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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规划》出台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未来五年,我省将在依法治教方面做哪些工作?如何做好《依法治教规划》的实施工作?本文通过对《甘肃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梳理,与各位读者一起了解甘肃将在依法治教进程中有哪些新举措。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甘肃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
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落实依治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l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的要求。《依法治教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是全面落实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重要任务。
未来五年,我省将在依法治教方面做些什么?
1. 每一所学校都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各级各类学校到 2020 年,实现一校一章程全覆盖,全面实现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2. 积极推行并规范法律顾问制度,保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 1 名法律顾问。县级教育部门 2017 年前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法律顾问。
3. 教育行政人员实现全员培训、考核。2017年起,把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到2020年,完成全员培训,实现领导干部全员考核。
4. 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加强地方性教育法规建设,建立教育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制度,优先在招生考试、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管理规范等领域,制定或修订综合性规章。
及时清理我省教育规章、规范性文件。2017 年底前,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全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制定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将依法治校作为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从 2017 年起,由点到面逐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到 2020 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6. 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教师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落实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建立一批师资培训基地。到 2020 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 1名教师接受 100 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7. 法治教育要开课并纳入考试。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中增加法治知识考核内容。编写地方法治教育教材,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到 2020 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
8. 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一个实践基地。积极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到 2020 年,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 1个实践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中小学生以多种方式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
9. 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教育领域执法不力问题,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基层和法治化转变。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10. 探索建立有效的督导和第三方评价机制。进一步依法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深化教育督导评价改革,完善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队伍;建立省、市、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健全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完善教育领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主动开展教师资格、学位、学业水平、教育质量、课程等领域的专业评价制度。加强对社会化教育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健全市场监管标准、体制,发挥好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
如何做好《依法治教规划》的实施工作?
1. 加强对依法治教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推进依法治教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制订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推进。
2. 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或者协调机制,将依法治教纳入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框架,落实有关部门在依法治教中的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推进机制。
3. 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切实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意识突出干部选拔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领导岗位上来。
4. 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教育法治专项经费,为推进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5. 健全教育法治工作队伍。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职能调整、机构重组,明确和加强法治工作机构职能,充实法治机构人员力量。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市、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或专门性机构。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 1/4,法理课则只有 1/7 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 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 50 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
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 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 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1-0164-03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尽可能早的结束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诉讼程序,扩大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的适用,也就是扩大针对这一弱势群体非监禁化的处置方式和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已不存在争议。作为对此原则的积极回应,检察机关也在相对不起诉方面拓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用。2005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决定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实施;去年年底至近日。最高检察院又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前者规定了具有七种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后者规定对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列为第一种情形。至此,可以说,在刑事检察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宽缓处置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依据。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宽缓处理后的“帮教”工作方面却存在种种疑惑。2004年至今,我院共对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对于起诉法院135名未成年被告人,从数量上看,可谓杯水车薪;从质量上,也就是宏观的社会效果方面回头看,结果不都是很理想,或者说,有的就无从界定其理想或不理想。现笔者就前面提到的问题结合我院办案情况和同行们商榷交流,以期推进我市未检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一、工作实践中帮教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帮教协议”的签订只有政策,无法律依据,检察院无从监督
2005年我院在对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作相对不起诉时,综合其本人和我院未检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规则》第十五条,首先和王某所在学校协商让学校和王某签订帮教协议,学校认为做帮教工作可以,但要签订书面的协议,教育局没有相关规定,他们承担不了此责任,故和学校的帮教协议未能签成;其次我院准备让社区和王某签订帮教协议,但王某的监护人,其母亲反对,说如果让社区参与帮教,她儿子的犯罪事情周围邻居就都会知道,对儿子的帮教会起负面影响,我们当时考虑监护人说得有一定道理(这又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不公开范围问题),何况社区和学校一样也未必愿意签订这样的协议;最后,只好我院一家和王某及其监护人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帮教协议。其他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做同样工作时,类似的问题也大同小异的存在,既便是有关方面签订了《帮教协议》.人家不按《协议》执行,检察机关就是发《检察建议》,因只有政策要求,无法律依据,效力也不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人民检察院落实帮教措施的监督方面也没有明确:检察院不起诉后有关方面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帮教缺位或不力,检察机关能否提出纠正意见?
(二)“帮教条件”的标准如何界定不明确
一般认为被帮教对象家长有能力和责任心管教孩子,社区、学校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但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实践中,一般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经济条件、教育能力、自身素质等方面都多少存在缺陷,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也有比较难以纠正的“坏毛病和坏习惯”,社区、学校对这类孩子避之唯恐不及,对帮教工作往往比较消极。所以,在对“有帮教条件”的把握上,办案人往往心中没底。要求严了,这项工作做不成;要求宽了,工作量加大不说,办案的责任风险更大,无形中就会挫伤办案人的积极性。
(三)“帮教”的权责、方式方法、成功标准不明
从大量媒体宣传检察机关进行帮教工作的经验材料看,检察机关现阶段在帮教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付出了许多心血。我院在帮教工作中付出大量精力和心血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疑惑。
《西安市检察机关2005年度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改革工作规划》中要求“未检”工作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建立帮教考察机制。从市院的《工作规划》和前述《规则》第十五条看,在帮教工作中,检察机关不是具体实施者,而是监督指导者。西安市《2007年刑事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要点》中也要求:“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方式改革,要以高检《规定》为基本依据,逐步将工作重点集中于检察环节,一般不宜超越自己职能范围”。正如在《西安中外法学专家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西北政法大学毕成教授在回答检察官疑惑时讲:“检察机关不是帮教主体,只是监督帮教工作的落实,最多可签订一个帮教保证协议;在对方不作为时,我们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对不配合的机关等可追究主要责任人的不作为责任。”应该说,检察机关在帮教工作中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是明确的,但在社会“帮教”制度不健全,帮教的方式方法、期限、帮教是否成功的标准没有法律上可操作依据的情况下,监督者也很无奈,有时不得不越俎代庖。
(四)帮教是否包括经济上的资助和解决被帮教人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我院不起诉的王某在返回学校上课后,其身上的一些不爱学习、欺负弱小同学等“坏毛病”经常复发,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多次要求我院将此学生想办法转到其它学校,但我们除了继续作各方面的说服教育工作外,对转学一事爱莫能助。
有人说:帮教工作如果仅是“教”而不“帮”,不解决帮教对象生活、工作、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那么这种帮教就很难触动他们的心灵,帮教效果也不会理想。但解决实际困难就需要经费支持,钱从哪里来?(2004年5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在家里被她帮教了十几年的帮教对象因生活困难向她要钱她拒绝而遭杀害……)可喜的是,今年9月3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律师协会签订《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未成年犯助学奖励基金项目”已经启动。但愿有更多这样的福音惠及误入歧途的浪子。
(五)流动未成年人不起诉后的帮教工作问题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帮教条件,而基本帮教条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在本辖区,对在外地居住及属流动人口的未成年人,因对他们的社会调查、不起诉后的监督管理、帮教考察不好展开一般不考虑适用不起诉。当然,未检工作者都认为这样做对居住在异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公正的,但这也是客观条件使然。我院2005年曾对居住地在陕西省延长县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我院办案人对此案投入了其它案件几倍的工作量,包括到延长县进行“社会调查”和帮 教协议的落实工作,期间,本文前面提到的疑惑和问题同样存在。
实际上,未成年人不起诉工作的关键是帮教环节,从恶如崩,从善如登,正如市检察院吕惠萍副检察长在2005年澳门举办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司法保护研讨会”上提出的:“因为不起诉的善后救济措施的缺失,没有建立相应的教育改造机制,难免出现不起诉后流落在社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显然,不起诉制度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大环境和系统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法为基础。”
二、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后的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从高检院的《规定》和我院的帮教实践来看,帮教工作绝不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事,它是社会问题和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借助“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性刑罚制度是良好的选择。“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非监禁性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是亚太矫正组织的参加国,2001年又成为国际矫正组织成员。为此,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2005年1月又将试点地区扩大到18个。
实际上,社区矫正就是在过去社区帮教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被矫正对象,除道德教育之外,还要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等,其经费由政府开支。前面提到的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后存在的帮教问题在社区矫正体系内基本能得到解决或缓解。目前的矛盾在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不是一种行刑方式,按《通知》规定,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去年年底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中更未提及将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这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遗憾。我们认为,虽然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对他们进行的矫正工作基本不带有惩罚性,也不是一种行刑方式,但在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目标追求上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对心理障碍、人格缺陷、生活中不良习性的治疗矫正,技能培训等,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后存在的帮教问题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能够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完善的社会矫正体系,保证帮教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实现。实际上,上海市检察机关就已经将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丁作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有条件的地区也应进行试点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地方立法,保证贯彻实施。目前,我们省市的社区发展还不成熟完善,应该在这方面借鉴发达地区经验试行“社区矫正”。
三、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社区管理要规范,矫正工作纳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社区建设和发展也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当地社区管理不规范,就很难保证矫正工作的成效。有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矫正工作的质量和专业性就会加强,经费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保证,有能力解决被矫正者一定的生活学习困难。
(二)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家庭配合
矫正工作首先要被矫正对象自愿配合,如果本人不自愿,矫正工作者就无法和他沟通,无从了解他的内心世界,矫正工作也就不可能进行下去。所以,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进入社区进行矫正之前,应该做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的承诺,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对家庭的依附,所以在矫正工作中,家庭的积极参与是矫正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也能在参与中提高对孩子的教育能力。
(三)认知技能的训练是矫正项目设置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被不起诉人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都渴望能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喜欢,但在成长过程中,因种种障碍而使他们在确立人生目标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他人的想法和感受,无法应对挫折,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犯罪。认知技能的训练就是综合行为、心理、思想等方面进行矫正项目设置,改变他们冲动、自我中心和不合逻辑的思维方式,学会社会生活的行为技能和社会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当然,认知技能训练是否达到了这样的目的,还要相关专家结合其他矫正工作的量化标准做出鉴定报告才能确认。
(四)不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不公开原则,我们认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同样适用,在社区不以“被矫正者”身份出现,这不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给社区居民留下“问题少年”的标签,影响矫正效果,而且,也避免给未成年人的家庭带来压力和负面影响,保护其家庭的隐私权。
(五)成立矫正小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针对需要矫正的未成年人个体成立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教育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该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关的执法工作者。比如,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就由办理该案的未检人员参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多是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生理障碍造成,道德因素相对较少,所以,对他们的行为、心理、思想等方面的矫正心理等相关专家参加必不可少。必要时,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可以成为矫正小组成员。
(六)被不起诉的流动未成年人矫正工作问题
前述说过,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多数犯罪嫌疑人是不属本辖区的“流动少年”,而且,这些“流动少年”多是来自不发达地区和偏僻的农村山区,那里的社区建设可能也不完善,或者说还没有社区矫正的观念,对他们实行“属地矫正”可能不现实,但都实行监禁型处置显然不公平。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对社会资源的享用已经有过多的不公平,他们走上犯罪无不与此有关,因此,对他们进行的司法转处矫正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犯罪地”原则。200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建立外来未成年人“观护站”13个,“观护站”成为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处理期间的“家”,检察机关对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被不起诉后的矫正工作都可以在这个“家”中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应该借鉴上海做法,体现大城市怀的人文社会责任。
四、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国家出台《矫正法》进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