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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在处理约定限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违约认定及责任判定问题时,涉及合同纠纷的几个常见争议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认定与调整问题,以及违约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等。法院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较好地处理了上述问题,可供类案参考借鉴。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益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海公司)
2011年12月17日,益友公司与康海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益友公司向康海公司有偿转让“闸港8号”钢质货轮,船舶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 700 万元;益友公司负责办理船舶转港注销手续并承担费用,船舶交接后益友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闸港8号”相关档案转入康海公司所登记的船籍港;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 500 000元。同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闸港8号”轮已于当日在上海闸港码头正式移交给康海公司,康海公司将负担自该日起的船员工资、伙食费、抵目的港后船员遣返费、燃油费等一切费用。自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3月22日的78天中,涉案船舶共产生停靠码头费用234 000元、副机油耗损失265 200元、船员工资555 100元。至诉讼时,康海公司仍结欠益友公司买船款3 000 000元。
2012年1月9日,益友公司将申请涉案船舶所有权等的注销登记材料交至上海海事局,同年1月12日被上海海事局退回。次日,益友公司再次提交,上海海事局予以受理,并于同年1月16日办理了涉案船舶所有权等的注销登记。同年2月10日,上海海事局将相关注销登记的材料邮寄至南京海事局。同年3月2日,康海公司取得了“闸港8号”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同年3月27日,康海公司取得了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同年4月13日,康海公司取得了该轮的船舶营运证书。
2012年3月18日,益友公司将申请涉案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的材料交至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闵行办事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闵行办事处于同年3月22日将材料转至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同日,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予以审核,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确认“闸港8号”轮因所有权转让在上海港注销登记。
益友公司认为,已依约履行了交船义务,但康海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船款,为此诉请康海公司支付剩余船款3 000 000元及其利息。
康海公司辩称并反诉称,依据合同约定,益友公司应在交船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相关档案转入康海公司指定的船籍港,但益友公司未按期履行该义务,致船舶一直停靠码头,产生相关费用;同时,康海公司在与益友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与案外人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因益友公司迟迟不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致康海公司无法如期交船,产生租金损失。为此,康海公司诉请益友公司赔偿损失
1 834 300元及其利息。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关于本诉,益友公司已履行了船舶交付义务,涉案船舶所有权已归康海公司所有,且康海公司确认其欠付益友公司买船款3 000 000元,康海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二、关于反诉,双方对于依据船舶买卖合同益友公司应于何时将船舶相关档案转入康海公司所登记的船籍港存在不同理解。经法院调查,将船籍港由一港转至另一港的手续办理时间肯定大于7个工作日,因此,法院采纳了益友公司的意见,即益友公司只需在船舶交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注销的相关申请材料备妥交至办理部门即可。但益友公司实际迟延了8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虽然船舶买卖合同中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约定了
1 500 000元的违约金,但因该违约金数额已超过因益友公司违约所造成康海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益友公司亦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数额,最终法院判令按损失的1.3倍计算益友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因康海公司未证明租金损失属于益友公司在订立船舶买卖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对康海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康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康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几个常见争议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认定与调整问题以及违约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等。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
一、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意,以探究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合同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会对某些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可能具有多种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解释合同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的真实意思。合同解释有助于使合同用语明确化、具体化,使合同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使合同漏洞得到填补,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对发生争议的条款应当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解释才能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益友公司与康海公司在反诉中的最大争议集中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益友公司办理船舶转港注销手续的条款。该条约定:“益友公司负责办理船舶转港注销手续及费用,船舶交接后益友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闸港8’号相关档案转入康海公司所登记的船籍港。”对此益友公司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益友公司只需在船舶交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注销的相关申请材料备妥交至办理部门即可;康海公司则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益友公司必须在船舶交接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涉案船舶在上海注销登记的所有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的材料全部转给南京海事局。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的注销登记。涉案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等注销登记的办理部门是上海海事局,而涉案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的办理部门是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办理船舶注销登记需要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并交至相关部门,相关受理部门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据调查,自益友公司将申请材料交至上海的相关受理部门直至相关受理部门办理完毕后发往南京的时间肯定大于7个工作日。因在7个工作日内上述事项不可能全部完成,法院认为益友公司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比康海公司的理解更加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最终采纳了益友公司的意见。
二、违约金数额的调整问题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应当予以遵守。但是,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合同自由需要合同正义来规制。过分的合同自由将会带来不适当的结果,导致违约金条款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和获取暴利的工具。虽然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不要求完全一致,但也不能使两者差异悬殊。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就是适宜的,以实现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为规范法官在违约金调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依据该意见,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即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请求为原则;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领域。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实务中违约方往往将诉讼焦点集中于不存在违约的抗辩,可能会忽略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可能导致法院判决认定违约成立以后再就违约金金额产生争议,会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和司法成本。为避免出现此种情形,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过高的违约金金额主张权利时,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原告(或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你方现在认为自己没有违约,所以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如果最后法庭认定你方违约,你方是否认为违约金过高?另外,你方应当注意,提出违约金过高,不等于你方承认自己违约。”
本案中,法院认定益友公司提交材料的时间迟延了8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需注意的是,一般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的时限,是为了防止原产权人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起到督促和约束作用。本案益友公司迟延8天提交权属变更材料,固是违约行为,但总体上符合合同履行目的,并未造成康海公司对合同预期地落空。此种违约的程度在判定违约责任时,应有所考虑。事实也证明,根据康海公司提交的证据,8天内产生船员工资、停靠码头费用、副机油耗费用共计108 133.36元,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 500 000元已超过上述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益友公司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数额,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益友公司应赔偿的违约金数额按损失的1.3倍计算,为
140 573.37元。
三、违约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抓住各种时机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5月份,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在主要渔村、码头张贴渔业安全生产标语,发放《致渔民的一封信》20份。6月份,结合“渔业安全生百日督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年”活动的开展,悬挂横幅4条,张贴宣传画30张,向广大渔民、养殖户发放宣传资料200份,7月份,结合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深入渔村、库区对渔业安全生产具体法规进行宣讲,旨在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一是成立了我局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领导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发了《*市20*年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将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入局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并制订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二是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确立了由市水利局—市渔政站—乡镇水利员—水库管理单位—渔船船主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工作网。市水利局与三个水库管理单位、市渔政站直接与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的渔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65份),有关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能结合实际与辖区的渔船船主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书。三是强化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渔船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全市60名船主手机全部录入短信服务平台,在汛期和台风迫近前,及时灾害天气的气象信息、汛情通报等预警信息,提醒渔民注意防范作业安全,促进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
3、加强渔船检验,提高适航性能。今年3-4月份对全市捕捞渔船逐一进行检验,对渔船规格、型号等参数实地检验后,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对检验出不合格的渔船该修补的修补、该报废的报废,消除渔船不安全因素,确保捕捞渔船登记率、检验率达到100%,严把检验关,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抓安全查隐患,从源头抓起。
4、开展专项行动,排除事故隐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印发《*市水利局关于20*年水利(渔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相关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摸底,对渔船基本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完善(乡镇一级)渔船管理档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7月份,结合“全省内陆渔船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30次,走访10多个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重点对小(一)型以上的水库进行实地检验。通过自查、督查,全市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有65艘,签订渔船安全检查生产责任书65份;年度检验渔船8艘;有1艘钢质渔船侧甲板渗水存有隐患责令整改;乡镇养殖渔船有10艘渔船救生衣不符合要求,被强制配备,一些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违规载货行为及时给予教育制止,解决了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
二、存在问题
1、个别养殖户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不足。
2、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行为难规范。管理对象觉悟又低、纪律松散,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不穿救生衣冒险、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
3、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难到位。小型渔船多且分散,管理面广、工作量大,靠临时突击的检查很难凑效,对小型渔船管理相对滞后,缺少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2009年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2、针对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类工作预案,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一)为有效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积极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使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夕阳乡政府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对各村小组签定20**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
一、签定两个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书
1、各村小组、支部书记与村委会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2、各村林地点、片负责人与各村小组、支部书记签定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目标任务
(一)林火控制指标(包括林地、山埂)
森林林火次数、活在受害率、火灾控制率实行零指标管理,只要上述三种情况发生,就按年终考核奖相应扣除。
(二)林火管理指标
1、责任制的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
实行村小组领导负责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各村小组组长为森林防火第一负责人,各村组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30-50人的义务扑火队,同时推行林地点、片负责落实制度。
2、森林火灾的预防
(1)召开防火户主大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认真督查各项森林防火落实情况。
(2)在村小组内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宣传工作,举办不少于一次的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刷新、更新宣传标语率达60%以上。宣传活动提倡利用广播、标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不做到者村委会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根据各村组的防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用火隐患,对违规用火进行严格查处。
(4)认真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在防火期及时告知户主防火的重要性,要求各组点、片林地防火负责人在防火期加大检查力度,严查火险隐患,严惩违规用火。
(5)在防火期,要求各村、点、片林区负责人通讯必须保证畅通,发生火情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3、森林火灾的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预案》,发生火灾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扑救。但凡发生火情,在扑救过程中,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顺畅地把火请上报村委会,各组发现火情,应按先发现、先处臵的原则及时处臵。
三、责任追究
在本年度防火期内,由于宣传、预防、扑救措施不力,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及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点片面的划分来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1、宣传力度不到位,发生重大的火情、火灾。
2、火源管理措施不力,发生重大林地火灾的。
3、扑救火灾造成1人(含1人)以上或2人重伤的。
4、出现火情,组织扑救不力,甚至推诿;后勤保障不力,延误扑火时机的。
5、村天保管护员脱岗、漏岗,在本辖区发生的火灾。
注: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田房村委会村小组:
代表:代表:
20**年12月20日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0**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效地保护我县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村、居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调整充实村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引导林农、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护林制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新机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大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认真落实《嘉陵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和《嘉陵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措施。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村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完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和扑火队伍建设任务。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火灾案件的查处和火烧迹地的更新。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地扑灭森林火灾。辖区内森林火灾8小时扑灭率不低于90%,火灾扑灭后复燃率不超过火灾总数的5%,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火烧迹地的更新达100%。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规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0.5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0.5其它有林地森林火灾发生率不超过1次/万公顷,受害率不超过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各村、居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外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村、居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并通报。
三、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有人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法人代表:
负责人:
二O**年四月五日
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范文(三)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不发生人员死亡现象。
2、不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工作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1、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镇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担任指挥。镇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2、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要与各村(居)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好林区内各经营单位(个人)管护责任。
3、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需要。
4、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5、配备瞭望巡护队员人,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巡护报告制度。
6、成立支共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中队,搞好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7、按要求完成处固定瞭望哨建设并投入使用,瞭望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每处瞭望哨配备对讲机、望远镜等装备和必需的取暖、床铺等生活设施。
9、每支消防中队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防火专用运兵车1辆以上,对讲机4部以上,每名消防队员人手1部进口风力灭火机、1把二、三号扑火工具、1部灭火水枪。
10、每名瞭望巡护队员、消防队员都要配备全套防火服、手机、野外作业灯、水壶等装备。
11、元旦之前,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有片林完成防火隔离带的打烧工作。
(四)森林防火制度建设
12、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期内,无空岗现象。
13、对消防中队和瞭望哨队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搞好日常管理。
14、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火种进山和野外违章用火,对违章用火者坚决执行省政府四个一律的规定。
15、严格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6、严格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整改。
(五)其他方面
17、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形式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面上效果良好。
18、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分工,发生火灾后及时启动预案,有关领导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责任追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作为评优树先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工作目标,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区森林防火工作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区人民政府:(章)
责任单位:(章)
签字人:
手机:
1、已建立“手机带入校园申请制度”并使用学校统一的申请书。严格执行学生手机不得带入课堂管理制度。
2、学校设置了手机包管柜,安排**主任作为保管责任人;并制定了手机保管制度。
3、制定并严格执行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和学生不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管理制度。
4、学校专门安排了《小学生如何正确使用手机》知识讲座。并下发了《如何合理使用手机告家长书》。
睡眠:
1、学生7:50--8:00错峰到校;8:00--8:20做早操;8:30正式上第一节课。(作息时间表)
2、学校建立了学生睡眠状况监测机制,并下发了《关于学生睡眠管理工作致家长的一封信》,告知并督促家长保证学生按时就寝。
3、通过问卷调查反馈的信息和实地走访,发现无学生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和线上培训,辖区内无网吧、游戏厅。
读物:
1、已按照办法中列出的12条负面清单对校园图书进行了清理;通过与教师签订责任书和实际调查等形式,未发现有推销课外读物现象。
作业:
1、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管理十要求》。
2、通过问卷调查和查看作业安排情况表,了解到本校1-2年级不布置家庭作业;三四年级每天书面作业不超60分钟;没有给家长布置作业和要求家长批改作业的情况。
体质:
1、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1、2年级每周四节体育课,3--6年级每周三节体育课的标准进行授课。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下午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体活。(课表)
2、学校每天下午安排30分钟大课间活动;上午、下午分别做一次眼保健操。
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20xx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