与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保险知识与业务处理专业化对交易完成的障碍。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尤其是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对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市场竞争状况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理论,市场结构(Structure)决定企业行为(Conduction),企业行为又决定经济绩效(Performance)。根据该理论,竞争性的市场比垄断性的市场更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因此,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其机理在于,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的效率、简化服务的程序以及开发功能多样化而又容易识别的产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强自己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竞争的加剧还会使信息传递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此指出:“信息费用由于买者和卖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险公司也会努力加大其产品和服务宣传以及保险知识宣传的力度,在客观上降低了信息搜寻的成本。

(五)保险监管

诺思认为,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维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双重效应,即既具有维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维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这就是“诺思悖论”。在保险监管方面,“诺思悖论”问题同样存在,即保险监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从事保险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监管,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避免风险,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这层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保险监管效应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模式转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这种效应主要基于在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加快、新型交易不断涌现以及保险业重组与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保险业发展的不断创新产生了矛盾,表现为保险法律及其规章制度滞后于保险实践,导致部分保险交易行为的发展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而不能健康发展。同时,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时制定并实施的条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就会产生,保险市场部分交易出现失控。

(六)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程度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各种交易过程中,保险从业人员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和努力程度对保险交易成本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竞争程度、企业文化的作用,现有岗位的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这些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而且保险从业人员是其人力资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与努力程度难以观察。如果保险从业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自觉地发挥并挖掘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努力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会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具有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一般意义,而且具有适应保险业发展规律以促使自己成长壮大的特殊意义。因为根据大数定律法则,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接触风险事件、进行广泛承保才能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驾驭能力,实现其不断成长壮大的目标,而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宽松的环境。

当前,控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优化制度设计

1.完善保险法规体系。结合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围绕新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修改与之配套的保险法规和制度,对保险市场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2.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的制定与争议处理制度。从易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样式、结构与内容不断完善,使保险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执行。同时建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仲裁。

3.建立保险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以保险公司改制和争取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为契机,建立保险公司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扩大信息与沟通渠道,要求保险公司接受社会咨询与投诉。

(二)强化保险监管

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通过优化监管指标设计,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将各保险公司机构增设、业务开拓、资金运用的调整等与偿付能力挂钩。同时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完善审批制度。控制审批范围,能通过市场调节的尽量不审批;能通过较低层级和效力审批解决问题的尽量采用较低层级和效力的审批形式。同时,不断优化审批的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3.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贯彻保险监管公开原则,不断扩大保险监管信息公布的范围,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将重要保险信息和重大保险事件的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能更快地获得保险监管信息。

4.对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对容易产生重大问题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以规范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

1.拓宽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加大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力度,从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出发,将适宜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保险中介,为保险中介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

2.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是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中介机构要以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3.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实施信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保险中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防止保险中介偏袒保险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险中介借助于垄断性的优势要挟保险公司和消费者。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制度使人类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扩展和自发演变,因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有利于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增强交易双方的诚信约束,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无疑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减少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要继续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同时减少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确保保险公司在费率厘订、产品开发、营销渠道的开拓等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能力的充分发挥。此外,应不断完善保险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交易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太原住宅消费者特征;购买力分析;住宅消费偏好;购房影响因素

2009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几乎成了以住房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即满足消费者的居住需求。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房地产市场分类有:①按产权分为大产权、小产权和没产权;②按价位分为高档、中档和低档;③按适用人群分为:适于老年人的老年公寓,适于青年人的中小户型,适于中年人的较大户型和适于有钱人的别墅。

1太原的住宅消费者的主要特征

1.1消费者年龄分析

消费者年龄段可分为两部分:①30岁,大概占所有消费者的60%;②30岁以上,即40岁~55岁左右,大约占全部消费者的40%。太原住宅消费者主要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包括本地购房者和外地购房者,购房的目的主要为自己居住,即自住型需求为主。

1.2消费者家庭结构与职业分析

60%的消费者属于成家有孩子的家庭,40%的消费者属于参加工作不久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多数以工薪阶层为主,即有稳定的收入者。

1.3购房目的分析

56%的消费者有子女且子女正在上学,购房目的在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约20%的消费者属于未婚,他们购房混合了两种目的:改善居住和结婚用房。

2消费者购买力状况分析

总价:消费者能承受的购房主流总价在40万~50万之间。

从消费者的普遍心理来讲,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应该要超过这个标准。

单价:消费者能承受的购房主流单价在4000元/m2~5000元/m2之间。

约20%的消费者能够接受相对更高的房价,10%的消费者倾向更低的房价。

面积:消费者普遍倾向的购房面积在80m2~130m2之间。

中小户型最受消费者青睐。准备结婚的年轻人选择70m2~90m2,有孩子的家庭选择100m2~130m2。转贴于中国中国-3太原消费者住宅消费偏好分析

3.1楼型偏好

35%的消费者愿意多层,45%的消费者能够接受小高层,20%的消费者倾向于高层。“心理偏好”并不是购买的唯一决定因素,消费者还要考虑自己的购买能力和实际需求。

3.2户型与空间面积偏好

户型:较偏好两室类和三室类。40%的消费者较喜欢两室类,50%的消费者较喜欢三室类,喜欢一室类和四室类的消费者占消费者数量的10%左右。具体户型是:两室一厅一卫、两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一卫、三室两厅两卫。

空间:比较偏好大卧室和大客厅。

3.3付款方式

现在的高房价,消费者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稍高于消费者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比率。这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

3.4城区偏好

现在太原市南面发展比较迅速,大部分人在高新区上班,消费者倾向于在南城买房,可以离工作地点近些。

3.5其他偏好

供暖方式:地暖作为一种新型的采暖方式,以其舒适、节能、健康、环保等多项优势成为了令消费者青睐的供暖产品。

4影响太原消费者购房的主要因素

4.1地段和价格

价格是影响消费者购房的最主要因素,太原的经济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消费者购买能力有限,住房价格的影响力比较大。随着现在房价的上涨,大部分消费者会考虑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这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尤为明显,他们还没有稳定的收入和完善的福利,价格考虑最多。其次是地段,消费者倾向于就近孩子上学、工作单位,交通便利,商业发达的地理位置。

4.2手续问题

这其实就是相当于为房子买保险,消费者购房要求是大产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红本。“大红本”,其规定的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抵押贷款,产权人的产权因此就能得到保障。而民间所说的“小红本”,是区、县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这种“小红本”规定的产权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但不能自由上市交易、不能抵押贷款。鉴于此种情况,消费者买房时,会把产权问题也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以消费者为主导,即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消费者有支付能力购买,消费者又有意愿进入这个市场,那么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才得以进行及完成。房地产的发展问题,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房地产企业,甚至于一些住房销售的中介及媒体,不要总是打住房消费者的主意,不要以为用几句煽动性语言就会让这些住房消费者俯首帖耳,顺从地进入市场,而是要看看其房地产产品的价格合理不合理,产品质量如何,要学会分析消费者的心理。希望每一个住房的消费者都成为自己决策的主人,希望每一个住房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合理的方式、渠道来获得相应的信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