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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教育与经济是国家综合国力的象征,良好的教育管理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则可以推动现代教育管理,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既相互促进,又相互依赖,综合世界各国,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教育管理水平也比较高,而教育管理水平高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高,因此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与两者也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在制定发展规划时,重点对教育与经济进行投入,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国家发展。其两者直接的关系笔者总结如下:
2教育管理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贡献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到了知识经济时代,而该时代最大的特征就是人才,而人才是教育管理最终的体现。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非常快,这固然是改革开放有重要的关系,在对外开放中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对我国各行各业发展影响巨大,但是最重要的是对内改革,尤其是高考制度恢复之后,我国高等教育水平越来越高,经济建设前线输送了大批的人才,随着教育水平的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的高等院校可以是市场的需求,可以有计划的开设各个学科,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如果没有良好的教育管理,其经济也很难实现质的飞跃,所以说教育管理发展对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未来其贡献的程度将更大。
3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教育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国教育管理已经进入了现代化阶段,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都有严格的要求,要想聘请优秀的教师,培养大批的教师团队,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这些都需要经济资本支持,而经济资本是经济发展最好的体现。我国从各地教育管理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其各方面的教育水平都要高一些,而经济欠发达的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则差一些,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教育管理水平受经济发展的制约,无论是从横向比较,还是从纵向比较,都能够总结这一规律,要想两者形成良性的循环关系,则需要从教育入手的同时,也不放松基础性的经济发展。
4教育管理与经济可以协调发展
教育管理与经济发展本身就不存在排斥关系,因此两者可以协调发展,通过以下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完全可以协调发展,促进我国整体综合能力的提高。首先,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我国教育改革之后,尤其是高校扩大招生之后,很多农村孩子走向了城市接受了高等教育,这些农村孩子有些留在城市,为城市建设贡献一份力量,而有些则回到家乡,为家乡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进而减少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即使农村孩子考上大学的比例并不高,但是文化程度却显著的提高,目前我国很多的农村地区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其次,高等教育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发展,主要以职业技术相关专业和院校的发展。培养出了大批应用性的人才和专业技能性人才,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了一批一批社会型人才,在以前中职教育模式上有了很大转变,进行理论上的深化和技能上操作上的实践。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上,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据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以前,我国高职高专的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的四分之以左右,到2005年以超出了一半许多高职在1998以前都是以中职,技校,为主。随着近年来的发展和壮大,到2013年,规模已达到万人以上。最后,高等教育的发展拉动投资消费。现代大学的办学模式主要是以市场化形式的发展,形成多元化,集团化,产业链的发展。高等教育拉动消费与投资,扩招以来到2013年的十年里,累计国债投资就达到70多亿元,同时拉动各种方面体系投资达120多亿元。2007年国家鼓励私人创造民族产业。同年我们民办高校达295所,同时拉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如餐饮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地发展。
在美国《商业周刊》1996年12月30日发表的一组文章中,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发展的轨迹,发现了与以往大工业不同的发展趋势,即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大行其道,于是提出了美国开始了新经济时期。美国所说的新经济指的是已经存在数年的两种广泛趋势:第一种是商业的全球化;第二种是信息技术革命。
经济学家及其他理论学者对新经济的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认为新经济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新经济就等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化经济、新经济、生物经济、风险经济等等。狭义新经济是指美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在技术进步和全球化共同作用下所出现的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的新的经济形态,它与传统经济的本质区别就是在实现低通涨和低失业率较长期并存的情况下的经济持续增长。
综合上述对新经济涵义的解释,笔者认为:新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或“旧经济”而言的,是指在全球化资源配置和市场开发基础上,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由高新科技产业驱动,以创新为核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大调整。
新经济的特征是:新经济是知识化的经济;新经济是创新化的经济;新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网络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网络化的经济;新经济是科技化的经济;新经济是持续化的经济。
二、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人才的类型及素质
新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的人力资源意即人才资源是新经济的主体。新经济时代所需的人才,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下面就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人才的类型及素质作概要简述。
(一)创新性人才
创新是新经济时代的主题,新经济是创新化的经济,创新化经济需要的是具有创新性的人才。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脑将取代一些机械性脑力劳动。例如:信息的记忆、信息的检索、复杂的计算等都可用计算机——完成。也就是说,计算机的应用,不再要求我们有强的记忆能力,而是要求具有综合的研究、判断、逻辑推理能力,高度的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其次在新经济时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加,逐步形成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的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是设备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的能力,特别是人的创造能力。另外,商品的价值不再是劳动者体力的简单转化,而是劳动者知识的转化。所以,要求劳动者必须有较强的创造能力。最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创新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科学家研究,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为5%——20%,70年代至90年代为70%——80%。信息高速公路联网后,将提高到90%。由此可见,科技创新是发展的关键。唯有全面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等,才能维持经济的竞争力。所以,新经济时代需要创造性人才。
(二)个性化人才
个性化人是创新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创新计划都体现出个性化的思想。在工业社会,生产是标准化、大规模生产,而在新经济社会,生产是非标准化,甚至可能是单件生产。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谁能设计出个性化的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所以,有的经济学家把新经济称为个性化经济。个性化经济需要个性化人才。所谓个性化人才,就是让其个性得到充分发展。适合学什么,就让其学什么,适合干什么,就让其干什么。有哪一方面的兴趣与特长,就让其在哪一方面发展,当然,个性发展,并不是发展个人主义,更不是否定集体主义。个人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的需求相复合,必须与所在组织的需求相吻合,这是个人化发展的基本前提。
(三)复合型人才
所谓复合型人才,是指多种专业能力的复合,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复合,是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复合。新经济时代很多创造活动是跨领域的,这种创造不可能依靠某种单一知识和单一技能来实现,它必须借助多种知识、多种技能的综合运用来完成。社会越发展,创造的复杂程度越高,高度复杂的创造需要高度发展的能力系统,也就是对知识面的要求越来越宽。实际上,不用说创造,在新经济社会就是应付许多日常工作也离不开综合能力。日本学者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单一能力时代已经结束了,只有具备综合能力的人,才能在现代竞争中获胜”。所以,复合型人才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也是企业的稀缺资源,企业要努力的培养这种资源。
(四)合作型人才
在新经济时代,许多项目只有通过合作的方式才能实现共赢,信息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合作的组织,企业是链状供应,银行是网状服务,信息是网上共享,创新是网点协作,因此,新经济社会是一个人际关系高度社会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和协作,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和他人的力量,才能发挥自己的力量,取得事业的成功。也就是说,在新经济环境中,要从事科研、发明、创造,或从事生产与经营,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美国学者比恩等人认为,竞争是工业社会的价值观,而新经济时代的价值观是合作。因此,合作型人才是新经济时代企业所需的人才。
三、企业在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新经济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具有创新、个性化、复合型和合作的特点,这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这是企业内外环境变化的迫切要求。因此,在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该根据新时期人才的特点进行创新,除了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造创新文化
在新经济时代,创新和时尚已经成为这个时期的主题,企业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的理念来驱动。企业的人才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也是管理的核心,吸引和留住创新人才已成为企业最关切的问题。伴随着中国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员工,思想开放、头脑灵活、技术专精、自信自强、流动性很高。要想吸引这些人中的佼佼者,企业管理创新必须建立创新文化。企业应致力于创造一个激励型的、充满创新气氛的开放环境,以利于发明、创造和企业未来的技术研究与展望;提倡挑战性思维。挑战性思维鼓励广大员工对现实状态提出质疑,不断思考和创新,企业为此可能承担一定风险,但企业这种文化氛围和对待风险与失误的态度会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员工的竞争能力,并会以此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设立共同的目标。企业应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奋斗精神、愿为事业共同努力的目标,包括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等,在这样的创新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二)实行柔性管理
在新经济时代,知识型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真正才华横溢的人才,往往是充满个性而难以驾驭的,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主动抛弃传统的管理方式,运用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依靠共同的信念、互动的心灵进行柔性管理,给员工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和气氛,给他们更多的授权,让他们成为工作的主人,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从而激发员工的创造欲,使潜能和天赋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企业与人才同成长
新经济时代改变了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的环境使得企业的发展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新经济时代的人才时刻在思考着个人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因此,企业要转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路,将员工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企业起来,让员工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让人才能够分享企业的成果,让人才能够实现个人价值,具体强化的因素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个体成长——员工对知识、个体和事业的成长有着不断的追求,存在使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潜能的机会。
工作自主——建立一种工作环境,员工能够在既定的战略方向和自我考评指标框架下完成交给他们的任务。
业务成就——完成的工作业绩达到一种令个人足以自豪的水准和质量水平,这是跟组织的需要相关联的因素。
金钱财富——获得一份与自己贡献相称的报酬,并使员工能够分享到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这种奖励制成既要适合公司的发展又要与个体的业绩挂钩。
(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在管理过程中,始终将人放在核心的位置,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以便充分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在新经济时代的人才。人才是企业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主宰企业命运的主人,企业将员工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任员工、尊重员工、依靠员工,把企业员工放在管理的主置,围绕着充分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而开展管理活动,激发人的活力和创新精神,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和自在的发展,使企业的目标和员工的发展目标达到一致。人的全面和自在的发展是人本管理的精髓,更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理念。
以人为本的管理需要培养一种亲密、信任的人际关系,需要一种敬业、进取和宽容的合作氛围。企业文化是“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思想基础,要努力培育共同的企业文化意意识,共同的企业文化意识使得企业成员对企业目标和价值有着共同的理解,从而在行动上达成共识;共同的文化意识还使得企业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现实相吻合。企业的用人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性习惯和企业的包容性、创造性,并使其贯穿于每一位员工的言行中,在努力营造企业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同时,提倡各部门形成各自的特色。
四、结语
新经济时代的网络化、知识化改变了衡量企业财富的标准,知识成为企业的战略资产,作为知识承载者的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是企业的财富和资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成为其兴旺发达,保持恒久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创新理念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创造出适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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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应当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顺应时展规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同样需要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平衡市场的能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宏观经济管理需要目标市场调控相关不足部分。由于市场调节的能力有限,又存在弱点,往往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实时性,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宏观调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次,在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政府对国有企业放权,不会过多干涉国有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决策问题,这样就十分有效的维护了形成的市场经济环境。并对市场经济的弊端进行规范,从根本上确保了国有资产以及相关问题的安全性。最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能够更好的维持市场经济的环境良好与秩序健全。通过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更好的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国家也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增强监督力度与机制。不断促成良好经济竞争环境。
二、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重要性分析
经济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其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部门之间形成良性沟通提供桥梁性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管理部门行为的重要数据指导。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生产管理效率提升,拓展人类智力发展。因此,大量的收集和掌握经济信息对提升生产力以及提升实践效率意义重大。经济信息同样还能够具体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能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程度与利用效率。是工业发达国家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发展。与此同时,经济信息在现代经济环境当中表现出多元化功能的特征,能够开发、增值、预测经济行为相关活动。在人类社会生活当中,信息、物质以及能源作为人类发展的不可或缺重要基础,其中信息的重要性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基于宏观经济管理条件下的经济信息应用措施
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具体包括计划、决策、监管以及服务等部分。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宏观经济管理实际效率,需要不断健全宏观建立机构机制。经济信息意义重大,其对宏观经济管理的影响更加至关重要,因此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开展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和完善经济信息管理系统。
(一)构建科学合理经济信息管理网络
在进行经济信息应用措施管理的过程中想要做好信息工作,必然需要具备如何掌握经济信息的能力,而经济信息掌握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收集原则和规范。经济信息的收集工作更加需要科学的设计与规划,不能贪多求全。盲目的经济信息收集会增加信息管理的负担,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信息管理。同时,经济信息收集还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要充分体现出信息的时间观念。除此之外,经济信息的掌握与收集更加要有针对性,只有有针对性的信息才具有使用价值。另外,经济信息的收集还应当从实际出发,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的长期信息收集机制。
(二)建立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
宏观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体现经济信息总体正常运行的内部联系和特征的信息。对于宏观经济的管理,要逐步建立一配套的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应坚持有一定的目的性、系统的完整性,允许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一定的可靠性、讲究经济性的原则。体制改革是宏观经济政策效应能够实现的保证,所以要加大力度进行体制改革,首先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要不断的改革国有企业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还要改进我国的金融体制,逐步与国际金融接轨,更要实现财政体制变革,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良好财政体系,要建成现代国家体制,不断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廉洁性。
(三)加强经济信息导向作用
我国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最终目的在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整体进步。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控制中一直具有双方面的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只有保证经济信息应用科学合理,才能促进经济管理效率的提升,若应用不当,则会对宏观经济管理起到制约影响。因此,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必须要加强经济信息的引导作用,以经济信息为重要的发展导向,实现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例如,在某地区内进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出对该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此为依据相关部门采取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顺利,推动区域经济整体进步。同时,通过经济信息的引导,能够避免出现局部经济和整体经济冲突的问题。提升局部经济发展效益推动整体经济进步,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四)加强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基于经济信息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在经济管理中相关部门要注重经济信息引导下宏观经济体制的改革。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可以进行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有:
①在考虑到宏观经济长效发展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当前的体制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个体化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
②基于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的发展情况,可大力倡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便能起到推动国有经济健康、良好发展的作用。
③通过对国际金融形势的分析,加强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国内金融体制能够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四、结束语
(一)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惯例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
早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尚未形成时的中世纪的欧洲,商人们在各地大的集市上进行交易的规则,在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中几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习惯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西方社会按社会等级而组成。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实际上是商人这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它以杂乱无章的方式发展着,称之为“法”,或许只是—种委婉的说法。[1]中世纪末,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纷纷将商人习惯法纳入其各自的国内法:路易十四时期,法国率先进行了全国性的法典编纂,于是便形成了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主持制定了《德意志统一票据法》;英国则通过在伦敦市政厅主持法院工作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及其同僚的努力,将商人习惯法并人了普通法的范畴。
19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2],为其产品寻找市场。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本国技术及其产品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在此期间,为了避免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的不便,各国在制定各本国旨在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的规范时,也开始寻求共同制定旨在避免法律冲突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即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规范。例如,英、法两国于1860年签署了规定相互赋予最惠国待遇及减免重要商品关税的《科布顿条约》;一些国家还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等。这些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中的许多规范,都是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的。当世界进入20世纪后,随着致力于协调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际组织的出现,以往那些杂乱无章的商人习惯法经过这些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开始呈现成文的形式,如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普遍适用并被公认为国际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ncoterms,以下简称为《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以下简称为《统一惯例》)、《华沙一牛津规则》等,就是由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
二战后,随着科学技术、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问世,跨国公司进入世界经济大舞台,随之而来的是资本输出和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来,其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了有形商品贸易。与此相适应,有关国际投资和技术贸易及其管理的一般做法,通过某些国家和企业的反复实践,逐步形成为这些国家和企业的习惯性做法,同时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效仿。其中许多做法已经或者正在转化为国际惯例。
通过简要回顾国际惯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植根于国际交往实践,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发展起来的。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理编纂,这些习惯性做法获得系统有序的成文表现方式,进而大大方便了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的适用。
3.国际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原有的惯例不断地完善,新的惯例则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应运而生。
(二)国际惯例的含义
在实践中,英文单词“general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译为惯例。[3]在王铁涯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的引用是“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4]而此项规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cvstom,asevidenceofageneralpracticeacceptedaslaw.”[5]该书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并列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6]而“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7]作者在此强调的”习惯“,显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与此同时,作者也谈到了”习惯“一词常与”惯例“混用,并认为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惯例“一词,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狭义的惯例则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可见,作者在以上几处所说的惯例,显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这一结论从上述”狭义的惯例指……“看得最为明显,因为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款(丑)项所指的”通例“(generalpractice)。而作为此条中的”通例之证明“,正是该书前面所述的国际习惯。[8]可见,”custom“一词在此书中,有时指习惯,有时也指惯例。
那么,上面提到的三个英文单词在含义和译法上究竟有无区别呢?笔者认为,区别还是存在的。“generalpractice”可以译为通例,也可译为一般做法。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当卖方报出某种货物的FOB价格时,总是要求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责租船和投保,那么卖方在其原有报价的基础上,还要再将保险费和运费的价格列人其报价、即CIF价。买方提出购买卖方的货物时也是如此。这种不同报价反映买卖双方承担不同义务的一般做法,经过无数次的重复,便成了商人们进行货物买卖的习惯(usage,也可译为习惯做法)。俗话说,习惯或自然,久而久之,当卖方或买方报出FOB或CIF出售或购买某货物时,由谁在此买卖中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等义务,就不言而喻了。而这时的习惯也就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惯例(custom)。也就是说,当习惯转化为惯例时,凡从事与此惯例有关的业务人员都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对此不会再产生什么误解。例如,在以FOB成交时就不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买方在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运输和保险的情况下,反而指责卖方未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安排好载货船舶,进而使买方蒙受损失,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上述情况发生,当争论提交法院或仲裁裁决时,法院或仲裁庭则会毫不犹豫地作出买方败诉的判决或裁决。因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在国际贸易界是众所周知的。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领域内的惯例由习惯形成,而习惯又来源于一般做法。笔者赞同国际贸易法领域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国际商业惯例“往往始于一些有影响的企业的商事经营活动,而后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为基础上的特定贸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practice),再发展为贸易习惯性做法(usage),并最终取得具有稳定性的惯例(custom)的地位。[9]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国际商业惯例由”应用极为广泛的,凡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期待着他们的合同当事人都能遵守的商业习惯性做法和标准构成。“[10]至此,仍然困扰着我们的问题是:通例在何时转化为习惯?习惯又在何时取得惯例的地位?在实践中,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答是困难的。例如,《统一惯例》(1962)究竟是习惯性做法,还是惯例?施米托夫教授认为它”目前“(指1968年,笔者注)正处于从习惯性做法向惯例的过渡。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它至少已为173个具有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纳。[11]而《解释通则》(1953年)则是名副其实的习惯性做法,它仅具有标准合同条件的性质,因为”这些条件只有被当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时,才对他们有法律上的拘束力。“[12]国内学者对国际惯例也有不同的看法。[13]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又很难把通例、习惯和惯例截然分开。
(三)小结
通过对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形成与发展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国际惯例必须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习惯或通例。如果某一通例或习惯仅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广为适用,则还不能称之为国际惯例,而只能称为地方性习惯做法。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这类习惯性做法逐步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它们也可能转化为国际惯例。后者往往是从前者发展而来的。
2.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一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于该制定法律的国家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言,则其国内法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的规范是法律而不是惯例。
3.国际惯例是被法律认可为对有关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对一国而言,国际惯例指为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通例或习惯。
二、国际惯例的内容
国际惯例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根据国际惯例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
1.国家间交往的惯例。此类惯例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之间进行交往的规则和原则,如国家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的国家间交往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如相互尊重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
2.不同国家的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惯例。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广为适用的由国际组织及特定行业及有关贸易协会制定的商事交易规则、标准合同共同条件等。
3.国家对国际商事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的惯例。如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税收管理、企业管理,包括对外国私人投资者在本国境内投资及本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4.解决国家间争议及不同国家国民间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的惯例,如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上述争论的规则。
(二)按照国际惯例表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1.不成文惯例。许多国际惯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参与国际交往的原则和规则,如契约自由原则、有约必守原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国家原则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跨国公司或其他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或其他跨国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原则。
2.成文惯例。即由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解释、整理编纂后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条理性、明确性和稳定性。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些成文的惯例也在不断地修订和补充,使之适合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如由国际商会主持制定的广泛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解释通则》,最初公布于1936年,并分别于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会于1933年制定的《统一惯例》,也进行了多次修订。此外,国际商会还整理编纂了其他有关商事交易的规则和标准合同,如《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商业示范合同格式等。除国际商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整理编纂了若干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规则草案》以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经过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规则草案》等。
三、国际惯例的效力及其适用
(一)国际惯例的效力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惯例的效力和合同性惯例的效力。
规范性惯例通常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此类惯例的特点是:无论参与国际交往的当事人是否愿意采纳,这类惯例都对他们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等。因为此类惯例已被国际社会多数成员普遍认为具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另外,凡已被各有关国家接受为国内立法或为国际公约所采纳的国际惯例,则对这些特定国家及有关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当然,对这些特定国家而言,此时的惯例已转化为法律了。
合同性惯例是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主要惯例。此类惯例属于选择性或任意性惯例。其效力,取决于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各方自愿采纳,因为此类惯例的适用并非当事人各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它们的适用以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一旦当事人各方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关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某惯例,该惯例即对他们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的信用证安排上,如果开证行在开具信用证时注明适用《统一惯例》,则《统一惯例》即对各有关当事人(如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及与此交易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该信用证的运作程序必须严格按《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又如一些特定行业的贸易协会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如伦敦谷物贸易协会制定的有关谷物交易的标准合同格式、国际工程师咨询联合会(FIDIC)制定的国际合同条件,国际运输人协会联盟(FIATA)制定的联合运输提单等,对采用上述各标准合同的当事人各方而言,也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
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惯例,就其本质而言是供当事人在其所从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适用的制度,尽管有少量的规范性惯例属于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而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所适用的惯例一般都属于任意性惯例。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某一特定惯例时,通常还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另一方面,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对于特定交易中当事人各方应该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为该特定交易领域内的人们所广泛了解的惯例,即便当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确表示,也应视为他们已默示同意此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4]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入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4款及《仲裁规则》第33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各方是否选择了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或经当事人各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仲裁庭在作裁决时,“均应按照合同的条款作出决定,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项交易的贸易惯例。”
四、关于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考
(一)关于国际惯例的含义及其适用
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尚未就国际惯例的含义作出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承认国际惯例的效力并允许当事人适用。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海商法》第286条2款等法律,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据此,在我国当事人参加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则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国际惯例的适用。然而,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国际惯例的适用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限制性条件在《民法通则》第15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中都有所反映。而这一做法本身,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立法的一般做法(即公共秩序保留),或可称之为国际惯例。
(二)关于我国经济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问题
现在,经济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似乎已成为一个时髦的口号,而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则缺乏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且不谈我国近年来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15]仅我国近年来颁布的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涉外经济合同、吸收利用外资、外贸、仲裁、股票交易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许多都是在参考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成功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学工作者,当我们呼吁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应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具体含义和内容作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供决策部门参考。
在现代国际社会,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是各种各样的,并且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差异的不同导致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看法和解释不同,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其结果也不同。比如,一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与一个最不发达的国家在相互给予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在其经济交往中就不可能有事实上的平等:前者的国民到后者去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而后者连起码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哪有剩余资金投向前者或生产出足够的产品供出品呢?在此条件下,即便给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投资等方面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又如何享受得了呢?正因为如此,《关贸总协定》不得不在1964年增加了一章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关税问题上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签署的有关减让关税、保护知识产权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文件上,也都毫无例外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因此,我们在接受或采纳向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靠拢的立法观念时,必须考虑到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也可称为特色),多作一些深入的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恰当地把握国际惯例和其他一些国家成功的法制经验,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或者以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制模式作为检验我国法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或者完全排斥这些国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无视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与惯例。
注释[1]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79页。[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254页。
[3]例如,《统一惯例》的英文为“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另参见程德钧等编著:《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实务》第2页上关于“usage”和“custom”的各种不同译法。
[4]《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6页。
[5]BasicDocumentsinInternationalLawandWorldOrder,SecondEdition,WestPublishingCo.,at36.[6]同注[4],第38页。
[7][6]同上,第29页。
[8]同上,第26页。
[9]参见前引《国际贸易法文选》,第205页。[10][11][12]同上,第206页。[13]《国际经济法总沦》,高树异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4—65页。
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我们推荐以下暂时没有官方指标的数据(以上海地区为参照)。1)住宅建筑南面绿地宽度≥8m(图6)。住宅建筑北面绿地宽度≥3m(图7)。住宅建筑东面、西面绿地宽度≥2m(图8)。2)大乔木与有窗建筑间隔。东面≥5m,南面≥8m,西面≥4m,北面≥5m。3)居住区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地,覆土层应≥1.5m,其中1/3面积宜与地下建筑以外的自然土层相连接(图9)。4)绿地面积<3000m2的,植物种类宜配置40种左右。绿地面积3000~10000m2的,植物种类宜配置60种左右。绿地面积10000~20000m2的,植物种类宜配置80种左右。绿地面积>20000m2的,植物种类宜配置100种左右。5)所选用的绿化树种,以乔木为绿化骨架树种,并且乔木的种植数量≥2~3株/100m2。快长树:慢长树=3:2;常绿树:落叶树=1:2~1:3。乔灌木:草坪=7:3。6)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地下管线水平净距应保持≥1.5m。乔木以树干基部为准,灌木以地表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为准。7)重点景观区域种植大型全冠乔木,胸径宜在0.25m左右,其他景观区域,提倡大量采用青壮树龄苗木。凡采用的大乔木宜有饱满的树冠,严禁采用无树冠乔木。8)绿地中以活动、休憩为主的地坪,宜采用大树地坪的布置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的高度一般应大于2.2m,乔木种植穴的内径大于1.5m×1.5m。9)绿地中建筑小品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宜人,与住宅环境、住宅建筑相互协调。建筑小品应充分利用本地自然材料和节能、环保的3R材料。其中自然材料用量≥30%建筑小品工程材料总用量。
2景观水系统设置
水是万物之源,生态环境的灵魂;有了水,环境才会显得空灵,才有生动的气韵。居住区景观中水体的各种造型,能形成不同的景观效果。水体设计分为动态水体和静态水体。动态水体主要分为喷泉、涌水、瀑布等,可增添空间的活跃气氛。静态水体以不同深浅的水池形成平静的水面,增添空间的宁静气氛[4]。现在很多住宅景观的水景处理摒弃了以往大喷泉、瀑布跌落等偏动态水体,取而代之的是少而精的池塘、溪流等较静态水体(图10、11)。上海地区不缺水,但缺优质水,怎样保持水质的清洁,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设置水质净化装置和运用提升泵是一种方法,但它的缺点是投资大,日后运行成本高,管理维护量繁重。时间一长,如果资金缺乏,管理不善,溪流就会出现“一年清,二年黄,三年臭”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园林设计师现在已经为恰到好处的“理水”做了大量工作。具体表现在少而精地设置水池、溪流,采用流动水系、种植水生植物实现水体自净,改善水质,达到使水体变清的目的。这样以最少的投资成本,达到了同样的水质净化效果,并且大大减少了物业部门日后的运营成本和维护工作量。
3绿化树种的选择
居住区绿地除了中心绿地与组团绿地外,其余的大部分都为住宅前后的绿地,其布局大都比较规整,形成平行、等大的绿地。在植物种植设计中,既要保证楼间通风,又要保证景观通透。因此,在配植方式上一般采用自然式配置,通过点、线、面、体的形式来构造层次丰富的植物群落,植物群落要具有特定的季相变化与景观序列,从而使宅旁绿地构成一个完整的植物景观。笔者认为,小区内绿化树种的设计中,要做到8个字,“识地识树,适地适树”。第一个“识”是认识的“识”,是指设计师要掌握了解种植地的生存环境和立地条件,也要熟悉不同树种的习性特点;第二个“适”是“适应”的适,是指在了解种植地的环境特点和树种习性后,我们要选择适合这个环境的树种进行栽植。如果能做到这点,日后物业部门的养护管理成本就会大大降低。以上海居住区景观绿地为例,引进树种要遵从自然规律,考虑上海当地气候环境因素,努力推广乡土性植物和适生性植物的运用。前几年许多高档住宅区热带植物用量过多,模糊了上海海派园林的植物种植特色。有的楼盘花费巨资从国外进加拿利海枣、银海枣等高档名贵热带植物作为骨干树种(图12),量多面广。这些树种能否安全越冬,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2004年寒冬,大量的加拿利海枣因保暖防护措施未到位成活率大大降低,据不完全统计,在各大楼盘里的加拿利海枣,来年春天换苗率达到60%~70%。笔者曾与一位物业公司负责人交谈,他在抱怨,像这种热带植物需要有专业的养护管理技术并花费高额的养护成本。为了这几棵树的成活率,他们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在具体设计工作中,居住区植物配置树种选择以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的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成熟的能适应本地区气候条件的新树种。宜采用观花、观叶、观果植物结合,同时兼顾保健植物、鸟嗜植物、香源植物、蜜源植物、固氮植物等。从养护管理来看,树木一旦成材,基本不需要太多投入,而草坪养护则不同,它的维护费用高,修剪、施肥的养护费是成型乔木的好几倍。因此,园林设计师要合理配植乔木、灌木、草坪的种植比例。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