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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可以分为多种形式,但在教学活动中却不能一概而论,不分专业不分情形,同一适用。课堂讨论式教学法是指教师事先有组织地、有准备地让学生在课堂上针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从而达到预期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观摩庭审式教学法主要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一些较为典型或疑难的案例,通过庭审现场的观摩,使学生熟悉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和了解法学理论知识的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学生自主地通过组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全部过程,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课程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其形式选择应以课堂讨论式为主,以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为辅。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教学方法的选择应为教学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经管类专业与法学专业不同,其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是以传授经济法相关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在此基础上,适度培养学生的运用与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其主要功能就是在学生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和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在选择案例教学法的形式上,不宜大量采用意在使学生熟悉司法程序并能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
第二,经管类专业在开设经济法之前并没有其他专门的法律课程,只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有较少的法律章节,因此该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学生一般对法律的基本原理没有较好地掌握,所以,在经济法授课过程中,采用与讲授教学法衔接较好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会更加适宜。
第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包括大量民商法的内容,其中有些部门法,如《合同法》、《公司法》和《票据法》等在法学专业都是作为单独的一门课程开设的。对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而言,其课时量是十分有限的,一般在50课时左右,所以,在如此有限的课时内讲授多部部门法内容的同时,采用耗费学时较多的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教学法并不现实,其教学效果也很难保证。综上所述,在案例教学法具体形式的选择上,主要采用能够适当提升学生运用能力的课堂讨论式比较适宜,而旨在强化实践能力的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在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堂的教学中可以少用或不用。
二、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分析
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是一种将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进行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讲完相关法律制度内容后,选择典型的案例加以整合,设计出若干问题,组织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可以在巩固经济法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其实践能力。具体来讲,教师在采用课堂讨论式教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环节:
(一)教学前的准备在案例教学前的准备环节中,最重要的是案例的准备。在案例的选取上,应注重案例的专业性、新颖性和典型性,即教师应根据授课专业来选取不同的案例,根据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大纲、重点难点等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同时还要注意案例的新颖,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并有针对地提高学生的专业法律素养。同时,所选用的案例应尽可能地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并反映同类案例的一般特征,这样可以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除了案例的准备之外,在此阶段中,教师还应该认真备课,对案例的课堂讨论环节进行周密设计,并在案例讨论课之前,对学生提出认真阅读案例、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等相关资料的具体要求。
(二)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案例教学中的讨论与分析环节是核心环节,其旨在通过剖析案例,依据法律,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个环节直接关乎着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对教师的要求较高。一方面,教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勇于发言,相互辩论;另一方面,教师应适时合理地引导学生,围绕着关键问题展开讨论,以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讨论后的总结案例总结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过程。教师在本环节中要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各个知识点,以及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但更重要的是分析之后的总结阶段,教师应通过总结,指出本案例应讨论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这可以让学生在掌握法学理论实际运用技巧的同时,对自己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一个吸收归纳的过程,最终帮助学生逐步培养正确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除上述三个重要环节之外,教师还可以根据案例的重要性以及课堂讨论的具体情形,在案例讨论课程结束后,要求学生以作业的形式对本次课堂讨论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锻炼和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四、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利用课堂讨论式教学法进行案例教学,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实施课堂讨论案例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课堂讨论式教学应适时、合理地组织。在授课初期,学生刚刚入门,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储备,此时不宜进行课堂讨论,教师应当在讲授完一个部门法,如合同法、公司法,学生对分析案例所使用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和掌握之后,再进行课堂讨论式教学。当学生对某方面的知识掌握到一定程度,会有跃跃欲试、展示自我的想法,此时开设案例讨论课,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兴趣。另外,教师应根据授课内容和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科学完整地设计案例讨论的题目和讨论环节,并应事先将案例的具体内容告知学生,要注意给学生留出合理时间,让他们做好讨论的准备。
第二,课堂讨论过程应鼓励学生全员参与,可以采取分组讨论形式进行。全员参与讨论是提升授课班级整体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进教学相长、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的关键所在。教师在进行案例讨论的设计时,应事先将授课班级的学生分成若干个讨论小组,这样有利于学生在课下的准备过程中,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特长和个性,形成集体的智慧。同时,当划分小组之后,小组之间势必会形成竞争关系,这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思考热情和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第三,课堂讨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教师是课堂讨论的引导者和调控者,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明确讨论主题,而且还要引导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进行发言和展开辩论,不能有所偏离,并应针对学生的发言适时地给予肯定、鼓励和补充完善。在讨论结束前,教师还应充分发挥其主导地位,再次对案例的内容和分析思路简要地进行梳理和总结,依据法律规定,得出正确的结论,并把案例分析和讨论过程中,学生突显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告知学生。
【关键词】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途径
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指的是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手续不全,补偿安置的主体将难以确定,但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本文首先阐述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其次,提出了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1.产权手续不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相关规定
1.1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难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
对于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难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最常见的做法就是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审核并认可后将需要进行拆迁的房屋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
1.2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对于房屋共有人集体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要准许,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主要由房屋共有人承担。如果是难以分割的房屋,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有的房屋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要实施适当的货币补偿。
1.3存在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抵押权由于抵押物灭失而不存在,在灭失情况下实际获取的赔偿金,应归列为抵押财产。针对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现象,抵押权人应根据此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享受相应的补偿。对于产权调换补偿,我们都知道,调换房屋属于一种特定物,能够将抵押权进一步延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无需针对调换的房屋再签订抵押合同,无需再办理登记,能优先享受一定的补偿。
1.4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临时建筑指的是规划部门准许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的建筑,没有产权证。国家对于临时建筑有着极为严格的使用年限,凡是已经超出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还在使用年限范围内的应予以相应的补偿,可遵循的补偿标准是按本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进行计算。对于一切的违章建筑,拆除时不进行任何的补偿。
2.妥善处理产权手续不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方法及途径
2.1健全报建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
造成无法办理到房屋产权证的原因具体有:首先因历史原因,大部分人实际报建过程中无法提供齐全的用地报建手续;其次,有的房屋选址与现有规划不相符,为了有效解决这些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用地手续完整且与规划、水利建设条件相符的房屋,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完善相关报建和确权手续;如果是历史原因导致建房用地手续等不完整的,要给予帮助完善用地手续;采用补缴费用等方式健全报建手续,以确保房屋产权证的获取。
2.2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证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首先是构建商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二手房为一体的健全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以此为被拆迁人住房提供充足的选择空间,真正让被拆迁人能够买得到,能够买得起,有房住。其次是构建相应的政府住宅基金,大力实行廉租房屋和经济适用房,对被拆迁人购房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有关税费上予以减免,为低收入被拆迁人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来源,要偏重于“双困”被拆迁人的安置,构建完善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另外是确保拆迁安置办法的健全性,控制拆迁还原房的价格,基于拆迁安置工作做的不好的行为实施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2.3处理好产权纠纷,明确合法权利人
凡是采用交易、赠与、继承等诸多方式进行产权转移但没有过户手续的房屋,要求房屋受赠人或者买入人应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中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对于难以进行过户手续办理的,将原房屋产权人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以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为首选。如果是存在产权纠纷,合法权利人不清晰的房屋,可采用公证机关公证、基层组织证明等各种途径对合法权利人加以明确;难以确立的,应通过产权调换的途径对拆迁问题进行处理,安置房主要由使用人居住,关于产权归属,应采用司法渠道来明确具体的合法权利人。
2.4构建完善的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
清楚认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把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程序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畴中。并且,要求政府部门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对房屋拆迁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听证、裁决,以提升政府部门的规范性、合法性。准确划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制定不同房屋拆迁标准规范。首先是程序要合理,主要是适当补偿,其次是通过市场价值规律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处理,主要是充分补偿。构建完善的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把出于商业目的的房屋拆迁交给市场,严格根据现代市场规律进行,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明确是否同意拆迁。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立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部门行为加以规范,健全房屋拆迁流程:采用公告、协商等有效方式接收被拆迁人的意见,以确认房屋拆迁的具体事项;构建针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认定流程;构建规范标准的商业性拆迁的有关程序、实施原则和具体办法。
3.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直接与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发展紧密相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根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本要求,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法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此外,政府部门应对房屋拆迁工作加强领导与管理,切实做好房屋拆迁中的所有工作事项,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拆迁,要求建设单位科学制定拆迁计划与安置补偿方案等,加大依法拆迁制度,推动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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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 案例分析法
经济法课程是高职高专会计电算化、经济管理等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特征。从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目标来看,主要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理论基础学习,为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繁琐的各个知识点,我们教学过程中,一般都会使用各种案例辅助教学,但是如何设计案例,如何选择案例,如何分配案例分析时间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索。
一、经济法课堂教学现状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但目前教学形式上普遍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主要凸显老师主体的地位,而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中着重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原则等,对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经济法相关的案例却关注较少,这样就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很容易把该课程看做是一门烦躁无味的学科,从而使课堂也显得空洞、呆板,也约束了学生的思维发展,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随着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在经济法课堂上引用案例分析法,且使用大量案例辅助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将很好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案例教学将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从而在经济法的课程上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现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分析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教师在教学课堂上所使用,课堂效果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学生在情景教学中也更容易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也被越来越多的学生所接受。但如何使用好案例分析法,让该教学方法得到更好的发挥,却是很多教师容易忽视的地方。案例分析法的教学方法,一般教师认为就是教材知识点结合案例,然后分析讨论,最后得出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法实际并非如此简单,如,案例如何选择,选择的案例能不能吸引学生的兴趣,选择的案例是否和该专业紧密相关,使用案例分析法的频率、占用教学时间等,都将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
(三)教学过程中合理分配案例分析时间
案例分析法是经济法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如何分配它占用教学时间,这个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过度使用案例,而课堂时间有限,势必会缩减理论教学时间,不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各章的理论基础知识,而经济法一门课是需要有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前提,才能更好地去运用它,学生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在讲解案例时,也很难对案例消化、理解。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这一方法,合理分配使用时间。我们以两个学时为例,从引入案例,再到分析案例,和学生互动,最后到解决案例,所用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学时。否则就可能造成教学时间紧张,影响教学计划完成和教学效果。也容易让学生偏离本应掌握的知识,课后只沉浸在一个个故事中,反而起不到案例配合教材的作用,有喧宾夺主的意味。
(四)合理使用案例分析法
选择合适、准确的案例是前提,合理运用案例分析法才是教学的关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设计好如何运用该教学方法。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目标是适用型、实践性学生,在案例分析中要着重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老师应把课堂所讲的知识点进行诠释和讲解,让学生有初步的了解和理解。其次,导入课前选择好的案例,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让同学们主动回答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着重提醒学生回答时要结合实际生活。如在学到《公司法》章节时,为了区别公司类型和合伙企业一知识点,可以假设学生大学毕业后如果要进行创业,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如资金多少,行业的风险等方面如何正确选择公司类型。学生在解决这类案例时,就会把自己将来创业的情境融入到案例中,极大的提高了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最后,老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回答,重新把案例和教材中知识点结合,通过教材中的知识点和现实生活中如何解决两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合理的课堂案例教学,一方面使学生加深理解教学知识点,另一方面着重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五)选择案例到实践案例
与教师讲授与学生被动听课的传统教学模式不同,案例教学法采用的是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进行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不会去阐述概念或定义的含义,教学的重点是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分析案例,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熟悉和掌握法律的理论与精神,达到提高学生法律理论水平,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目标。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常是教师预先根据教学计划有意识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案件资料,学生在熟悉案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作出结论。在课堂上,授课教师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变换假设条件,提出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供学生分析和讨论,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并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以致有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而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案例的编纂与研究。案例教学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也必不可少,因为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面临了全所未有的新挑战。在这种环境下唯有通过改革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才可能真正提高我国法学教育质量,培养既掌握丰富理论知识同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2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甄选的标准
案例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素材,可以说案例教学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甄选是否恰当。在挑选国际经济法案例时,一般必须遵循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2.1结论的不确定性
挑选的案例的结论应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在案例教学中,如果案例的结论显而易见,那么这样的哪里对于教学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这样的案例无法达到启发学生的教学目的。作为教学的案例,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总会隐含着业界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行动或对策,但这些行动或对策只对学生起某种提示或引导作用。总之,教师在甄选和制作教学案例时,应该根据教学的需要有意识地修改案件的案情,使得该案例具有可讨论性,避免限制学生从多角度分析案情。案例结论的多元化可以让学生根据条件变化的不同情况,探寻解决案件的不同方法,并在比较这些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更佳和更有效的解决手段。
2.2案例的典型性
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在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与拟讨论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较强的对应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探讨,能够较清楚的诠释某个或某些法律规则的意涵。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不同,案例教学不仅要达到传授理论知识的目的,还要开发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目的,在选择案例教学素材的时候,教师必须保证所挑选的案例既具有国际经济法理论价值,同时兼具国际经济法实践意义。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案例,才能够达到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目的。因此,教师只有在吃透教材、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的基础上,才可能会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指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并举一反三,使学生真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理论,并能够熟练的使用该理论来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2.3案例的针对性
所谓案例的针对性,是指不能脱离当前的教学实际来挑选案例,案例的选择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并为教学的需要服务。因此,针对性要求教师在挑选案例时,必须考虑案例在内容上是否与课堂讲授内容相契合。这样,通过讨论这些案例,学生对于某些抽象的理论的理解就可能更为深入和透彻,也使得教学活动更为生动和活泼,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目的。众所周知,国际经济法既包含国际法也包含国内法,其庞杂的体系与繁多的内容往往让学生望而生畏,如何在有限的授课时间里让学生真正掌握国际经济法知识,这要求教师所挑选的案例必须紧密结合拟讲授的理论知识,换言之,教师应该对原始的案件资料进行加工,剔除案情中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必面面俱到,尽量使学生花费最少的时间就能掌握案例的基本情况,当然,对于与理论教学紧密相关的信息必须要充分交代清楚。
3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3.1充分的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首先要求学生了解案例的整个背景及发展情况,这是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教师在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并进行适当加工后,应该把相关资料分发给学生,以便学生预习和准备。与此同时,根据案例资料的具体情况,教师还可以提供相关的国际经济法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规定以及其他的参考资料,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相关案例。学生一方面要认真预习课本,另一方面要仔细研读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总结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炼案例涉及问题的主要观点与依据,为课堂讨论、回答问题或阐述自己的观点、立场作积极准备。这样,学生在正式课堂教学之前就可以了解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目的和步骤,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整个教学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该采取各种教学方法,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教学手段,亦即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偏重其中某一种。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首先是采用多媒体工具来进行案例的教学与讲解。在现代化教学中,多媒体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形式活泼等优点。④通过多媒体教学,不仅会使原本艰难的教学活动充满了魅力,而且学生和教师的互动也会更具可操作性,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更加丰富立体。其次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在学生已经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适当地把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再由各个小组的代表做最后的陈述。总之,应该综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
3.3案例实践理论化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超级秘书网
(五)开展商法实训