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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三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__中烟工业公司20__年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点》要求,整顿办厂及时组织宣贯动员,拟定自查实施方案,部署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自查工作,现将5月份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方案按图施工,收集整理制度,绘制流程图。
已经收集整理国家局、中烟工业公司、厂内现有制度60个,正在逐一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废弃无用的制度,完善更新现有的制度。为严格规范程序,绘制了8个流程图,将关键控制点嵌入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根据每个组具体情况设计自查表格11张,作为固定化格式样表,每个组逐月以自查表格形式汇报自查情况,以一些重要的指标和数据作为自查的支撑材料。
二、自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厂在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管等方面大部分做得较好,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专业组:
1、物资采购组:
卷烟辅材采购由于历史原因是延续以前采用年度订单形式确定采购数量,没有签订采购合同,缺少法律保障的依据;采购程序在档案中没有体现出来,缺少档案资料支撑;
供应商的资质认证没有按照年度认证,存在个别供应商资质认证已经过期的现象;档案资料的保管没有分类别存放,不同供应商的资料全部放在一起,显得凌乱。
烟机零配件管理没有建立备品备件报废管理相关制度,备品备件报废处理只是交给华新集团处理,处理程序不够严谨,希望尽快建立完善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做到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2、广告促销组:
部分广告宣传品只有会办纪要,但是缺少比质比价和谈判过程的详细记录,甚至个别项目没有记录;有的广告项目没有进行比质比价操作。特别是延续广告、三产操作的广告和一些特定的媒体广告项目没有进行比质比价;没有建立完善广告宣传品仓库保管、领用制度,并且广告宣传品仓库存在个别账卡物不一致现象。
3、工程投资项目组:
工程投资项目在自查以前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建立共管帐户、履约保证金制度,要经过第三方进行讨论和评估。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完善制度。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重新制定了三个制度,《__中烟__卷烟厂自主采购材料供应商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五金备件报废、调拨工作管理规定》和《__中烟工业公司宣传促销用品管理规定》。下一步逐个梳理,进一步做好制度的梳理、修订、新制定、废止等工作,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2、整改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通知到相关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在六月份进行全面再次梳理,对照存在的问题,逐个落实,逐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一、本区贯彻决定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区政府相当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把它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任务来实施。通过创新理念、开拓思路和上下对接,全区初步构建起政府推动、市区联动、企业行动、市场带动、社会互动的节能工作运行机制,区工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值均低于全市综合能源消耗的平均指标值。从调研中了解到,主要是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节能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领导,加大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形成节能工作的整体合力,年初,成立了由陈寅区长任组长,孙荣乾、汤志平、鲍炳章3位副区长、人大常委会徐益超副主任为副组长,22个职能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下设由区经委、发改委、统计局、建交委、房地局、旅游局、机管局、卫生局、教育局、国资委和漕开发等11家重点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区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各成员单位节能降耗工作沟通例会制度。同时要求建立相关委、办、局及下属重点耗能单位、重点用能企业的分级管理体系,形成了区政府、职能部门、耗能企业的三级管理网络,为全方位、全覆盖、全社会的推进区域节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开展节能基础调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很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多次结合区产业转型调整、城区形态功能开发、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投入等实际,对节能降耗工作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要求。从2005年起,区经委就会同区发改委、统计局、建交委、规划局等部门,依托市沪南、闵行、沪西供电分公司,进行工业、商业重点耗电、耗能企业的情况梳理、调研和分析工作,专题开展综合能耗在年2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座谈会,了解情况,征询对区节能降耗方案的意见。通过政府与企业互动交流产业节能工作信息,了解把握区域产业经济结构和电力需求结构、企业能耗需求以及产业用能趋势。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区能源消费情况的综合分析》、《区电力发展建设情况汇报》、《区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方案》以及《年区综合能耗分析与节能降耗工作思路》等书面报告。
(三)制定节能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区政府围绕“十一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初步提出本区加强节能降耗的工作方案,基本确立节能降耗工作方针与实施原则、节能目标和任务,并于年3月29日召开了区节能降耗工作会议,会议下发了《区节能降耗工作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区节能降耗工作奠定基础。
(四)探索市区、区院节能2+X的合作模式。区政府面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应对,不断思考,提出了市区、区院节能2+X的节能合作模式。通过依托市节能专门机构、提供节能技术、节能审计服务、节能改造、节能专家团队的技术支撑,采取对年耗煤1000吨以上重点企业、大型商业能耗企业和区综合商务楼宇进行色块网格分类管理,对高耗能企业重点实行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监管措施,尝试运用2+X的合作方式,来切实推进我区节能项目和目标的实现。
(五)突出节能工作重点。一是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出要逐步淘汰高耗费能源的落后生产能力企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建设产业集聚区和有特色的综合商务区,构建和促进新型高端产业链发展。鼓励企业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努力降低产业对能源消耗的依赖。如白猫(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产品替代和采用新技术后,能源消耗大大降低,仅锅炉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技术一项,电能单耗就下降80%。二是加强对产业重点用能耗能企业的管理。区政府提出要重点抓好80家年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和80家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楼宇和商厦的节能工作(均为概数,实际会有变动,目前已分别确定了58家和56家企事业单位)。并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增强了有关企业的节能意识和积极性。如区中心医院通过使用新型变频空调年节约费用41万元、新型节能灯年节约费用21万元,现该院又将实施锅炉改造节能方案。又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重点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对新建工程项目严格把好规划许可关、施工许可关、竣工验收备案关,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住宅建筑节能培训;对既有建筑,结合旧小区“平改坡”工程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年已排出2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区房地局还参与了市建交委《既有住宅围护结构节能技术研究》的专项课题调研,并率先在老沪闵路某弄和吴兴路某弄实施试点工作,通过对建筑物的外墙采用聚苯板实施外保温,旧用水、用电设备进行节能设备更换,有效降低了住宅的整体能耗,为区稳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积累了经验。
(六)开展节能科普宣传。针对当前城区综合发展与能源供需矛盾的状况,区政府注意发挥报刊、有线台等媒体作用,宣传节能法规和政策,号召全区人民节能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2006年夏季,面临市、区电力迎峰度夏时段,区经委举办了节能设备技术专题讲座,与科委(科协)、飞利浦公司联手组织节能创意和节能科普进社区宣传活动。向小区居民发放节能宣传海报、节能项目征集册;在襄阳公园、梅陇小区、徐家汇公园举行了“节能科普路演”和“节能明星大赛颁奖”等活动,使社会节能、家庭节能、消费节能、生活节能深入街道,走进家庭,贴近居民,形成“我为节能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二、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的问题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虽然我区政府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和若干意见是坚决和认真的,通过努力也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依然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加强和改进。
(一)节能的基础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区域经济发展较偏重于规模扩张和速度加快,而在产业结构合理性、经济发展持续性、能源资源平衡性等方面缺乏足够的重视,以致节能降耗工作的基础相当薄弱,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评价、考核体系尚不健全,造成底数不够清、指标不够明、信息不够灵,能源资源管理和节能降耗体制和机制尚未真正扎实地形成。
(二)节能的组织管理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节能降耗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量大面宽的长期性工作,从目前看,区经委等部门承担全区节能降耗办公室职能,但在人员配备、专业知识、机构设置、管理方式等方面明显还很难适应节能降耗工作的发展需要。
(三)全民节能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就企业而言,从企业效益出发,本该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有的也确实已重视并取得成效,但也有部分企业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上下脱节,节能工作难以一竿子到底,责任不到位、利益不挂钩,以及没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投入和产出等辨正关系,使之成为企业节能工作的阻力。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节能表率作用发挥还不够;地区居民群众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节能意识也未相应跟上。
(四)节能降耗政策还需进一步构建。一方面政府确实在加大推进节能工作的力度,但又不能否认目前面临着政策配套措施不足,经济调控手段不力的状况,在节能财税政策、专项扶持投入、示范引导激励等方面尚未形成配套体系,难以更大程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节能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编制区节能降耗工作五年规划。要根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结合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制订区五年节能降耗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和节能总体思路,细化和分解各项指标、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本区节能降耗工作。建立区产业能耗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区工业、商业、服务业能耗指标口径及分年度能耗考核限量,将降耗的指标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部门)和重点企业,在全面提升产业能级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同时,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能耗逐年下降的双重目标。
(二)及时充实指导、监管和服务力量。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和战略任务,面对基础工作较差、管理力量薄弱的现实,应尽快完善本区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鉴于目前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恐难有较大突破的情况,建议区政府加快节能2+X合作模式的实施,并能考虑在一个阶段里集中抽调专门力量,来突击完成一些必须的基础工作。诸如条块结合,尽快摸清区域内重点企业的耗能底数和发展趋势,建立台帐;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规模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和单位的节能机构设置及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权责明确,政府、企业、社会有机结合的节能管理网络,以利开展有序、长效的监督管理。
(三)不断完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要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作为区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营或管理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建立能够反映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落实进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节能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能源状况报告制度,定期通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及评价考核结果。
(四)以重点单位、专项工程推进为切入点。按照“抓重点、重点抓”的节能工作原则,一是切实抓好两个“80家”的重点单位的节能监管工作;二是对财政性资金投入、实施政府采购的建设或改造项目,必须带强制性地要求大力使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节能材料,加大节能设备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三是每年结合政府实事和技改任务,来确立和带动一批节能专项工程,如绿色照明、热电联产、锅炉改造、建筑外墙新材料采用等有一定规模、数量的更新、替代项目。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约束作用。要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政策扶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财力支持,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目前是否可考虑先安排一笔适当的专项工作经费。以后应结合“十一五”期间区财政对科技创新资金的安排(即“45667”)等,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利用包括财政、税收等手段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和法律法规制约,充分调动、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广大消费者节约能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创造性。
(六)进一步营造全民重视节能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地加大节能宣传工作力度,深入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组织节能降耗工作的经验交流,推广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批评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强化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全民自觉节能的良好风尚。区级党政机关首先要树立节能降耗的榜样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四、向市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1、理顺条块关系,明晰管理职能。建议市、区政府节能降耗管理的负责和协调部门尽可能上下一致,对口衔接;必须建立的机构及其相应职责应尽快明确,以利于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落实、信息快速沟通。
2、尽快建立完善较为科学和统一的能源计量、能耗考核等指标体系和公报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结构、能耗现状,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并进行量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区县、部门和重点企业,严格进行监测和考核,促使区县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节能降耗工作。
一、存在主要问题
“庸”。一是创新意识不够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机构,严肃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是职责所在,不能动摇。但因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又容易使得我们的一些干部形成保守僵化、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按规矩办事的思维定势,习惯从本本和教条出发,唯书唯上,依葫芦画瓢,照抄照搬,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的工作方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不思考、不总结。不善于将上级要求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不敢大胆地试和闯,不注意总结新的实践,因而思路无新意,工作无特色。二是服务中心的意识不够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考虑问题往往局限于纪检监察业务角度,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把握,就业务抓业务,就办案而办案,使纪检监察工作与经济建设出现“两张皮”。三是工作政策性不够强。对党的执政条件和执政环境发生的新变化,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带来的重要影响认识不足,了解不深,思想落后于形势,贯彻中央和上级的精神不到位,对党的反腐败工作政策把握不准,工作中“度”的把握不够,工作难以达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虚”。一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在学习上表现在平时不学习、不动笔、不及时“充电”,导致工作能力低下,不能胜任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学习时沿袭过去的你讲我听、我教你学,念文件,读报纸的传统灌输方式,难以入脑入心,学习内容针对性也不强,学用脱节。在工作上,习惯生搬硬套,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学习讲话,满足于造声势、搞形式,存在文件发得多,具体落实少;会上讲得多,会后落实少;限制“不准”多,监督处理少“三多三少”现象。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有的同志深入实际、接触群众少,即使到了基层,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个别同志理论功底不扎实,水平不够,讲起话来官话套话多,指导工作不到位。
“软”。有的纪检干部作风不硬,正气不足,不愿得罪人,对歪风邪气,不敢认真监督检查,对一些案件不敢大胆查处。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受影响,今后在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时丢选票。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便不了了之。
“满”。一是小进则满。这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些同志自我感觉良好,满足现状,将成绩当包袱,把经验凝固化,没有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甚至产生“求稳怕乱”的思想,满足于已取得的小成绩,不去思考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一些工作停滞不前。二是骄傲自满。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以“管人者”自居,优越感强,官职不大,架子不小,高高在上、居高临下,动辄发号施令,口气粗得吓人。三是得过且过。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上进心衰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靠领导管一管、促一促,才被动应付一下,工作成效差。有的因职位提升没有解决,消极颓废、萎靡不振,甚至牢骚满腹,怨天尤人,在其位,不谋其政,从事纪检工作精力不到位。
此外,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观念不强,嘴巴不严,说话随意;有的存在不注意身份,不分场合,参与吃喝游玩;有的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等“不廉”、“不洁”现象。
上述现象,虽然是个别的、局部的,但它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涣散、腐蚀其他纪检干部,影响纪检机关作风建设,损害纪检队伍形象,制约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原因分析
纪检监察机关存在作风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组织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人方面的原因。
从组织方面来看,一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纪检监察干部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吃的是大锅饭,端的是铁饭碗,坐的是金交椅,使一些干部缺乏风险意识,以为一进纪检机关,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只要小心翼翼,不犯错误,工作能维持正常运转,就可以捧牢“铁饭碗”,稳坐“金交椅”,工作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工资上做好做坏一个样。有的甚至感到做多了还会惹来是非麻烦,招来矛盾,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躲则躲,能溜则溜的思想。这些观念,制约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推进,一定程度上使干部放松了自我要求,不能形成奋力争先的竞争氛围。
二是监督疲软。一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纪检干部自身素质较高,能严于律己,抓不抓、管不管一个样,都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则怕在民意测评中失去选票,因此,有问题不管,有矛盾不化解,有歪风不批,有意见不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好人主义”。另一方面,监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一些监督制度笼统抽象,实用性、操作性差,导致执行过程中有弹性;一些地方制订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落实制度的决心和狠心,使之成为一纸空文。再加上,客观上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相当一部分对外部来讲还是不透明的,增加了对纪委监督的难度,导致一些纪检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
从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方面来看,主要是有的干部心态失衡,很难静下心来工作。究其原因:一是待遇低。纪检监察机关待遇偏低,加之纪检监察工作辛苦,又容易得罪人,因此造成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心理发生倾斜。二是晋升难。有些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得不到提拔,又缺乏其他方面的激励措施,容易产生不满和懈怠情绪,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同志,感到前途无望。三是交流难。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岗位一干就是一二十年,工作失去动力。此外,个别干部不注重学习,宗旨意识不强也是造成纪检监察干部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作风建设,既要坚持边整边改,抓紧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探索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1、注重学习教育,夯实作风建设基础。把学习教育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能、学以致用”。坚持学理论、学业务、学技能,做到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具体内容上要不断拓宽学习渠道,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派出纪检监察专干脱产培训,聘请专家辅导授课,进一步拓展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层面,开阔视野。
2、注重开展主题活动,不断把作风建设推向深入。围绕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这一主线,坚持每年开展一个主题教育活动,如“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开展“为民、务实、清廉”、“廉政勤政、科学发展”、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主题实践活动,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把权力当责任,把形象当生命,把监督当爱护,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自己的高尚人格和浩然正气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一种淡泊的胸怀、一个健康的心态和一个正确的标准,对待名利得失,把从事的工作当成奉献的舞台。
一、对国税纪检监察体制的现状分析
客观上讲,这种双重领导机制建立以后,对整个国税系统的行风工作、源头治腐、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产生过一系列重大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发展,各种外因的变化,这种体制的薄弱环节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职责不明,这种体制虽然说是以上级领导为主,但实际工作中,上级纪检监察对下级纪检监察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编制,负责人的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方面几乎是空白,双重领导实际上变成了以本级党组为主的单独领导;二是地位不高,在似乎朗朗的乾坤下,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大部分时间内都可以说是清净无为,无为则无位。三是力量不强,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都存在职数偏少、年龄偏老、学历偏低、素质偏差的情况。四是绩效不显,主要表现在:其一是办案主动性不高,所办案件大多数上级交办或纪委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引发的案件或责办的案件,有的是事前不及早预防查办,等到纸包不住火了才勉为其难进行查办。其二是办案数量少,不善于挖眼找蛇打,平常疏忽跟踪监督,自侦案件少,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交办案件。其三是从所办案件的性质看大多数送上门来的“死老鼠”,一般为违反计生案,司法机关、检察院、纪委责成或移送的案子,涉及个人的多,涉及单位的少,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多,涉及行政事务权的少,缺乏全方位的监控。造成上述不足,其成因是交叉而复杂的,相对独立而又普遍联系着的,因此不能单就某个环节简单的讲,应该辩证对立统一的看待,综合起来说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运行体制的缺失不容忽视。双重领导下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实际上是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中层骨干。纪检监察干部也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其工资福利、考核、编制和人事关系都在原单位。他们与被监督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甚至难免形成“有福同享,有腐同败”的局面,如果单位领导强势,作为纪检组长未必有法实施监督,未必就能有效监督。从最近几年,国税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不难看出这点。
二是思想认识模糊,工作中怕字作祟。作为与单位有血肉联系的一员,其一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腐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怕反腐会影响单位的发展,怕反腐会影响中心工作,怕单位有了违纪违规现象会影响争先创优,怕违纪违规曝光后受到追究,影响政绩,怕单位领导不高兴,影响班子团结,因此除非单位领导开口布置或上级有明确指示,一般无所作为,致使工作不主动,行使职责不充分。其二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保护干部的关系,以致于视偏袒为保护,视庇护为保护,怕揭发查处干部后担当恶人的名声。其三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单位和谐的关系,怕反腐影响单位和谐,影响与同事的关系,怕在各方面的考核测评上对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的现状及成因,我们建议当务之急是要变革现行纪检监察体制,其核心是改双重领导由上级统一派驻管理,即下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收编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管辖单位进行派驻管理。其二是派驻负责人不再担任党组成员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其三派驻干部的工资、人事、编制与驻在单位彻底脱钩。其四是异地任职,定期轮换。
三、实施统一派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雄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同时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其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就是要求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好的制度可以管住坏人,不好的制度可以带坏好人,因此,税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二)有充足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种管理体制并非我们首创,自20*年起全国有许多地方和行业就开始这种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他们的实践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成功经验。一是派驻机构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部门党组成员和接受党组分工,这样既提高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又增强了派驻机构的权威性,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实现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二是派驻干部人事关系、编制、考核收归上级统一管理,彻底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工作积极性的主动性。三是实行轮换制,可以摆脱地方复杂的人事关系,杜绝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发生。
(三)先天的优势条件。国税系统属垂直部门,无复杂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的束缚,为实行统一派驻管理提供了先天的优势条件。
四、实施派驻统一管理必须树立三种观念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大局观。派驻工作人员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与驻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为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更好的保驾护航。
二是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立足本职,参与驻在机关的重大业务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努力作为有作为,有威性,有地位。
三是树立责任意识。消除顾虑,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秉公执纪,并以良好的形象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嬴得驻在机关的领导和同志们的信赖。
要注意处理好如下三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与驻在机关之间的关系,把两者一致起来。必须首先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的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又要主动与驻在机关党组多联系、多沟通,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助手,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机关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协助驻在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