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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过去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招标投标推行不力,程序不规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标的形式,但在一些地方和区域仍有许多招投标工作未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首先,在选择招标机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现在,在一些地方的城建规划部门的负责人手中都掌控着几个招标机构,甚至根本就是他们本人以他人名义开办的招标机构。招标人首先被推荐选取这些招标机构。如果招标人有异议,也可以自己选择机构,但必须到这些城建规划部门备案。在备案的过程中,过于严格的审查,会让招标人自选的机构知难而退。所以,机构的选择与城建规划部门负责人的利益紧密相连,招标人的所谓自行选择也是在限定范围内的自行选择。
第二,关于标底的保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当前的建筑工程市场,鱼龙混杂,招标人想要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工程,必须找一个自己认为可靠的投标人来承担施工任务。由于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投标,所以为了保证自己选定的投标人能够中标,招标人会把工程的相关情况与自己选定的投标人进行仔细的研究,以保证合作的成功。
第三,投标人的行为必须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投标人大多数是在建筑市场上拼搏多年的企业,用一句社会上的话说:他们把与招投标有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员都“喂饱”了。许多情况下,所谓的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都是已确定了的“真投标人”找来陪衬的,是用来应付相关法律规定,是来走过场的。陪衬的投标人也按规定上报各种材料,也有自己的标底,但是肯定不会中标。因为标底他们知道,他们的报价只会比“真投标人”的高,绝不会“喧宾夺主”的。
从国内的招投标市场来看,大多数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少,尤其是中央加强反腐力度之后,情况会有一定的改观。但是,地方的一些部门负责人,由于涉及个人利益和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一定时间内还不可能有太大的改进。
为了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使之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1.提高透明度、严格遵守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审计报告,在财政部授予甲级资格的633户采购机构中,有129户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6家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也未依法处理涉嫌违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以财政部国库司便函形式,审批(核)1319项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事项。
同时,审计报告还公布,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
中国政府采购规模10年来增加10倍,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与此同时,“天价政府采购”事件频现报端。由此,关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也备受关注。
就在审计报告两天后的6月29日,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暨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参会的政府采购业内专家纷纷指出《政府采购法》已经难以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急需修订。
“《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官员违规成本极低,而该法对基本的公众知情权也较少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独揽政府采购大权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属于政府预算的范畴,由财政部主管名正言顺,当年财政部的领导池海滨也带领财政部以及工作人员参与,所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权力较大。”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回忆制定《政府采购法》时将财政部确定为主管部门的原因时说。
记者了解到,按程序,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办,此为“审批关”;采购办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中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实际上,财政部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独揽大权,几乎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由于处罚和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几乎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2010年12月,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采购7台市价约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iPod touch 4作为U盘,引发网络热议。
而据国家审计署历年的审计报告,“2005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违规采购金额3.8亿”;“2009年,19个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涉及金额14.09亿”,今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包括“政府采购”等在内的违规金额高达43.94亿元。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编制周期短,编制项目比较粗,不够细化。在这种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下,项目不具体,预算不准确,预算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反映到政府采购上,就出现了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政府采购工作也因项目不明确,缺乏计划性,难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法》上如此描述我国的政府采购情况。
而在国外,制度规定正由自发松散走向规范化、系统化。20世纪90年代后,主要发达国家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如英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包括《政府拨款条例》、《采购政策指南》等;在机构设置上,监督机构有议会和财政部,政府部门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范围之内,且所有支出必须向议会负责。
立法落后留下隐患
中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一情形,在立法界也较为罕见。《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主要依据的两部法律。
另一位参与《政府采购法》制定的学者、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指出,“一部法运行10年都没有高端实施细则,而只有低端的,这就说明实施者获得了巨大的裁量权利。”
“当时没有想到实施细则竟然十年都出不来。主要是因为各界意见不统一,比如如何认定国货,买微软的产品,可以说是国货,因为是它的中国公司生产的,但也有人说它应该算美国公司。”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而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有效地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了。
“该法制定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还没有提出来,所以对公众的知情权都提的不够。现在网络发展得非常迅速,微博如此普及,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要让在贵州的人也能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政府采购的一张桌子的信息。”刘俊海表示,“再则,要加大问责力度。现在的《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一个官员采购违法后,照样升官,问责力度不够,对于采购违法应当一票否决。”
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可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为了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是我国相关的招投标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要将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与国家建立的信用登记制度或其他的社会诚信制度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我国要联系现如今国家的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投标法》中不尽明确或遗漏部分内容,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第二,要做到减少人员的干预与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加宽庄家的参与,不断地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之间的竞争。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的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霞.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37):16-17.
XX公司招投标工作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省公司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招投标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省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了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XX公司2009--2011年度招投标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9-2011年招投标运行基本情况
2009-2011年,XX公司招投标办公室顺利完成各类招标项目38项。其中工程类28项,废旧物资处置6项,设备采购交易类4项,中标成交额897.12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137.74万元,节减率15.35%。三年来,XX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着重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协同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XX公司土建工程管理规定》《XX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二是切实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认真做好每个招投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任务,保障各招投标当事人合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及时解决开标、评标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为加大现场监督还邀请公司和股份两级纪委同志参于监督。三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程序。二公司招投标工作严格做到申请、审批、报批、信息、制作标书、资格审查、报名和开标、评标等相关程序,实行规范运作。无违规操作现象。四是严格把关,对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由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并根据范围,应招尽招。3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批准的程序执行。经统计,三年来100万元以上工程经由省公司招投标的有二公司制盐1#线技改项目、热电1#炉技改项目和采卤新15*16,19*20井组项目。五是切实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由于招标办成员缺乏工作经历又是兼职的,普遍缺乏相关法律、工程预算等相关方面的业务知识。通过派员到楚州区招投标中心和淮安市大九鼎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学习交流,同时,要求招标办公室人员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招标师考试,有效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上尚需统一。由于个别分厂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还没有真正完全到位,还存在着拆解施工工程量,逃避招标的情况。
(二)资质挂靠、串标、转包等不良行为历来是工程建设等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是普遍称为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顽症”。这一“顽症”在二公司的招标中也存在。特别是一些工程量小的维修项目,有资质的公司不感兴趣,因此造成个别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参与,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工程质量。
(三)是标后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目前,部分( 建设单位)后续管理力度比较薄弱,如何建立标前、标中、标后相互衔接的项目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三、今后工作思路及打算
认真贯彻《招投标法》和《省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规定》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的招投标工作为基本目标。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工作平台,为井神股份冲刺“317”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努力,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司各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思想认识,宣传好招标工作几年来的工作成效,特色做法,要围绕主体,在招标主体、投标主体、监督主体、服务主体上有新的突破。
(二)在宣传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每一个项目,坚持规范运作,依法招标、评标、定标的前提下,在标前、标中、标后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有效防止少数投标人串通挂投标或恶意竞争的不良行为。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
Abstract: Public utilities, the use of national investment and foreign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from the survey, desig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o the main equipment, materials procurement, enforce the bidding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provisions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of procedure is applicable 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Bidding for other construction projects subject, for the prosperity of,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in China, to break the regional, industry restrictions and protectionism,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petition,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interests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it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
l、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相应地这些单位也可以凭自己的经济实力、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自由竞争,特别是实行公开招标的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如公路、水利、港口、机场等建设项目,云集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一流设计、施工队伍,一个项目少的十几家,多的上百家参与竞标,甚至出现十几家竞争某一标段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打破了地方的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为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提供了条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2.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招投标,切实执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是工程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关键。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情况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设项目没进行招投标或只是形式上搞了,而实际上违规操作,使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施工队伍参与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导致事故的发生,四川奉江的“彩虹”桥垮塌即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可以选择到真正符合要求的供货和承包商,还由于招投标活动的透明性,能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和黑幕交易的发生,使工程项目的质量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可靠保证。
3、通过公开的集中竞标,让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使招标人能在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项目和服务,从而能够合理地使用投资、节约资金,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这在发达国家已是普遍的事,在我国实行以来,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有关统计,通过招标,工程项目的节资率平均在3%左右,工期还可缩短10%,大大提高了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使工程造价、建设周期趋于合理,同时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通过招投标活动,还可极大地促进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提高企信誉,增强竞争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科技投入,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过调查了解,凡经过投标承揽了大中型工程项目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大都是比较规范,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技术、设备力量比较强,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实力。特别是承揽外资项目,如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还能使中标企业了解国际运行规则,熟悉有关管理和法律规定,像“菲迪克”条款等,为企业以后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广泛参与国际工程投标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虽然我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试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已多年,并于1999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但不并是说我国就此已走上正轨,招投标活动就都规范起来了,相反,正是因为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存在着种种不合规的问题,有的引发经济犯罪,有的因为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所以,才特别需要从法律的高度来进一步约束工程招投标中的行为,加以强制规范。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人为违规的现象:
l、还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从大型基础设施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看,不管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总可以看到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行业的施工单位的身影,有的实力明显不如众多的投标单位,但还是要特别保留一些标段,或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或要求外来企业降级投标,以扶持、保护本地(行业)企业,大型工程如此,中小型工程就更不用说,有的通过领导的干预才中标的,有的综合评分名次在后的还先中标,有的跑了标经过处理又中了标等等现象,说明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保护主义,没有完全贯彻“三公”原则。
2、受投资主体的影响,许多由地方或行业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单位与建设单位合为一体,为了本身的利益,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有利机会,并抓住投标单位伯落标而降低报价的心理,有意压低标的价格,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造成中标价的明显不合理,有些甚至低于预算价的30%,在跨地区、跨行业的招投标中显得尤为突出。
3、许多地方性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种种附加条件,限制外来施工队伍,如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带资施工即是典型的形式,或收取名目繁多的准入费用,加重企业的负担,或在小型项目中,完成工程量50%以上才拨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带来经营上的压力和风险,也使其和本地施工单位产生不平等的竞争。
4、有些地方与部门的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方的财力有限,在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目标,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手续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进行招投标和建设施工,造成不能完全按进度供应资金,或不按合同要求拨付备料款和工程款,有的到工程已交付还拖欠大量工程款,有的过了保修期还长期拖欠着,有的要到建设项目发挥效益,收到资金后才有可能付清,使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被迫出现连环拖欠现象,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5、在一些小型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投资人尽量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6、在邀请招标的形式下,时常会出现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7、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一次手,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筑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而形成法律来实施才一年多,由于市场机制的转换,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关键是今后如何认真贯彻执行,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相应地建立工程交易市场,及时建设工程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