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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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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论文

中外历史论文范文第1篇

 

前言

 

目前我国的合资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支柱力量,合资企业的管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中外双方共同管理、外方承包型、中方承包型以及第三方承包型。目前采用最广泛的方式是中外双方共同管理和外方承包型两种,由于合资企业产品面对的是国际市场,因此在企业管理中也必须按照国际管理进行管理,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着国产化的管理趋势,因此不利于合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了提升合资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改变落后的企业管理模式。

 

一、中外合资企业管理中国产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总经理责任制落实困难

 

在合资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中方董事不能真正代表中方利益的现象,同时中方委派的总经理也没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事项真正的负起责任,主要原因就是中方产权的虚设问题。西方企业中通常实行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而董事就需要对股东大会或者部分人负责,若董事失职则会受到严厉处罚,因此在西方国家企业中并不存在产权虚设的问题,因此在合资企业当中也没有外方产权虚设问题。在合资企业中,中方产权虚设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中方的董事对于本国资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中方董事对于总经理的管理活动监督与指导作用未能发挥。

 

(二)缺乏经营与管理的自主权

 

合资企业在经营中必须拥有自主权,主要原因是当合资企业真正具有自主权时,才能真正的发展自己的业务。我国的法律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合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个股方面都拥有自主权。然而有些中方主管在经营中过分的强调了党的领导,而未能将合资企业与国内普通企业进行区别,因此直接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工作当中,有些企业甚至将董事会的决议也直接搬到了党委会上,因此合资企业在经营中严重缺乏自主管理与经营权。

 

(三)缺乏完善的奖惩制度

 

目前合资企业员工普遍还存在着“无过便是功”的工作心态,这种状况若不能及时改善,很可能使合资企业的竞争优势完全丧失。其中主要原因是合资企业管理中的国产化问题,严重的影响着合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合资企业的低水平管理带来的影响甚至会超过由于技术水平低而带来的影响。

 

二、应对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国产化问题的优化策略研究

 

(一)建立健全董事会领导之下的总经理责任制

 

首先应该完善中方合资者的委派董事制度,转变传统企业管理中企业董事由中方合资管理部门制定的现状,避免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日常活动干预;第二要提升董事的管理能力,加强董事的培训工作,在委派新董事时应严格筛选具有丰富经营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才;落实董事责任制,明确董事责任范围,特别是对中方资产负责,第二还应实施董事定期汇报的责任制度,将企业的资产损益情况进行有效汇报;实施专职董事,将义务董事逐渐转变为专职董事;最后就是要实施总经理聘任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二)构建合资企业管理机制,落实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负责机构,实现对合资企业全过程的管理,避免出现现行管理中的各管一段或者无人负责的状况,规避管理风险,同时精简合资企业的相关管理机构;第二要赋予合资企业充分的自主管理和经营权,根据国际管理进行管理,明确好合资企业的特殊性,在管理上应该区别于普通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对合资企业实施的管理中应该依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管理措施;第三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物价部门以及海关和银行等相关部门应该做好本职工作,为合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服务,为合资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优惠正确的切实落实。

 

(三)优化工资制度和考评制度

 

应在合资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考评机制,针对不同部门人员实施科学考评,针对表现优异者可给予奖励,以提升员工积极性,尤其是对那些在技术上进行革新、为企业提出优化建议的员工应该予以奖励,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第二就是要改革合资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的标注首先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确定,实施动态化的工资标准。降低或者适当取消基本工资在总工资中所占有的比重,提升员工的风险意识,提升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四)完善技术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合资企业实现用人的自主权利,打破劳动力管理当中的“部门所有”或者“单位所有”的用人格局,确保合资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用人需求相应选择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以及生产人才等。同时注重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增强合资企业市场竞争力。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合资企业得到了快速稳定的发展,然而在企业管理中国产化管理问题十分突出,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在合资企业管理中必须与世界市场接轨,转变传统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作者简介:

中外历史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立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际热点,针对国际立法的态度,程度不一的现状,结合中国实际,探讨热点之外容易被学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同性婚姻域外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意见。

二次大战后,同性恋权利运动以世界人权发展为背景迅速成长,同性恋者的呼声由要求社会认可转而要求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并且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立法难题。[1]当下,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做出回应,出台了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同性婚者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但是,各国对于同性婚姻态度不一的立法状况和国际人员的频繁流动必然使得这一方面的国际私法问题凸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或称“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结合。同性婚姻同样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性婚姻是指由婚姻法所认可的,并可享有与异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广义的同性婚姻则指同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需要指出的是同性婚姻中的婚姻与一般的理解有所不同,其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2]

二、各国的立法实践

当今社会对于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许多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1.注册伴侣关系(民事伴侣关系,团结契约等)

实质是一种“准婚姻关系”,注册伴侣关系拥有类似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同性婚者被赋予了异性婚者拥有的大部分权利义务,这一模式为大部分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所采用。荷兰作为同性恋立法的先驱,1998年也采用了《注册伴侣法》,用以规范同性婚姻。而且这部《同法》不仅仅适用于同性恋者,也同样适用于想要暂时成为伴侣,但是又不想马上结婚的异性恋。[3]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登记伴侣关系与婚姻关系之间并不是等同的,荷兰的《注册伴侣法》便是最好的例证。再完善的伴侣关系法也不能赋予同性婚姻以合法的婚姻地位。这也是为广大同性恋婚者所不满的一点,因为伴随同性恋权利解放运动的发展,同性婚姻要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保障的权利及义务,而是法律承认的与异性婚姻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同居者关系

瑞典、西班牙的自治区域如加泰罗尼亚、亚拉贡和那瓦拉过去就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立法机关出于对同居者制定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目的,用同居关系定义并规范同性婚姻关系。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己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相比以上两种立法实践而言,这种方式距离同性婚姻的本质更加遥远,在实践中也难以定性“同居者”这一概念,因而被成为同性婚姻立法中的倒退。[4]

3.同性婚姻制度

婚姻是人类社会性最本质的体现,婚姻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婚姻将双方之间以及和其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到确立。从法律上而言,婚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得以产生,例如扶养,家事权,配偶之间的继承权等。正是因为婚姻关系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20世纪后期以后的同性恋权利运动便不仅在形式上要求以婚姻形式缔结两性关系,更要求获得异性婚姻中的配偶间相互享有的权利。

正是因为婚姻制度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以不同的法律形式承认同关系的合法地位,但是只有少部分国家以同于异性婚姻的婚姻形式承认同关系。目前,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英属哥伦比亚省均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

三、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

对同性婚姻效力的承认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承认同根据国内法具有某种法律身份并享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承认根据外国法有效取得的某种法律身份及权利义务在内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前者属于国内立法范畴,由各国根据国内民众对同性恋婚姻的接受情况等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何时承认以及以何种方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地位,在不违反世界人权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他国不得干涉。后者即是同性婚姻域外效力的问题,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一国可以长时间甚至永远回避同性婚姻在其国内的合法化问题,但是由于其他国家就这一方面立法的进行,其不可能回避域外同性婚姻在其国内的效力问题。就现实而言,绝大多数国家都以一男一女的异性结合作为婚姻法的基石,因而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对于国际社会,尤其是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国家更加严峻。实践显示,完全否认同性婚姻的效力会导致严重后果。国内的同性恋者出于法律规避的目的纷纷前往国外结婚,造成国内公共秩序的不稳定;外国合法的同性婚姻在同性恋伴侣依该外国婚姻法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成为一纸空文,更为荒谬的是,同性婚姻既然无效,当事人在该国就可以再次结婚,由此产生的事实上的“重婚”问题对保护本国的公共秩序似乎毫无裨益。因而对于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四、中国的实践与建议

我国目前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私以为,对于同性婚姻问题的正视是时间的问题,考虑到立法环境的不成熟是必要的。随着世界同性婚姻立法的发展,摆在我国面前的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但是又容易忽视的问题,即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效力问题。作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1.原则上否认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效力

鉴于我国目前并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全盘承认外国同性婚姻的效力将会导致我国同性恋者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前往国外登记结婚,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也会造成贫富同性恋者之间的不公平,因而现阶段对以外国同性婚姻原则上允以否认。对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缔结的同性婚姻,查明主观上是出于规避我国法律的,应完全否认。

2.慎重使用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律,因外国法律的适用会对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5]因而公共秩序保留并不针对一切违反本国或本法域的婚姻形式,只有在承认这种婚姻形式的后果严重影响到法院地有关婚姻的基本制度的贯彻时,法院才能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予以排除。随意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否认外国同性婚姻的效力也会伤害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国际关系的发展。

3.区别对待同性婚姻的身份关系和依附于同性婚姻的其他民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同性婚姻的身份关系和依附于同性婚姻的其它民事关系,如继承,扶养,收养关系,分别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争议内容是关于分身份关系的其它民事关系,同性婚姻仅仅作为先决问题出现,则可以依婚姻缔结地法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进而处理纠纷,以避免同性婚者的其它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出现。

4.加快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立法

世界上同性婚姻立法迅速发展与国际人员频繁流动客观上已经将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摆在了我国面前,我国必须加快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立法,用于应对世界形势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振栋.《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4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14一615页.

[2]王菁.《同性婚姻立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年硕士论文.

[3]TheDansihRegsieterdPartnesrhPiAcr.nr360ofjuneZ,1999.

中外历史论文范文第3篇

“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国内外生态文化重大理论及学术流派研究”是北京大学郇庆治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重点项目,而本次会议也是该课题的项目开题与启动会。他首先阐释了“生态文化理论”概念的意涵,认为可以将其界定为环境人文社会科学不同学科视角下对人与自然关系某一层面的生态理性化描述、批判和超越,依此可以按照“深绿”(侧重于个体价值观的激进转变)、“红绿”(侧重于社会政治制度的激进变革)和“浅绿”(侧重于经济技术与政策管理的渐进改变)的三维分析框架,对国内外的生态文化重大理论及其学术流派作系统性梳理,并就它们对于现代文明生态化转型的变革潜能及其影响路径加以考察。

在“深绿”生态文化理论的议题领域下,周国文(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回顾性地评述了我国的生态哲学与伦理研究尤其是生态哲学研究最近几年来的学术进展,并尝试性地提出了系统评估生态哲学与伦理研究和绿色经济社会变革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间关系的重要性。姚晓娜(华东师范大学)以深生态学的生态美德思想为例,阐述了个体价值观念变革与人类文明绿色转型的理论与实践关联及其影响路径。程相占(山东大学)在具体辨析“生态美学”与“环境美学”概念内涵差异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生态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着重阐发了作为生态审美的生态美学所具有的生态文明与文化变革的重大潜能。郇庆治(北京大学)则专题评述了“生态地方自治主义”(“生态区域主义”或“生态无政府主义”)和“生态文明理论”这两个理论流派的研究进展与开展进一步系统探讨的必要性,他认为前者主要是一种基于地方民主自治理念的“深绿色”生态政治理论,在当前全球化不断推进与深入的总体背景下似乎更具有远不止“绿色乌托邦”的理论尤其是方法论价值,后者是党的“十”之后在国内迅速升温的一个研究领域,但生态文明建设所关涉的许多基础性理论与实践问题还依然缺乏真正学理性的研究。

在“红绿”生态文化理论的议题领域下,刘仁胜(中央编译局)系统阐述了一个生态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并着重分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绿色经济观、绿色科技观对于绿色变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强调的唯物史观在科学认识科技、经济和社会政治变革在绿色转型中的作用。郭志俊(山东财经大学)集中评述了“绿色工联主义”理论与实践最近几年来的进展,尤其是加拿大学者比如杰夫・沙茨的相关研究,认为劳工运动与绿色运动的政治联合对于绿色变革依然有着不容置疑的理论相关性。张淑兰(山东大学)以印度学派(尤其是范达娜・席娃和碧娜・阿噶瓦尔)的“生态女性主义”为例,阐述了生态女性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并在承认(印度)生态女性主义研究局限性的同时,强调了它们所提出的对妇女与民主、环境和发展关系思考的全球普适性。李亮(南京林业大学)全面评述了默里・布克金的“社会生态学”的阶段性演进和基本观点,以及国内外学界对其著述的进一步整理与研究,并阐发了社会生态学对于社会与文化等级化结构如何影响着人、社会与自然关系的自由与和谐的观点所具有的政治社会变革意蕴。刘颖(山东师范大学)基于丰富的文献资料,对(环境)“新社会运动理论”的最新进展作了系统梳理,并对其新特点和发展趋势作了概括,强调当前的欧美(环境)新社会运动正呈现出一种“后―反全球化运动”的新特征(比如发生在英国、北欧等地的青年骚乱),而如何将这些理论框架应用于阐释我国最近发生的大众性环境公众事件也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在“浅绿”生态文化理论议题领域下,李昕蕾(柏林自由大学)系统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理论”自1992年以来的理论演进和实践成效,着重阐述了这一“浅绿”环境政治社会理论的绿色变革意蕴和潜能及其内在缺憾。李慧明(济南大学)在评述“生态现代化理论”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此开展更为深入研究的具体设想,比如生态现代化与政治现代化、经济工业生态化、社会变革和欧盟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将该理论应用于中国“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可能性和必要修正。孙凯(中国海洋大学)结合澳大利亚学者罗宾・艾克斯利的《绿色国家:重思与民主》一书,阐述了“绿色国家理论”的国内和国际向度,认为当代国家无论在国内政治绿化还是环境国际合作与管治方面都理应发挥一种更积极的角色,问题在于如何使国家成为一种推进绿色经济变革和生态民主的正向力量。郇庆治(北京大学)通过安德鲁・多布森不久前发表的一个研究报告,评述了“环境公民(权)”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认为对于环境公民职责(资格)的重视与主动培育,无论基于世界主义、共和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理由,都对于现实中个体行为的绿色变革至关重要。郦莉(外交学院)系统评述了“环境公共管治理论”尤其是在国际和全球层面上的理论进展和实践应用,认为基于碳交易和清洁生产机制等实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全面评价环境国际合作迄今为止取得的进展,也有助于我们对未来的环境公共(全球)管治有一个合理而正确的预期。

针对上述发言,卢风教授(清华大学)就生态文化理论和科技主义批判的关系,张云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就不同生态文化理论流派的准确概括,曹孟勤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就如何在生态文化理论视角下开展生态哲学与生态伦理的批评性研究,方世南教授(苏州大学)就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关系的研究,雷毅教授(清华大学)和张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分别就深生态学与生态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黄娟教授(中国地质大学)就与生态文明理论之间的关系,王学东教授(中山大学)和任丙强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分别就环境全球管治研究中的理论与方法论问题,作了评论性发言,并就各子课题承担人的研究设想提出了建设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